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公告

时间:2024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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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告,本文共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zhejiangdt”提供。

篇1:公共租赁住房公告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将进入申请登记阶段。现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xx年5月3日开始。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满五年且实际居住满三年以上,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700元以下;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征收安置房和其他住房,未享受过房屋征收最低补偿等;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4、单身人士申请需年龄满30周岁且符合上述1-3条;

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6、规定的其他条件。

7、城区低保、特困职工等无房家庭优先配租,须提供相关证件。

8、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由事业单位性质以上人员担保。

(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1、新就业人员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五年;

2、持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取得暂住证(居住证)满三年;

3、劳动关系稳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4、本人和配偶在本市区域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属于我市新就业人员,其父母在本市区域范围也无私有房产且无租住的公房;

5、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无房产转让行为;

6、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

申请人自行从泰兴市房产管理局网站“表格下载”区域用A4纸下载表格,并按要求填写。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口所属社区提交相关材料;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交所在单位审查,由所在单位汇总,并附申请人员组合租赁的安置方案及单位担保函报泰兴市房管局。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523-876348xx

查询网站:

xx市房产管理局

年5月3日

篇2:公共租赁住房公告

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群体的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2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及审核工作,现将申请受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xx年9月26日至 2月28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租赁对象和条件: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13〕22号)规定,年满18周岁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以下三类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区城镇非农常住户口5年(含)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申请人未婚或者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必须年满35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1424元低于17732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的大学毕业生(要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就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经组织人事部门招聘的紧缺专业人员优先)且在本地工作,从工作(大学毕业第一次就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3. 申请家庭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412元(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在本地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含)以上;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创业人员(要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创业、就业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在城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2.申请人已被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或在本地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含一年)以上;

3.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3. 申请家庭20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412元(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住房审查范围和认定

(一)审查范围: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景宁县城区范围内的住房情况。

(二)以下情况视为有住房:

1.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分房政策;

3.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政策性住房等;

4.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5.提出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四、租赁标准、期限及租金

1.租赁房源。本期公共租赁住房坐落于人民南路(金园丽景对面),为59平方米、68平方米小套居型。

2.租赁期限。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如需继续租赁的,须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县建设局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县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除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申请人才公寓租住的两类人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内单身对象已婚的,且有两套公租房的,须在婚姻登记后主动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其中一套公租房的退房申请,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收回重新配租。

3.租金标准。20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租金按照景建〔2013〕133号文件及县政府文件阅办单精神执行,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为6元/平方米·月。今后根据市场租金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五、租赁申请、审核程序

(一)领取表格、准备材料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材料向户口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领取或畲乡政府网站(www.jingning.gov.cn/)下载以下表格,并如实填写:

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景宁畲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经济收入)证明表(一)》;

3、《景宁畲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表(二)》;

3、其他需要准备的材料。

(二)提出申请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原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结婚证或婚姻现状况证明(离婚、未婚、丧偶)材料及其他相关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证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及相关清单附件;

(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原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房产产权证复印件或无房证明原件;

(5)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6)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2、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原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或在本县城区居住证复印件;结婚证或婚姻现状况证明(离婚、未婚、丧偶)材料及其他相关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证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及相关清单附件;

(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原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的房产产权证复印件或无房证明原件;

(5)申请人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

(6)申请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第一次就业在职及期限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近12个月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

(7)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3、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原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或在本县城区居住证复印件;结婚证或婚姻现状况证明(离婚、未婚、丧偶)材料及其他相关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证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及相关清单附件;

(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原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的房产产权证复印件或无房证明原件;

(5)申请人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单位聘任证书(文件)复印件;

(6)申请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在职及期限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近12个月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

(7)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以上材料上报一份,统一使用A4纸,复印件由社区或用人单位审核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按材料清单顺序整理形成一户一档,由社区或用人单位经办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分级审核,分级公示

1、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初审后)或用人单位202月28日之后,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初审合格公示7天无异议的,汇总后及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员汇总表》(同时提供EXCEL电子版)一并报送县建设局审查;

2、县建设局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用人单位的审查意见之日起 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及其它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四)集中配租。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建设局根据房源数量及申请情况,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形式配租。

六、其他事项

1、户口、住房公积金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年限等期限计算至20xx月8月31日。

2、不详事项见《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xx]22号)。

3、联系方式:景宁县建设局住房管理科 0578-50824xx;

邮 箱:

办公地点:景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建设路1号)。

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

2、《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

3、《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

4、《景宁畲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经济收入)证明表》;

5、《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情况汇总表》。

xx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篇3:公共租赁住房公告

公共租赁住房公告

社区各住户:

20xx年6月29日到20x年8月28日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已经结束,从年10月15起将进行公示和入户调查工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一类申报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是我区城镇常住户口;(2)二类申报家庭户口性质不限且连续在区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或累计缴纳3年以上;(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低保低收入标准;具体细则可参考襄区住保办[2015]002号《襄州区公共租凭住房分配管理细则》。

经个人申请、社区初审、主管部门复核、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初步核定以下住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见附表)。

公示期内如自己所申报信息有错漏应及时与社区或保障办联系核实,逾期不反应的即为认可公示信息。对以上公示对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申报不实等现象欢迎举报。请及时向区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反映。

特此公示,公示期为7天。

联系电话: 07102823xx

xx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

年10月14日

篇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 区 的住房(产权人为 ),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 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此款适用除长期租赁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金总计为 元,每月为 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每月为 元),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此款仅适用长期租赁社会房源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 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 元。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 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

第十八条 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乙方(签名签章):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篇5: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 区 的住房(产权人为 ),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 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此款适用除长期租赁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金总计为 元,每月为 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每月为 元),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此款仅适用长期租赁社会房源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 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 元。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 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

第十八条 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签章):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意见(章)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

设施设备名称

数量

完好状态

甲方确认签字(盖章): 乙方确认签字(盖章):

《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夷陵区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简单住房租赁合同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

住房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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