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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对依法治村的内在观察
对依法治村的内在观察
一 我们知道法治道路可分为政府推动型和社会演进型两类。打开国门后,要“尽快”变革国内僵化的经济政治体制以应对外部的压力与挑战是使中国走上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的关键原因。在政府的推动下,依法治国已成为全国上下的一致呼声,而依法治村,也就成为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为使农民“懂法”以推动依法治村的进程,政府在农村积极开展了大规模的普法工作,这种普法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福利引导型模式,即由国家组织人力、物力来开展普法工作,引导村民逐步依据法律这种“正式规则”来规范自己的生产和生活。 十多年过去了,客观而冷静地看,农村普法取得的真实成效很难令人满意,村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过于迟缓,不少“正式规则”并未如预期所料那样落到实处。村民的法律意识很大程度上只是本村法治建设现状的反映,我们不能单单指望村民上好法制教育课、听好法制讲座,依据教科书、宣传册上的概念去形成和增强法律意识。因为村民们更为关心的是“活法”、是“现状中的法”。当我们反观农村现状时,就会发现普法宣传与法治实践之间存在着脱节,“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甚至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书面法律”( law in books )与“实效法律”( law in actual operation )之间的严重对立。村民们读完了从“送法进村”活动中得来的宣传册后,将其束之高阁,照旧依据着许多带有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民间规范来组织社会生活,来调整生产和生活中大多数的矛盾和冲突。这种民间规范作为一种传承性极强的“非正式规则”是不可能短期内仅仅以一套书面上的、外予的、理念化的“正式规则”所能代替的。例如,在许多村庄,有关外嫁女待遇的民间规范明明与书本上的“正式规则”所强调的公正、平等原则背道而驰(外嫁女在村集体经济分配中常常得不到公正的待遇),但仍然得到了相当多村民包括相当多外嫁女本身的认可,其在农村中也仍在有效的运作。 我们知道,与民间规范相比,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更具有优越性,更能够保证公平、民主的原则,也更能够保证村民的基本权利。但恰恰就是如此优越的法律,却无法较好的在农村得到实施,原因何在? 二 现代法律有效运作的前提假设一般是陌生人社会或个体主义社会。而在农村中,许多村民从出生、成长到终老,整个人生的过程中很少能够跳出一个“本人――亲人――族人”的有限的圈子,这个圈子是个地缘和血缘的双重封闭圈。土地仍是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村民们紧紧的依附于祖上留下来的土地之上。即使在地处广州,一年生产总值超亿的村落里,村民们对土地还有着相当强的依赖性,村民们收入的一个基本来源是在土地上盖楼然后出租所得的租金。这相对于绝大多数的、经济发展落后的农村中的农民仍以种植业所得作为主收入来说只是换了一种“靠地吃饭”的方式。村民们祖祖辈辈都生活在一块土地上,局限在狭小的区域里,人流、信息流的运动半径都十分狭窄,“这是一个熟悉的、没有外人的社会”。 至今,村籍仍然是外人进入村社难以逾越的门坎。在这一基础上形成的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血缘关系对村民有着很强的约束力,其依靠对血缘关系的认同来制约村民的行为;其以传统道德伦常为基本准绳,以血亲人情为基本取向,通常足以维护村社的基本安全和秩序。 在这样的农村熟人社会中,村民们对法律的需求是极其有限的。就算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农村里,尽管市场经济红红火火、外地人来来去去,但在本村人的圈子内,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性、封闭性以及文化观念的保守性、滞后性使得村民们的关系意识里仍旧与内地农村一样保持了一种以血亲人情为基础,追求平衡性的传统。村民与村民之间关系的建立往往还是立足于诸如“情大于法”、“公道自在人心”等一些传统的抽象的模糊准则之上,在追求伦理道德中的“义”时,常常极少会顾及到真正法律上的“正义”,即使在许多本应受法律调整的领域,村民们也往往坚持以宗法的儒家的“非正式规则”取代理性的可预见性的“正式规则”。村民们以“顾及面子”为出发点追求“人际关系和谐” 的心态普遍浓厚。在他们看来,要形成一个“和谐”的社会,依据伦理道德来进行教化乃是比依法治村更高级、更有效的手段。为避开外来的不通人情的法律,大家都愿意采用私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那么找谁来调解?村民们当然还是习惯于找家族组织或村长,而不会找“外人”。实施“村民自治”后,由于国家政权相对放松了对地缘的控制,从而使得农村中的家族组织又有所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长了农村中“调解”之风的盛行。由于在这种依据模糊原则的温情调解下,部分村民的权益极易受损,因此调解这一方式并不是所谓的村民们都“喜闻乐见”。由上可见,正是法律的“不实用”导致了村民对法律的冷漠,基于这种冷漠,若能产生对法律的信仰那才是怪事。然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 “需要是最好的老师”,只要农村社会关系的发展、社会结构的`演变没有达到使法律成为村民们生产生活中必不可缺的东西时,以传统农村为场景的法治实现起来就会千重万难。