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本文共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慕子”提供。
篇1:《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1月1日起实施,该管理办法对试行两年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办事流程和居住证积分分值适用性进行了修改完善。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明确,居住证申领调整为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受理点为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的申请人符合投靠政策的子女,可一同办理随迁落户手续。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收义务教育后,可在本市报名参加春季高考专科层次招生。
居住证管理办法明确,申请人如果采取制作虚假证明材料、瞒报生育情况等方式骗取积分入户资格,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指导分
设置积分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加分项
对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每年积2分;结合天津“双创”工作,对“拥有有效中国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加20分;对立功退役军人最高加20分
减分项
增加“持证人5年内有申办积分入户时提供虚假信息记录的,减30分”等3个减分项
申领管理
居住证申领受理点由街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调整为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
处罚条款
“使用、制造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实际情况,骗取积分入户资格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为筛选更多高素质、有贡献人才在津落户,此次对积分指标体系进行了微调。根据两年来积分入户最低分值,设置了积分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达到指导分值人员可递交申请材料进行积分排名,使部分较低分值人员避免无效劳动,同时减轻积分受理窗口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在增加的加分项中,对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每年积2分;结合天津“双创”工作,对“拥有有效中国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加20分;对立功退役军人最高加20分。同时,对原不具操作性的减分项内容进行修改,增加了“持证人5年内有申办积分入户时提供虚假信息记录的,减30分”等3个减分项。
《管理办法》对原有部分条款进行了规范。在加强居住证申领管理方面,将居住证申领受理点由街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调整为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将原来的社会化受理调整为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入户受理、落户等相关工作。”
《管理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积分入户申请条件。针对可能出现的虚假申报行为,条款中增加了“使用、制造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实际情况,骗取积分入户资格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条款,明确提出申请人采取制作虚假证明材料、瞒报生育情况等方式骗取积分入户资格,应受法律制裁。
《管理办法》对进一步理顺审核流程、方便群众申办作出规定。公安机关首先对居住证持有人是否具备身份信息、户籍状态、落户地点等落户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不允许进行积分。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作出这样的调整可以避免出现个别申请人因户口冻结、注销以及错、重、假等问题,或因申请人填报的落户地点不符合落户规定,造成后期无法正常落户的现象。针对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申请人符合投靠政策的子女,增加了可一同办理随迁落户手续的内容,这样可以避免因部分申请人原籍不允许未成年人作为户主,造成获得积分入户资格但无法从原籍迁出的现象。
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同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天津将及时完善“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积分管理”“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和“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天津接受教育”4个实施细则,加快推进网上审批信息化建设,确保《管理办法》积极有效实施和公平公正运行。同时也特别提醒居住证持有人在网上申请积分入户时,尽量提前预约,以免因在最后时限扎堆申请人多,造成网上申报困难。
篇2: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凡持有效居住证、在津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外来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为方便申请,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近日将受理时间扩展为每周一至周六。申请单位可前往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河东区红星路79号),或滨海行政审批局(滨海新区大连道1519号新区)办理。
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
可以申请随迁落户
《细则》规定,只要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积分入户申请人可以申请子女随迁落户:
1 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为未成年人;
2 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已在原籍登记居民户口;
3 积分入户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以往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不可办理子女随迁,申请人只能在积分落户成功后,再去所属地分局申办子女投靠落户。《细则》取消了属地分局二次申报环节,申请人可在积分入户公安窗口一次性申报本人及子女落户。
放宽落户条件
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补充申报材料
根据《细则》规定,今后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需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居民身份证;
2 天津市居住证;
3 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申请落单位集体户口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4 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5 申请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随迁子女父母的结婚证(随迁子女血缘关系父母离异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细则》放宽了落户条件,申请人可落户到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同时,增加了《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以及结合了新实施的子女随迁政策所增加的子女随迁相关材料。
公安审核前置
确保落户工作准确高效
伴随着政策的调整,申请人申报落户流程只需三步。
1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积分入户公安窗口提交材料,进行户籍身份、落户地点、违法犯罪、随迁子女审核;
