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起草民事答辩状的注意事项,本文共7篇,欢迎参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本文原稿由网友“a495”提供。
篇1:起草民事答辩状的注意事项
起草民事答辩状的注意事项
一、看是否属于法院“主管”
有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因当事人片面陈述事实或法院失误而立案后,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即可令对方“败诉”,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
一方面,如果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直接到法院起诉,即可明确向法院说明案件应由政府“主管”,不属于法院“主管”;另一方面,即使经过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起诉,亦可向法院说明,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二)需“复议前置”的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类案件未经“复议”直接起诉法院的,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未经复议法院无权审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后,需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未经伸裁直接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
(四)依法属于经济仲裁的案件
有些经济纠纷,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XX市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应由经济件裁委员会仲裁,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二、看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些案件虽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但当事人应当向“彼”法院起诉,而错误地向“此”法院起诉,这种情况,当事人答辩时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某甲在北京西城区居住,某乙起诉甲要求返还欠款却在东城区法院起诉。某甲答辩时即提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另外,坯存在“级别管辖”。如: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却在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答辩人也可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三、诉讼主体是否有误,是否遗漏主体
(一)原告主体有误
《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原告不符合该规定,即可向法院提出。常见的如:未成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形,再如:欠弟弟钱,哥哥作原告起诉的情形。
(二)被告主体有误
司法实践中,被告主体有误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原告为了加大胜诉概率,千方百计的多列被告,报定“宁可错告一百,不可漏告一个”的心态,将可能承担煑抂的主体全部列上,导致被告主体有误;二是原告本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法律关系的把握不准或事实认识错误,将不应当作为被告的主体起诉。
错列自然人为被告的,如;职工或雇员在为单位或雇生履行“职务”中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致人损害引发的纠纷,应由单位或雇主承担责任的,受害人可能误把职工或雇员列为被告;再如:纯个人债务,却将合伙人或合作伙伴列为被告等。
(三)是否遗漏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有些案件的责任人或义务人不只是一个人,如果除答辩人外还有其他责任或义务主体,答辩人即应向法院要求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其中主要有:共同债务人、共同侵权人、依法应当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从学理上说,就是在案件中应当承担责任或义务主体的均应当参加诉讼,否则只由一个或部分人承担即不公平。
如果答辩人发现上述诉讼主体有误、遗漏主体的情形,即应该向法院提出。从而免除或减轻自已的责任或义务。
四、起诉期限及诉讼时效
(一)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予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如果答辩人发现存在上述“不得起诉”或“不予受理”的情况,答辩时依法提出。
(二)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如:前文中提到《土地管理法》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再如:当事人接到一审民事判决,对判决不服应当在15日内提出上诉,超过15日视为放弃上诉。
如果当事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答辩人即应向法院提出。
(三)诉讼时效
如果当事人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答辩人发现超过诉讼时效可依法提出。
五、要敢于或善于承认有关事实,切忌全盘否认
一个案件往往是由许多事实组成的。一般情况下,对方之所以起诉或上诉,是有其“事实和理由”的。很多当事人在答辩状中,只要对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自己不利,便全盘地否认,这是最不可取的。不仅给法官一个“态度不好”的印象,而且更关键的是,“铁的事实”是否认不了的。对否认不了的事实最好办法就是大胆地承认,如承认过错,表示歉意等。
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篇2:民事答辩状应注意事项
1. 制作一审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
起诉状中的内容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针锋相对,直接指出并予以反驳;没有明显错误的,可以根据被告的观点进行立论。
