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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浅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
浅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
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权进行监督,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加强和完善这项工作,督促公正司法,保障合法权利、遏制司法腐败,是发展、健全基层人大制度,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也是顺应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治意识的需要。 一、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权进行监督的性质 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在宪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宪法规定: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权是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并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国家权力,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源泉。宪法关于人大与司法权关系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司法权的人民性、国家性和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权的制约作用。国家司法权在其行使过程中受到多种监督。但从法律上讲,只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才是根本性的监督,这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力监督,是具有国家法律强制性处置权的监督(包括对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及错案的确认权、纠正权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权),故与其他监督有着法律上的本质区别。因此,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权监督的落实,是保障基层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真正实现的最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加强和完善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 宪法所规定的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最根本的制度之一,是人大的一项主要职能,也是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的法律保障。如果基层人大对这项极其重要的职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就容易给司法权的独立、公正行使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如果对基层司法机关违法行使司法权的监督和对司法腐败的惩治力度不够,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说是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失职。基层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对司法权的监督是法律监督,不同于民主监督等其他监督,因而不仅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义务,是对国家和人民的义务。放弃监督,就是对人民的失职。要使司法的独立与公正能得以长期、稳定的保持,仅仅依靠司法机关自身的教育整顿是远远不够的,最关键的还是来自于司法权外部的法律监督,也就是说,只有加强和完善人大的日常性监督,真正落实人大对司法权的制约作用,才能有效遏制司法腐败现象。当然,司法机关教育整顿的成功更是离不开人大的外部监督。 三、基层人大加强对司法权监督的主要途径 ㈠、严把主要司法官员提名、考核、选举、任命、罢免关。 审判、检察工作首先面对的是对各种复杂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对庞大的法律体系的具体适用,相对于行政活动而言,更具有专业性、程序性、规范性、严肃性,因此司法官员的选任要求比普通国家公务员更加严格。国家已颁布《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标志着我国司法官员的选任、管理的法律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笔者认为,选任主要的司法官员必须坚持两个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法律专业学历,参考《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对法官、检察官的要求,主要司法官员至少应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是应有稳健和公正的个人品质。决不能因为法检两院机关的规格高而成为解决、照顾某些官员待遇的台阶。人大在行使选举权、任命权时,必须预先做好资格审查,不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提名、选举和任命。已经任职但经考核不能很好胜任工作或存在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行为,给司法工作造成妨碍的,坚决予以罢免。 ㈡、建立对审判员、检察员的日常考核评议制度。 依据法、检两院组织法,审判员、检察员的任免权在同级人大常委会。而审判员、检察员是司法机关的中坚力量,大量的司法工作都由他们依法进行。因此,人大对司法机关官员的监督,除了主要的司法官员外,还应严格落实到对审判员、检察员的监督。具体地讲,将审判员、检察员的考核列入日常工作,严格以《法官法》《检察官法》来进行任命前的资格审查,做好民主测评和公示等工作,广泛听取群众及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任命后,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他们所办案件质量,听取群众意见、社会反映,如有不能胜任或违法乱纪者,坚决依法撤销其职务。只有这样,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才能体现出权威性。 ㈢、建立对重要司法工作方针、决议和司法文件的审查、备案制度。 不可否认,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向党委请示的多,向人大汇报的少,没有形成向同级人大汇报的.制度。根据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和党政分开、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应是大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上的领导,司法机关大量的业务工作是国家行为,应更多地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领导。