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座谈会简报

时间:2023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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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木子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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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座谈会简报,本文共12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原稿由网友“木子月生”提供。

篇1: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座谈会简报

记者今日获悉,交通运输部昨天在北京召开网约车平台公司座谈会,滴滴、神州、首约等7家网约车和顺风车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交通部副部长刘小明指出,各公司要主动和地方管理部门对接落实相关规定,开展资质申请工作,通过正当途径理性反映意见建议。

11月1日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11月3日,交通运输部在北京召开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座谈会。包括滴滴、神州、首约等7家网约车和顺风车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特邀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商品服务监督部主任皮小林参加。

据介绍,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介绍了企业发展有关情况,对深化出租汽车改革两个文件再次表示肯定。同时也表示,支持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建设,将积极按照两个文件和地方实施细则要求做好规范发展工作。同时,他们也就更好地配合和执行各地政策提出了意见建议。

皮小林向各平台企业通报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开展的《网约车服务体现式调查报告》的相关情况。他指出了消费者在线下体验过程中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线上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驾驶员行车过程中存在打电话、玩微信、抢红包等不安全驾驶行为,投诉渠道不畅通,发票取得困难等。他建议平台不要仅仅定位于信息平台,而应该定位于运输服务提供商。

刘小明在座谈会上提出,网约车企业要下大力气打造高品质服务,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严格落实安全和服务主体责任;要主动和地方管理部门对接落实相关规定,开展资质申请工作,通过正当途径理性反映意见建议,与地方有关部门共同推进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据记者了解,11月1日起网约车新政正式实施,但各地落地细则仍在陆续制定中,北京和上海等一线城市的落地细则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还没有正式公布。

篇2: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座谈会简报

10月25日上午,丽水市运管局召开了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座谈会,会议由市运管局副局长何海龙主持,政协委员孙亚,人大代表李小军,法律专家黄耀,市交通运输局运输处处长徐建坤,市运管局局长蒋仲胜,市运管局出租车管理科科长梅振伟,三家出租车公司代表以及网约车代表参与了讨论。

会议首先介绍了此次制定《丽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关情况,并对部分条款做了解释和说明。

会上,来自出租车、网约车的从业者和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法律专家一起,围绕拟出台的.实施细则展开讨论,讨论涉及了网约车准入审核,网约车保险额度的确定、传统出租车与网约车数量调控、网约车车主转租、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网约车与出租车报废条件不对等多项问题,讨论深入而全面,会场气氛热烈。

在听取发言后,市运管局表示将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建议,如实进行梳理汇总,为实施细则的出台奠定基础。

篇3: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座谈会简报

10月24日-25日,宁波市客管局组织召开了三季度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暨网约车规范管理推进工作会议。宁波市客管局副局长曹明、宗勇出席会议,会议由出租汽车管理处丁京海处长主持。会议邀请了市运管局、水陆治安分局相关负责人参会,各县(市)区运管所分管副所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市出租汽车协会、信电公司相关负责人和局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小组成员参加会议。

会议学习传达了《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主要内容,相关处室负责人分别对网约车3项许可、从业人员考试相关工作安排及网约车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情况作了介绍。参会人员就网约车规范管理推进相关工作进行研讨,并提出了诸多建议意见。

最后,曹明副局长对网约车规范管理的出发点和必要性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正确理解、准确把握网约车实施细则的主要精神,学习好、理解好、汇报好;二是要把握好正确的行动方向和操作策略,明确过渡方案;三是要按照网约车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做好3项许可操作流程;四是要集中精力积极稳妥推进网约车规范和巡游出租车改革。同时,各县(市)区要密切关注新老行业动态信息,切实做好行业稳定工作。

篇4: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座谈会简报

简报一:

记者今日获悉,交通运输部昨天在北京召开网约车平台公司座谈会,滴滴、神州、首约等7家网约车和顺风车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交通部副部长刘小明指出,各公司要主动和地方管理部门对接落实相关规定,开展资质申请工作,通过正当途径理性反映意见建议。