案例 J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黑龙江省Q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年 7月初,原告J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Q厂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国道主干线至被告厂区的公路施工工程,工期为60天,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格标准,工程价款以路面面积为计算单位,每平方米180元。由于勘查不到位,施工路段存在的软基路段没有事先勘查出来,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在作出设计变更决定时,只对工程量作出了预算,没有对工程价款作出预算。原告按照设计变更继续施工。至9月 21 日,路面工程完工,路肩、边沟、桥涵、路灯安装工程没有全部完工。月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101万元。
接受被告的委托后,笔者认真审阅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施工路段实地察看了施工现场的现状,还到设计单位咨询了工程施工方面的一些专业问题。在基本了解案情和理清双方争议焦点的基础上,代被告制作了答辩状。
范本 一审答辩状
篇3:民事答辩状应注意事项
答辩人:黑龙江省Q厂
住所地:J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被答辩人:J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J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所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是“以水泥面为计算单位,每平方米180元”,而不是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工程价款路面三层以上每平方米180元”。
第二,被答辩人的确是在2002年9月21日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被答辩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提前竣工”。因为:一方面,截止到2002年9月21日,被答辩人只是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工程的内容除路面以外还包括“路肩、边沟、桥涵和路灯”等附属工程,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是2002年9月30日(含养生期)。按照公路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养生期一般在14—21天。照此计算,被答辩人应当在2002年9月16日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才可以说是“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一直到 2002年9月21日,被答辩人只完成了路面工程的施工,究竟是谁违约显而易见。
第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并未按照施工进度付工程款”也并不是事实。按照双方代表于2002年10月18日签字确认的《Q厂支路路面实测结果》可以确认:路面面积是8,246.3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80元的价格计算,合同价款总额应当是1,484,337.60元。而截止到2002年10月底,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累计支付工程款120万余元。这怎么能说答辩人没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呢?况且,该项工程并没有通过黑龙江省JF公路工程指挥部组织的统一验收,因此,双方也没有进行最后的工程结算。在这种情况下,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显然是于法无据的。
第四,答辩人承认设计变更部分导致了工程价款的增加,但是,在设计单位没有提供预算资料之前,答辩人无法确认该部分价款。答辩人承诺,在设计单位提供预算资料或者工程经过指挥部验收合格并确认工程量之后,答辩人可以先参照去年的工程定额费用拨付工程款,待统一决算后进行最后的结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一种明显的恶意诉讼行为,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同时,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权利。
此致
黑龙江省J市中级法院
答辩人:黑龙江省Q厂
2002年12月12日
由于向法院递交答辩状之前,已经将需要举证的证据全部收集完毕,在制作答辩状时,很容易就找到了双方争议的焦点,也就非常容易地提出了与原告的诉讼请求针锋相对的答辩意见。令人费解的是,在收到被告的答辩状之后,原告不但没有认真考虑被告的答辩意见,反而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46万余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8万余元,也就是未结算的28万余元加上设计变更部分的10万余元。从这个数字来看,原告的诉讼实际上是失败的,因为法院判决的金额就是其应得的金额,而且被告并没有拒绝支付的意思表示,实际上也没有不履行支付义务。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原告不一定都是有理的,被告也不一定都是无理的,应诉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提供有力的证据,从而进行有理、有力、有节的辩驳。
2. 制作二审民事答辩状时,内容要全面
由于上诉人的上诉不仅针对被上诉人,往往也会针对一审判决,因此,在进行二审答辩时,不仅要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作出反驳和辩解,还要对一审判决的程序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和准确、采信的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等方面作出适当的回应。
下面以案例为例,介绍二审答辩状的写作方法。
案例北京R公司诉辽宁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年2月,北京的R公司与辽宁省P市的X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约定由X公司在黑龙江省D市交付货物。合同签订后,R公司先后向X公司支付了 1,700万余元货款,而X公司只交付了价值1,400万余元的货物。底,R公司致函X公司,要求返还剩余的260万余元货款。X公司回函表示,尽快派人与R公司对账。时间很快到了12月初,X公司始终没有任何对账或者解决欠款问题的举动。眼看诉讼时效即将届满,R 公司委托律师向黑龙江省D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范本 二审答辩状
