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预收租赁费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论文

时间:2025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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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浅谈预收租赁费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论文

浅谈预收租赁费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论文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公司)将机器设备及房产用于经营性租赁的、其规模有增无减并已成常态。营改增实施之前,企业为社会提供经营性租赁服务属营业税计征范围,预先收取的租赁费需按“服务业”租赁服务开票,并计入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在账务处理时,应缴纳的营业税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方,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全面实施之后,经营性租赁服务属于该文件所规定的销售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需按增值税新规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在收到预付租赁款并承担纳税义务时,不能采用与营业税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直接将增值税税款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费用类科目,而应采用过渡科目进行结转。与此同时,为配合全面营改增所带来的增值税法规变化,月,财政部颁布实施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对全面“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方法以及报表项目相关列示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提及在取得预收租赁费时,该如何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导致当前实务界对预收租赁款的会计处理存在不同观点和做法,相关争论也常见诸报刊和论坛。对此,本文拟予以建设性专门探讨。

二、当前常见的几种会计账务处理方式

例:假设某制造型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将其一处闲置的办公场所(同地)用于出租,月底收到某承租单位缴纳的一季度租金333万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及当地税务部门认定,企业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上述业务并不复杂,但在财税[2016]36号文件实施之后,涉及租赁业务由先前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问题,加之财政部为配合增值税法规调整、规范涉税业务会计处理,在财会[2016]22号文件中对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进行了调整,由此导致实务界在增值税会计科目使用、增值税会计核算上比较混乱,出现多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做法:收到租赁费并向对方开票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计入待转销项税额;然后从下年第一季度开始,分月进行转销并确认租赁收入。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1)借:银行存款333;贷: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3。(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33;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333÷(1+11%)×11%]。(3)201—3月,每月月底确认租金收入:借: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111;贷:其他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1。第二种做法:在收到租赁费并向对方开票时,需确认增值税预交税额,然后月底转入未交增值税;从下一年起,按月确认租赁费收入及销项税额。账务处理如下:(1)借:银行存款333;贷: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3。(2)借: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3。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3;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3。(3)年1—3月,每月月底确认租金收入:借: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111;贷:其他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第三种做法:收到租赁费并向对方开票时,直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记入“应收账款”科目;从下一年度开始,按月确认租赁费收入。账务处理如下:(1)借:银行存款333;贷: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3。(2)借:应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3)2017年1—3月,每月月底确认租金收入:借:应收账款——某承租单位1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4)2017年一季度末,双方对账后核销预收账款:借: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3;贷:应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3。

三、对上述三种处理方法的分析

1.实际账务处理争论的焦点。企业在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时预收租赁费,实质上属于预付费业务。即承租方根据租赁合同,向出租方预先支付租赁费,作为履约的保证;出租方则在取得租赁费后,承担向承租方按时、按要求提供租赁服务的义务。在全面营改增实施后,出租方收到的预付租赁费由两部分构成:租赁费收入和增值税税款。结合上述账务处理来看,对预收租赁费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两个部分:一是该如何对所缴纳增值税的性质进行判定,采用哪个会计科目核算;二是如何对预收租赁费进行价税分离处理。对上述两点理解不同,导致会计处理方法存在较大差异。2.对上述三种处理方法的评价和分析。第一种做法在企业收到租赁费预收款时计算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一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即“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过渡科目,并按月进行结转,则与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不符。因为,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待转销项税额”属于“应交税费”科目的二级科目,主要用于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服务等,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销项税额的.增值税税额。换言之,只有当收入确认时间早于钠税义务发生时间时,才会涉及“应交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显然,从本例来看,收入的确认时问要晚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问,因此将增值税销项税额确认为待转销项税额并按月摊销的做法,明显是错误的。第二种做法将收到租赁款并开票时确认的增值税额作为预交增值税处理,也与现行税收法规及账务处理规定不符。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等四种情形,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在经营地预缴增值税。为配合该项规定,财政部在财会[2016]22号文件中增设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以核算纳税人增值税预交情况。本例中,企业从事本地不动产租赁业务,不属于上述应预缴增值税的四种情形,也不涉及“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此外,第二种做法在按月确认收入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则是将收入的确认时间与纳税义务时间混同,违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笫四十五条的规定。笫三种做法在账务处理上使用了“应收账款”会计科目,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财会[2016]22号文件对销售业务账务处理的规定,即企业在销售业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二是增设“应收账款”科目便于双方期末对账。“预收账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实际已收到的租赁方租赁费,可与增值税发票金额相互勾稽;“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则反映企业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应收账款总额,这样方便企业对账及填列资产负债表。上述考在逻辑上没有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承租方已预付租赁费的情况下,增设“应收账款”科目既不便于财务人员理解,也缺乏直接依据,使得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增加了会计账务处理的复杂性。

