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有职无权反思农民工困境,本文共13篇,供大家阅读参考。本文原稿由网友“hug”提供。
篇1:有职无权反思农民工困境
有职无权反思农民工困境
又近两会时,“农民工代表”又被端出来说事儿。广东省在两年前选出了中国首位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胡小燕,3亿农民工终于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有了自己的代言人。从履职之初激动地通过媒体公开手机号码,而后每天疲于应付几千个电话而不得不关掉手机;到亲自帮农民工讨薪;到“能帮的帮,不能帮的让他们找工会”;再到今天发出感慨“有职无权,只能干着急”――胡小燕两年来颇为崎岖的履职历程,见证了一个农民工代表的期待与迷茫。
“我不是救世主”――这是举国3亿“同行”将期盼压到她柔弱肩膀时她发出的感慨。这是可以想象的无奈,面对一波又一波农民工的求助,“很多时候,我爱莫能助,只能遗憾地告诉他们我帮不上忙”。如此困境,如何解决?媒体在报道时以胡小燕自己的话表达了观点――“一个胡小燕解决不了所有问题,3亿农民工需要更多我这样的人。”这也符合舆论目前存在的一种共识:中国当下需要更多数量的农民工代表。
但看罢胡小燕的履职历程,不得不说的是:即便有一千个胡小燕,恐怕也无法摆脱“只能干着急”的宿命。人大代表因为身份的特殊,在当下确实存在一种“权力”,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作为民意代表,如果不是滥用权力,其作用发挥注定要通过制度通道,在代议机构里推动程序性化解,如果不能将人大代表的个人情怀、认知,转化为“人大权力”并形成制度路径,让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法律维权部门、工会等发挥作用,而是单单指望由几个“有良心”的人扮演当代清官,非常具体、非常琐细地一个一个解决问题,那么注定挂一漏万,满足不了庞大的民众需求,甚至反倒会被抱怨。一个胡小燕“靠不住”,不是因为只有一个救世主,而是从来就没有人可以扮演救世主。
我们要肯定胡小燕个人在推动农民工问题上的努力。但也要承认,这种努力当下仍然是个体性的。比如有老乡拿不到工资找她,她建议找工会,被老乡责怪为“耍大牌”;比如有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她建议找政府部门协调,也不被理解。这都让她很着急。但试问,胡小燕做得不对吗?很对啊,大多数人的问题就是要依赖于这种体制内通道来解决的`啊。问题在哪里?你胡小燕干着急的时候,该着急的部门、该着急的人他不着急!甚至因为他们长期的“不着急”,已经让农民工丧失了基本的信赖,所以才有困难不找政府,找“救世主”。
胡小燕感慨,自己“有职无权”,所以只能干着急。那么,在她的潜意识里,希望具有什么权呢?恕我揣测,可能是一种“我是人大代表,我提出的问题你要认真解决”的权力,然后拿这种权力为弱势群体办事。从道德上,这种朴素想法没有问题,但从公权理性的角度,这种诉求并不靠谱:人大代表有“身份”之说,是强调他来反映这个群体的诉求,不是以“职权”解决这个群体的问题。一个胡小燕,浑身是铁能打几颗钉?指望按这种路径解决问题,一千个胡小燕也满足不了几亿农民工的需求啊!
农民工的困境,只有农民工代表才能替他们出头说话吗?当然不是。甚至相反,有时候农民工代表的草根性,反倒使得他们在代表群体里显示出几分“人微言轻”,反倒没有“官员代表”、“明星代表”说话的分量。我们需要的,不是各地象征性地增加几个农民工代表,而是推动更多的代表,为弱势群体代言,为弱势群体的权利想办法。你不代言、你不说话,选民就让你离开。所以,从身份上增加几个“胡小燕”只是表面问题,从内涵上增加几个一心想为农民工说话办事的“胡小燕”才是本质问题。
篇2:农民工诉讼的困境
农民工诉讼的困境
温州大学(筹) 02法学双专业 毛卫厅摘要:
要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正当合法的权益,一般情况下必须先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后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如果因为缴纳不起这笔不小的诉讼费用,但是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是不是就丧失了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正当合法的权益了吗?本文通过对农民工诉讼困境的研究,并运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解决不少农民工因为先缴纳不起诉讼费而放弃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正当合法权益的途径,从而使农民工正当合法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
关键词:农民工 诉讼费 诉讼程序 无过错责任
诉讼费用的收取由来已久,从文献记载及出土的金文资料来看,西周时期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诉讼程序,并对诉讼费用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由被害者向官府提出,除了要有诉状外还必须缴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认定“自服不直”判决败诉。民事案件必须缴纳“束矢”(百矢为一束),矢,即为箭,象征着正直,刑事案件则必须缴纳30斤黄铜,黄铜是象征坚固之意。可见,在西周时期的诉讼费用是相当的高,束矢,30斤黄铜并不是每位臣民都能负担的起。如果是因为交不起这么高的诉讼费用而丧失了获得国家法律的帮助的权利,反而被认定为“自服不直”而被判决败诉,这对平民百姓来说是极大的不公正。法律的威严就难以让众人信服。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进入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在一方面我们国家大力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同时,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他们逐渐地意识到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正当合法的权益。有的贫困农民不惜举家一告到底来讨个法律的公正,有的甚至把我们的政府告上被告席,这样的勇气真是值得可佩,可敬啊!让我初涉法律的学生感到一丝的安慰。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国家的特殊国情让民主法制建设遇到了一些尴尬的境地。我们国家是农业大国,全国有九亿多的农民,而且很大一部分的农民的生活水平相当贫困。“农民工”这个词近来频频出现在众多媒体上,被吵的沸沸扬扬。确实,农民工作为一个特出特殊的群体,在我们国家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他们以前很少被注意过,他们正当合法的权益也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农民工比较集中在东部沿海的一些大中城市,他们辛勤的劳动并没有换来他们幸福的生活,相反当他们正当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因为消耗不起通过诉讼程序需要的漫长时间和承担不了较高的诉讼费用而放弃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途径。他们享有法律赋予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他们只能在法律面前望洋兴叹,他们因为承受不了诉讼费用而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从而只能跟他们的老板私了。这让我感到有一点点的心酸,同时也倍感自己肩上的压力重大。
