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手机短信能否作为庭审证据,本文共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我不听我不听”提供。
篇1:手机短信能否作为庭审证据
手机短信能否作为庭审证据
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短信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短信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法院对短信息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后,可以认定短信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表现在二个方面。其一,手机短信有明确的收信人、发信人,是比较完整的文字载体,可以作为证据线索存在。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其二,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其三,从内容上看,发信人明确表明了身份,又说得很清楚。因此,符合下列情况,法院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
(1) 用公证的形式将短信固定下来,可以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对方要提供相当效力大的才能推翻。多数情况下,公证证明是被法院采纳的。
(3) 诉讼时,交给法院,法院当场制成笔录。办公证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品牌,这样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改的.。某些手机具有重新编辑、修改手机短信并具有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功能。当然首先要确定短信是存放在手机中的,而不是SIM卡中的。如果手机短信的存放在SIM卡中,收件人可以在修改后无痕迹的手机中对收来的短信进行修改,而后再装入不具有此项功能的手机中,以此作为其对于短信不能修改的抗辩。这样是很难认定其短信内容的真伪的。
篇2:本案手机短信可否作为证据
本案手机短信可否作为证据
[案情]?1月10日,被告王某立据向原告刘某借款15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等。201月13日和21日,被告王某手机上先后两次出现原告刘某发送的短信,内容分别为:“四万五千元以(已)还清,欠条放在我妈家 你和朱欠条过两天一起还给你”,“欠条被我家人弄丢了,你放心钱已还清我不会跟你要了”。年2月26日,原告刘某以被告王某向其借款15000元,口头约定用期三个月,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的借条一份为证。
被告王某辩称,借款已还,由于原告说欠条丢了,就用手机发短信给我,并出示手机短信为证。
[评析]?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是否有法律依据,其证明效力如何?法庭能否采信?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其中是否包括手机短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等贮存的数据资料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形式。由此看来,应该理解为手机短信是一种视听资料,只要它符合证据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是否可以采信关键看它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可采性。
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即证据必须真实可靠,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杜撰的,而且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型通信方式,其主要工作原理是把人们所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信号网络传输至对方手机,呈现在对方的手机屏幕上,并在通信营运商的服务器上有相应的记录。
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手机短信的收发是发短信者占主动而收短信者处被动的`关系,短信的收和发这种通信行为是一种对应关系。
可采性具体包括四方面的内容:即1、形式合法;2、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合法;3、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4、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具有合法性。就本案来看,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是自己的手机上贮存的信息,并在庭审时当庭展示,同时在法官的指导下将手机信息内容作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原告亲眼目睹这一过程,当场未表示异议并在庭审笔录上签了名。如果本案原告要推翻被告的证据,就必需提供被告手机上的短信是由被告借(或偷)用原告手机、或被告指使他人为“赖帐”而发出的信息的相关证据,否则就不能对被告的短信证据提出合理的怀疑。由此来看,原告收集、提取证据的过程没有侵害他人权益,是正当、合法的。
