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县域理财业务特征及风险分析论文

时间:2025年03月05日

/

来源:chenlijun

/

编辑:本站小编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商业银行县域理财业务特征及风险分析论文,本文共4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chenlijun”提供。

篇1:商业银行县域理财业务特征及风险分析论文

商业银行县域理财业务特征及风险分析论文

近年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同时也风险显现。本文通过对海南琼海、万宁和陵水三个县市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调查显示:个人及机构理财产品占据主导地位,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成为主流,权益类投资比重上升明显,理财产品成揽存重要手段,资金投向规避监管,投资信息披露缺失。对此,经综合分析当前三县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发展的建议。

一、三县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总体特征

(一)业务总体发展: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个人及机构理财产品占据主导地位

(二)产品期限结构:固定期理财产品为主导,开放式和期次滚动型产品日渐突出

(三)产品资金投向:流动性理财产品占比较高,权益类投资比重上升明显

(四)产品收益结构: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为主流,保本和保证类收益产品增长较快

二、当前三县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为操纵理财资金流向季末“冲存”,虚增业绩并规避存贷比等监管指标

在同业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规模化考核指标,特别是存款考核指标仍在银行整体考核体系中占据突出的地位,加剧理财业务的异化,导致理财产品成为银行季末“冲存”的工具,主要方式包括:一是人为控制理财资金池资金流向存款;二是巧设理财产品募集期锁定存款。

(二)高净值客户认定执行标准不严格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对理财业务中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中,有些银行在销售高净值客户专属理财产品时,不对客户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核实,只让客户签名证明已达到相关标准,将普通客户资金投向股票市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获取更高收益的目的,导致投资者购买的理财产品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违反有关产品销售适合性原则的.规定。   (三)季末“冲存”与资金池期限错配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严峻挑战

部分银行在季末加大高收益短期理财产品销售,利用产品募集开始日至起息日、产品到期日至清算日两个“资金沉淀期”,将客户资金计入存款科目,满足时点考核要求。当存在理财计划与投资标的期限错配时,理财计划到期兑付时就可能出现资金流动性缺口。银行管理理财资金流动性缺口的各种方法带来不同的风险:一是兑付风险。通过续发理财产品,以不同理财计划的承接确保客户资金到期兑付。后续理财计划发行失败,则带来理财产品的兑付风险。二是利率风险。以未到期的可交易资产提前变现满足流动性缺口,银行将面临利率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三是兑付风险。通过自营业务项下的正回购交易等方式在同业市场融资先行兑付客户资金,若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到期发生违约风险,将影响到银行自有资金的安全。四是声誉风险。在季末出现大额赎回时,启动“巨额赎回条款”,拒绝客户的资金赎回要求,使银行陷入声誉风险的危机。

(四)隐性的“刚性”兑付可能危及银行风险抵御能力

一是客户误将理财产品“视同”银行存款。市场上投向包含信贷类资产组合的理财产品,大多在名义上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一直延续着按预期收益率水平刚性兑付的行业规则,一些客户也将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视同定期存款来看待。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机构实质承担了相关理财业务的全部投资风险,违背了代客理财不危及银行自身资本金安全性的中间业务性质,也使得银行自营业务和代客理财业务的风险隔离失去了实际意义。二是银行“有意”掩盖风险。在会计处理上,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作为表外业务不计或少计资本金及风险拨备。这种实质风险承担与资本计提的错配掩盖了银行机构的风险暴露,可能危及银行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

(五)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不到位

一是产品说明书“雾里看花”。理财产品发售的产品说明书未详细披露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及资金配置比例。特别是对于涉及信托计划及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的,未披露各类计划背后对接的实际资产。二是投资标的“模糊不清”。理财投资资产配置到位后,未公布募集资金的实际资产组合配置情况。三是投资收益“暗箱操作”。理财计划到期后,仅披露客户端到期收益的实现及兑付情况,投资标的收益及银行端实现的超额收益均处于黑箱状态。

三、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发展的建议

近年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发展迅速。较好满足了社会大众财产性收入增加的需求。但同时,处于初期高速发展阶段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市场也存在诸多问题,亟须正本清源、加以引导,回归代客理财、资产管理、风险隔离、服务实体经济等四项本质。

(一)促进投资者和商业银行在信息掌握、风险责任、利益分配上的有效对称

一是加强信息披露,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细化理财信息披露内容、频率和方式,建立定期理财报告制度,由社会中介审查银行理财报告并公开审计报告。二是明确双方责任,解决责任不对称问题。银行要强化“卖者有责”意识,履行好代理人责任。投资者要培养“买者自负”的良好文化,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三是完善收益分配,解决利益不对称问题。