这一点宪法、法律已有体现,如法律规定重大事项上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意见不一时,应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㈣、实行个案监督制度。 个案监督,是人大在监督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司法机关和司法相关人员是否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保障权利,都必然直接反映在案件上。人大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依法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意见,也需要涉及具体案件。事实上,司法机关所办的案件中仍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这些现象的发生,与司法机关的官僚作风、有关司法官员的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行为密不可分,一句话,司法腐败是司法不公正现象发生的根源。错案的存在,使得当事人四处上访申诉,倾家荡产,也使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和法律的威信、公正产生怀疑,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破坏了党和国家的威信。为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地方人大建立了对司法机关工作评议制度,有些地方人大纠正错案成绩显著。除了评议制度,人大还应建立对冤、假、错案督办的个案监督制度,对于通过各种渠道发现的错案,人大应督促有关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对具体案件跟踪督办。实践证明,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尚没有全面完善的现阶段,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单靠司法机关自身监督显然是不够的,人大依法开展个案监督,成为人大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督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合法权利的重要形式,因此,完善和加强个案监督工作不仅有助于推进人大制度建设,更重要的是,有助于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制度的确立,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一切权力腐败包括司法腐败问题。 四、提高监督主体素质,增强监督实效 面对新时期的新挑战,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不断提高自身依法监督的综合素质,才能切实担负起保证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的职责。 一是要增强敢于和善于依法监督的意识。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来制约权力,对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人大依法加强对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公正司法,维护合法权利工作监督,是人大接受人民监督,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贯彻执行依法治国方略的职责要求。要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司法不公的问题入手,依法监督司法机关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做起,用人民授予的权力服务于人民。二是强化人大机关队伍素质建设。适应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依法开创新世纪人大监督公正司法工作新局面,不仅要增强监督主体的素质,也要重视和强化新世纪人大机关队伍,使之能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开展对司法机关的工作监督,受理公民申诉控告与进行必要的个案监督,需要有能够与司法人员相对应的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的专业人才。人大机关要通过各种途径,重视加强人大机关工作班子成员的职业道德、法律专业知识等综合素质教育和培训,抓紧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现代民主政治、法治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具有法学理论素养、熟悉WTO的司法规则,勤学、重思、敬业,甘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精干队伍。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督促公正司法,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当好参谋与助手,以保证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始终适应我国新世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篇2: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
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
在我国,关于司法权的解释名目繁多,比较一致的是司法权就等于审判权加检察权。最新版的《辞海》是这样定义的:司法权即国家审判诉讼案件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分审判权和检察权,资本主义国家一般实行三权分立制,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都对产生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在中国,许多人往往把司法机关混同于政法机关,所谓的“政法机关”包括了公、检、法、司、安,其实,公安、安全、司法均为行政机关,是属各级政府所领导的部门。有些人列举司法腐败现象时,举出的例子往往不是司法机关所为,就是混淆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区别。本文所指的司法权即审判权和检察权,基层人大为区、县级。 一、司法权接受人大监督的法理分析和意义所在 1、司法权接受人大监督的法理分析 首先,司法权接受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要求与体现。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以人大监督为主体的我国监督体系的建立及其完善是国家政体的内在要求,其制度的产生直接来源于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而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因此,人大和法院、检察院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保证法院和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切实接受其监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意愿,也是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 其次,司法权接受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运作与监督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权力制约作为权力监督的一种模式很早就受到了人们的关注。