法官采信手机短信的理由除了基于上述证据的“三性”外,还在于法官应当具备的科学知识和生活常识。在当今社会,手机已成为人们信息沟通的主要通讯工具之一,手机收件箱中的信息是只读文件,只有在转发的情况下才能删改,转发后只要不删除,仍然恢复到接收时状态。而且从手机短信的基本内容来看,打开手机收件箱,其信息均带有发信人的手机号码、发信时间和具体内容(文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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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案例」甲、乙协商欲共同购买A房(双方各出资50%),因乙临时出差到外地,遂发短信给甲,明确表示愿意共买A房,并提出由甲先垫付自己的那部分房款,其从外地回来后即还。后因房价上涨,甲不承认该房屋是甲乙共同购买,认为是其个人产权,且拒不接受乙的房款。乙诉至法院,主张自己拥有A房的所有权。
「评析」
本案中,乙发给甲的手机短信能否作为其主张拥有A房所有权的证据及其证明力大小,是争议的焦点。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是有立法依据的,甲乙之间短信内容已构成合同成立之要件,具有合同效力。但是,手机短信作为新时代的产物,进入诉讼程序已成为证据法领域一个全新的课题。关于手机短信的法律地位及其作为证据的保全、审查和认定等问题,在学界的探讨中存有争议,并在司法实践的操作中较为混乱。笔者试就以下几个问题,与大家探讨:
一、手机短信的证据保全
手机短信有其固有的易灭失性:其一,短信很容易由于机主的操作不当误被删除。其二,可能被利害关系人恶意删除致使证据毁灭。其三,手机存储容量过小,可能因短信接收过多致使其被自动删除。其四,手机灭失及SIM卡损坏等其他可使其灭失的原因。因此,手机短信的保全就有其特殊的必要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当事人在诉讼外也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对诉讼证据进行保全。对于手机短信的保全,可以将其转化为书面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可以采取勘验及制作笔录的方法,将其短信内容固定下来。除此之外,将其通过公证也可以起到很好的保全效果。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无疑赋予了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强制力,而且,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而言,有时候,提起诉讼程序后再去申请诉讼保全,往往反而会耽误了取证的最佳时期。像短信等的电子信息,难以有效保存,就特别适用于公证保存。
二、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审查
基于手机短信的易修改、易编辑的特性,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方面。一般而言,在证据采信时,主要审查以下方面:证据来源是否客观存在;短信息的发送时间、发送人、网络服务商是否存在伪造或修改的'可能。
具体而言,在审查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主要有:对内容无异议,但对收发人有异议;对收发人无异议,但对内容有异议。
(一)对内容无异议,但对收发人有异议。
在此种情况下,一般而言,审查短信的内容已无意义,因为当事人已否认其为短信的收发人,实质上可以说已经否认了其内容,但若有其他情况的除外。其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手机所有人将手机借给他人或被盗窃后由他人发送短信,对方不承认该手机号码归其所有等。前者可基于其他证据对此对抗,或者可基于某些已知的事实对其进行推定。后者由于目前并不是所有的手机号码都实行实名制,有些号码根本不可能辨别出个人的身份,这就造成了短信证据的认定困难。在审查时,虽也可基于其他证据的相佐及推定规则进行推定,但在实际操作时可能会遇到很大的认证困难。笔者建议,今后手机号码应实行完全实名制,如此,将给证据来源的认定带来司法上的极大便利。
(二)对收发人无异议,对于内容有异议的短信。
在确认收、发件人后,就应对其内容进行审查,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短信不像其他的证据那样容易鉴别。一般的书证内容,若有所改动,基本上可以辨别出来,就算常人难以辨认,专业鉴定的结果基本上也是可以保证的。对于短信而言,却并非如此。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还未将像E-mail、手机短信之类的新类型证据,纳入到鉴定范围之内。
据笔者掌握的手机类型而言,某些手机具有重新编辑、修改手机短信并具有不留下任何“蛛丝马迹”的功能。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手机短信的信号、接收信息的功能都在手机SIM卡中,也就是说,是SIM卡收发信息,手机只起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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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
“讲话”需慎重
微博朋友圈电子数据可做刑案证据
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微博、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可作为电子数据,有权被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调取。
此类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以及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规定强调,检察院、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电子证据,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篇5:此案承包人能否作为诉讼主体?
此案承包人能否作为诉讼主体?