(二)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

一是切实规范资产通道,防止监管套利。商业银行要把控好通道业务总量与结构风险,确保任何时点“非标”理财资产都不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总资产的4%。对达不到规范管理要求的,要比照自营贷款,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二是防止异化为负债工具,产生流动性波动。对部分银行在月末、季末加大高收益短期理财产品销售计入存款科目的客户资金剔除或单独列示,防止对存贷比等流动性指标的套利。对资产池业务“非标”理财与所投资产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防止流动性风险后移和有意掩藏。三是以客户为中心,规范销售行为,促进理财产品转型发展。

(三)建立有效防火墙机制,切断风险传导途径

一是与自营业务风险隔离。防止违规将表内优良资产置换掉资产池中劣质资产,以保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防止违规转移内部收益,通过其他渠道盈利填补或垫付理财收益缺口;防止违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防止自营账户与理财账户或者不同理财账户之间不当交易。二是与交易对手风险隔离。三是与合作机构风险隔离。

(四)引导理财资金投放到实体经济、综合效益较优领域

一是推动形成合理的社会融资成本机制。发挥理财价格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提高理财资金使用效率,推动银行商业回报与客户收益、企业成本合理均衡。二是理财资金投向要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商业银行要恪守服务实体经济本质,加强理财资金流向管控,严控理财资金投向高风险领域或限制性行业,主动与国家宏观调控和审慎监管政策保持一致。

篇2:对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的特征分析论文

对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的特征分析论文

一、发展阶段

自1995年我国第一家城市商业银行成立以来,我国城商行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大致经历以下四个阶段

1空白阶段(1995.06―.12)

我国第一家城商行――深圳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5年6月22日,此后各地的城市信用社纷纷整合组建为城市合作银行,并于改为城市商业银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己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在此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已经进入实务操作范畴,外汇业务风险管理也逐渐开始被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所重视。但是,城商行是12月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办理外汇业务的,因此在这一阶段,城商行的外汇业务并没有展开,外汇业务的风险管理自然属于空白状态。

2起步阶段(1997.12―.07)

1912月,珠海市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成为我国首批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城商行之一。在这一阶段初期,国内外汇市场发展滞后、交易机制不完善、业务品种单一,尚处外汇业务探索阶段的城商行进行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的动力严重不足。中国加入WTO后,对外经济交流活动的迅速发展、外汇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完善,为城商行外汇业务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提供了有利环境。这期间,银行业监管部门也陆续颁布一些与外汇业务相关的法规,对我国银行业进行监管。与此同时,城商行开始将外汇业务风险管理提上工作日程,但理论上对所面临的外汇业务风险认识程度不深,在实践中也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管理流程。

3提升阶段(2005.07―现在)

7月以来的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和外汇市场的充分发展,使汇率风险更趋显性化和日常化,汇率风险成为我国银行业外汇业务中的主要风险之一。另一方面,巴塞尔委员会规定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于20开始实施,这也给城商行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在这一阶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等一系列指引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推出新的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通知》(汇发[]34号)、《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汇综发[2008]123号)、《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汇综发[]47号)等。

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出台为我国城商行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提供了依据,为城商行外汇业务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提供了必要的法规基础和良好的政策环境。各城商行按照银行业统一监管要求和自身发展需要,开始逐步引进、研究和开发外汇业务风险的识别、计量、分析和控制方法,以规避外汇业务风险,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4创新阶段(将来)

据206月的报道称,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拟于1月1日开始实施,这意味着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时间将与全球主要经济体同步。当前,巴塞尔协议Ⅱ在我国银行业的实施正在逐步展开,部分城商行在实施巴塞尔协议Ⅱ的过程中尚且存在一定困难。面对国际银行业监管规则的挑战,我国城商行意识到要结合国内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经验,根据自身外汇业务风险的特征以及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的现状,进行外汇业务风险管理创新,提高整体风险管理水平,其创新趋势主要表现在: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将进一步为城商行所实践,并引领其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流程等方面的变革;外汇业务风险管理范围将由国内管理向国内管理与国外管理相结合转变,从国际角度对所承担的各种风险进行统一衡量和防范;外汇业务风险管理方式将由直接管理向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转变,对时效要求短、批量化处理的业务将以间接管理为主;外汇业务风险管理技术将由定性分析向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转变,并日趋精密化和科学化。

二、具体特征

我国城商行外汇业务风险管理是在人民币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大多数城商行的管理水平与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等大型银行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以下就城商行外汇业务、外汇业务风险、外汇业务风险管理以及外汇业务风险管理模式的特征分别与人民币业务以及大型银行进行对比分析:

1外汇业务的特征

2外汇业务风险的特征

3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的特征

我国大部分城商行开办外汇业务的初衷只是对现有本币业务的功能性补充,城商行国际业务部集外汇业务经营、营销、管理、风控等各项职能于一身。虽然城商行的风险管理制度安排存在差异,风险管理水平不一,但由于外汇业务的专业性较强,出于城商行自身成本效益和效率的考虑,不同于人民币业务的风险管理部集权模式或矩阵模式,其风险管理大多独立于人民币业务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可归于事业部模式的范畴。在该模式下,经营管理外汇业务的国际业务部是一个单独的业务运营单位、风险管理单位和利润中心,具有很大程度的独立性。银行总行不将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纳入风险管理部门,而是由国际业务部内部人员负责外汇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分支机构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职责由所属层级的国际业务部的内部人员负责。这种在城商行外汇业务成立和经营初期便一直延用的风险管理模式虽然灵活,却缺乏监督制衡机制,未能有效融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不利于外汇业务的长远发展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三、有效管理的实践――J银行

J银行(Bank of Jinzhou)成立于19,是一家由国内企业法人股以及部分个人股组成的国有控股的城市商业银行。截至末,资产规模接近1100亿元,连续两年成为全国140余家城商行仅有的10家二级B类银行之一。J银行先后在全行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风险管理年”、“合规建设年”等活动,全员风险意识持续强化,风险管控不断增强。J银行于2005年11月11日正式开办外汇业务,近年来发展态势良好,已经成为外汇业务发展最快的城商行之一,其在外汇业务风险管理方面已经开始了一些成功的实践,并由提升阶段逐步向创新阶段过渡。J银行外汇业务风险管理实践及其给我国城商行的启示见表5。

参考文献:

[1]陈四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通论。中国金融出版社,,第一版

[2]张吉光。城市商业银行路在何方。中国金融出版社,,第一版

[3]中国建设银行研究部专题组。中国商业银行发展报告(2011)。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第一版

篇3: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探讨论文

论文关键词:商业;个人理财;理财风险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迅速增加和个人意识的增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由于受到体制和金融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使得目前我国理财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隐患,研究如何妥善地处理好在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风险问题,完善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风险的管理水平,是保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发展的基础,对促进理财业务在规范中快速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篇4: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探讨论文

近几年来,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非常迅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个人理财业务正在成为国内各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个人理财,又称理财规划、理财策划、个人规划等,根据美国理财师资格鉴定委员会的定义,个人理财是“制定合理利用财务资源,实现客户个人人生目标的程序”。国际理财协会对个人理财的定义是“理财策划是理财师通过收集、整理顾客的收入、资产、负债等数据,倾听顾客的希望、要求、目标等,在专家的协助下,为顾客进行储蓄策划、投资策划、策划、策划、财产事业继承策划、经营策略等生活设计方案,并为顾客进行具体的实施提供合理的建议。”我国银监会在2005年颁发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1]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要风险及成因分析

(一)缺乏战略规划,导致决策风险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面临的最重大的风险就是决策风险,它甚至影响着其他风险的产生。面对复杂多变的客户需求和激烈的同业竞争,如果自身缺乏有效和长期的战略规划和谨慎的风险意识,就会出现决策风险。银行以客户为中心开发产品、制定战略规划,第一步就是确定目标客户。目前,各家银行进行理财服务时,大都以高端客户为目标,为他们尽可能提供丰富的理财产品,而忽略了中、低端客户的理财需求,这导致了各家银行在战略决策上具有盲从性,缺乏足够的市场研究,造成产品服务同质化,加大了决策风险。

(二)内控制度不完善,造成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情况。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控机制正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内控执行不严格、人员业务能力有限,以及外部的欺诈加大了个人理财的风险程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控执行不严格,柜台人员和理财人员挪用或盗取客户资金的机会增加,或者为客户提供服务时代替客户操作,产生损失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三)忽视信息披露,产生信誉风险

商业银行时下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其实并不规范,如果站在风险角度进行评估,可以说是透支银行信誉。部分银行对个人理财产品推销宣传中存在误导,夸大预期收益率;有的甚至将几年的预计最高收益累加;有的在协议中,重点描述了保证本金安全和高收益率,风险揭示过于简单。这些宣传有可能导致一般投资者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忽视并低估了隐含的风险。并且大部分理财产品中,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仅是银行保留了单方提前终止的权利,且缺乏协商与告知的程序,投资者很难行使应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员工的职业操守意识淡薄,引发风险