而社会关系的发展、社会结构的演变等是不能单单依靠法的发展就能实现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应把整个依法治村看作是一个涉及社会发展各方面因素的系统工程,要对那些非法律因素给予相当大的注意,例如政治的民主化、人际关系的合理化、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道德的提升等等,这些都可以说是建设和维护现代化法治的前提和保证。 三 那么我们应如何看待和解决在依法治村过程中“说法”与“做法”“两张皮”的问题。第一,我们对依法治村的进程必须有一个长期的清醒的预期。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法本身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尤其是在传统法律缺乏西方法律背后所深藏的那种形而上的对法的信仰崇尚和终极关怀,而专制特权思想、法律工具论却长期发达的历史根基上,中国现代法治之路尤显艰辛。因此,在法治起步阶段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惧法、怨法、避法等严重现象也就不足为奇。另一方面,法治的发展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的发展是并行的,而这些非法律因素的综合发展都需假以时日,尤其是传承性极强的文化条件的发展。因为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由父母而子女的言身教化要远比那些系统的理论来得更有影响。要使积“千年之大成”的传统文化在某些方面发生较大的转变无疑将是个漫长的过程。因此,目前农村中的二元结构式的法律秩序状态将会较长时间地持续下去。 但是,法律在农村的实施难并不能否定法律的完善和发展对于依法治村的意义,因为法律的存在至少为农村社会提供了一种调整方式,尽管用到的时候不多,但村民们在规避法律而采用“非正式规则”来讨价还价时往往还会以法律规范作为一个的参照标准。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将与非正式规则在讨价还价的动态平衡中逐步推进农村的法治化。我们指出依法治村进程中的不尽人意处,并不是要放弃法治的理念,而去一味的迎合村民们固有观念中的保守性和落后性;相反,这样做的目的是要通过把“法治”理论置于中国传统农村特定的社会文化情境中加以重审反思,加深对其历史和现实意义的认识,进一步确定其前进的方向,以使其在农村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法治只有走好本土化的道路,才能有效的解决两张皮的问题。我们有着悠久而深厚的传统文化存量,这些东西都积淀着祖辈们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智慧和经验。传统法文化作为一个活的历史连续过程具有极其顽强的生命力,并未因其是过去的东西而全部丧失其自身的价值。相反,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在农村中以民间规范、风俗习惯等形式获得了延续,进而影响着现代农村法律文化的面貌。法治的实现与否,关键不在法律制度表层的建构上,而是依赖于人们的自然习性和法的观念。我们可以通过引入外部法律制度来弱化农村中传统的民间规范,但我们相当长时期内还不可能真正彻底消灭民间规范后深藏的传统法文化,传统法文化仍然在深深影响着村民们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模式,并且通过这种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扭曲、抵制甚至架空了本本上的法律制度。而实施这种与实际生活有所脱节的法律制度所能取得的实效当然也就十分有限。因此脱开本土传统首先是一个可不可能的问题,然后才是一个应不应该的问题。 邓小平曾强调说:“中国的事情要按照中国的情况来办,要依靠中国人自己的力量来办。”[2]那么,怎么办?“……要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其出路就是:打破二元文化格局,寻求法律文化结构的内部协调,实现文化整合;中国法制建设的战略选择就应是:……高度重视公民的法律文化心理和法律价值观的培养,使其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变,使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性法律文化相协调”。[3]这样,在实施依法治村的过程中,我们就不能对从传统形态中衍生而来的非正式规则视而不见或轻描淡写。而要在强调通过政府的理性建构来规划和引导农村法治走向的同时,充分尊重非正式规则,并有必要为非正式规则保留适当的生存空间,甚至在法律制度供给时,也可将非正式规则的合理内容吸收到正式规则中来,从而尽可能的调和二者之间的偏差和冲突,最大限度的实现制度供给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平衡。这一点已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者,尤其是部分学者型党政官员的重视。如在《制度立区》一书中,作为广州市天河区区委书记的作者就曾指出:“通常,人们都说,在制定政策(包括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决策时,要从实际出发,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要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说到底就是在制度(正式的规则)供给时,要特别重视非正式的规则,也就是历史的、文化的、习惯的因素。”[4] 在依法治村的过程中,我们要首先走好一条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共同发展的道路,同时有意识的逐步走上“把正式的法律控制与非正式的其他社会控制相结合的道路”。