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律师文化的思考司法制度论文,本文共12篇,希望大家喜欢!本文原稿由网友“牧神午后”提供。
篇1:律师文化的思考司法制度论文
关于律师文化的思考司法制度论文
按《辞海》的解释,“文化”有三重含义:“1、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态。2、泛指一般知识。3、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所施的文治和教化的总称。”英国人类学家泰勒在其《原始文化》一书中将“文化”阐述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人类的精神财富,其内容博大精深,其历史源远流长,任何人也难以穷尽其内涵。 本文作者认为,就“律师文化”而言当归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即为律师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是指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所共同具备的人文素养和专业水平。具体来说就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积淀的由“服务理念和核心价值、道德、知识、专业素质、语言沟通能力、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及团队文化等”诸元素构成的总和。
一、律师应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服务理念,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职业的核心价值
《律师法》明确了我国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职业使命。“两个维护”之所以成为律师的职业使命,是因为权利是公民和其他组织赖以生存和进行社会生活的根本,对其至关重要。权利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社会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对其不可缺少。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限,以及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变化,人们生产或生活等社会活动中常会出现不和谐的音符,产生种种不平等的因素,使权利受阻碍,甚至遭非法侵害、剥夺。有阻碍就必须有疏通,这是现实需要。基于这种社会活动的现实需要就产生了律师制度,出现了以专门维护权利为职业的中国律师。只有律师积极参与“权利疏通”,公民的权利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只有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积极维护法律的实施,我国社会才能真正进入法治社会。因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服务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职业的核心价值,法律至上,广布法理写文章,向社会主体阐释法律精神和传播法治原则。
二、律师应明德、博学、缜思、慎行
律师是个高智商、高文化、高修养的职业,在世界范围内对律师的要求都很高。因为,社会上的`事物是复杂多变的,作为一名律师,没有渊博的法律知识、精深的科学知识、丰富的社会经验是不可能准确地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解释或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之中,并定纷止争、化解冲突、维护人权和法律尊严。基于此,律师要以“明德、博学、缜思、慎行”为最高境界。 明德,要求律师求公正,趋平和,守诚信、遵师道。社会的法制造就了律师,市场经济发展了律师,“律师应该有商业头脑,但律师绝对不能成为商人”,成为当事人的雇佣军,只要收了钱,就毫无原则地为当事人说话,搞假证,甚至教唆翻供。律师应积极追求并维护社会的公正,以和善之心待人,以和善之心持事,以和善之心立行。有诗云:“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境界。” “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律师事业的腾飞首先源于纯正的心灵和良好的信用。以“诚”待人,以“实”处事,以“信”取胜,应成为律师执业活动的基本准则。倘若律师丧失诚信,其直接后果是丧失当事人的信任,而其潜在的恶果将导致整个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度的衰退。为确保律师服务的诚信度,应健全律师诚信体系建设,用制度的力量来保证守信者获益,失信者受诛。 唐朝韩愈《师说》中论曰“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律师是法律之师,传播法律文化、传播法治理念。“水唯善下方成海,山不矜高自极天”,律师应克服好为人师的毛病,不可不懂装懂,以讹传讹。“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害人害己。 博学,要求律师知识面要广博,博览群书,触类旁通。律师工作的本质是一项理性的职业,平衡和理性的判断是敬业律师的职业财富。平衡判断既要求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又有捕捉事实的法律细微末节的洞察能力。由此要求律师,一要悉法,研修法律,争取机会与同业交流切磋、学习或改进法律技能。交流产生价值,联谊促进发展。二要通法,不仅要掌握立法背景,理解立法精神,明确立法目的,而且要探求立法者具体的规范意思、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不仅要懂民事,而且要懂刑事、懂经济。要对各类法律烂熟于心,了解法律哪里不公平、哪里有漏洞。更为重要的是更懂得和更愿意运用法律的程序来纠正法律本身的偏差,敢于对法律的不完善处进行质疑。无知孕育了教师的壮大,纠纷造就了律师的兴盛。三要学贯中西,文史哲不分家。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四要博闻强记,处处留心,勤于积累。在社会这个大课堂,只要你“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就会“民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 慎思,要求律师要有精细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敏捷深邃的洞察力,能发现别人不能发现的问题,想出别人不能想出的办法。 慎行,要求律师处理委托人的事务应三思而后行。律师工作独立性很强,其业务活动与他行业相比有着更为浓厚的个人色彩。当你为当事人当参谋,作决策时,因受个人的知识水平、认知能力的局限,倘若急于决断,稍不慎就要出问题,给当事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在服务活动中,律师弄错法律关系,错误行使请求权的事并非鲜见。因此,律师处事应遵循古训,“三思而后行,可以为师焉”。
三、律师应“在法不言法”
语言是沟通的桥梁,语言是社会潮流的“体温计”,中国市场经济已造就了一批企业家群体,这些企业家对法律已不再陌生,律师在中国企业经营者的心目中地位日益跌落,不再受企业家追捧。倘要保存地位,就必须与其沟通,将法律语言转化为工商语言,把“民法法条”的说教转化为市民社会的“生存发展理念”,变“在法言法”为“在法言官”、“在法言商”、“在法言民”、“在法言学”、“在法言世”、“在法言情”;把“公司语言”转化为企业家的“MBA语言”,用“市场调节经济”比“用计划管制经济”好,是《价格法》解决的问题之一,“现代企业制度”比“人民公社”好,是《公司法》解决的问题。如果律师能提炼,总结,并进行知识扩展,达到“随心所欲不逾矩”,句句不谈法,而句句不离法,就能同企业家产生共鸣;把入世后的“WTO语言”转化为综合提高民族竞争力,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国际化语言。如美国的波音公司要将产品推销中国市场,把“波音7E7”改成“787”,因在中国文化理念中“8”是一个吉利数,“8”即“发”,代表着特殊的和谐含义。这一微小的改变让这个公司打败了欧洲的“空中客车”,一次向中国销售了60架客机。如果律师了解各民族文化的理念,就增加了与所有民族精英对话和交流的机遇,其价值绝不可低估。用新语言表达新理念,就能创造新价值。
四、律师应有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律师真正而全部的工作是挑战权力,包括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司法机关的权力。要履行并实现这一使命,就要有挑战权力的勇气。任何社会都有个权力制衡问题,律师制衡作用的力量是通过一种民间的力量。现在世界各国都把律师包括律师制度、律师职业看作是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私权的保障者。律师一天到晚和各种层次的人打交道,了解人民的脉搏,春江水暖鸭先知,社会百态律师先知。律师救弱扶贫,要勇担挑战权力的重担,为权利而斗争。作为一个律师,其使命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人的权利而斗争。律师的任务是使当事人懂得自己有哪些权利,如何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如何行使保护自己权利的程序。律师为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的过程,就是一个为权利而斗争的过程。为权利而斗争,对于律师来说,本身就包含着为一种信仰而斗争,把自己的职业当作一种执著的信念来追求,在我们的律师队伍中,有的仅仅为了赚钱,而有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理念而赚钱,为实现自己的信仰而赚钱。律师的最高信念,无论作为一个服务之道还是作为一个治国之道,但为权利而斗争,就是律师实现社会价值的最好体现,也是律师的最高精神境界、精神追求。法律所经过的路程不是香花铺路,而是腥血涂地。中国的法治之路即坎坷又艰辛,但为了保全权利,实现社会正义,律师应不偎强权,挺身而斗!