篇4:民事答辩状应注意事项
答辩人:北京R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PM工业区1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P市X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P市X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D市中级人民法院D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第一,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定性并不会对本案产生任何程序或者实体上的影响,况且被答辩人在原审答辩状中已经自认了“实际履行时双方并未按照加工合同之约定履行”的`事实。因此,原审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并判决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第二,被答辩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料价格上涨”的事实,因此,原审判决根据被答辩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的价格,认定双方交易的单价为每吨16,900元是正确的。
第三,由于被答辩人是在其设在D市的加工厂将原料加工成成品的,该加工厂距离约定交货的地点不足3公里,被答辩人的代理人在原审过程中自认两地点之间的运费是每吨15元。原审判决在被答辩人自认的基础上作出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第四,被答辩人已经在原审答辩状中自认:“在合同期间我公司提供的货物其中有一批36吨,以抽检不合格为由被退回,我公司提出异议后,并请原告检验人员重新检验为合格”。但是,被答辩人并未提供能够证明被退回的36吨货物再次交付给原告的证据。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也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R公司
8月29日
3. 答辩状写作规则
无论是一审答辩状还是二审答辩状,在写作时都要做到内容简短、精练,不要长篇大论,不要对原告或者上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人身攻击,切忌受委托人的影响而感情用事。有些时候,可能由于接受委托的时间较短,准备时间不足而造成对案件事实不甚熟悉或者情况不明的被动局面。在这种情况下,答辩的内容可以围绕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请求或者上诉请求是否合法、合理等不涉及案件事实的次要方面进行,以免由于在情况不明时仓促涉及事实而构成自认。
4. 按时提交答辩状
在律师的执业实践中,经常有律师主张在答辩期内不提交答辩状,以免对方当事人事先摸清委托人的底牌再重新组织证据或者变换诉讼策略。本人认为,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固然可以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但是,它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还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律师形象,歪曲了诉讼在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的作用,不应当提倡。
篇5:如何起草民事诉讼答辩状
如何起草民事诉讼答辩状
1.答辩状的功能
1.1民事案件答辩状是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给予的书面反驳意见。
1.2民事案件答辩状应当具有如下功能:
(1)直接反击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本性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2)在不能根本性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减轻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3)通过策略性否定原告主张的重要事实,转移举证责任,增加原告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
(4)策略性降低原告胜诉预期,在案件整体对委托人不利的情况下为调解结案创造条件。
2.答辩状的制作原则
2.1民事案件答辩状在形式上应当坚持简洁、美观的原则,且易于被裁决书直接援引;在内容上应当做到逻辑简单、观点明确,便于法庭界定无争议和有争议事实,便于法庭归纳争议焦点,便于法庭重新分配举证责任。
2.2民事案件答辩状应当与已方的证据组织、举证意见、质证意见、代理意见保持一致,且应当在诉讼程序中不断提升其内在逻辑性和体系性。
2.3民事案件答辩状应当遵循内容极简原则,篇幅达到最有效率的阻止原告诉讼请求的成立即可。
3.答辩状的内容
3.1民事案件答辩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总体反驳意见;
(2)对原告主张事实的反驳意见;
(3)对原告有关法律适用方面主张的反驳意见;
(4)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计算方式及计算结果的反驳意见。
3.2民事案件答辩状的内容原则上应当与最终提交法庭的证据一一对应。
3.3民事案件答辩状的内容,必须最大可能的避免自认对已方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事实。
3.4在确认民事案件答辩状的'内容,应当充分预测其对原告及法庭产生的影响,以及原告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并确定可行的反应对策略。
3.5最终确认的民事案件答辩状内容,应当有多层次证据支持,具有足够的兼容性,可以应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答辩状的制作准备
4.1民事案件答辩的准备内容:
(1)找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并分析其映射关系;
(2)确认影响原告诉讼请求的关键性事实及依据;
(3)逐句核对原告在其民事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是否与所提供证据一一对应,将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标出,然后分析缺乏该证据后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影响;
(4)要求委托人就全案提交证据,并依据提供的证据最大限度的归纳案件事实;
