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了消防监督工作调研报告,本文共14篇,希望你喜欢,也可以帮助到您,欢迎分享!本文原稿由网友“淹死的小鱼”提供。
篇1:消防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量的社会劳动力涌向城镇。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超过2亿农民转移到城镇和乡镇企业就业。他们大多租住居民住宅,因出租屋消防安全条件差、管理薄弱,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现象大量存在,火灾频发,伤亡突出,已成为影响流动人口集中地区火灾形势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出租户火灾在大多数城市火灾当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人员伤亡数量呈上升趋势。20xx年xx市发生的多起亡人火灾事故中就有近1/3为出租户火灾。
一、出租屋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分析
1、出租房大多属于市民的闲置房,部分房子建造年代较久,个别甚至是危房,房屋的承重结构和屋面大多以木质为主,耐火等级较低,一旦发生火灾,蔓延速度快,且这些建筑经常成片相连。加之这些房屋所处地区的消防设施和水源不充足,火灾发生后水源和道路交通成了控制和扑灭火灾的最大障碍。
2、出租人漠视消防安全责任。许多出租人对出租房进行改造时,根本不考虑房屋的装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大量采用可燃材料装修,增加了火灾的负荷。承租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往往只注重房子的租金、地段、面积以及家具设施,而不考虑房屋的灭火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他们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防火安全意识不足,火灾发生后疏散逃生能力差。这是出租户当中发生火灾导致人员伤亡的一个重要因素。不仅如此,租住户为了节约开支,还经常将液化气罐及炉灶等放置室内,采用明火煮饭煮菜,使一间房子既当厨房又当卧室。
3、电器线路敷设不规范。出租户内的电器线路设置不规范,电器线路比较陈旧,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这些经常会造成短路、超负荷等情况从而直接导致发生火灾。
4、出租户大部分未能配备基本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缺乏初起火灾的自救能力。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比较少,且防盗的设施安装比较到位,防盗门窗、铁栏栅等成了火灾发生后人员疏散的最大障碍。
5、很多出租屋里设置家庭式小作坊,各种电器设备和明火为火灾事故埋下了祸根。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是某一个单方面的原因所导致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变化带来的一个新的问题,也是城市发展和文明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由于出租房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小,人员伤亡基本在十人以下,造成的社会影响面小,政府和消防机构在近几年的消防工作重点是在公众聚集场所和危险物品上。但随着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在消防机构的严密监控和业主的重视下,消防安全环境得到了很好的改善,近两年发生在公众聚集场所和危险物品上的重特大火灾的数量正在大量减少。社会关注的消防安全焦点和我们消防机构的工作重点也正在向居民和出租屋上转移。
二、隐患整治对策
出租屋的大量存在,它是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衍生物。同时也给我们的消防安全工作也提出了考验。下面,笔者试就如何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如何充分贯彻落实部局关于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谈几点建议:
1、做好政府的参谋,加强城镇的消防规划,加大对老城区改造的力度,把那些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耐火等级低的老式居民区从城市中消除出去。对于一时难以落实改造的老城区,要加强对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水源的改造和建设,确保火灾发生后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2、加强社会面消防安全宣传,使我们出租户乃至每一个公民掌握一些基本的消防安全方面的自防自救知识。各级政府和消防机构当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画册!各种媒体做好消防知识的宣传。可通过居(村)委、派出所等基层工作单位通过上门的形式,发传单、贴画册等形式进行基本的自防自救技能的宣传,使我们的出租人以及承租者对消防安全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也可通过附近的学校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弟进行宣传教育。做好消防知识的宣传,使我们的群众掌握一些基本的自防自救知识和技能,这样的防火工作是一个长期的工作,同时也是一个事半功倍的工作。
3、充分发挥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能。目前各地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都在稳步推进中,大部分地区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和制度来保障派出所的消防工作。其中居民的防火监督检查、宣传、服务是派出所的一项重要消防工作,同时《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也明确了派出所对出租屋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能。我们可以通过户籍管理工作,通过对出租屋的监督工作,在租赁关系发生之前,通过对房屋消防安全状况的审核,以简易审核的形式对出租屋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器线路以及用火器材进行审核和验收,督促出租户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对于不能满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进行租赁。同时民警在平时下地区工作的同时,对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隐患的整改。
4、明确各方职责,从多个方面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我们很多企事业单位没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导致火灾发生,其主要原因都是责任没有落实,或者是责任不明确。不知道自己在预防火灾和发生火灾后应履行什么义务和职责。我们出租户也是如此,很多事故也正是因为责任不清不明所造成的.,且发生火灾后涉及户数多,社会影响大,纠纷多,给我们的基层政府带来了很大的工作和经济压力。对此我们就要在租赁关系发生之前通过居(村)委、派出所签订好责任书,督促出租人在房屋结构、内部装饰、消防器材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器线路等上面做好硬件的保障工作,同时出租人也应同承租人签订相应的责任书,督促承租人在对房屋使用过程当中做好相应的防火工作。另外我们居(村)委、派出所可以通过平时的工作,督促出租屋积极加入财产保险,这样火灾发生后各方面都会有了一个经济保障。
篇2:消防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自《xx省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基层消防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尤其是在推动“三基”工程建设中的打牢火灾预防基础更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了社会面火灾的发生,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也清楚的看到,由于各方面因素,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在此。笔者就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不妥之处,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影响和制约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受传统认识的影响,社会消防工作在群众中一直认为是消防部门负责的,包括大部分公安民警也普遍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消防部门是消防监督工作的执法主体,派出所无需管消防工作。也有的公安民警认为自己的人事、经费全部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没有权力干涉,消防监督工作对自己只是一件份外活,可干可不干,不少地方出现了“上面抓一抓,下面动一动”的被动应付局面。
(二)工作任务繁重及消防经费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派出所担负的任务外延不断扩大,加之派出所的现有警力不足,有的基层所正式民警仅3至4人,因此,公安派出所常常为了应付日趋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而把消防工作搁在一边。另外,民警的频繁流动使一些原先接受过消防知识培训的消防监督员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造成青黄不接。再者,由于目前派出所自身经费紧缺,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消防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派出所在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中正常办公经费得不到有效保证。
(三)消防监督业务不熟。消防是一门多学科交叉性的综合科学,内容非常广泛,防火工作专业性强,要求从事防火监督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相关的工作经验。而目前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都未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在日常防火检查工作中也就很难发现火灾隐患,由于业务的不熟也直接导致在工作中走马观花。在调查中了解到,大部分派出所反映消防监督执法程序较为烦杂,仅靠数次培训很难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不具有操作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不善于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执法以及火灾原因调查等。
(四)考核机制的不完善。在落实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中存在下发文件的多、制定完善措施的少,部署工作的多、检查考评的少等现象。有的公安机关没有把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列入工作考评,有的虽有列入,但是在总分中占的比例极小,因此有的派出所认为消防工作干好干坏一个样。由于责任体系不健全,考核机制的不完善,没有必要的奖惩措施,这些因素使一些派出所抓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存在被动应付的现象。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派出所责任意识。公安部第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此规定既是新形势下公安消防部门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预防火灾事故的重大举措,同时也为派出所履行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了一项职能。公安派出所作为“消防基层管理组织”,必须转变思想观念,统一认识,把自觉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作为份内之事,充分发挥其点多面广、接触群众最广泛、辖区情况最熟悉的优势,主动为消防部门分忧,当好参谋。
(二)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机制。一是建立所长、分管副所长、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民警层层负责、层层落实的消防监督工作机制;二是采取年初签订目标,年中组织督察,年底进行考评的方法,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基础工作考评、目标管理工作考评及年终和月度工作考评等各项考评工作当中,要求基层派出所要将消防监督工作与其他公安工作同计划、同步骤、同实施、同考评、同奖惩;三是加快派出所消防业务规范化建设,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抓好城镇乡村的消防监督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发扬务实作风,坚决取消一些不必要的档案、台帐,使派出所能够把精力放在实实在在的工作上来;四是确立公安派出所典型引路机制,充分发挥其以点带面作用,不断总结推广其消防工作的成功经验;五是把对派出所的消防业务培训纳入正常的工作日程,做到长计划短安排,结合公安工作特点,采取分期分批、集中培训以及以会代训、轮流到消防大队见习等形式进行,再者通过邀请辖区派出所民警参加具有典型意义的消防安全检查、建筑工程验收、火灾隐患整改及火灾原因调查等,使其在实践中不断增强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做到会宣传、会检查、会执法、会管理、会组织。
(三)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资源优势。一是警力资源优势,派出所遍布城乡,覆盖面广,再加上为数不少的联防保安队伍,能够缓解当前消防机构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二是社会资源优势,派出所对辖区场所单位和社会面上的情况比较熟悉,与乡镇、街办、村组、社区等关系密切,能迅速发动社会方方面面开展工作。三是行政执法资源优势,派出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有长期积累的经验和良好的基础,其对辖区情况的熟悉还保证了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不留空白点,减少了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失控漏管。公安消防机构在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时,要充分发挥派出所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拓展派出所消防监督的职能,突出抓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组织网络建设等四个方面工作,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村组和单位,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社会化消防新局面。
(四)因地制宜,明确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标准,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权限。严格按照规定,结合消防监督工作特点和实际,明确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范围和职责,执法责任,规范执法权限,做到管辖明确、任务明确、责权明确。制定合理的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行政处罚的内部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督,提高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的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五)加强督导,形成合力。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将一部分消防工作移交给派出所,对消防部门来讲并不意味着担子的减轻,而应看作是责任的加重。因此,在消防监督机构内部,要将指导派出所抓好辖区消防工作,作为内部建设的重要方面,制定工作措施,落实责任人员,及时掌握信息,注重搞好协调。尤其是在部署消防工作任务、协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派出所实际,尽量将消防监督管理融入到整个辖区治安管理工作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基层派出所的作用,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消防部门还要不断强化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意识、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及时做好角色转换。
三、派出所消防监督重点工作的几点思考
派出所在做好日常消防监督工作的同时,充分发动群众,走“专群结合”的道路,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法律法规,是消防监督执法的依据,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要通过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提高法人、团体和群众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意识,鼓励群众自觉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执法氛围。
(二)狠抓消防宣传“四进”工作。目前,群众的消防意识普遍还比较淡薄,消防安全常识溃乏,自防自救能力低下。因此,派出所要结合辖区特点,积极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在宣传形势上,应当结合单位、企业的特点,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提高社会整体抗御火灾能力。
(三)突出重点单位监督。要本着“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加强重点单位的监督。在工作上,应以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为重点,抓日常的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要及时发现问题,制止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发生。
总之,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强化公安派出所职能作用,对弥补消防监督警力不足、拓展消防监督管理渠道,减少失控漏管现象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在新的消防监督模式下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深入拓展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是时代的发展的必然产物。
篇3:干部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干部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一是干部监督关口“前移难”。
