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土地侵权诉讼范文,本文共14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欢迎大家分享。本文原稿由网友“君子杨”提供。
篇1: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论文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论文
一、我国财务信息公开的现状
财务信息主要是财务报告提供的各项资料。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原则上说,公司没有披露其商业营业信息的义务,法律要求公司披露其商业秘密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而且为避免侵犯公司利益,应通过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划清商业秘密信息和信息披露的界限。
(一)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市公司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外界投资者不能准确地判断公司的财务状况,使得公司财务信息不够真实。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
充分披露要求信息披露的当事人依法、充分、完整地公开所有法定项目的信息,不得有遗漏和短缺。资本市场都将充分性作为信息披露的首要条件。但是,由于财务报告等会计信息的完全披露很可能让公司在同行业竞争中陷入不利的局面,不少公司都是报喜不报忧。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司的财务信息过重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三缄其口,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对一些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隐瞒对企业不利的财务信息尤其是涉嫌违规行为的披露。
(三)信息公开的程序混乱
近年来,信息披露的程序规定不断完善,监管措施也不断加强,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程度得到不断提高,但企业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仍有不足之处,具体表现有:上市公司各利益方影响财务信息的供给,甚至积极参与财务信息的供给工作,这样经过协调的财务信息便有失偏颇;信息披露前审核不严,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拖沓、隐瞒、弄虚作假,有些甚至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相关信息错误披露出去。
二、财务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财务信息是指以货币形式的数据资料为主,结合其他资料,用来表明企业资金的运动状况及其特征的经济信息,主要有财务报告提供的资料,包括对外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有关附表、报表的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而财务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者将公司财务经营等信息完整及时地予以公开,供市场理性地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相关法律制度的要求
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内容规范基本确立。目前,我国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主体,以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等一系列具体规范及首次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三部分的信息披露基本框架,初步形成较为完备的信息披露法规体系。针对信息披露的各项原则,相关法律都有规定,例如,针对公开性原则,我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二)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要求
受托经济责任论认为,会计的根本目标是完成和认定受托责任,而会计信息提供的作用是判明受托人是否完成了受托责任、是否值得继续信任。这种观点与代理理论相呼应,将会计信息看作服务于三个层次代理关系和相应受托责任,即将会计目标细化为三个具体目标:一是单位内部管理中各级受托责任,这主要是管理会计目标;二是单位与其投资者之间的受托责任,这主要是财务会计目标;三是单位与国家及社会之间的受托责任,主要由社会责任会计来实现。由此可见,公开财务信息是这三个具体目标的必然要求。
(三)筹措优质资金的要求
上市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能够使其很快达到筹资目的。投资者无时不在密切关注公司所披露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发展前景。这是投资者进行科学决策的前提。因此,投资者在做出买卖股票的决策前,必须要考虑投资的收益性、风险性和变现性。当然,投资者主要依据的是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对于投资或注资方来讲,需要企业披露全面的经济信息,特别是企业的偿债能力,只有这样企业才能赢得优质资金的青睐,从而获得长久的发展动力。
(四)维护企业信用的要求
企业及时、全面地披露财务信息有助于宣传和树立良好的形象。信息公开的过程也是公司向相关者进行宣传及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的过程。这是上市公司公共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沟通的纽带。投资者对证券产品长期投资失去信心,入市只是为了短期炒作,根本无法形成对上市公司的制约和管理,这必将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企业是否诚实地公开财务信息将会影响到股票股价的基本信息,影响到上市公司的诚信指数。
