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股权置换样态分析论文,本文共5篇,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本文原稿由网友“uququ1212”提供。
篇1:股权置换样态分析论文
股权置换样态分析论文
摘 要 股权转让是股权在公司之间流转的一种具体方式,它无碍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又有让置换双方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等优点,正日益成为投资者的最佳选择。而在股权交换转让的过程中,股权置换作为一种独特且具有诸多优点的流转方式也受到了各个公司的肯定。本文旨在从学理和实践上阐释股权置换这一转让方式,以期在实践中将其进行效益最大化的利用。
关键词 股权置换 股权转让 股权登记
作者简介:莫薇,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已经逐步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股权的转让变动不仅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又有让置换双方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等优点,正日益成为投资者的最佳选择。在股权变动中有一种转让方式叫做股权置换,它更为高效便捷,是公司再上市的秘密武器。笔者仅就股权置换这一转让方式进行学理和实践上的论述。
一、股权置换的基本认识
(一)股权置换的定义
在现实公司的运作中,法律实务工作者把股权置换作如下定义:股权置换就是把两家及以上的公司通过股权的交换来达到降低有关公司的国有股控股比例、改善公司的股份来源、促使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的行为。 而实务中把股权置换主体缩小定义为国有股份类的公司,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义有失偏颇。应用主体的狭窄性导致了它不能够很好的发挥转让股权,改变公司股东结构,给股东带来利益的目的。其实在很多民办企业中股权置换也得到了很好的运用。而在学界中对于股权置换的概念界定得也十分模糊,笔者只能根据其上位概念股权转让来对其进行分析。股权置换是股权转让的一种方式。由此推断股权置换的基本概念是指股权所有者双方以自己拥有的股权做交换,以此取得对对方部分股权的所有权。这种交易方式有利于公司在经营上有新的结构和模式,使公司快速、低成本、高效的注入“新鲜血液”,为公司带来新的活力和新的机遇。相信在今后的公司运作中,股权置换这一方式将会得到更加频繁且有效的利用。
(二)股权置换定义的个人见解
股权变动、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定义范围逐渐缩小。但在详细研究了股权变动和股权转让的定义之后。笔者个人为股权置换下了如下定义:股权置换是指在存在各类股权形态的公司中,股东以其对公司股东的所有权为标的,与另一个公司股东所持的股权进行交换,进而使得公司更换股东,并使两个公司共同获利,以促进公司结构的优化和发展的一种行为。股权置换是激发公司新活力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同时又省去了将股权市场化流通这一过程。可谓是一箭双雕。
二、股权置换的理论基础
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以自己的入股份额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例如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对公司享有的债权;狭义的股东权是指股东因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财产性的收益并管理公司大小事务的权利 。对于股权的含义,虽然学者们的表述有所不同,如江平教授的“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郑玉波教授的“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在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股东基于其与公司间所生的法律关系,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亦非纯粹的人格权,而是一种特殊的权利”等,但其共同点在于均以股东之地位作为前提。从上述股权的概念看来股权既然是属于股东的一种权利,那么股东当然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对股权进行自由转让,股权的特点决定了它可以在公司内部进行流转,也可以在公司之间进行流转。也正是基于这个自由流转的先决条件,股权才在可以在公司之间进行置换。
置换就是相互交换。对换的意思,而转让也是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转移、交接。所以其实置换是属于转让的一种方式,股权转让则是股权置换的上位概念。股权转让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股权是股东享有的权力,是财富的象征。它的转让无碍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又有让置换双方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等优点,正日益成为投资者的最佳选择。所谓股东权的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拥有的公司的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 此种转让的内容包括股东权、股东地位或资格的股份。同样的,股权置换也符合上面定义中转移股权的方式,不同的是,股权置换是要双方互以股权作为主要对价进行转让,而普通的转让是以股权与货币作为对价进行交易转让的。
