以下是小编整理了建筑工程工期索赔案例,本文共6篇,希望你喜欢,也可以帮助到您,欢迎分享!本文原稿由网友“站队达人慕容复”提供。
篇1:建筑工程工期索赔案例
5月,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川某建司),将承建的B7住宅楼建筑施工工程中的内、外墙涂料施工作业发包给四川省龙泉驿区龙泉镇书房村4组村民韩某。之后,韩某又将B7住宅楼内、外墙涂料施工作业转包给泸州市合江县先滩镇中埂村3组村民金某。同时约定,施工所需升降式吊栏及安全带、安全网由川某建司提供。此后,金某组织肖某等人进行B7住宅楼内、外墙涂料施工。7月3日,由于川某建司提供的升降式吊栏挂钩脱落,加之肖某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系安全带,致其从4楼坠地受伤,造成5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川某建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9374.20元。肖某要求川某建司支付工伤补偿金等费用不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结果,当事人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篇2:建筑工程工期索赔案例
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了可调整价格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工期390天,合同总价5000万元。合同中约定按建标06号文综合单价法计价程序计价,其中间接费率为20%,规费费率为5%,取费基数为: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如下事件:⑴因地址勘探报告不详,出现图纸中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处理该障碍物导致工作A持续时间延长10天(该工作处于非关键线路上且延长时间未超过总时差),增加人工费2万元、材料费4万元、机械费3万元。⑵因不可抗力而引起施工单位的供电设施发生火灾,使工作C持续时间延长10天(该工作处于非关键线路上且延长时间未超过总时差),增加人工费1.5万元、其他损失费用5万元。⑶结构施工阶段因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导致施工单位增加人工费4万元、材料费6万元、机械费5万元,工作E持续时间延长30天(该工作处于关键线路上)。针对上诉事件,施工单位按程序提出了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篇3:建筑工程工期索赔案例
武进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1月15日与常州T机械有限公司签订新车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207月16日竣工,工期为160天,工期每拖延一天罚5000元,合同造价748万元。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完工时间为12月22日,延误工期523天。11月T机械有限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工期违约金2615000元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工期问题答辩称,工期延误属实,但延误的原因在于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以及T机械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故延误的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
T机械有限公司则认为,虽然有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事实,但由于承包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从未提出过工期顺延请求,未按合同规定办理过任何工期签证,因此可以认为承包人放弃了增加工期的权利。仲裁庭审理后认为,依据有关法律,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工期顺延的请求负有举证责任,结果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始终拿不出过硬的证据,因此,此案结果不难推测,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承担败诉的结果。
篇4:建筑工程工期索赔的事例
青岛某村委会就该村村庄改造搬迁工程与青岛某置业公司第一项目部签订联建协议,青岛某置业公司第一项目部负责建设,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工期、工程款支付方式、建成房屋出售、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由第一项目部项目经理赵某签字,加盖青岛某置业公司项目部印章。
因双方协议履行产生纠纷,青岛某村委会将青岛某置业公司、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工期及房款索赔900余万元,赵某委托我们代理。
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原告方撤回起诉。
篇5:建筑工程工期索赔的事例
某高速公路项目距开通只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了,施工单位上报的变更设计仍有许多没有批复,其中包括隧道洞门名牌字的变更设计。在距开通前三个月的时候,业主下发文件,要求将某隧道改名,导致已变更且已施工的部分洞门字需报废,要重新变更施工。项目经理部由于原变更设计没有批复一直拖着不予施工。一天上午,业主负责人到工地检查,看到洞门字没有报废施工,当即打电话找项目经理,问其为什么。项目经理答曰,原变更设计没有批,变更一个字施工单位要花近万元,经理部资金困难,不能承担再变更增加的费用。这位业主负责人当即表示,下午三点召开项目经理部与业主就变更设计问题的谈判会。在会上这位业主负责人严肃地批评了总监办个别人在变更设计审批上的拖拉行为,并且达成共识,在近期业主将立即批复无争议的变更设计,涉及金额1000多万元。当天下午业主负责人同时表示,同意明天给施工单位借款200万元,以应付施工之急需。
篇6:(以案例讲法律)重视工期索赔 加强工期签证
发人深省的案例
案例一:1994年,中建某公司承建了某开发公司投资的某花园工程,原定工期为400天,后因种种原因延至开工4年后的1998年才通过甩项验收,2004年初,因开发公司长期拖延结算且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中建某公司将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停工损失等。被告开发公司接到诉状后,随即提出反诉,要求中建某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900余万元。法院受理后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工程审价。经审价,工程总价为1.1亿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开发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31万元,同时判决原告中建某公司支付被告工期延误违约金527万元。两者相抵,中建某公司花费20余万元诉讼费和80万元造价鉴定费提起诉讼的官司,最终只获得几万元。