三、商业秘密保护与财务信息公开之间的矛盾分析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与财务信息公开之间的矛盾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一)管理层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充分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长期以来,企业管理层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淡薄,职工退休、离职等各种原因已导致相当多的商业秘密流失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目前在一些企业当中,单位领导对保守商业秘密还未达成共识,没有把保护商业秘密的具体办法及员工应当承担的义务告诉全体员工;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不足。另外,在法律意识方面,企业的管理人员对于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还了解较少,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给那些意欲窃取企业商业秘密的不法份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不完善
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已建立的基础上还应不断完善。目前我国企业商业秘密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未建立人力资源的保密制度。该制度主要是在员工招聘、就职、岗位调动、离职等各个环节,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及措施。第二,未建立基本的商业秘密监督、使用制度。该制度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商业秘密确认登记表、商业秘密使用申请表、商业秘密使用登记表、商业秘密级变更申请表等等。
(三)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不系统
目前,我国不少企业尚未建立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企业拥有一整套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对其发展是大有裨益的,这种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商业秘密事项产生、认定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资料使用和销毁管理办法;商业秘密密级确定及保密期限管理办法;职工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商业秘密管理奖惩办法;对外接待保密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要害部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会议保密规定;传真机、计算机和通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另外,企业还应尽快设立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机构,由专门的管理的机构来梳理庞杂的企业信息,使企业有选择地对重要的信息进行保护。
四、解决财务信息公开与商业秘密保护两者间矛盾的措施
1、制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单行法
我国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合同法》、《劳动法》、《刑法》、《保密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此外,我国已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因此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对我国也具有法律效力。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具有不同效力层级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然而,我国商业秘密的现有法律保护仍然存在着缺陷,主要体现在:
(1)法律规定过于分散。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由于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上都各不相同,因此很难保证其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完整性。
(2)可操作性不强。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对于立案标准,案件管辖、价值评估等均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极易造成认定上的偏差,甚至造成一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案件难以正常处理。这种立法上的空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从而削弱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3)处罚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损害补偿不足。我国现有法律对加害人的制裁力度明显不够,对加害人的经济利益威胁不足,容易导致某些不法行为人为了非法利润铤而走险,不能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因此极大削弱了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作用。
2、对网络信息传输进行特殊的立法保护
基于虚拟网络的特性,商业秘密在其中的合理使用与合法保护是当前出现的新问题,值得法学理论界与司法界予以重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规制。在今天的网络信息社会里,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组织对各种信息的依赖程度已经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在网络信息产业飞速发展的今天,全球各国都在重视网络信息保护的立法和研究。
总之,在现代化社会,财务信息公开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并行不悖。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对内营造良好的商业秘密保护环境,对外时刻关注各国技术和市场发展情况,防止由于掌握了部分商业秘密而固步自封,阻碍创新的脚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财务信息,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篇2:土地侵权申请书
申请人: xxx乡xxx行政村三组集体村民(附签名)
被申请人:xxx 男 汉族 系xxx乡xxx行政村七组村民
处理要求:清除xxx在我组农用地上所有的附属物,恢复土地原状,停止其侵占我组农用地行为。