四、预收租赁费的会计账务处理思路

对预收租赁费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的关键是厘清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企业提供租赁服务收到租赁费预付款时,即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在此过程中不涉及“待转销项税额”及“预交增值税”等二级科目;二是租赁费由租赁收入和应纳增值税两部分构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1——租赁》相关规定,预收租赁收入需在服务期内按直线法进行确认。在收入的确认与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同步的情况下,进行预收租赁费价税分离处理,笔者认为有两个思路:一是直接通过“预收账款”科目分步结转;二是借助“递延收益”科目进行过渡结转。1.直接通过“预收账款”科目分步结转。会计账务处理如下:(1)借:银行存款333;贷: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3。(2)借: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3)2017年1—3月,每月月底确认租金收入:借: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1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2.借助“递延收益”过渡科目进行结转。会计账务处理如下:(1)借:银行存款333;贷: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3。(2)借:预收账款——某承租单位333;贷:递延收益——不动产租赁收益3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3)2017年1—3月,每月月底确认租金收入:借:递延收益——不动产租赁收益1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思路一:在收到预付租赁款并向对方开票时,直接从预收账款中结转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是流转税,表面上是出租方承担了纳税义务,但最终税款会通过租赁费转嫁给租赁方,所以预付租赁款所含增值税可直接抵减预收账款。抵减后的剩余部分属于未实现租赁收入,按会计准则规定,在每个月月底按直线法进行确认即可。思路二的做法则是在向对方开票时,将预收账款一次性全部结转,一部分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叧一部分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后续租赁服务期内,依次将递延收益结转为其他业务收入。综合来看,两种做法在收到预付租赁款时,都是先通过扣减预收账款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同的是,思路一是直接通过“预收账款”科目进行后续租赁收入确认,而思路二则是借助“递延收益”科目进行收入确认。“预收账款”和“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都属于负债类项目,在租赁收入确认前,发挥暂时归集、汇总预收账款的作用。所以,从处理税法和会计差异的基本思路来看,两种做法没有本质区别;但从实务操作看,思路一只需在财务报表中披露预收账款的变动情况,处理简单,易于理解,并且方便与承租方进行对账。思路二:由于预收账款一次性结转,且增设了“递延收益”科目,需分别说明、披露预收账款和递延收益的变动情况,略显繁冗。因此,相比之下思路一的做法在实务操作中更具有可行性。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营改增全面实施之后,对预收租赁费的会计账务处理,笔认为要瑾记两点:一是在税款的计算缴纳上,要严格遵守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销售服务计税方法及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在预收租赁费时,应依据税收法规要求,开票确认增值税销售税额,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二是在账务处理上,要贯彻遵循财会[2016]22号文件和会计准则有关要求。对于预收租赁费所含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通过“预收账款”科目进行结转;对于未实现租赁收入,则租赁期内按月通过“预收账款”科目结转确认。同其他方法相比,该方法既符合税收法规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又简单、清晰、易懂、且易于被财务人员接受。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增值税业务的会计核算也日趋复杂。以增值税会计科目为例,与营改增之前相比,除在“应交税费”科目下保留“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外,还根据营改増纳税管理要求增设了“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等二级明细科目。对此,我们财会人员要认真领会其适用范围及要求,不要混淆各明细科目的使用方法,从而提高增值税会计核算水平。

