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论文

时间: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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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论文,本文共12篇,欢迎参阅。本文原稿由网友“笑春风”提供。

篇1: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论文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论文

【摘要】会计实务中对于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这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和所得税中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性质区分并举例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视同销售 会计准则 税法 会计处理 收入确认

视同销售,本是税法上的概念,其本意是指对于企业非销售性的货物转移行为,就像货物被正常销售了一样而相应征收适用税种。在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视同销售都有规定,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则没有提到视同销售,那么对于税法中的视同销售我们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一、税法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因为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在实务中对增值税和所得税就视同销售的解读就显得尤为重要,现整理归纳如下。

(一)增值税对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税法中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而且对于税法中的视同销售问题在会计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会计核算上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另一种是会计上视同正常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先确认收入再结转成本。

本文仅就自产、委托加工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应用于正常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几乎全部视同销售,即要计算销项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凡是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则不作为销售处理;凡是货物转移到企业外部,则视同销售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则是按照收入的确认条件来确认销售收入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八种情况视同销售货物:其中(1)至(3)很容易理解,存在异议很小,(4)至(8)在会计实务操作中不少会计工作者对这块的会计处理颇感困惑,下面就针对这五项进行举例说明。

(一)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比如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在会计上这作为会计所要反映的一种重要会计事项,自然要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尽可能准确核算企业的纳税义务的形成,计入销项税额,但在另一方面,这在会计上又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并没有作为销售处理,而是直接按成本转账,只不过在反映纳税义务的时候要遵照增值税条例,根据货物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同样,由于这类事项多属于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也没有被视同销售。

例:在建工程领用企业自产产品一批,成本为80万元,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17%。

借:在建工程 97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二)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1.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比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职工食堂、医院、浴室等。同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一样,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计算销项税额;在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作销售处理,而是直接按成本转账;在所得税方面,由于这类事项属于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也没有被视同销售。

例:企业下设的职工食堂本月领用自产产品一批,成本为80万元,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17%。

借:应付职工薪酬 97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2.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比如企业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个人。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销项税额;会计上也将其作为销售处理,确认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因为相关货物转移到企业之外的其他主体,也同样被视同销售,需要按税法认定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例:企业以自产产品一批发放给职工,成本为80万元,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17%。

借:应付职工薪酬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三)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活动

比如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进行投资。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因为相关货物转移到企业之外的其他主体,也同样被视同销售而要求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在会计上此类事项是否作为销售处理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如果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将其作为销售处理,确认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不作销售处理,而是直接按成本转账。

例:企业将一批自产产品对外投资,成本为80万元,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17%。

1.如果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2.如果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借:长期股权投资 97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四)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分配

比如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因为相关货物转移到企业之外的其他主体,也同样被视同销售而要求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同样被作为销售而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

例:企业将一批自产产品作为利润分配给投资者,成本为80万元,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17%。

借:应付利润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作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因为相关货物转移到企业之外的其他主体,也同样被视同销售而要求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例:企业将一批自产的产品捐赠给某希望学校,成本为80万元,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17%。

借:营业外支出 97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自产、委托加工货物无论在企业内外转移,增值税都视同销售;如果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在企业内部转移,所得税不视同销售,除此之外都视同销售;会计上在进行处理时,则需要同时满足会计准则和税法中相关规定,对视同销售进行不同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人民出版社.

[4]崔刚,“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J].财会学习,,6.

[5]李慧思,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的归纳分析[J].会计之友,2009,12.

[6]黄银利,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J].经济研究导刊,,1.

篇2: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毕业论文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毕业论文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准则、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它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避免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纳税的现象。而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和其他经济利益,

一、视同销售的内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目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会计准则与税法无差别,称为“统一法”;二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却不确认收入而直接结转相关货物的成本,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准则与税法有差别,称为“分离法”。

上述(1)(2)两种代销行为,可以按实质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会计准则与税法无差异,应按“统一法”,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上述第(3)种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收入的确认条件可以判断,商品的所有权并没发生转移,不能确认为收入,但是属于应纳增值税的行为,采用“分离法”处理。

上述第(4)种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收入的确认条件可以判断,商品的所有权并没发生转移,不能确认为收入。如建造固定资产领用自产商品,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采用“分离法”处理。

上述第(5)种行为,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采用“统一法”处理。

上述第(6)种行为,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指出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果企业与被投资方形成合并关系的根据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需要划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分别采用购买法或者权益结合法进行企业合并投资的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合并,合并双方可视为同一集团会计主体的内部单位,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投资,按账面成本进行结转,无需确认收入,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双方应视为不同会计主体,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投资,应视为交易,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上述第(7)(8)种行为,在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会计处理方法,根据收入准则判断,其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应按分离法进行处理,即不确认收入但计提相关税金。

通过对以上8种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分析,(1)(2)(5)(6)按统一法进行处理,(3)(4)(8)按分离法进行处理。总之,在对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会计准则对其进行判断,确认会计处理时是否确认收入,但所有的视同销售行为均应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1月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月15日修订

