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该如何维权

时间:2025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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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阴黑箍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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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站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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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工伤职工该如何维权,本文共5篇,欢迎大家前来参阅。本文原稿由网友“九阴黑箍抓”提供。

篇1:工伤职工该如何维权

背景故事:

来自湖北省的外来务工人员卢某是广东省肇庆高新区某企业员工。11月30日,卢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卢某家属找到高新区总工会求助。在区总、企业工会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卢某的工伤申请得到了区工伤认定部门的认可,卢某亲属将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约60万元,卢某年仅8岁的孩子和年迈的父亲将享受规定年限内合计1300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企业出于人道方面的考虑,同意承担卢某所有的医疗费用;区总还向卢某遗孀刘某转交了一笔慰问金。

近日,肇庆高新区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驻站律师郑静霞以此案为例,详解“工伤职工该如何维权”。

法律贴士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述案例中,交警部门认定卢某非事故的过错方,因此卢某应视同工伤,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特别提醒

提前下班,在合理期限内在途中遇车祸也可算工伤。提前下班问题应由单位予以纪律处分,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职工上下班途中遇车祸若要申报工伤,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如果有关部门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只出具了一份事故证明书,并不能就此断定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当事人可以收集相关的其他证据,及时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判决认定是双方负同等责任、或本人负次要责任,就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当事人可以持该生效判决书作为申报工伤的依据,到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工伤。

篇2:遭遇工伤,该如何维权

题要:近日,工人柯师傅向本报热线反映,他在市区一工地干活时,突然从工地架子上掉下,摔成重伤,全身多处骨折。住院期间,包工头拿出5万元钱作为医疗费,后来再不愿意出钱。无奈之下,他找到工程承包方,要求解决医疗费问题,但协商无果。这让他十分困惑。

近期又有不少工人向本报热线反映,工程经层层转包后,工人们在小包工头手下干活,没人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出了严重工伤事故后,巨额医疗费用小包工头又无力承担。

劳动者不幸遭遇工伤,该怎么办?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又将面临怎样的处罚?近日,记者就此走访十堰市劳动部门和相关法律人士。

反映:遭遇工伤索赔难

前面提到的柯师傅,在本市一工地上做临时工,该工程是由一家外地公司承包。去年12月1日,也就是柯师傅来到这个工地干活的第3天,他不幸从架子上摔了下来,全身多处骨折,当天被送进市区一家医院进行紧急治疗。后来,包工头个人拿了5元作为医疗费,柯师傅认为承包商也应出钱,但承包商却予以拒绝。柯师傅的儿子找承包商协商无果后,又去找包工头,包工头拒接电话,人也不知去向。柯师傅说:“从前期治疗到现在我已经花了6万多,把病治好还不知道要花多少钱,这几天还要做手术,但相关责任人都找不到。我想请律师打官司,但律师称,当初没签劳动合同,现在处理起来很麻烦。”

无独有偶,郧县的吴师傅也有类似的遭遇。吴师傅也在一个小包工头手下干活,主要是在建筑工地铺水泥板。上月12日,他在卸水泥板时,不幸从车上摔下来,造成肋骨骨折,现在还住在医院。吴师傅已经花了3800多元的医疗费,小包工头只拿了2000多元。现在工程已接近尾声,吴师傅联系小包工头,但对方说管不了,吴师傅希望晚报能关注此事。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投诉的这些案例中,多数都存在用工方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导致赔偿难。

调查:未签劳动合同,工伤难以认定

记者了解到,目前处理工伤赔偿问题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一批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一个鉴定标准来进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些私人企业老板法律意识淡薄,不给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一位负责人表示,目前建筑行业是工伤纠纷的高发领域。虽然相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一些用人单位总是置之不理。