事实及理由:本组所属的一块农用地被同村七组村民xxx于租用,该地块东邻村小学,北邻道路,同其南面和西面的土地一样均为我组所属农用地。1992年至以前是我组发包给本组村民康脑的'基本农田东北角部分,由康脑以每年700元的价格将其租给洋沟河行政村村民黄桶建农资门市部。黄桶在该地块北边西段建东西向四间瓦房,瓦房南北宽5米,东西长约占北边全长的三分之二,北边东段建大门,宽约占东西全长的三分之一。西边南段建20.3米长围墙,南边建20米长围墙,计506平方米。19土地承包时出租方由我组村民康脑改为我组集体,由黄桶按当时我组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口数付给每户租金,19黄桶将土地上所属建筑卖给我村七组村民xxx,同时卢与我组时任组长康国华(现任村会计)及我组村民康脑、康太平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为单份由卢持有),卢以每年300斤小麦作为土地使用权租赁收益,卢在该地块中间空地上增建了养殖设施并栽种树木。卢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除开始短期用于养殖外,多年来一直荒废,两侧围墙多次倒塌,现西边围墙仍处于大部分倒塌状。重修围墙时将西南角往西扩0.8米,占用我组长20.3米宽0.8米呈三角形农用地8.12平方米,自此共占用我组农用地514.12平方米。
20xx年春季,卢将该地块上养殖设施及部分树木清除开始在该地块中间东靠学校位置建居住房,在我组村民的多次要求村委会处理未果的情况下,我组村民到乡政府集体上访,由曹玉林副乡长出面才让其停工,然9月5日其又开始建房。9月7日我们电话告知曹乡长,9日我们以书面反映至乡党政办公室,10日以书面反映至乡国土资源所所长文建华及曹乡长。16日其主体完工,建筑物为四间东西平房,面北背南。17日我们书面反映至县政府郝四春副县长。11月21日我组书面反映至市国土资源局信访科,同日我组集体讨论通过决定解除与卢的农用地租赁合同并清算土地使用权租赁收益,随后向卢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卢以不识字为由拒收,我组当即对其宣读,然其仍拒绝接收。22日早晨我组委托我村中共支部书记康天转交,上午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午卢继续施工。至12月6日卢对解除农用地租赁合同通知未提出任何异议,至21日卢仍未清除土地上新建违法建筑、原有建筑及树木等附属物,22日我组向村委会就其拖欠农用地使用权租赁收益和土地侵权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然村委会数次找其调解均告失败。
xxx县国土资源局
xxx乡xxx行政村三组集体村民
20xx年2月20日
篇3:土地侵权起诉状
侵权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法院判令被告因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 元.
2、附带赔偿五岁幼儿因此喪失母爱,身心所受的巨大创伤要求赔偿人民币——元.
事实与理由
公元四月十五日凌晨二.三点钟,原告的老婆刚回家,连靴子都未脱,被告按他们密谋的约定,给原告的老婆打电话。原告的老婆当着原告的面,同被告语气暧昧,肆无忌惮地调笑,旁若无人,色胆包天。原告的老婆把手机给原告,叫他听被告说话。被告在电话里说他“睡了原告的老婆”,恬不知耻地侮辱原告,并以挑衅的语言激怒原告。侮辱原告的名誉,挑衅原告的人格尊严。原告放下电话,怒火万丈地抓起刀,要去找被告拼命。原告之妻拼命阻拦无果,急叫醒熟睡的父亲。刀由原告之父夺下,原告之妻也被其父接回了娘家。
就因为被告的这个电话,当天下午四点多钟,原告夫妇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也如愿以偿地得到了原告的老婆。
根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文件,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被告的行为挑战了全社会公民约定俗成的道德底线、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他人的人格利益。原告夫妇在婚姻存续期内,被告越俎代庖,对其妻行使夫权,是严重违法的侵权行为。就是那个蓄谋已久的,精心策划的电话,直接导致了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十三年的'夫妻亲情竟让一个无耻的电话毁于一旦。离婚给原告一家老小(上至80多岁的婆婆,下至5岁幼儿)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原告的父母几天就白了头,就象一下老了十岁。更为严重的是,使一个五岁的幼儿从此失去了母亲,失去了母爱的权利。这孩子将在没有母亲,没有母爱的阴影中生活,显然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可以预见缺失的人格和扭曲的心灵,将毁了他的一生,毁掉了一代人。被告当初窥探和使用原告之妻身体的重要部件,已属侵权。他就能预见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被告不但不中止侵权,反而变本加厉对原告的名誉和人格尊严进行公然挑衅,丧心病狂地破坏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家庭。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及其家庭犯下滔天大罪。被告必须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有鉴于此,请求法院依剧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予以严惩.。因此,原告特向贵法院提起公诉, 恳请贵院据实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侵权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段某,女,93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址为某县某乡某村。
原告:段某(2),女,88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址为某省某市某办事处。
被告:谭某,女,42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址为某县某乡某村。
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无权占有、使用原告位于某乡某村的两扇半屋。
判令被告立即将柴物搬离上述房屋,停止妨碍原告使用上述房屋。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系同胞姐妹,现父母已故,两原告父亲段某分得某乡某村的三间房屋,并有分管协议为据,原告父母均亡故,20某月某日,原告叔叔段某要盖新房,需占用原告的房屋,原告的爷爷段某、外公罗某做为原告的监护人,在某乡司法所的主持下,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原告叔叔段某在原告两扇半屋的平顶上所建的一间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所有的后半间地方归段某所有,两原告生下后,一直居住在此屋,到外出务工。
原告回家时,看到屋里堆放了一些柴木和杂物,经了解得知,才知道被告占用了该房屋,经多次协商,被告拒不将杂物、柴木搬离,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段某 段某(2)