[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5]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6]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7]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人民出版社

[8]中级会计资格辅导教材《经济法》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篇3: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的论文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的论文

摘 要: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文章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性质区分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 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那些移送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为此,笔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对增值税会计研究有所裨益。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同观点下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为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货物销售税收负担的不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代销货物”等八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作为销售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发生当期全部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就采用这种处理方法。

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既保证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又简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

一是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众所周知,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它们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不仅违反了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而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

二是没有真正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含义。目前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笔者认为,此条款的含义,仅在于规定企业对以上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有关所得税,保证企业及时足额纳税,并非规定以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应确认收入。

(二)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也导致所得税的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能按收入足额纳税。

(三)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

这种处理方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即形实均为销售)和不形成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即形式上为销售,实质上不是销售)。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克服了上述(一)、(二)方法的不足,比较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20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财务与会计》都采用这种处理方法。但遗憾的是这两本教材对于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性质未作区分,未给读者明确的指导;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会计人员将应确认销售收入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直接按成本结转,而将应按成本结转的却确认销售收入,这样不仅不能如实地反映当期的会计信息,而且影响当期财务指标的计算和税收的及时缴纳。因此,明确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性质并作正确的会计处理很重要。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分类及其会计处理

(一)形实均为销售的代销行为

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以销售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代销行为又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涉税会计处理方法视不同代销方式而异。

1.视同买断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能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双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实际的购销活动没有实质的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条件时,双方应分别确认相关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予以确认;受托方则在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受托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2.收取手续费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实际销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并确认收入。委托方则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实际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委托方,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方在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委托方;贷: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

篇4:视同销售账务处理面面观

对视同 销售货物行为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本报曾分别有所介绍,目前仍有不少读者来信就此问题进行讨论,现结合有关财会税收法规作一综合说明,

形实均为 销售的代销行为代销行为分两种:一是视同买断。委托方按签订的协议价格将货物交付受托方,受托方自行确定实际售价;货物售出后,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价款,受托方获得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双方比照 销售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分别按不含税协议价和不含税实际售价计量收入,确定销项税额;受托方同时将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账务处理如下:委托方:工业企业委托商业企业代销(假设商业企业采用进价核算),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收到受托方代销商品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代销商品 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委托代销商品”。

受托方: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贷记“代销商品款”;代销商品实现 销售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委托方开具 销售发票给受托方作为进货凭证,结算货款时,借记“代销商品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结转 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受托代销商品”。

二是收取手续费。委托方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确定代销货物的售价,受托方按其定价代销,并按售价的百分比收取手续费。双方同样按不含税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委托方将其 销售货物的价款记作收入,受托方则作应付账款;受托方同时将委托方开来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增加应付账款。账务处理如下:

委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时,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应收账款”;其他会计处理同上。

受托方: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付账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归还委托单位的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

不具 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的行为。但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情形。

发生这类视同 销售行为时,应按不含税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连同货物成本一起计入该类项目成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等)”,贷记“存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应将货物购进时所缴纳的增值税转出,计入耗用项目的成本。会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等,贷记“原材料”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具有 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企业应按不含税售价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记“应付利润(应付股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货易货行为以货易货在财务上不作 销售处理,其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分别按以货易货货物的不含税售价及进价来计算。账务处理如下:等价交换:借记“存货”

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存货”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等价交换:当自产产品价值大于换取的货物价值时,借记“存货”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银行存款”,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自产产品价值小于交换货物的价值时,借记“存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

篇5:增值税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若受托方未将商品售出,可以将商品退还给委托方,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品清单时,开具专用发票给受托方。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同时作分录处理。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售代销货物;

①视同买断方式,若受托方未将商品售出,可以将商品退还给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方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将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将货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借:分支机构往来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6)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7)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10)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内的);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所得税 视同销售】 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增值税视同销售值税(销项税额)

用于交际应酬: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篇6: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在会计、税收上处理的不同点

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注重包括经济利益能否直接或间接流入到企业和相关的收入成本能够有可靠的计量在内的标准,而税收上的收入确认注重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法定的角度进行确认,在处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时处理方式不同。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在会计来说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不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营业利润。因此,会计方面不作销售处理,只按成本转账,在移送时,应将该产品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以上产品在税收上要视同对外销售计算缴纳各种税费,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产品按照同类产品当月或近期对外销售的价格进行计算,若无同类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计算税金;计算所得税时要按照该项经济业务应获得的利润计算所得额。除借记相关科目外,应分别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应交税金——应所得税”等科目。

税法上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因此,纳税人在处理视同销售业务时不能忘记税款的计算和申报。

篇7:会计变更及其会计处理论文

会计变更及其会计处理论文

摘要:会计变更是一种重要会计事项,包括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报告主体变更,其会计处理有当期调整法、追溯调整法、一般会计政策变更采用当期调整法,重大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我国会计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处理。