郑某与姚某系同事。2月至2月,姚某承包经营某大楼开办的超市(以下简称大楼和超市),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间及合同解除后,姚某后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姚某全权负责,大楼概不承担。姚某实行自主经营、自主分配、自负盈亏、单独核算、统一管理”。其间,姚某因经营需要,将郑某借给该大楼使用的5万元现金转借给姚某用于超市经营,并由姚某聘用的会计给郑某出具了收据一张,约定月息1%,并加盖了被告的私章。姚某承包经营期间,该笔债务……庭审中,姚某对借款数额无异议,但主张其作诉讼主体不适格。称该借款是超市经营用的,我与大楼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此款应由超市偿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关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的问题中规定:“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企业为被告,企业要求按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本案被告在承包超市期间,大楼经原告同意将所欠原告债务转让给被告用于超市经营,并由被告出具了有超市会计签名并加盖被告私章的借据一张,被告接受该笔债务转让,其履行的是经营超市的职务行为,因该超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隶属于大楼,被告在承包期间已与大楼约定经营期间的债务由其承担。依据上述规定,原告应向大楼主张权利,被告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郑某的起诉。
郑某在接到一审判决后,不服提出上诉称:姚某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借款应由姚某返还。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某在承包超市期间,向郑某借款并出具了有会计签名并加盖姚某私章的借据一张,其履行的是经营超市的职务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承包企业对外发生纠纷时诉讼主体的确认的规定,发生诉讼时,承包合同已期满,应以企业为被告。现姚某承包超市的承包合同已期满,因该超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隶属于大楼,因此,郑某应向大楼主张权利。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对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笔者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本案的一二审处理是欠妥和缺少法律依据的。本案如从承包合同的角度讲,争议的焦点是债权人的选择权问题。但,根据本案的案情讲,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却应是一种因债务转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中都查明了姚某在承包经营期间该笔债务转移的.过程,然而,却认定姚某的接受债务的行为是经营超市的职务行为。那么,我们从承包合同的角度来看姚某的职务行为究竟是代表谁?
姚某接受该笔债务的时间是在其承包经营期间,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由承包人姚某承担,大楼不承担任何责任。可见姚某接受这笔债务,其是明知该债务将转由其个人承担的,这也是得到了原告郑某同意的。从法理上讲,这种内部约定,由于姚某是以超市的名义经营,当消费者或者债权人不知其承包的事实,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向本案的发包人主张权利时,该内部合同的约定对外便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然而,当权利人明知姚某承包的事实,从而选择承包人要求承担责任时,这种选择权应当是有的,附予权利人这种选择权不仅未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已实现。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案件的主体的解释规定,也是从维护权利人权益的角度去作出的,其也确定了最终的责任主体还是承包人;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看,并没有排斥权利人的选择权。从理性上讲,姚某承包经营期间的职务行为应当然地只代表其本人,绝不应理解为代表超市或者发包人,因为,超市仅是其承包经营的载体,实质是其个人经营,既然是个人经营,其产生的责任又有何依据让其他人承担呢?举个简单的例子,若姚某在承包经营期间其在外以超市的名义赊购货物,别人也明知其是承包经营,难道此债务也得由发包人承担吗!此明显是讲不通的。
关于二审法院以姚某的承包期已届满为由,确认了应必须以发包人为被告,此也是确乏法律依据的,也是与立法的本意相违背的。如果因承包期的届满,承包人所欠的债务都必须先由发包人承担,相信任何一个发包人都是不会同意的,其也是承担不起的,此也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承包人完全具体诉讼主体资格。
篇6:论公诉人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庭审质证策略
论公诉人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庭审质证策略
论文摘要新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提出新的要求,公诉人应勇敢面对挑战,制定新的庭审质证策略以履行好法定职责。
论文关键词质证模式 公诉挑战 庭审策略