五、律师应以团队文化,打造大牌律师
律师的业务活动有着浓重的个人色彩,律师习惯于单兵作战而缺乏团队合作精神,可单兵作战是无论如何战不过团体的。在现代信息社会,脱离集体单靠个人力量进行创新也是不可能的,“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律师事务所的创新越来越依赖于公开的信息共享、优势互补,依赖于律师之间默契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反馈,越来越需要团队具有共同价值观和共同的目标。要在中国律师中打造大牌律师,品牌律师,就必须走团队发展之路,打造出规模宏大、管理先进、财力雄厚、声名显赫的名牌律师事务所。因为成就一个大牌律师,个人因素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要有打造大牌律师的机构。一个律师,他的头脑再好,技能再精湛,如果一生栖身于一个只有两三个人的小型事务所,他终究也成就不了一个大牌律师。律师事务所就像是一家工厂,规模小、档次低的工厂,很难制造出名牌产品。只有当工厂达到相当的规模,它才有可能问鼎“名牌”二字。可以说,大牌律师是个人奋斗的成果,但更是环境铸造的产品,是打造的结果。 当代人已经发现,自我实现离不开他人价值的实现。降低他人的价值等于降低自我价值。现代的经济运行和管理的本质已从“自我中心”转变为“我—你公式”,崇尚团队精神,业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
总之,律师要有深厚的文化底蕴,以追求民生,崇尚科学,维护人权,促进法治为己任,“坚定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业务过硬,品质优秀的律师群体,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谱写和谐的音符。
篇2:少年司法制度论文
少年司法制度论文
伴随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与完善的进程,与之相适应的观念变迁、法律环境、社会条件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一些发达国家少年司法制度构建的过程中,社会工作专业的介入深入而全面,然而在我国,社会工作进入少年司法领域仅限于几个发达城市的尝试和探索。
从“不了解”到“不可缺”
深秋,在北京,有这样一支社工队伍成立了。本刊见证了这支专业社工队伍的成长。从六年前的成立仪式到现在,他们已在基本成熟的框架中稳步前行;从一开始介入公检法队伍时一些人的“不了解”,到现在,已成了专业领域中一股不可或缺的力量。这支日渐壮大的社工队伍,就是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
几年来,本社记者在经过多次采访报道后发现,六年前那棵刚破土的幼苗,如今已有了强劲的枝干。北京超越社工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从成立到现在,在专业服务的道路上有了更多施展和创造的舞台。在北京市公检法和北京市教委的指导下,在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建立了全市第一家少年司法社工站;在海淀区看守所建立起全市第一个担任合适成年人服务工作的社工服务点;在海淀区寄读学校建立第一个驻校社工工作站;在门头沟法院第一个开展婚姻家庭综合案件的社工服务;与门头沟教委合作,第一个在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中开展社工的团体服务与辅导……
为了罪错少年能更好地回归社会,专业少年司法社工的工作需要介入到少年司法体系的方方面面。本文选取了社工在社会调查和担任合适成年人两个工作内容,用来诠释少年司法社工是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中不可缺少的角色。
社会调查,为了精准的评估与帮教
“穷,是真穷,能做的太有限,孩子需要的还很多!”事务所社工在微信朋友圈发出几张图片,写了这样一句话。这是他们第一次走进小松(化名)的家。
去年刚满16岁的小松因为盗窃被刑事拘留,由于年龄不够,在此之前,小松曾经四次被治安拘留,其中三次都是因为偷盗。9月,社工高翔介入此案件,通过对案情的了解,高翔发现,小松多次实施的偷盗行为,盗窃的竟都是吃的、喝的、用的一类生活用品,这样的事实,引起了社工的关注。
据高翔讲述,小松就从老家河北沧州以看病的名义偷跑出来,当时身上只带了40多块钱,来到北京靠打一些零工维持生活,基本上是为了生存而工作的状态。因为年龄太小,只能做一些临时工作,当过保安,发过传单……但每个工作都干不长,一直到去年9月事发,他都处在一个居无定所的状态中。
高翔介绍,对小松开展前期社会调查时,只能在看守所会见他,给他做一些法律教育,鼓励他重新做人。通过与小松接触,高翔发现,小松很难相信他人,不愿说出自己的身世,脾气易怒,甚至在看守所里因为跟人吵架换遍了所有号房。接触了近半年的时间,小松才慢慢放下情绪,逐渐接受了与社工的互动。
今年4月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小松进行附条件不起诉。5月17日,为了进一步对小松进行社会调查和帮教,海淀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的检察官和事务所的社工们一同前往河北沧州,去小松的老家进行调查。
“真的是家徒四壁,锅里放着几个不知道几天了的馒头,家里住的还是土坯房。”小松家里的真实情况,震惊了高翔。小松的父亲已经70多岁了,在他五十几岁时,遇到了流浪到村里并且智力有问题的小松的母亲,两个人结婚后有了小松。在小松两三岁时母亲跑了,到现在不知去向。父亲一个人将小松抚养大,然而进入古稀之年的他已经失去教育孩子的能力。
高翔介绍,从社会调查角度讲,要了解一个孩子的成长环境和自身发展,从研究父亲的角色入手比较关键,父亲角色的扮演影响着子女的身心与社会化的发展。通过调查,社工们发现,小松的父亲以前当过兵,性格直不合群,比较孤僻。家里又一穷二白,只能靠微薄的低保生存。“把小松交给政府了。”对于孩子的管教,父亲已经觉得力不从心了。得知小松的现状,父亲虽然心疼,但是他却不愿小松回来,他说怕给孩子“添麻烦”。此情此景,更加印证了小松性格的缺陷,也理解了他多次在走投无路时偷盗日用品的行为。
这样触动人心的社会调查,高翔和他的同事们做过无数次,他们围绕犯罪人的`生活背景、成长经历、主观恶性程度、犯罪前后的表现、回归社会的社会支持条件等一系列要件,展开专业的调查活动。对人的评估本身就是非常复杂的过程,少年司法社会调查工作责任重大,很可能会影响一个人一生的命运。
事务所社会调查工作负责人王璐倩介绍,社会调查服务是由专业的司法社工围绕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个体能力及认知、个体行为习惯、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情况等维度进行资料收集,分析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及回归社会的有利和不利因素,评估其再犯可能性,出具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人员适用法律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之上,社工可以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核心问题及内在需求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为他们提供帮教服务,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改变偏差认知及不良行为习惯,提升其个体能力,构建积极的社会支持网络,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社会调查工作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举措,将社会工作和司法工作进行有效整合,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进驻看守所的合适成年人
“铃铃铃铃……”海淀看守所青春观护站的电话响起,正在做合适成年人的社工张秋雪接到预审警官打来的电话:“秋雪,来一下接待大厅,我们有个案子需要合适成年人在场。”张秋雪跟警官核实了基本信息后,迅速赶到了大厅。她了解到,警方正在做口供的,是一个害的被害人小芳(化名),由姐夫陪同。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不适合男性家属在场,被害人也不愿多说话,可能会影响到案情的真实性。此时,由合适成年人介入,可以更顺利地进行询问,同时,也起到一种对警方的监督作用。
“你好,我是北京超越社工事务所的社工,这次来承担你的合适成年人的角色,如果在过程中你有问题,可以提出来,我们是来帮助你、保护你的权益的。”张秋雪向被害人介绍自己,“别害怕,没关系,是伤害你的人犯了错误,只有你勇敢地把当时的事情说出来,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小芳没有回应,紧接着,两位警官分别安慰、鼓励并劝说小芳说出案发现场的情况,张秋雪观察到小芳表现出烦躁的情绪并提出希望更换掉两位警官中的一位男警官。在协调更换警官的时间里,张秋雪再次与小芳交流:“能和我说说你的顾虑吗?”小芳沉默。“你担心的是什么?”小芳的回应依旧是沉默。“事发当天是你报的警吗?”小芳也仅仅用点头的方式回应。“我不知道你是否了解,在你报警后是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询问的。但是你有任何情绪或有顾虑不想说都是可以理解的,只有你说出来咱们才能想办法去解决。”在张秋雪一步步的劝说下,小芳终于放下顾虑,点点头,接受了与张秋雪的互动……
