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司法考试改革报名资格,本文共7篇,供大家参考。本文原稿由网友“每天努力冲冲冲”提供。
篇1:司法考试改革报名资格
摘要;究竟什么样的人最有希望通过这个被誉为“天下第一难”的考试呢?《意见》里也给出了答案,那就是:“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一、关于改革实施时间
该文件上说,所有改革完成时间是底。也就是说,这个改革最早是在20实施,最晚是在实施。对于许多人而言,是最后一次考试机会了。
二、非法本、非全日制、双学位学生如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
文件原文: 2、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以上是文件原文,根据文件原文,以下事项明确:
第一,如果用法学类学历,必须是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如果一个人,本科非全日制,又考取了法学类硕士学历(全日制),是不符合“学历条件”要求的。
第二,如果一个人本科是非全日制,那么必须考取非法学类研究生学历(全日制),才符合学历方面的条件。
(“学历”法学类只认全日制本科。非法学类“学历“认全日制本科、全日制硕士。)
第三,双学位同学福音。如果一位同学,本科是全日制非法学类专业,则已经满足了学历要求,同时辅修了第二学位是“法学学位”,符合条件。
温馨提示:
如果是非全日制本科生(不管专业是否为法学类),只能有两条途径满足学历要求:
第一,考取全日制非法学类研究生学历(考全日制法律类研究生不符合条件)。
第二,或者重新参加高考,考全日制本科学历。
具体报名条件解读如下:(仅属于解读,具体规定还需等正式文件颁布)
1.全日制法学类(含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民族学、社会学、公安等)本科学历+(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2.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学历或研究生学历+(法学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即使是在职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也没问题,只要有法学类学位就可以了。)
3.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学历或研究生学历+(三年法律工作经验)
4.本科非全日制,只能考取全日制非法学类研究生学历(或重新高考),然后重复第2、3条。
5.双学位。全日制本科非法本,辅修第二学位法学,可以直接报名。
6.依照惯例,大四上学期9月可以考试。在读研究生可以考试。
[年司法考试改革报名资格]
篇2:司法考试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并唯一授权法律出版社独家出版的《20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于年5月10日于全国各大新华书店、法律专业店同步上市发行。为配合考生复习备考,由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依据大纲组织编写的《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大本),也与大纲同时出版发行。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图书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制定
【图书价格】定价:22.00元
为防止盗版,每本图书的封面均贴有防伪码,以便读者查询真伪。
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大纲变化解析:
与相比,2016年商法部分,大纲与教材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大纲附录部分:
1.新增法律法规1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修订法律法规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16年司法考试改革]
篇3:司法考试资格报名条件
司法考试报名,需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报考。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篇4: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司法部通知――司法考试报名时间:6月16日至7月5日。
20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发布,确定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报名人员可于9月5日至9月19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1日。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统一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一般为6月中下旬开始。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息,我们会第一时间更新相关信息。
篇5:成人高考报名资格?
成人高等教育是国家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系国民教育系列,国家承认其学历。毕业生在同一单位享受与同学历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同等待遇。
成人高考的高中起点本、专科只需身份证。
每年七月在各省成招网公布招生学校、专业、层次、学习形式、学制、招生计划,八月中旬网上报名,九月初现场确认,十月中旬考试,十一月下旬录取,次年二月入学。
成高专科考试科目为语文 、数学、英语。总分450分,一般100分左右可录取,因些非常容易。 本科加试一门综合。
成高学习形式主要有脱产、函授、业余、夜大。学制为:大专文科脱产二年,函授(业余、夜大)三年。理科三年。 脱产一般二十门课,函授十六门课。
成高毕业证理论上说与普招生同等待遇,但社会认可度低于普招生。成高函授(业余、夜大)又低于成高脱产生。
你可本、专均报。因非同批次录取,即使本科未录,也不影响专科录取。
函授的学习形式为自学为主,每学期参加主办学校的面授1-2次(含考试)。
成高学费一般是脱产2500-3500元/年,函授1500-元/年。
自考前些年含金量比成教高,但随着近几年所谓的“自考助学”,其含金量大大降低。且自考学习压力大,建议不上。
复习资料报名时有售
具体学校、专业请上当地成招网。建议读脱产则报当地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函授则报当地的重点普通高校的成教,但不要报国家名牌重点学校,因可能会报名的人太多。
篇6:司法考试改革报名条件
一、关于改革实施时间
该文件上说,所有改革完成时间是底。也就是说,这个改革最早是在20实施,最晚是在实施。对于许多人而言,是最后一次考试机会了。
二、非法本、非全日制、双学位学生如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
文件原文: 2、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以上是文件原文,根据文件原文,以下事项明确:
第一,如果用法学类学历,必须是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如果一个人,本科非全日制,又考取了法学类硕士学历(全日制),是不符合“学历条件”要求的。
第二,如果一个人本科是非全日制,那么必须考取非法学类研究生学历(全日制),才符合学历方面的条件。
(“学历”法学类只认全日制本科。非法学类“学历“认全日制本科、全日制硕士。)
第三,双学位同学福音。如果一位同学,本科是全日制非法学类专业,则已经满足了学历要求,同时辅修了第二学位是“法学学位”,符合条件。
司法考试温馨提示:
如果是非全日制本科生(不管专业是否为法学类),只能有两条途径满足学历要求:
第一,考取全日制非法学类研究生学历(考全日制法律类研究生不符合条件)。
第二,或者重新参加高考,考全日制本科学历。
具体报名条件解读如下:(仅属于解读,具体规定还需等正式文件颁布)
1.全日制法学类(含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民族学、社会学、公安等)本科学历+(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2.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学历或研究生学历+(法学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即使是在职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也没问题,只要有法学类学位就可以了。)
3.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学历或研究生学历+(三年法律工作经验)
4.本科非全日制,只能考取全日制非法学类研究生学历(或重新高考),然后重复第2、3条。
5.双学位。全日制本科非法本,辅修第二学位法学,可以直接报名。
6.依照惯例,大四上学期9月可以考试。在读研究生可以考试。
哪些人需要参加改革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改前: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还有国企私企的合规岗位(法律顾问)改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广义上的)、仲裁员;――行政处罚复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人员;鼓励:立法、其他行政执法、法学教育科研工作者参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司法考试改革报名条件]
篇7:司法考试改革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六条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保密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考试方式
第七条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九条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纲》为准。
第十条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
第十一条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二条司法部设立专门机构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命题、监考、评卷等考务工作的规则,由司法部依据本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规定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考务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具体办法由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报名条件
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第五章 资格授予
第十七条每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
第十八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
第二十三条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考生,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采取适当的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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