篇2: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研究论文

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研究论文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改进建议

(一)调整增值税会计确认与计量

1.将增值税进项税额纳入采购成本为使存货成本符合实际成本原则,纳税人购进货物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应计入存货成本中,即存货成本为购进资产的买价、相关费用等与相应的进项税额之和。同时增设“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在科目借方登记本期商品销售成本、视同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以及当期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当企业取得合法扣税凭证,且达到法定扣税范围是,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递延进项税额”。

2.增设过渡科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销项税额为解决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不相配比的情况,应增设过渡科目。以权责发生制的为基础,企业购进货物时未支付货款对应的进项税部分及销售货物时未收到货款对应的销项税部分,先将税费计入增设的过渡科目,待实际支付或收到款项时再将相应的税费转入相应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从而让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符合配比原则。

(二)完善增值税信息披露的全面性

1.构建“价税统一”的会计核算完善体系针对增值税会计信息存在的可比性问题,可以建立统一的“价税统一”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建议在“财税适度分流”的模式下,借鉴英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建立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提高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有效性。

2.增设“增值税费用”一级科目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使得企业的增值税负不能准确测算,从而造成增值税相关信息披露不够详细。如果实行“财税适度分流”模式,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相互独立、相互协调的基础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能各自满足其目标,通过借鉴所得税会计的改革,通过,让增值税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更为明晰,方便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报表信息的理解。

(三)应收账款中已缴纳增值税的抵扣和退还

现行核算规定,发生坏账时,应收账款中包含的由销货方代缴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允许退还。但因为销货方只是代缴由销货产生的销项税额,并不应该承担这部分税负,如由销货方负担,无疑对销货企业不公,造成更为严重的债务负担。所以我国可以借鉴外国处理方法,允许销货方在发生坏账损失时,对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予以退还,从而减少企业损失,避免税负不公现象。

二、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仍不够完善,现行的”财税合一”模式下,在会计确认、计量、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应着眼于“财税适度分离”的会计模式,完善“价税合一”的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费用化”,规范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从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篇3: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的论文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的论文

摘 要: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文章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性质区分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 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那些移送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为此,笔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对增值税会计研究有所裨益。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同观点下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为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货物销售税收负担的不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代销货物”等八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作为销售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发生当期全部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就采用这种处理方法。

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既保证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又简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

一是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众所周知,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它们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不仅违反了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而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

二是没有真正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含义。目前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笔者认为,此条款的含义,仅在于规定企业对以上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有关所得税,保证企业及时足额纳税,并非规定以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应确认收入。

(二)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也导致所得税的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能按收入足额纳税。

(三)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

这种处理方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即形实均为销售)和不形成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即形式上为销售,实质上不是销售)。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克服了上述(一)、(二)方法的不足,比较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20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财务与会计》都采用这种处理方法。但遗憾的是这两本教材对于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性质未作区分,未给读者明确的指导;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会计人员将应确认销售收入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直接按成本结转,而将应按成本结转的却确认销售收入,这样不仅不能如实地反映当期的会计信息,而且影响当期财务指标的计算和税收的及时缴纳。因此,明确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性质并作正确的会计处理很重要。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分类及其会计处理

(一)形实均为销售的代销行为

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以销售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代销行为又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涉税会计处理方法视不同代销方式而异。

1.视同买断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能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双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实际的购销活动没有实质的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条件时,双方应分别确认相关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予以确认;受托方则在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受托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2.收取手续费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实际销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并确认收入。委托方则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实际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委托方,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方在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委托方;贷: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

篇4: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论文

1月1日,我国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题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涉税事项的处理。本文主要对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取得和处置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以期有助于消费型增值税实行后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消费型增值税下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钱进行初始计量,按照取得的不同方式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进账价值。按照《通知》规定,自20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用度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进“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需要留意的是,这里的“购进”包括外购、接受捐赠及接受固定资产投资;“自制”包括自行生产建造、改扩建及安装固定资产。

(一)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本钱,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回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职员服务费等。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其本钱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消费型增值税下,由于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答应抵扣,所以,有关会计处理将发生变化。