“合适成年人”,这一词语来源于英国,其内容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和审判时,法定监护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情况下,必须有一个合适的成年人在现场,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协助其与审讯人员沟通,同时监督审讯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不当行为。近年来,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少年司法领域也逐步展开了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初步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
据事务所合适成年人工作负责人王徐晖介绍,根据不同地区的实践情况,合适成年人服务可以概括为,在讯问和审判时,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及被害人(以下简称“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由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人到场,为其提供支持和帮助的一项服务。
而社工视角下的合适成年人服务,是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司法社会工作者,秉持社会工作专业理念,运用社会工作的方法与技巧,在司法机关讯问、询问和审判涉案未成年人时,到场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相应服务,履行合适成年人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
这样的机制,在海淀区已经运行三年了,为了更好地开展涉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海淀区综治委预青组、团区委和区未委会与事务所合作,由事务所派出社工进驻海淀区看守所,只要未成年人在预审阶段提出要求,办案员就会联系驻所社工,及时提供联系亲属、抚慰情绪、情感支撑等服务,同案件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引导他们正视错误,提升帮教效果。
206月,经过前期深入调研,在海淀公安分局领导的支持下,海淀综治委预青组办公室、团区委决定与事务所合作,在海淀区看守所设立全国首家“驻所青少年司法社工站”。在办公区二楼,记者看到,有专门的一间办公室为超越社工事务所所用,海淀区看守所为他们提供了基本的办公条件。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事务所的社工们长期驻所,24小时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合适成年人陪护及社会调查的服务,把社工介入从检察院阶段提前到公安预审阶段。据海淀公安分局副局长蒋林介绍,月,海淀分局正式成立了执法办案管理中心,首创了案件集中审理、全程闭环、全程监督的执法办案新模式,办案中心专设了未成年人办案区,这样一来,在海淀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整个司法诉讼保障机制已近乎完备。“这不仅是立法的规定,更是一种对未成年人关爱的情怀。”蒋林解释。多年来,海淀区公检法等各个部门不断创新,积极推动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而社工们的出现,终结了多年前办案人员为了“应付”,有时会临时找保洁阿姨来做“合适成年人”的局面。
涉案未成年人是一群具有特殊服务需求、遇到特殊困境的青少年,他们的权益也亟待得到有效的保护。只有多方联动,司法诉讼保障机制才能得以全面实施。而在此过程中,专业社工所带来的“正能量”无疑是这个社会必不可少的。更重要的是,社工们所做的工作,在不断改变着涉案未成年人的命运,让他们有希望走向更好的远方……
我时常想起第一次采访事务所主任、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席小华时她说过的一句话:“少年司法社工工作中最难的是与人沟通,何况又是犯罪的青少年。要走进罪错少年的心,难度可想而知,但我们一定会付出百倍的爱心去坚持。因为悬崖边上的孩子需要我们去拉一把。这件事情功德无量,再难我们也会坚持的。”当时席小华眼神里的坚定、话语中的执著,令我至今难忘。
篇3: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三
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三)
四、台湾地区司法革新之努力方向
(一)健全司法组织体系
现代各国司法制度之新课题,系在司法权扩大之时代思潮中,为了维护人性尊严,满足最低程度公平正义理念,所发展出来的一套制度。(注:林子仪:《人身自由与检察官之羁押权》,《月旦法学》1995年第6期,第35页。)台湾之司法改革,亦本于此种立场, 以“建立廉能公正之司法,实现公平正义之社会”为目标。唯司法工作之推动,有赖于司法组织体系之健全,而司法组织之健全端视法律规范是否能够步趋时代之需求,对于台湾地区司法组织体系之改革,除前面所述在司法院定位问题上,应朝司法院审判机关化,淡化司法院行政色彩,避免司法行政凌驾审判权之缺失外,应尽速研修大法官会议法,(注:林洋港:《司法革新实况简报》,台北“司法院”1990年8月印,第1~2页。 )放宽声请条件及解释宪法或统一解释法令范围,降低释宪可决人数;维护司法独立,完成修订《法院组织法》,制定《法官法》、《检察官法》,建立公平合理人事制度;积极进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及《行政法院组织法》之修正,廓清“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与“监察院”之职权界限,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法院化及惩戒程序改采一级二审制,并加强行政法院机能,协调完成《行政诉讼法》之修正,增订给付诉讼与确认诉讼,采行二级二审制,以保障人民行政诉讼之权利;善用司法预算,促进司法业务电脑化,加强司法机关硬体建设,增加法官员额,延揽优秀在野法曹进入司法体系,研拟非讼法务官法,选拔法律专业人员处理非讼案件,以减轻法官工作负荷,简化非讼事件处理程序,提高工作绩效。在司法行政工作上,务需司法决策公开化、法官调动民主化,建立完善法官制度,维护司法风纪,(注:施启扬:《建立廉能公正的`司法》,台北《司法院公报》1月第40卷第1期,第1―3页。)以符人民对司法正义之期盼。
(二)改进民刑审判制度
审判为司法工作之重心,审判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法律正义,此惟有赖高品质之裁判,以及完善诉讼制度,即审判程序之优化使能达成。然多年来存在于民、刑事审判工作最大问题,为法院受理案件每年激增,法官工作负荷过重,令人有量过多而质欠佳之印象,所以如何改进诉讼制度,有效分配司法资源,提升裁判品质,实为台湾司法人员应努力之方向。其具体作法,应可从下列几点寻求改善:
1.疏减讼源,减轻法官负荷
台湾地区多年来在民、刑事审判工作最大问题,为法院受理案件每年激增,法官工作负荷过重,依“司法院”订颁之“法官每月办案标准表”所示,地方法院法官民事案件每月结案合理标准为30件,高等法院16件,最高法院10件。 但实际上根据“司法院”之统计,近十年来(1988年至),台湾各地方法院法官每位每月平均结案折计件数为94至172件;高等法院法官每月结案为19件至21件; 最高法院法官每月结案为22件至24件。(注:台湾“司法院”司法行政厅主编:《司法业务年报-案件分析》,6月,第143―150页。 )由上述资料显示地方法院法官实际工作量已在合理标准三倍以上,所以疏减讼源,使法官工作负荷合理化,以便有充裕时间、精力来集中审理相当件数之案件,达到速审速结目标,已为当务之急。疏减讼源的途径很多,例如推广乡镇调解、公证、仲裁等制度,尽量依私法自治之精神解决人民之纷争,减少法院受理案件之件数。
2.加强民刑事第一、二审之功能
第一、二审均为事实审,但重复两审之事实审,难免造成程序之浪费,实有加强第一审功能之必要,如在民、刑事案件开庭时,尽量以律师为诉讼代理人;起诉状要求应记载攻击防御方法及所声明之证据,法院可于两造准备书状送齐后,再定言词辩论庭;采行以当事人讯问为证据方法之制度,以助发现真实;法官应加强阐明权及交互讯问证人。至民事第二审,宜逐渐改采事后审精神,就攻击或防御方法提出时期加以限制,避免当事人延滞诉讼之进行。
3.推动民事集中审理制度
民事审理期间过长、正义迟来,难抒缓急不济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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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广场文化发展思考论文
广场文化发展思考论文
一、广场文化的发展现状
1.企业文化成为广场文化的支撑。随着广场群众文化活动的蓬勃开展,商家的主动参与意识也越来越强烈,注重追求文化含量,寻求自身价值了。企业文化逐渐从不引人注意的角落走向众人瞩目的前台,成为受群众欢迎的热点。企业采用冠名、赞助、展销等多种形式,以文化活动为载体在广场频频亮相,提高了知名度、美誉度。广场在融合艺术表演与企业品牌推介活动中,促进了发展,相得益彰。这种贴近群众的高品位的广场文化活动方式,不仅为群众喜闻乐见,而且也给企业带来了利益,收到小投入大效益的广告宣传效应。