关键词:会计变更;会计处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

一、会计变更

会计变更(AccountingChanges)指会计主体在本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报告主体等发生变化,有别于前期。会计变更依其变更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报告主体变更等三种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changesinAccountingPolicy)。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某一类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处理,由原采用的一种公允会计政策改用另一公允会计政策的行为。如存货计价由先进先出法改为后进先出法,折旧由直线法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长期建造合同损益确认由完成合同法改为完工百分比法等。这里的会计政策指企业在组织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会计原则、会计程序及使用的会计方法等的总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会计政策一旦选定以后,企业应遵循一致性原则,连续地、一贯地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但这不等于说会计政策不能变更,随着经营情况等的改变,为提高信息质量特征或根据有关经济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的规定,可以而且应当变更会计政策。如在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期间,对存货计价由先进先出法改用后进先出法,就能更好地体现稳健原则,能够更为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成本补偿的损益水平,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可以变更存货计价政策。

(二)会计估计变更(changesinAccountingEstimate)。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存有内在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得会计报表所提供的部分信息不是精确计量的结果,而是基于对未来事项的判断和估计,如固定资产预计有效经济寿命,预计净残值,坏账准备估计比例,预计售后服务费用等均需人为估计。会计估计应以当时所能获得的最好信息为依据。随着时间的推移、新信息的获得、基本事实的变化等,可能发现以前估计的结果与当前实际有较大偏差,需进行重估,这就是会计估计变更。如企业坏账准备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但近年来发现这一比例和坏账损失的实际发生远不符,如实际坏账损失比例为应收账款余额的2%左右,企业即可据此变更坏账估计比例。

(三)会计报告主体变更(changes in AccountingEntity)。会计报告主体变更指因企业合并、分立或其他事由,编制会计报表的企业个体增减,使当期财务报表编报主体和以前期间不同。如以合并财务报表取代个别财务报表;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之内的企业组成个体发生变动等,都属于报告主体变更。

二、确认会计政策变更应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区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的更正。会计变更不同于会计差错更正(Correction ofAccounting Errors),会计变更是由一种公允做法改用另一种公允做法的行为,即变更后和变更前的做法都是公允正确的。会计差错是指在组织会计核算时,由于对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错误而导致的会计信息误差。会计差错更正是用正确做法来替代错误做法,以消除会计差错的影响。企业以公允会计原则取代原先非公允会计原则,或者取代原先错误的会计政策,或以正确的估计代替错误的估计等,都不属于会计变更,而是会计差错更正。如企业销货成本的计量若以前是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标准成本、变动成本、目标成本等)结转的,这是误用会计政策,属于会计差错。现改用实际成本确定销货成本,并选用先进先出法计价存货。这是会计差错更正而非会计变更。

(二)下列两种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已发生本质性改变而采用新会计政策。如企业以往租人设备均为临时需要而租人,按经营租赁会计核算,但自本年度起租入设备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则该企业自本年度起对新租赁设备采用融资租赁会计核算。由于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有着本质差别,因而改变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会计政策。如企业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少量的低值易耗品,并且价值较低,故企业于领用低值易耗品时一次计人费用。由于该企业于近期转产生产新产品,所需低值易耗品比较多,且价值较大,企业对领用低值易耗品处理方法改为分期摊销法,分期计入费用。该企业改变低值易耗品处理方法后,对损益影响并不大,并且低值易耗品在生产经营中所占费用比例一般不大,属不重要事项,因而改变会计政策认为不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会计变更业务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指按变更后的新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这里的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各项目。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假设与会计政策变更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在初次发生时即采用新的会计政策,而得出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金额的差额。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对变更会计政策所导致的对净损益的累积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对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的累积影响金额,不包括已分配的利润或股利。累积影响数通常可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①根据新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②计算新旧两种会计政策下的税前差异;③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④确定税后影响金额;⑤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下面举例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的计算。

[例1]某公司以100000元购入一台设备,初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无残值,采用直线法折旧。初,公司认为采用加速折旧法更能恰当地反映该设备的损耗程度和技术进步速度,经批准改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公司适用所得税率为33%。现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计算如表1所示:

上表中两年折旧差额的税后数16080元即为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

会计政策变更一般应于会计年度开始时进行,如果企业于年度内变更,应调整至年度开始时,以方便比较会计报表的编制。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主要面临三个问题:①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确不确认;②会计政策变更的记录(账项调整);③会计政策变更的报告披露(包括报表项目调整和报表附注的文字披露)。针对这三个问题,会计界有四种观点:当期调整法;追溯调整法;一般会计政策变更采用当期调整法,重大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未来适用法。

(一)当期调整法(currentAdjustmentMethod)。当期调整法直接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在变更当期加以确认,计人当期损益表或留存收益表,具体做法可在损益表或留存收益表中单独列项(如列为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反映,也可直接调整损益

表或留存收益表中的适当项目(如调节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等)。变更年度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不追溯调整前期报表可比项目。当期调整法将变更的累积影响全部在变更当期确认和处理,不影响前期也不涉及后期。主张当期调整法的理由是,会计变更是变更当期的会计事项,与以前年度无关。企业前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本身是正确的,只是因新准则、法规的要求或经营情况的变化等而采用新政策、新估计,故会计变更的影响只应在变更当期确认和处理,而不应调整前期项目。当期调整法的主要缺陷是,变更年度前后采用不同的政策和估计,破坏了一致性原则,使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