从目前的实践看,干部监督工作过多的措施仍停留在事后惩处上,而在事前防范、事中监督手段上还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监督主体的权威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从现状看,现行的监督体制是按照执行权力大于监督权力而设置的,缺乏权力的制衡,有时出现职级低的监督职级高的,下级监督上级的现象,有时会导致监督主体不敢监督,缺乏监督的勇气和信心。二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由于监督机构掌握领导干部的信息有限,因而造成监督工作被动应付,事前防范力度不够。三是干部工作的保密性及部分环节的排他性,使监督机构很难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造成不同程度存在监督任免“两张皮”的现象。
二是“一把手”监督难。
对“一把手”的监督往往是干部监督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现行权力体制下,尽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但客观上还存在权力高度集中于“一把手”的问题,如果“一把手”个人修为和胸怀等方面存在问题,就容易形成组织权力职务化、职务权力个人化,更会给干部监督工作造成被动和难度。二是由于党内和社会上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一把手”在选人用人过程中,经常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诱惑,使得一些“一把手”顾及各种因素,从而导致有时在行使“用人权”上偏离既定导向,干部监督工作又无从跟进。三是《干部任用条例》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颁布执行,使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有了一套比较明确的依据之章,但在某些方面规定还比较原则,特别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用人问题,缺乏有力的制度约束或约束之规定缺乏操作性、针对性,难以有力地追究和处罚,造成监督上的难度。
三是“八小时以外”情况监督难。
实践证明,一些干部出现问题,大多发生在“八小时以外”,而要考察了解干部在“社交圈”和“生活圈”的情况,现实中比较困难。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监督范围难界定。开展“八小时以外”监督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只有划定监督范围,明确监督内容,才能进行有效监督。目前对“八小时以外”监督的认识还不够统一,在监督范围认定方面缺乏科学的标准,操作难度比较大,稍有不慎就可能侵犯到干部的合法权益。二是监督主体难落实。从当前情况看,上级监督力度虽大,但由于鞭长莫及,不易监督;下级往往顾虑重重,担心受到打击报复,不敢监督;同级则大多息事宁人,一团和气,不愿监督;家属及身边人员利益相关,虚于监督;群众和媒体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就难以进行监督。三是监督手段难奏效。传统的监督方法手段单一,存在着监督信息来源窄、途径少、管理分散的缺陷,不能及时发现重要线索,致使监督滞后,大多流于形式。四是监督效果难如意。由于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具有隐秘性、封闭性的特点,加之个别干部的公众形象与业余形象大相径庭,往往很难掌握一些真实情况,只能事后发现问题,收效不大。
四是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难。
从工作实践看,虽然各级各地对“问题”干部的处理比较到位,但追溯起源的不多。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定性定量认定难。由于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操作细则,界定选人用人失察失误比较困难,对于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较重”、“严重”或“特别严重”等责任层次的区分,以及从轻或减轻处分尚没有十分明确和便于操作的标准。二是具体责任体界定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个涉及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在整个工作以及具体环节上,存在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组织部门责任与党委责任、下级党委责任与上级党委责任、提名责任与任用责任、考察者责任与谈话人责任等多层次责任关系,各层面的责任界定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实际工作中操作把握比较困难。在具体环节中,推荐者、考察者、讨论决定者的责任界定也存在这个问题。更何况干部是变化的,带“病”提职、带“病”上岗和提职上岗后“生病”,责任更是难以确定。三是失察失误责任追究落实难。现行制度对选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形式、责任内容、责任追究组织实施等规定都不够明确,缺乏刚性和可操作性。在具体实践操作中,也存在责任混淆、责任错位甚至无法合理追究责任的问题。
篇4: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X月上旬至X月中旬,在X副主任的带领下,我们对县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先后走访了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看守所、拘留所等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建议,赴XX、XX检察院参观学习了先进经验,全面了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法律监督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法律监督工作是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X**年以来,县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切实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法律监督工作有力,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县人民检察院针对群众关注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重点、热点问题,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一是加强了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通过立案监督,有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不该立案而立案等执法不严问题,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适时介入侦查活动等形式,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确保案件不枉不纵。X年以来,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X件X人;审查批准逮捕X件X人,审查提起公诉X件X人。对应当提请逮捕、起诉而未提请的,建议追捕X人、追诉X人;对不涉嫌犯罪的,建议撤回报捕X人、撤回移送起诉X件X人;书面纠正侦查违法行为X次。二是加强了审判活动监督。通过提起抗诉、发出《检察建议》等形式,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和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X件,改判率为X%,依法受理并立案复查当事人不服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X件,经审查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依法答复并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书面纠正刑事审判违法行为X次;依法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X件,审查立案X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建议提请抗诉X件,再审改判率为X%,提出再审检察建议X件,工作性检察建议X件,检察建议均得到采纳。三是加强了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书面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X次,提出检察建议X次;纠正脱管、漏管行为X人次,督促收监执行X人次;依法建议减刑X人,依法办理在押人员控告、举报、申诉和刑期折抵错误案件,书面纠正羁押期限错误X次。四是加强了国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注重发现和查办滥用公权背后隐藏的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行为,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共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X件X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X余万元。
(二)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监督能力不断提升。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提高检察官素质为目标,持之以恒地狠抓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一是抓理念转变,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检察职业道德等教育活动,树立“公正、和谐、精细”三大理念,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增强了检察干警依法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抓学习培训,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围绕“岗位能力”和“创新能力”,分批次组织干警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将法学专家教授“请进来”开展新刑诉法、新民诉法系列专题讲座,组织干警“走出去”,到著名高校学习深造,提升干警人文素养和综合素能。三是抓人才培养,建设优秀检察队伍。县检察院从检察事业跨越发展的需求出发,着力培训高素质的专家型、专门型人才,制定实施“X青年人才培养计划”,努力提高检察干警的法律监督水平。目前县检察院在职干警X人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达X人,有X人取得硕士学位,X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X名干警纳入全市检察系统人才库,X人次被市检察院记功嘉奖。
(三)监督机制有创新,内部监督有制约
县人民检察院坚持结果监督与过程监督、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注重法律监督工作的机制建设与创新。在全市率先建立“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充分保障了在押人员的人权,有效遏制了“牢头狱霸”现象。在全市率先出台《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实施意见(试行)》,加强了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受到了高检院的高度肯定。在全市率先试行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在规范干警执法、提高案件质量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设立基层检务联络室,制定“检务联络室化解矛盾工作办法”,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农村基层,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县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注重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和法院、公安的制约,促进公正执法。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强化各业务部门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通过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侦查、批捕、起诉不同诉讼环节的相互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全面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慎用监视居住措施、规范赃款赃物处理、保障律师会见当事人等举措,有效防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不规范、不文明现象的发生。二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在依法向人代会报告年度检察工作的基础上,重要工作、交办信访案件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观摩庭审,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聘请廉政监督员,深化检察长接待日活动,开通检察长电子信箱,完善网络舆情核查反馈制度,发挥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和决策咨询作用,促进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公开透明。三是认真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从社会各界聘请了一批人民监督员,并赋予他们更大的监督权,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进行监督,把办理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从制度上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起诉权的正确行使。四是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制约。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在依法履行职责和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时,自觉接受制约。如对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复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成绩显著,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监督的意识有待增强
在调研中发现,无论是监督者或是被监督者,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都有待进一步增强。一方面,少数检察干警对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一是认为自己的主要职责是办案,只要办好自己的.案件就可以了,对其它方面的监督可有可无。二是认为现行法律对某些法律监督规定得不完善、不科学,缺乏具体的措施,即使监督起来也是流于形式,收不到监督的实效,对法律监督的信心不足。三是存在畏难情绪,有的检察干警怕监督多了影响部门关系和人际关系,而不敢大胆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另一方面,由于监督氛围还不够浓厚,有的部门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的意识不强,思想上存在监督就是挑刺找麻烦,有的对检察意见的办理存在消极应付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有待改进
一是法律监督工作开展还较为被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外部协调配合机制建设步伐不快,监督渠道和信息沟通不够畅通,以致监督线索来源不多、监督信息掌握不全、同步监督乏力。二是监督方式比较单一。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总体上依赖于侦查机关的移送材料,监督视野较为狭窄,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尽理想。三是监督力度有待加强。受公检法三家的业务考核指标限制,客观上使监督双方的利益发生冲突,被监督单位难免存在抵触情绪,影响法律监督取得实效。
(三)法律监督的能力水平有待提升
一是干警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近几年来,检察队伍的人员知识年龄结构有了很大改善,但相比当前检察工作的任务要求来说仍有差距,特别是一些新进年轻干警的监督能力水平和经验不够,对执法、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者有所发现但提出的监督意见、抗诉质量不高,导致一些错案和违法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纠正。二是办理的部分案件的社会效果还不够理想。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总体偏少,监督效果不明显,对简易程序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审判活动的监督都还比较薄弱。三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制约着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不断提高监督质量
继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的工作力度。一是要全方位开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着力改变民事审判监督相对薄弱的状况。二是着力监督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该立案而不立案、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三是着力监督侦查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四是着力监督刑罚的执行及监管,依法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做好纠防超期羁押工作。五是进一步加大抗诉力度,提高抗诉质量,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六是进一步加强自侦案件的监督,做到依法办案,保障人权。七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监督活动,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八是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坚决纠正和查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彰显社会正义。
