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经验交流:案例题解题技巧,本文共10篇,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与分享哟!本文原稿由网友“好清纯好不做作”提供。
篇1: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经验交流:案例题解题技巧
据统计在司法考试的四卷中,第四卷的平均分值是最低的,大家一般都认为只要把前三卷的内容掌握扎实了之后第四卷主观题便迎刃而解,因此在前期的复习过程中,大家往往注重对客观题的复习,在做模拟题时往往也只做其中的前三卷,第四卷往往弃之不看,但是最后结果却事与愿违,大部分考生都是因为第四卷分值较低,从而与成功失之交臂。
因此大家在复习时同样抓紧对主观题的复习。最后的一段时间,大家应开始对卷四的复习。在卷四中,案例题又占据了其中的一大部分分值。针对案例题我们主要总结以下几点技巧来进行解答。
首先,万变不离其宗,案例题考察的还是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把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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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是夺取案例题高分的关键。结合近几年考题我们发现,司法考试案例题的命题点具有一定的侧重,其主要考察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刑法的基本原理和重要易混罪名、民法基本原理和物权法、合同法等内容等等。因此考生在最后冲刺阶段,要加强对这些命题侧重点的复习。
其次,做案例题同样有一些答题的步骤。在我们看到案例题的时候,我们可以先浏览一下他的问题,带着问题去阅读案例,阅读案例同时,结合案例的情节来回忆这一案例所涉及的基本理论知识有哪些?和另外易混概念有什么区别?等案例读下来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对案例的问题和所涉及的知识点有了一个整体的把握,在答题的时候就可以有条不紊。
最后,书写一定要清晰,使用语言规范,注意用“法言法语”作答。
祝愿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顺利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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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3)
张某,32岁,已婚。10月,张某到石家庄出差时,在火车上结识了女青年刘某,当张某得知刘某大学毕业尚未找到合适的工作时,遂编造自己的名字叫张干,现任三十八军军长,因病先回家疗养。后又谎称自己的亲属中不少人均在部队中任职,吹嘘自己可以帮助刘某解决工作,在交谈中,刘某对张某产生了好感。遂将张某带至自己家中。张某为了骗取刘家的信任,先后在公共电话处假借其任高级领导职务的父亲的名义多次打电话给刘某。使刘对张某的军人身份深信不已。对刘以身相许。后张某在刘家居住一月有余,并伪造身份证与刘某领取了结婚证。后声称部队有紧急任务需马上赶回,以身上所带现金不多为名,找刘某索要现金两万元,而后逃匿。 [问题]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出理由。 [正确答案] 张某冒充军人进行诈骗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军人的名义,进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本题中,张某见色起意,冒充军人,骗取刘某的好感,而后又采用欺骗的方式与刘某结婚,且骗取刘某两万余元。由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所以张某的行为属既遂且为情节严重。 张某伪造身份证与刘某结婚的行为属牵连犯,应按一罪处断。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形态。张某为达到与刘某结婚的目的,采用伪造身份证的方法又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张某已是有妇之夫,又与刘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又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280条第3款的规定,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最高刑为7年;重婚罪的最高刑为2年,按照牵连犯的“从一重罪处断”处罚原则,对张某的行为应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论处。 张某骗取刘某两万元而后逃匿的行为属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加重情节。 [考点集成] 关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应当掌握:(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冒充军人,而招摇撞骗罪冒充的其他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人在招摇撞骗行为过程中,有时冒充军人,有时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视为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二)假冒军人身份的具体情形。假冒军人身份除本案所涉及的非军人冒充军人的情形之外,还包括级别较低的军人假冒级别较高的军人以及一般部门的军人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3)假冒要害部门的军人。篇3:司法考试经验交流:司法考试整体复习方法