质证,从广义上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辨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驳等形式,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形成特定说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从狭义上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质证所出示的证据进行的对质、核实等活动。” 刑事质证的过程就是控辩双方确定证据资格的证据遴选过程,即控辩双方通过质证从对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围绕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借助逻辑思维和法律推理,迅速指出对方向法庭出示证据的矛盾和片面之处,达到排除对方证据、采纳己方证据的目的。刑事质证的主要方式是言词应答,但并不限于言词应答。从刑事质证的手段上分,刑事质证的方式除去交叉询问外,还有对质、质疑、辨认、宣读、说明和辩论等。
一、现有质证模式的博弈
英美法系的控辩对抗式质证程序注重控辩双方在在诉讼中发挥作用,法官完全处于中立,有完备的技术规则来规制、使控辩双方均处于复杂的规制指导之下。但随之带来的问题则是诉讼效率较低,被告人对律师的依赖性较强,案件的审判结果容易依赖于律师的水平高低,不利于完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的效果有待加强。 大陆法系的法官纠问式质证程序注重发挥法官的积极作用,法官有义务依职权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控辩双方的作用仅仅是法官职能作用的补充。这种由法官主持的纠问式的模式,带来的结果是诉讼效率较高,但另一方面限制了控辩双方的职能发挥,法官易受检方观点影响,存在职能重叠的质疑,同样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两种质证模式各有优劣,逐步出现了互相吸收、互相借鉴,相互融合的趋势,混合质证模式应运而生。大陆法系反思法官纠问制度的不足,积极引进交叉询问制度,英美法系则注重了法官职权作用的意义,加强了法官对诉讼程序的控制权。
我国的质证制度应在充分借鉴两大质证模式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对质证制度加以调整和完善。通过不断发挥当庭质证的效能,真正做到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讲在庭上,事实查清在庭上,是非责任分清在庭上。既使当事人清楚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从而减少上诉和申诉,又使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置于旁听群众和当事人的监督之下,增强审判的透明度,提高审判的公正性。
二、公诉人面临的`新挑战
(一)公诉人承担排除非法证据的三重责任
新刑诉法第57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调查举证责任由出庭公诉人行使。在这个诉讼过程当中,公诉人应承担三方面责任:一是出庭支持公诉,在庭审中对非法证据进行甄别排除;二是根据法官的要求补正完善瑕疵证据,或作出合理解释;三是对非法证据进行庭前审查,根据法定职权对非法证据直接排除,并直接认定侦查活动是否违法,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三重责任系于一身,迫使公诉人必需转变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积极应对非法证据的庭审调查。
(二)证人出庭作证需要公诉人提高庭审掌控能力
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受中国传统的中庸思想影响,许多证人抱着“不愿意得罪人”、“害怕打击报复”等观念不愿出庭作证。证人证言一般由公诉人宣读,质证过程被简化为法官询问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但新规定确定证人出庭制度,使交叉询问机制真正施行,证人暴露在被告人和公众面前,控辩双方对证人轮番询问,证人与被告人当庭对质,在缺乏准备的情况下,证人庭审证言将变幻莫测。证人证言出现庭前、庭后相互矛盾,或证人诚信受到法官质疑等。这无疑对公诉人庭审掌控能力提出了挑战。
(三)控辩对抗增强对出庭公诉水平提出高要求
新刑诉法将委托辩护时间提前到侦查期间,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就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审批。这些规定增强了辩控双方的对抗性和针对性,增大了公诉工作的难度。特别是针对一些证据较为薄弱的案件,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全面阅卷,知悉了案件的全部证据及全案的证据弱点、薄弱环节,律师受利益驱动,故意提供虚伪证据或者“点拨”犯罪嫌疑人如何规避法律惩罚的情况难以避免。新的刑事辩护制度对公诉人员审查案件的能力和出庭公诉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公诉机关要承担非法证据存疑的不利后果
新刑诉法第58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公诉案件庭审中,公诉人承担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而辩护律师只要对相关证据提出合理质疑即可。辩护律师将会更注意并放大程序和证据上的细节问题,围绕取证程序违法,证据不具备客观、真实、合法性,运用控方证据矛盾,指出控方的证据体系本身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进行辩护,并将有法律依据实际运用“证据规定”而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如果合理质疑不能被及时排查,因而得不出唯一性结论,案件就存在疑罪从无的可能,法庭就有可能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由此看来,公诉人要履行的证明义务将更加繁重、证明标准将更加严苛。
篇7:破解大学排行榜迷局:能否作为升学依据?