同时,记者了解到,一些劳动者在找工作时,往往担心自己提出签约,会遭到对方拒绝,而忍气吞声不敢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这也成为造成工伤事故赔偿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很多农民工不懂劳动法律法规,加上他们流动性较大,一些企业也不愿意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史鹏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一旦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其它证据,劳动部门就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也就难以将事故认定为工伤,导致索赔困难。

警示:用人单位不缴工伤保险,或处3倍罚款

史鹏律师表示,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出了工伤事故后,工伤赔偿费用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用人单位可依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只出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缴了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费用,用人单位只需出很小的一部分。”史鹏律师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出了工伤事故后,原来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工伤严重,赔偿额很高,会给用人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

记者查找相关法律资料获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提醒:遭遇工伤,一定要收集好证据

来自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的一项数据显示,,全市共受理1850起工伤纠纷,完成劳动鉴定850人次,其中一些轻微工伤纠纷,在劳动部门的协调下,劳资双方已自行解决。“没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人作证,导致劳动关系取证难,是目前一些工人遭遇工伤后难以获得赔偿的主要原因。”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该负责人表示,不少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他告诫农民工,平时应多学一些劳动法律知识,并注意收集保存能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条、工资卡、出入证、考勤表、押金条、工作服等,万一不幸出了工伤事故,也能更好地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不幸遭遇工伤时,受伤职工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收集保存好能证明工伤发生时间、地点、经过、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这是将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关键。

那么,当劳动者不幸遭遇工伤后,该如何寻求工伤赔偿呢?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可以自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依法认定为工伤后,受伤职工可以就工伤赔偿问题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篇3:职工发生工伤后该怎么办

(1)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2)工伤医疗。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参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康复。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5)工伤保险待遇。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

1.发生了工伤怎么办?

2.发生工伤事故后 职工应如何就医?

3.发生工伤了怎么办?工伤怎么认定?

4.工伤职工怎么办理治疗手续

5.发生工伤后将将怎样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6.职工发生工伤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7.未为试用职工办社保发生工伤单位埋单

8.职工视为工伤的情况

9.如果工伤保险待遇“缩水”,职工该怎么办?

10.承包经营的企业发生工伤怎么办?

篇4:遭遇工伤应该如何维权

遭遇工伤应该如何维权

首先,工伤职工应该了解把握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单位的名称。

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单位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不知道用人单位的确切名称,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

2、寻找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关系证明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必备材料,没有这些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无法对工伤予以确定。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包括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证或上岗证等。

3、了解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会直接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承担,并且处理程序也会有所不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了解。

4、明确单位是否已经申请工伤认定。

不管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都是处理工伤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工伤后一年内申请。需特别注意,申请工伤认定有确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不到仲裁委员会、法院的支持。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虚假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5、与单位协商解决前,根据伤残级别和计算标准明确工伤赔偿数额。

协商解决多发生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这种情形下,一般没有劳动鉴定的结论,伤残级别和后期治疗费用无法确定,也不清楚工伤赔偿的计算标准,劳动者的权益多少会因此受到损害。所以,如果选择协商解决问题,应多咨询医疗专家、律师等,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干!

把握了以上的5个问题,接下来,就要按下面的步骤走了:

职工发生工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经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

篇5:发生工伤事故,员工该如何维权?

笔者在办理多起工伤案件中,惊讶地发现,很多员工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就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希望能够对所有的受害员工有所帮助。

1、平时应该注意保存劳动合同或者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号牌、工作服、工资卡之类),不要等到出事之后,才去找这些东西。这时,你可能会发现自己根本无法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如此很难维权。在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职工该如何证明自己与企业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呢?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注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千万不要错过了申请时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则可以按照雇佣关系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对于企业提出的协商解决要求,一定要慎重,切不可犯急而轻易答应。一般情况下,具体的赔偿数额需等患者出院且工伤等级或者伤残等级确定之后才能基本确定。在此过程中,最好请有经验的律师介入,否则难以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现实中,许多受伤员工通过协商获得的赔偿数额最终仅够支付后续治疗费甚至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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