[5]在另一方面,我们“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相互沟通、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妥协和合作将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否则,“结果只能是强化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的文化阻隔,造成两败俱伤”。[6]这种俱伤所带来的重要表象之一就是:在制度提供者看来,人们尤其是保留传统太多的农村人老是“生活在别处”。 四 在知道了如何解决好“两张皮”的问题之后,我们要想更好的解决因“两张皮”所引发的种种问题,诸如对于农村宽广的社会需求来说,现行法治方略及其实效过于单薄和狭窄等,就有必要跳出法治的本身来寻求解决途径,要重视非法律因素的发展对法治的推动作用,而当前极其紧迫和重要的就是要贯彻以德治村的方略,要德法并举、文明治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这一思想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对社会治理方式的认识又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重要手段。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互蕴涵和包容的一个整体,它们之间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对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来说,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也始终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依托和最终归宿,而道德规范,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能被提升为法律制度,以强化其规范力度;“法对道德规范的产生和发展,对道德规范的遵守,对人们道德观念的增强起着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同样,道德对立法、执法、司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增强,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7]法律是刚性约束,道德是柔性约束。在许多社会领域,只有刚柔相济,法律和道德双管齐下,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其本身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首先,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公正问题。……其次,法律难以触及人的心灵,解决不了人的思想问题。……第三,法律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统统管起来,而必然留有一些领域由道德来管理。”[8] 因此“……从深层意义上加以考虑,之所以把道德建设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虽严密,但法律也有它难以管辖的地方。”[9]法律是外在的强制性约束,是“外律”。道德关注的是人们的思想和内心活动,是人们内在的自我约束,是“自律”,这才是我们抑制违法犯罪行为之根本。 另外,“以德治国”方略的提出具有鲜明的时代针对性,是现实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一段时期以来,反传统已成为新的传统,我们的传统道德因此受到猛烈的破坏:十年文革的毁损;西方强势文化对传统道德的冲击;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飞速转换所引起的道德缺空等等。同时,在这段社会变革和转型的时期中,因常常出现法律制度短缺的问题,所以我们对于要加强刚性规范的建设注意得较多,相比之下对柔性规范的建设,即对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的建设的注意却还不够。传统道德受到了极大损坏,而在文化多样性下的主导道德的高扬还有待时日,因此西方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上的一些不良影响以及商品社会的负面因素也就容易乘隙侵入到人们的精神领域,从而使社会道德有所滑坡。在这一大气侯下,再加上村民的科学文化知识极其有限,就使得不少农村中封建迷信开始沉渣泛起,涉黑的宗族势力有所抬头,黄赌毒屡禁不止等等。因此,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设是时代的呼声。 再者,“以德治国”的方略既是现实的需要,同时又是对我国古代优良传统的继承。儒家思想具有由来已久的重德传统,在西周之初,周公就提出了“敬德保民”的思想,后人则进一步提出了“为政以德”“德主刑辅”等等治国主张。当然,我们所说的“德治”绝不等同于古代的“德治”,而是在对中国传统道德进行扬弃后,将道德建设提到了一个新的更高的境界,即要以社会主义道德治国。而“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和爱社会主义。同时,要求人们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爱护公共财产、提倡和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正确处理友谊、爱情、婚姻、家庭等关系,提倡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舍己为人、扶贫济困等精神。”