目前司法考试辅导的用书是数不胜数、鱼龙混杂;一本好的辅导书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不仅使你浪费宝贵的时间,甚至误入歧途,推荐一种行之有效的“四阶段渐进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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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主要是仔细阅读 的辅导班讲义,全面熟悉各种法条文,一般应通读2至3遍,第一遍时速度可较快,先对基本法学概念、基础知识有初步认识。第二遍时速度较慢,运用比较、归纳的方法分析总结重点内容。第三遍以较快的速度过一遍,做到温故知新,查漏补缺。看完教材之后开始看法条,并要结合教材看,做到真正理解。最后就是记住重点法条。大约需要1至2个月。
第二阶段,根据司法考试的分值分布和大项复习:刑事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商法、国际法等再进一步复习,并针对前一阶段的薄弱环节继续深化,用1至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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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进行针对性的训练,包括第四卷的主观性练习,同时有意识地进行速度、答题技巧的练习,用时2至3个星期。
第四阶段,全面再过一遍,并将前面三阶段暴露的问题彻底解决。
司法考试要考14门核心课程,内容纷繁庞杂,因此,复习侧重点的选择也是至关重要的。在一次司法考试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教授、博士生导师忠告考生:“参加司法考试必须注意思维的转换,大学教师出题与司法考试出题的最大不同点就在于题眼不一样,例如大学考试会考原理,而司法考试则绝对不会。”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张教授也指出,应对司法考试,复习时一定要紧扣大纲和教材。大纲确定考试的广度,而教材确定考试的难度。而目前司法考试仍然和“律考”相似,主要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所以要对法条和司法解释融会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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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司法考试经验交流:如何有效复习司法考试
一、教材司法考试作为一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考查的重点还是在法律知识,因此,如果要通过司法考试,首先就必须经过法律知识的积累过程,所谓“万丈高楼平地起”,没有今日知识的积累就没有明日的平步青云。考生也许会问“在4月中下旬大纲出来之前,的配套司法考试教材和辅导资料也没出来,我们又该做些什么呢?难道只是静心的等待大纲出来然后再着手复习吗?”其实不论大纲是否出来,司法考试中各个科目的常规考点以及重要考点,在未来的司法考试中将依然会被着重考查,成为新司法考试大纲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大纲虽未出台,我们仍应尽快开始司法考试的备战路程,为大纲出来以后的系统复习打地基。
司考备战的前期阶段,考生又该如何展开复习呢?鉴于司法考试各个科目的特点,建议大家在此阶段,也就是大纲出来之前,可以借助的司考资料对三大实体法进行至少一轮的复习。在司法考试的各个科目中,三大实体法都带有很强的理论性,并且在司法考试中的考察角度侧重于理解层面,因此想要在短期内通过突击复习提高其成绩是很难的,而一些记忆性的部门法,诸如法制史、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法律职业道德,和侧重于考查法条的三大诉讼法,他们所具有的理论深度不如三大实体法,通过一定时间的强化记忆。其成绩可以在短时间内有所提高。综上所述对于理论性很强的三大实体法,建议大家在此阶段开始着手复习,从而为以后的系统复习做好基础铺垫。
对于三大实体法的复习,又面临着一个教材如何选取的问题。对于法律专业出身的考生,建议大家借助于 的录音。司法考试在加强理论考查的同时,其考查的重点仍然是法条,正是鉴于此命题的规律,大家首先立足法条,并附法条背后的法理,以及结合历年的真题进行练习,真正使法条、法理、真题同步学习,这样就可以为大家省去很多概括知识点的精力。因此建议大家可以进行有选择性的读取!!