(5)就证据进行策略分析,确认原告最大限度的收集到证据的范围;确认我方最大限度收集到的证据;确认我方能够提交证据原件的范围(即确认哪些证据不能提供原件);
(6)依据对证据的策略分析,结合委托人确认的事实,按本指引确认答辩状内容。
4.2在制作民事案件答辩状时,应充分利用原告在其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清单中自认的对我方有利的事实。
5.民事案件答辩状通常由以下模块组成:
(1)案件信息;
(2)标题;
(3)答辩人的自然状况;
(4)答辩状首部;
(5)正文;
(6)结尾。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xxxx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xx年09月20日
篇6:民事答辩状的写作注意事项
民事答辩状的写作注意事项
1. 制作一审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
起诉状中的内容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针锋相对,直接指出并予以反驳;没有明显错误的,可以根据被告的观点进行立论。
案例 J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xxx省xxx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xx 年7月初,原告J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xxx省xxx厂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国道主干线至被告厂区的公路施工工程,工期为60天,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格标准,工程价款以路面面积为计算单位,每平方米180元。由于勘查不到位,施工路段存在的软基路段没有事先勘查出来,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在作出设计变更决定时,只对工程量作出了预算,没有对工程价款作出预算。原告按照设计变更继续施工。至20xx年9月21 日,路面工程完工,路肩、边沟、桥涵、路灯安装工程没有全部完工。20xx年11月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101万元。
接受被告的委托后,笔者认真审阅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施工路段实地察看了施工现场的现状,还到设计单位咨询了工程施工方面的一些专业问题。在基本了解案情和理清双方争议焦点的基础上,代被告制作了答辩状。
范本 一审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省xxx厂
住所地:J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被答辩人:J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J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所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是“以水泥面为计算单位,每平方米180元”,而不是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工程价款路面三层以上每平方米180元”。
第二,被答辩人的确是在20xx年9月21日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被答辩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提前竣工”。因为:一方面,截止到20xx年9月21日,被答辩人只是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工程的内容除路面以外还包括“路肩、边沟、桥涵和路灯”等附属工程,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是20xx年9月30日(含养生期)。按照公路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养生期一般在14—21天。照此计算,被答辩人应当在20xx年9月16日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才可以说是“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一直到 20xx年9月21日,被答辩人只完成了路面工程的施工,究竟是谁违约显而易见。
第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并未按照施工进度付工程款”也并不是事实。按照双方代表于20xx年10月18日签字确认的《xxx厂支路路面实测结果》可以确认:路面面积是8,246.3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80元的价格计算,合同价款总额应当是1,484,337.60元。而截止到20xx年10月底,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累计支付工程款120万余元。这怎么能说答辩人没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呢?况且,该项工程并没有通过xxx省JF公路工程指挥部组织的统一验收,因此,双方也没有进行最后的工程结算。在这种情况下,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显然是于法无据的。
第四,答辩人承认设计变更部分导致了工程价款的增加,但是,在设计单位没有提供预算资料之前,答辩人无法确认该部分价款。答辩人承诺,在设计单位提供预算资料或者工程经过指挥部验收合格并确认工程量之后,答辩人可以先参照去年的工程定额费用拨付工程款,待统一决算后进行最后的结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一种明显的恶意诉讼行为,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同时,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权利。
此致
xxx省J市中级法院
答辩人:xxx省xxx厂
20xx年12月12日
由于向法院递交答辩状之前,已经将需要举证的证据全部收集完毕,在制作答辩状时,很容易就找到了双方争议的焦点,也就非常容易地提出了与原告的诉讼请求针锋相对的答辩意见。令人费解的是,在收到被告的答辩状之后,原告不但没有认真考虑被告的答辩意见,反而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46万余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8万余元,也就是未结算的`28万余元加上设计变更部分的10万余元。从这个数字来看,原告的诉讼实际上是失败的,因为法院判决的金额就是其应得的金额,而且被告并没有拒绝支付的意思表示,实际上也没有不履行支付义务。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原告不一定都是有理的,被告也不一定都是无理的,应诉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提供有力的证据,从而进行有理、有力、有节的辩驳。