(二)深入推进机制创新,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空泛,这也不同程度地导致了法律监督工作的难度。对此,县检察院要从制约司法公正的重点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继续创新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机制,围绕县委工作大局来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监督制度,加大检察工作改革创新力度,不断创新观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完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行为要加大追究力度。自觉地接受县委的领导X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继续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深化检务公开。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规范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把执法活动纳入制度的有效约束之中。正确处理公安、检察、审判、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既要分工负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做到监督中有配合、配合中有监督,严格公正执法、畅通诉讼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三)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监督能力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法律监督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也是衡量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标志。而当前,刑事犯罪案件仍处高发阶段,导致县检察院干警客观上忙于办案,忽视了监督工作。建议县检察院要继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依靠县委、县人大X县政府的支持,着力解决经费不足、人才短缺、检察官断层等问题,调整和充实检察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健全人才培养机制,继续优化并落实青年人才培养计划,努力克服重办案、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的观念。可充分利用市内高校资源,邀请那些既有较高理论水平,又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师资力量开展法律职业培训,努力提高青年干警政治思想和检察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检察官队伍,促进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四)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不断优化监督环境
进一步广泛宣传党的群众路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检察机关职能,让群众明白法律监督是什么、谁来监督、怎样监督、群众如何参与等问题,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法律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和检务公开制度,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完善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推行检务督察制度,细化执法责任查究制度,保障法律监督活动规范进行。进一步健全科学的法律监督工作考核机制,合理运用考核结果,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做到检力下沉,不断延伸检察触角,开阔监督视野,创新监督思路,拓展监督渠道,推进法律监督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篇5: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一】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X年工作要点的安排,X月X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带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委员就X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组先后到城区、郊区两个检察院实地察看了办案场所、查阅了案卷资料,听取了城区、郊区和市检察院关于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与部分检察干警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X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紧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创新、完善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水平,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质量,保障司法公正,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积极开展监督,确保案件质量
全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工作中,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严把案件质量关、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准确把握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辩证关系,有效防止了错捕错判、纠枉过正,切实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案件办理的整体质量。X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针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共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X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X件;针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共发出《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X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X件;针对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超期羁押、未履行法定手续等各类违法行为,提出纠正违法意见X件次,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X件,公安机关已纠正X件,其余正在办理中;向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X件。
突出监督重点,拓展监督范围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民生热点问题,积极拓展工作覆盖范围,将监督视野向治安处罚案件等方面延伸,重点监督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相继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破坏资源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另案处理”案件、打击整治“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等专项检查监督活动。在专项监督工作中,积极创新工作方式,主动深入农村、企业和社区,倾听群众呼声,畅通监督渠道,开辟立案监督案源线索,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化解矛盾、强化监督的工作职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加强联系沟通,加大监督力度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行政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与公安机关就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达成了八项共识,并在矿区公安分局试点设立了检察官办公室,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变事后监督为事中事前监督,对重大疑难案件实施介入侦查,协助和引导侦查机关正确、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形成了共同打击刑事犯罪的长效协作机制。城区检察院针对重特大案件事实证据掌握不足的情况,及时与城区公安分局召开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联席会议,督促侦查部门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相关证据。郊区检察院积极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发现线索后第一时间向国土部门下达移送案件建议书并跟踪督办,确保了案件及时立案、及时批捕、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创新工作思路,加强跟踪监督
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创新监督工作思路,制定了《阳泉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推行主任检察官办理命案工作机制,以引导取证为中心,围绕捕、诉、审三个环节对证据的要求,提前介入了X起命案的侦查工作,对命案侦查活动的重点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在此基础上,全市检察机关拓展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范围,全面加大了对批捕、不捕、在逃、另案处理案件的跟踪监督处理,加强了检察机关内部公诉、控申、反贪、反渎等部门及法院审判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了引导证据的监督作用,切实保证了监督案件的质量。
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检务公开
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全面推动检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工作机制,积极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严格执行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和办案质量考评办法。全面实施“阳光检察”工程,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公开发布案件办理情况,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提高了全市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促进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存在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了解到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共性的问题,需要继续努力加以克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监督刚性不足。新刑诉法未就具体的监督范围、手段和方式作出规定,使侦查监督工作缺乏程序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使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缺乏强制性,显得软弱无力,监督效果不理想。
立案和侦查监督来源相对单一滞后。检察机关在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权时,除依靠群众反映、提前介入侦查、案卷审查外,没有其他直接有效的方法和途径。案件监督线索来源少,掌握案件线索难,影响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仍需完善。“两法衔接”不顺畅客观上造成取证难度加大,打击不力,法律监督效果不明显。执法标准存在不统一、不规范问题,在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时容易产生冲突。
立案和侦查监督队伍建设仍需加强。检察机关普遍存在队伍老化、编制短缺、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侦查监督部门任务重、工作压力大、工作积极性差的情况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几点建议
突出监督主题,改进监督手段,进一步适应形势要求
全市检察机关要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认真抓好干警队伍的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做好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克服侦查监督法律规范缺乏的不利因素,全面履行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大职能,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继续加强同侦查机关的纪检、政工、督查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不捕说理、刑事和解等工作制度,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等活动,将侦查活动监督由事后监督转为同步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
全市检察机关要探索建立发现、调查和纠正违法侦查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前介入、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委托律师意见,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职务犯罪线索移交等制度,构筑严密完备的侦查活动监督体系,确保侦查活动合法、文明、公正。要建立健全移送案件备案审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长效工作机制,通过搭建资源共享平台,综合运用查处职务犯罪、抗诉、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等手段,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努力增强监督活动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完善跟踪监督工作,加强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与公诉、控申和监所等业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构建立案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每起案件从立案、逮捕、起诉到审判的各个环节和进程,确保监督案件依法及时办结。
立足司法公开,积极探索创新,进一步推进“两法衔接”
全市检察机关要立足司法公开,积极探索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发挥“两法衔接”的整体优势。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专题报道、新闻发布、专项工作通报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要广泛宣传“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部署、典型案例和工作成效,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地位、作用的知晓率,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严格侦办程序,依法公正办案,确保检察权正确有效地行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办案能力,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全市检察机关要坚持从严治检,进一步加强对新类型犯罪的研究,加强立案和侦查监督干警在证据审查、案件分析、纠正违法、服务大局等方面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努力适应新刑诉法对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进一步做好投入保障,逐步改良侦查装备,依托先进技术和设备,逐步强化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手段。要充实立案和侦查监督部门工作力量,积极解决基层院干警严重不足的问题,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推动立案和侦查监督部门办案质量与办案效果全面提升。
【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二】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X月上旬至X月中旬,在X副主任的带领下,我们对县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先后走访了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看守所、拘留所等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建议,赴XX、XX检察院参观学习了先进经验,全面了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法律监督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法律监督工作是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X**年以来,县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切实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法律监督工作有力,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县人民检察院针对群众关注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重点、热点问题,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一是加强了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通过立案监督,有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不该立案而立案等执法不严问题,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适时介入侦查活动等形式,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确保案件不枉不纵。X年以来,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X件X人;审查批准逮捕X件X人,审查提起公诉X件X人。对应当提请逮捕、起诉而未提请的,建议追捕X人、追诉X人;对不涉嫌犯罪的,建议撤回报捕X人、撤回移送起诉X件X人;书面纠正侦查违法行为X次。二是加强了审判活动监督。通过提起抗诉、发出《检察建议》等形式,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和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X件,改判率为X%,依法受理并立案复查当事人不服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X件,经审查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依法答复并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书面纠正刑事审判违法行为X次;依法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X件,审查立案X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建议提请抗诉X件,再审改判率为X%,提出再审检察建议X件,工作性检察建议X件,检察建议均得到采纳。三是加强了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书面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X次,提出检察建议X次;纠正脱管、漏管行为X人次,督促收监执行X人次;依法建议减刑X人,依法办理在押人员控告、举报、申诉和刑期折抵错误案件,书面纠正羁押期限错误X次。四是加强了国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注重发现和查办滥用公权背后隐藏的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等职务犯罪行为,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共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X件X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X余万元。