我国与西方有着不同的历史与文化背景,在构建本国权力运行与监督制度时,突出强调了人民在国家中的绝对地位,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主要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进行监督,以防止权力失范,懈怠于行使其权力或过度滥用其权力,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法院和检察院作为这一监督模式中的一方与人大共生于国家制度。司法人员应当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并负责地提出合理的建议是其职责中的必然内容,人大积极行使其职责并不断完善监督方式,同样能够对司法权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司法权接受人大监督的主要意义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加强人大对“两院”工作的监督权,使审判和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对促进司法工作依法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人大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重要制度。人大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司法工作提出意见,并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缺点和错误,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有效推动司法工作健康发展,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二)加强人大监督,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人大代表直接来自于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直接代表了人民的意愿,反映人民的呼声和要求,司法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实际上就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就是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无疑是群众路线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反映,其有助于增强司法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 (三)加强人大监督,有利于创建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人大通过强化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考试、任前公示、人事任免、述职评议等活动,加大对司法人员任前任后的监督力度,有助于促进被任命的法官和检察官不断提升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以正其身,以民为本,正确处理好“为谁掌权、为谁办案”的问题,以良好、公正的形象多办“铁案”,切实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正义。 二、当前基层人大在监督司法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应该说,近些年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人大地位的不断提高,区、县级人大在对司法权的监督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认为,基层人大在司法权的监督上还有许多值得研究和改进的地方。 其一,认识上存在误区。长期以来,方方面面有一种片面的观点,认为监督就是支持,“寓支持于监督中”、“寓监督于支持中”,否则就是“找岔子”,“挑毛病”,“过不去”。片面强调监督的支持作用,尽量回避监督的制约作用,使得人大 监督“犹抱琵琶半遮面”,缩手缩脚,畏首畏尾。 其二,监督手段上刚性不足。在行使监督权时,普遍采用建议,意见等温和式的`方法,如对质询、特别问题调查、个案监督、罢免等刚性手段运用极少,使得人大监督难免流于形式;另外,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方法、范围等规定的原则性强,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伸缩性都比较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和各种审议意见,缺少法律机制保证其贯彻执行,往往使人大的监督权授予无制、行使无规,监督工作也就难有实效。 其三,代表执行职务的社会环境尚未完全形成。尽管《代表法》已颁布10多年,但仍有一部分人对代表法的法定权力缺乏足够的了解,认为代表仅仅是一种形式,又不脱产,无职无权,只不过开开会、画画圈、鼓鼓掌、举举手而已;另外,代表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代表职务意识薄弱,把代表仅仅当作一种“荣誉”,选举时竭尽全力争当代表,当选后又不认真履行职责;有的代表重本职工作,轻代表工作,在会议审议或视察活动中,认为自己人微言轻,提不出有价值、有建议性的意见。 其四,监督体制尚不完善。我国虽然实行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政体模式,但实际运行中,人大监督较为软弱,缺乏经常性,科学性。在基层,“两院”对人大的监督大多是汇报性的应付,且存在报“喜”不报“忧”,报“绩”不报“失”,即便如此,人大有可能还点头称是,这样以来,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实际上成为一种摆设,起不到通过监督制约、遏制司法腐败的作用。再则,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自身来说,立案侦察的职务犯罪案件没有外来机关对其监督制约,这其中虽有内部监督制约,但也是有限的,甚至成为空话,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立案的多判刑的少就是最好的例证,因而在这缺乏监督的权力中发生腐败也是必然的。对法院来讲,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由于我国法律弹性条款多,量刑弹性较大,造成了监督难到位,在办理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仅是被动式的事后监督,这其中因检察机关要花大力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积极性,再说,这种事后监督并不是件件跟踪“过滤”,通过“过滤”遏制法官腐败,而是带有“亡羊补牢”性,且这种“亡羊补牢”对法官很难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很难抑制法官的腐败侥幸心理。 其五,监督系统比较封闭。一方面,人大监督几乎是在自我封闭的内部系统进行;另一方面,缺乏与其他监督尤其是与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的配合和协调,缺少社会舆论的呼应和支持。另外,人大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也不尽合理,专业人才相对较少,客观上也制约了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加强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监督的几点思考 首先,人大监督机制,是它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关键。