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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劳动争议中双倍工资的若干法律问题
劳动争议中双倍工资的若干法律问题
沈明玉
自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劳资矛盾凸显,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特别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争议尤其令人关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及其实施条例第6条、第7条的理解意见分歧较大,导致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的结果各异。厘清劳动争议中双倍工资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对解决劳资纠纷,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有重大意义。
一、双倍工资的适用条件及支付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适用双倍工资的情形有如下几种:(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计算双倍工资,对于第一种情形,“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实施条例》第6条);对于第二种情形,计算时间为“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支付”(《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二款);对于第三种情形,计算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7条)。由此可见,在第一种情形中,劳动者追索的双倍工资的最长时限为11个月。
司法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是第三种情形,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此种情形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是多长?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的次日算至实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理由是:《实施条例》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一直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第82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谓“应当订立”也即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那么在用工的第一年劳动者可追索双倍工资,在满一年后,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还应继续支付双倍工资至合同实际签订之日。第二种意见是双倍工资最长仅能支持11个月,一年期满后即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二款规定指的是用人单位存在第14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却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种情形用人单位须支付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双倍工资,其与第14条第三款不能同时适用,因为根据第14条第三款,在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律已经视为双方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并未实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合同,在法律上其合同关系已经存在,就不存在第82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了,尤其在法无明文规定一年期满后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下,不应对法律作扩大解释。因此劳动者只能追索用工之日起第一年的双倍工资,对于一年期满后至实际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或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
基于不同的理解,各地的审判实践也各异。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须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双倍工资,一年期满后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已经是对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如果再让用人单位承担一年期满后的双倍工资,那就属于重复惩罚。况且“视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已订立,那么实质上合同已经成立,只是欠缺一个书面的形式,即需要“补签劳动合同”,而第82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应当订立,指的是当存在某些情形,如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未履行此项规定,则应承担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双倍工资,这种情形从实质上和形式上劳动合同都尚未成立。因此在该种情形下,劳动者能获得支持的双倍工资最长期限仍应当是11个月,用人单位在一年期满后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
在20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之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即“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改变了以往60日的仲裁时效,其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那么劳动争议中的双倍工资究竟是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一般的仲裁时效呢,还是适用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呢,对此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目前在审判实务中比较统一的观点是: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即不适用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理由是: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对价,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其性质从根本上有别于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规定,即双倍工资仍应适用一般劳动争议一年的仲裁时效。
三、双倍工资能否视为一种连续性的债权请求权
在审理双倍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追索双倍工资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不仅要考虑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还要审查双倍工资请求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比如:5月,李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4月李某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辞职。209月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所在公司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作出处理,李某不愿继续仲裁,故诉至法院。对于该案首先要明确,《劳动合同法》自年1月1日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李某有权获得双倍工资的时间应为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累计11个月(系采用以上分析中的第二种意见);其次审查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李某是在年9月申请仲裁,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因此对于2008年2月1日到2008年4月30日的双倍工资,其仲裁时效是60日,对于此段时间内的双倍工资请求显然已经过了仲裁时效,对于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请求的时效问题,审判实践中的做法是:将仲裁申请日往前推算一年,至于如何在这一年内计算双倍工资的具体数额,实践中做法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以双倍工资应支付的期间与仲裁申请日往前推算一年的期间相互重合的期间即为可获得支持的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如上述案例中当事人申请仲裁是在2009年9月,往前推算一年,则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这一年与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相重合的时间段就是2008年9月至2008年12月31日,这一时间段就是当事人可获得双倍工资的具体时间段。因为当事人如果在2008年9月之前就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到2009年9月才申请仲裁显然已经过了1年的时效,相反,如果在2008年9月后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则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但这种做法的前提条件是以月数为单位,分别计算仲裁时效,比如,劳动者1月1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若要追索202月的双倍工资其时限不得超过2月,依此类推。