何谓诉讼费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对诉讼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根据这些有关诉讼费的规定看出,要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成本是比较高的。一般的案件受理费虽然在100元左右,农民工还可以承受,但是诉讼费不仅仅是简单交了案件受理费就可以的,其它的诉讼费用是众多的。如: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如果一个案件需要支出较多的其它费用,那么这些费用加在一起可能对一位贫困的农民工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 ,他们宁愿放弃诉讼而选择与老板私了。虽然选择与老板私了并不是他们真实的意识表示,但是实在是处于无可奈何啊,如果不选择与老板私了而选择漫长的诉讼程序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仅要耗费他们的血汗钱而且在时间上也耗不起,因为人民法院一般审理一个工伤赔偿之类的案件需要三年左右的时间,三年之后即使农民工得到了自己应得的赔偿,但是这时候真的是太晚了,农民工可能还没有等到人民法院判决给他们的赔偿就饿死了。
虽然我们的法律有规定: 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但是农民工很难列为上述五中情况之一也就是说不能作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对象,再说中国有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即使能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这也并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来就很贫困的农民工如果要他在获得赔偿之前先来承担这笔不小的诉讼费用,他心理会不平衡也不会愿意接受的,所以他就没有理由不选择与老板私了了。这并不是农民工法律意识的缺乏,而是因为他们和企业老板之间的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才作出这种没有选择的选择。
有关农民工因为交不起诉讼费用而无奈的选择与老板私了的案件数不胜数。尤其是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他们的合法权益更难得到保障。
29岁的吴新华是湖南省衡东县高塘乡塘头村农民,4月5日来到晋江市陈埭镇一家鞋底厂务工,因机台缺乏基本的劳动防护措施,5月22日左手就被制鞋机压断了。他说,自从手被压断后,家里没有一分钱收入,一家人生活实在没法过下去。为工伤索赔想打官司,但连起码的诉讼费都交不起。无奈之下他最后选择了4.6万元“私了”。和他同在这家工厂打工的另一位农民工也在同月失去了一只手。因为他求助无门,最后也是选择了4万多元“私了”。
同在晋江联利鞋塑有限公司务工的11名重庆市丰都县农民工同时要求离厂,理由是:“老板只知道自己赚钱,根本不管工人死活。他们工作的车间非常闷热,一点都不透风,每天工作时间在13个小时以上,而每个月的
工资最多的七八百,少的只有三四百,他们10个人共住一间十三四平方的房间,臭哄哄的,连男女厕所都是共用的,你说让他们怎么呆下去?其实,老板知道选择工人,工人也知道选择老板,工厂苛刻的要求,他们也只有选择离开苛刻的工厂”。 但是,遗憾的是他们没有要回他们应得的工资,向通过诉讼途径嘛,又要交一笔不小的诉讼费用再说农民工也耗不起时间。
一旦工伤事故发生后,一些素质不高的老板则故意愿意走司法程序来消耗农民工,逼迫他们私了。看起来那些老板好像挺讲法律的,挺公正的,但事实上那些素质不高老板正是利用了法律的这个武器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来为他们牟取不法利益。
农民工真的不希望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那肯定不是,关键是诉讼费限制了他们伸张正义的唯一障碍。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但是在老板和农民工之间他们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先天的决定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很容易遭到侵害的,所以法律有必要加强在这方面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更好的平衡老板和农民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人认为在诉讼费用承担的问题上很有必要引入民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的概念:
无过错责任也称为无过失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旨在促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组织提高责任心和不断地技术安全措施,从而保障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样才能充分保护没有过错的受害人的利益。
根据无过错责任承担的宗旨,我们可以在诉讼费用收取上引用它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企业老板和农民工之间的关系应该视为是一种劳动上的雇佣关系,让雇主来首先来承担诉讼费用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虽然目前的法律还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而且从法理上来讲,企业老板作为被告还要先来承担诉讼费用,这似乎对他的诉讼地位来说是不平等,但是考虑到保护无过错的一方的合法权益而加重企业老板的责任,这是一种对利益更好的平衡。所以,本人认为有必要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当雇员正当合法的权益遭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企业老板首先缴纳诉讼费用。具体的做法是:要求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经济赔偿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收到受害者诉讼请求的同时,对事实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审查事实清楚受害者确实遭受到权利侵害的即通知被害人在一定期限内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缴纳的单位或个人,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被害人败诉的判决,并要求被害人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用。
加重雇主必要的责任,这并不是无礼的要求。农民工和老板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一旦农民工和他们的老板发生争议,尤其是发生工伤事故,素质低老板只顾自己的经济利益,根本不顾农民工的死活,那么受到权利侵害的首先是农民工。所以有必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加重雇主的责任,从而更好地保障农民工地合法权益。这样的规定,虽然加重了雇主的负担,但是从无过错责任原则来保护无过错的受害者确实意义重大的。这样的规定目的,可以使雇主意识到要改善劳动条件,尊重劳动者从而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使劳动者和雇主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才能更好地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是符合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的。
主要参考资料:
【1】 曾宪义著 《中国法制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版
【2】 王利明著 《民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版
篇3:农民工退保现象的反思
农民工退保现象的反思
目前,农民工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但在社会保障日益完善的今天农民工却难以享受养老保险带来的好处,甚至频频发生农民工退保的奇怪事情.本文将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作 者:胡利华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 刊 名:法制与社会 英文刊名:LEGN SYSTEM AND SOCIETY 年,卷(期): “”(32) 分类号:C913 关键词:退保潮 农民工 社会建设篇4:城市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认同困境原因探析论文