2.群众文化成为广场文化的核心。广场文化的主要载体是各种文艺、体育等具有艺术性的活动。人们在此集中,自发地以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形式,传播着健康文明的思想内容,让人们在潜移默化中受到高尚审美情趣的熏陶,既培植良好的道德情操和文化修养,也展示了本地独特的文化现象。特别是政府导向性决定,在广场多举办各种节庆活动及各类庆祝活动,包括常年必办的新春系列文化活动及文化艺术节活动等,包括元宵灯会、端午、六一、七一、八一、十一等节庆活动及有意义的纪念日庆祝活动等,都吸引广大群众广泛参与。有的活动还形成品牌,还从不知名到知名,从地方走向全国。群众参与的力量形成了广场文化的宏大的气势和热闹的氛围,使广场更具文化魅力。
二、广场文化存在的问题
广场文化在新阶段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广场文化的载体不够完备。一是投资少。相对于工业、城建等基础性经济而言,政府对文化设施投入较少;社会投资更少,社会团体和个人不愿高投入低回报的投资,缺乏文企联姻的纽带。二是广场数量少。有的地方没有广场,土地开发拥有量有限,本来用于城建就很困难,更不用说要辟出更多的`土地搞广场建设。三是广场功能单一。更多的广场建在居民小区内,顶多只能算一个街心花园,一片绿地,功能不全,导致广场文化单一、分散,形不成规模。
2.广场文化缺乏品牌效应。一是缺乏地方传统文化和时代特征。要体现地方文化主要依靠政府有针对性地定位广场文化的主体功能,有计划地建设,有意识地引导。二是缺乏地域文化特色,文化内涵偏低。广场建设要蕴含文化,在广场上要开展文化活动,如文艺、科普、医疗、体育、庆典等活动。
3.广场文化利用率不高。究其原因,一是一些文化广场建在了人口不很聚集的地方,由于交通、民居、人气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广场几乎闲置。二是广场管理机制不完善。责任不清,或根本无人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秩序等管理不到位。
三、广场文化的发展思路
1.各级政府要重视广场文化建设。首先要领导重视,把广场文化发展列入议事日程,并以此为切入点,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其次要加大投入,完善设施,打造功能完备的文化广场,政府买单,让群众收益。第三是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给人们留一些必要的空间,为群众参加广场文化活动提供必不可少的场地。
2.牢牢把握好广场文化的导向。各级政府,特别是宣传、文化部门要以先进的文化去占领文化阵地。把握舆论导向和宣传主流,精心设计活动载体,举办思想性强,艺术水平高,有感召力的群众文化活动,以增强广场文化教化的功能和活力。
3.打造广场文化品牌。在群众自娱自乐活动外,要举办系列文化活动,除定期的广场文化演出活动外,还要不定期举办灯谜竞猜、灯展、书画展、非遗展示、健身操展演、科普展览等活动。利用城市的人文优势、地域优势,通过特色广场文化来宣传,让外地人都能来感受到文化广场浓烈的文化氛围,进一步提高城市的知名度。
4.运用市场机制,探索社会办广场文化的新路子。通过商业机制运作,走出一条政府引导、群众参与、社会出资的市场化运作体制来,不断创新、调整、丰富广场文化的内容。
作者:贾海凤 单位:乐亭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篇5:文化创意产品设计思考论文
地域文化是在特定区域内独具特色且源远流长,传承至今仍发挥作用的文化传统,包含着特定区域的生态、民俗、传统、习惯等。如何让地域文化融入到旅游文化创意产品创作中,通过梅山旅游文创产品准确地表达其深含的文化本质和民族特征,需要我们深入挖掘地域的社会文化底蕴,运用新材料、新方法和新传播形式,来呈现湘中梅山旅游文化创意产品设计中的创新性。
一、梅山文化与旅游文化创意产品设计
梅山是一个历史的地域名称,地处湖南中部。梅山文化集中展示了渔猎文化、农耕文化、瑶文化、楚巫文化等多重文化的特征,并以其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文化影响力,早已成为湘中地区一个重要的文化旅游资源,极具参与性、娱乐性和重要的旅游开发潜力与价值。尤其是在旅游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当下,人们对旅游服务体验和相关的旅游产品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如今许多旅游纪念品都存在产品同质化严重,且旅游产品渠道资源相对垄断的现象,让多数旅游纪念品在缺乏品质保证的同时形成价高质劣的现状。这种状况给广大游客带来的不仅是物质上的损失,还有精神上的无形伤害。因此,将梅山文化元素进行提炼,并与旅游文化创意产品结合在一起,能让游客的旅游记忆更好地寄托在旅游文化创意产品上,避免出现旅游产品质量低劣的情况。更为重要的是,让游客在旅游文化创意产品的视觉形象中,有效地获取梅山文化内涵与艺术价值,以及在促进文化创意与梅山地区旅游业融合的同时,更好地服务于大众的生活。
二、梅山旅游文化创意产品设计思考
(一)梅山旅游文化创意产品的设计原则
梅山旅游文化创意产品设计有别于一般的文化商品,是在梅山地域文化的基础上,将独具地方特色和感召力的梅山文化所包含的文化内涵与艺术价值进行创意产品视觉化。因此,在设计过程中需要根据梅山旅游文化创意产品的文化性、实用性和创新性等原则,来满足游客多元化的心理需求,同时引导他们关注和欣赏梅山文化的艺术特色,并引发情感共鸣。
1.文化性原则
梅山旅游文化创意产品是将梅山文化与创意产品的附加值融为一体,让游客通过旅游文化创意产品去了解梅山文化的发展历程和人文风俗等特色。产品需要将深厚的梅山文化底蕴和人文气息进行提炼,以提升湘中梅山旅游产业发展的价值,并为探索湘中梅山文化创意产业开发新的思路和提供一定的借鉴价值。
2.实用性原则
作为旅游文化创意产品设计,一方面带给广大游客产品视觉化的享受,另一方面则应该从实用性出发,为出门在外的游客免除旅途劳顿之余的行李负担,采用轻便实际的设计材料和加工工艺,对产品的构造以及产品包装的'材质、功能、存放和运输等客观条件进行全方位的考虑,减少游客购物后的忧虑,让他们感受到人性化服务所带来的购物乐趣,以及促使他们对梅山旅游文化创意产品保持长久的关注度和购买力。
3.创新性原则
梅山旅游文化创意产品的着重点在于创新性,改变产品类型单一、功能简单和复制性强的旅游文创产品现状。在现有梅山旅游文化创意产品设计资源的基础上,对湘中梅山旅游文创产品开发模式进行研究,以扩宽湘中梅山旅游文创产品的类型、提升其附加值和促进当地文化旅游深度开发。
(二)梅山旅游文化产品开发的创意来源
梅山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风韵独特的人文景观,如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大熊山等吸引了全国乃至世界数以万计的游客,这些都可以成为旅游消费及文化创意产品的设计来源。与此同时,还可以对梅山民间美术形态进行充分挖掘,不仅让梅山独特文化环境下有着久远文化积淀的艺术产物得到更好地推广,还让其成为梅山旅游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基础。因此,结合富有地域特色的梅山宗教文化、戏剧文化、建筑文化、饮食文化和文化旅游节活动进行梅山旅游文化创意产品设计与开发,对完善当地旅游产业链和传承地域文化遗产,促进新的文化创意产业点的形成都起着重要推动作用。
(三)梅山文化在旅游文化创意产品创新设计方法中的探索
市面上许多旅游纪念品大多采用直接粘贴、复制和局部拼凑的方式进行制作,缺少自身旅游文化产品的特色,甚至在其他景点乃至普通商业街也能轻易买到,即使将当地有特色的景点和文化符号元素进行提炼,也是采用生搬硬套的方式进行生产。梅山旅游文化创意产品需要在继承原有的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的基础上进行推陈出新,结合现代的创作手法和加工工艺,合理地进行设计与创作,让产品更贴合广大旅游爱好者的消费心理与审美标准。
1.梅山民间美术形态在旅游文化创意产品设计中的合理运用
梅山旅游文化创意产品应该立足于梅山文化本身,根据文化性、功能性和创新性的设计原则,同时依据产品的流通途径和传播渠道进行有针对性地设计,将产品分为实用类产品和服务类产品两大类。实用类的产品主要围绕生活家居礼品、工艺特色礼品、娱乐休闲礼品进行设计制作;服务类的产品主要以游客旅途中的实际需求进行定制服务。例如,梅山剪纸中的婚庆窗花应用在旅游文化创意产品中,不能只是简单地将其粘贴在产品表面,可以将婚庆窗花进行抽象化的提炼并延伸到人们一些实用产品的用途中去,让人们在使用过程中加深对梅山文化的理解和印象。
2.梅山传统手工艺产品在现代旅游文化创意产品中的再现
梅山传统手工艺产品资源非常丰富,梅山剪纸、竹艺、年画、石雕等手工艺产品无论是在造型上还是在工艺上都融入了梅山文化的精髓。设计中可以运用文化创意的力量,让传统手工艺和现代旅游文化产品碰撞出强烈的创意效果。例如,可以将梅山传统手工艺产品以轻手工半成品的方式让人们参与其中,重新赋予梅山传统手工艺产品新的时尚特征,以此拉近梅山文化与游客的距离,并得到他们更多地关注与喜爱。
三、结语
梅山旅游文化创意产品必须根植于自身文化特色中,将梅山特有的风土人情、自然景观与旅游创意产品进行与时俱进的创新,让其渗透到当下人们生活的各个层面,以此实现传统梅山文化的新生并在传承中得到更好地发展。
作者:欧阳丽 单位: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美术与设计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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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毛攀云.梅山文化在新时期的机遇与发展[J].湖南社会科学,,(6).