某月某日
篇4:土地侵权起诉状
侵权起诉状【范文一】
原 告:*****,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
原 告:*****,女,汉族,身份证号:*********,现住********************。
被 告:*****,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安装在原告住宅外墙上的排烟烟囱,恢复墙体原状,停止对原告所有权和居住权的侵害;
2、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噪音、排放空气污染物等侵害,将产生噪音和空气污染的厨房操作间搬离原址,排除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的妨碍;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小区业主,居住在该小区*****室。7月份,被告租赁*****临街门面开设*****餐馆,将厨
房操作间设臵在*****小区*****(位于原告*****主卧室下方),在未告知原告、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操作间安装大功率排油烟机,在原告住宅外墙安装巨型排烟烟囱排放油烟。餐馆试营业后,被告所开餐馆操作间排烟机产生的噪音和排烟烟囱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对原告及周边邻居产生极大伤害,严重影响原告正常居住及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小区住宅外墙其用途和管理属于各户业主分别和共同所有,被告在未告知原告和未取得原告同意情况下私自在外墙搭建排烟烟囱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另又按照《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在小区住宅楼下设臵餐馆厨房操作间,安装大功率抽油烟机,制造噪音和油烟污染的行为已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产生妨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排除妨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
侵权起诉状【范文二】
原 告:张xx,女,汉族, 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 4 住:xxxx室。
被 告:肖xx,男、、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xxx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限期对自家房屋的渗水点进行维修;
2、判令被告限期拆除其私自改装的胶囊房,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用18660 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居住在xx小区二期19栋1单元1502室,被告居住在楼上1602室。208月,原告发现父母房与孩子房天花板,房间墙面不同程度的出现渗水情况,联系物业人员后一起去1602室查看漏水原因,发现此次房屋漏水是1602室装修厕所试水而忘记关闭水阀,水漫至卧室后渗漏到原告家。原告立即让物业通知被告对自家房屋的渗水点进行维修及完善防水工程,并对原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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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的天花板及墙面恢复原状。但原告对此置之不理,此事至今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7月,原告再次发现厨房吊顶有渗水情况,再次联系到物业人员一起去1602室查看漏水原因,发现1602室已被改装成胶囊房,房屋被隔成了6间房3间厕所出租牟利。这次房屋厨房漏水,是因为被告私自改装房屋后没有做防水工程,所以导致日常生活用水渗漏到原告家。被告原本一套房子现在住进了6、7户人家,已经对原告产生了莫大的.影响,半夜常常就被楼上的皮鞋脚步声、吵闹声吵醒,原告家中老人不堪其扰而不愿意住在这里,原告孩子现在是毕业班,面临明年的高考,原告全家人现在连最基本的安宁都得不到保障,更别提存在的消防、安全等各种隐患。
原告要求物业暂时关闭被告1602室的生活用水,联系被告协商补漏事宜。但事与愿违,被告是一请二请再请都见不到人影,连起码的道歉都没有,更别提给渗漏房屋恢复原状。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再继续受侵害,让物业告之被告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才与原告取得联系,答应原告照价赔偿,但因人在外地办事,被告请求原告给其一个月的时间。原告再一次的答应了被告的要求。一个月时间满后,原告去信息询问双方协商好的赔偿事宜,被告再次出尔反尔要求再次协谈,双方约好9月2日下午1:30在物业进行协谈。
9月2日,由于原告生病在家休息,原告爱人一人去物业与被告协谈。没想到原告从地方找来三车社会闲杂人员,威胁原告爱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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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赔偿房屋渗漏所造成的损失,如原告爱人不答应,将把原告爱人强行带走。被告如此胆大妄为,无视国家法律存在,光天化日在公务员小区公然威胁他人人生安全。原告爱人立即将此事情况告之了物业王经理知晓。
被告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工作和生活,对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将“胶囊房”列为危害房屋安全行为。根据上述相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故此,原告特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5:土地侵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因与村民委员会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村民委员会不具备原告资格。
《土地管理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村集体土地分属各生产队(现为村民小组)的状况一直未发生变化。
原告不是村民三组所属土地的所有者,无权对涉案土地主张权利,不具备原告资格。
另外,“村主任”未经选举,不具备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亦无权代表村民委员会起诉。
二.原告诉被告非法占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自3月1日依据“荒坑承包合同”使用涉案土地。