11月1日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11月3日,交通运输部在北京召开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座谈会。包括滴滴、神州、首约等7家网约车和顺风车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特邀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商品服务监督部主任皮小林参加。

据介绍,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介绍了企业发展有关情况,对深化出租汽车改革两个文件再次表示肯定。同时也表示,支持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建设,将积极按照两个文件和地方实施细则要求做好规范发展工作。同时,他们也就更好地配合和执行各地政策提出了意见建议。

皮小林向各平台企业通报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开展的《20xx年网约车服务体现式调查报告》的相关情况。他指出了消费者在线下体验过程中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线上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驾驶员行车过程中存在打电话、玩微信、抢红包等不安全驾驶行为,投诉渠道不畅通,发票取得困难等。他建议平台不要仅仅定位于信息平台,而应该定位于运输服务提供商。

刘小明在座谈会上提出,网约车企业要下大力气打造高品质服务,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严格落实安全和服务主体责任;要主动和地方管理部门对接落实相关规定,开展资质申请工作,通过正当途径理性反映意见建议,与地方有关部门共同推进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据记者了解,11月1日起网约车新政正式实施,但各地落地细则仍在陆续制定中,北京和上海等一线城市的落地细则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还没有正式公布。

简报二:

10月25日上午,丽水市运管局召开了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座谈会,会议由市运管局副局长何海龙主持,政协委员孙亚,人大代表李小军,法律专家黄耀,市交通运输局运输处处长徐建坤,市运管局局长蒋仲胜,市运管局出租车管理科科长梅振伟,三家出租车公司代表以及网约车代表参与了讨论。

会议首先介绍了此次制定《丽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关情况,并对部分条款做了解释和说明。

会上,来自出租车、网约车的从业者和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法律专家一起,围绕拟出台的实施细则展开讨论,讨论涉及了网约车准入审核,网约车保险额度的确定、传统出租车与网约车数量调控、网约车车主转租、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网约车与出租车报废条件不对等多项问题,讨论深入而全面,会场气氛热烈。

在听取发言后,市运管局表示将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建议,如实进行梳理汇总,为实施细则的出台奠定基础。

简报三:

10月24日-25日,宁波市客管局组织召开了三季度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暨网约车规范管理推进工作会议。宁波市客管局副局长曹明、宗勇出席会议,会议由出租汽车管理处丁京海处长主持。会议邀请了市运管局、水陆治安分局相关负责人参会,各县(市)区运管所分管副所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市出租汽车协会、信电公司相关负责人和局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小组成员参加会议。

会议学习传达了《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主要内容,相关处室负责人分别对网约车3项许可、从业人员考试相关工作安排及网约车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情况作了介绍。参会人员就网约车规范管理推进相关工作进行研讨,并提出了诸多建议意见。

最后,曹明副局长对网约车规范管理的出发点和必要性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正确理解、准确把握网约车实施细则的主要精神,学习好、理解好、汇报好;二是要把握好正确的行动方向和操作策略,明确过渡方案;三是要按照网约车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做好3项许可操作流程;四是要集中精力积极稳妥推进网约车规范和巡游出租车改革。同时,各县(市)区要密切关注新老行业动态信息,切实做好行业稳定工作。

篇5:威海市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

威海市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全面提升传统巡游出租车服务质量

存量和增量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全部实行无偿使用

征求意见稿通过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实行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规范经营权使用管理、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提高服务质量、理顺价格形成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鼓励创新,促进转型,稳妥地推动威海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多年来,威海市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重要节假日运力保障、高考直通车、警的巡防联动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的优秀驾驶员,“阳光蓝的”服务品牌成为威海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城市流动的文明窗口。然而,受体制机制深层次矛盾、城市交通拥堵等影响,仍存在部分区域与时段“打车难”、行业服务质量不高、市民多层次出行需求得不到满足等突出问题。

