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知识点

时间:2024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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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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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知识点,本文共4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欢迎大家分享。本文原稿由网友“宁宁”提供。

篇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知识点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注意:在上述两种情形中,某个合伙人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注意: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购买合伙人用于偿债的份额,又不同意将该份额转让给他人时,分为两种情形:①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全部财产份额时,办理退伙结算;②强制执行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3.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退伙

(1)财产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2)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3)退伙结算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知识点整理]

篇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有限合伙企业知识点

1.设立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注意:凡是《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的,适用该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例如登记程序),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仍然可以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普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而且不允许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出质与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有限合伙企业知识点整理]

篇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普通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此外,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1)对外代表权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监督权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查阅账簿权

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撤销委托权

受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5)异议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2.重大事项的决议办法

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不包括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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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无权代理与表见代

(一)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效力待定

1.被代理人追认--有效

(1)主动追认;

(2)经相对人催告后1个月内予以追认;

(3)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效

(1)明确拒绝追认;

(2)默示拒绝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催告--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应等待被代理人的回应

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4.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提示1】催告权不要求相对人善意;撤销权则只有善意相对人才能享有。

【提示2】本人如欲追认,应在善意相对人撤销合同之前追认;善意相对人如欲撤销合同,也应于本人追认之前撤销。

【提示3】此处的撤销权只须由善意相对人依法通知即可,不必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而在可撤销合同中,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二)表见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

(2)构成要件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

(3)构成要件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

【有理由相信】

①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②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权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4)法律后果:代理行为有效,直接约束被代理人。

2.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竞合

(1)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其为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①如果主张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行使);

②如果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有效。

(2)被代理人(本人)

①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即如果善意相对人选择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②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但该追认的作出应当在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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