[10]我们单从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中就可找到其传承下来的中国古代传统道德中的精华的合理的东西,例如:传统道德注重内心修养,通过强调“忠、信、孝、悌、礼、义、廉、耻”这样一些准则来调节人与人以及人与自身的关系,这在今天看来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传统道德中还蕴涵着许多的传统美德,诸如爱家爱国、敬老爱幼、舍生取义以及忠于爱情婚姻等。在农村中,这些传统道德中的精华、合理的东西往往仍是以风俗习惯、民间规范等非正式规则为载体,并在其运作中得以体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农村,德治的被强调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部分非正式规则的被重视,“以德治村”的提出使这部分优良的非正式规则被“正式的、上台面的”确认为治村方略。 最后,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贯彻执行“以德治国”的方略,就要严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高度上,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我们的村干部在治理村社的过程中就要亦此亦彼,学会用两条腿走路;要法德并举、文明治村;在不断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带动村民学好、用好、维护好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的同时,也要按照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来发掘当地风俗习惯、民间规范等非正式规则中的积极因素,并用好它,发扬它,不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而最为基本和首要的则是村干部们要带头实践、率先垂范、严于律己,做好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的带头人。总之,依法治村与以德治村不仅要并举而且两者本身是相辅相成、互相结合的。以德治村搞好了,就可以推动和巩固依法治村。 [参考文献] [1]伯而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4页。 [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3]刘作翔:《法律文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4页。 [4]曹鉴燎:《制度立区》,经济科学出版社,版,第244页。 [5]朱景文、[美]马考利:《关于比较法社会学的对话》,载《比较法研究》,(1),第65页。 [6]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66、71页。 [7] 李宁:《德法同构: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载《南方日报》,205月20日。 [8][9] 蒋述卓:《德法并举 长治久安》,载《人民日报》 年4月7日。 [10]黄建武、邓伟平、彭娟编著:《法理学教程》,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22页。
篇2:法德并举、文明治村-对依法治村的内在观察
法德并举、文明治村-对依法治村的内在观察
[摘要]为推动农村的法治进程,政府一直在强调依法治村的方略。然而,在农村法治实践中却出现了制度供给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失衡。在这一情境下,重视运用以德治村的方略则有助于解决因失衡而引发的种种问题,也有助于推动依法治村的进程,并最终实现农村的.长治久安。[关键词] 依法治村;民间规范;以德治村;社会主义道德
Paying Equal Attention to Law and Virtue, Ruling the Village in a Civilized Way
――――an Internal observation of Movement
of“Managing a Village According to Law”
Zhou Hua
(Law School, Zhongshan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275)
Abstract: To advance the process of the rule of law in rural areas, the government has been insisting on the strategy of “managing the village according to law”. However , during the practice of rule of law in rural areas emerges the unbalance between the institutional supplies and the social demands. Under such situation, to attach importance on the strategy of “managing the village by virtue” may contribute to the settlement of various problems caused by the unbalance, while it can also help to advance the process of “managing the village according to law” and achieve the long-term stabilization in rural areas ultimately.