(二)追溯调整法(Retroactive Adjustment Method)。追溯调整法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确认为变更当期期初留存收益的`调整数,并且认为在变更当年编制的比较会计报表中,前期可比报表项目必须按照变更后的新政策、新估计进行重新表述。追溯调整法下,变更的累积影响不仅应调整当期有关项目,而且应追溯调整变更所涉及到的以前所有相关期间,即假设变更后的新政策、新估计一开始就运用于全部相关的会计期间。追溯调整法较好地遵循了一致性原则,大大提高了变更前后各期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但重述前期报表易使报表用户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产生质疑。另外,将会计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列于留存收益表调整变更期期初留存收益,不符合损益确认观,容易给管理层操纵各期损益提供机会。

(三)一般会计变更采用当期调整法,重大会计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Current&Retroactive AdjustmentMethod)。按照重要性原则,一般会计政策变更可简化操作,按当期调整法处理。重大会计政策变更由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应当追溯重编以前各期的会计报表。美国会计准则就选用了这种方法,并且推荐了应列为重大会计政策变更的5种情况:①存货计价由后进先出法改为其他方法或作相反的变更;②长期工程合同由完工百分比法改为其他核算方法或者作相反的变更;③采掘工业由全部成本法改为其他核算方法或者作相反的变更;④公司初次公开发行证券而变更会计政策;⑤铁路轨道由报废重置改为折旧核算。

(四)未来适用法(Prospective Method)。未来适用法不确认会计变更的累积影响,不追溯变更对前期的影响,仅将新政策、新估计等应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在未来适用法下不需要计算和披露会计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变更期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也无需重新调整以前年度编制的会计报表。未来适用法认为,一旦管理部门按照公允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对外提供财务报表,它们就生效了,管理部门不应再按新政策、新估计调整新时期的数据。因此,在变更当期单独确认累积影响是不恰当的。未来适用法通俗易懂,操作简便,利于执行。其缺陷和当期调整法相似,违背了一致性原则,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在各国实务中,会计政策变更视不同情况可分别采用上述4种方法,会计估计变更一般采用未来适用法,会计报告主体变更一般采用追溯调整法。根据我国《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凡能分清并单独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的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凡不能或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的采用未来适用法,只对变更日以后发生的经济业务采用新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一律采用未来适用法;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交织发生的变更视同会计估计变更处理,采用未来适用法。

五、会计变更处理的操作实例

下面根据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规范,举例说明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的具体操作。

【例2】某公司1月1日投资840000元,按账面价格取得了A企业30%的有表决权的权益性资本。购入后,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这笔长期股权投资。经批准,公司决定从1月1日起,变更对A企业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改用权益法。假设公司适用所得税率为33%,A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15%。~A企业经营损益和股利分配情况如表2所示:此项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单独确认并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主要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1、追溯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

从表3计算可知,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为342882元。

2、根据上述计算,作调整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DD对A企业投资435000

贷:利润分配DD未分配利润 342882递延税款 92118

3、补提10%的法定盈余公积和5%的公益金

借:利润分配DD未分配利润 51432(342882x15%)

贷:盈余公积 51432

4、根据上述调整分录,调整有关账簿记录(略)

5、追溯重编比较财务报表的可比项目

资产负债表(调整年初数):①长期投资+435000元;②未分配利润+291450元(342882-51432);③递延税款贷项+92118元;④盈余公积+51432元,其中公益金+17.144元。

损益表及损益分配表(调整上年数):①投资收益+165000元;②利润总额+165000元;③所得税+34941元;④税后净利润+130059元;⑤年初未分配利润+180900元【(94588+118235)x85%】;⑥可供分配的利润+310959元;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3006元;⑧提取公益金+6503元;⑨年末未分配利润+291450元。

6、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在变更期调整了有关账簿记录和重编了可比财务报表的年初数和上年数之后,还应在变更当年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变更原因、变更生效日期、变更性质、变更对前期和当期影响等。

【例3】某公司201月1日购入设备一台,原价150000元,预计使用,预计净残值为原价的5%。20公司根据新获得的信息,该类设备技术进步很快,无形损耗加大,陈旧淘汰的风险加大。公司决定变更估计,将剩余使用年限缩短为6年,预计残值率降为剩余净值的2%。

此项变更属会计估计变更,应选用未来适用法,在变更当期和以后各期按新估计处理:

(1)、20累计提取折旧=2x150000x(1-5%)÷10=28500(元)

(2)截止年初设备净值=150000-28500=121500(元)

(3)以设备净值按新估计提取的年折旧额=121500x(1-2%)÷6=19845(元)

(4)折旧费用比变更以前的年度增加(元):19845-150000x(1-5%)÷10=5595(元)