股权的置换使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得利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这种转让方式不仅可以在公司资金周转不足时以股代币进行交易,而且也是一个公司解决内部危机,重组资产借壳上市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各国在法律的原则上是允许股东自由转让其股份的。 股权转让的方式也具有多样性。股权转让是股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但此种继受取得并非仅限于转让,因赠与、继承、合并、税收等方式取得股权也属于继受取得。所以股权置换的上位概念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上位概念是股权的继受取得。基于股权转让和股权的继受取得的特点,股权置换的运作也是有据可循的。
三、股权置换的分类
在现实的股权置换中,一般采用了如下三种方式:第一,纯股权置换;第二,股权置换加资产;第三,股权置换加资金。
(一)股权直接置换式
这是指不需要支付任何现金就能完成置换,直接以股权置换股权,即是说两家股权置换的公司在形式上仅仅是股东名册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通常发生在有优势互补需要的企业之间进行。它在已经相对确定的两个主体之间进行置换,不需要让股权进入市场流通。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所选择的置换股权的对象必然是经济雄厚、稳定可靠的,且不需要资金的介入。这样也就降低了财务上的风险。
(二)股权加资产置换式
是指一个公司的股东用股权加上资产作为置换的标的来置换对方公司的单纯的股权。优点在于不用支付现金即可获得优质资产,都是用实物在交易,有利于扩大企业规模。这种方式通常用于一方的股权更为优质的`情况下,而这部分优质资产可以迅速提高一方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而且不支付现金也降低了财务风险。这就是股权加资产置换的方式,不仅可以使企业充满活力,同时也是一种“借壳上市”的有效手段。
(三)股权加资金置换式
这是指以现金加股权的方式来完成置换。通常发生在转让价格非常高的情况下,在置换后的强势一方通常占优势。一般都是强势的一方对弱势的一方取得支配性的地位。这样也有利于小企业的存活与发展。
因此,股权置换的方式具有灵活多样性,置换的结果是公司的结构更为优化,更有利于公司的后期发展。至于采取哪种方式对公司更为有利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四、股权置换的具体程序及其法律问题
(一)股权置换的程序
股权置换的成功需要经历几个阶段:
1.对双方的股份进行价值评估。股权置换多是以股权作为标的物直接进行置换,所以股份的正确且公平地估价是保证合同公平正义的首要前提。双方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等价的股权置换合同。
2.股权置换双方签订股权置换合同。合同具有自主性,双方只要标的物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即可达成。在现行的公司运作中,股权置换协议都有模板可以借鉴,只需要双方填入标的物即可,十分的方便快捷。
3.合同生效后,在相关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并进行公示。合同生效之后,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从法律形式上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并将变更后的股东的地位通过法律确定下来。
4.对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进行变更。在股权置换之后,及时更改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这样有利于保护新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双方及时掌握公司信息,了解公司动态,对公司进行管理。
5.双方实际掌握置换后的标的物。置换双方掌握新的股权,成为新公司的股东,各种登记薄已进行登记,权利凭证已交换,股权置换成功。
(二)股权置换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在签订股权置换合同时,容易出现瑕疵股权的问题,根据当前民商事审判实践来看,有关瑕疵股权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所涉公司、所涉公司其他股东或者所涉公司债权人基于原始股东出资瑕疵的事实而要求该原始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第二类是因所涉公司原始股东置换其瑕疵股权而与受让人发生的股权置换合同纠纷;第三类则是所涉公司、所涉公司其他股东或所涉公司债权人要求该瑕疵股权的出让股东和受让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所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往往和第二类股权置换合同纠纷存在密切联系。