Keywords: Manage the village according to law, civilian norms, manage the village by virtue, socialist morality
一
我们知道法治道路可分为政府推动型和社会演进型两类。打开国门后,要“尽快”变革国内僵化的经济政治体制以应对外部的压力与挑战是使中国走上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的关键原因。在政府的推动下,依法治国已成为全国上下的一致呼声,而依法治村,也就成为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为使农民“懂法”以推动依法治村的进程,政府在农村积极开展了大规模的普法工作,这种普法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福利引导型模式,即由国家组织人力、物力来开展普法工作,引导村民逐步依据法律这种“正式规则”来规范自己的生产和生活。
十多年过去了,客观而冷静地看,农村普法取得的真实成效很难令人满意,村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过于迟缓,不少“正式规则”并未如预期所料那样落到实处。村民的法律意识很大程度上只是本村法治建设现状的反映,我们不能单单指望村民上好法制教育课、听好法制讲座,依据教科书、宣传册上的概念去形成和增强法律意识。因为村民们更为关心的是“活法”、是“现状中的法”。当我们反观农村现状时,就会发现普法宣传与法治实践之间存在着脱节,“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甚至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书面法律”( law in books )与“实效法律”( law in actual operation )之间的严重对立。村民们读完了从“送法进村”活动中得来的宣传册后,将其束之高阁,照旧依据着许多带有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民间规范来组织社会生活,来调整生产和生活中大多数的矛盾和冲突。这种民间规范作为一种传承性极强的“非正式规则”是不可能短期内仅仅以一套书面上的、外予的、理念化的“正式规则”所能代替的。例如,在许多村庄,有关外嫁女待遇的民间规范明明与书本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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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实施依法治村方略的思路和对策
实施依法治村方略的思路和对策
实施依法治村方略的思路和对策一、实施依法治村,必须提高对依法治村的重要性及其必要性的认识
依法治村是指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运用各种法律途径和形式,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纳入法治轨道,从而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协调发展。依法治村工作是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基层依法治理、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举措。扎实有效地开展依法治村工作,对于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首先,依法治村是农村健全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证。在农村扩大基层民主,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只有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去规范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才能保证村民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其次,依法治村是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当前,农村基层工作在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道德行为评价中,出现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直接影响着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迫切需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依法建制,以制治村,使农村工作有章可循,按制办事。第三,依法治村是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管理模式和生产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民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也在发生变化,在改革和发展中,解决农村基层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化解各类新的矛盾,迫切需要大力加强法治,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经济、社会秩序。
二、深化农村普法教育,是推进依法治村的重要途径
普法教育是依法治理的一项先导性、基础性的工作,特别是在普法教育相对滞后的广大农村里,更需要加大普法教育的力度,寻找一条适合农村普法教育的新路子,以推进依法治村的进程。通过近几年开展的送法下乡等活动,我们从中发现在农村中开展普法教育仍存在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识难统一。有的农村干部把普法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当农民学法后,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时,反面觉得农民学了法,不听话,不好管,因而普法的积极性不高。农民学了法,懂得维护自身权益,但看到执法人员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时,便动摇了学法的信心,认为学法无用。二是普法教育的权威性、重要性有所下降。当前人们只顾追求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对那些费时费力而又难见直接经济效益的工作,则持回避、被动、冷漠的态度,因而普法工作在一些人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心目中的份量就大大降低。三是普法的内容难理解。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规范抽象的法律条文难理解,学不懂,记不住,影响了学法的积极性。四是效果难落实。由于农村普法存在着认识不足,人员时间难以集中安排,普法经费得不到充分保障等问题,尽管各级做了许多工作,但农村普法还是难以取得明显的效果。
对于当前农村普法教育所产生的这些困难和问题,无论是站在普法教育工作的全局来看,还是从社会发展的趋势上分析,都可以当作我们事业前进过程中遇到的正常现象。况且,在新形势下,农村普法工作的环境、对象内容、任务和方式方法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传统的工作方式方法已不适应要求。为此,要使普法教育能够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就必须紧紧围绕一个目标,实现“五个突破” ,做到“六个到位”,真正让普法教育深入人心,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