2. 制作二审民事答辩状时,内容要全面
由于上诉人的上诉不仅针对被上诉人,往往也会针对一审判决,因此,在进行二审答辩时,不仅要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作出反驳和辩解,还要对一审判决的程序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和准确、采信的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等方面作出适当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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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答辩也行,不答辩也行。
原因:一审必须开庭,理由可以在庭上说;不答辩没有不利法律后果,同时还可以防止对方提前知道己方意图;
2、二审则必须答辩。
原因:二审有两种审理方式,开庭审理和径行判决。如果法院采径行判决,不答辩则无法把辩论理由告知二审法院。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4、要注意针对性。
(1)针对对方所控事实错误之处,陈述事实真相。
(2)针对举证错误进行反驳。
(3)针对适用法律条文错误进行反驳。
(4)针对对方诉状逻辑错误进行反驳。
(5)指出对方不具备或已经失去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从而使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5、明确提出答辩意见和请求
(1)答辩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反映纠纷情况。如果对方说法有误,要求不合理,要据理辩驳;而对对方所述属实、要求合理的部分,是否认可,视情况而定。
(2)要充分用证据进行有力支持.
(3)语言要准确、朴实、简洁,有的放矢,避免空发议论。
篇7:撰写民事答辩状应注意事项
撰写民事答辩状应注意事项
1. 制作一审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
起诉状中的内容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针锋相对,直接指出并予以反驳;没有明显错误的,可以根据被告的观点进行立论。
案例 J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黑龙江省Q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2年7月初,原告J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Q厂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国道主干线至被告厂区的公路施工工程,工期为60天,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格标准,工程价款以路面面积为计算单位,每平方米180元。由于勘查不到位,施工路段存在的软基路段没有事先勘查出来,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在作出设计变更决定时,只对工程量作出了预算,没有对工程价款作出预算。原告按照设计变更继续施工。至2002年9月21日,路面工程完工,路肩、边沟、桥涵、路灯安装工程没有全部完工。2002年11月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101万元。
接受被告的委托后,笔者认真审阅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施工路段实地察看了施工现场的现状,还到设计单位咨询了工程施工方面的一些专业问题。在基本了解案情和理清双方争议焦点的基础上,代被告制作了答辩状。
范本 一审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黑龙江省Q厂
住所地:J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被答辩人:J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J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所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是“以水泥面为计算单位,每平方米180元”,而不是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工程价款路面三层以上每平方米180元”。
第二,被答辩人的确是在2002年9月21日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被答辩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提前竣工”。因为:一方面,截止到2002年9月21日,被答辩人只是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工程的内容除路面以外还包括“路肩、边沟、桥涵和路灯”等附属工程,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是2002年9月30日(含养生期)。按照公路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养生期一般在14—21天。照此计算,被答辩人应当在2002年9月16日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才可以说是“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一直到2002年9月21日,被答辩人只完成了路面工程的施工,究竟是谁违约显而易见。
第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并未按照施工进度付工程款”也并不是事实。按照双方代表于2002年10月18日签字确认的《Q厂支路路面实测结果》可以确认:路面面积是8,246.3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80元的价格计算,合同价款总额应当是1,484,337.60元。而截止到2002年10月底,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累计支付工程款120万余元。这怎么能说答辩人没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呢?况且,该项工程并没有通过黑龙江省JF公路工程指挥部组织的统一验收,因此,双方也没有进行最后的工程结算。在这种情况下,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显然是于法无据的。