例1,年1月1日,甲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需安装的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30000元,增值税5100元(假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要求,下同)。支付运费1000元。安装设备时,领用原材料价值元,购进该批材料时进项税额已抵扣,支付人工用度2500元。上述款项均以银行存款付讫。设备安装完毕投进使用。

支付设备价款及运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30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70

贷:银行存款36100

领用安装材料,支付人工用度的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4500

贷:原材料2000

应付职工薪酬2500

安装完工交付使用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35430

贷:在建工程35430

例2,2009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向乙公司购买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支付。该大型设备本钱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价格为1600万元。假定乙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万元,甲公司于当天支付增值税额340万元。

2009年1月1日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00

未确认融资用度4000000

贷:长期应付款20000000

银行存款3400000

可见,由于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答应抵扣,固定资产的进账价值及其以后的折旧用度将会相应减少,从而增加企业利润,并减轻流转税税负。

(二)自制固定资产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本钱,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本钱、人工本钱、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用度以及应分摊的间接用度等。

1、自制固定资产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或委托加工产品。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成品或委托加工产品,增值税转型前,按产成品的售价核算销项税额,并按账面本钱与销项税额之和计进固定资产价值;在增值税转型后,则应将销项税额计进“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其账务处理应为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自制固定资产领用一般货物。增值税转型前,建造固定资产领用一般货物(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答应抵扣,其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必须转出。会计分录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增值税转型后,建造固定资产领用一般货物不须转出增值税。建造固定资产领用的一般货物和一般生产或销售领用一般货物的会计处理一样,其进项税额答应抵扣。会计分录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三)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进“营业外收进”科目。

(四)接受固定资产投资

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投资,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进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通知》规定,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例3,甲公司注册资本为4500000元。2009年2月5日,接受乙公司一台设备投资。该设备原价为900000元,已提折旧300000元。该投资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10%。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600000元,税款102000元。

甲公司接受投资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

贷:实收资本450000

资本公积252000

二、消费型增值税下处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销售自用固定资产

消费型增值税下,销售固定资产与销售一般货物一样计算并交纳增值税。在固定资产清理时,必须同时考虑增值税。按照《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区分情形征收增值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12月31日以前未纳进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年12月31日前纳进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扩抵试点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进“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例4,某企业销售一台生产用的旧设备,该设备2009年初取得时的原价2000000元,进项税额340000元。该设备已提折旧200000元,初出售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600000元,增值税款272000元。

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0

每年计提折旧:

借:制造用度10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0

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1800000

累计折旧20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27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0

借:银行存款187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872000

借:营业外支出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例5,某企业转让2009年后购进的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含税价360000元,已提折旧6000元,转让价366000元,未计提资产减值预备。

小轿车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属于本次增值税转型的固定资产范围,因此仍执行原政策。

转进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354000

累计折旧6000

贷:固定资产360000

取得收进:

借:银行存款36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66000

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703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7038[366000÷(14%)×4%×5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4962

贷:营业外收进4962

需要留意的是,销售固定资产的销项税额是否记进“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要依不同情况而定。假如所销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是含税价,收到价款时将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同时将增值税款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将二者合并做一笔复合分录。当然,假如所销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是不含税价,则增值税销项税额不通过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总之,这一环节记进“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方的应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款。

(二)固定资产改变用途

1、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假如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进“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固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捐赠。对于企业将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予他人等都应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公允价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发生上述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三)固定资产出现报废、毁损、盘亏

当固定资产出现报废、毁损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固定资产净值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率确定。

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查明原因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需要留意的是,下列情况的固定资产核算不受增值税转型的影响:

1、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租进固定资产核算。包括融资租进和经营租进固定资产。我国把租赁列为应税劳务,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其中融资租赁视为金融业务,租赁业视为服务业,均适用营业税。

2、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如非生产经营用,则应将价税合并全部计进固定资产价值;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答应抵扣,而应计进固定资产价值。