当时,经过三组村民开会报名,时任组长代表三组与被告依法签订了“荒坑承包合同”并经过见证,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所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告应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依据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使用涉案土地。
春天,原告擅自派10人将被告种植的130棵树木和一大间土屋损毁,后被告又植树50棵,又遭原告损毁,造成被告经济损失1400元。
原告的行为是对被告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村民委员会不具备原告资格,被告使用涉案土地有合法依据,原告应赔偿被告经济损失1400元。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篇6:土地侵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曾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原住化州市XX区XX路XX号502房,现住广州市花都区XX街XX路XX号XX房。
答辩人:陈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原住化州市XX区XX路XX号502房,现住广州市花都区XX街XX路XX号XX房,系曾XX的妻子。
答辩人曾XX、陈X与原告刘某琼、张某兰、张某伟、张某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答辩人不同意原告观点,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原告在其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自述“……(4)被告是在原告房屋私改房期间的1982年、1983年侵占原告第二进房屋使用的。
为了侵占原告的房屋,被告曾XX于1983年1月5日,骗取当时私改房的管理部门化州县商业局签订了一份‘分共墙’,‘拆共墙’的《协议书》,此后开始占用原告解放路6号(原解放路3号、5号)房屋使用……”,由此可知,原告知道被告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发生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之前的1983年,于12月20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因此从民法通则实施的1987年1月1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至今已有27年。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原告最迟应当于20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活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有相关特殊情况而未及时提起诉讼,因而不适用“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超过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与理由依据,其据以提起诉讼的证据材料均为无效证据,无法证明其系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的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
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的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如下三份重要证据均已丧失法律效力:
①原告持有的 1952年11月17日由广东省人民的政府核发给其祖父母张某宽、陈某英的粤财化字第NO:052XX4号《房屋契证》,早已因为私房改造而自动失效;
②原告持有的1993年由化州市国土局核发给张某的化国用字(93)第2100XX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登记记载事项确有错误,已由化州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并报经化州市人民的政府批准,于206月3日在《茂名日报》刊登了《废止公告》予以废止;
③原告所持有的张某名下粤房证字第0459XX1号《房屋所有权证》,也已由化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2月13日在《茂名日报》刊登了《注销公告》予以注销。
以上三份证据材料均因自动失效、废止、注销而丧失法律效力,缺乏真实性与合法性,不能做为证据材料使用,同时,原告亦无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系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原告明知上述证据材料已因被注销或废止而丧失法律效力,仍作为有效证据材料使用,恶意提起本诉讼,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请求贵院向公安机关提请司法建议,追究原告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了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告提交的粤财化字第NO:052XX4号《房屋契证》、化国用字(93)第2100XX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粤房证字第0459XX1号《房屋所有权证》三份证据材料虽然均为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的证件,但均已丧失相应法律效力,不能再作为国家有效证件使用。
原告明知上述三个证件均已无效,不能作为国家有效证件使用,仍然将其作为国家有效证件使用以证明其权利义务关系,企图通过合法诉讼手段达到侵犯他人权益的非法目的。
原告使用该无效证件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理信赖,更使得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整体的权威丧失,最终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原告主观上通过伪造相关重要证据提起恶意诉讼,事实上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对其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且本案系原告通过伪造国家证件等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提起的恶意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给予惩戒,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公信力、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特请求贵院对本答辩意见予以采信。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 年 月 日