解决这种问题最核心的部分在于对瑕疵股权置换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事实上,只要投资者的名字被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相关工商登记材料中,就具有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而且,未经法定程序不应加以限制或剥夺,但如果有出资瑕疵的问题,该出资人仍需对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置换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只是有过失的一方要将瑕疵出资的问题解决好,使其不能影响到合同的生效。
在审判实践中,有股权受让人为实现合同置换目的、完整掌握控股权而要求确认置换合同无效的;有股权置换合同一方以股权未进行变更登记为由要求确认置换合同无效;有因股权未进行变更登记、转让人恶意“一女多嫁”而导致各方对置换的股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等等。这种问题会对股权置换的双方、公司乃至第三人都产生重要的影响。
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就要做好公司内部对于股东名册的管理,公司应当时时注意股东名册变动的更新,使得股东名册的信息与最新的动态相吻合,这样就能避免在公司内部对于谁是股东的认识的混乱。公司登记机关对于股权的登记,是商业登记制度的一部分。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股权外部登记,主要是指公司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公司股权的设立,变更,注销等重要的事实记载于商业登记簿册,并将其公示,才具有法定的效力。这样才能解决对权属问题的争议。
只有更多的做好程序上的问题,才能彻底解决在股权置换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只有在不断地发现问题中去解决问题,去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股权置换问题只是股权问题中的冰山一角,在分析讨论中我们要做到以小见大,去真正认识到股权置换对于整个公司法的意义和影响。只有抱着这种态度才能让自己的研究更加贴近实际,解决实际问题才是理论科学所最应该完成的事情。
篇2:企业股权转让分析的论文
企业股权转让分析的论文
企业股权转让分析的论文
一、常用股权估值方法简介
常用股权估值方法主要有绝对估值法(折现现金流,即DCF)与相对估值法(如市价/盈利等)两种。
(一)绝对估值法
绝对估值法是一套很严谨的估值方法,这一方法的理论基础是:企业的价值等于其未来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的现值总和。绝对估值法即通过选取适当的贴现率,折算出预期在企业生命周期内可能产生的全部净现金流之和,从而得出企业的价值。
想得出准确的折现现金流值,需要对公司未来发展情况有清晰的了解。得出DCF值的过程就是判断公司未来发展的过程,所以DCF估值的过程也很重要。就准确判断企业的未来发展来说,判断成熟稳定的公司相对容易一些,处于扩张期的企业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较大,准确判断较为困难。再加上DCF值本身对参数的变动很敏感,使DCF值的可变性很大。但在得出DCF值的过程中,将反映分析人员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假设。有了DCF的估值过程和结果,以后如果假设有变动,即可通过修改参数得到新的估值。
常用的绝对估值法有红利折现、自由股权现金流折现以及最新出现的剩余收益折现模型等。
(二)相对估值法
相对估值法的含义简单且容易理解。就是:一家公司的价值确定与其他市场上同类型的公司的价值如何确定有关。在用相对估值法对一家在公开市场上上市的`公司进行估值时,需经过以下步骤:
1.列出用于比较的公司的名单并且找出它们的市场价值,通常寻找同行业的公司。
2.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把其市值转化成可比较的倍数,例如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相对利润增长的比率(PE/G)、专门针对寿险公司的市价与内涵价值比率(P/EmbeddedValue,P/EV)以及专门针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市价与管理资产比率(P/AssetUnderManagement,P/AUM)。此外,由于传统估值方法主要依赖会计利润和账面价值。而保险公司的业绩具有显著的延迟性。
3.把要估值公司的倍数和用于比较的公司的倍数进行比较,判断需估值公司的价值是被高估了还是被低估了。
下面,对几种常用相对估值方法做一介绍。
(1)市盈率法。市盈率法(P/E)是简洁有效、也是国际上最流行的估值方法,其核心在于每股净收益的确定。P/E,即价格与每股收益的比值。从直观上看,如果公司未来若干年每股收益为恒定值,那么PE值代表了公司保持恒定盈利水平的存在年限。这有点像实业投资中回收期的概念,只是忽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2)市净率法。市净率法(P/B)即当时的收购价格与最近一期同股净资产价格之比。在对股票分析师调查中,该方法是仅次于市盈率法的一种相对估值方法,并且,由于每年的盈利不总为正,且变动幅度相对净资产较大,因此,市净率法也有其优势。通常,国际上对银行、券商以及财产险公司采用市净率法进行估值。
(3)市价与内含价值法(P/EV)。通俗地说,内含价值是在没有考虑公司未来新业务销售能力的情况下现有公司的价值,可视为寿险公司进行清算转让时的价值。内含价值是对一个寿险公司的经济价值的估计,不包括未来新业务产生的价值,直接反映寿险公司当前的经营成果。它由有效业务的价值和调整后净价值两部分构成,反映在某个评估时点之前已经生效的业务的价值。调整后净值一般是指资产市值(可包括所有不良资产)扣除负债后的数额;而有效业务的价值则是反映了资本成本后,目前业务未来可作分配的折现现金流量。根据我国的定义,内含价值(EV)构成如下:内含价值=调整净资产+有效业务价值。(其中,调整净资产=自由盈余+要求资本;有效业务价值=有效保单未来产生的股东现金流现值-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