破解大学排行榜迷局:能否作为升学依据?
从8月份以来,各大大学排行榜密集发布,让人眼花缭乱。这些排行榜各有选评和考量的依据,同一所院校在不同榜单上排名不尽相同,这不禁让学生和家长疑惑,到底该如何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这些榜单的参考价值到底有多大?为此,本期周刊特别推出《“破解大学排行榜‘迷局’”特别策划》,对国内外比较有影响力的榜单一一进行盘点,并就各排行榜的侧重点进行分析,以求让考生了解到各排行榜的差异,并作出自己的明智判断。
晨报记者 董川峰 庄晓英
大学排行榜作为对大学综合实力的评价,可以让大家更多地了解目前高校的基本情况。目前国内最具影响的有四五家。而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大学排行榜也有三四家。由于国内在不同榜单上同一所大学在不同榜单会出现大差距排名,这让很多看重排名择校的学生很疑惑。那么,究竟该怎样看待排行榜,“大学排行榜”可以作为留学、高考以及高校自主招生等的择校依据吗?
国内榜单
各家排行榜衡量标准不一
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排行榜
上海交大目前每年对外主推的大学排行榜有世界大学学术排行榜、两岸四地大学排行榜。在今年8月对外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中列出了全球领先的500所大学,中国内地共23所大学榜上有名,清华大学位列世界前200。“世界大学学术排名”自首次发布,每年发布一次。排名以国际可比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表现作为主要指标,包括获诺贝尔奖和菲尔兹奖的校友的折合数、获诺贝尔奖和菲尔兹奖的教师的折合数、各学科领域被引用次数最高的科学家数、在Nature和Science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折合数、被科学引文索引(SCIE)和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的论文数、师均学术表现等。据上海交大高教所负责人表示,“世界大学学术排名”采用的都是可以验证的第三方客观数据,排名的目的、方法、数据来源等内容都公布在网站(www.shanghairanking.cn)上,每所大学都可以通过与其它大学的数据比较对排名的结果进行核查,排名完全透明。
在今年榜单排名中,美国大学的优势仍然非常明显,有8所大学进入世界前十名,53所大学进入世界百强。哈佛大学连续九年位列全球第一,斯坦福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分别排在第二和第三位。英国的剑桥大学和牛津大学也都进入了世界前十名。亚洲地区排名最高的是日本的东京大学和京都大学,分别排在第二十一名和第二十七名。
我国内地位列世界500强的大学有23所,是榜单20首次推出时我国上榜大学数的近3倍。清华大学再次进入世界前200名,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浙江大学6所大学排在第201~300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首次入围世界500强。我国大学在国际论文数量指标上的表现较好,一批学校的论文数已经达到世界百强大学的平均水平,但是在国际学术大师、国际顶尖期刊论文等指标上,该榜单认为国内名校与世界百强大学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网大排行榜
206月网大第12次发布其中国大学排行榜,北大、清华依然高居榜单前两名;第3-10名分别是浙江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南京大学、上海交大、复旦大学、中国人大、哈工大、北京航空航天和南开(含并列)。北师大和华中科大则跌出前10。
从排行榜6项一级评价指标情况来看,清华大学年夺得声誉、教师资源、物资资源5项指标第一,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摘取“学生情况”和“学术资源”第一名,浙江大学取得“学术成果”第一名。在前20名院校中,厦门大学进步明显,跃升6位,排名第17。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和南开大学提升2位,回到前10。