篇7:的土地侵权起诉状
原告: xxx
被告:南京市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 职务:台长
住所地: 。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通过南京市电视台、南京日报等媒体在南京市范
围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名誉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6月19日晚,南京市电视台播出的《 评事街里的那些事》节目中,对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事实进行了不实报道和未经调查评论,称想要“摆脱拆迁政策,要高价”等谴责性贬义词语。而事实是原告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还聘请律师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所要求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房屋市场价值标准和就近地段补偿安置房屋。被告的不实报道在南京市影响广泛,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9月17日
附:1、行政起诉状副本一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3、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4、被告节目视频。
篇8:的土地侵权起诉状
原告:陈x,男,37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李旺镇团庄村第四自然村。
被告:陈xx,男,59岁,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李xx,男,62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xx,男,30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买xx,男,55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xx,男,58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xx,男,27岁,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xx,男,27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xx,男,45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xx,男,67岁,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 案由:财产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1、停止侵权,恢复耕地原状。2、赔偿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1983年原告的父亲在外地逃荒多年后回到自己的家乡---团庄村陈家台队,也就是现在的李旺镇团庄村第四自然村,当时,第一轮土地承包刚刚完成,当时生产队考虑到原告的父亲在外逃荒多年,回来迟了,耽误了承包地,生活没有着落,就召开了村民大会进行了商议,报行政村同意后,于1987年,给原告的父亲调整了18亩旱地。黄河水引到我们村上后,原告一家将其中的10亩地平整成了水浇地,至今,原告已经耕种了。
在此期间,原告积极交纳国家下达的四税任务,本本份份务农,与同村的群众和睦相处。
今年4月7日,原告在自己的耕地内种上的小麦已经出苗,而上述被告却不明不白的.将原告的耕地瓜分了,在原告的耕地内打摆、挖渠、播种,以至于原告的10亩地今年一年没有收入。
在此前,原告迫于无奈向李旺镇人民政府申请确定土地权属,李旺镇人民政府依法确定了该10亩土地的使用权归原告使用。
根据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自己是本村村民,而且耕种自己的承包土地已有21年,持有合法的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上述被告却无视法律,全不顾镇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对原告的合法权利进行了无端侵犯,给原告的精神和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海原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陈 x
二00七年九月四日
篇9:Google可以避免版权侵权诉讼吗?
摘要:如果充分利用中国现行著作权法律中的相关规定,Google公司完全可以在不屏蔽存在版权争议网站链接的情况下避免被卷入版权侵权诉讼中,下面,笔者以问答形式分析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解决了, Google的理想状态——既避免卷入此类与其关联不大的版权侵权诉讼,又保持搜索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也就实现了。
正文:近日,Google作为搜索服务提供商被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告上了法院。根据新闻报道,案件事实相对比较简单:原告公司发现在Google上的搜索该公司名称时,在搜索结果页前列有一个与原告公司竞争对手公司的链接,且该竞争对手网站网页的编排、版式及部分宣传用语与原告网站类似,原告遂发函给Google中国公司,要求其在搜索引擎结果页屏蔽其竞争对手公司网站链接,但Google未予理会。该公司遂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竞争对手公司作为第一被告、Google中国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10万元损失。目前,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对于此案的是非曲直,因为案件已经进入法院诉讼阶段,本文不做评价。但笔者认为,如果充分利用中国现行著作权法律中的相关规定,Google公司完全可以在不屏蔽相关网站链接的情况下避免被卷入诉讼中。下面,笔者以问答形式分析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解决了, Google的理想状态——既避免卷入此类与其关联不大的版权侵权诉讼,又保持搜索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也就实现了。
问题一:如果Google的搜索结果中含有侵犯著作权的网页,Google就必然构成侵权吗?