2 申请人到人力社保局积分入户窗口审核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3 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分别到人社局、公安、教委、房管、计生、民政、专利等部门提交材料并打分。
为了保障申请人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落户事宜,施行公安审核前置,由公安窗口先审核申请人相关信息,确保申办信息的准确性和各项积分分值的有效性,为后期发放《准迁证》及落户相关工作准确高效完成提供有力保障。
《细则》除了对居住证积分落户工作中的一些项目进行了调整外,对居住证的登记受理环节也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积分,今年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提醒各单位和申请人,办理积分入户是为外省来津就业人员提供的公益服务,不收取任何办理费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以办理积分入户名义收取费用的,均为违法行为,请办理单位和申请人认真甄别,谨防上当。
篇3:《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四大变化看点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四大变化看点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昨日经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今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整体上沿用了《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积分以及入户管理的相关内容,在规范部分条款、理顺审核流程、微调积分指标体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变化1:设置积分申报指导分值(140分)
根据两年来积分入户最低分值,设置了积分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达到指导分值人员可递交申请材料进行积分排名,使部分较低分值人员避免无效劳动,同时减轻积分受理窗口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变化2:分值变化
1、对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每年积2分
2、对“拥有有效中国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加20分;
3、对立功退役军人最高加20分;
4、对原不具操作性的减分项内容进行修改,增加了“持证人5年内有申办积分入户时提供虚假信息记录的,减30分”等3个减分项。
变化3:加强居住证申领管理
《管理办法》对原有部分条款进行了规范。在加强居住证申领管理方面,将居住证申领受理点由街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调整为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将原来的社会化受理调整为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入户受理、落户等相关工作。”
变化4:子女可一同办理随迁落户手续
《管理办法》针对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申请人符合投靠政策的.子女,增加了可一同办理随迁落户手续的内容,这样可以避免因部分申请人原籍不允许未成年人作为户主,造成获得积分入户资格但无法从原籍迁出的现象。
《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积分入户申请条件。针对可能出现的虚假申报行为,条款中增加了“使用、制造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实际情况,骗取积分入户资格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条款,明确提出申请人采取制作虚假证明材料、瞒报生育情况等方式骗取积分入户资格,应受法律制裁。
《管理办法》进一步理顺审核流程、方便群众申办作出规定。公安机关首先对居住证持有人是否具备身份信息、户籍状态、落户地点等落户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不允许进行积分。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作出这样的调整可以避免出现个别申请人因户口冻结、注销以及错、重、假等问题,或因申请人填报的落户地点不符合落户规定,造成后期无法正常落户的现象。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同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市将及时完善“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积分管理”、“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和“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4个实施细则,加快推进网上审批信息化建设,确保《管理办法》积极有效实施和公平公正运行。同时也特别提醒居住证持有人在网上申请积分入户时,尽量提前预约,以免因在最后时限扎堆申报请、难以录入,造成无法网上报名。
篇4:《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7月正式实施
新颁布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分期
准许使用证按幢发放,分期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可以分期领取准许使用证,分期交付使用。
告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未取得准许使用证的,应当通知购房人延期办理入住手续。
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准许使用证,擅自将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赔偿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办理入住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可以依法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赔偿。
从市建委获悉,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市建委对《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于近日印发了修订后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商品房适用该《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根据该《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准许使用证按幢发放,分期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可以分期领取准许使用证,分期交付使用。
该《办法》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对符合以上规定,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准许使用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未取得准许使用证的,应当通知购房人延期办理入住手续。待新建住宅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并在取得准许使用证后,通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
该《办法》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签订配套服务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当期交付住宅商品房的准许使用证。对于没有取得准许使用证的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准许使用证,擅自将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办理入住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可以依法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赔偿。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新建住宅商品房不予出具或拖延出具相关配套证明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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