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复习试题十一

时间: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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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复习试题十一,本文共11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原稿由网友“深藏blue”提供。

篇1: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复习试题十一

4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的破产案件,并于206月1日宣告甲企业破产。甲企业的有关情况如下:

(1)年3月1日,甲企业和a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设备买卖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所有权保留条款,a企业于2004年3月10日交付设备,甲企业于6月10日支付货款后设备的所有权转移至甲企业。人民法院宣告甲企业破产时,甲企业尚未支付100万元的设备款。

(2)2004年1月1日,甲企业和b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合伙型联营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2004年2月1日,乙企业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清算组接管甲企业后,决定收回甲企业对乙企业的投资及应得收益150万元,计入甲企业的破产财产。因甲企业提前退出联营企业,给b企业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00万元。

(3)2004年1月1日,甲企业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甲企业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经查,该抵押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4)2004年2月1日,甲企业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甲企业以其办公楼设定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经查,该办公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甲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但甲企业以办公楼设定抵押时未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5)2004年3月1日,甲企业向中国银行贷款6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甲企业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经查,甲企业以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时未经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要求: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提示的内容,该设备是否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提示的内容,在甲企业被宣告破产时,中国工商银行能否向人民法院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2)提示的内容,在甲企业被宣告破产时,b企业能否向人民法院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3)提示的内容,在甲企业被宣告破产时,中国建设银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所得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4)提示的内容,在甲企业被宣告破产时,中国农业银行对办公楼的拍卖所得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说明理由。

(6)根据本题要点(5)提示的内容,在甲企业被宣告破产时,中国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拍卖所得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说明理由。

篇2: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总复习十一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综合性最强、难度最大的一个税种,它不但涉及到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而且还涉及到一个纳税年度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销售税金、损失等扣除额。在诸多因素相关联的情况下,只要其中一个因素出现错误,其结果都不会正确。

一、纳税人及征税对象的具体规定

(一)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除外)。所谓独立经济核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特殊情况:

1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人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2 、对于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率的规定及使用

企业所得税实行 33 %的比例税率。除此之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 18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至 3 万元的企业,暂减按 27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例题:

某企业 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50 万元, 2004 年度准许弥 补的亏损为 245 万元。则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 (250 - 245) ×27% = 1.35 (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即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另一个是实际工作中可以采取的计算方法,即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两种方法的基本原理是相同的。注意使用条件。

篇3: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总复习十一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的界定与增值税相同,即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由于在消费税从价计征的情况下,它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一致的,所以在学习时,应注意和归纳两者之间处理基本一致的内容。

(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消费品的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目前独立实行从量征收的有 4 种产品,即黄酒、啤酒、汽油和柴油。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目前既采取从价定率征收又采取从量定额征收。(计算的难点)

(四)生产领用外购已税材料生产应税产品消费税的扣除方法

为避免重复征税, 对生产领用外购已税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计算应纳消费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计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确认自产自用的具体形式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及其他方面的,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篇4: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总复习十一

(七)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

①责令限期改正

②罚款

③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

是 国家工作人员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其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和开除八种。这种处罚不以是否被罚款为前提,是不可选择的。

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⑤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会计法规定的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①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法律责任为:

1 、责令限期改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 、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篇5: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总复习十一

消费税

一、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请注意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时候,委托加工是消费税的纳税人,而受托方提供了加工劳务,受托方应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税目、税率

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设立了 11 个税目,分别为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汽油、柴油、摩托车、小汽车。税率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要掌握同一税目既按从价征收,又按从量征收的相互关系和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具体情况:

1 、从量征收税目:啤酒、黄酒、汽油、柴油

2 、从价征收税目:其他烟类产品(雪茄烟、烟丝),其他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摩托车、小汽车

3 、从价兼从量征收税目:

卷烟:每标准箱(50000 支) 150 元,每标准条(200 支)对外调拨价格 50 元(含 50 元)以上的税率为 45% ,每标准条(200 支)对外调拨价格 50 元以下的税率为 30%