本年度排行榜的内容较往年丰富,除了综合榜单和新生质量等单项排行,还多了按理工、政法、财经、医药、农林、语言等学科分类的子榜单,以及“招生最多的专业排行”、“最难录取的院校排行”、“院校师生比排行”、“民办高校排行”等若干更实用的子榜单,可以为考生填报志愿和分析三四年后的就业状况提供进一步的`参考。与此同时,网大还把10多年来积累的数据做出纵向比较,因此多出了更多看点,比如“来进步最快的大学”、“排名起落最大的大学”、“生源质量下降最厉害的大学”、“排名最稳定的大学”以及2011中国综合类大学排行、2011中国政法类大学排行、2011中国语言类大学排行、2011中国艺术类大学排行、2011中国医药类大学排行、2011中国体育类大学排行等各分类排行榜。
两岸四地大学排行榜
上海交大在今年6月还首次推出了“中国两岸四地大学排行榜”,在这份榜单上,清华大学、台湾大学并列第一,香港大学位居第三。上海有8所大学进入前100强,其中交大和复旦分列第15和16位。
排名的依据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质量、学校资源等4大类13项指标,分别是研究生比例、留学生人数、师生比、博士学位授予数、校友获奖、科研经费、顶尖论文、国际论文、国际专利、博士学位教师比例、教师获奖、高被引科学家、办学经费等。
这份榜单上榜的上海高校排名为:15上海交通大学;16复旦大学;37同济大学;43华东师范大学;62华东理工大学;75上海财经大学;86上海大学;91上海外国语大学。
《中国大学评价研究报告》
今年1月,中国校友会网与《21世纪人才报》发布最新《2011中国大学评价研究报告》,其中,北京大学连续4年问鼎“2011中国大学排行榜”榜首,清华大学居第二,浙江大学上升至第三,复旦大学列第四,南京大学居第五。上海交通大学列第六;名列第七、八位的是武汉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再次挺进前十强,名列第九,中山大学居第十,吉林大学下降至第十一位。《中国大学评价研究报告》也是自年起开始发布的,今年首次将“校友捐赠”纳入中国大学评价。名列“中国校友会网2011中国大学排行榜”前二十的其他高校”是吉林大学、四川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中南大学、山东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和厦门大学等。中国校友会网大学评价课题组首席专家蔡言厚教授介绍说,在今年报告中,除首次将“校友捐赠”纳入评价指标外,还删除了学生获国家大学生竞赛奖等较低层次人才指标。今年浙江大学的名次上升至第三位,完全得益于其在“校友捐赠”和杰出校友等方面的最佳表现。
国外榜单
3大排行榜看世界名校起伏
QS世界大学排名:剑桥大学再次蝉联冠军
9月5日,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S(QuacquarelliSymonds)发布2011年世界大学排行榜。英国剑桥大学继去年之后再次蝉联世界大学排名首位,二至五位依次是美国哈佛大学、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美国耶鲁大学和英国牛津大学。中国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跻身50强。
排行榜前10名的大学被美国和英国瓜分,美国6席、英国4席。亚洲地区排名最靠前的是中国的香港大学。此外,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科技大学也进入了前50名。在中国的大学中,北京大学排名世界第46位,清华大学排名47,复旦排名第91,都进入百强。进入前500名的还有上海交大排名世界124位,南京大学与中国科技大学并列排在第186位,浙江大学排名第191位,北京师范大学排名第300位,西安交通大学第382位,南开大学第417位,中国人民大学第426位,天津大学第430位,同济大学第433位,上海大学第468位,中山大学第469位,武汉大学第500位。
QS自开始进行世界大学评估。QS世界大学评估以研究、教育、毕业生和国际化等四个领域为主要标准。研究领域由“每位教授论文被引用次数”(20%)和“学术声誉”(40%)组成。在2011年的学术声誉评估中,向全球33744名学者提出的问题是“您认为在您的学术领域水平最高的30所大学是哪些”。在“毕业生评价”(10%)中,向全球16785名企业家询问了“喜欢雇用哪所大学的毕业生”。另外,对学生教育的投资通过“每位教授的学生数量”(20%)来评估,国际化程度通过“外国学生比率”(5%)和“外国教授比率”(5%)来评估。