记者了解到,此次改革提出存量和增量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全部实行无偿使用,考核结果作为经营期限的依据,考核合格继续续期,否则将退出市场,并对现有合作经营模式向公司化经营模式转变提出了鼓励发展原则;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开展电召服务,引导巡游车经营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行业转型升级;要求继续深化“阳光蓝的”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威海市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驾驶员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

50个主流车型中都有可以在威海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型号

根据国家文件的有关精神和授权,威海市将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作用,对网约车规范有序发展。

网约车进入威海以来,平台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优势,整合了供需信息,提高了出行效率,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打车难”。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大量非营运车辆参与经营,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不足,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专车”平台主体责任不明确,乘客安全得不到保证,大量的信息安全存在风险等。

《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把安全与服务放在首位,结合威海市实际,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责任以及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了细化,履行好国家赋予的三项许可,同时对平台公司、驾驶员的服务规范以及乘客乘车规范进行了细化规定。

那么,要成为网约车驾驶员需要什么条件呢?除了满足国家办法中对驾驶证、驾驶经历以及相关犯罪记录和无吸毒、酒后驾驶、相关违法驾驶记录等要求外,威海市进一步明确了从业年龄和居住证明等要求,即要求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证,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

什么样的车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呢?在满足国家办法中对车辆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威海市坚持乘客为本原则,重点考虑乘车安全性、舒适性、动力性等因素,同时考虑威海市为沿海旅游城市定位以及低碳环保城市发展要求,主要从轴距、发动机功率、车辆价格等以及新能源车续航里程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威海市对车辆参数指标的要求,在国内其他城市落地细则中也有体现,主要是为了使网约车和巡游车错位发展,满足乘客高品质、个性化、差异化服务出行需求。记者初步统计发现,按照征求意见稿确定的标准,包括大众帕萨特、丰田凯美瑞、日产天籁、标致508、起亚K4、现代索纳塔8等接近50个主流车型中都有可以在威海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型号。

征求意见稿还对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行为提出了规范发展原则,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属于民间自助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成本分摊以及禁止性行为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划定其与非法营运边界,明确要求不得以提供合乘服务名义从事非法营运。

篇6:北京市网约车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北京市网约车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近日,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意见稿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须有北京户籍,车辆须是北京牌照。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

网约车驾驶员须是北京户籍;取得北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申请办理网预约车运输证的车辆,须有北京市号牌,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或1.8T、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

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而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征求意见,对于车辆和人员有了明确限制,须为京人京车。网约车车辆应符合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须是本市车辆号牌的5座三厢小客车或7座乘用车,车身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网约车驾驶员应符合网约车驾驶员资质条件。须为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核发的驾驶证件,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身体健康,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等。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及名下车辆,必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且名下没有其他的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驾驶自有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网约车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

篇7:宣城市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附意见稿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市政府拟出台《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为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现将《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12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宣城市政府法制办政策法规科收(邮政编码:2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网约车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gw@163.com

附件:《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月30日

篇8:宣城市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附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规范》和《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九部门《关于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履行安全责任主体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管理实行市、县(含县级市,以下同)“分级受理、属地管理”。

第四条 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合法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分支机构从事网约车经营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出具第五条(二)、(三)项省级相关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的证明材料;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载明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许可所在地;经营期限为8年。

第八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本市、县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应在市、县公安机关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且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所在区域与拟从事经营服务区域一致;

(三)排量不低于1.6L,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mm;

(四)行驶证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时间不超过3年;

(五)不得喷涂有巡游出租汽车相同颜色、标识,不得安装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

(六)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固定车载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分别接入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

(七)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并经检测合格。

(八)车辆按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第十二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见附件2)

(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安装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

(四)车辆彩色照片或照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供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的,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网约车经营者或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或者取得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居住证;

(六)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市、县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申请人前款(一)、(二)、(三)项相关背景信息,并确定专门部门为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篇9:成都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篇10:成都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原则:推进出租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

成都市交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以来,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融入出租汽车行业,“滴滴”“优步”“神州”等网约车服务在成都逐渐兴起,在提高出行效率、便捷群众出行、缓解“打车难”的同时,对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也造成了不公平竞争,网约车经营主体责任不清及乘客的乘车安全、信息保障等问题亟需规范。