城市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认同困境原因探析论文
所谓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认同即是指新生代农民工在城乡流动和徘徊的过程中,基于城乡多方面差异而形成的“对自我特性的一致性认可、对周围社会的信任和归属、对有关权威和权力的遵从等等。”就目前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状况而言,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一群体的社会认同情势不容乐观,面临着不一而足的诸多困境,如身份认同困境、乡土认同困境、城市认同困境等等。故而,为了有效缓解、弱化社会认同困境对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就有必要深入剖析其困境产生的原因,因为这不仅是破除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之社会认同困境的内在要求,更是推动整个社会走向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题中之义。
一、正式制度藩篱:户籍制度的阻隔和认同机制的缺失
与所有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样,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社会认同困境的产生并非某种单一因素影响的结果,而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以户籍制度的阻隔和认同机制的缺失为主要内容的正式制度藩篱。可以说,正式制度的不足和缺位恰是引发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社会认同困境的重要社会根源。所谓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的创造的、正式的、由成文的相关规定构成的规范体系,他们在组织和社会活动中具有明确的合法性,并靠组织的正式结构来实施,包括宪法、成文法和行为规范。”下面主要围绕由户籍制度所导致的社会身份和职业身份的错位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认同与融入机制的缺失来探求该群体社会认同困境出现的制度性根源。
(一)身份错位:户籍身份与职业身份的隔离
不可否认,农民工群体的出现与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正是这样的二元社会结构导致了新生代农民工户籍身份与职业身份的隔离,进而影响了其社会认同的形塑。就户籍身份而言,虽然新生代农民工实现了从农村到城市的地理空间的迁移和流动,但他们依旧是以农民的身份和标示卷入到我国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的;从职业身份来说,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已极大脱离了其祖辈赖以生存的农业生产,进入了城市中不同领域的非农行业,这就无疑使得该群体的户籍身份滞后于职业身份的转换,正是户籍身份与职业身份的这种非同步性转换在很大程度上掣制了新生代农民工良性社会认同的形成。
总体来看,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户籍身份与职业身份的错位并非倏忽而致,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性动因。在20世纪50年代,为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有效管理,我国确立了以城乡二元分立为特征的社会治理结构,在这个户籍管理体制中,全体社会成员被人为分割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两大群体。客观地说,当时制定的户籍管理体制在保障社会全面稳定、确立社会基本秩序、缓解社会资源分配不足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该体制却对农村人口的流动强加了极为严苛的规定,导致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只能在农村地区从事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业生产。农民不仅无法向城市自由流动,就连不同农村区域间的流动也受到严格限制,这就从根本上斩断了城乡之间的联系,堵塞了农民横向社会流动的渠道,同时也意味着农民身份与职业的高度同构。到了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进程的启动――特别是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施,开启了众多农民纷纷离开农村涌向城市的序幕。面对日益变动的社会秩序,国家对既有的户籍管理制度亦做出了相应调整,允许农村人口可以脱离农业生产,到城市中从事非农产业。这样,农民的身份和职业才不再被先赋性地捆绑在一起,而是拥有了一定的自获空间。
当前,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新生代农民工已日益成为新时期农民工的主流群体。尽管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方式、生活选择、价值取向等方面已经深深地烙上了显著的时代印记,但他们的户籍身份并没有随着职业身份的转换而改变,这就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因户籍身份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到与职业身份相匹配的保障和待遇。近年来,虽然关于新生代农民工的户籍改革方案在一些地区陆续试点,但这些尝试性的举措“仍然立足于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作为人口登记和人口管理的职能没有改变。因此,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随着新生代农民工在生活方式、工作环境、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变化,他们开始在主观认知上日渐偏离固有的农民户籍身份,转而根据职业身份等新标准来重新界定自己,正是这种户籍身份与职业身份的错位导致了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认同困境的出现。
(二)机制缺位:社会认同与融入机制的缺失
面对新生代农民工出现的诸多社会认同困境,虽然国家从宏观角度着手做出了整体架构上的制度安排,但宏观层面的制度设计与微观层面的具体机制之间仍然存在难以克服的张力和距离,有效改善并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社会认同感的操作性机制依旧相当缺乏。20世纪80年以来,与相对宽松的户籍制度相伴而生的是首次进入公众视野的农民工制度,随着广大农民进城务工热潮的涌起,众多关涉农民工人口流动管理、福利待遇、用工标准、职业准入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规陆续出台。虽然农民工群体内部已然发生了深刻变化,但业已形成的举措并未根据农民工日益变动的就业情况以及不断深入的社会发展形势及时做出相应调整。时至今日,略显滞后的农民工制度已成为影响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认同建构的重要结构性因素。