强化人大的监督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般都有议事规则,定期举行会议,到了会议期就要对“两院”有关工作情况履行监督职能。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也不会提出对“两院”工作的不同意见,特别是相反意见,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正常的,但有时候由于不了解有关情况,往往提不出意见,就只能例行公事,较为被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要动真格,就得变被动为主动,这就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的同时,还得了解和掌握实际情况,如果不了解实际情况,就只能“拍拍手”、“举举手”,不能推动、支持和帮助司法人员进一步把工作搞好。 (二)变一般监督为重点监督。对司法权的监督应放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或重点问题进行监督,应该把重点放在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上。如果群众关心的焦点或热点问题不放在监督之列,不予监督,就会影响群众的情绪,甚至危及团结稳定的大局。人大的监督工作就会同群众所关心的问题脱节,影响监督工作质量。 (三)变抽象监督为具体监督。人大的监督不能抽象化,大而化之,为监督而监督,流于形式,而必须根据法检两院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根据问题对“两院”工作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对“司法”工作的具体监督,就把监督工作的“走过场”、“官样文章”、“卖瓜人说瓜甜”的一类形式主义的东西堵住了。由于人大的监督源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指导实践有的放矢,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实际工作,这样才能更有效的加以监督。 其次,人大与司法单位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在人大与“两院”间建立良性的监督关系,需要从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对象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从人大角度来说,在监督过程中,人大可以把监督和支持有机结合起来,具体来说可以做到四个结合:一是监督与支持司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审议工作报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组织代表旁听庭审、开展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等方法,加强对司法权的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整改意见,但不作具体干涉,由司法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充分保障司法单位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二是监督与支持司法单位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相结合。人大通过召开会议、深入调研等途径,了解掌握司法单位在审判方式、检察方式、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改革情况,集思广益,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帮助排除改革中的障碍,积极推动司法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监督与提供帮助相结合。人大对“两院”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尤其是在办案经费、装备建设、执行工作等方面的困难和障碍,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帮助解决,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四是监督与建立联系制度相结合。建立好联系制度,不局限于一年一度的人大例行地对“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根据司法单位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和特点,采用多种形式强化监督。加强人大内司委与“两院”的对口联系,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和信息;每年召开2-3次人大常委会与“两院”联席会议,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安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审判工作备案等制度,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从司法单位的角度来说,“两院”应主动、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向人大汇报重大执法活动及办理大要案情况。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召开座谈会,征求、收集由人大代表提出的对司法人员的工作意见,及时整改。在人大代表中聘请执法监督员或特邀陪审员,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或参加庭审等活动,对司法工作进行动态和全方位的监督。二是坚持人大联系制度。采取多方位、多渠道联络措施,不断加强与人大机关及人大代表的联系。建立“两院”与人大的专门联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从事联络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制度,使法、检两院与人大的联系制度化、规范化。此外,还可以通过由“两院”领导当面或书面向人大领导汇报、及时向人大领导送呈阅件、邀请视察“两院”工作等形式,不断加强联络沟通。三是坚持督办制度。认真办理人大机关与领导批件,认真处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逐一登记、逐一列入院长、检察长督办事项,并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两院”在办理人大代表交办及其它非诉事项的过程中,严格执行最高司法机关确立的“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与严格高效”原则,既依法办事,做到对法律负责,又注重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工作,让人大领导和代表满意。 再次,人大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要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价值取向,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不妨碍司法人员独立行使权力为前提。在具体工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要依法开展监督。