有的'法院则认为,双倍工资请求应视为一种连续性的债权请求权,不应分割开来,只要申请人的双倍工资请求有一部分在申诉期间内,则申请人在职期间所有双倍工资的实体主张均应得到保护。如上述案例中,李某2008年9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请求都在申诉期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内,那么其全部的双倍工资请求即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请求都应得到支持,因为双倍工资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在一年内不履行义务给予的经济惩罚,无论是第2个月还是第12个月,其惩罚的措施和程度是一样的,应将其看作是违法情节相同的整体事件,不能分割成以月为单元的单项事件。
目前审判实践中大部分倾向的还是第一种意见,即以月作为单元逐月计算仲裁时效,对超过时效部分的不予支持,对此笔者持有不同的看法。()试想,如果将第2个月至第12个月的期间逐月计算时效,那么劳动者就需要最迟在第2个月知道用人单位应付双倍工资而未付时起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者想获得11个月的双倍工资,必须在受到11个月的侵权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就提起仲裁,才可能获得全面的支持。但众所周知,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从某种意义上往往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前奏。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起仲裁,势必影响劳资关系的和谐。再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属于一种惩罚性措施,其本意是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以月为单体逐月计算仲裁时效,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将逐月归于消灭,势必将双倍工资的惩罚停留纸上,特别是当存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本应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逐月来计算仲裁时效,劳动者最多也只能获得12个月的双倍工资,这与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劳动者在受到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侵害结束的当日,在其后一年的任何时间内都可随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四、结语
劳动争议案件看似简单,实际上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意见,对劳动争议中双倍工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予以释明。
篇2:劳动合同法中的双倍工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说,“黑砖窑”这样的事件,即使没有劳动合同法,现行法律如刑法也有充足的依据来处理。刚刚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主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后,无疑会加大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力度。
用人单位 超一月不订合同付双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表示,首先,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其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第三,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部门表示,2008年底,可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书面合同 可促进维权成本降低
近年来,一些劳动者维权的极端案件频发,有些劳动者因工资无法讨到又无法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最终酿成刑事案件。
劳动合同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者维权之所以成本高,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是重要原因。一旦发生纠纷,很多劳动者没有证据来主张权利。基于降低维权成本的考虑,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在多个层面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驾。例如: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还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条款,等等。
守法企业 不会增加劳动成本
有些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可能导致用工成本提高,影响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在劳动合同法一年多的审议中,立法机关收到并充分听取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大量的建议和意见。调研发现,如果企业守法,这部法律不会增加劳动成本;如果企业违法侵犯工人权利,那么劳动成本将会大大增加。
近年来,我国劳动领域最突出的问题是权益被侵犯的劳动者缺乏救济渠道。劳动合同法能够在这方面发挥矫正作用。在任何国家,一个违法的、不尊重劳动者的企业,其寿命和利润是不会持久的。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我国投资,因为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效益一定与其是否守法成正比。 (记者 宋伟 白天亮)
篇3:劳动仲裁双倍工资案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面是劳动仲裁双倍工资的案例。
双倍工资劳动仲裁案例【1】
案情简介:
邱某是某机械公司职工,自20xx年2月到公司上班,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邱某签订劳动合同,且未按照劳动法规定为邱某缴纳社会保险,邱某于20xx年2月以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委托王学德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案情分析:
王学德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案情如下:
1、公司未与邱某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须支付邱某双倍工资。
2、邱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辞职后单位应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邱某经济补偿金。
3、因公司未依法为邱某缴纳社会保险,依法邱某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要求补交。
当事人听取了案情分析,果断要求律师代理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取证,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权利;现本案已经审结,邱某得到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元。
律师提示:
1、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与单位协商不成应果断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劳动者在辞职报告中应合理利用辞职理由,若理由不当可能造成损失。
3、劳动者在辞职之前应尽可能收集证据,以免在提起劳动仲裁后因缺乏证据导致败诉。
篇4:劳动仲裁双倍工资案例
(20xx)浙0602民初1836号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某某,男,19xx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下灶村张家山157号。
被告绍兴市欣时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独树村。
