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经典案例

时间:2025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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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经典案例,本文共8篇,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与分享哟!本文原稿由网友“守护者”提供。

篇1: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经典案例

原告:胡**,女,汉,xxx年6月18日生,住**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五巷1号2-3-1,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

被告:安徽*******处,住址:**区中兴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诉 讼 请 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804.08元,误工费 54406.5元,交通费1351元,护理费2553元,住院伙食费345元,残疾赔偿金(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后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 1065元,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元,合计赔偿88524.58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xxx年1月26日晚8:00左右,我步行至和平南大街31号楼前突然摔倒,仔细一看是由于楼角地沟往出渗水结成厚冰导致我滑倒。我立即求在场的人帮我打电话报110,马路弯派出所出警并做了记录,之后我又打电话报120,前往医院。后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诊断为左外踝后踝骨折伴踝关节脱位,前后三次住院,最终于xxx年6月22日治疗终结,但留有残疾行动受限。 后来查明该渗水楼房的产权人为辽宁省委办公厅房产基建处,该处不仅是楼房所有权人同时也是维修义务人,因其维修不及时造成该楼不论春夏秋冬长年渗水,租用其一楼门市的用户也纷纷指责该房产处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事发当日不是雨雪天气,其它路面均很干爽,我之所以摔倒纯粹是该楼房渗水造成楼前路面结冰,从而导致我的人身损害后果发生,该房产处为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人。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受损害人依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篇2: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经典案例

原告:*****,男,汉族,住**省***县****村****组****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住**省****县******村****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1033.14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与原告系同村村民,平时邻里关系不错。xxx年6月期间,被告向刚从外地工作回来的原告多次表达了请原告帮其耕田的想法,原告在不熟悉被告田况的情况下,答应被告帮其耕田。xxx年8月20日一大早,被告叫了三轮车将原告的耕田机拖到田边,原告来到被告的田边才发现里面杂草丛生,而且有被挖机压坏的痕迹,觉得非常危险,但是出于对乡邻的承诺,原告还是答应了,但要求被告能安排一个人在旁边打帮忙,以防止出意外,被告当即答应了。当天下午被告不顾原告的自身安全,让原告独自一人去耕作。下午2点左右原告在操作耕田机时不幸发生事故,右腿被卡在耕田机里,多亏同村的几位乡邻****夫妇(******组人)、******(*****组人)等发现,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抢救才将原告从泥田里救出来,不然性命不保。由于失血过多,离医院路途遥远等原因,错过了最好的治疗机会,来到湖南武警医院的'时候医院只得采取了右腿截肢的办法来保住原告的生命。

原告随后在****医院进行了了长达14天的治疗,同时为了便于原告今后的生活自理,出院以后原告在湖南****假肢公司****分公司安装了假肢。经过伤残等级鉴定原告右下肢损伤构成四级伤残。在整个治疗期间,被告仅支付了5200元治疗费,而且被告没有来慰问过原告,在原告出院以后,被告竟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当原告一家提出共同出资为原告安装假肢的正当要求时,却都被通通予以拒绝。在随后的****村村委会和*****司法所两级人民调解过程中,被告态度蛮横,出言不逊,口口声声说“他是请原告来耕田的不是请原告耕脚的”,而且只肯在5200元的基础上再出一点点治疗费,双方达不成一致,导致人民调解无效。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应该为原告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和原告今后生活费用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告在原告治疗和康复阶段实际支付的费用远远不符合被告应该承担的费用水平,同时,被告态度极其恶劣,严重损害了被告及其家人的人格及尊严。且原告认为,公民的健康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被告依法依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其拒不支付行为与法有悖。在村镇两级人民调解中双方仍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赔偿清单一份。

提示:

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篇3: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原 告:许弟弟,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31日,身份证号码:32050719571031301X,

住址: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漕湖经济开发区漕湖花园47幢201室。

被 告:沈**,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9日,身份证号码:„„„„„„„„„„,

住址:苏州市相城区„„„„„„„„„„„„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司法鉴定费等共计368012.37元。(详见赔偿清单)

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雇请原告拆除自家室内隔离墙。9月29日,原告在拆墙过程中,因墙体本身不牢固而突然倒下,将正在工作的原告砸伤,随后原告被送往相城区人民医院急诊,9月30日转第二军医大学附属上海长征医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该院诊断为“1、L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2、L2右侧椎板骨折,3、L1、2双侧横突骨骨折,4、第6、7肋骨骨折。”在该院住院8天后又转到相城区人民医院治疗,并于月29日出院。原告在医疗终结后,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于11月27日依法作出苏大司鉴所[]临鉴字第3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为原告属于八级伤残。