粮食白酒:每斤(500 克) 0.5 元,比例税率 25%

薯类白酒:每斤(500 克) 0.5 元,比例税率 15%

以下是新的税法,自 2006.4.1 开始实施,供参考 :

(一)比例税率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 10% ;

2.高档手表税率为 20% ;

3.游艇税率为 10% ;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 5% ;

5.实木地板税率为 5%。

6.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 1.5 升 (含)以下的,税率为 3% ;

(2)气缸容量在 1.5 升 以上至 2.0 升 (含)的,税率为 5% ;

(3)气缸容量在 2.0 升 以上至 2.5 升 (含)的,税率为 9% ;

(4)气缸容量在 2.5 升 以上至 3.0 升 (含)的,税率为 12% ;

(5)气缸容量在 3.0 升 以上至 4.0 升 (含)的,税率为 15% ;

(6)气缸容量在 4.0 升 以上的,税率为 20%。

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 5%。

篇6: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总复习十一

3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认。

(1) 折扣方式销售的规定及处理办法。注意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税法规定,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2)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按新货物的销售额作为销售额,不得减除冲减旧货物的金额, 但 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 还本方式销售,按新货物的销售额作为销售额,不得减除还本的金额。

(4) 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分别按照购销业务处理。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及各自的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或不计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是否征税,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根据税法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这其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当然,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另外,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

从 1995 年 6 月 1 日起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6)销售旧货和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规定和处理办法。从 年 1 月 1 日起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一律先按 4 %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征 50 %。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 售价高于原值的 , 按 4 %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征 50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 4 %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征 50 %。

应纳税额=销售额÷(1+4 %)× 4 %× 50 %

篇7: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总复习十一

二、税收法规

增值税

学习本税种的重点在于把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尤其是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除外)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具体要求

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的基本标准 :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180 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 、特殊规定:

(1)小规模生产企业有会计、有帐册、能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 30 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 年 7 月 1 日起 ,凡年应税销售额在 180 万元以下的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 、两类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 :扣税法,即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 销售额 ×税率 —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方法。即应纳税额 = 销售额 ×征收率

二、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根据计算公式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 销项税额 和 进项税额 两个因素,只要分别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正确,应纳税额就能确定。

篇8: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总复习十一

(六)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的设置要求

(1) 规模较大、业务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会计机构。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①单位规模的大小;

②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③ 经营管理的要求。

(2) 规模很小、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单位,可以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实行代理记账。

(3)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有 3 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 主管代理记账机构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 有固定办公场所 ,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各单位不得任用 (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 , 以及外籍人员 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凡是设置了会计机构的单位,都配备了会计机构负责人。如果没有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该设置会计人员,在会计人员当中要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1)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4.总会计师的设置要求

(1) 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国有 大、中型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2) 总会计师的地位

①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②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3) 总会计师的职责

篇9: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总复习十一

第十一章 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

一、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规构成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 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 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的范围: (1)对于“单位负责人”的范围,《会计法》第 50 条作了界定,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2)国家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政首长,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厂长、经理。(3)关于“主要负责人”,在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就是企业的投资人;在合伙企业,就是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等。(4)《会计法》所指“单位负责人”不含单位的副职领导人。

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的主要会计责任包括:

(1) 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 应当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 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4) 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四)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 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真实性原则)

2.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合法性原则)

3.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 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篇10: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总复习十一

(五)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

(2)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重点)

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予以纠正。

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 向单位负责人 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政府会计监督

政府会计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1) 财政部门 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形式

(3)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中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

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 ;必要时,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 以前年度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

②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③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 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

3.社会会计监督

(1) 社会会计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即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意见。 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会计工作的监督也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

篇11: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总复习十一

11.佣金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l) 有合法真实凭证 ;

(2)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 5%。

点评:佣金与回扣应当区别对待,回扣在税前不得扣除。

(三)不得扣除的项目

1 、资本性支出。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扣除。

2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纳税人购买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 、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4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有赔偿部分不得扣除。

6 、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以外的捐赠,以及超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以外的捐赠,不得扣除。

7 、各种赞助支出。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这些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8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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