二、真题对于司法考试而言,历年真题的作用是相当突出的,我们必须对它要有足够的认识――善用真题。应该说,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的精华所在,它将司法考试的知识点以题目的形式展现出来,这也是命题专家智慧的结晶。因此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我们应该意识到真题的重要性。但鉴于我们现在正处于司法考试备战的起点阶段,对法律知识的积累还有所欠缺,因此,在三月份,我们不提倡大家现在去“做”真题,我们只提倡和建议大家去“看”真题。所谓“做”真题和“看”真题是有所区别的,现在处于复习的起跑阶段,我们需要通过“看”真题了解司法考试各个科目的出题风格和出题思路,以及司法考试在每个科目中所重点考查的知识点,通过对出题风格和出题思路的了解,考生在司考复习中就有更明确的方向和侧重,使自己的复习方向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这样我们就做到了所谓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从而从容的应对司法考试!考试用书
三、提高应试能力――练习题应对司法考试,仅仅有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司考毕竟是一门考试,我们必须针对这门考试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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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时的复习中,也许你有这种感觉,对于某个知识点以为自己已经把握到位,但一旦做题,仍然是一头雾水,觉的题出的很怪,考查的角度与自己学习的角度大不不同,或者根本不知道如何下手,或者觉的答案似是而非。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其实最关键的是没有处理好看书和做题的关系。在众合教育司法考试的培训过程中,我们特别强调做题与看书并举的战略,长期看书而不做题或者长期做题而不看书,这都是不科学的学习方法。因为我们知道,长期看书首先定会导致复习的枯燥感,而只看书不做题也会影响到我们对知识点的理解深度。因此,在司考复习中,在学习完知识点之后应该及时以测试题的形式进行练习,以达到巩固知识点和提升对知识点的理解深度的效果。
此外,从近几年的司法考试命题情况来看,已经呈现出逐步加强理论考查的命题规律,如在试题刑事诉讼法考查的“提出证据责任”、“说服责任”、“积极诉讼主张”、“直接言词原则”等比较复杂的专业性概念。这些都是一些较为抽象的理论,如果我们不通过一定练习题的形式对其加以运用,将难以真正的理解这些理论所赋有的内涵。因此这就需要在通读教材的同时,用练习题适时对自己进行测试,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同时也加强了对知识点记忆。考生应该结合自己每天的复习内容适量做题,我们建议,每天五道。不求全对,只找感觉。
四、心态备战司法考试,对每个参加者来说都可以说是一个漫长而且近乎残酷的过程,要想实现自己的目标,除了必备的法律知识积累,良好的学习环境,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等以外,拥有一个很好的心态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首先,需具备乐观必胜的信心。想必大家在司法考试复习过程中,都知道司法考试号称“天下第一考”,因此无形之中会对司法考试产生了一种畏惧感。其实作为每一位即将要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来说,都需要有一颗平常心去看待司法考试。考生应该有坚定的信念,而不应该抱着“看一看,试一试”的态度,因为必胜的信念,能在司考复习中转化成强大的动力,并且现在正处于漫长的司考备战的起跑线上,更应该以强烈的自信心去迎接司法考试;其次,在备考的过程,还应该要有持之以恒的信念。要通过司法考试,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事情,如果只因为一点小小的挫折,就放弃自己选择的目标,那就意味着我们在奋斗的起跑线上就不战而败了,因此,对每一位司法考试的参加者,都应该要有持之以恒的信念;最后,要寻找到备考的感觉。距九月虽然还有半年,但时间会转瞬即逝,因此大家应该寻找到备考的感觉,慢慢进入状态。不能说自己刚上路,而是说自己已经在司考的路上了!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做好以上四个方面,相信大家会有一个良好的开始,并能为以后的复习打下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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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司法考试经验交流:法理学复习方法探讨
对于每一位准备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考生来说,刚入门遇到的第一座山就是法理学,复习法理学内容感到很难和无从下手,难就难在它的抽象性上,即它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可资援用,其出题依据完全在于一般通行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意在考查考傻姆理学素养。正因如此,该部分的试题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较多,易为混淆的知识点也很繁杂,故对广大考生,特别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而言,法理学考试内容复习难度较大,总令人觉得无从把握。
但另一方面,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修养,又是司法资格考试考生必备的基本功之一。学好这部分内容,不仅直接惠及该部分的试题,对于其他部门法的理解、掌握和相应的试题作答,都是大有益处的。具体来看,对法理学这座大山,应当采取何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呢?
