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版

时间:2025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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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杭州市旅游条例》版

《杭州市旅游条例》(版)

1月1日实施的《杭州市旅游条例》规定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杭州市旅游条例

(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浙江省旅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旅游业发展的促进,旅游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为旅游者提供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文化体验、商务会展以及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资源。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推进旅游国际化和旅游全域化,建设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城市。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市场的开拓,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指导协调,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旅游区(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促进、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秩序维护、旅游纠纷处理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工作,组织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海事)、体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重大节庆、假日、赛事、会展等活动期间和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期间组织开展重点安全检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

第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信息共享机制,公开旅游经营者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开展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等行业自律活动,调解旅游纠纷,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对其协会会员实行诚信等级评定,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和行业诚信自律规则,促进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

第九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保障旅游志愿服务组织无偿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帮助。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旅游市场的开拓、旅游新业态的培育、重大旅游项目的扶持、旅游资源的保护、旅游专业人才的培养等。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促进本地旅游业的发展。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文化、体育等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和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当对与旅游融合的项目予以支持和引导。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旅游国际化行动计划,推进旅游产品、营销、功能、服务、管理、环境国际化。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建设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城市目标,制定本市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建立旅游宣传网点,加强对本市城市形象和旅游区(点)的宣传。

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旅游特色,确定本地旅游宣传形象并对外推广。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引导,制定支持旅游全域化的相关政策,推进旅游全域化建设。

第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本市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社会资源的开发,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创新工业旅游、文化旅游、会展旅游、体育旅游、水上旅游、乡村旅游、老年旅游等旅游产品,形成适应国内外不同层次旅游者需求的旅游产品体系。

第十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的推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乡村旅游服务提供培训、指导,打造旅游特色小镇,促进发展乡村旅游。

旅游资源丰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把乡村旅游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规划,加强乡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以及配套设施建设。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投资主体利用自有资源、乡村特色资源依法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引导旅游经营者开发区域旅游线路,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

第十七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和培育具有影响力、公众参与性强的特色节庆活动;鼓励培育多种形式的夜游项目;鼓励利用大型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十八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自驾旅游产品。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房车露营地、自驾游基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旅游者提供食品供应、水电保障、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安全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对旅游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加强监控。相关区域发生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可能对本地旅游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有关要求发布旅游预警信息。

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对本地旅游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关措施,扶持本地旅游业恢复和发展。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促进旅游投资的政策措施,依法设立旅游产业发展投资基金。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旅游信贷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

第二十一条 本市可以根据需要在重要旅游区(点)设立公安派出机构,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信息咨询、交通引导和便民惠民等旅游服务。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建立旅游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监测旅游实时数据,发布旅游服务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就相关信息与该平台实行数据共享,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向旅游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统计信息。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交通枢纽、旅游区(点)、旅游车站(旅游集散中心)、旅游码头及其他旅游者集中的场所设置公益性的旅游咨询机构或者导览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本地及区域相关旅游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水路旅游客运线路及其配套的旅游区(点)停车场、泊船区、服务站应当纳入城乡交通线网统一规划。

城市公共客运、道路、水路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以及公共自行车等其他公共交通载具网点的设置应当兼顾沿线的旅游设施和旅游区(点)的旅游功能。

在高等级公路、城市道路上应当依法设置主要旅游区(点)、旅游车站(旅游集散中心)、旅游码头的指路标志,设置指路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入城口和交通枢纽规划、建设换乘服务中心、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营地等,为旅游者提供汽车租赁、泊车、换乘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加强车站、码头、机场、商场等旅游者集中的场所与主要旅游区(点)之间的公共交通旅游专线建设,完善旅游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方便旅游者出行。

第二十六条 车站、码头、机场、旅游区(点)及其他城市主要旅游设施,应当设置多国语言的标识标牌,其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酒店、旅游区(点)等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和维护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特殊社会成员安全旅行和正常使用提供便利。

有关部门应当在上述区域推进公共卫生设施及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无线局域网络覆盖。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城乡居民利用带薪休假假期错峰旅游。

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职工合法休假权益。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旅游公共服务进社区,为城乡居民旅游、旅游投诉维权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本市在区域开发中应当统筹考虑城乡居民的休闲度假需求,逐步增加绿地公园、休闲广场等公共休闲空间的供给,建设沿江(河)、环湖、依山生态慢行系统,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休闲空间。

第二十九条 旅游区(点)应当按规定向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旅游者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状况,制定、发布和宣传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宣传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劝阻不文明行为。旅游者违反文明旅游行为规范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游客不文明旅游记录系统。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三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公布并严格执行。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旅游区(点)内已有的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改建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 涉及旅游环境的基础设施、交通、餐饮、住宿、文化娱乐、商贸购物以及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区、县(市)人民政府编制特色旅游区、乡村旅游、重大旅游项目等专项规划。

第三十四条 旅游区(点)以及具有旅游功能的重点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前款规定的项目前,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有偿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拍卖等方式进行,有偿转让的收入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管理。

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不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和合同约定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 特色小镇、特色街区等具有潜在旅游特质的区域开发、建设,应当兼顾旅游功能需求。