原告受伤后,医疗费用及其他的相关支出均由原告自行垫付,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多次向被告方要求赔偿未果,之后又于209月24日通过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向被告方致函要求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口头表示只愿意承担其中的'18万元。事实上,原告受伤的医疗费一项就有十几万元了,远难弥补原告损失。原告家庭经济困难,在受伤之后无法继续工作,又支出巨额医疗费用,生活已难以为继。

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相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2月 日 附:1、起诉状副本2份;

2、赔偿清单3份;

3、证据目录及其相关证据3份。

赔偿清单

1、医疗费:125266.37元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住院伙食补贴:

5、交通费:

6、必要的营养费:

7、残疾赔偿金:

8、残疾辅助器具(轮椅)费:

9、精神损害抚慰金:

10、司法鉴定费:

以上共计

篇4: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原告:张三丰,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电话:12345678。

被告:渊明,男,19XX年7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街48号,XX县XX机械厂个体工商户主。电话:1234567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64143.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为有十几年工作经验的电工、焊工,被告系XX县XX机械厂个体工商户主, 原告于3月起即进入被告工厂务工。2012年3月23日,被告安排原告去XX市XX乡XX村家巷组XX家进行混泥土机安装调试,酿成右上肢被运转的机器绞伤的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XX市红十字医院救治,后转往XX县人民医院,共住院54天,期间共花费医药费近6万元(已由被告垫付,且被告已向农村合作医疗申请报销)。2012年10月24日经长沙市XX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右前臂碾压伤,右尺、桡骨多段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桡神经损伤,右前臂皮肤撕脱伤,构成两个玖级伤残,一个柒级伤残,综合评定为柒级伤残。后续治疗费捌仟元。伤后休息期壹年,伤后护理依赖肆个月,其中一个月两人护理。

原告认为,被告及其XX县XX机械厂并无机械设备制造安装资质,而进行水泥混泥土机的制造及安装,在对机器进行调试过程中也从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更从未及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从而直接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原告家属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支付后续的部分医药费

及赔偿损失,但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诿。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XX派出法庭

具状人:

附: 赔偿明细

赔偿明细

1、残疾赔偿金:7440××(40%+3%+3%)=68448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5870×20年×(40%+3%+3%)=54004元。 2、残疾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0元。 3、医药费:2979元。

4、住院伙食费:30元/天* 54天= 1620元。

5、营养费:(住院54天+1年×365天)*30元/天= 8380元。 6、护理费 :31488(湖南统计信息网公布的年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12个月÷21.75×122天+9693÷21.75×30天=28088元。

7、交通费:1500元。

8、误工费:35914(湖南统计信息网公布的2011年制造业平均工资标准)÷12 ÷21.75×365天(计算至3月22日)=50224.6元。

9、后续治疗费8000元。 10、鉴定费900元。 合计:264143.6元。

篇5: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原告 姓名,性别,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职业(如农民,干部,退休,无业等),工作单位,住址(现住……)。

被告 姓名,性别,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职业(如农民,干部,退休,无业等),工作单位,住址(现住……)。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等各项费用共计XX元;

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补助金XX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何时何地因被告何因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原告于何时在医院住院X天,共花去医疗费X元、护理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残疾用具X元,以及原告无法上班所造成的误工费X元。原告受伤后,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XX元。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相关部门的鉴定书、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单位证明等。

此致

闽 清 县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X份

起诉人(要求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所需材料包括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的人数提交;证据份数与起诉状一致。

【扩展】对哪些行为应认定为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篇6: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原告:姚××,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xx省,身份证号为×××,联系电话:×××

被告: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xx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xxxx汽车,负责人,住所地为xx市

第三人:中国大地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住所地为xx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中信银行大厦25楼

案由:人身损害侵权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6177.51元;