(5)变更当年及以后各年按新折旧额处理,作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 19845

贷:累计折旧

19845

(6)变更当年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揭示变更的属性及其影响如下:公司2002年1月1日购入的设备,因该类设备技术进步较快,已不能按原预计使用年限和残值率折旧。经批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将设备剩余使用年限由8年缩短为按6年,净残值率由原价的5%调整为剩余净值的2%。以便真实反映该设备的耐用年限和净残值。这项变更使当年折旧费用比采用原估计增加5595元,所得税费用减少1846.35元,净收益减少3748.65元。

篇8:借壳上市中相关会计处理论文

【摘要】

借壳上市是资本市场上常见的交易行为,其处理过程中的会计规定大多参照会计准则中的反向购买部分。本文以顺丰控股为例,分析其合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属于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构成非业务类型的反向购买,应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最后分析了原股东净收益,可看出市场对于顺丰控股的.高度看好。

【关键词】

篇9:借壳上市中相关会计处理论文

一、参与双方介绍

5月22日,顺丰控股全体股东(明德控股、嘉强顺风、招广投资、古玉秋创、顺信丰合、顺达丰润等)与鼎泰新材、刘冀鲁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意味着顺丰正式借壳鼎泰新材。

借壳方为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顺丰成立于1993年3月26日,主营快递物流综合服务。20涌现快递行业借壳上市热潮,曾经公开表明不上市的顺丰也走上借壳上市的道路。一方面快递行业的飞速发展以及“四通一达”的价格优势冲击使得顺丰不得不寻求更多的融资机会助力其战略发展,抢占市场;另一方面,年圆通、申通、韵达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6。53%、31.67%、44.04%,而顺丰2016年资产负债率为53.42%,显然高于其竞争对手,同时其又在扩大业务规模,资金投入只会增加不会减少,这也是其上市融资的动因之一;还有一个原因就是选择IPO上市耗时太长,而快递行业正逐渐集中,资本到位更快的企业有更大的可能性收购小企业,因此面对激烈的行业竞争,顺丰也望快速实现融资借壳上市。

供壳方是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鼎泰新材)。鼎泰新材从事钢丝、钢绞线生产,在基本面上表现并不突出。但是它符合市面上对于一个“好壳”的定义。一是由于其市值股本小,停牌时总市值32.34亿元;二是其并未有太多不良资产及负债,主营业务发展较为缓慢,同时企业没有过多重资产,公司资产总计 8.87亿元,股东权益合计7.07亿元。

最终鼎泰新材以其截至评估基准日12月31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与泰森控股全体股东持有的截至评估基准日(月31日)泰森控股100%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由鼎泰新材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自泰森控股全体股东处购买①。

二、会计处理

非上市公司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形成反向购买是决定其会计处理方法的关键。未形成反向购买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执行。形成反向购买的,需要区分是否是借“净壳”上市,也即上市公司是否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如果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还存在相关业务,那么,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是计入当期损益;相反,若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不存在相关业务,则企业不得确认商誉或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本次顺丰借“净壳”上市(资产置换后鼎泰新材成为一个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不构成业务的净壳),企业合并成本与本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属于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构成非业务类型的反向购买,应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公积,不确认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三、指标分析

借壳前壳公司股本为为Qp,控股合并后总股本为Qf,双方换股比例为k,置出资产价值为V1,置入资产价值为V2,通过借壳上市后上市公司的每股价格为p,则顺丰借壳后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稀释比例为K=(Qf×k)/(Qp+Qf×k),因此借壳后原股东净收益价值为V=K*Qf*p—(1—K)*Qf*p,可以看出只有当其V>V2时,该次置换的成本才得以补偿。

本次交易置出资产值为8.1亿元,拟置入资产值为448亿元,上市公司本次控股合并前的股本为人民币233,492,340元,本次控股合并后股本为人民币4,183,678,213元,合并后上市第一天的股票价格为47.49元。代入上述式子中计算得出,K=0.9471,V=1899.6亿>V2=448亿,该结果说明本次合并对于原股东来说股权收益大幅上升,其中很大部分原因是股票价格的上升,说明了市场对于顺丰后期发展的看好。

四、结论

借壳上市的会计处理确认关键在于是否形成反向购买以及有无业务存续,此次顺丰借壳上市属于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构成非业务类型的反向购买,上市第一天股票价格47。49元,原股东股权收益大幅上升,说明市场对于顺丰未来发展的看好,也说明此次借壳上市的成功性。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注释:

①数据来源:顺丰控股2016年年度报告.参考文献:

[1]张成.借壳上市会计实务操作问题探析[J].商,,(08):84.

[2]高利姣.借壳上市的会计方法选择[J].中国总会计师,2013,(11):63-64.

[3]迪密邱,马里奥.谨慎对待反向并购[J].中小企业投融资,.