综上所述,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够在发生确当期抵扣,相对于转型前来说企业的增值税额明显降低,税负得到降低。同时,固定资产的进账价值因不再包含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相对减少,从而导致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每期提取的折旧额以及企业治理用度降低,固然造成企业所得税有所增加,但企业净收益和税后收益率明显进步。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题目的通知财税[S]、[2008]1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S]、2008―11―5、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

篇5:浅谈增值税会计核算中的突出问题及处理方法论文

浅谈增值税会计核算中的突出问题及处理方法论文

增值税是由个人或者是单位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额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本身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实行征税,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比例较重的流转税种,是我国财务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1现行税法要求下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增值税会计核算与实际成本原则相背离

会计核算一般是按照企业所取得资产所支付的全部价款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原则进行计价.但是增值税一般指纳税人在纳税后,价税分离,其成本只是支付金额的一部分,在现行税法要求下,增值税会计核算与实际成本原则相背离,其交增值税科目内容不完整,不能够代表企业所取得资产所支付的全部成本计价.以往的会计核算难以满足现行下税法的要求,会计核算难以理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企业由买方负担的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是企业付出的款项。

1.2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

现行税法要求下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信息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主要是通过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纳税申请表以及资产负债表揭示所纳增值税会计核算信息。

第一,在资产负债中,增值税会计核算是将企业购进的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在未抵扣前作为企业流动的资产而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揭示,作为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求的一部分,而现行的会计处理是要求待抵扣进项税作为未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企业的负债,而这又直接的导致了资产负债报表信息的失真,没有与财务概念结构统一起来,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要求.而且在企业核算利润时,增值税没有作为费用进入利润表,使企业对利润评估错误,企业整个利润不能够完整的体现出来,使报表无法准确的反映企业增值税对企业造成的影响程度,以及企业实际的增值税税负情况,不利于企业财政的管理。

第二,现行的会计核算实行的价税分离的模式,将企业所获取利润中增值税放在企业损益表中,这种直接导致增值税成为了企业获取利润负面的代表,违背了增值税充分揭示的原则要求,在应交增值税中没有详细的揭示,没有按照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明细表不能充分的反应收取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不规范、不合理,增值税明细报表的结构和内容不科学、不完整,不利于相关的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同时也不利于有关方面对企业财务的全面分析和了解,不能有效的掌握企业财务情况。

1.3会计主体间的信息可比性缺失

现行实行的价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导致会计主体间信息可比性缺失,在企业增值税收过程中,增值税和税率的征收率的相对比较稳定,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比例,是我国财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行价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在企业实施中相对比较稳定,但是在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率却经常调整,导致出口企业征税率与退税率之间存在着差异,造成企业会计主体间信息的可比性存在矛盾.

第一,出口退税率的经常调整,造成企业征税率和退税率的差额计算中存在差异,即使是统一销价情况下,也会产生差异,导致企业各项销售成本缺少了可比性;

第二,出口退税率的经常调整,使同一企业对同一经济业务的计算增值税所采取的会计方法存在差异,导致信息缺乏可比性;

第三,如果企业在购进存货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该发票为获得认证通过,其存货成本中就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导致同一企业中的存货成本之间也存在差异,不具备可比性;

第四,增值纳税人和非增值纳税人,其会计报表中的税收项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都不含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的非生产性服务企业,其报表中各项条例都含营业税,二者之间出发点和核算的范围以及要求口径的不同都造成二者之间会计形式的不同,影响了两类企业的会计报表的可比性,同时使得两类报表之间合并缺少有效的基础和依据。

1.4税负有失公平、客观

我国的税收收入与国际税收管理还存在差距,这主要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影响的,税收收入的稳定要在我国的国情发展下实施的`,所以必须采取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政策.而在这个基础上,我国的税收管理是采取以权责发生制与收复实现制共用作为会计核算基础的,而这种税收收入管理模式在赊销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容易出现一些弊端,赊销双方之间容易出现一些不公平、不客观、不公正的现象,导致赊销双方税收负担大、标准难以统一等不利的影响;