围绕一个目标。就是要以着力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推进农村各项工作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为目标。
实现“五个突破”。一是在普法观念上要有新突破,切实破除有法不依、学法无用的思想观念,提高普法的实效性,增强农民自觉学法的信心;二是在普法典型宣传上要有新突破,每年要突出宣传几个有影响的普法、学法、用法的先进典型,典型引路,推动全面工作的开展;三是在普法内容上要有新突破,改变“普法教育就是听话教育”的现象,帮助农民掌握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知识;四是在普法形式上要有新突破,要适应农民的口味,做到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并走出一条具有特色的普法新路子;五是在普法制度建设上要有新突破,使农村普法逐步制度化、规范化。要逐步建立基层干部定期学法制度,提高基层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做到“六个到位”。一是认识到位。各级要切实把农村普法工作摆上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舍得投入人力物力,把普法工作落实到位。二是领导责任到位。要把研究、部署、落实、监督、检查普法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明确将干部群众法律知识的提高作为衡量党政干部抓好普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并与其政绩挂钩,层层建立普法工作责任制,落实目标管理,把各级干部对农村普法工作的领导责任由“软”变“硬”。三是硬件建设到位。各地对普法要有领导分管,要有办事机构,要有现代化的普法设备。每个村委会争取做到六个有:有一个法制宣传栏;一个法制阅览室;一个法制广播站;一支普法骨干队伍;一套普法制度;每户一本法律读本。四是普法人员素质到位。农村普法工作能否落实,与普法人员的选拔使用,努力提高普法人员的自身素质,把他们培养成为精通法律、熟悉业务、作风扎实、事业心强、乐于奉献的普法骨干。五是效果到位。要深入农村基层调查研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农村普法工作落到实处。六是监督到位。坚持和实行“党委决策、人大监督、政府组织实施”的普法工作机制。认真抓好年度和阶段性的普法检查、总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每年组织人大代表对普法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听取普法工作汇报,推进农村普法和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
三、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实行依法治村的前提和基础
近几年来,我市在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方面,通过民主法治示范村居的创建活动,进一步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表现在:全市各村普遍实行了以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主要内容,以公布栏为主要形式的村务公开制度;普遍实行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村级民主政治建设跨出了可喜的一步,也为我市依法治村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了扎实的群众基础。由此可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依法治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村的生动实践,两者密不可分,辩证统一。因此,我们在大力开展依法治村的同时,必须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新形式下依法治村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民主氛围。
首先,必须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村工作结合起来,而这其中的首要问题是要解决依法建制。实行依法治村首先要有反映农村社会发展规律,代表村民利益和意志的村规民约,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广大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具体地说,农村应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一是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村两委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党员议事制度,明确议事内容和规则,确定活动方式、程序和时间,规定职责和权力;二是村务公开制度。要在村务公开的组织、内容、阵地、形式、程序、制度、档案、监督、整顿等十方面进行规范,变“要我公开”为“我要公开”;三是村规民约制度。要以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为依据,从实际出发,把握好个别和一般的结合点,制定出一套上合国家法律,下合村情民意,具体可行的村规民约。四是解决好制度化、规范化问题。在建章立制的过程中,应注意可操性,对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应怎么样做,不应怎么样做,做出明确规定,并尽可能进行定量分析,使之既便于遵守执行,又便于检查监督。
其次,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格的监督机制,既是依法治村重要标志的组成部分,又是实现依法治村不可缺少的手段和重要保障。一要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抓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克服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的倾向,要把抓好这项工作作为各级各部门有关责任人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进一步调动工作积极性;二要加强村级班子建设,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要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促使其转变思想观念,适应新形式下依法治村、民主治村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正确执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三要加强民主监督,做到“三结合”,“两突出”。“三结合”就是政务公开与党务公开相结合,政务公开与查处反馈相结合,政务公开与发扬民主相结合。“两实出”就是在内容突出重点,即重点公开大事、要事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在方法上真正监督。同时要建立干部廉政制度、民主评议村两委成员制度,加强基层干部的持为约束。
依法治村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消除旧的传统观念和人治影响,树立法制意识,也需要长期的过程,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作长期规划,长远打算,善于从解决具体问题入手,逐步强化人们的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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