篇6: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四
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四)
(四)廓清检察官之角色与定位
检察官行使检察事务之权限为检察权,在台湾地区检察官负追诉犯罪之责,其职权内容除侦查犯罪、提起公诉外,尚须出庭实行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审核法院裁判是否适当合法,对错误之裁判予以救济,使法律得以正确适用,必至执行完毕,方使完成责任。是以在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下,检察官虽为公诉案件之原告,但与自诉人不同,其实施侦查提起公诉之目的.,并非在于求得犯罪之补偿,或对犯罪人施以报复,而系在维护社会之秩序与刑事司法正义之实现,故检察官在具体刑事审判过程中,虽居于原告地位,实际上则带有“公益代表人”色彩,也因其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本质上系为维护国家统治权而存在,故法律授与检察官前述许多自诉人所不能拥有之权限,使成为一拥有庞大人力、物力或设备之强权机关。
然而检察官之职责,并非在于执行符合行政目的性、安全性与秩序取向之行政事务,而是针对符合司法正义之“法实现”与“法贯彻”导向之司法事务。法律与正义不只是检察官行事之框架,也是检察官之职责所要达成之目的,其行事态度与作为,不仅要符合宪法与法律之规定与精神,更要符合法理与正义。(注:林山田:《论检察机关与检察官》,《全国律师》6月号,第101~103页。 )所以检察官虽非法官,但作为司法体系主要成员之一,为展现司法作为之能力,扮演“法律维护者”角色,故必须具备与法官同等资格之人,始得任命为检察官。是以,《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9条明定, 检察官之任用资格与法官完全相同。虽然在检察机关内部组织上,个别检察官不具有如法官之独立性,但是为使检察官能够胜任追诉犯罪之司法工作,务需透过立法,保障检察官之法律地位;同时有关检察一体所引发之内部指令权、外部指令权,以及职务收取、职务移转权之行使及其界限,以及检察权滥用之防止等,均有待于另订《检察官法》,以规范上列事项。此外,如能仿造大陆地区之法制,将《法院组织法》第五章“检察机关”之规定独立出来,另定《检察机关组织法》,应系可行之立法方向。
(五)落实法曹考训用制度
司法人员素质之优劣,关系裁判是否公正、公平,且影响司法威信,而现有法曹之考训制度,因事权分散,未能精确掌握实际需要,致司法人员素质参差,无法提高,其具体改进之道,可从下列三方面落实:
1.建立一元化司法考试制度
美国法学家庞德教授曾言:“正义并不是法官所造,而是由法官公司(judge and company)所造。 ”亦即法官常系本诸律师所提供的诉讼资料以及辩论,以维护正义,故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一在朝一在野,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他们同为法官公司之成员,不能偏废。由此足见律师在台湾是一种法律专业,与法官、检察官鼎足而三,担任维护法信、伸张正义之工作,在法治社会中,有其崇高之一面,未来如能仿日本建立一元化司法考试制度,对于法官、检察官及律师合一考选,并由司法院设司法人员研习所负责规划,应系可行之方案。
2.改进考试科目及方式
日本的司法考试,号称是全国最难的考试,司法考试事务由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该委员会由法务大臣(即法务部长)、法务事务次官、最高法院事务总长根据日本律师协会推荐任命之三名律师组成。依日本《司法试验法》第2条规定,分为第一次考试和第二次考试, 第一次考试在每年一月举行,根据《学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法》规定的大学毕业程度,以短答式和论文式之笔试方法,试验一般教养科目,此次考试目的,是判断考生是否具有参加第二次考试之修养和大学毕业程度之一种预备考试,只有通过第一次考试,才能参加第二次考试。至第二次考试,则以法律科目为中心,判断希望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者是否具有必要的法律学识及应用能力,其考试采用短答式及论文式等笔试方法,以及口试方法进行。短答式约在每年五月进行,考试科目有宪法、民法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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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多元文化护理教育改革思考论文
多元文化护理教育改革思考论文
一、多元文化护理教育改革方案
1.1设置课程目标
课程目标是教学计划得以有效进行的指导方针。在多元文化中,人文关怀是文化护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课程目标应以“人文关怀”为核心,确定以下培养目标:①了解文化差异,树立多元文化意识,掌握沟通交流技巧;②学会运用多元思维做出准确的评判、正确的决策。
1.2调整课程结构
1.2.1增设人文课程比例
设置多元文化教育课程是培养学生多元文化能力的最有效途径。在西方,护理专业50%的课程用于讲授社会心理学、社会伦理学等方面的内容。而且19批准的148条临床护理诊断中,其中30%的护理诊断与文化有关,如:社交障碍、角色紊乱、精神困扰等,都是文化冲突所带来的影响健康和康复的护理问题。所以在教学计划中除原有的心理学、伦理学、护理法规外,增加了艺术鉴赏、文化护理与沟通艺术、护理社会学、人类文化学、宗教学、民俗学、跨文化交流学等人文学科课程,将社会学知识、人文科学知识与护理学内容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其中文化护理与沟通艺术作为必修课程在第四学期开设,其余以选修课的形式每学期开设1~2门。
1.2.2加大双语教学力度
双语教学是解决语言教育问题的重要手段。双语教学可以形成语言内部的转换机制,并能使学生从其他文化的“内部成员”角度去理解他们的观点,从而给学生提供相应文化的感性认识。笔者在护理(英语方向、日语方向)的教学计划中,增加了外语课的总课时量(外语课的课时约占周总课时的四分之一);另外挑选优秀师资,在专业课的课堂教学中开展双语教学;还利用学生的业余时间积极开展社团活动(如英语沙龙);引导英护班学生进行医护英语综合能力水平考试,日护班学生进行日语等级考试,使学生在自己文化与他人文化的适应中感受乐趣,增强对多元文化的认同感,进而丰富学生的生活内涵。
1.3改革教学方法与效果评价
1.3.1教学方法多元化
通过调查,我国的多元文化护理教育形式单一,多为课堂讲授或多媒体教学。针对课程特点,笔者采取“多元化教学”,即将多种教学方法融入到课堂教学中,如情景教学、分组讨论、角色扮演、课外专题讲座、电影欣赏、建立QQ群及E-mail形式与学生交流探讨、网络资源自学等。
1.3.2效果评价多样化
对增设的这些人文课程采取笔试、口试或撰写文稿方式,上交的文稿要求制成PPT并上台做5min的报告,于课程结束前1周上交。老师对文稿及课件审批和修改,并以聊天或E-mail形式指导学生进行汇报,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及实用性。不仅如此,在开设专业课后,教师还进行模拟现场考试,虚拟病情及民族或种族,在对其护理操作的过程中,护生的仪表是否端庄、有无规范的礼貌用语,有无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否考虑到病人的风俗禁忌等均是评价的项目。这样保证了学生在学习知识的同时,能及时将多元文化护理理念应用到实践中去,增强了护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二、多元文化护理教育改革的成果
2.1培养多元文化护理理念的教师队伍
强化护理教育工作者的多元文化意识是多元文化教育的先决条件。为此,信阳职业技术学院从开始就采取多种渠道培养教师队伍:①要求教师每年阅读5本以上的社会学、人文科学类的书籍,并写出读书笔记;②选送优秀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或考察,现已选派近十名教师到澳大利亚、日本进行参观学习;③每年选派2名教师到香港理工大学护理学院交流学习;④聘请校外专家、教授为学院的客座教授,定期为广大的师生进行人文社科类的专题讲座;⑤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通过多年的培养,该院护理教师已将知识结构从专业扩展到专业以外,在“非职业化阅读”中确立了自身的多元文化意识,并自觉地应用到教育实践中。
2.2提升了教师的文化驾驭能力
由于多元文化护理涉及领域广泛,教师讲好一门课程除了参考大量的资料,收集大量的图片、声音、视频等精心备课外,学生还希望教师能提供一些亲身的感受。因此教师要不断充实自己的语言、交流、科研知识和生活体验,这对教师来说是一种挑战。但也正是这种挑战,在满足学生知识需求的同时,提升了教师的文化驾驭能力。
2.3护生的综合能力得到了锻炼
由于采取了让学生主动参与式的教学方法,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护生利用业余时间查阅文献,制作PPT及上台汇报,多数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准备充分,第一次上台演讲就充满了自信,为学生今后的职业生涯奠定了基础。在模拟对不同文化背景的患者进行护理时,学生分别扮演不同角色(如患者、医生、护士、患者家属等),不仅锻炼了多元文化护理的'应用能力和沟通能力,还培养了团队意识。由于护生的综合能力得到了锻炼,届毕业生的就业率为96.1%。
2.4具有多元文化意识的护士走向国际市场
与国外护理院校合作办学,引进先进的护理理论和经验,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元文化护理服务模式,促进多元文化护理服务的发展,以适应现代护理教育国际化趋势是我们的最终目标。目前与学校合作办学的国内外护理院校有香港理工大学护理学院、明尼苏达职业技术学院、郑州大学护理学院等,并正与英国桑德兰大学、日本海老原医疗集团合作开发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国际护士培养模式,培养既符合国际标准又适应本国护理行业发展需要的护理人才。目前,已有近20名护生到日本就业。
三、仍需探讨的问题
3.1加强临床师资培养
临床作为多元文化护理应用的场所,要求护士兼具专业知识、较好的沟通能力并熟知各地文化。因此临床师资队伍的建立需要一批业务知识强、经验丰富、外语驾驭能力强、了解各国及各民族文化的“专家型”护理人才构成,但目前鉴于多种原因对师资的培养还仅局限于学校教师。
3.2强化多元文化护理实践
在临床实践教学阶段,注意选取比较有代表性,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病人进行现场教学,但这种方式因为需要有一定的临床病例,所以有时机的限制。
四、结语
总之,教育的最高目的在于提升人的精神,即提升人的文化品位。作为社会多元化发展所向,世界各族人民健康所需的多元文化护理以全新的文化形式展现在护理教育面前时,教师必须意识到这种文化使命。为此强化多元文化能力,增强多元文化意识应成为现代护理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这样才能造就出新一代的护理工作者,以促进不同文化背景的医护、护患进行有效交流,进而真正实现多体系、全方位的优质整体护理。
篇8:浅析少年司法制度社会化现状及路径论文
浅析少年司法制度社会化现状及路径论文
摘 要:近年对于少年司法的研究已经从单独的法律领域向其他的分支方向探讨,少年司法社会化正是法律和社会学的融合领域。在宏观上,少年司法社会化的发展过程中会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即来自本土和外来的影响,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和社会即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影响等。少年司法社会化的过程是我国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因此笔者探讨了这些因素对少年司法社会化的影响以及少年司法社会化出现的问题和对应的解决路径。而在微观上以各地少年法庭的判例,数据分析等方法体现出少年司法社会化的问题,以及在现有的条件下尝试性的提出可能的解决路径,寻求突破口。
关键词:司法制度;少年;社会化
近年来关于少年司法领域的议题不再仅仅停留在法理的层面,而向分支领域不断发展延伸。其中社会最关注的议题就是少年司法社会化相关问题的争论。
关于少年司法社会化的定义,从不同的专业领域对少年司法社会化的理解大致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以法学为出发点,对少年司法社会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什么样的少年司法制度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少年司法制度是如何融入社会体系中并发挥作用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如何影响社会结构,少年司法制度如何从公权力主导转化成社会参与模式的等。另外一类的定义则是从社会学出发,关注的是社会结构是如何影响社会司法的,社会因素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过程有哪些具体的体现,来自非国家公权力的理念是如何参与少年司法的等。