法定代表人樊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绍兴市欣时轻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xx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颖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xx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法定代表人樊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7月1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
被告口头承诺一年劳动报酬5元。
20xx年原告工作半年,收到劳动报酬26200元,但20xx年一年只收到劳动报酬35100元,原告20xx年的劳动报酬还差17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没有实行,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从20xx年7月1日直到20xx年1月15日原告被辞退,被告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被告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57000元。
另要求被告赔偿2个月经济补偿金6000元。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给原告剩余劳动报酬17000元;二、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7000元;三、被告赔偿给原告经济补偿金6000元。
诉讼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请的计算方式为每月3000元乘以19个月。
被告辩称:20xx年10月份开始,被告书面和口头通知原告去其他单位找工作。
原告让被告将其的养老保险交到20xx年1月份。
20xx年10月、11月工资已经发了,20xx年2月被告法定代表人个人发给原告卡里5000元。
另外每个月现金发放200元补贴。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证明1份,拟证明本案原告向劳动仲裁委立案,不予受理。
2、参保证明2张,拟证明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社何缴纳至20xx年1月。
3、银行对帐单3张,拟证明20xx年7月至20xx年11月,被告发给原告的基本生活费情况,20xx年12月发的是20xx年11月的工资。
被告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4、20xx年1月至11月工资表及银行进帐单复印件1组,拟证明所有工资是通过银行发放的,原告实发工资是2500元,300元是通讯费。
原告质证认为,工资表上没有原告签字,工资应按照双方口头约定年薪55000元发放;假如工资表是真实的,在工作期间发放的是每月的基本生活费。
本院认为工资表中的实发工资数与证据3实发数额一致,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xx年7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xx年11月至20xx年1月,原告社保缴费单位名称为被告。
被告于20xx年11月底口头通知原告可以另行找工作。
原告实际工作至20xx年1月15日。
被告每月现金发放200元午餐补贴。
原告银行清单中的'工资发放至20xx年11月。
后,被告于20xx年2月又支付给原告5000元。
原告曾向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未予受理。
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虽认为其与被告约定的20xx年年薪为55000元,20xx年年薪为60000元,但未能举证证明,故对原告系年薪制的主张不予认定。
因被告已于20xx年2月另行支付5000元,故原告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月15日的工资已实际付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动报酬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被告虽认为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但超过本院另行给予的举证期限仍未提交,故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原告主张的月工资标准,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二倍工资共计33000元。
被告无解除事由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原告工作时间,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绍兴市欣时轻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孙定娟二倍工资33000元、经济补偿金6000元,合计39000元;
二、驳回原告孙定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绍兴市欣时轻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俞某某
二〇XX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严某某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超仲裁时效不予支持案例【3】
【案情简介】
孙某自20xx年1月起一直在济南某公司工作,但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xx年9月,孙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7400元。
【裁判理由】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但要求支付双倍工资,需要注意时效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只有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款规定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双倍工资中一半是正常的劳动报酬,另一半则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金,并非劳动报酬,因此其时效起算日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并非劳动关系解除后。
法律具有公开性,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一年内,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支付义务应当明确,可视为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但是孙某直至今年9月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早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
最终,仲裁委裁定对孙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篇5:劳动仲裁答辩状 双倍工资
被申请人:南京百向种植专业合作社,住址江宁区禄口街道桑园社区后业村。
申请人:王平
答辩观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理由有二:第一被申请人并不是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用人单位,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并不存有隶属关系、并不存有固定的劳务关系。
被申请人是一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种植合作社,农业生产活动分农忙和农闲之分,农忙时雇佣的一般都是本村的农民,但是人员并不固定,有事情需要人做的时候,会和本地的农民联系,本村农民有时间的就过来帮忙,干一天活给一天钱。
严格来讲,应该属于劳务关系,并不属于劳动关系。
2、关于具体的仲裁请求。
(1)关于第一到第三项关于主张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
首先,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不存在固定考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加班行为和加班费用。
其次,申请人主张存在加班行为和加班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关于经济赔偿金。
首先,不属于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经济赔偿金;其次,其次,申请人主张经济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申请人主张经济赔偿金应当证明被申请人存有违法解除的行为。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 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 关于申请人第 5 项仲裁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即使按照申请人主张系 年 11 月25 日建立劳动关系的,那么自 年 11 月 25 日时双方就已经建立起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精神,用人单位也只需支付 2011 年 11 月 25 日之前 11 个月的双倍工资,所以原告主张 年 1 月-12 月的双倍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6:劳动仲裁的双倍工资是月平均工资吗?