(二)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监督能力不断提升。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提高检察官素质为目标,持之以恒地狠抓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一是抓理念转变,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检察职业道德等教育活动,树立“公正、和谐、精细”三大理念,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增强了检察干警依法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抓学习培训,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围绕“岗位能力”和“创新能力”,分批次组织干警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将法学专家教授“请进来”开展新刑诉法、新民诉法系列专题讲座,组织干警“走出去”,到著名高校学习深造,提升干警人文素养和综合素能。三是抓人才培养,建设优秀检察队伍。县检察院从检察事业跨越发展的需求出发,着力培训高素质的专家型、专门型人才,制定实施“X青年人才培养计划”,努力提高检察干警的法律监督水平。目前县检察院在职干警X人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达X人,有X人取得硕士学位,X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X名干警纳入全市检察系统人才库,X人次被市检察院记功嘉奖。
(三)监督机制有创新,内部监督有制约
县人民检察院坚持结果监督与过程监督、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注重法律监督工作的机制建设与创新。在全市率先建立“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充分保障了在押人员的人权,有效遏制了“牢头狱霸”现象。在全市率先出台《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实施意见(试行)》,加强了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受到了高检院的高度肯定。在全市率先试行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在规范干警执法、提高案件质量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设立基层检务联络室,制定“检务联络室化解矛盾工作办法”,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农村基层,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县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注重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和法院、公安的制约,促进公正执法。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强化各业务部门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通过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侦查、批捕、起诉不同诉讼环节的相互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全面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慎用监视居住措施、规范赃款赃物处理、保障律师会见当事人等举措,有效防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不规范、不文明现象的发生。二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在依法向人代会报告年度检察工作的基础上,重要工作、交办信访案件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观摩庭审,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聘请廉政监督员,深化检察长接待日活动,开通检察长电子信箱,完善网络舆情核查反馈制度,发挥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和决策咨询作用,促进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公开透明。三是认真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从社会各界聘请了一批人民监督员,并赋予他们更大的监督权,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进行监督,把办理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从制度上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起诉权的正确行使。四是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制约。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在依法履行职责和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时,自觉接受制约。如对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复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成绩显著,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监督的意识有待增强
在调研中发现,无论是监督者或是被监督者,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都有待进一步增强。一方面,少数检察干警对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一是认为自己的主要职责是办案,只要办好自己的案件就可以了,对其它方面的监督可有可无。二是认为现行法律对某些法律监督规定得不完善、不科学,缺乏具体的措施,即使监督起来也是流于形式,收不到监督的实效,对法律监督的信心不足。三是存在畏难情绪,有的检察干警怕监督多了影响部门关系和人际关系,而不敢大胆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另一方面,由于监督氛围还不够浓厚,有的部门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的意识不强,思想上存在监督就是挑刺找麻烦,有的对检察意见的办理存在消极应付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有待改进
一是法律监督工作开展还较为被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外部协调配合机制建设步伐不快,监督渠道和信息沟通不够畅通,以致监督线索来源不多、监督信息掌握不全、同步监督乏力。二是监督方式比较单一。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总体上依赖于侦查机关的'移送材料,监督视野较为狭窄,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尽理想。三是监督力度有待加强。受公检法三家的业务考核指标限制,客观上使监督双方的利益发生冲突,被监督单位难免存在抵触情绪,影响法律监督取得实效。
(三)法律监督的能力水平有待提升
一是干警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近几年来,检察队伍的人员知识年龄结构有了很大改善,但相比当前检察工作的任务要求来说仍有差距,特别是一些新进年轻干警的监督能力水平和经验不够,对执法、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者有所发现但提出的监督意见、抗诉质量不高,导致一些错案和违法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纠正。二是办理的部分案件的社会效果还不够理想。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总体偏少,监督效果不明显,对简易程序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审判活动的监督都还比较薄弱。三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制约着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不断提高监督质量
继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的工作力度。一是要全方位开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着力改变民事审判监督相对薄弱的状况。二是着力监督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该立案而不立案、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三是着力监督侦查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四是着力监督刑罚的执行及监管,依法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做好纠防超期羁押工作。五是进一步加大抗诉力度,提高抗诉质量,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六是进一步加强自侦案件的监督,做到依法办案,保障人权。七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监督活动,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八是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坚决纠正和查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彰显社会正义。
(二)深入推进机制创新,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空泛,这也不同程度地导致了法律监督工作的难度。对此,县检察院要从制约司法公正的重点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继续创新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机制,围绕县委工作大局来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监督制度,加大检察工作改革创新力度,不断创新观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完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行为要加大追究力度。自觉地接受县委的领导X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继续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深化检务公开。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规范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把执法活动纳入制度的有效约束之中。正确处理公安、检察、审判、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既要分工负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做到监督中有配合、配合中有监督,严格公正执法、畅通诉讼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三)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监督能力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法律监督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也是衡量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标志。而当前,刑事犯罪案件仍处高发阶段,导致县检察院干警客观上忙于办案,忽视了监督工作。建议县检察院要继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依靠县委、县人大X县政府的支持,着力解决经费不足、人才短缺、检察官断层等问题,调整和充实检察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健全人才培养机制,继续优化并落实青年人才培养计划,努力克服重办案、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的观念。可充分利用市内高校资源,邀请那些既有较高理论水平,又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师资力量开展法律职业培训,努力提高青年干警政治思想和检察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检察官队伍,促进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四)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不断优化监督环境
进一步广泛宣传党的群众路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检察机关职能,让群众明白法律监督是什么、谁来监督、怎样监督、群众如何参与等问题,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法律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和检务公开制度,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完善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推行检务督察制度,细化执法责任查究制度,保障法律监督活动规范进行。进一步健全科学的法律监督工作考核机制,合理运用考核结果,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做到检力下沉,不断延伸检察触角,开阔监督视野,创新监督思路,拓展监督渠道,推进法律监督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篇6: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X年工作要点的安排,X月X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带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委员就X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组先后到城区、郊区两个检察院实地察看了办案场所、查阅了案卷资料,听取了城区、郊区和市检察院关于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与部分检察干警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X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紧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创新、完善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水平,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质量,保障司法公正,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积极开展监督,确保案件质量
全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工作中,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严把案件质量关、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准确把握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辩证关系,有效防止了错捕错判、纠枉过正,切实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案件办理的整体质量。X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针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共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X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X件;针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共发出《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X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X件;针对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超期羁押、未履行法定手续等各类违法行为,提出纠正违法意见X件次,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X件,公安机关已纠正X件,其余正在办理中;向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X件。