监督权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行使监督权的目的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及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此外,人大还应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行使监督权和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防止个人干涉司法工作,避免把人大监督司法变成个人或少数人审批案件,使人大的监督成为一种个人行为,影响司法公正。 (二)要维护司法职权。司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司法人员的职权。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要避免对案件提出具体意见,干涉司法人员独立审判权。司法活动是一项技术性、理论性、科学性都很强的工作。行使办理案件是需要经过专门的训练,没有专业知识和经过严格的程序是难以有所作为的。人大可以通过启动监督制约机制,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进行补充完善,防错纠偏,促进司法公正。 (三)要强化监督力度。人大可以积极探索与纪检、监察及审计等机关联手开展监督的形式,并把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作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重点,做细做实监督工作,确保司法人员秉公执法、廉洁办案。但是媒体也可能阻碍司法公正,在其间设立一道屏障还是必要的,若一味地强调媒体的监督,会将“司法拉进社会的同时也把社会拉进了司法”。 (四)要防止偏听偏信。人大在受理公民或单位的申诉、控告时,要避免先入为主,应充分听取司法机关的意见,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受到保护。篇3:人大信访室信访工作经验介绍―与人大监督结合解决问题在基层
人大信访室信访工作经验介绍―与人大监督结合解决问题在基层
信访是体察民情民心、观察社情民意的窗口,也是广纳贤言、为民遂愿,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渠道;是实现人民民主权利、推动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信访是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开展信访工作是应有之责。吴邦国委员长曾明确指出,“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也是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从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我们感到人大信访工作要纳入人大工作的整体大格局之中,特别要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我们人大信访办这些年来,综合人大信访工作的经验,学习“贵阳模式”,在信访工作上努力做到了定位创新、内容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模式创新、标准创新等“六个创新”,实现了在信访工作指导思想、信访工作重心、信访工作方式方法和信访工作作风等四方面的转变。近几年来,区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的接待和处理工作。仅今年来,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共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56件,来访120余人次,交办“一府二院”56件,已办结51件,市人大交办23件,已办结16件。为维护稳定,推动改革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大力推进信访工作的法制化。
重新修订《信访条例》,是信访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不仅为信访工作改革、发展、创新提供了保障,而且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全面、准确地把握新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一是抓好新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抓好有关配套制度建设。,二是坚持畅通信访渠道与维护信访秩序并重。努力建立信访新秩序;坚持创新机制与强化责任并举,构建信访工作新格局;三是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四是坚持依法办事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正确把握好信访程序原则,正确处理信访的交办。准确督办。五是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产生。
二、深化认识,健全制度,夯实信访工作基础.针对人大信访逐年增多,工作量年年加大的情况,常委会领导曾多次教育大家:人大信访上联国家大政方针,下系群众的实际困难,地位特殊,作用巨大,切不可掉以轻心。群众来人大上访增多,这是对人大的信任,更是对人大的期待,我们必须履行好自身的职责,都要树立人本思想,心系百姓。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决不能辜负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期望。为此,我们从基础工作抓起,落实了多项措施。一是加强领导。常委会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办公室及各工委负责人参加,经常研究、分析信访工作,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遇有重要信访常委会领导亲自接待、交办,办公室会同各工委及“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二是机构到位。区人大常委会增设了科级单位的信访办公室,人员编制2人,在当时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员少、任务重、工作忙的情况下,任命一名常委会专职委员为信访办公室主任,1名副科级秘书为专职信访员,最近,又提拔其中一名秘书为信访办副主任。三是人员到位。东宝区、乡(镇)各级人大都有信访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村级有以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人大代表)为组长的信访协调小组,目前全区配有信访专职干部12人,其中乡镇人大专、兼职信访干部9人,聘请了230多名各级人大代表担任信访信息员、协调员的工作,构建了人大信访的网络,从而使各类信访案件有效实现了“控源分流”。四是责任到位。东宝区人大常委会在信访工作中,探索和建立了人大信访工作“日事日毕、日清日高”的工作理念和责任意识,增强信访处理工作的实效,做到当天的事情当天完成,每天的'工作都要清理总结,每天的工作都要有新的提高,实现信访案件办理效率“全面提速”。五是制度到位。东宝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信访工作暂行办法》、《人大信访工作制度》、《人大机关信访受理范围》、《信访接待人员守则》等,并使相关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在操作程序上达到了规范化、制度化,使全盟各级人大信访工作向着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迈进。