目前,在农民工制度的框架内,我国仍然主要采用暂住证措施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管理,在这种制度设计中,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医疗保障、子女教育及住房分配等方面均存在着极为明显的差异性隔阂。虽然我国部分地区近年来陆续着手取消和改革暂住证政策,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证制度,但这一文本层面的安排并没能有效弱化和缓解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认同困境。例如,虽然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中的相关组织活动有着较高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但具体融入机制和集体认同路径的缺失使得他们望而却步,极大降低了他们的融入程度和社会认同。 众多研究实践表明,作为我国目下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群体,新生代农民工对他们生活和工作的城市地区有着强烈的融入意愿,而且他们也总是在竭力改善和提高自身的各种资本以期实现对城市社区的参与,但社会认同和融入机制的缺位阻隔他们有效介入城市社会的步伐,而只能游离在他们为之付出却无法进入的城市结构之外。可以说,正是社会认同和融入机制的缺失导致了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认同模糊。
二、非正式制度断裂:城乡体验的张力与话语建构的`失衡
孙立平在分析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生活所发生的一系列变化时,提出了一个很有穿透力和学术潜力的概念:“断裂社会”。何谓断裂社会?“就是在一个社会中,几个时代成分同时并存,互相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的社会发展阶段。”在断裂社会中,不仅很多边缘群体无法有效融入到社会结构之中,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也越来越大,而且会益愈呈现出“失衡”的运作逻辑。就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社会认同而言,孙立平的研究在当下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性意义。从非正式制度角度来说,正是断裂社会所造成的乡土经历与城市体验的张力和由传媒强势话语的控制所造成的群体话语失衡,成为了影响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认同的重要因素。
(一)文化冲突:乡土记忆与城市体验的张力
在哈布瓦赫看来,社会记忆究归根结蒂是一种集体社会行为,每一类社会群体都有与之相匹配的社会记忆。社会记忆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群体所属时空的改观而变化,不断嬗变的社会记忆会在特定的社会群体内部镌刻下极其深刻的影响,持续影响行动者的心理和行为。就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而言,虽然他们的职业和生活渐趋
卷入到城市中,但以往的农村生活经历却决定了他们在城市中的种种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必然无法抹去其在乡村社区里衍生出的乡土社会记忆,正如费孝通指出的那样,“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乡下人离不了泥土;我们的民族是和泥土分不开的;从土里长出过光荣的历史,自然也会受到土地的束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是新生代农民工在乡村社会的生活经历决定了他们的乡土记忆。
作为一个与乡土基层不完全相同的社会,城市社会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而言无疑是一个全新的场域。在这样一个未曾接触的新场域中,新生代农民工在乡村社会中所形成的价值观念、行为逻辑和处事方式等必然会受到相当强烈的震荡和冲击,从而给他们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在城市新场域中,为了适应城市化的生活和工作节奏,新生代农民工不得不改变原有的思维方式、生活习惯与价值取向,主动或被动地接受城市场域的再社会化,并不断去适应城市社区的交往逻辑、职业方式及生活规则。同时,与新生代农民工“城市化”转变相同步的,是他们社会联系的转变。众所周知,乡村社会是由血缘和地缘所构成的共同体,而城市社区则更多以业缘作为主要的社会联系,新生代农民工在选择非农产业的同时就意味着他们必须放弃原有的社会联系,进入一种不同以往的社会关系模式之中,这无疑对其社会认同构成了新的挑战。
就目前新生代农民工的现实情况来看,他们由乡村进入城市后的再社会化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乡土记忆和城市体验之间充满了紧张、错位和矛盾。对于他们来说,职业身份的获取是相对容易的,但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钳制和影响,城乡经验之间的张力却是难以弥合的,二者之间的转换失调无形中阻滞了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认同的形成,放大了该群体社会认同的脆弱性和模糊性。
(二)话语失衡:强势传媒话语的建构与控制
当前,随着网络社会的崛起和信息社会的到来,以网络技术为载体的传播媒介在人们的生活世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就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认同问题来说,强势传媒的话语建构和控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影响和钳制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社会认同生成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可以说,正是强势传媒在信息流播过程中所占据的主导性影响和地位成为了阻碍他们形成良性社会认同的媒介障碍。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看,话语的表述背后往往蕴藏着权力的运作,而权力总是可以对社会成员产生重要的制约,所以拥有强势话语权的传媒必然会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认同建构带来巨大影响。
不可否认,以网络等传播平台为代表的强势传媒无疑在当前的信息传播过程中居于主导性位置,这对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认同的形成影响甚大。作为目前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强势传媒通过建构并控制传媒话语而对各种社会问题的研究发挥着不可小觑的影响,其对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社会认同困境更是如此。从20世纪80年代出现农民工群体开始,新闻媒介就开始以各种方式和途径参与着对农民工问题的建构,如从新闻维度定义农民工的审视、从传播视角审视农民工群体的特征、在专业架构内研究各种农民工问题,等等。时至今日,新闻媒介对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农民工群体的建构仍在继续。梳理大部分强势传媒关于新生代农民工的报道及相关研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不论是何种方式的报道,新闻媒介总是以“问题群体”的视野去看待和解读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这种充斥偏见和歧视的传媒建构一方面必然会影响到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认同,另一方面也会弱化和减地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融合度,从而使这一群体面临着的本已困境重重的社会认同危机雪上加霜。
篇5: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的困境与反思
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的困境与反思
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按照各自的目的和要求规定了理性的内容.随着经济和道德问题与现实生活的关系越来越紧密,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正面临着诸多挑战,其理论的解释力与说服力有弱化的趋势.因此,二者都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反思.而调整与反思的过程既是自身完善的过程,也是二者之间相互吸引、相互借鉴、相互统一的过程.二者的统一可以从人性论、制度规范以及研究方法上来进行.