突出监督重点,拓展监督范围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民生热点问题,积极拓展工作覆盖范围,将监督视野向治安处罚案件等方面延伸,重点监督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相继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破坏资源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另案处理”案件、打击整治“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等专项检查监督活动。在专项监督工作中,积极创新工作方式,主动深入农村、企业和社区,倾听群众呼声,畅通监督渠道,开辟立案监督案源线索,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化解矛盾、强化监督的工作职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加强联系沟通,加大监督力度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行政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与公安机关就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达成了八项共识,并在矿区公安分局试点设立了检察官办公室,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变事后监督为事中事前监督,对重大疑难案件实施介入侦查,协助和引导侦查机关正确、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形成了共同打击刑事犯罪的长效协作机制。城区检察院针对重特大案件事实证据掌握不足的情况,及时与城区公安分局召开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联席会议,督促侦查部门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相关证据。郊区检察院积极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发现线索后第一时间向国土部门下达移送案件建议书并跟踪督办,确保了案件及时立案、及时批捕、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创新工作思路,加强跟踪监督
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创新监督工作思路,制定了《阳泉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推行主任检察官办理命案工作机制,以引导取证为中心,围绕捕、诉、审三个环节对证据的要求,提前介入了X起命案的侦查工作,对命案侦查活动的重点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在此基础上,全市检察机关拓展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范围,全面加大了对批捕、不捕、在逃、另案处理案件的跟踪监督处理,加强了检察机关内部公诉、控申、反贪、反渎等部门及法院审判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了引导证据的监督作用,切实保证了监督案件的质量。
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检务公开
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全面推动检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工作机制,积极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严格执行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和办案质量考评办法。全面实施“阳光检察”工程,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公开发布案件办理情况,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提高了全市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促进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存在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了解到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共性的问题,需要继续努力加以克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监督刚性不足。新刑诉法未就具体的监督范围、手段和方式作出规定,使侦查监督工作缺乏程序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使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缺乏强制性,显得软弱无力,监督效果不理想。
立案和侦查监督来源相对单一滞后。检察机关在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权时,除依靠群众反映、提前介入侦查、案卷审查外,没有其他直接有效的方法和途径。案件监督线索来源少,掌握案件线索难,影响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仍需完善。“两法衔接”不顺畅客观上造成取证难度加大,打击不力,法律监督效果不明显。执法标准存在不统一、不规范问题,在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时容易产生冲突。
立案和侦查监督队伍建设仍需加强。检察机关普遍存在队伍老化、编制短缺、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侦查监督部门任务重、工作压力大、工
作积极性差的情况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几点建议
突出监督主题,改进监督手段,进一步适应形势要求
全市检察机关要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认真抓好干警队伍的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做好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克服侦查监督法律规范缺乏的不利因素,全面履行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大职能,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继续加强同侦查机关的纪检、政工、督查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不捕说理、刑事和解等工作制度,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等活动,将侦查活动监督由事后监督转为同步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
全市检察机关要探索建立发现、调查和纠正违法侦查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前介入、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委托律师意见,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职务犯罪线索移交等制度,构筑严密完备的侦查活动监督体系,确保侦查活动合法、文明、公正。要建立健全移送案件备案审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长效工作机制,通过搭建资源共享平台,综合运用查处职务犯罪、抗诉、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等手段,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努力增强监督活动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完善跟踪监督工作,加强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与公诉、控申和监所等业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构建立案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每起案件从立案、逮捕、起诉到审判的各个环节和进程,确保监督案件依法及时办结。
立足司法公开,积极探索创新,进一步推进“两法衔接”
全市检察机关要立足司法公开,积极探索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发挥“两法衔接”的整体优势。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专题报道、新闻发布、专项工作通报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要广泛宣传“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部署、典型案例和工作成效,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地位、作用的知晓率,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严格侦办程序,依法公正办案,确保检察权正确有效地行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办案能力,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全市检察机关要坚持从严治检,进一步加强对新类型犯罪的研究,加强立案和侦查监督干警在证据审查、案件分析、纠正违法、服务大局等方面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努力适应新刑诉法对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进一步做好投入保障,逐步改良侦查装备,依托先进技术和设备,逐步强化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手段。要充实立案和侦查监督部门工作力量,积极解决基层院干警严重不足的问题,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推动立案和侦查监督部门办案质量与办案效果全面提升。
篇7: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伴随着工程建设市场的日趋活跃。而工程建设因其涉及的环节较多,涉及资金较大,所以这个领域一直是违纪违法的高发区。抓好招投标的监管,对于规范工程建设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地区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至关重要。在此,笔者针对章贡区对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做法、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原因、解决其问题的对策四个方面,并结工作实际,谈谈看法。
一、章贡区对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经验与做法
近年来,为规范建筑领域市场,确保工程建筑质量,章贡区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了长效管理制度
区纪委、监察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有关监理、招标代理、直接发包、建筑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潜在投标人确定、工程业绩评审等一系列管理办法。
(二)规范程序、严把准入关
从拟发招标通知开始到签订施工合同,监督人员主动介入、全程监督,实行阳光操作。招标公告发布后,先由招标办、建设单位等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对报名企业进行筛选,确定投标候选单位,再会同区纪委、监察局对候选单位逐一进行实地考察。严格审查参加招投标单位(企业)的资质准入关。
(三)招投工作做到“三公开”
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做到“三公开”:一是招投标信息公开。工程项目立项批复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招标投标资质的中介机构作为招标代理,将工程概况、招标条件等在社会上公开发布。二是招投标工作程序公开。从工程登记备案开始,建设单位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全程代理,起草招标文件,现场勘查答疑,明确各项招标规定和时限要求。三是招投标结果公开。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对所有标书进行评审,评标结果由专家签字留存,中标结果报招标办备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
(四)加强监管与查处力度
区纪委、监察局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建设工程项目履行招投标手续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擅自确定施工单位,串标、围标等行为,积极介入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无违规、无违纪、无隐患。
截到目前,该区共对16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开展了执法监察,检查单位共98个(次),发现问题共25个,提出工作意见与建议33项,发监察建议书2份,避免经济损失210万元。
二、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几年来,由于加强了对工程建设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工程建设市场逐渐趋于规范,有效促进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但由于各种体制机制和制度不够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规避招标
规避招标行为主要有下面三种情况:一是将工程进行肢解。建设单位将造价大的单项工程肢解为若干个小工程,各小工程的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二是压低预算价。想方设法将工程造价降低到招标限额以下,确定施工单位后,再进行项目调整,最后按实结算,最后工程结算造价往往大大超过招标价格。三是中标后改变工程量。比如说有的单位先将主楼工程拿出来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明确工作内容不仅仅是主楼,同时还增加一些附属建筑,规避了附属建筑的招标。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
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限制信息发布范围,不按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而只将公告发布在了某一发行量不大的不知名的地方报纸上,有的甚至只将公告张贴在单位门口。二是公告发布时间过短,往往以工期紧任务重等等借口,公告只发布一两个星期,就匆匆开标。这在客观上造成了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三)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科学
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科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文件编制中存在不公平、有倾向性和有歧视性的情况。倾向性有时表现明显,例如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品牌、设备型号等,但有时是比较隐蔽的,如在技术指标方面的倾向性描述是不容易识别的。另外,有的招标文件制定时,会制定一些特定技术条款,使大多数建筑商被抛之圈外。二是评标标准存在:(1)可信度差,评标标准不公开的情况。不紧扣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不根据采购产品的特点制定其具有个性的评标标准,内容、比重和权值的设置无的放矢,有的面面俱到没有重点,有的有意加大个别指标权值。(2)可操作性差,量化指标少,定性指标多,有些指标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指标去衡量或只能在投标文件中做出承诺,而在评标时无法以事实为依据,事后又很难核查。有的内容尽管可以量化,但由于评标时不提供相应的资料(如市场占有率、企业信誉度)致使评委凭个人掌握的资料进行评标,分值相差悬殊。3、有的甚至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标准,评标细则。
(四)存在串标、围标现象
一些承建商为承揽工程,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在私下达成协议,进行暗地交易,以非法的手段参与投标竞争。另外,还存在一家施工单位(包工头)挂靠数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进行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在有的工程招投标中,甚至所有的投标单位均为一家挂靠。这些行为,形式上是进行了招投标程序,看上去接受了监督,但实质上是变相垄断,躲避了监督。
(五)合同签订或合同内容存在偷梁换柱现象
签订合同时不注意审查,签订合同的乙方并不是中标方。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没有资质而去挂靠的施工单位上,或者是中标方将工程进行转包了。有的承建商是通过合同条款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变,如改变工程量、改变中标价等等。这实际上是种欺诈行为,为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埋下了伏笔。
(六)存在后续监管松懈现象
目前招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的的现象。施工队伍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归属建设主管部门,因此招标办和建设部门之间常常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这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比如:一些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相互串通,搞重复签证、虚假签证,虚报工程量;有的参加招投标单位在合同签订时,总经理、工程师、优秀的项目经理、各种技术人员应有尽有,但在中标后和工程开工时,却换上了低资质甚至无资质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些现象都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这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
三、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虽然目前已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和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与之相配套的一些实施办法和细则较少,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弹性过大,使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二)多头管理,各自为政
当前工程建设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部门与部门之间有缺乏相互协调沟通,出现政策法规定互相“打架”现象。当建设工程进场交易后,有关专业部门依然按照各自系统的规定执行,各自为政,协调管理和统一服务的意识差,缺乏培育建立统一的有形建设市场的意识。
(三)行政监督乏力
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政绩,置法律于不顾,用行政手段强行使工程上马。同时监督和执法部门缺乏相对独立性,难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另外,有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纪检监察机关参与这项工作的定位又还不够准确,还未找准对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执法实施监督的切入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不够。
(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近几年来,虽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施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法不依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在对一些工程进行执法监察时,发现存在议标、非法挂靠企业投标的问题较多。这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使得建设领域的混乱现象难以真正得到有效遏制。