(4)市价与管理资产比率。市价与管理资产比率(P/AUM)是国外基金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中最常用的参考指标,即基金公司股权价值与基金公司管理资产规模之比。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收入根据管理资产的一定百分比计提,因此,基金管理公司股份的售价依照公司所管理资产的百分比来计算是一种较为科学的做法。
(三)两种方法比较
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为一个硬币的两面,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不同的估值方法适用于不同行业、不同财务状况的公司,对于不同公司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谨慎择取不同估值方法。
此外,如果有条件的话,最好运用两种方法分别估值之后,再对股权的价值进行判断。
(四)估值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分部加总法(sum-of-parts)。如果一个金融企业存在不同种类的业务,如券商的自营业务和其他业务,以及下辖保险、银行和投资三大板块,就需要针对每一个板块采取不同的方法分别估值,之后将其估值结果进行加和,这就是分部加总。
2.流动性溢价。通常,已上市公司的股权流动性更强,因此,在估值时要相对未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溢价。
3.战略投资者折价。经验表明,无论是技术、网点、品牌等拥有任何一项或多项优势资源的战略投资者,在入股谈判时,应当享受相对其他投资者的估值折价。
4.控制权溢价。经验同时表明,如果对目标企业进行收购,则将会产生控制权溢价。
二、不同类别金融企业的估值案例分析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按照金融企业的不同类别,分别介绍证券、商业银行以及基金公司的估值案例。由于绝对估值方法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在举例时,只用相对估值法进行比较。
(一)商业银行
表2列出了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上市前股权转让的市净率倍数(P/B),平均来看,这些商业银行的股权转让市净率为1.48倍。
因为中国经济将可能长期处于一个较快增长的阶段,资本市场通常会给上市的商业银行一个市净率溢价,且银行在上市前引入战略投资者时要给予其一定程度的折价,此外上市银行还具有流动性溢价,因此未上市银行平均市盈率要低于上市银行。
(二)保险公司
前面已经分析过,财险和人身险由于经营业务的时间不同,因此估值方法也不同。
1.财险公司
产险属于短期业务,资金流动快,可在较短年限内实现盈利,估值方法较寿险简单。目前美国、韩国、日本产险公司的平均PB分别为1.3倍、2.8倍、0.8倍。而我国已在香港上市的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其8月29日(即公布中期报后一天)的P/B为2.44元。
2.人身险公司
在国内A股上市的人身险公司有中国人寿,但是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上市公司中的大部分业务也为人身险,因此,我们列出这3家上市公司的P/EV值。
(三)证券公司
由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对资本的依赖程度不同,因此,通常在绝对估值法时,采用分部加总的方法对其进行估值。然而,这里只列出近期的券商转让价格案例,所以并没有对这一方法进行深入探讨。
表4列出了近两年发生过的部分券商股权转让价格及相应市盈率,平均来讲,这些未上市券商在转让时的市盈率为11.92倍。
由于20xx年股市较20xx年的最高点已大幅下挫,证券公司在20的平均市盈率已降低,这一方面说明了券商行业的周期性特点,同时也表明年证券业展开股权收购的成本较低。
(四)基金管理公司
可以看出,近两年转让股权的基金管理公司平均资产规模为806.9亿元,平均转让价与管理资产比率为4.69%。
三、总结
本文第一部分对两种不同的估值方法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又分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基金公司等介绍了相对估值法的案例。其实,面对一个新的项目时,正如我们在证券公司案例中分析的一样,要充分把握相关行业与宏观经济周期等的关系,而不能仅仅依靠历史数据的简单平均做出决策。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洪涛,王国良.保险资金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王海艳.保险企业资产负债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
[3]许谨良.保险产品创新.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4](美)弗兰克·C·埃文斯,大卫·M·毕晓普等,郭瑛英译.并购价值评估:非上市并购企业价值创造和计算.机械工业出版社,.
[5]陈亮.人寿保险公司价值评估研究.精算通讯,20第4期.
[6]魏迎宁.寿险公司内含价值的理论和实践.经济管理出版社,20.
[7]王小罡.净资产跌幅:国寿1%、平安12%、太保4%——保险行业2008年三季报前瞻,东方证券研究报告,2008年.