2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的原因分析

2.1现行增值税税制本身的影响

增值税本身是作为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财务收入起着重要的作用,增值税能够有效的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消除投资恶性膨胀,稳定企业的发展.但是目前,现行增值税税制本身存在一些不利的因素,导致增值税很难充分的发挥其自身的作用,而其一些弊端和问题对税收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2.1.1扣税凭证的不统一、不规范.我国的税收征收一般都是凭借国家专用的发票,但是对于一些无法取得专用的发票的企业则也可以凭借普通发票和购物发票,抵扣进行税额,这就导致税收征收过程中受到的影响大,税收征管的难度提高,使税收征管不能够高效、顺利的进行。

2.1.2税收的范围偏窄.增值税税收的范围窄,对于一些与货物交易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都没有纳入增值税增收范围中,而是直接征收其营业税,使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抵扣链条中断,降低了增值税的税收制约作用。

2.1.3增值税增收过程中减免优惠方式过多.如:直接减免,或者先征收后返回等,征收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增值税增收对象的自主性,加快增值税的应用和发展,但是同时也降低了增值税的效力,使一些偷税、漏税现象普遍发生。

2.2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主要是财税合一,增值税会计模式的发展受国家税收制度的影响较大,增加税会计理论不能够按照自身发展要求独立的进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增值税会计理论的应用和发展,而国家实施的税收制度,难以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得到应用和发展,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抑制了会计理论的发展。

3完善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的主要措施

增值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税收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增值税体系机制也逐渐的走向成熟和稳定,符合我国现代化税收体系的发展和要求.目前,我国的增值税体制制度中海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增值税的发展,导致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不少的问题,针对目前增值税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改善其发展模式,坚持实行“财税分流”的会计核算基础模式,不断的完善和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发展和社会经济体制发展的《增值税会计准则》,从而有效的解决我国增值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增值税会计处理质量,使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不断的正规化、合理化.从而更好的发挥增值税的优势,促进我国财务税收的发展。

3.1建立统一的“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

目前,我国增值税坚持实行“财税分流”的会计核算模式,有效的提高了增值税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和经济体制情况,积极的借鉴和引用国外一些先进的增值税收管理理论和核算模式,建立统一的“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完善我国增值税税收体系,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优势。

3.2坚持“财税分离”增值税会计核算原则

“财税分离”增值税会计核算原则主要是将财务会计主体与税收主体相互独立,实现分离机制.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要明确财务主体与税收主体之间的差异,在对增值税进行会计核算时,应该具体的结合增值税收税法要求,使增值税服务于税法税收,同时要考虑相关利益决策者的要求,使增值税会计核算能够在财务会计主体和税务会计主体的结合统一下,实现目标的协调统一。

但是,从当前的税法要求而言,将财务会计主体与税收主体相互分离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所以,应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混搭的会计核算模式.首先,财务主体要按照增值税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进行准确的揭示和反映,提高财务主体会计的规范化其次,税收主体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要求,规范税法计算准则,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适度的分离.最后,混搭的会计核算模式实施过程中税收主体和财务主体的倾斜程度应该结合会计核算准则,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科学的、合理的分离倾斜。

3.3明确“费用观”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财务分离”的会计处理模式下,对增指数的处理提供了多种处理方法,通过结合所得税的理念和方法,明确“费用观”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具体的处理上,结合所得税会计,增加“增值税费用”对增值税相关的科目进行具体的核算,同时明确明细账户的设置,明确企业费用和税费的各个方面,方面企业税费管理,提高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3.4对增值税会计准则加以研究规定

结合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推行的新会计准则在不断的成熟和完善,通过充分的借鉴和引用国外先进的会计核算经验和理论基础,为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文献资源.如:美国会计准则的会计理论性基础就很强,但是,目前,美国仍然没有将增值税会计核算加入会计体系研究中,而我国,会计核算体系受到其影响,我国相关企业在对增值税理论的应用和实践过程中,缺少理论依据,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不完善,缺少理论支持。

因此,我国增值税会计体系的发展,必须要结合我国的国情,从我国增值税改革历程出发,研究和探讨符合我国国情的增值税会计准则.提高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应用性,充分的调动和发展增值税的优势,为我国税收体系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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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自查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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