四、促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运行的几点对策
要有效地解决当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更有效地促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规范运行,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要配合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不断对现有的招投标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细化。尽量使招投标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种操作方式都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因素对招投标结果的影响。二是要形成有关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的相关制度,如廉政合同制、重大工程项目派驻纪检监察员制度,重大工程项目负责人离任经济审计制度、重大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多部门协调机制等等。
(二)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一是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特别是要对招标公告发布、评标办法制定、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易发多发腐败问题的关键部位、环节、工作加强监督工作,防止政府部门和个人直接参与和干预具体的招投标活动。
二是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当前应着重检查这几个方面:1、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2、部门和地方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3、政府和部门假借应急工程、保密工程等名义规避招标;4、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5、政府和部门领导直接介入或违规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和纠正违反制度、破坏制度的行为,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管理。
(三)加强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管
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同时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追究制,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违法和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不但要追究项目法人单位责任,还要依法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四)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督促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发现问题的可通过监察建议书等形式,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馈,并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
另外,纪检部门也应该在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的过程中形成投诉处理制度,接受投标人及群众的投诉,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五)对违纪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必须有力,才能有说服力和威慑力。纪检监察机关在工程建设中通过执法检查、全程监督、接受投诉等方式了解违纪违法的线索,并进行严密的调查。对查实违纪违法的应根据有关制度予以立案,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通过查办案件推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落实。同时还要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查找出现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篇8: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走 出 困 惑
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是事关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关心、爱护干部的有效措施,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重视和加强干部监督。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上,对新形势下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走出一条适应市场经济形势发展的干部监督的新路子。
一、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面对市场经济新形势,干部监督工作出现了许多不可回避的、现实存在的问题。从“疑无路”到“又一村”是一个探索发现的过程。只有正视问题的存在,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干部监督工作才能有所作为。
当前,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几种偏向。
1、监督对象定位的偏颇。党的组织部门干部监督的对象是干部。“干部”是个全称概念,它包括干部集合中每一个个体,即无论级别高低、职务大小、年龄长幼,只要是干部,都在被监督之下。然而,从导向上看,由于受某些宣传导向的影响,加上体制上的不完善,存在着干部监督对象定位的偏颇现象。比如,所谓干部腐败问题的“59”现象、“49”现象的反复宣传、研讨文章过多过滥,自觉不自觉地把组织部门监督的视线吸引到这一年龄段的干部身上,并且在这一部分干部身上也花了过多的考察、调整的精力。出现了监督重点把守干部“年龄尾关”的现象。从体制上看,就一个县(市)来说,“条条块块”割据,带来干部监督上“只能监督块块,不能监督条条”。因为“条条”上的人事权、经济权、处置权都在上边。名义上是“属地管理”,“接受地方党委的监督”,实际上是针插不入、水泄不通。加上有的“条条”上边的主管单位的党组织对干部监督乏力,带来个别干部自我约束不够,放松要求。根据近些年纪检部门查处的经济案件情况来看,其比例“条条”明显高于“块块”。从力度上看,尽管得到了加强,但是干部“上到顶”“下到底”的监督显得不足。所谓“上到顶”,就是对一把手监督的问题。当前,对一把手“失监”、“漏监”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一把手集中了相当大的权力,可以说集一方兴衰、安危于一身,其特定的位置和特殊的环境,处于上级管得着、看不见,同级看得见、管不了,一般干部群众看不见、管不了、无法监督的状态。对一把手监督难,难就难在监督的客体——少数一把手存在着自律意识淡薄,“不让监督”、“权威受损”的心态;就监督的主体——组织部门来说,干部监督的职能科室只有一个,干部也只有1~2人,加上分管的部领导也不过2~3人,这样势单力薄的几个人监督几千人的庞大的干部队伍,近百人的党政一把手,显得力不从心。从主观上看,组工干部去监督局长、书记,现实存在在“不敢监督”、“不便监督”、“难以监督”、“监督不了”的心态。所谓“下到底”,就是基层掌握着权力的一般干部监督的问题。我市个别乡镇的种子站、水利站、土管所的负责人违法乱纪出现的经济案件,暴露出这些主管部门和乡镇党组织对基层单位干部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一些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掌管钱财物的站(所)长,只看到其工作能力的一面,却看不到品德作风的另一面,甚至对他们“不设防”挂“免监牌”,把创收增效、增加财政收入看得“高于一切”。另一方面,纪检、组织、监察、审计部门沟通不够,形不成有效的合力,在无形中使站(所)负责人成了监督的“漏网之鱼”
2、监督标准定位的偏颇。在干部监督工作中,人们往往习惯于把防线设置在反腐败上,其结果证实这是不明智、欠科学的。近些年来, 我们把对干部监督的触角以“不触高压线”为界,把党对干部提出的各项标准及要求的出发点及归宿只放在反腐败上,这就必然会因监督标准定位的降低而导致组织对干部要求的降低,最终不仅使监督难以有效,而且还会增加反腐败本身的难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干部监督不容忽视的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干部任用标准不严影响干部监督标准。在对个别特殊岗位的干部使用上,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不够,思想素质把关不严,甚至有“带病提拔”的现象。就是明知这个干部思想作风方面有一些问题,但无挑选余地,非他莫属。因此,任前监督“惟德才授权”的标准弱化了。另一种是“带病操作”。届中考察、年度考核、届满述职考评中,往往出现“完成任务好,就是好领导”的现象,即使考察、考核、考评中发现了某些问题,只要没有波及单位事业的发展,没有造成什么危害,就“一笔带过”。还有一种是“带病离岗”。按照《条例》规定和干部监督工作的要求,干部调整交流应坚持先审计、后离任,
而且离任监督要突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异地升迁、调整交流的重要依据。但是,在有的时候,出现了干部先离任,后审计的现象。由此,给干部监督工作带来被动和不利的影响。因为先离任、后审计,给有问题的、有劣迹的干部从心理上打了“保胎针”,即使审计出了问题,人们也自然想到对其任用是党委的决定,只能服从,不能对抗,还是把对立面磨平的好。从影响范围看,“带病离岗”,给干部们造成“有问题不怕,全凭党委一句话”的错误导向。给被任用的干部本身也助长了侥幸心理。二是干部权力失控影响监督标准。一些有权有钱的部门,自恃特殊单位,搞工作、生活上的'特殊标准,与组织、纪检机关规定搞“内外有别”,搞“两种标准”。比如有的出台“土政策”,规定局级干部正副职、股级干部正职的手机(电话)费、住房(面积)补助,奖金补贴等等,在上面看来是违纪违规的,在这个单位里却是“合情合理”的。对这些单位干部监督的尺度就难以把握。
3、监督时空定位的偏颇。在现实生活中,领导干部的工作圈因位于“人前”,监督往往比较省力,而生活圈、社交圈因位于“人后”,监督相对乏力。因此,应该根据需要,拓展监督的时间和空间。近几年来,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已被各级组织部门所认识,所关注。近些年来,在这方面,上级组织部门作为热点问题进行过大量的研究和探讨,此类调研文章在党建报刊频频登载,理论上确实取得了不少成果。但是,理论如何与实践相结合,走出一条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形势、切合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的干部监督工作的新路子,就显得不足。从而出现了研讨干部监督问题在创新思维上走新路,实际监督工作依旧走老路,“旧船票难登新客船”。比如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依然沿用“老制度”、“老办法”、“老内容”进行,时间上难以凑效,空间上含盖不了,内容上门类少,不能达到随干部的权力行使而潜行,社交活动的延伸而延伸。
4、监督评价定位的偏颇。一是对干部评价上的偏向。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如果一个干部被任用了、公示了,没有人反映什么问题,就认为“用得准”、“察得细”、“监督得力”,反之,就认为用人不准,用人失察,平时监督工作没有做好。二是对工作评价上的偏向。上级组织部门在评价干部监督工作成效时,往往以所属干部中出问题者的多少来作为衡量依据。出问题的干部比例大,则说明平时监督没有到位;反之,干部中很少或没有人出问题,则说明监督质量高。两种偏向带来干部监督工作不能标本兼治,不可避免的出现“割韭菜、不挖根”的现象。三是形象评价上的偏向。尤其是乡镇干部,工作生活在农村,与农民群众打交道,一些干部身上有着农民那种说粗话、自由散漫,吃吃喝喝,打皮闹笑的习气。有的群众就给他们编顺口溜,一编一串子,一传十,十传百的传播开来。有别有用心的人就给组织部门写检举信,把顺口溜夸大。作为组织部门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花了很大精力去调查了解。尽管查无实据,但对这些干部已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干部监督增加了一定难度。
二、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面对市场经济给人们的价值观、人生观带来的新的变化,迫切需要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因此,要在监督的潜意识上、监督的机制上、监督的内容上、监督的手段上进一步创新,使干部监督由“潜入夜”达到“细无声”的效果。
第一、要让干部监督工作成为选准人,用好人的“试金石”。现在,我们干部监督工作之所以没有走出困境,是因为没有按规矩办事,没有按程序办事。因此,要在思想认识上增强选拔任用干部监督的自觉性。我们在进行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党组织、一把手对《条例》落实的自觉性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地方对《条例》学习与应用不一致,一接触到干部选拔任用某些问题时,就感到《条例》规定“机械”、程序“繁琐”,于是就人为的简化了程序;有的沿用习惯做法“变通”规定。比如研究干部任用,首先召开书记碰头会,取得“一致意见”。然后上党委会讨论。因为书记碰头会已经“拍扳定案”,党委会实际上只起到一个“过滤层”作用。再比如个别困难部位干部任用上,主要领导认为某个人选较合适,随即让组织部门去考察,由于时间仓促,来去匆匆,很难较全面掌握被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即使发现一些问题苗头,也不能够深入调查。一些有问题的干部被任用,就这样“生米”被煮成了“熟饭”的。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各级党组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贯彻落实《条例》自觉性的认识。必须从三个方面入手:其一、用《条例》规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言行。同时,组织部门采取跟踪监督的办法,共同把好关口。其二、加大干部任用工作监督的力度。敢于动真格,对违反《条例》的人和事,撤销违反《条例》规定所作出的用人决定,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其三、鼓励支持各级干部,包括组织干部反映本单位在任用干部上违反《条例》的问题,弘扬正气,彻底纠正用人中存在的问题。
篇9: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伴随着工程建设市场的日趋活跃。而工程建设因其涉及的环节较多,涉及资金较大,所以这个领域一直是违纪违法的高发区。抓好招投标的监管,对于规范工程建设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以及从源头上
预防和治理腐朽,促进地区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至关重要。在此,笔者针对章贡区对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做法、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原因、解决其问题的对策四个方面,并结工作实际,谈谈看法。
一、章贡区对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经验与做法
近年来,为规范建筑领域市场,确保工程建筑质量,章贡区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了长效管理制度
区纪委、监察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有关监理、招标代理、直接发包、建筑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潜在投标人确定、工程业绩评审等一系列管理办法。
(二)规范程序、严把准入关
从拟发招标通知开始到签订施工合同,监督人员主动介入、全程监督,实行阳光操作。招标公告发布后,先由招标办、建设单位等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对报名企业进行筛选,确定投标候选单位,再会同区纪委、监察局对候选单位逐一进行实地考察。严格审查参加招投标单位(企业)的资质准入关。
(三)招投工作做到“三公开”
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做到“三公开”:一是招投标信息公开。工程项目立项批复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招标投标资质的中介机构作为招标代理,将工程概况、招标条件等在社会上公开发布。二是招投标工作程序公开。从工程登记备案开始,建设单位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全程代理,起草招标文件,现场勘查答疑,明确各项招标规定和时限要求。三是招投标结果公开。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对所有标书进行评审,评标结果由专家签字留存,中标结果报招标办备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
(四)加强监管与查处力度
区纪委、监察局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建设工程项目履行招投标手续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擅自确定施工单位,串标、围标等行为,积极介入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无违规、无违纪、无隐患。
截到目前,该区共对16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开展了执法监察,检查单位共98个(次),发现问题共25个,提出工作意见与建议33项,发监察建议书2份,避免经济损失210万元。
二、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几年来,由于加强了对工程建设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工程建设市场逐渐趋于规范,有效促进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但由于各种体制机制和制度不够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规避招标
规避招标行为主要有下面三种情况:一是将工程进行肢解。建设单位将造价大的单项工程肢解为若干个小工程,各小工程的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二是压低预算价。想方设法将工程造价降低到招标限额以下,确定施工单位后,再进行项目调整,最后按实结算,最后工程结算造价往往大大超过招标价格。三是中标后改变工程量。比如说有的单位先将主楼工程拿出来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明确工作内容不仅仅是主楼,同时还增加一些附属建筑,规避了附属建筑的招标。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
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限制信息发布范围,不按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而只将公告发布在了某一发行量不大的不知名的地方报纸上,有的甚至只将公告张贴在单位门口。二是公告发布时间过短,往往以工期紧任务重等等借口,公告只发布一两个星期,就匆匆开标。这在客观上造成了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三)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科学