篇3:对动态股权制的分析论文
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可以把一个差企业变成好企业;一个不好的制度安排,可以把一个好企业变成差企业。关键在于制度创新。近几年来,襄樊市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创造的“动态股权制”,正在使一大批国有企业起死回生,并步入可持续性发展轨道。目前,“动态股权制”已成为进入新世纪初期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理论和实践的有益探索。
一、 机理与创新
1.动态股权制的运作机理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但是,迄今为止,相当部分改制国有企业其产权结构是单一的或近似单一的,即使是多法人国有股,由于终极所有者都是国家,其产权主体的人格化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产权结构的单一化、产权主体非人格化,这是目前困扰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难点所在。鉴此,襄樊市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一般设置三种股份,即国有股、国有法人股、自然人股。其中自然人股受到高度重视,其又可分为岗位股、风险股、贡献股。岗位股是从国有股中暂时划拨20%设置,岗位股的所有权在国家,但收益权归个人,既包括获得收益的'负盈权,也包括承担亏损的负亏权。离岗后按配置时的货币值收归国家所有,并由企业转给新的上岗者。风险股,指按照与岗位股相等的额度用现金或货款购买,有多少岗位股必须购买多少风险股,风险股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归个人。贡献股,指企业从当年新增所有者权益中切出一部分(比如30%),按贡献分配的股份,其所有权和收益权归个人。实践表明,~个企业的发展,关键在于以经营者为代表的包括管理人员、营销人员、研发人员等在内的“关键人”。界定关键岗位,量化岗位股份,实施竞争上岗,购买风险股份,年终得贡献股,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自然人股体系。
动态股权制的实施,通过让关键岗位人员持有岗位股、风险股,并按照工作业绩奖励贡献股,使占企业人数20%左右、以经营者为代表的“关键人”拥有相对较多的企业股份,促使企业股权结构趋于多元化、合理化;同时,“关键人”成为出资人,他们既经营自己的资产,也经营国家的资产,促使他们从个人利益出发,密切关心企业发展,追求共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而实现了国有资产经营的“人格化”。由此可见,动态股权制的制度设计,其基本指导思想是“从关心个人利益出发关心他人利益”而不是相反。按照这种理念,则在公有制企业中置入相当数量的个人资产,为使个人资产最大限度增值,必须要使企业全部资产增值。因此,“公有财产搭私有财产的便车”、“国家搭个人的便车”。
一般而言,社会经济生活可有四种制度安排:①用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既讲节约,又讲效果;②用自己的钱办别人的事,只讲节约,不讲效果;③用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只讲效果,不讲节约;④用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即不讲节约,也不讲效果。襄樊市国有企业改革实践表明,实施动态股权制后,尽管企业资产的质量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获得显著改善,但是通过吸纳员工特别是以经营者为代表的“关键人”的个人投资,可把传统国有企业“用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既不讲节约也不讲效果”,变成“用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既讲节约又讲效果”。这里,劳动者的产权参与,也就是把劳动者变成出资者,促使劳动者能够像对待自己的资产那样从事劳动。
必须指出,以上仅为动态股权制的狭义解释。广义的动态股权制,是对企业产权、分配、人事和劳动“四项制度”作出系统安排,并实行动态管理的现代公司制(股份制)企业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
篇4:对动态股权制的分析论文
(1)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改革初期,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是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始的;时至今日,襄樊市国有企业改革步入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的思路,即“新的两权分离”。当然,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是部分性、阶段性的,即将部分国
[1] [2] [3] [4] [5] [6]
篇5:湖南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调查分析论文
湖南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调查分析论文
【摘要】本文以湖南省上市公司为样本,考查了股权激励在湖南省上市公司实施的情况。经过实地调查与分析,发现湖南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比例远低于国外,但股权激励的强度较大。研究还发现股权激励对湖南省上市公司短期业绩的影响总体来说并不明显,非国有控股公司更倾向于推出股权激励方案。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湖南省
一、股权激励概述
股权激励源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美国,旧金山的路易斯凯尔索律师设计出了世界上第一份员工持股计划,1952年,美国PFIZER公司推出第一个经理股票期权。迄今为止,美国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达到了20000余家,有3000多万企业员工参加了各种持股计划,全球工业企业500强中90%都实施了股票期权制度。
所谓股权激励是指在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绩考评的基础上,以本公司股票、股票期权或股权的其他方式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或奖励的一部分的激励方式。奖励的标的一般为公司的股票或股票期权。股权激励的模式一般有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标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经营者/员工持股、管理层/员工收购和账面价值增值权等。