第四,答辩人承认设计变更部分导致了工程价款的增加,但是,在设计单位没有提供预算资料之前,答辩人无法确认该部分价款。答辩人承诺,在设计单位提供预算资料或者工程经过指挥部验收合格并确认工程量之后,答辩人可以先参照去年的工程定额费用拨付工程款,待统一决算后进行最后的结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一种明显的恶意诉讼行为,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同时,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权利。
此致
黑龙江省J市中级法院
答辩人:黑龙江省Q厂
2002年12月12日
由于向法院递交答辩状之前,已经将需要举证的证据全部收集完毕,在制作答辩状时,很容易就找到了双方争议的焦点,也就非常容易地提出了与原告的诉讼请求针锋相对的答辩意见。令人费解的是,在收到被告的答辩状之后,原告不但没有认真考虑被告的答辩意见,反而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46万余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8万余元,也就是未结算的28万余元加上设计变更部分的10万余元。从这个数字来看,原告的诉讼实际上是失败的,因为法院判决的金额就是其应得的金额,而且被告并没有拒绝支付的意思表示,实际上也没有不履行支付义务。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原告不一定都是有理的,被告也不一定都是无理的,应诉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提供有力的证据,从而进行有理、有力、有节的辩驳。
2. 制作二审民事答辩状时,内容要全面
由于上诉人的上诉不仅针对被上诉人,往往也会针对一审判决,因此,在进行二审答辩时,不仅要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作出反驳和辩解,还要对一审判决的程序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和准确、采信的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等方面作出适当的回应。
下面以案例为例,介绍二审答辩状的写作方法。
案例 北京R公司诉辽宁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2005年2月,北京的R公司与辽宁省P市的X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约定由X公司在黑龙江省D市交付货物。合同签订后,R公司先后向X公司支付了1,700万余元货款,而X公司只交付了价值1,400万余元的货物。2005年底,R公司致函X公司,要求返还剩余的`260万余元货款。X公司回函表示,尽快派人与R公司对账。时间很快到了2007年12月初,X公司始终没有任何对账或者解决欠款问题的举动。眼看诉讼时效即将届满,R 公司委托律师向黑龙江省D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范本 二审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北京R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PM工业区1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P市X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P市X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D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D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第一,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定性并不会对本案产生任何程序或者实体上的影响,况且被答辩人在原审答辩状中已经自认了“实际履行时双方并未按照加工合同之约定履行”的事实。因此,原审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并判决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第二,被答辩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料价格上涨”的事实,因此,原审判决根据被答辩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的价格,认定双方交易的单价为每吨16,900元是正确的。
第三,由于被答辩人是在其设在D市的加工厂将原料加工成成品的,该加工厂距离约定交货的地点不足3公里,被答辩人的代理人在原审过程中自认两地点之间的运费是每吨15元。原审判决在被答辩人自认的基础上作出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第四,被答辩人已经在原审答辩状中自认:“在合同期间我公司提供的货物其中有一批36吨,以抽检不合格为由被退回,我公司提出异议后,并请原告检验人员重新检验为合格”。但是,被答辩人并未提供能够证明被退回的36吨货物再次交付给原告的证据。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也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R公司
2008年8月29日
3. 答辩状写作规则
无论是一审答辩状还是二审答辩状,在写作时都要做到内容简短、精练,不要长篇大论,不要对原告或者上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人身攻击,切忌受委托人的影响而感情用事。有些时候,可能由于接受委托的时间较短,准备时间不足而造成对案件事实不甚熟悉或者情况不明的被动局面。在这种情况下,答辩的内容可以围绕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请求或者上诉请求是否合法、合理等不涉及案件事实的次要方面进行,以免由于在情况不明时仓促涉及事实而构成自认。
4. 按时提交答辩状
在律师的执业实践中,经常有律师主张在答辩期内不提交答辩状,以免对方当事人事先摸清委托人的底牌再重新组织证据或者变换诉讼策略。本人认为,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固然可以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但是,它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还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律师形象,歪曲了诉讼在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的作用,不应当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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