据悉,自今年8月份以来,成都市交委先后组织邀请了巡游车企业、驾驶员、乘客代表,出租汽车协会、网约车平台公司、部分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宣贯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建议意见。同时,邀请来自省社科院、西南交通大学等专家学者对两个文件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证,履行并通过了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等。继10月14日至10月20日期间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建议意见800多条并认真进行了研究和论证之后启动了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

“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是本次新政制定的原则之一。”该负责人说。

据悉,《实施细则》共七章37条,包括管理职责、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等方面,均作出了详细说明和要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方面,要求须在成都设立服务机构,具有相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向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根据规定,经营区域为成都全市行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为5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篇11:成都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我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成都高新区和成都天府新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并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并向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其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其中应包括车内人员伤、亡赔付保险方案以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为5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四川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九条拟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四)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五)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拟在本平台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在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预约出租客运”登记后,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

我市巡游车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一条在我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最近5年内在我市没有被吊销巡游车从业资格记录,最近5年内在我市没有被查处从事仿冒巡游车营运及其他非法客运经营的记录。

(六)身体健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我市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我市的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内部安全保卫、治安防范等主体责任。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并保存服务车辆每年的保养维护、保险购买和审验记录,监控并记录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始终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对不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逾期未审验、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或已经达到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立即停止向其派发营运任务并及时提请车籍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获取驾驶员每年身体健康状况、遵纪守法等记录,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及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驾驶员,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解除与该驾驶员的合同或者协议,并及时提请驾驶员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连续12个月内因服务中违约被核实达3次及以上的;

(二)驾驶证1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

(三)因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

(四)组织、煽动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的;

(五)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

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网络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乘客因乘坐网约车引发矛盾纠纷,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处理,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乘客投诉处理率应达到100%,并切实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建立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制度,及时处理乘客失物查询,并在48小时内答复。对驾驶员涉嫌侵占乘客财物的,应及时上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并不得巡游揽客,也不得在机场、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驻点候客区域揽客。网约车营运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巡游车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其经营区域为巡游车许可的经营区域。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遵守成都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并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应当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实时共享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五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机构所在地、网约车车籍所在地、网约车驾驶员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经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网信、发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三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五、二十三、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三十六条巡游车从事网约车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11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篇12:南昌网约车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出租汽车

【征求意见稿出炉】

今年起经营权一律无偿使用

11月23日,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在官网公开《南昌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南昌市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三份文件。

根据《南昌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自2016年1月1日起,南昌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不得变更,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行业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该市出租汽车经营期限为5年。车辆营运许可终止后,经营者可重新申请许可。

同时,引导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减少车辆空驶,提升运营效率;推广使用符合规定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支持巡游车经营者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

●“网约车”

运价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指导结合

A.“网约车”公司:需申请执照,经营有效期限为4年

根据征求意见稿,南昌市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有效期限为4年。有效期限届满,若要继续经营的,需在经营期限届满前30天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经营,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B.“网约车”车辆:购置计税价格12万元以上

根据征求意见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符合的条件包括:本市车籍,7座及以下乘用车;燃油车辆档次高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其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轴距为2700毫米以上,且达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日期未超过3年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未达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C.“网约车”司机:本市户籍或有居住证且需持证上岗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包括: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居住证,年龄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记录。

D.“网约车”安全:乘车发生安全事故有保险可获赔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先行赔付。

E.“网约车”运价: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结合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F.监督管理: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本市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举报: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不提供出租汽车票据的;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私人拼车

每公里合乘费用不高于巡游车公里租价的50%

根据《南昌市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分摊费用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每公里合乘费用不得高于巡游车公里租价的50%,除此之外,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不得收取时间计费或其他任何费用。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司乘反响】

司机关心考证难度 乘客关心是否涨价

网约车运营管理岗位职责

天津市网约车细则

温州网约车实施细则全文

青岛网约车新政征求意见

广州网约车考试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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