个人理财师的职业操守很大程度上反映出银行理财服务的水平。现实中,个人理财师为追求业务的增长往往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会尽力向客户推荐当期银行的主打产品,而没有向客户揭示产品的潜在风险,或将预期收益宣传为保证收益来误导客户。这种强调保本、淡化风险的行为将给银行带来重大负面影响。而且,掌握着客户大量私人信息的个人理财师还有可能未经客户同意,向第三方泄漏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服务与交易记录,使广大客户对银行各种业务的信任度降低,对银行造成不利影响。

(五)不能有效评估客户的个人信用,造成信用风险

目前,由于还没有完善的相关制度作保障,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并且在我国传统的“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下,许多消费者的信用记录还是零。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中进行信贷服务时,客户基础信息的缺欠就加大了对个人贷款的风险评估难度。此外,个人理财的服务对象是广大的个人客户,银行提供服务的前提是能够以较低的了解客户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如果成本过高,就会因为个人业务固有的分散性而降低业务收益,不利于规模经营。因此,银行不会花高额成本对个人信用进行全面评估。由于缺乏咨询和调查客户资信的有效手段,银行难以对客户的财产、个人收入的稳定性等状况做出正确判断,信用风险便由此产生。

三、我国商业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策略

(一)加快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针对的是个人,因此该业务的风险管理不同于以往,应当建立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首先,银行应该意识到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多种风险,并在事前进行全面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确定银行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并且对应银行可承受的风险程度进行指标量化,针对不同的风险进行不同的风险限额管理。其次,银行应该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核监督机制,保证银行各相关部门都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以及各项操作过程的规范性。最后,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提供银行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和其他有关报表与报告,完善外部的监督机制,从而减少风险。

(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理财人员素质

站在客户面前的理财师应该是根据客户实力和风险承受力,为其规划出一整套资产配置方案,将各种银行理财产品组合到一起,按照风险高低做一个理财计划。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作为一项新业务,由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服务要求高等特点,应加强对个人理财客户经理的培训和对业务高级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以个人客户经理为主的理财队伍,减少风险。个人客户经理制要求理财人员不仅要了解银行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要掌握、、房地产等行业的相关知识。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人员具备理财策划师资格的人不多,且理财人员素质的提高需要大量细致的工作,加强建立系统、规范、高效的个人客户经理培训体系,推动理财人员资格认证是目前较为可行的方法之一。此外,还应高度重视理财营销过程中的合规性管理。商业银行应禁止理财业务人员进行大众化推销;禁止理财业务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禁止有意歪曲或隐瞒理财产品的重要信息。商业银行应对现有理财产品的广告或宣传的内容、形式和发布渠道进行全面审核[3]。

(三)加强员工职业建设,防范个人理财业务中的道德风险

防范个人理财业务中道德风险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尤其是个人理财师要有更为严格的职业道德操守。我国银监会2005年9月29日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的`第十九条就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

(四)建立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维护银行较高的行业信誉

银行应建立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客户应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维护银行固有的较高信誉。在全面的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下,银行要将对某个产品风险做定性和定量分析、采取的风险管理策略、具有可比性的数据提供给客户。对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难于定量的风险,银行也应当披露其检查、发现和处理风险因素的内部程序和组织机构。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决策的材料,销售的各类投资产品介绍,以及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

(五)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有效评估信用风险

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是银行控制风险的前提保证,而体系的核心是个人信用制度。基于目前还没有建立统一、专业的信用机构,银行为了化解信用风险,必须在其审批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资格的过程中扮演好信用机构的角色。商业银行可以在其内部以信用卡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将其他各专业部门保存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并建立信用缺失的预警机制。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信息的共享将使银行更加高效、准确地做出决策。[4]

四、总结

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虽然正在蓬勃发展,但它毕竟还是属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新的风险和问题。如何根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风险点,制定适合自身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风险防范对策,是当前商业银行应该关注的一个课题,也是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稳固发展的重要保证。市场风险是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风险。针对这一风险,商业银行应该在内部采取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围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理念、管理体系、管理技术等方面进一步加以改进。只有有效的风险管理,才能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2]李姝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J].四川管院学报,2006(1).

[3]王守龙.现行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08(20).

[4]吕全波.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与风险控制实施手册[M].北京:中国知识出版社,2005.

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及管理

分析商业银行国际化路径的论文

风险分析网络安全论文

理财业务自查报告

金融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策略分析

下载商业银行县域理财业务特征及风险分析论文(通用4篇)
商业银行县域理财业务特征及风险分析论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