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科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文件编制中存在不公平、有倾向性和有歧视性的情况。倾向性有时表现明显,例如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品牌、设备型号等,但有时是比较隐蔽的,如在技术指标方面的倾向性描述是不容易识别的。另外,有的'招标文件制定时,会制定一些特定技术条款,使大多数建筑商被抛之圈外。二是评标标准存在:(1)可信度差,评标标准不公开的情况。不紧扣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不根据采购产品的特点制定其具有个性的评标标准,内容、比重和权值的设置无的放矢,有的面面俱到没有重点,有的有意加大个别指标权值。(2)可操作性差,量化指标少,定性指标多,有些指标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指标去衡量或只能在投标文件中做出承诺,而在评标时无法以事实为依据,事后又很难核查。有的内容尽管可以量化,但由于评标时不提供相应的资料(如市场占有率、企业信誉度)致使评委凭个人掌握的资料进行评标,分值相差悬殊。3、有的甚至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标准,评标细则。
(四)存在串标、围标现象
一些承建商为承揽工程,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在私下达成协议,进行暗地交易,以非法的手段参与投标竞争。另外,还存在一家施工单位(包工头)挂靠数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进行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在有的工程招投标中,甚至所有的投标单位均为一家挂靠。这些行为,形式上是进行了招投标程序,看上去接受了监督,但实质上是变相垄断,躲避了监督。
(五)合同签订或合同内容存在偷梁换柱现象
签订合同时不注意审查,签订合同的乙方并不是中标方。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没有资质而去挂靠的施工单位上,或者是中标方将工程进行转包了。有的承建商是通过合同条款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变,如改变工程量、改变中标价等等。这实际上是种欺诈行为,为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埋下了伏笔。
篇10:干部监督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干部监督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从中心到当地,各级指导对干部的监督工作都很注重,也获得了较好的成效。然则,因为各类缘由,干部监督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何研讨并处理这些问题,对推进惩防系统建立,打造一支顺应新情势要求的高本质干军队伍具有非常主要的意义。
一、新情势下干部监督工作的难点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好处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方法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干部的工作范围不断扩展,社会活动不断增多,给干部监督工作带来了新的、更大的坚苦。当前,干部监督工作的难点首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干部活动范围不断扩展,监督工作“力所不及”。
当前随着社会活动日趋复杂,干部面对着更多的引诱和考验。各级干部的工作内容不再是单一的内部治理,工作时间不再只是八小时之内,而是扩展到了经济建立各个领域,扩展到八小时之外,不只要与各级指导、各个部分打交道,还要与个别老板、中介组织以及其他各类人员打交道,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不断扩展。特别是关于驻外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招商引资和经贸洽商的人员,因为监督力量手段有限,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工作严厉滞后,形成了监督盲区的呈现,外出做事的干部成了“自在人”,组织上无法施行有用的监督,只好听之任之,完全赖其自己的自觉性来约束。然则这种“自觉性”并不完全牢靠,在金钱、美色、权利、位置等引诱下,在“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状况下,一些立场不够坚决的干部会很轻易被糖衣炮弹所击倒,抱着幸运的心思从事违法违纪的活动,最后越陷越深,不能自拔。新闻媒体报道的一些派驻人员、项目申报攻关人员、经贸洽商人员经常呈现受*行*、腐bai公款、以机谋私、铺张糜费、堕落蜕化等问题,就是监督不到位的后果。
(二)有的干部反监督才能较强,监督难度大。
目前有的干部对干部监督工作不够了解和支持,从心思上发生排挤心情。心里无“鬼”的,也以为增强监督是对本人不安心,不信任,会发生负面影响,竭力躲避、排挤监督。心里有“鬼”的,更是想尽想方设法、采取各类方法对立监督。有的干部在从事违法违纪活动时,不忘“自我维护”,钻政策的空子,专打擦边球,变开花样让不正当、不合理的工作“正当化”,比方国家规则指导干部不能经商办企业,他们就以爱人或其他亲属的名义来经商或入股;有的干部违法违纪手段更加荫蔽,让人难以发现,如“应邀”为各类培训班上课,借机收取高额“讲课费”;热衷于参与各类剪彩活动,从中收受红包;以招待上级指导等名义大吃大喝;以外出调查学习的名义携带家眷游山玩水等等。有的干部擅长假装本人,在各类场所大谈特谈“立党为公、在朝为民”,大唱“公正正派”之歌;工作上装得“勤勤恳恳”,生活上装得“勤勤俭俭”,作风上装得“和蔼可亲”;在扶贫救灾等方面也“积极”捐钱捐物,故意装出一副“正人正人”的样子,坚持一种“人民公仆”的形象,疑惑群众的眼睛,但背地里里却大搞权钱买卖,以机谋私,并且还实时销毁有关证据和陈迹。这种人荫蔽性、诈骗性强,风险性更大,而我们经常对他们“安心”,疏于监督。
(三)有的单位“一把手”权利过于集中,难以进行有用监督。
在很多当地或部分,有的单位“一把手”在人事任免、经费开支、项目建立、设备收购、工程招招标等严重事项中仍是个人说了算。关于执意要监督他的人,则会想方设法笼络你、同化你,让你与他“坚持高度统一”,臭味相投,同恶相济。假如你不愿与他“协作”,他会排挤你、打击你、分化你,让你眼睛变“盲”,耳朵变“聋”,嘴巴变“哑”,四肢行动变“笨”,思想变“傻”等等,让人不敢监督,无法监督,然后随心所欲。
(四)监督体制不够完善,监督到位率低。
首要显示为:一是上级监督若隐若现。有的对下级充分“信任”,疏于监督;有的与下级搞亲疏关系,抛弃监督;有的怕冒犯下级掉选票,不敢监督;有的与下级短长相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逃避监督,不肯监督。二是同级监督脆弱无力。大家都是老伴侣、老同事,工作上需求相互支持,监督检查走过场,汇报工作树碑立传,自我批判走马观花,相互批判旁敲侧击,一团和气,相互安全。三是下级监督“敬而远之”。因为遭到上级的直接收辖,下级干部会从本身的好处思索,不敢冒犯上级,不敢监督,明知指导纰谬也因担忧遭到打击报复而坚持缄默,避而远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四是群众监督形同虚设。通俗群众知情甚少,想监督却无从下手,道听途说的音讯多,把握实情证据的少。群众监督只能是“水中望月”,结果不够幻想。
二、当前提高干部监督工作成效的对策
针对新情势下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难点,我们要依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切实采取有用办法,不断提高干部监督工作的成效。
(一)构坚持体化监督收集,消除监督工作空白点。
干军队伍呈现的问题应该说大局部是可以预防的。这些问题很多是由于监督不到位,让人有待机而动才会发生的。要提高监督成效,必需坚持一套党表里结合,上下贯穿、犬牙交错、环环相扣,全方位、多条理、多元化的监督收集和系统,努力消除监督的盲点。
篇11:干部监督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干部监督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干部监督工作是干军队伍建立的一项非常主要的内容。增强干部监督工作是保证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需求,是增强党的作风建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求。近年来,从中心到当地,各级指导对干部的监督工作都很注重,也获得了较好的成效。然则,因为各类缘由,干部监督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何研讨并处理这些问题,对推进惩防系统建立,打造一支顺应新情势要求的高本质干军队伍具有非常主要的意义。
一、新情势下干部监督工作的难点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好处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方法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干部的工作范围不断扩展,社会活动不断增多,给干部监督工作带来了新的、更大的坚苦。当前,干部监督工作的难点首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干部活动范围不断扩展,监督工作“力所不及”。当前随着社会活动日趋复杂,干部面对着更多的引诱和考验。各级干部的工作内容不再是单一的内部治理,工作时间不再只是八小时之内,而是扩展到了经济建立各个领域,扩展到八小时之外,不只要与各级指导、各个部分打交道,还要与个别老板、中介组织以及其他各类人员打交道,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不断扩展。特别是关于驻外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招商引资和经贸洽商的人员,因为监督力量手段有限,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工作严厉滞后,形成了监督盲区的呈现,外出做事的干部成了“自在人”,组织上无法施行有用的监督,只好听之任之,完全赖其自己的自觉性来约束。
(二)有的干部反监督才能较强,监督难度大。目前有的干部对干部监督工作不够了解和支持,从心思上发生排挤心情。心里无“鬼”的,也以为增强监督是对本人不安心,不信任,会发生负面影响,竭力躲避、排挤监督。心里有“鬼”的,更是想尽想方设法、采取各类方法对立监督。有的干部在从事违法违纪活动时,不忘“自我维护”,钻政策的'空子,专打擦边球,变开花样让不正当、不合理的工作“正当化”,比方国家规则指导干部不能经商办企业,他们就以爱人或其他亲属的名义来经商或入股;有的干部违法违纪手段更加荫蔽,让人难以发现,如“应邀”为各类培训班上课,借机收取高额“讲课费”;热衷于参与各类剪彩活动,从中收受红包;以招待上级指导等名义大吃大喝;以外出调查学习的名义携带家眷游山玩水等等。有的干部擅长假装本人,在各类场所大谈特谈“立党为公、在朝为民”,大唱“公正正派”之歌;工作上装得“勤勤恳恳”,生活上装得“勤勤俭俭”,作风上装得“和蔼可亲”;在扶贫救灾等方面也“积极”捐钱捐物,故意装出一副“正人正人”的样子,坚持一种“人民公仆”的形象,疑惑群众的眼睛,但背地里里却大搞权钱买卖,以机谋私,并且还实时销毁有关证据和陈迹。这种人荫蔽性、诈骗性强,风险性更大,而我们经常对他们“安心”,疏于监督。
(三)有的单位“一把手”权利过于集中,难以进行有用监督。在很多当地或部分,有的单位“一把手”在人事任免、经费开支、项目建立、设备收购、工程招招标等严重事项中仍是个人说了算。关于执意要监督他的人,则会想方设法笼络你、同化你,让你与他“坚持高度统一”,臭味相投,同恶相济。假如你不愿与他“协作”,他会排挤你、打击你、分化你,让你眼睛变“盲”,耳朵变“聋”,嘴巴变“哑”,四肢行动变“笨”,思想变“傻”等等,让人不敢监督,无法监督,然后随心所欲。
(四)监督体制不够完善,监督到位率低。首要显示为:一是上级监督若隐若现。有的对下级充分“信任”,疏于监督;有的与下级搞亲疏关系,抛弃监督;有的怕冒犯下级掉选票,不敢监督;有的与下级短长相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逃避监督,不肯监督。二是同级监督脆弱无力。大家都是老伴侣、老同事,工作上需求相互支持,监督检查走过场,汇报工作树碑立传,自我批判走马观花,相互批判旁敲侧击,一团和气,相互安全。三是下级监督“敬而远之”。因为遭到上级的直接收辖,下级干部会从本身的好处思索,不敢冒犯上级,不敢监督,明知指导纰谬也因担忧遭到打击报复而坚持缄默,避而远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四是群众监督形同虚设。通俗群众知情甚少,想监督却无从下手,道听途说的音讯多,把握实情证据的少。群众监督只能是“水中望月”,结果不够幻想。
二、当前提高干部监督工作成效的对策
针对新情势下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难点,我们要依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切实采取有用办法,不断提高干部监督工作的成效。
(一)构坚持体化监督收集,消除监督工作空白点。干军队伍呈现的问题应该说大局部是可以预防的。这些问题很多是由于监督不到位,让人有待机而动才会发生的。要提高监督成效,必需坚持一套党表里结合,上下贯穿、犬牙交错、环环相扣,全方位、多条理、多元化的监督收集和系统,努力消除监督的盲点。
1、增强党内监督,坚持预防为主。一是充分发扬组织人事部分在干部监督中的主体效果,把监督关隘前移。要依照《党政指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的准则,任人唯亲,把好“进口关”,特别是要增强对干部党风廉政建立状况的调查,避免“带病上岗”、“带病选拔”。二是增强指导班子内部相互监督。班子成员平常在一同工作,相互之间比较调查状况,监督起来比较便利。要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判与自我批判,促使班子成员相互协助,相互提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着力处理班子成员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避免走过场景象。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准则,做到单个酝酿、大会定定,避免呈现个人或少量人说了算的景象。三是要保证党员的民主权益。扩展党内民主,切实保证党员享有批判权、揭发权、申述权和控诉权等权益,充分发扬党员对干部监督的效果。
2、增强群众监督,扩展监督范围。广大群众生活在社会各个阶级,活泼在社会各个角落,他们的眼睛是雪亮的,只需提高他们的监督认识和干部监督治理工作的通明度,监督就会无处不在,腐朽分子就会无处可逃。在干部选拔中要扩展群众的知情权、参加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坚持和完善民主引荐、民主测评、民主评断、调查预告、任前公示、试用期等准则,让群众的意见起效果。要加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力度,执行阳光工程,避免暗箱操作。在单位内部治理中要执行政务公开、财政公开等准则,让群众冷暖自知。对长期驻外工作或外出调查、学习、出差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工作日志准则和按期汇报准则,用公事员审核手册照实记载天天的工作或活动状况,以备组织核对。对“八小时之外”的社交活动,更要发起群众参加监督,不然监督工作就会呈现“断层”或“空档”。
3、增强横向协调,构成监督合力。为了避免呈现单打独斗、各自为营、相互推诿等景象,保证干部监督工作落到实处,组织、人事部分要增强与各监督本能机能部分的协调与协作,坚持联席大会准则,构成齐抓共管的场面,让腐朽分子无处可藏、无处可逃。一是要增强与纪检(监察)等部分的协调。对廉政建立有问题的不能重用。二是增强与宣传部分的协调。一方面经过正面宣布道育,指导干部坚持准确的权利观、价值观,坚决幻想信心,提高抵挡各类引诱和风险的才能;另一方面发扬言论监督的效果,对各类腐朽行为进行曝光、批判,经过背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让各级干部警钟常鸣。三是增强与司法、信访等部分的协调。注重与司法、信访部分联络和沟通,多方面把握干部的廉政信息,发现问题实时处置。
(二)突出监督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干部监督的内容很多,我们要在具体监督的基本上,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对腐朽易发、多发部分、职位、时段、事情进行深化监督,加大查处打击力度,提高监督成效。
1、增强对“重点对象”的监督。“一把手”是指导班子中居于首要位置的首要负责人,拥有较大的权利,是监督的重点对象。要以贯实惩防系统《工作规划》为契机,坚持科学有序的权利运转机制,一方面要监督“一把手”依法行使权柄,避免滥用权利。另一方面要科学的设置权柄,将权利适度分化,合理分派,构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机制,避免个人对权利的垄断。此外分担人事、财政等工作的指导以及在关键部分、实权部分和从事财政治理、行政审批、行政法律、商品收购等主要岗位的工作人员也是重点监督对象,也要增强监督,防患于未然。
2、增强对“重点地域”的监督。关于一些轻易激发干部违法乱纪的场合,如宾馆酒楼、歌厅舞厅、美容院、按摩院、桑拿浴室等高消费文娱场合及黄赌毒场合等,要亲密关注,发现社会交来去杂、有消费超凡、生活不检束行为和违纪苗头的,要实时采取办法“治病救人”。
3、增强对“重点事情”的监督。关于一些轻易激发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要事情、严重活动、主要工作,如严重人事安排、主要公事活动、严重项目建立、工程招招标、岗位变化、职务升迁、新房落成、婚丧嫁娶等事情,要增强监督,避免私自操作或借机敛财。
4、增强对“重点期间”的监督。对腐朽景象易发、多发期间,如喜庆节日、住院疗养、退休前夜等敏感期间和“八小时之外”的时间,要增强监督,把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亲属圈”归入监督范围,最大限制地消除工作盲区。关于在监督进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需果断地查处。不论碰到什么人或碰到什么阻力,都要旌旗光鲜,顶住压力、顶住要挟、回绝讨情,敢动真格,决不能心慈手软,该如何处置就如何处置,决不答应干军队伍内有腐朽分子的藏身之地。要经过严厉查处和打击腐朽行为,执行标本兼治,进一步提高干部监督工作的成效。
篇12:消防调研报告
洪江古商城地处湖南西部雪峰山边陲,由完整街巷、店铺、作坊、会馆、寺庙、商宅、民居组成的大型古建筑群,是全国唯一保存完好的清明古商城,现完好保存着明清及民国时期的寺院、古庙、会馆、钱庄、商号、洋行、作坊、店铺、青楼、厘金局、报社、烟馆等古建筑(窨子屋)380余栋,总面积达30多万平方米,规模之大、面积之广、建筑之奇、气势之雄,全国罕见,被誉为“洪江资本主义萌发时期的活化石”、“中国第一古商城”。XX年洪江古商城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文物18栋,XX年入选“中国十佳古城”,XX年与丽江、平遥、凤凰三大古城缔结“姊妹古城”。
古商城在给自己添光增彩的同时,其自身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先天的不足:狭窄的通道,水源的缺乏,建筑结构的复杂,电气线路的老化凌乱,消防设施的简陋等方面亟需解决;后天的问题:游客人流的聚集,表演、餐饮、住宿等营业性场所增加,加之城内居民用火用电频繁,这也从某些方面加大了古商城的消防安全隐患。
洪江古商城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一)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消防安全管理困难。
由于历史的原因,洪江古商城建筑房屋产权复杂,有单位房、房管所公房、公私混合房、私房四类,消防安全管理涉及部门单位较多,由于经费短缺和主管部门重视力度不够等原因,各职能部门、社区居委会和企业等单位的消防管理领导组织机构和制度不健全,导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能得到有效落实。
(二)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目前,洪江古商城由湖南省天一旅游有限公司管理。该单位单位对于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资金投入上不足,致使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条件得不到改善,单位的消防设施配置不齐,自防自救能力较差。另外古商城内部居民均为弱势群体,以老弱病残居多,自防自救能力差,生活用火、用电不规范,部分居民在木质阁楼上使用煤炭进行生火取暖、做饭,烘烤腊货、脲片;同时婚丧喜庆、节假日期间随意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
(三)消防设施简陋匮乏。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城市建设的发展,古商城内的消防供水管网为枝状,消防供水与生活用水共管,管径为65㎜,供水水压不够,古商城内的9具消火栓分布杂乱,达不到消火栓保护半径标准,缺乏保养,居民住宅消防设施一片空白,10个“太平缸”大都损坏,只能作文物参观,不能使用。