利用特色街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开发特色旅游项目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持其原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按有关标准进行调查、分类和评定,建立、更新旅游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调查和评定的旅游资源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有关部门和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篇2:新版《山东省旅游条例》

新版《山东省旅游条例》

11月26日下午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旅游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大众旅游和全域化旅游时代的到来,旅游市场出现了新的需求和变化,同时也出现一些乱象。针对这些乱象,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旅游市场的管理监督力度。

严禁另行付费项目

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未事先约定,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此外,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学会、俱乐部、车友会、媒体、互联网群等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投诉处理设定时限

条例中规定,对旅游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制”,并为旅游投诉的处理时间设下了“硬杠杠”: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者。

违规处罚力度加大

条例规定,如果旅游经营者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责令其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若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免费开放地点增加

在修订过程中,加大政府投资景区的免费力度呼声较高。条例规定,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和全日制在校学生等旅游者优惠或者免费开放,鼓励社会投资的景区向上述旅游者优惠或者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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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版《山东省旅游》(以下简称“条例”),明年元旦起施行。对于旅游投诉,将实行“首接责任制”。

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李春田表示,条例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首接责任制”,避免出现消费者投诉无门的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介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受理转办机制,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条例为旅游投诉的处理时间设下了“硬杠杠”: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者;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者说明理由。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有关部们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条例还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付费。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场所和另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示;未事先约定,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

针对现实中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从事旅行社业务,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现象,条例还明确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学会、俱乐部、车友会、媒体、互联网群等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此外,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要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篇3:「版」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区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条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1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5平方米。

属于旧城改造的,城市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0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0.7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35平方米。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其附属绿地面积低于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的,经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易地建设与附属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地面积进行确认。附属绿化工程经确认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签发确认文件。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实施屋顶绿化的,屋顶绿化面积可按照以下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覆土厚度0.5米以上不足1米的,按50%计算绿地面积;

(四)覆土厚度0.3米以上不足0.5米的,按30%计算绿地面积;

(五)覆土厚度0.1米以上不足0.3米的,按10%计算绿地面积;

(六)覆土厚度不足0.1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设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地面积:

(一)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不足1米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在建(构)筑物墙面实施垂直绿化,种植槽宽度0.5米以上且覆土厚度0.5米以上的,以其种植长度计算的绿化面积,可按照20%的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应当按照其绿地覆土厚度、宽度合理配置植物,发挥植物的生态效益。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确定的附属绿地面积的20%。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附属绿化工程确认文件;不能提供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铁路、城市道路及河道沿线的规划绿地,由负责绿线两侧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收储的单位一并征收、建设;以划拨方式供应绿线两侧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绿线内的绿化工程建设。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的绿地,不计入绿线两侧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六条在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下列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绿化工程,其设计、施工、监理和绿化养护,应当进行招标:

(一)绿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设计;

(二)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施工;

(三)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监理;

(四)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养护且年养护经费5万元以上的绿化养护。

第十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城市绿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前对招标养护绿地的等级、面积等进行核定。

第十九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市场管理办法,完善城市绿化建设、养护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城市绿化项目招标人,可以将从业单位的信用状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之一。

第二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绿化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施工单位绿化工程竣工报告;

(三)设计(勘察)单位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绿化工程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六)其他相关的竣工资料。

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决定:

(一)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核发《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养护管理单位办理绿地移交手续。

建设单位移交的绿地,工程资料齐全且符合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后,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接收。

第二十四条砍伐、迁移胸径20厘米以上的树木,一次砍伐树木30株以上、迁移树木50株以上,以及修剪古树名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作告示牌,将许可文件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及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保护要求实施保护,并由养护管理单位实施现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区域,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区域。

禁止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及树木生长的行为。在树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应当按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树木,在土地划拨或者使用权出让前,由负责前期开发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界限内的保留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三十条发生台风、大雪、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时,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对树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占用城市绿地应当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包括土地价格和绿化工程建设费。

《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树木价值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树木种类、规格及近期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确定计算方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古树名木的树木价值依据古树名木的树种价值、树木级别、树龄、生长状况与位置以及养护管理实际投入来评估计算,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因市政设施项目建设占用平方米以下城市绿地,或者因其他原因占用500平方米以下城市绿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的,不再按照《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实施易地建设;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不再按照《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需砍伐、迁移的树木为财政性资金出资种植的,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不再作树木价值结算,但应当办理相关核销或者转出手续。

第三十四条违反《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不能恢复绿地原状的,处以应当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罚款,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擅自砍伐单株树木,迁移树木不满3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5株的,处以树木价值1至2倍的罚款;

(二)擅自砍伐树木不满3株,迁移树木不满5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10株的,处以树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不满5株,迁移树木不满10株的,或者修剪树木不满20株的,处以树木价值3至4倍的罚款;

(四)擅自砍伐树木5株以上,迁移树木10株以上,或者修剪树木20株以上的,处以树木价值4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或者在工程建设施工时未按照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损害古树名木或者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树木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树木生长或者导致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3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的《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篇4:新版江苏省旅游条例亮点