三、热情接待,细致调查,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始终以饱满的热情、负责的态度接待好、处理好每一件信访,决不能让信访者失望。经过多年的探索,我们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信访工作程序。苗头性问题重防范,变“上访”为“下访”。接待调处工作重热情,变雷霆为细雨。人民来信,由信访工作人员及时拆封,认真阅读,详细进行登记、编号,摘其要点,该送领导批阅的送领导批阅,该转相关部门办理的转相关部门办理;对直接寄给领导个人的来信,信访工作人员登记后再交领导自己拆阅,按程序办理。群众来访,坚持热情接待,笑脸相迎,详细倾听陈述,认真询问,耐心记录,填好来访登记表。在具体工作中,注意把握好“热”与“冷”的关系。对情况明了又合法、合理的信访,做到立即处理、一步到位,有效地减少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对矛盾复杂、情况不明而期望值又较高的来访,首先热情接待,让他们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再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不属人大及其常委会受理范围内的问题,指明具体受理单位,尽可能减少来访人的无效上访。如今年10月接待一名妇女同志,反映区法院不受理其劳动仲裁案件。分析该女同志反映的情况,属政策法律规定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由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解决的问题,我们耐心细致地对该女同志作了解释工作,使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四、坚持三个结合,把信访融入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一是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和一些社会影响大的问题与专题审议工作相结合,2000年底,我们通过分析发现,近两年反映法院案件执行难的来信来访特别多。为此,我们在2001年上半年及时安排了主任会议,专门听取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汇报,深入分析研究了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区人民法院结合“案件执行年”和“创人民满意法院”活动,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强化执行效果。经过努力,执行大幅上升,2001年以后,反映执行不到位的来信来访不降了80以上。二是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信访问题与执法检查相结合。2002年,我们根据群众普遍对“公检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专项进行了对“四不案件”的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久立不侦、久侦不结”,“久办不诉、久诉不判”或“重罪轻判、以罚代刑”,缓刑过多等问题,其中对因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两名检法人员进行了刑事追究。三是把申诉控告信访与评议工作相结合,2004年,区人大常委会对“二院”副职进行述职评议,在评议走访调查中,几位代表反映栗溪尖山村一养羊专业户,春节期间羊被盗杀10余只,损失近万元。公安机关办案迟缓,检查院不批捕的问题,对区委、区政府“唱响山歌、发羊财”的倡导影响很大。我们结合评议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使该案得以顺利侦结。这样既加大了处理信访问题的力度,又加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效果很好。
五、服务大局,依法办事,诚信负责,具体处理好每件信访来人大的信访面广量大,反映的问题纷繁复杂。我们坚持从大局出发,具体分析,严格依法处理各种信访,力求得到更好的解决。2000年,子陵建泉村农民徐永兵在荆门市洋丰股份有限公司新线工程中,因爆破工伤致残,双目失明,诉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后,在区法院执行。因被执行无执行能力,徐永兵长期上访,得不到解决。到人大信访后,我们认真调阅了案卷,认真进行了分析,发现该仲裁中存在程序错误,严重遗漏了重要关系责任人,反复到劳动部门做工作,并责成区法院做出终止执行裁定。要求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使问题得以解决。
在信访工作实践中,我们深深体会到,要做好信访工作,一是忠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高度,把解决信访反映的问题放在夯实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中考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赞成不赞成,作为判断一切工作的重要标准,扎扎实实地解决问题,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二是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做工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是解决信访问题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必须牢固树立胡锦涛反复强调的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把百姓的冷暖挂在心间,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履行我们党“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庄严承诺。三是脚踏实地,注重实效,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区、乡(镇)、企业、社区、学校等基层单位,往往既是产生信访问题的源头,又是最早发现问题苗头的第一道岗,切实负起解决问题的责任。对上访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多做解释性的工作,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言之以法。要解决信访问题改进我们的工作作风、思想作风,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不得力、不到位的问题。对漠视群众疾苦,互相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和不作为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信访中有几点只得注意的问题:一是少数领导干部为人民服务思想谈化,深入基层少,作风浮飘,不能关心并及时解决群众期盼解决的有关问题,于是就通过上访.二是有的干部对处理长期遗留的问题缺乏主动负责的精神,没有得到群众满意。三是一些干部长期以来的官僚主义作风,对于群众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采取麻木不仁的行为,引起群众反感。四是少数干部自身廉洁自律差,他当权时,群众恐于权威;他职务变动时,群众就信访。五是一些领导法律.政策水平差,处理问题随意性大,不依法办事,使一部分人错误的认为上访会给其带来好处,给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虽然我们做了一些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人民群众的期望与信访工作弱化的矛盾,人们对信访工作的误解和重视程度、信访待遇等,给我带来了一些困难。工作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还需我们继续努力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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