案例二:某省建筑公司于1999年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某房地产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600天,因种种原因,建筑公司在工程完成至±0.00以下工程后(此时距开工已1000天)停止了施工。2004年4月建筑公司起诉至珠海中院要求开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2000余万元。开发公司随即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
庭审中,某省建筑公司就工期问题答辩称,工期延误属实,但延误的原因在于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以及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故延误的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被告开发公司则认为,虽然有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事实,但由于承包人中铁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从未提出过工期顺延请求,未按合同规定办理过任何工期签证,因此可以认为承包人放弃了增加工期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有关法律,建筑公司对工期顺延的请求负有举证责任,结果建筑公司始终拿不出过硬的证据。此案尚未判决,但结果不难推测。
什么是工期索赔和签证
大多数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均十分注重经济索赔,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引起的工程价款增加几乎都办理了签证;但对工期签证却未引起重视。一旦因工程款纠纷引发诉争,被发包人提起工期反诉,才发现虽然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很多可顺延工期的事由,但找遍施工资料,却很少有过得硬的工期签证,令自己在诉讼中十分被动。由于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索赔数额往往巨大,因此笔者认为,施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工期索赔与工期签证,
何谓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不履行、或对方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和权利损害时,通过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的补偿。工程索赔包括“经济补偿”和“时间补偿”,前者在业内通常称为“费用索赔”,后者则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即指承包人对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向发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经济补偿、避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的行为。由于工期增加通常会造成费用增加,因此笔者此文所称的工期索赔,不单指时间的补偿,还包括因工期增加造成的经济补偿。本文所称工期签证,则是指承包人在发生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拖期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程序向发包人(或工程师)送达请求顺延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报告,发包人(或工程师)收到该报告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并给予书面答复的过程和形成的书面证明材料或补充协议。
应该指出的是,签证与索赔不是一个概念。索赔是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但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而签证则是承发包双方就费用补偿和工期延长等达成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补充协议。
工期签证:承包人主张权利的最有效的证据
根据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发包人如果提起工期延误赔偿诉讼,需要的证据仅2份就足够,一份是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另一份则是四方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而承包人如果要反驳发包人的诉讼请求,则需要提供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的证据,即工期签证,以证明自己并没有延误工期。如果承包人没有工期签证,则需要提供大量证据证明自己对工期延误没有责任,包括:双方约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合同条款;实际发生的可以顺延工期的事实证据(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发包人和工程师指令、双方函件、会议纪要等);工期顺延计算依据等。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证据除事实证据外均为承包人单方制作,未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因此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还需申请人民法院就工期顺延的天数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且不说承包人要预交鉴定费用、案件审理时间拉长,单单鉴定本身就可能因工程已经覆盖,承包人资料不全等原因无法得出承包人希望的鉴定结论。案例三就是先例。由于是否可以顺延工期的举证责任在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拿不出发包人确认的工期顺延证据,又无法通过鉴定证明延误的工程均是依法可以顺延的工期,则承包人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因此工期签证是工期纠纷案件中承包人主张权利或对抗发包人最有效的证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