一、历史:少年司法社会化的理论与变革
英美国家少年司法制度是以少年审判制度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18,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少年司法制度早期的司法干预大于惩罚主要在于查清犯罪事实和依据法律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对少年儿童进行司法干预。基于一般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及“少年儿童不能预谋犯罪”这一古罗马法的古典理论和英美法系关于“国家对于少年不是惩罚的官吏而是最高监护人”这一衡平法原则,如果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和管教责任,则由最高监护人国家依法干预,承担保护少年儿童的职责。一是保护未成年人,使其免受父母或监护人的侵害。二是设法消除促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种种因素,预防和减少犯罪。三是救助和矫治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1984年上海长宁区设立中国第一个少年合议庭,直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少年法庭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现今,少年司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大都出自《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采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综合治理原则。我国目前的制度主要有少年矫正机构(工读学校、收容教养、管教机构)社会帮教制度和社区矫治工作。截至,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开始了社区矫正的阶段。
二、现状:少年司法社会化的现实与困境
(一)在押少年人数多年负增长率
在押少年人数多年负增长率,困境是由于案件积压滞后、政策硬性规定等,使部分少年案件审理程序迟延。
统计局公开的在押未成年人数的数据对比显示,我国开始有计划的控制在押青少年人数,以社区服务、社区管制、拘役来代替少管所服刑。除至20这一阶段下降幅度较大之外,基本上呈现稳步下降的趋势。至年,少年领域的司法改革大幅推进,在押人数波动较大,但是增长率维持在零点以下。统计局公布的关于未成年犯罪越轨人数比例总体呈现出案件少、起诉少、服刑少、在押少以及刑期短等特征。
(二)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罪犯数据波动较大
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罪犯数据波动较大,困境在于进入审判程序的未成年人的数量受法律政策的动影响较大。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不同的年份会有所变动,但是未成年人在押比率持平。这其中反映了司法程序从侦查、起诉、审判到司法社会工作领域,整个司法程序中有计划的调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青少年犯罪人数在总刑事罪犯总数中所占比例呈现下降趋势,青少年犯罪人数中,占较大比例的年龄大致在18~25岁。二是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化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条文的限制,加之满18岁即承担较重的刑事处罚的条文,使18~25岁青少年的司法制度社会化不足。这部分越轨青少年的司法制度社会化远远不足,仅仅依靠法律职能无法发挥出社会在矫治偏差青少年的有效职能,使18~25岁青少年犯罪比例逐年增加。三是20之后,总犯罪人数增加,青少年犯罪人数基本持平,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如社会组织接轨少年司法的试点已经初见成效。
(三)四分之三的少年罪犯由社会转接,其中大部分流向了社会组织
四分之三的少年罪犯由社会转接,其中大部分流向了社会组织。困境在于,司法社工组织现实需求方面存在巨大的压力,现有条件不足以应对问题。
少年犯罪在案件流程中存在多个出口可以转接到社会,只有少部分的特殊案件才与普通司法程序对接。在我国社会组织机构发展不成熟,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现状带来了极大地分流压力。一方面是公检法系统出于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考量而选择社会组织矫治代替司法惩戒,另一方面是司法社工组织供求关系失衡无力承担人数巨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1.社工组织经验不足,实践案例相对较少
我国的社会组织理念方法从西方引入发展的近时间里,不足以完善到西方发达国家的程度,在少年司法案件逐渐向社会转接的过程中,出现了种种不适应的问题。社工组织大部分创建时间较短,司法实务又与现实脱节,使社会矫治服务陷入困境。
2.无强大的本土理论支撑
西方关于少年司法领域的著名观点伴随着司法领域的改革深入人心,但在中国整体重视家庭人伦的传统框架下,很难接受国家作为未成年人最高监护人的理念。将孩子视为家庭所有物的传统文化与国家赋权父母为监护人,保护未成人的观点产生冲突,由此带来了整个少年司法系统的理论基础与社会实际现实相脱节。
3.法律法规不完善
关于少年司法领域法规的建设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一是存在亟待补足的空白领域,如司法社工组织在少年法庭的介入规制。二是相关法条过于抽象,社会组织自由裁量权过大,除此之外还存在很多法规多地不统一的地域性差异。案件发生地的不同导致最后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监督机制不完善。少年司法领域需要引入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不能因为少年司法的保密性因噎废食。除此之外,社会组织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力度远远大于强制力,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过于放纵和自由而没有起到作用。部分学者对此持有的观点存在争议,一部分认为社会组织本身的功能就是采用非暴力的手段达到社会化的目的,另一部分观点认为即使在社会组织中,对未成年犯罪者也要存在一定的强制力,一方面辅助矫治效果,另一方面强制力也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如限制自由等。
三、路径:少年司法社会化的措施与建议
(一)加强多方联动合作
在押未成年人数量的稳步下降的趋势有赖于司法系统和社会组织的密切合作。罪错青少年的社区矫治来代替一部分的监狱服役,在我国少年法庭是最常用的合作模式之一。在理论上来看主要的优点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将罪错青少年隔离开,防止犯罪方法和手段的传授;二是可以运用家庭、学校和社区等社会关系对罪错青少年进行再社会化,不断加强青少年社会关系的联结;三是在社区环境下更方便对青少年进行心理疏导和矫治,处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下,在不搁置课业和正常生活之下进行心理疏导等。但是这些前景的实现需要司法系统(主要是公检法等)和社会组织的密切配合。在司法系统将青少年矫治的过程中的职能让渡给社会组织,同时利用社会组织的优势加入心理疏导等要素,这其中的每一个变革都有赖于社会组织和司法系统之间的有效沟通。
(二)控制在押未成年人数增长率政策与司法改革相配合
控制在押未成年人的增长率大部分出于对青少年社会化的影响。少年司法的社会化一定要自始至终围绕“青少年社会化(人的社会化)”这一个不变的主题。青少年在监狱(少管所)的环境之下,与整体正常社会隔离的环境下,社会脱节的反应会进一步加深。在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群体中,监狱的环境更多发群体暴力欺凌和上对下的意志压制以及剥削。这些作为在押的不可取之处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减少在押青少年比例这种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施行,其中的尺度和平衡点非常难以把握。这是法律和社会相互配合的问题,法律是公民的权利法,公民的普遍价值观会推动立法,社会需要不断地向法律传达需求。同时,法律要进行对社会矛盾的及时有效调控。因此,在押青少年比率的稳步下降绝非简单的社会呼吁和法律规定这么简单的事情,其背后涉及多方的平衡点考量,一方面要出于保护青少年的目的一定程度上减轻青少年的量刑,另一方面恶性的犯罪事件如果在与公众期待差距较大的情形下,尤其是在中国重刑主义呼声高涨的阶段,有可能产生对集体情感和集体意识的损伤。
在押比例的减少,还要依靠司法系统早期的矫治。在强制措施控制犯罪未成年人开始到检察院起诉为止,这段犯罪嫌疑人的矫治工作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不仅仅是决定了案件是否进入诉讼程序,还关系到犯罪之后的应激反应。在当事人心理最脆弱的时候,司法社会工作者应当及时的介入。一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步的干预治疗,二是积极取得和被害人(如果存在的话)的沟通以期取得谅解,还有在当事人对诉讼流程不了解的情况下,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去和司法系统对接沟通等,辅助出具相关的再犯率鉴定报告。在押比例的减少要想稳步下降就必须依靠社会(尤其是非政府组织)以及司法系统的配合推进。两者必须保持同一个步调,同心同德才能将整个改革损失减到最小。
(三)促进多方监督制度建设和完善
结合新形势,加大监察委监督力度,伴随着司法改革的稳步推进,尤其是监察委的独立机构设置能否将审判监督少年司法的职能过渡一部分到监察委等途径,以加强案件审理评估监督。
引入第三方的监督力量以及加强审监程序的独立。引入第三方的监督力量具有必要性、困难性。必要性w现在整个过程中各级法官以及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的自由裁量权相比于其他的普通案件来说要大的多,因此司法的审查监督中引入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尤为重要。除了原有的审查体制之外,由于少年司法系统社会化的特性,其中就需要第三方的非政府组织以及群众对少年司法程序的监督,但是实务中的问题是对平衡点的把握。监督的广泛性前提是公开,然而出于对青少年个人隐私的保护,未成年的案件卷宗一律不公开审理,相关案卷一概不允许公开,这其中的第三方监督就举步维艰。
制度上涉及的漏洞包括两点,一是少年司法案件绝对的保密,非案卷参与者、相关者不允许获取相关的信息,并有完善的追责系统。二是审监程序混杂在其他程序中,当前存在低效长周期的特点。即使是司法系统内部的人员尚且不能获知卷宗,更不要说外部的社会组织。第三方的监督几乎在少年司法领域呈现持续空白状态,整个案件的审理监督很薄弱,已经到了亟待改革的危险边缘。
对于其中的困难性则是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更难寻找。对其少年的隐私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案件的监督(合理性和适当性的审查)没有孰轻孰重的问题,而是双方都必须把握的问题。因此,这条路径是解决少年司法社会化的关键路径之一。以何种方式平衡这两种利益诉求是社会化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议题。
这似乎看似不可能,因为隐私和公开监督似乎是两个矛盾的命题,但在实践中探索了种种路径以期实现双赢,如在卷宗中使用化名,视频资料进行马赛克处理等技巧降低隐私的侵犯力度。当然这种技巧需要在实践中持续不断地大胆检验,最终才有可能体现在立法上。
监督以及审后措施的解决路径是审判监督程序设置。审监程序在司法系统中的监督经常是所有的卷宗统一核查批准,但是从下至上少年司法程序往往是一个独立的程序,这种独立有多方面的考量,家事法庭的私人因素,出于对青少年的保护,少年司法程序的独特性、保密性以及少年司法案件追求高效性等因素的考量使独立的程序往往能加快案件的审理效率,以求得在最短的时间内降低对当事人的损害。
篇9:少年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分析论文
关于少年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分析论文
对于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的差异性,有很多不同的表述,但最核心的一点是两者的立场不同。前者是儿童本位,即为了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少年司法中的实现;而后者是社会本位,即根据犯罪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做一个简单的比方,少年司法是“向前看”,而刑事司法则是“向后看”:少年司法以行为人为中心,“向前看”追求失足少年的健康成长;而刑事司法则是以行为为中心,“向后看”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并追求定罪量刑的准确性。