如题,劳动仲裁的双倍工资是月平均工资吗?我保底1300可是每月都可以发到多,但是不是提成.
[劳动仲裁的双倍工资是月平均工资吗?]
篇7:没签合同,申请劳动仲裁双倍工资
我申请劳动仲裁11个月双倍工资,起码一点,有种说话,起码能拿到一个月工资的。
[没签合同,申请劳动仲裁双倍工资]
篇8: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也是如此,法律法规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很多情况下都在实体上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在劳动争议发生时,都应明了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以便更好的应对。
下面将常见案件类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列举,供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查阅。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结合其他举证规则,如果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要求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四、《工伤保险条例》
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职业病防治法》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换言之: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病人的疾病与其工作环境没有关系,则应认定为职业病。
六、《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粤劳社发[]16号)
该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上签名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便于职工阅览的场所公开《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同时通过单位内部信息网络、电视、厂报、墙报等形式公示;《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由用人单位保管,并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至少保存二年。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主张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作为抗辩依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为了避免发生《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的效力瑕疵风险,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对其进行公示及保管,唯有这样才能做到万无一失。
篇9:劳动争议案件中几个程序性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中几个程序性问题
丁超
案情如下:原告于6月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寄发受理案件和开庭通知时单位方拒收,后单位由于厂房租金不付,租赁关系解除后将厂房里的机器设备全部搬走(后查实搬至其朋友处),但根据工商资料调查,该企业仍然在业,同时原告掌握了被告的银行账号。
由于单位拒收,仲裁委员会的意见是公告送达,但是公告送达时间长,可以给单位制造一个机会,即单位注销。
这个案件当前还在公告阶段。
在此,笔者想了两种途径:
一是与劳动仲裁部门与工商部门联系,希望可以工商部门对该企业的可能的注销行为上个警示直至该劳动争议案件结案。当时先找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根据其内部规定认为仲裁机构应出具相关证明,即提请工商部门防止单位注销的函,而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出具这样的函会造成越权行为,认为仲裁部门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即可。故笔者只能提请工商部门在单位申请注销时告知本案原告,但工商部门也拒绝了。
二、劳动仲裁期间如何申请保全,由于防止公司注销无果,笔者当时想通过仲裁委员会申请法院诉讼保全,查封单位账号。当时仲裁委员会对该行为的可行性提出异议,同时认为现在申请法院诉讼保全查封账号时间很长,可能账号查封时,黄花菜都凉了。
无奈,笔者只能想,如果单位注销,劳动者又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以上两条可以防止风险的路走不通,说到底,难道只能坐以待毙。劳动争议仲裁委与工商部门的'做法到底是否有道理,为此,作为办理该案的笔者本人将自己的心得记录如下。
针对工商部门防止企业注销的行为,笔者认为更多的是职能部门的责任。比如,劳动仲裁机构在受理相关仲裁后可以将此信息通报工商、税务等部门,防止工商等部门在办理注销过程中受到企业的蒙骗,而工商部门应该做出警示,防止企业以注销来与劳动者玩猫腻,而工商部门以所谓的部门规定一定要仲裁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有所不妥,更何况案件受理通知书也不是盖了仲裁委员会的公章吗?