篇10:特许经营权及其会计处理论文

特许经营权及其会计处理论文

一、特许经营权是无形资产

特许经营权(Franchising)是指有权利当局授予个人或法人实体的一项特权。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认为: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中的经营诀窍和培训的领域,特许人提供或有义务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的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European Franchise Federation)认为: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产品和服务或技术的体系,基于在和财务上分离和独立的当事人――特许人和他的单个受许人之间紧密和持续的合作,依靠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以权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本文认为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将自己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技术秘密、配方、经营管理模式等无形资产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人(受许人)使用,按照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从事经营活动,并向被特许人收取费用的经营形式。

在我国,特许经营又叫特许经营权,通常有两种形式:

一是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特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菜种特许业务的权利,如准许航空公司在政府规定的航线上,利用国有的机场设施,经营客货运业务;二是一家企业有期限地成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本文探讨的是后一种特许经营形式。

本文认为特许经营权是无形资产,因为它具备无形资产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在:

1.无形性。无形资产是没有物质实体的资产。特许经营权也是无形的,它是特许方授予受许方的可以使用其商标、经营模式、产品的权利,特许经营权的存在是以特许经营合同为载体。

2.超额盈利性。无形资产能够获得超额盈利是无形资产价值存在的前提。特许经营权的实质是特许方利用其无形资本实现低成本扩张。特许人通过一次投资建立一个模范店,生产产品,创立品牌和独特的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独特的经营和管理模式以及产品配方等,通过多次转让特许经营权实现资本扩张。特许经营方式通过不断吸收加盟者,只要将无形资产授予加盟者使用,不用投入有形资产,就可以像滚雪球一样,不断扩大企业规模,然后通过收取加盟费获取源源不断的效益。

3.垄断性。能够在同行业中形成垄断优势而获得超额利润是无形资产的共同特征。特许经营权正是受许方向特许方支付一定加盟费后所取得的经营特权,利用这种优势就能为企业创造超额经济效益。

4.长期性。无形资产可以在企业长期发挥作用,其价值转移及补偿方式是逐期进行的。特许经营权是通过合资、合作、连锁、加盟等形式实现的,无论何种形式,其合同期限都是较长的,一旦取得后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都是长远的。

5.价值难以确定。以超额收益为衡量标准的综合无形资产价值难以准确地分配到每个无形资产项目上,这是因为无形资产的各个因素具有互助性。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体现的是综合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它为企业创造的超额利润难以分辨单项无形资产作出的贡献。因此无形资产价值还原是一个比较困难的。

二、特许经营权的确认与计量

特许经营权确认主要解决的是以什么要素确认及何时确认的问题。依照国际特许经营方式,受许人是从其独立的经营业务中获取收入,特许人是根据他为受许人提供的服务中取得收入。特许经营权的服务费用包括加盟费、后续费用和广告基金。加盟费是对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培训、接受服务、特许无形资产使用权所给予的价值补偿,通常情况下,加盟费是按特许经营业务投资额的5%-10%的比例提取。后续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和销售产品的加价:管理服务费是特许人为维持向受许人提供各项后续服务而收取的费用,通常是按照受许人取得的毛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确定;销售产品的加价是指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受许人需从特许方购买产品或从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处购买时,特许人收取的产品加价或供应商给予的价格折让。广告基金是特许人为策划产品广告或进行宣传而向受许人收取的费用,通常,在特许经营体系中,广告和促销是由总部负责,加盟者为此需付出一笔费用。

本文认为与特许经营权相关的费用应按其性质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管理费用、采购成本和销售费用。首期加盟费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因为:(l)它符合资产的定义,即特许经营权也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2)它符合会计要素确认的基本标准即: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3)对特许经营权的确认也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无形资产准则公告(草案)》中的确认标准即:无形资产在促使未来经济利益预期流入企业方面所起的作用,以及无形资产有效的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证实;存在充足的资源或其有用性可以证实,使得企业能够获得预期流人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加盟费相当于开办费性质,它标志着特许经营权的获得且费用较高应予以资本化后分期摊销。但它与一般企业的开办费不同因为它是为获得特许经营的权利而支付给特许方的,应在特许经营合同生效之日或特许经营权利取得时确认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后续费用是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给特许方的管理费及产品加价,由于管理费用和产品加价是在持续经营中分期发生且发生金额具有不确定性,相当于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和在采购产品中支付的议价,因此应在发生时分别确认为管理费用和采购成本。广告基金就是企业自行支付的广告费用,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应在发生时确认为销售费用。

三、特许经营权的帐务处理

特许经营权的实质是无形资产的有偿转让,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l)普通特许经营,即总店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加盟者,由加盟者使用这些特许经营权进行经营;(2)委托特许经营,即总店将特许权出售给一个代理人,由代理人负责某个地区的特许权授予;(3)特许连锁,即加盟者向总店购买了特许权,同时也购买了在一个区域内建立若干个分店的特许权,若将来事业发展,需要再建分店,不必再向总店申请;(4)所有权合作特许经营,即总店与加盟者合营,共同持有分店股份;(5)分配特许经营,总店不仅授予加盟者特许权,而且还授予其设立批发仓库,向其他加盟店供应分配货物的权利。