给经营者上“紧箍咒”,给旅行者“立规矩”,新版《江苏省旅游条例》昨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中有哪些新亮点?旅游诚信经营如何规范?因不文明行为上了“旅游黑名单”将面临什么样的后果?昨天上午,南京市旅游委在新街口正洪广场开展《江苏省旅游条例》宣讲活动,以现场咨询答疑、旅游业务受理、线上线下互动答题的方式,为热爱旅行的市民答疑解惑。

旅游委:低价游诱骗旅游者获利最高罚30万

新施行的《江苏省旅游条例》有哪些亮点?南京市旅游委综合法规处副处长杨东鹏告诉晨报记者,《条例》共九章七十六条,将“旅游公共服务”和“诚信经营与文明旅游”分别单列成章,强调“畅游江苏”体系建设保障,强化“诚信经营档案”建立,确立“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此外,对旅行社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的处罚下限从5000元提高到1万元;对旅行社以低价游诱骗旅游者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下限从3万元提高到5万元,体现了加强监管、重典治理的决心。记者了解到,目前针对旅行社有此类行为的处罚金额上限达到30万元。

杨东鹏介绍,和2000年出台实施的《江苏旅游管理条例》对比,新版去掉了“管理”二字,这一名称的变化体现了江苏省在旅游业发展立法指导思想上的转变,从重监督管理到重服务促进,在整合旅游资源、促进产业融合、提升服务质量、规范文明旅游等方面亮点突出。”

旅行社老总:新条例打击低价竞争更促公平“江苏落地这个条例很及时。”现场咨询的市民罗先生告诉晨报记者,上个月和家人加入云南丽江一个低价旅游团,花了330元买了一袋当地药材,花了两千多元买了一块黄龙玉吊坠。回来上网一查,价格偏高。“选旅游产品确实会选性价比高的,这是人之常情,花比市场价格高几倍的钱去购买实际价格不高的旅游产品,将心比心,作为游客来讲怕水太深,会抵触,也容易引起纠纷。”

南京飞鹰国际旅行社夕阳红事业中心总经理郝长喜表示,与其通过捆绑和诱导性的措施,将收回成本的环节移花接木到消费环节上,不如将路线的成本和利润空间“喊话”给消费者,在交通竞价成本上透明化,让消费者更有底,让旅游市场的营利模式更阳光和健康。如果旅游产品特色鲜明、质量好价格有优势,不等导游推荐,游客也想带回家,希望新的法规能促进好旅游生态链。

“新版旅游条例对经营者与旅行者双方定规矩,这对旅行社和游客来说都是好事。诚信经营赏罚分明,对真正规规矩矩做旅游产品的旅行社来说是一个公平的起点。”南京游友旅行社陆总经理认为,打击了低成本、零负团费的劣质经营手段,倒逼旅行社放弃恶性竞争,也让导游、景区从业人员能更把心思放到服务质量上,去抓住游客的心,获得认同自然有收益。

具体亮点:

游客:守好嘴和手,不让不文明行为影响“再出游”

“以后旅游不讲文明要进黑名单了,这个我要回去和我那帮老姐妹宣传。”市民盛阿姨昨天在现场参与答题赢旅游年卡互动环节,她告诉记者,自己在旅行中也对不文明的现象感到难以接受。

市民朱先生则联想起前两天一则游客涂画千年石窟的新闻。“几千年保存下来的文物,要想让子子孙孙都能看到,就要管好自己的手,绷紧一根弦。”记者了解到,去年4月,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将不文明游客公布于众,截至目前已公布了4批“黑名单”,共计16名游客上榜。

而《江苏省旅游条例》中,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均有明确禁止规定,一旦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首先将通报旅游者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其不文明行为记录。

“作为市级旅游管理部门,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知晓度,扩大《条例》的社会影响。”南京市旅游委主任金卫东表示,今后将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和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此外,他提醒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要结合自身特点,突出合法依规经营、诚实践诺守信。

跟团游买到假货次品可向旅行社索赔

以往,游客在导游带去的购物店买到假货、次品,一般情况下都让旅行社代为联系退还,如果不行只有自认倒霉。而新《条例》则对跟团购物有了明确规定―――跟团游买到假货次品,可以向旅行社索赔了。

《江苏省旅游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指定或者推荐不向社会其他公众开放经营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必须事先向旅游者明示此类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同时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

“不合理低价游”最低罚款5万元

同样一条线路,有的报价几千元,有的报价几百元,到底如何选择?吃透新《条例》,你就知道该如何选择了。

《江苏省旅游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除外,但旅行社应就另行安排的旅游项目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合同。

此外,针对“不合理低价游”,新《条例》还在国家规定的“最低罚款3万元”的基础上,加大了处罚力度,旅行社最低可被罚款5万元。

游客不文明行为被记录殃及个人征信

新《条例》实施后,游客有在旅游风景区乱写乱画、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等不文明行为的,很可能在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同时,再被纳入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以后甚至会对个人征信造成影响。

《江苏省旅游条例》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以下6种不文明行为,包括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旅游主管部门则可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其不文明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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