作 者:郝云 HAO Yun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现代经济哲学研究中心,上海,33 刊 名: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PKU CSSCI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年,卷(期): 7(2) 分类号:B82.053 关键词:经济理性 道德理性 价值判断 “经济人”篇6:对科学技术时代人类困境的伦理反思
对科学技术时代人类困境的伦理反思
在现代社会中,科学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但同时我们不得不担忧它是否超越了界限.各种事实表明科学确实越界了,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无尽的烦恼、困惑与无奈.那么,我们人类要摆脱这样一种局面,必须从现代人自身本质的.角度来探寻困扰的根源.
作 者:张燕伶 卫伟 作者单位:张燕伶(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34)卫伟(华东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上海,62)
刊 名:开封大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KAIFENG UNIVERSITY 年,卷(期):2004 18(4) 分类号:B82-057 关键词:科学技术 生存困境 道德困境 人的本质篇7:哲学的困境和黑格尔的幽灵--中国无哲学的反思
哲学的困境和黑格尔的幽灵--关于中国无哲学的反思
中西哲学之间的学术转译、通约和交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比较哲学研究的过程,但今人往往以渗透着西方中心主义情结的'黑格尔哲学标准来剪裁中国哲学,故引发“中国有无哲学”之争.争论中国有无“哲学”之“名”并无意义,关键在于中国有无philosophy之“实”.纵观西方近代哲学史,欧洲的两大主要哲学思潮即实证主义(科学主义)和非理性主义都是沿着反黑格尔主义或曰“拒斥形而上学”的向度发展的.在“重建形而上学”的诉求中黑格尔的幽灵再现,未来的哲学将是“人类形而上学”或曰文化哲学的崛起,从传统形而上学到“拒斥形而上学”再到“人类形而上学”,这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作 者:张允熠 ZHANG Yun-yi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哲学系,上海,200034 刊 名:文史哲 PKU CSSCI英文刊名:JOURNAL OF LITERATURE,HISTORY AND PHILOSOPHY 年,卷(期): “”(3) 分类号:B2 关键词:名实之辩 中国哲学 黑格尔标准 西方主义 文化哲学篇8:教学反思在新课改中的困境与出路
教学反思在新课改中的困境与出路
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推进呼唤教学反思.尽管广大一线教师都在进行教学反思,但在反思中普遍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问题,反思的水平也参差不齐.本文作者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当前课改中出现此种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作 者:杨静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上海,00 刊 名:文教资料 英文刊名:DATA OF CULTURE AND EDUCATION 年,卷(期): “”(12) 分类号:G42 关键词:教学反思 现状 困境 对策篇9:走出生存的困境--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的哲学反思
走出生存的困境--关于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的哲学反思
20世纪,科学技术的进步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人类面临生存的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是人类过多地注重了科学技术的工具理性,而忽视了其价值理性与人类缺乏对科学技术行为后果的责任感.要走出这一困境,一是要正视科学技术务实的思路,二是要使科学技术发展的价值目标以人类的根本利益为依归,三是要以科学技术的`生长点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作 者:李赫亚 娄和标 徐景芝 LI He-ya LOU He-biao XU Jing-Zhi 作者单位:李赫亚,娄和标,LI He-ya,LOU He-biao(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008)徐景芝,XU Jing-Zhi(山东科技大学,山东,泰安,271019)
刊 名: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年,卷(期): 3(2) 分类号:N031 关键词:科技进步 生存困境 哲学反思篇10:走出人类生存困境--自然权利的哲学反思
走出人类生存困境--自然权利的哲学反思
自然权利概念是生态伦理学说的一块重要的理论基石.从四个角度对自然权利问题作了简要的学理探讨,针对当前人类生存面临的.困境,提出了承认自然权利、尊重自然权利、维护自然权利的道德主张.