近些年来,以特许经营权方式从事连锁、合资、合作经营的情况日益增多,美国、英国、荷兰、日本等发达国家均视特许经营权为无形资产。我国《准则――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无形资产中已列有“特许权”一项。但《企业会计制度》中则未予具体指明。对于特许经营权的帐务处理,本文认为既要有形资产的处理方法,使其具有可比性;又要考虑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及特许经营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转让特许经营权使用权的帐务处理。特许经营权使用权的转让对特许人来说并不失去其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且其使用权还可以多次转让。因此无需冲销特许经营权的原始价值和已摊销价值,只需在取得转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对受许人来说,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并支付加盟费时,借记“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贷记“银行存款”。

2.特许经营权投资控股的帐务处理。特许经营权以投资方式入股,通常是以使用权投资,特许人不会失去所有权和使用权。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会计制度中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简单处理方法:特许方在以投资方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因不涉及投出资产而仅作备忘记录;在取得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投资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股资收益”。对受许人来说,在接受特许经营权投资时,借记“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贷记“实收资本”。

3.特许经营权摊销的帐务处理。特许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入帐后是否要在其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的,主要集中在摊销年限、摊销方法及帐务处理。本文认为特许经营合同如果规定了期限,则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摊销。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摊销的帐务处理要设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净值,参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分别反映无形资产原值、摊销金额和摊余价值;特许经营合同如果是永久的,则采用挂帐法不予摊销。

4.后续费用和广告基金的处理。后续费用和广告基金对特许人来讲,相当于取得业务收入,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对受许人来讲,如果是以年金形式支付管理费用,则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如果是支付的产品采购加价,则记入产品采购成本;如果支付的是广告基金,则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篇11:会计合并抵销会计处理探讨论文

会计合并抵销会计处理探讨论文

摘 要:合并会计报表是由若干个法人组成的经济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它不同于汇总会计报表,因此,必须统一母子公司会计报表决算日、会计期间及会计政策,采用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对子公司外币表示的会计报表进行折算。这样,合并会计报表才能够对外提供反映母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情况的会计信息,有利于避免一些企业集团利用内部控股关系,人为粉饰会计报表的情况发生。

关键词:会计合并;抵消会计;会计处理

1 企业会计合并抵销会计处理必要性分析

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是财务会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在会计合并抵销会计处理环节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现实作用。同时实务处理中抵销分录形式较复杂,再加上借贷方对应关系不明确,以致会计合并抵销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不易发觉。为规范会计合并抵销会计处理,要求重点研究企业并购过程中长期股权投资、母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业务的抵销处理原理,进一步明确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思路,依托逆推的分析方法,结合企业并购的交易实质全面探究会计合并抵销会计处理相关事宜。

企业合并实质上为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经济实体,此形势下需要将参与合并的报告主体所做的业务置于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转换为基于新的合并后经济实体的业务处理,同时企业合并处理时应将参与合并的企业之前的相关业务处理予以冲销。所以如此对参与合并的企业之前的相关业务处理进行冲销始终为学术界热点研究问题之一。根据现行会计准则之要求,以合并后的经济实体为会计主体分析合并易引发重复项目现象,之后开展相应抵销处理活动,运用上述方法进行会计合并抵销会计处理虽能够达到一步到位的效果,但易导致抵销分录借贷方对应关系不明确,难以全面、精确的反映出业务的实质过程。

另外采用减值测试法对商誉进行会计处理能够起到拓展盈余管理空间的作用。其中在运用减值测试法时需要明确两个概念,一是商誉之所以要分摊进去考虑减值,其原因在于商誉无法独立产生现金流;二是资产组即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的最小的组合。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阶段,因国内经济市场中仍存在部分不稳定因素,给予商誉会计处理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同时,估值技术是减值测试的基础,而人员的主观判断是影响估值技术是否得以高效应用的关键。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环节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诚信意识薄弱,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严重缺失,公司会计人员从业技能水平不高,职业道德素养低下。上述这些问题均直接影响到减值测试中的会计估计、会计选择等工作。

2 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①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产的被投资企业,包括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控制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②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企业存在如下情况之一者,就应当视为母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控制:通过与该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公司董事会等类似权利机构的多数成员;在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会议有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3 企业合并抵消会计处理技巧分析

现阶段,国内多数母公司通常采用成本法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予以核算,这种核算方法不利于研究合并财务报表盈余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DD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母公司采用成本法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选用权益法予以调整。而旧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直接采用权益法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但是二者之间的变化使得母公司利润与合并利润更加复杂化。

笔者指出,凭借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复杂程序操作利润是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盈余管理的重要工具,其中该工具主要体现在盈余造假和盈余管理两个方面。对于个别报表而言,其是以原始业务记录、账簿体系及记账凭证为依据所编制的财务报表;对于合并报表而言,其是以个别报表为基础,由母公司通过抵销、合并等程序所编制的报表。无论是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其均为企业管理层操作利润营造了良好的契机。

例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未实现利润抵销,存货中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①假设期初未售:本期全部售出。借:未分配利润DD期初;贷:营业成本。