关于仲裁保全的措施,笔者认为裁定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是引起人民法院裁定仲裁财产保全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是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和归宿点。仲裁法虽然对裁定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没有作出规定,但根据仲裁实践,应经过如下程序可以申请仲裁保全。
审查和受理。审查是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行为。审查是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进行检查核对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仲裁机构在接到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后,经检查核对认为不符合仲裁财产保全的,应予以驳回;手续不完备的,应该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及时将申请书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后,经检查核对后,认为不符合仲裁前保全条件的,应该裁定驳回;认为符合仲裁前保全条件的,应予以接受。受理是人民法院在接到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后或者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并予以裁定允许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的,即进入仲裁保全程序,人民法院就取得了对仲裁案件或者将来的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的裁定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促使措施权。 仲裁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写明:第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第二,请求保全事项和事实、理由根据;第三,确认的保全对象和数额、范围及采取的保全措施;第四,制定财产保全裁定书的人民法院和时间。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关于仲裁前财产保全,则因仲裁前财产保全情况紧急,所以,人民法院在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及时审查,自接申请书时起,48小时内做出裁定。
如果在仲裁过程中企业办理了注销手续,但没有将拖欠的工资款列入企业债务进行清算,劳动者有权要求工商机关撤销企业注销登记。即使是工商办理的注销登记不宜撤销,并不是说劳动者的权益就无法伸张,劳动者还可以等仲裁终结后向法院起诉,此时企业的法律人格虽然不存在了,企业投资者的民事责任并没有免除,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的投资者在投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篇10:未签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得到双倍工资补偿?
1、2009年2月27日来现在的公司,试用期一个月后转为正式员工,但是公司未与我签定任何劳动合同或协议。(公司内部管理非常混乱,虽然设有总经理,但是很多事情都是老总不点头,谁都不敢做。)
2、法定假日,如五一十一,等都没有支付过加班费,只是说安排调休,就连这次的春节还是在公司过的。哭啊。
3、公司的工资发放时间在员工手册上订的是每月的15号,可是实际每月的20号-25日才能发放下来。财务部门,和经理不做任何解释。这样无形的又压了我小一个月的工资。(工资都是通过银行
工资转存
的形式发放的,)
4、公司未给任何一个员工办理社保。
5、每周的工作时间在48小时以上,(每周6天,每天都在8小时以上。未给过加班费)
现在实在受不了这家公司了,想要离开,13号,我已经递交了我的辞职申请,主要说到关于公司福利待遇(加班费,法定假日三薪,社保)方面的原因个人要离职。
请问下我现在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仲裁能得到公司给我的赔偿吗?
比如说
双倍工资,
补偿社保。应为丢了这个工作之后在北京生活真的有很大的经济压力啊。
具体有那些呢?而且我该准备的证据有那些。分不多,希望能得到各位专家的帮助。
听说辞职理由也会影响到仲裁的结果。下面是我的辞职信,希望大家帮我看看是否符合要求。隐藏了单位名称和个人名称,希望大家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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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吴总经理:
您好!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
我来公司也有一年了,也很荣幸自己成为XXX酒店的一员。在公司的工作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和技能,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处于良好的态势。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在这里的良好环境中,工作和学习的机会。
但是,公司的福利方面实在是让人寒心,节假日正常上班,从来没有支付过加班工资,下班后,公司出现状况,也是无条件的前来解决。
按照国家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可在公司每周的工作时间却在四十八小时。公司也从来没有给员工上过社保。但我是从来没有抱怨过什么。
现在的工作是越来越多,不但要担任办公室的工作,还要兼顾销售的工作,起初自己也是任劳任怨。但人是自私的,慢慢的自己也身心疲惫,认识到自己做的事情不单单只值1500元/月,向领导提出需要涨工资时,一张工资栏空白的转正单深深的伤了我的心,因为之前酒店是答应过要给我上涨至1800元/月的。
这样的结果便导致了现在消极怠工的自己。我想要领导重视我的问题,但是慢慢发现自己的做法是错误的。这样下去不但耽误了自己的发展,也拖了公司的后腿;耽误了公司的发展。
所以很遗憾的向公司提出辞职。只有这样,我才不会继续耽误公司发展,也让自己在新的一年寻找更好的发展空间。
我会在提出辞职的三日后离开公司,为酒店占好这最后一班岗。
在我入职时,公司没有和我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按照相应的规定,我可以在提出辞职申请之日离开公司。
望领导给予批准,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祝您身体健康,事业顺利,新年快乐。并祝公司事业蓬勃发展!
申请人:
日
期:2010年2月13日
[未签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得到双倍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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