一、找准方向,把书读薄从所考的内容看,考试已从单纯的死记硬背发展到稍加理解和运用,但范围始终囿于教材之内。
从历届律考、司考真题来看,法理部分较为侧重的考点包括:
1. 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定义、分类、作用、功能、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政治等。
2. 法的历史发展:法的起源、法系、当代资本主义法的变化、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等。
3. 法的形式和法的实施: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渊源、法的制定、效力、法律规定、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关系、法律监督等。
4. 法学思潮与法学流派。
因此,在复习教材时应采取有重点的识记方法,即在通读一遍的基础上,做做历年律考真题以检查记忆程度,然后把遗漏的部分标识在教材相应位置,再结合考点内容开始第二轮的看教材,这种针对性既节约了看书时间,又提高了看书效率,无形中就把教材变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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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避难就易,抓住重点有一句谚语说:“河水之所以能够到达大海,是因为它善于避开坚硬的石头。”对于广大考生来说,学习法理学知识的目的不是想做这方面的研究,而是为了尽量全部拿到考分,通过考试。所以在复习过程中,考生没有必要就一些法理理论上的难点和热点寻根究底,因为这些问题往往是法学界尚未定论的内容,如果你非要深挖个究竟,就很浪费时间和精力。例如这样一个问题:“国家与法之间为什么不是因果关系?”说实话,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原因是什么?结果是什么?因果关系是什么?国家是什么?法是什么等一系列基本法学概念,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写一篇洋洋洒洒几万字的论文。
由此可知,考生知疑而问的精神可嘉,但用这种深入的方式备考,复习方向就失之偏颇了,抓不住重点内容对考试有害无益。其实,对于该问题,只要记住“法既对国家有依赖性又反作用于国家”就足够了。
三、下足功夫,搞清概念法理之难,难在它的抽象性和概念繁多上。教材内容往往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专门解释,由于司法考试更注重检测考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因此会考查考生对这些概念的熟悉和理解程度。例如,考题就曾涉及法、法律规范、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法律条文等基本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没有弄清这些基本概念,不具备扎实的基本概念的功底,这道题是很难做对的。
然而对于这样的概念指定教材中却涉及很少。因此建议考生碰到此类问题时应去查一查法学词典下功夫把教材中没有,却须掌握的基本概念弄清楚。
四、《法理学》的基本特点要搞好法理学的学习,关键是在掌握相应知识的前提下,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具体讲是法理学所特有的思维能力。这首先要清楚法理学这门课程本身的属性特征,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学习方法。我个人认为法理学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基本属性:“法”性、“理”性和“学”性,也就是法律性、理论性、学术性。法理学是这三种基本属性的有机结合。这就要求同学们对何谓“法律思维”,何谓“理论思维”、何谓“学术思维”,以及它们的基本特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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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职业证书考试。
担任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的通过率一般在全国考生人数的10%左右。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并可以从事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等岗位的工作。
司法考试考试标准
如何确定考试成绩与授予资格?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
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执业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条件。
另外根据《公证法》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监察工作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实行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应有利于保证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维护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司法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五条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由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察室(处)在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指导下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
第六条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受理对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七条监察机关应对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重点环节加强监督:
(一)监察人员可以列席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报名、考试期间,监察人员可进行现场监督;
(三)评卷期间,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可派专门人员进入现场监督;成绩登录期间,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应派专门人员进驻现场监督;
(四)应试人员成绩登录校正完毕后,在正式公布前应送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备份存档;应试人员提出查分后变更成绩的,应书面通报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
第八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规定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要求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建议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暂停涉嫌违纪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九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应当执行。
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十条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工作人员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重大事件的,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重大事件,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察室(处)应及时报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
第十三条监察机关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监察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守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监察人员在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中违反纪律的,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考试报考条件
(一)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司法考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12月31日。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号))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并唯一授权法律出版社独家出版的《20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于年5月10日全国各大新华书店、法律专业店同步上市发行。
为配合考生复习备考,由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委员会依据大纲组织编写的《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大本),也与大纲同时出版发行。
司法考试报名程序
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
司法考试具体时间可参照时间安排。
统一实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0时至25日24时。
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20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确定本地区现场确认时间,向社会公告。