作 者:肖毅 作者单位:长沙大学,政法系,湖南,长沙,410003 刊 名: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NAN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14(4) 分类号:B85-058 关键词:自然权利 生态危机 道德主张篇11:浅析环境污染侵权条款的利益困境反思和调整论文
浅析环境污染侵权条款的利益困境反思和调整论文
一、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的利益困境
根据目前的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采取单一的无过错规则原则调整。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规则的归责原则更多地是从被告的义务角度而非原告权利角度分析问题的,然而无过错责任又将原告的权利放在了考虑的优先位置。因此,我们可以称之为“受害人本位”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但是“受害人本位”的规范模式在现实中存在一些背反的情形,造成一些利益困境。
1.加害人和受害人均在实施环境污染行为
这种情况在水污染问题领域比较常见。我国水污染案件常常导致水产养殖业的损害,催生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如“李国发诉东风灌溉区管理处污染损害赔偿案”、“天津乐亭重大渔业污染侵权案件”等,这些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率先确立了污染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将“是否符合排放标准”排除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然而,养殖业也是对环境有破坏作用的生产活动。养殖密度超过水体容量、饵料剩余、水产肥料和生物代谢产物的积累都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或者水体污染。近年来,国内水域常发的“水华”、“赤潮”等灾害都有水产养殖业的作用因素。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第一次全国环境污染源普查公报》称,水产养殖业排放的COD55.83万吨,总磷1.56万吨,总氮8.21万吨,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1.84%、3.69%、1.74%。水产养殖业投放的抗生素也是导致大江大河中抗生素残余的罪魁祸首,全国人用抗生素占总量48%,而52%都是兽用抗生素,投放在养殖水域中的抗生素是江河流域中抗生素残留的主要原因。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使水污染的受损方在诉讼中居于相对优势的地位,造成了一种可能性:利用同一环境资源的两家企业同样造成污染,但是法律优先保护受害方。在适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时,哪一家企业对水体造成的危害更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谁受到了损害,受害方通过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获得赔偿,甚至要求另一污染企业停止侵权行为,而损害赔偿却无益于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的立法目的已经流失。而从另一方面看,“对于环境损害事件,若仅以损害事实发生及因果关系存在,即认定侵权责任成立,则企业经营者的排除污染责任将成为绝对责任,对于企业经营者未免过苛,而有害于工业化之进展”。
2.受害方本身的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
由于港口疏浚施工造成的海域污染案件中此种情形较多。近年来,我国经历了港口建设的高峰时期,同期我国的海域使用制度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前任由沿海农民通过承包方式自主利用海域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海域使用管理法所确立的“海域功能区划制度”和“有偿用海制度”。因此,沿海农民在港口及其周围海域所进行的养殖活动,由于“海域功能区划”的确定和港口法的实施,由法律所不禁止变成禁止的活动。同时,港口施工建设经常会造成沿海养殖物损害,受害的农民一般是以“海域污染损害”为由提起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沿海从事养殖的农民的养殖利益是否合法成为审判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如青岛海事法院 青海法威海事初字第84号判决、()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41号判决、()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3号判决、() 海事初字第006号判决;大连海事法院() 大海锦事初字第16号判决;厦门海事法院(1999) 厦海事初字第019号判决;北海海事法院(2005) 海事初字第004、005、006号判决、(2004) 海事初字第012号判决等。正如此类案件的某一判决书指出的:“如对其违法利益予以保护,无疑是鼓励原告可以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可以非法使用海域和非法养殖,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将是其他公民和法人纷纷效仿,其结果将是对国家法制和国家海域的破坏。”如果忽视港口管理机关或者经营企业进行港口维护和建设的正当职权以及国家海域使用制度,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做过于宽泛的认定,将不利于国家法律的实施。
二、从比较法角度看环境污染侵权存在多元归责原则
虽然早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就有观点指出,“单一的无过错原则无法适应变化多端的环境侵权类型,应该建立以无过错责任为主,公平责任、风险责任、过错责任为辅的结构体系”。但是更具有普遍性的观点是,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法治发达国家在应对工业化大生产带来的污染侵害问题时采取的普遍且唯一原则。这种认识有片面之嫌,单纯的无过错责任无法适应现实的复杂关系,在前文分析的利益困境中,很容易发现法院并未简单适用无过错责任,而是从其他角度实际上给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成立附加了其他的构成要件。
1.有的国家在环境污染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有范围和条件限制
在比较研究中一般将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条作为德国对环境污染侵权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的依据。但是该条的内容是:“由于附录一列举之设备对环境造成影响而导致任何人身、健康受损或财产损失,设备所有人应对受害人因之所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相对于我国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附加了前提条件,即只适用于环境责任法中附件一详细列举的96种“设备”造成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立法对严格责任的适用没有给法官留下任何灵活把握的空间。此外,德国环境责任法第5条还规定了“忍受限度”内的免责:“如果设备运行符合预期目标及相关规定,且财产仅遭受轻微损失,或者根据当地普遍情况,损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内,对于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予免除。”就“忍受的合理限度”问题,日本的司法实践作了进一步探索,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可以用“忍受限度论”或者“新忍受限度论”判断的过失完全取代通说中的过失和违法性的二元可归责性结构。