(四)历史遗留的火灾隐患。
一是地形复杂,弯多坡陡,加之“七冲八巷九条街”的市井格局,由于过去古城内街道小巷是码头,青石板铺而成,通道狭窄,消防车无法进入。
二是内部古建筑群(窨子屋)多为两进两层或两进三层、三进三层,三层上南北间有天桥连通,窨子屋多为依山势而建。建筑结构多为木质,地板、柱子、屋架、隔墙都是木料,耐火等级低;加之年久失修,经过明火常年熏烤和自然侵蚀,部分木料近似碳化,房屋相互毗连防火间距严重不足。
三是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危及古商城消防安全。电线老化、绝缘破损情况较为严重,电线未穿管,直接敷设于易燃木构件上并且相当凌乱。敷设之初,仅考虑照明用电;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器物品广泛使用,用电设备明显增强,超负荷现象严重,极易酿成火灾。
篇13:消防调研报告
消防安全作为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社会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但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短时间内彻底解决不现实。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找到消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模式和基本途径,才能尽快解决影响消防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开展,现结合我县实际重点谈一下农村消防工作。
我县有16个乡镇,其中城关镇是县政府驻地,各乡镇的消防工作差异比较大,基础较好的有镇,其中镇与辖区内企业已联合建有政府专职消防队。现就各乡镇消防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及应对措施谈几点看法
一、农村消防面临的问题
(一)农村消防工作仍存在盲区。农村消防工作起步较晚,一些乡镇领导及村干部对农村消防工作认识不清、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导致农村消防工作仍停留在一般性的部署和要求上,出现上级布置抓一阵,节假日时忙一阵的普遍现象,对个别火灾频发地方熟视无睹,没有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另外,农村消防工作缺乏专项经费保障,尚未建立起运行有效的农村消防经费保障机制。由于经济落后,各级政府未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导致消防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农村消防基础设施严重缺乏,历史“欠帐”太大,仅有的经费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正常开展农村消防工作、配备消防基础设施等问题。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第一,没有认真兑现所签订的责任状,这项工作虽然每年都要进行,但多数是一签了事,每年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形同虚设,没有去认真对照检查和总结评比,工作好与不好一个样,罚得不痒不痛。第二,对火灾事故责任追究不到位。只做到了严惩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而对那些平时疏于管理防范,发生火灾后又未组织起有效扑救的责任者显得有些手软。特别是发生火灾后,没有及时做好宣传动员,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总结经验,反思问题,查找不足,寻求对策,事情出了就一了了之,导致干部群众未受到应有的教育。
(三)消防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消防宣传教育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当一部分干部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强。特别是乡级政府没有把消防宣传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无固定的宣传阵地,致使农村消防宣传成为消防工作的一个死角,从而导致多数村民消防知识缺乏,消防法律意识淡薄。
(四)村镇规划达不到具体要求。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城市为依托的农村小作坊、小厂房、小车间增多,且这些小作坊、小厂房、小车间普遍存在“三合一”现象,从建设到投入使用,使用了大量的易燃和可燃材料,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不能同步,形成许多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五)农村、社区、家庭和“六熟悉”,“九小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得不到很好的落实。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已出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能逐步得到落实。但警力严重不足,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权还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大队更是无法顾及,在农村。社区、家庭和“六熟悉”,“九小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着盲区。
二、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措施
(一)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农村火灾防范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为了更好地使各乡镇政府履行政府职能,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乡镇政府就作为最基层的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乡镇的消防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好,让乡镇领导担负起做好农村消防工作责任。为此,农村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不是签完就算的事情,应该充分发挥它的效力和作用,明确奖惩,落实责任,重在考核,使农村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能够成为推动农村消防工作发展的重要途径。在此基础上,各乡、镇政府的领导和村委会领导签订责任书,并同经济利益挂钩,奖惩兑现,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以此强化各级领导对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同时乡(镇)政府应设立防火安全工作办公室,协调部署农村防火工作,解决农村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等问题。村委会应设立防火安全工作组,制定《村民防火公约》,组建义务消防组织(队),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清除火灾隐患,形成人人参与、群防群治的氛围。
(二)营造良好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一是改善农村房屋条件,严格执行村镇消防规划,使房屋街道建设符合消防安全布局;户与户之间要有足够的防火间距,提高房屋耐火等级;二是摒弃农村电线敷设零乱无章的旧做法;加强室内取暖做饭等用火管理,杜绝灶间堆放柴草,消除火灾隐患。三是逐步转变农村生活习惯,加强农村草垛治理,村委会要督促村民将草垛进行统一堆放和管理,尽量使草垛不再进村。
(三)加强农村消防宣传。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要做到层层有人管有人抓,有针对性地开展春防、夏秋收季节的宣传教育。同时,要因地制宜,发挥地区特色,充分利用赶集等村民相对聚集的时机和场所,悬挂消防宣传标语、口号,将消防宣传搬进集贸市场。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广播、农村文化娱乐活动的作用,将消防知识融汇其中。农村消防宣传要注重从娃娃抓起,本着“教育一个人,影响全家人”的出发点,抓好对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建立消防安全教育长效机制,通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问答、竞猜、游戏、漫画、灭火演练等活动,向学生传授防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四)发挥派出所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对辖区情况熟、联系多的优势,深入贯彻《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安派出所的工作责任、监督权限、执法程序,全面推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弥补消防监督干部不足的问题,切实加强派出所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督指导,要定期组织民警进行系统、针对性强的农村特色的消防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基层派出所民警的消防业务水平和消防监督管理水平,使广大民警发挥好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形成消防为主、多警联动的格局。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工作措施,开展好消防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篇14:消防调研报告
目前,我国已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初步形成了消防法律体系。特别是《消防法》的颂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消防工作步上了依法治火的轨道,为消防行政执法和消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和企业经营模式的不断转化以及中国加入wto,作为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消防监督工作,正面临着新的考验与挑战。消防行政执法中暴露出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文笔者结合自身近十年来消防执法经验,就当前消防执法中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详细地剖析,有了些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当前消防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消防行政执法不规范,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一是法律法规运用不准确,执法随意性大,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法行为与引用的法律条款不相符,甚至不引用法律条款。二是以罚代拘,以罚代停,以罚代改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较为突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对消防执法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行政执法治标不治本。三是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个人化,存在以言代法的现象。部分消防监督人员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只是采用口头方式,督促整改,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关法律文书。四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有些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员搪塞推诿,故意拖延,对于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施工、使用、开业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等违法行为,该罚的不罚,该执行的不执行。
2、执法程序不完善。一是内部行政审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没有建立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有的虽已建立,但审批把关不严,形同虚设。二是执法程序错误。主要表现在:有的处理后取证,先处罚后裁决,先裁决后审批;有的对不应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当场处罚。三是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又不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四是执法程序中断。对消防违法行为,该整改的不责令整改,整改到期又不进行复查,整改不彻底或是不整改的,不要求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程序的要求一追到底,直至结束。
3、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不能适应当前消防管理的需要,对消防工作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消防监督业务涉及面广,标准多,要求严,由于消防监督人员少、业务多,致使执法干警进行业务理论和法律学习,充实提高自己的时间大为减少,熟练掌握本职业务知识的能力降低,在实施监督管理时不敢坚持自己的意见或意见不恰当,表现不出消防执法的严肃性。这种业务上的不熟练,长此以往就会降低行政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
4、消防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不能真正落实到实处。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制岗位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法制人员难以在消防执法中发挥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执法责任落实不够。特别是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虽然设置了专门的监察机构,但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对执法过错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有的虽然发现了但打不破情面,硬不下心肠追究责任,对监督人员起不到规范、惩戒和教育的作用。
5、社会消防意识淡薄,消防执法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目前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不容乐观,消防执法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一是有些单位领导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缺乏防火责任人的意识和观念,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不少群众甚至是防火重点单位有关人员消防法制观念淡薄,对消防执法的认识不够到位,对消防行政处罚不认同,对职工没有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制观念未能在群众心目中留下深刻的烙印。
二、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工作的措施意见
1、要积极适应加入wto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快法规立、改、废进程,改革消防监督管理机制。首先要抓入世后的过渡期,对现行的消防法规,包括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认真的清理。在此基础上,切实做好立、改、废的工作。特别是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的消防法规,涉及的消防法规要抓紧制订完善;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一些法律条文和技术规范、标准要及时废止。
2、切实抓好消防法律和消防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消防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能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键是要看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如何。为此,消防机构要建立业务培训,考核制度,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应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使消防监督人员能熟练掌握常用的现行消防法律和法规;熟练地制作和使用各种法律文书;同时,及时组织考核。各岗位监督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从而提高整个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
3、强化消防执法监督,规范监督机制。首先要做好内部监督,一是要搞好纵向监督,即不但上级对下级有监督权,下级对上级的执法活动,违法行为也有权提出建议;二是搞好横向监督,即同一业务部门之间,不同业务部门之间要相互监督,保证消防执法活动准确合法。在做好内部监督的同时,要做好外部监督工作,要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制,加大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公开执法程序;要聘请社会消防监督员,采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从而提高消防执法水平。
4、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教育,进一步优化消防行政执法环境。要以公安部61号令为契机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始终把消防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要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全民消防素质;要进一步落实防火责任制,增强全社会消防法制观念;要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把责任层层分解,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形成良好的消防执法环境。
5、积极探索消防监督专业化,有偿化的新路子。消防监督工作具有广泛性、多样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特点,要大力发展和充分发挥各类代理和服务性质的中质组织作用,发展社会上诸如法律、会计、建审、特种设备检测等与消防监督工作有关的中介组织;由他们来承担部分消防安全咨询,科技指导等有偿服务项目,建立一套科学的监督仲裁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等,改变消防监督员包办代替,政企不分的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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