公司股东的目的是股东权益最大化,而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则是最大限度地体现自身价值。以工资、奖金等现金为主的传统薪酬体系下,激励机制无法有效协调好股东和管理者的目标,使其达到一致,容易引起双方长短期利益的冲突,加大公司经营成本。但如果引入股权激励,就比较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股权激励通过以公司股权支付高级管理人员的部分报酬,使管理人员持有公司一定的股票,而将其利益统一到股东利益上来,使双方有共同的利益取向,从而降低监督成本。同时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权的价值所体现的企业家的价值突破了原有薪酬体系的限度,具有更大的想象空间,甚至可以达到资本所有者的水平,充分体现了人力资本的价值。
二、湖南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状况
(一)湖南省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2011年2月,湖南上市公司共有52家,其中深市主板上市23家,二版上市16家,创业板上市4家,沪市主板上市19家。
(如图一所示)
图一湖南省上市公司上市地点分布图上市公司数0510152025深市主板二版创业板沪市主板上市公司数说明:上市公司中包含五家ST公司分别为:*ST张股、*ST中钨、ST宇航、*ST金果和*ST天一。
(二)湖南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况
在52家上市公司中,通过实地调查,发现有7家上市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并被证监会批准,占13.46%;其中深市主板3家,二板2家,创业板1家,沪市主板1家。从时间窗口来看,2008年推出方案的有3家,2009年1家,2010年2家,2011年1家。
(详情见表一)
说明:①隆平高科于2008年推出股权激励方案但由于条件不符未能实施,于2010年8月终止实施股权激励;②电广传媒只推出子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相关资料缺失;③高管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在激励模式的选择上,湖南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无外乎两种: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虽然样本量较小,但从上述实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来看,模式还是非常单一。相比而言,华菱钢铁(000932)针对公司中国籍和外籍高管实施“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两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有一定的特殊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基本是公司的高管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只有拓维信息激励对象为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
三、湖南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与效应分析
(一)股权激励强度分析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数的10%,任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可见湖南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还是比较大的。特别是隆平高科激励股数占总股数的10%,达到《办法》规定的上限,而山河智能人均股数达到66.67万股。
(二)股权激励对公司短期业绩的影响
在国外的研究文献中,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与公司的业绩有一定的相关性。我们选取了几个有代表性的会计指标对股权激励的影响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如表三、表四所示,我们选取了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分析股权激励对公司短期业绩的影响。如表中所示,显然股权激励对公司短期业绩有一定影响,总体来看并不显著,股权激励尚未发挥出其应有的效用。但从个体来看,股权激励后,上市公司业绩分化严重,例如电广传媒和隆平高科自宣布实施股权激励以来其不论利润总额还是净资产收益率,一直呈增长趋势;而华菱钢铁和科力远实施股权激励后,公司业绩的出现了下滑。
(三)产权差异对股权激励的影响
如表五所示,在湖南省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有两家是国有控股,占29%,其余五均家为自然人最终控股,也就是说非国有控股公司更倾向于股权激励。这可能与非国有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双重身份——所有者和企业家紧密相关,一方面为了留住人才和企业的“基业常青”,民营企业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股权激励寄予了很大的“期望”;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家可以自己做主是否进行股权激励。
四、结论与展望
通过对湖南省上市公司进行调查,我们发现湖南省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的公司仅有7家,占总公司数的13.46%,可见在湖南省上市公司中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的比例是非常少的,这与国外相比差距甚大;但湖南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却相对较大。股权激励对湖南上市公司的短期业绩有一定影响,但总体来看并不显著,股权激励尚未发挥出其应有的效用。从产权差异来看,湖南省的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更倾向于推出股权激励计划。
然而,本文调查的样本有限,所收集数据的时间跨度较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效用可能需要较长时期的检验,这也是本项研究未来努力的方向。
- 财务报表分析论文2025-01-04
- 党性分析论文2025-06-08
- 股权合同范本2023-01-17
- 股权承诺书2023-01-23
- 股权拍卖公告2024-01-30
- 高中化学课堂教学分析论文2024-01-04
- 茶文化与英语教学分析论文2023-05-21
- 关于财务报表分析的论文2024-09-20
- 建筑安全技术管理的分析论文2022-12-11
- 财务报表分析论文提纲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