《泰晤士报》世界大学排名:哈佛跌下头把交椅
10月6日,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HigherEducation)与IDP教育集团全球首发2011-世界大学排名。榜单与往年相比变化较大,哈佛跌下连续八年的首把交椅,加州理工独占鳌头,牛津大学超过剑桥大学占得第4位,香港大学下滑13位至第34位,被排名30的东京大学超越,失去“亚洲第一”头衔。
纵观新排名,美国75所大学稳占团体第一,英国32所大学位居第二。2011年的前10排名中,美国军团依然保持其强有力的竞争地位,保持7个席位不变。澳大利亚军团也保持着强劲的实力,澳州八大中,依然是7所大学进入前200强,而且大部分大学的排名有所上升,意大利、爱尔兰、中国大陆大学排名不尽如人意,德国、荷兰、日本、巴西、以色列、中国香港发展强劲。中国的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跻身百强,排名在世界前300的大学还有上海交大、复旦大学、中山大学和南京大学。据悉,泰晤士报发布的排名会考虑到评估学校的教学、科研,还有教授发表的论文被引用的次数,还有来自产业界的收入,包括学校国际化的发展,这些都是构成排名的重要的指数。
USNews美国大学排名:公立大学全面倒退
美国有多个机构对大学进行排名,如《美国新闻和世界报导》(USNewsandWorldReport)、《普林斯顿评论》(ThePrincetonReview)、《商业周刊》(BusinessWeek)、《华尔街日报》(WallStreetJournal)等,其中最有影响力的就是由《美国新闻和世界报导》在每年8月发布的美国大学排名,也就是常说的每年的USNEWS排名。
USNews的排名分为本科和硕士,本科称为BestColleges,硕士称为 BestGraduateSchools。其中本科排名按照学校类别分为6类:
1.BestN
篇8:F肌动蛋白作为胞间连丝组分的结构与生理学证据
F肌动蛋白作为胞间连丝组分的结构与生理学证据
以蒜(Allium sativum L.)瓣鞘外表皮为材料,利用荧光特异探针与共焦镜检术,结合透射电镜与免疫金标记对表皮细胞间胞间联络的性质、结构进行了系统观察.结果表明,加厚壁上的通道是由狭长的管状胞质和初生纹孔场上成束的胞间连丝衔接组成,前者实为原生质体的.一部分.单个胞间连丝的孔径为60~70 nm,属正常胞间连丝范围,它们乃相邻细胞间共质联系的所在.荧光探针TRITC-Phalloidin (TRITC-Ph)标记的结果显示,整个通道上呈现红色荧光的纤索在接近初生纹孔场处明显变窄,与超微结构观察中所见的结构特点相吻合,共焦镜下观察到的初生壁上的荧光亮斑乃初生纹孔场中成束胞间连丝被标记的反映,从而有效地证实了F肌动蛋白在常态胞间连丝上的存在.免疫金标记实验显示在管状胞质中和胞间连丝上有金颗粒分布,这一结果为证实荧光标记物具肌动蛋白性质提供了有说服力的补充.
作 者:王冬梅 王学臣 张伟成 WANG Dong-Mei WANG Xue-Chen ZHANG Wei-Cheng 作者单位:王冬梅,WANG Dong-Mei(河北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保定,071001)王学臣,WANG Xue-Chen(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北京,100094)
张伟成,ZHANG Wei-Cheng(中国科学院上海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上海,200032)
刊 名:植物学报 ISTIC SCI英文刊名:ACTA BOTANICA SINICA 年,卷(期):2002 44(11) 分类号:Q942 关键词:胞间连丝 F-肌动蛋白 共焦激光扫描镜检术 超微结构 蒜 plasmodesmata F-actin confocal laser scanning microscopy (CLSM) ultrastructure Allium sativum- 手机短信祝福语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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