②本期购入:本期全部售出。借:营业收入;贷:营业成本。

③期末调整。借:营业成本(未售出存货未实现利润);贷:存货。

涉及所得税。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所得税费用。

连续。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未分配利润DD期初。

涉及减值的处理。借:存货DD存货跌价准备;贷:资产减值损失/未分配利润DD期初。

本文基于母、子公司和合并后的整体为会计主体之上,着重分析认为参与合并的单个报告主体之间发生的业务全部确认为内部交易现象,并得到分析结果:着力于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视角分析可等同于单个报告主体之间并未发生相关业务处理,即要求母子公司单独的业务处理进行逆向处理后合并。以甲、乙企业为例,甲乙两企业发生合并,之后对双方业务往来双方开展基于以甲企业与乙企业为报告主体的账务处理,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将甲、乙企业所制会计分录予以逆做处理,即将以往的贷记为借,将以往的借记为贷,然后对甲、乙双方反做的分录进行合并,上述整个过程便为合并抵销分录。

与其他相比,合并抵销分录思路清晰,既有助于企业深入理解会计处理的原理,又能够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文章通过举例充分验证了合并财务报表抵销分录的思路,其获取的结果与直接基于重复项目的分析所作的抵销始终保持一致性。另一方面,深入分析应用合并业务抵销处理路径发现,新股东在子公司中的权益较合并前原股东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有所增加,其符合“商誉”确认原则,所以只有存在该效应单纯的不公平交易,才有可能形成商誉。

4 结 语

合并会计报表主要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利润分配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这些会计报表是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的,对于企业集团内部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在其个别的会计报表中已分别进行了反映,但从整个企业集团的角度出发,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必然包含着重复计算的因素。因此,在编制整个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时,必须将这些重复计算的因素予以抵销。

参考文献:

[1] 温玉彪.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的调整分录[J].会计之友,,(12).

[2] 贾艳丽.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计量问题的探讨[J].企业导报,,(11).

[3] 王明伟.浅谈具有中国特色的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J].时代经贸,,(9).

[4] 王俊杰.浅谈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J].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3).

[5] 张如.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变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J].中国集体经济,,(19).

篇12:电子商务的会计处理论文

电子商务的会计处理论文

一、电子商务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是电子商务改变了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在电子商务系统下,会计工作从传统环境转变为数字化、自动化的环境,而传统的厂房、车辆等固定资产不再是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相应地,会计信息管理、企业经营决策分析则成为了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二是电子商务增加了审核确认会计原始数据真实性的难度。

会计信息必须在保证正确、客观的情况下才能够为会计核算结果提供保证。在传统会计电算化环境下,大部分的会计仍然依靠纸质凭评和手工编制会计记账凭证,对会计原始数据的审核还可以采用传统方法。但在电子商务系统下,会计人员对原始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时,就必须考虑数据电子化带来的`影响。因为电子数据可以通过工具进行修改而且还可以达到不留痕迹的状态,这就给会计审核电子原始数据增加了难度。会计人员不仅要进行数据生成的确认,还要针对数据储存、传输等方式可靠性进行确认。此外,由于财务数据在存储、传输过程中容易被截取和修改,不仅威胁到信息的真实性,还增加了企业财务机密泄露的风险。

三是电子商务对网络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电子商务系统下的会计信息容易在传输的过程中被非法修改或恶意修改,或者因为软硬件故障、网络入侵等因素而被损坏。因此,就必须增强电子商务系统的安全性,开发功能更全面、安全性能更高的财务软件。与此同时,还应该看到,电子商务也给会计行业发展带来了一些机遇。比如,现代电子商务完善了传统的会计理论,使传统会计向通用化、系统化的方向不断前进;电子商务全方位促进了传统会计核算手段的革新;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传统会计软件的升级等。

二、电子商务系统下会计处理的发展对策

一是加强促进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建设。

电子商务是信息化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又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因此,加强促进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建设十分必要,任务也十分紧迫。从美国的发展经验来看,电子商务立法应涉及9个方面,即身份认证与安全、消费者中心、内容与商业通信、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可互操作性和互联网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司法管辖权、责任、保护个人数据、税赋。我国现阶段应主要针对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确保公平交易、电子商务安全等方面,从法律法规的层面给电子商务会计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和有效约束。

二是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会计市场发展。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我国会计国际化问题显得更加紧迫。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面向全世界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会计缺乏在国际上进行交流的平台。这就需要开通电子商务会计网站,促进会计信息在国际上的流动。同时,还要在会计信息进入市场前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和真实。

三是要推进电子商务会计人才的培养。

会计人员是电子商务系统下会计处理的主体,而我国目前还缺乏具备全方位技能的复合型电子商务会计人才。因此,我们必须从尝试和广度上加强会计人员对电子商务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系统下会计处理的工作水平。四是加大软件的开发力度,加强电子商务会计安全措施。应加大对电子商务会计软件的开发,使电子商务会计软件安全可靠。同时,要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培训,建立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通信网络,确保会计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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