即忍受限度的衡量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受害人方面的损害的性质(健康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及其轻重情况;(2) 加害人行为的社会评价(公共性、有用性);(3) 设置防止消除损害设施的状况; (4) 是否遵守管制法规; (5)客观方面的工厂所在地; (6) 据先住后住关系等周边情况个别地确定忍受限度。相反,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的“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任何前提,成了一条“抽象规则”,适用范围只能取决于司法实践如何解释“污染”。随着人类知识的发展,乃至整个发展观念的转变,人们认识到自身所有的生产行为都会带来环境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污染”的适用界限实际上是人类的所有行为。侵权责任第65条可能会成为一项抽象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人类活动。
2.有的国家对部分环境污染纠纷适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
在德国,环境污染纠纷不仅受环境责任法调整,还受到民法条款调整,其中德国民法上有关“不可量物侵入”的规定也在发挥调整环境污染纠纷的作用,即第906条规定:“在干扰不损害或者较轻微损害土地的使用的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不得禁止煤气、蒸汽、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声、震动和其他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的干扰的侵入。如果此类干扰对土地的通常使用或者对土地的收益所造成的妨害超出预期的程度,所有权人可以要求适当的金钱赔偿。”从文义上看,对于相邻关系的环境污染纠纷并没有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而是采用了类似“忍受限度”的标准,即“超过通常使用或者预期损害”的程度。第906条还规定了若干判断标准: (1)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确定和估价的干涉,不超过在此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或者标准值的,通常为非重大妨害; (2) 对于在依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发布的并且能够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规定中规定的数值,适用相同规定;(3) 重大妨害为因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够通过在经济上可以要求此种使用人采取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之内。其中第(2) 项正是我国司法解释明确排除的对“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的免责。德国民法第906条规定的救济方式上也有特殊之处,对于其中不属于重大妨碍的侵入,相邻关系人有义务忍受,而对于其中重大且用通常方法无法避免的侵入,经过行政许可的营业造成侵入,受害方只能要求金钱补偿。
三、环境污染侵权条款适用需要的调整
在审视现有环境侵权诉讼案例后,很容易发现环境侵权条款在侵占其他侵权条款的传统领域,以至于许多邻里纠纷都被纳入环境侵权领域,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调整环境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防止环境侵权责任条款变成新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同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的适用也有必要进行调整。
1.确立认定污染的“合理忍受限度”标准
在新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应当运用“合理忍受限度”标准认定“污染”。环境问题类型复杂而且新类型不断涌现,目前引发诉讼争议较多的噪声、光污染、电磁污染问题就还没有相关法律规范标准。“什么是污染”这个判断在法律上由这样两种方法完成:一是让它成为一个类似过错的,交由法官来决定的概括构成要件;二是在法律上进行具体列举,类似于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条。目前只能采取前者方式,也就是在立法上给法官概括的指示,才能让环境侵权责任条款更能适应个案的需要,更能给予当事人必要的保护。通过法条具体列举的方式,试图涵盖所有的污染类型也是不可能的,法律只能回到抽象概括的方法给“污染”一个抽象的定义,或者抽象的标准。实际上两大法系在污染造成损害的界定上都采取了类似“合理忍受限度”的标准。除了前文提到的德国民法、环境责任法上的规定和日本司法实践中的学说观点外,美国1965年的“侵权法重述.
(二)”在判断对环境有污染的“超常危险行为”时,也采取了类似的标准,要求法官在判断中考虑:该活动多大程度上不属于通常的习惯、从事该活动的地点的不适当性、对社会的价值被其危险性超过的程度等。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新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时已经在采用该项原则。在“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上海浦东新区居民受到永达公司经营场所夜间照明的干扰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受害居民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中,首先依据《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认定永达公司照明灯光属于障害光,接着指出“其射入周边居民居室内的外溢光、杂散光,数量足以改变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光污染程度较为明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应当引入类似“合理忍受限度”的认定标准。
在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等新型污染中,要根据当地普遍情况,损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内,或者该行为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有重要意义,对于该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免除损害赔偿责任。该规定的意义不只是排除一些明显轻微的环境破坏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些新型的、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人类活动,不必要马上让其承担被诉、被禁止,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而是要给新的营业、生产或者生活方式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2.运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相邻环境利用关系
在争诉双方同为污染企业利用环境,或者同为居民生活利用环境的情形下,应当运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环境利用关系。如同德国物权法第906条规定,我国物权法上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也明显是要在环境污染领域发挥作用,调整利用环境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不动产相邻关系之间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光、电辐射等有害物质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物权法第90条规定来处理,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在水污染纠纷中,特别还要适用物权法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用物权法相邻关系调整此类纠纷相比较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调整此类纠纷有明显的不同。