答:如果此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理论上,互联网上有多少个侵权网站,Google的搜索结果上就有多少项侵权内容,所有的搜索引擎都将无法继续生存了。显然,这样的结果并不合乎情理。互联网的内容浩如烟海,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搜索引擎还无法做到识别正版和盗版网页,如果强行要求搜索引擎只能提供完全合法的网页作为搜索结果,势必大大影响互联网的发展。因此,在搜索结果中发现侵犯网页,搜索服务提供商并不必然构成侵权,这就是著名的互联网版权避风港规定。
问题二:哪些情况下,Google的搜索结果中含有侵犯著作权的网页构成侵权?
答:虽然法律向搜索服务提供商提供了版权避风港,但也规定了搜索服务提供商的义务:接到相关著作权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删除侵权的搜索结果,如果没有删除的,依然构成侵权,
在前文所述的案件中,Google公司就是因为没有及时删除涉嫌侵权的链接而被起诉的。版权避风港的法律原理是不知者不罪,当搜索服务提供商不知道自己的搜索结果中存在侵权网页的链接时,其显然不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当别人明白无误的告知其搜索结果中存在侵权链接时,其如果不进行删除链接,显然就是在帮助侵权网站侵权了。
问题三、很多情况下,通知删除的链接所指向的网页是否侵权存在争议,搜索服务提供商应如何处理?
答:前文所述案例显然就属于这种情况,就笔者的经验看,依据相关的新闻所介绍的内容,本案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存在一定争议,法院未必会判决其竞争对手的网站构成侵权,或许Google也是因此才没有删除其竞争对手的网页链接。但也正因Google没有删除链接,其才被作为连带责任被告卷入了此诉讼。Google的困扰是,其经常会遭遇类似情形,如果不删除争议链接,可能被卷入诉讼,既费时费力又有损公司形象,如果删除,则可能对搜索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产生影响,同时还会损害用户体验,影响其核心竞争力。
笔者建议包括搜索服务提供商以后收到此类存疑的侵权通知时,可以利用我国法律中相关的“反通知”规定解决此问题。操作方法如下:Google如果收到版权人的侵权通知,告知其某链接侵权,应当将通知转送争议链接指向网站的经营者,在本案中,就是原告的竞争对手。如果其收到Google的通知后,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也向Google提供其网站不构成侵权的证明材料和反对屏蔽通知的,Google只需将该通知送达版权人,就无需在其搜索结果中继续屏蔽此网站的链接。原告的竞争对手的反对屏蔽通知就被称为反通知,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反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版权人无权再次要求Google在其搜索结果中继续屏蔽此网站的链接,从而也就避免了诉讼。
此方法对于类似的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以适用,此次案件中,如果Google按照笔者的建议操作,可能其就不会卷入此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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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虚假陈述侵权诉讼新趋向
虚假陈述侵权诉讼新趋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照本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的提起需具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
然而,随着证券投资人维权意识不断加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不断增多,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已经难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在人民法院向证券市场“开门”的大趋势下,取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的呼声日益高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为规避上述前置程序而使用其他案由提起诉讼的现象。
例如,笔者曾在《证券时报》介绍过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替代“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之诉”的方案,即受害人可以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中虚假陈述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的策略完成诉讼,并绕开前置程序。
但是,替代方案将付出巨大的成本,具有不经济、举证难等不利特点。
现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终于有了新的.发展,几乎可以确定,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将会取消——这得益于立案登记制度的落地,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指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立案;其进一步指出: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设置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被废止。
但是,由于该司法解释尚未被废止,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在不存前置程序的情形下究竟能否直接立案引发了巨大争议。
20年底,这一争议终于“尘埃落定”。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法官就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题发表了意见。后该意见作为两高工作文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指出:“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该意见直接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的最新司法政策,意味着立案登记制度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平稳落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成为了历史。
篇11:媒介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论文
媒介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论文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媒介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对新发明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高空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等八种类型的特殊侵权行为有关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特殊分配。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等对媒介侵权诉讼举证责任作了一些规定,明确侵犯人格权和侵犯着作权都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由原告对被告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被告证明其“没有过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下达的《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运用管辖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报刊社要对发表的稿件,负责审查核实。