自年起,部分地区(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四川省成都市)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
选择在上述地区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有关报名和考试事宜按照上述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告办理。
2013年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的地区范围有望扩大。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
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报名信息、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
不再进行现场确认。
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基本规则
司法考试第三条 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
无准考证主、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四条 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第五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前20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
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应试人员可以交卷出场。
第六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按照要求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供监考人员现场查验。
应试人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
第七条 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用笔,按照试卷要求,在答卷(答题卡)标明的相应位置填写、填涂答题内容。
第八条 因应试人员原因致使试卷、答卷(答题卡)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因应试人员原因损坏试卷、答卷(答题卡),填写、填涂不清,错填、漏填姓名、准考证号,或者答题位置错误、答题顺序颠倒,导致无法识别姓名、准考证号,无法判读答题内容或者导致答题评分失准的,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考试纪律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二)不得在考场内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三)不得窥视、抄袭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
(五)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六)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七)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答卷(答题卡)分发错误或者字迹模糊问题的,可以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第十一条 考试时间终了,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交卷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三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7:司法考试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司法考试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考务费的,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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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
篇8:司法考试刑诉案例真题
案例真题: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到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帐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
(一)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二)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如下:
①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一案不合法;
②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是决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
③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执行逮捕不合法;
④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行为违法;
⑤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5万元的做法不合法;
⑥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即将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行为违法;
⑦人民检察院于98年7月9日对王明取保候审,到8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行为不合法;
⑧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解题思路:
①《六部委规定》第1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据此,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不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②《刑诉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的,应当是决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
③《刑诉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前引《刑诉法》第132条亦规定,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进行。据此,人民检察院自行派员执行逮捕违反程序。
④《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据此,人民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的行为违法。
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据此,只有公安机关有权收取保证金。
⑥《高法解释》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
《刑诉法》第1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孽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据此,只有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才能将存款上缴国库。
⑦《刑诉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据此,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超过12个月的行为违法。
⑧《刑诉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据此,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2、二审法院不合法的程序包括:
①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的做法违法;
②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做法违法。
解题思路:
①《刑诉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二年执行的判决。”第二审程序启动后,第一审的裁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
②《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据此,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扩展: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法中每年必考的内容,我们在这里简单讲述一下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证据的相关内容,包括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的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要求(证明标准)几个方面。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里合法性是重点,非法证据是要被排除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但并不是以这种手段收集的证据都会被排除,要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也就是说要排除证据的法定形式中的两个半。此外,以刑讯逼供等方式而得到的物证并不排除。
二、证据的法定形式
1、物证、书证,这里要注意物证是绝对不排除的,即便是刑讯逼供所得到的物证。