物权相邻关系处理的原则要遵循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明显有利于受害方,这种安排是为了矫正现代化工业生产造成的一种实质上的不公平,即一方面是居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到的不可挽回的损害,另一方是实力强大、肆无忌惮破坏环境的大企业。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受限制的环境侵权责任条款的适用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这些领域。每个人、企业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也有合理利用环境的权利,在不涉及人类生命、健康的情况下,不能将一部分企业利用环境的权利或者“污染环境的自由”置于另外一些企业之上,或者将某一部分居民享受环境的权利置于另一部门居民之上,而且谁处在法律保护的优先地位完全取决于谁受到的损害先出现,或者谁先起诉。因此,我们在不涉及人的生命、健康的相邻关系环境纠纷中,还是应当发挥物权法上相邻关__系规定的作用,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
3.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条款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从本质上看是配置人类利用环境的权利,通过污染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它可以直接决定哪些民事主体具有优先利用环境的机会。在多数情况下,通过法律获得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利益和机会,而非环境本身。法律本质上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影响只是它的间接效果。环境法实施的基本目标首先应当是维持有利于人类生存的环境。因此,在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各类污染行为中,应当首先禁止危害人类生命、身体健康的环境污染行为,而且对于生命、身体健康遭受损失的受害人,法律应当优先保护,减少受害人的证明成本,适用无过错责任。涉及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损害的环境污染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对“污染”行为做较为宽泛的定义,一些对环境负面影响尚未充分认知的人类活动也可以纳入其中,保证人类在遭受生命、健康损害时有充分机会获得补偿。某些对环境有高度危险的生产活动可以纳入高度危险责任调整,对环境有高度危险的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财产损害的情况,同样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
篇12:「困境反思」海口市中小型幼儿园幼师紧缺 原因何在
「困境反思」海口市中小型幼儿园幼师紧缺 原因何在
来源:中国成长网春节一过,海口市各个幼儿园便忙着招生开学。但与以往不同的是,今年一些中小幼儿园除了面临招生的压力外,还增添了师资的压力。春节过后,很多中小幼儿园的老师和职工并没有如期上班。为了应对这一变故,一些幼儿园园长一个人要扮演教师、保育员、厨师等多种角色,如何尽快招到老师成为他们最头疼的事儿。对此,有关专家表示,幼师待遇的偏低,是造成幼师频繁流动的主要原因,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得从改善幼师待遇着手。
招完生,园长成了“光杆司令”
“我这个园长成了光杆司令”,说这话的李女士3年前在海秀路开办了一家私立幼儿园。她沮丧地告诉记者,为这幼儿园她可没少操心,以前每次到了开学的时候,为了招生几乎像上战场一样。年前,为了能多招到小朋友,她印了5000多份彩色广告,和幼儿园老师一起在街头发给带孩子的市民。
李女士的努力并没有白废,年后,幼儿园的招生工作进展不错。但就在这时候,李女士却发现自己遇到了一个更大的困难。李女士介绍说,过年以后,幼儿园的老师和保育员都没有如期来上班,她连续打电话催促,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有的干脆不再接她的电话。“那时候,我才知道人家是不干了”,李女士无奈只得赶紧寻找新的幼师和保育员。
李女士首先打电话给一些平时认识的幼儿园园长,希望他们能给自己提供几个老师。但对方无一例外地告诉她,他们幼儿园也缺老师。这招没有奏效,李女士赶紧到媒体上打广告。但是时间一天天过去了,她一个应聘电话都没有接到。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她找到了自己毕业的母校和几个培养幼师的学校,却都是失望而归。
没有招到老师,但招来的学生依然得上课。李女士说,自己这个园长真是成了光杆司令,现在兼任教师、保育员、厨师等多个角色,开学才一天就发现自己疲惫不堪,心力交瘁。
多家中小幼儿园员工紧缺
并非李女士一个园长遭遇缺少员工的尴尬,记者调查发现,日前,海口市多家幼儿园尤其是中小型的幼儿园都面临着缺少幼师的困境。
在海口市府城镇北官村的一家幼儿园,今年新招到100多名小朋友,但幼儿园以前的教师基本都跳槽或是不干了,园长为了能够招到新的幼师这几天几乎急昏了头。
记者发现,近几天,本地的一些媒体都不约而同地刊登着“招聘幼师”、“急聘幼师”的广告。有的报纸,一个版面上招聘幼师、保育员的广告就多达15条。
琼台师范学前教育系的一位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从他们学校的情况来看,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找工作是异常顺利的,今年的毕业生在年前都找到了单位,年后有些幼儿园再向他们要人已经没有了。
而这些没有招到老师的幼儿园,为了继续办下去,想尽各种办法。有的幼儿园园长不得不请自己的亲戚朋友来帮忙,“先得熬过去”。
专家:幼师待遇低导致频繁流动
缘何出现幼儿园招不到幼师的局面?一位从事多年幼教管理工作的业内人士解释说,这是由海口市幼儿教育市场的`现状决定的。
他说,海口市开办幼儿园门槛较低,而目前的幼儿园几乎都是私立幼儿园,且大多数幼儿园规模较小,这种小作坊模式经营的幼儿园多且竞争激烈,客观上造成幼师群体收入普遍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就造成幼师队伍频繁的流动性,一些小型幼儿园出现招不到老师的状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幼儿园教师待遇低下,几年来一直保持在一个水平,而其他行业的待遇却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一些幼师在从业一两年后看不到希望考虑转行。种种因素聚在一起,才出现了众多小型私立幼儿园幼师急缺的局面。“要改变这一状况,就必须先改善幼师的待遇,园长们应在如何提高老师待遇上多做文章,而不应在收取老师押金等歪道上想办法。”业内人士如是说。
采访中记者发现,与这些小型幼儿园招不到老师形成对比的是,海口市仅存的几家待遇较好的公立幼儿园永远被应聘者挤破门槛。对于这一点,一位尚未毕业的学前专业的学生曾告诉记者,毕业以后当老师,一定要去大型幼儿园,即使开始时待遇差些,因为大型幼儿园不但管理正规,而且待遇要比小型私立幼儿园好得多。
篇13:任务型语言教学在大学英语教学实施中的困境和反思
任务型语言教学在大学英语教学实施中的困境和反思
任务型教学作为众多交际教学途径中的.一种教学方法,但在理论引进中吸收多,实践中消化改造少,对任?挝 务型教学不同形态的研究缺乏必要的整合.主要问题是:教学环境不利于采用任务教学;教师培训的欠缺不利于全面开展任务型教学;教材的开发跟不上教学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任务型语言教学本土化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更好地适应中国的大学英语教学实际.
作 者:张丽芳 ZHANG Li-fang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外国语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刊 名: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NJIA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2009 37(6) 分类号:H31 关键词:任务型语言教学 大学英语 困境 反思- 困境高一作文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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