笔者通过对现有文献资料和有关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研究发现,从我国司法实践情况来看,人民法院在审理媒介侵权案件中,并没有将媒介侵权行为视为一般侵权行为对原告作举证责任分配。有适用过错责任划分原被告举证责任、有以推定过程责任划分原被告举证责任、还有以无过错责任划分原被告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由原告对报道严重失实承担举证责任;2.由被告对报道严重失实承担举证责任;3.适用无过错责任;4.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大量的由被告承担“没有过错”举证责任。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媒介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2:的土地女侵权起诉状
侵权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 委托代理人:郑吉文,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男,35岁,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技术部宿舍,联系电话:1391015。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6号荣宝大厦六层,联系电话:010-88365151。
负责人:臧党生。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27005元、车辆救援拖车费150元,合计27155元;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29日,赫日驾驶原告所有的大众系列高尔夫牌小轿车于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大阮府胡同西口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过程中,因被告违章变更车道,造成两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相关规定,出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处理结束后,原告委托北京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实施救援,支付救援拖车费150元。为减少肇事车辆受损对原告出行带来的不便,尽快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原告委托北京北方华驿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肇事车辆进行了修理,支付维修费27005元。
另查明,被告车辆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故此,特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 月 日
侵权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
被告一: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
被告二: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 被告三: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
法人: ;地址: ;联系电话: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详见赔偿清单)
2.请求判令被告三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左右,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有的 XXXX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途经 路叉口时与原告驾驶的由东向西右转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因当时原告前往医院治疗,第一被告未报警,双方于 年 月 日下午 时报警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事故导致原告右手拇指受伤,事故后原告被送往 市第一人民
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多次门诊,在事故后第三人天明确诊断:右手拇指末节骨折,并经夹板外固定等保守治疗,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经多次联系第一被告均拒绝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予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日 月
篇13:土地侵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翁俊方,男,195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农民,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被告:翁俊超,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案由:土地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村委会1.2亩土地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耕种位于万顺乡利民村12社陶家炉门前东西垅土地,于村里收回土地,打入小队机动地,发包给翁俊方耕种,耕种一年,故被告不服,强行耕种土地至今,故此告诉来院,要求被告将土地返还给小队机动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此致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4月24日
篇14:土地侵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肖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被告: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
诉讼代表人:吴xx,该组组长,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1万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2年宜章县城关镇南门村三组(现为四方井社区xx组)成员的户口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按当时的政策,原南门村三组的`土地收归国有,列为城镇建设用地,但当时未进行补偿。
直至2009年12月12日宜章县城关镇原南门村三组与宜章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征收土地补充协议》,被告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原南门村三组)才获得了明珠广场项目土地补偿费1155670元。
2010年8月11日被告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确定了《原南门村四方井一组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的方案》,该方案确定按人头每人分配1万元。
原告之父亲肖x系城关镇原南门村三组1992年成建制农转非的在册人员,理应依法享有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肖x后于2009年6月逝世,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均一致同意由原告一人享有对肖x应分得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继承权。
然而,在被告的《分配方案》中却根本未考虑这一问题。
2010年11月3日,被告村民小组组长在《分配方案》中注明,暂留出部分款项到四方井社区,未列入分配的人员向法院起诉后按法院判决执行。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状起诉,望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宜章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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