2、证人证言,注意单位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证人;见证人不是证人,因为见证人只是见证某一行为的合法性;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要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证人单独作证。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注意供述和辩解统称为口供,供述是有罪和罪重的口供,辩解是无罪和罪轻的口供;刑事诉讼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仅有口供不能定案,仅有共犯的口供同样不能定案,这是为了限制口供的证明力,防止套供行为。
5、鉴定结论,鉴定人是自然人,是公检法所指派或聘请的人,这里要注意诊断书不是鉴定结论,因为它不是公检法所指派或聘请的人所做出的。测谎议得出的结论不是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能作为参考。
6、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区别在于,视听资料是在诉讼之外形成的,而以上三种证据是在诉讼之中取得的,所以侦查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形成的视听资料不能认定为是视听资料。另外,要记住x光片是视听资料,在这个问题上有争议。
7、勘验、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是针对物,检查笔录是针对人,注意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
三、证据的分类(重点)
1、证据以来源不同,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包含了传闻证据,传闻证据是言词证据的传来证据。
2、证据以其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注意直接证据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案件的主要事实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包括肯定性的直接证据与否定性的直接证据,肯定性的好理解,否定性的比如李四说不是张三杀的人,这就是否定性的直接证据,这里的谁实施了犯罪行为,谁只要特定化即可,而不用确定为某个人。根据以上证据的法定形式,我们来总结一下:物证、勘验检查笔录都是间接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一般是直接证据,鉴定结论一般是间接证据,但经鉴定是自杀的鉴定结论是直接证据。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客观性;关联性;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之间有关联而没有矛盾;结论的唯一性与排他性。
3、证据以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鉴定结论是言词证据,物证、书证和勘验、检查笔录是事物证据,这里注意鉴定结论实际上是鉴定人所说的话,所以也是言词证据。而对于视听资料是有争议的,多数情况下是实物证据,记载言辞的为言词证据。
4、证据以其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有罪证据是罪重或罪轻的证据,这个分类要与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区分开来,例如防卫过当的供述是辩护证据,也是有罪证据,是证明罪轻的有罪证据。
四、证明对象,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
实体法事实包括犯罪构成(主管、主观方面、客观、客观方面)和量刑情节(法定和酌定)。这里我们需要掌握哪些是不需要证明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一般人所共同知晓的事实;
2、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没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3、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其适用,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责所应当知晓的内容;
4、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程序性事实,这里注意刑事诉讼中自认不能直接定案,而在刑事诉讼中可以;
5、法律所推定的事实,也就是疑罪从无;
6、证据本身,注意证据本身是不需要证明的,只需要查证属实就可以了。
五、证明责任
1、公诉案件,公诉案件一般由检察机关举证,但有两个例外:a,巨额财产来源不明。B,非法持有性犯罪,这两类案件实质上也是由检察机关先负举证责任,但其举证到一定程度后,举证责任就转移给了被告人。
2、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严格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六、证明要求(证明标准),刑事诉讼分为不同的阶段,不同的阶段证明要求不同。
1、立案阶段,证明标准低,只要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可。有犯罪事实发生,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逮捕,逮捕要符合三个条件: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里要满足三个条件:a,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b,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c,证据要经过查证属实,②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③有逮捕的必要性。
3、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做出有罪判决,这三个阶段的证明要求较高,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终结阶段要侦查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查起诉阶段要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两个阶段证明标准中都包含了很多主观的成分,而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一种客观上的要求,要求审判人员的主观认识要符合客观情况。
4、疑罪从无(重点),疑罪从无分为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的疑罪从无,审查起诉阶段与一审阶段,发现证据不足的,应当先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一次一个月,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不起诉,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再次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的,应当不起诉,这就是存疑不起诉。二审阶段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改判;死刑复核阶段发现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重审。
[司法考试刑诉案例真题]
篇9: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4)
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问题]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冯、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在冯、陈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
(2)冯、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因为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
(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朱不慎将设备损坏而送蒋修理,在朱与蒋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后朱无力交付修理费,该设备被蒋留置,在二人之间又形成了留置关系。
(4)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朱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朱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
(5)不可以。因为违约金与定金性质是不同的。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代替。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
(6)不应支持,合同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不能成立。其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考点集成]
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主要的担保形式,指以确保债权履行为目的,在债权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可以优先受偿的物权。抵押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必须办理登记的有: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财产。除此之外,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但抵押物未办理登记的,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质押的对象主要是动产和权利,质押必须转移占有,即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
留置的对象是动产,主要发生在债权人占有物的情况下。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对完成的成果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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