2.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付金;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年8月27日18时05分,王××驾驶燃油助力车搭乘姚××,由府通路方向沿天乡路行驶至天乡路和盛镇友庆村弯道处时,其所骑燃油助力车侧翻致王××与姚××摔入相对方向内,被首×驾驶的车牌号为渝B××的货车碾压,造成王××与姚××受伤,燃油助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姚××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该事故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经确定,王××负主要责任,首×负次要责任,姚××无责任,并载明于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原告受伤经医治于xxx年9月22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xxx年12月31日其伤情经xx鼎诚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首×受雇于被告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方为雇佣关系。被告首×所驾驶的出事车辆投保于中国大地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由于两被告及王××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鉴于王××与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弃对王××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权利的主张,原告只向两被告提出权利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177.5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首×向原告垫支了现金19000元,故两被告依法还应向原告赔偿56177.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之于贵院,请求法院准允原告的上列请求。

此 致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月××日

篇7: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区×××道×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

1.医疗费194976.90元,误工费5776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

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

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光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李××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CC××××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3、右额硬膜外血肿;4、右额脑挫伤;5、左颞、右枕颅骨骨折;6、肺挫伤;7、鼻骨骨折;8、阴囊软组织损伤;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雇佣被告李××驾驶的。被告于××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xxx年3月30日起至xxx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与于××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于××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月3日

篇8: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原 告:×××,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彭家乡梯子村1组36号,现住所:海口市秀英新村

第一被告:×××,女 ,住址:海口市秀英区向荣村第二看守所旁,联系电话:13637665810

第二被告:×××,男,系第一被告的丈夫,住址:海口市秀英区向荣村第二看守所旁,联系电话:13976667853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由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5040.38元;

二、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件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拥有驾驶证和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受雇于第一被告从事货运工作,于xxxx年3月13日晚驾驶第一被告所有的《十通》牌中型自卸车(车牌号为琼xxxxx),前往位于海口市北部的月亮湾去拉黄土。该地点具体位于世纪大桥对面,美丽沙工地后面。同行的还有第一被告的另一车辆(车牌号为琼xxxxx),司机王迎春。晚9:30左右当第一趟装车完毕后,受雇于两被告的工地负责人汪xx对原告说:可以出发,卸土目的地是新埠岛别墅区。同行的除琼xxxxx外,还有另一雇主的琼C81708自卸车。晚上10:00左右到达卸土地点。因原告驾驶的自卸车上部被蓬布盖住,需要将其拿掉后才可以卸土。 因此原告就站在车顶上把蓬布从后往车前部折叠起来,叠完后在用绳子固定左部分蓬布时,绳子突然断裂,原告身体随即失去平衡从车顶上摔落到地面,造成左手骨折。xx就用自己的越野车送原告去了海口市人民医院。CT拍片显示:伤势严重。因该医院无住院床位,需到其他医院就诊。随后原告又被闻讯赶来的两被告送到了海南省人民医院。X片显示:1、左尺骨冠状突骨折并肘关节脱位;2、左桡骨远端骨折。CT显示:左月骨骨折。经省人民医院医治,并用石膏将原告左手骨折处固定后,发现还有一片碎骨卡在关节里,需做手术才可以治愈。而第一被告不同意进行手术,不得已原告只能回家靠针、药来治疗。在随后的3月15、16、17、18日的四天时间里,原告先后分别去了海口市府城、秀英区及定安县三处就医,所到之处,医生都认为只有进行手术才可以治愈。而第二被告认为原告所受人身损害只需做个小手术就可以了,并建议原告去他的老家去做手术。因此不同意在海口市进行手术医治。在此期间,原告与第二被告就手术费分担之事进行过多次协商,也未果。无奈之下,在用完第一被告预付购买的五天针、药水后,于3月19借款在省人民医院做了手术,住院共十天。3月29日出院时,医生告诉原告还得需要二次手术。对此,两被告均置之不理。作为雇主的两被告,在其雇员为其工作,发生人身伤害后,应当积极地为其提供治疗,不能以医治费用过大为理由,拒绝对原告所发生的骨折负赔偿责任。而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属于家庭式经营模式,应该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参照《xxxx—xxxx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琼公交警【xxxx】160号)及海南省交警总队xxxx年8月30日公布的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两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如下(含二次手术):

1、医疗费:8126.88元+8000.00元=16126.88元

2、误工费:17503元÷365×(100+30)天=6233.50元

3、护理费:6206.00元÷365天×(100+30)=2210.00元

4、交通费:270元+200元=470元

四项合计:25040.38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原告决定诉请法律裁决,恳请贵院责令两被告履行以原告诉讼请求所列各项之义务,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 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二份。

2、证据目录一份

相关知识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计算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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