由于少年司法关注的是少年健康成长的“需求”,而不是根据其“危害社会行为”予以惩罚,因此少年司法具有去刑事化的特点。简单说就是不把“犯罪”当犯罪行为看,而认为是“罪错”,而且认为这种“错”不仅仅是孩子的错,也是社会之错、学校之错、国家之错。而在刑事司法的眼中,行为人的行为是“恶”,应当以“恶”(刑罚)治“恶”。
正因为如此,少年司法的运作具有“功夫在案外、案结事不了”的特点,它需要评估涉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求,并聚集社会资源共同满足这些需求,以实现该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健康成长的目的。少年司法也由此具有了“专业司法”而非“量化司法”的特点,即往往无法以办案量或者其他量化性指标进行评价,而需要以满足少年健康成长的“专业性”来进行衡量。
现代少年司法制度具有二元结构的特点,这种二元结构制度设计表现在两个方面:
1、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的二元结构。即强调少年司法的独立性,以确保少年司法的特殊性得到尊重。正因为如此,少年司法具有与刑事司法二元分立的特点。当然,这种二元分立在不同的国家实现程度不一样。在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是完全独立的,甚至在概念术语上都强调要区分开。
当然,即便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完全二元分立的国家,也会在两者之间建立一个联结的机制,这种机制就是“弃权”。虽然少年司法突出保护优先,以教代刑,但如果未成年人的行为太过恶劣,除了年龄之外看不出他与成年人有什么区别,那么则可以采取放弃管辖权(waiver)的方式,按照“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把该恶性未成年人丢给刑事司法当作成年人来对待,给予与成年人同样的待遇包括处罚。
2、少年司法与儿童福利(社会支持)的二元结构。由于少年司法认为未成年人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其健康成长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的结果,因此其运作具有评估涉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求并给予相应满足的特点。然而,涉罪未成年人的需求是多样的,需要通过聚集社会资源来满足这些需求,以实现该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健康成长的目的,这些社会资源也被统称为社会支持体系。可以说,如果离开了社会支持体系的支持,少年司法的实际运作即和刑事司法没有本质性差异。
在国外,少年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主要表现为“儿童福利体系”,因为福利部门在社会支持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提供社会资源的责任基本上由福利部门承担。在我国,被称为“社会支持体系”。必须正视的是,在我国现阶段少年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具有多样化的特点,而且在多数地区还很不健全。
少年司法与刑事司法之间通过“弃权”来衔接,而少年司法与社会支持之间的衔接则是通过“转介”。“弃权”,即将严重涉罪未成年人转送成年人刑事司法系统当作成年人来对待的过程。“转介”即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将已经进入少年司法体系中未成年人的需求,转给非司法机构服务与满足的过程。少年司法负责发现少年健康成长的需求并且转介这种需求,而社会支持体系则负责承接这些需求,并提供专业性的服务。
找准需求,确保儿童利益最大化。
为了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少年司法中的.实现。在司法机关传统职能之外但又为少年司法运作所必需的社会支持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一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需求,即完成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需的非司法机关力量的介入,主要包括社会调查、心理测试、合适成年人参与、人民陪审员参审等。二是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需求,主要包括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期间的考察帮教、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的考察帮教、社区矫正期间的考察帮教等。三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需求,主要包括心理辅导需求和医疗需求。四是未成年人的就学需求,即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支持。五是未成年人的就业需求,即为未成年人提供就业服务。六是未成年人的生活需求,即为未成年人提供衣食住行的支持。
上述六大需求可以做进一步的分析:首先,从需求发生的阶段来看,刑事诉讼需求和考察帮教需求主要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之中;而身心康复、就学、就业、生活需求则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回归社会期间。其次,从需求的专业性来看,刑事诉讼需求、心理测试、社会调查、考察帮教和身心康复需求对专业性的要求程度非常高,往往需要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才可提供;而就学、就业、生活需求相对而言要弱一些,一般性的社会志愿力量亦可提供――当然这并非绝对的。
当然,由于少年司法具有走向“综合”司法的趋势,在办理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尤其是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也具有司法转介的需求,这些需求与未成年人罪错案件相比有相同也有不同之处。
超越“全能司法”。
需要通过司法转介机制交给社会支持体系提供服务的各种需求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即不属于司法机关的传统职能范围,但又是少年司法追求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实现所必需提供的服务。
在社会发育不成熟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在少年司法发育的早期阶段曾经一度采取的是“全能司法模式”,即涉案未成年人所有的需求均由司法机关自身提供。因此,早期少年司法官也具有全能司法官的特点,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均不例外。例如,未成年人没地方住,司法机关负责提供甚至带到司法官自己家里住;未成年人没钱,司法机关捐钱;没学上,司法机关直接去联系学校;没有工作,司法机关负责安排;心理有问题,司法机关自己提供心理辅导……《法官妈妈》这部电影非常生动地展示了早期少年司法的全能司法特色。尽管司法机关的这些事迹值得赞赏,但这种典型的全能司法模式绝非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特点。因为,全能司法模式一方面超出了司法的职能范围,另一方面司法的这种越俎代庖也具有不专业、无法持续的不足。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在少年司法的发育早期,由于社会发育尤其是福利体系发育很不成熟,这种全能司法模式也具有不得已性。
近些年来,我国社会发育逐步成熟,儿童福利、国家亲权的理念也开始被接受,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也开始得到重视,全能司法有了解脱的可能性。在现阶段,如果仍然坚持全能司法模式,让少年司法官成为全能型司法官,则只能理解为少年司法理念的滞后。现代少年司法制度要求少年司法体系与社会支持体系的共同配合,以实现涉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追求,而转介机制的建立则是衔接少年司法体系与社会支持体系的必然结果。
实现少年司法制度的现代化,转介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基本的要求,而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转介机制,也是少年司法制度区别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标志。
篇10: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的论文
有关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的论文
摘要:未成年人代表着祖国的未来,我们国家应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尤其应该着重体现在刑事法律的各项制度中。最近几年,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对于如何从司法制度层面预防、控制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做到真正的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提出比较符合未成年人自身条件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因此,完善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未成年人;惩罚;不完善;刑事司法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被定义为国家以未成年犯罪为特定的调控对象,通过设置专门的法律条款和实务程序甄别未成年人犯罪,以便在各个刑事诉讼阶段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其本质是一种对未成年人之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制度。[1]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被公认为世界的第三大公害。未成年人代表着社会未来的发展,能够代表着我们国家未来人才的发展状况,同时,他们也担负着振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但是,由于他们自身在生理和心理方面存在的不完善,并且代表着社会上的一帮弱势群体,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我们国家一直采取特殊的诉讼程序的对待方式,这不仅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相对于未成年自身发展的需要。所以说,在我国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刑事司法制度成为一项艰巨而难以完成的任务。
就目前而言,一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在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例如,在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添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在对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程序上做了更加明确的制度,特别表现在制订了完善的社会调查制度,如附条件不起诉,形式记录存储符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系统的制度。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针对如何预防、控制和治理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我们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应该在具体的司法改革中,不断的解决和完善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体系,才能达到减少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从而真正做到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认为我们国家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该制度:
第一,我们国家应该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建设。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能够独立的解决未成年犯罪的独立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在最初的阶段,我们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往往依据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往往忽视对未成年犯自身在心理和生理方面的问题及他们的犯罪特点,不能够充分的保护未成年人。所以,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发生,我们应该从未成年人自身的犯罪特点和犯罪案件的特点,应制订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和特别程序法:①我们应该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基础上,把在司法实践中优秀的,切合实际的制度方法引到法律中来;②完善未成年刑事司法机构,需要考虑在对羁押和服刑的未成年人,实施与成年人分开关押,这是考虑到未成年自身的特点,避免与成年人人交互感染;③完善判前预防和判后教育制度。
第二,加强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建设。加强未成年司法机构建设是以建立独立、专门化的司法组织机构和成立专业化的未成年人司法队伍,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为目标。因此需要设立专门化审理未成年人的少年法院,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纳入专门的少年法院来审理。通过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希望建立起对未成年人羁押、审查、起诉、审判一体的模式,更加便于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的工作体系,不仅使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彻底区分开来,而且有利于充分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三,完善社会调查制度。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研究表明,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尚存在很大局限性,需要制定完善的社会调查制度,建设完善的法律体系,减少对未成年犯的不利后果,以使其起到应有的良好功能。因此,我们的司法机关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一是认清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对未成年犯在刑事审判中的影响。社会调查报告涉及未成年人自身的性格特点和犯罪行为的人身危害性,通过对其学校、老师、同学和社区邻居对未成年犯的了解,在少年刑事司法中的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最终判决。二是要明确社会调查制度针对的主体及其所负的责任,通过对相关主题的调查了解,使控辩双方、学校以及社会组织的'任务由选择性行为转变为法律强制性要求,应当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重要证据向法庭提交,可以更好地使用量刑制度。三是做好社会调查的充分准备,提前整理好要调查的主要内容,提高调查的专业性和创新性。
第四,完善案件审理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的审理制度,有利于对未成年的保护。司法机关应该坚持做到:①在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以未成年人罪行轻重作为羁押的实体性条件;②充分听取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通过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约束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保证诉讼到案。而且,由听取律师意见创造了必要条件。[2]③对于具备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过综合考量,要主动适用非羁押的强制措施,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排除因为无人过问就忽略未成年人权益的做法。④从体制上和操作层面上完善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由专业人员负责办理,同时引入心理辅导人员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向其解释相关法律问题,帮助其还原事情的真相,完整、正确地进行自我表述,这既有利于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也有助于掌握未成年犯罪心理,以便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时的心理疏导和挽救[3]。
第五,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体系,能够切实做到帮助社区服刑的未成年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够尽快回归正常的学习生活,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完:①应该制定独立的专门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的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系,制定完善统一社区矫正法。②需要建立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司法机构。建立完善的社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建立一个社区型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援助组织。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没有设立专业化的社区矫正组织机构,社区矫正在具体的实践中遇到很大的障碍。例如,我国在社区基层形成的都是比较基础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的成员大多是以社区工作人员兼职或以志愿者的形式参与进来的,他们没有被赋予相应的权利,遇到问题时,就显得束手无策。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经济发展得带头者,承担着振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关乎我们国家未来的建设性人才的培养状况。未成年人是社会中一群特殊的犯罪主体,他们的权利应该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需要在对未成年人当前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并且分析现存少年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因为,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创新,不仅是各个国家树立人权保障的司法理念的具体要求,也是现代法治时代的要求。只有建设一套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模式,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保护未成年的健康成长。(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金华锵,古银芬.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研究.法制博览.,(8):22
[2]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54.
[3]骆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难点分析.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1).
篇11:律师网络营销论文
律师网络营销论文
律师网络营销论文【1】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律师们都纷纷开始通过网络营销的方式将法律服务销售出去。
但是有别于有形产品,律师服务存在其特殊性。
本文通过对目前律师网络营销的方式进行一一分析,希望能给律师网络营销提供一些思路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营销;律师营销;网络营销
随着律师服务市场的日渐成熟,越来越多的律师不再依托于律所的公共案源,开始自己寻找案源了。
传统的律师营销主要是线下营销,比如:发展人脉、参加广播电视媒体节目、电话营销、参加各类活动、出版著作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网络营销在律师行业也日渐得到了律师们的重视。
一、律师网络营销的概述
(一)概念:律师网络营销是指律师通过互联网将自己以及法律服务产品宣传并传递给目标客户,使客户获得信息并最终与律师建立联系直至委托的过程。
(二)现状:经过多年的发展,律师网络营销再也不像过去,非常神秘无法接触。
现在做网络营销的律师越来越多,而且逐渐趋向于专业化,很多律所有专业的营销团队。
二、律师网络营销的方式及分析
(一)搜索引擎营销
1.搜索引擎营销概述
搜索引擎营销是指,利用客户在搜索引擎(百度,360搜索,搜狗,谷歌等)内的搜索习惯,以及搜索引擎内部的规则算法,将自己的信息传递给目标客户,最常见的就是百度竞价排名。
搜索引擎营销是目前律师网络营销里面最立竿见影和所占营销成本最大的一种营销方式。
2.搜索引擎营销的优缺点分析
(1)搜索引擎营销的优点。
第一,见效快。
搜索引擎营销投入即有效果,想要展示什么给目标客户马上就可以实现。
相对于其他的网络营销的方法来说,搜索引擎营销能用最快的速度让客户找到。
第二,可控性高。
搜索引擎营销无论是从营销的时间点、地域、成本还是营销的内容上,都是完全可控的,完全可以根据自己预算及发展计划进行营销。
第三,更精准。
通过一定的营销技术是可以实现将内容精准的展现在目标客户面前的。
(2)搜索引擎营销的缺点。
第一,门槛较高。
首先,要有一个专业的网站,网站是直接影响搜索引擎营销转化的因素,建立一个网站和维护一个网站对于很多律师来说都是有一些难度的。
其次,要有专业的营销人才。
目前存在的问题就是,懂搜索引擎营销的人才里面很少有对律师行业有了解和认识的,而律师行业里懂得搜索引擎营销的人才又非常稀缺。
第二,运营和维护成本较高。
搜索引擎营销因为流量较大,所以单个律师个人来维护的时间成本过大,除了要花时间管理后台,还要处理大量的咨询接电话,所以大多数做搜索引擎营销的律师或律所都是需要营销团队来运营和维护的,而法律专业人员的成本都是相对较高的。
第三,竞争越来越激烈。
几年前在搜索引擎做一个“北京律师”的关键词只需要几块钱就能排在很靠前,而现在要几十块钱还不一定能展现。
竞争的激烈导致成本的加大,很多小团队和律师个人无法支撑运营和投入的成本,而选择了其他相对来说成本更低的方式。
(二)双微营销
1.双微营销概述
双微营销即微信和微博营销,即律师通过微信和微博将自己的法律服务产品或者个人品牌展现出来,以获得有法律需求的客户关注建立委托关系的过程。
现在大多数律师都有自己的微博,有部分律师还有自己的微信公共号。
2.双微营销的优缺点分析
(1)双微营销的优点:第一,门槛低。
微信和微博的营销每个律师都可以很轻易的开展,注册个账号就可以使用了。
微信营销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传统一点的朋友圈营销;另外一种就是现在比较流行的微信公共号营销。
相对来说微信公共号的建立门槛相对高一些,但也是很容易操作的。
第二,运营成本低。
双微营销只需要日常对内容进行管理,定时的推送相关资讯即可。
第三,随时随地可以开展。
只需要一部手机就可以随时随地的发送资讯,宣传自己,使他人获得资讯。
第四,有助于提升品牌效果。
双微营销不像搜索引擎营销那么立竿见影,但是对于树立品牌形象,推广品牌营销力是非常有效的。
(2)双微营销的缺点。
第一,双微营销见效慢。
通过微信和微博推送资讯,让周围的人获得资讯,因为所面对的群体是不特定的也是不太好选择和筛选的,这导致目标性并不强,而且要通过双微营销建立个人信任往往是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
更重要的是获得一定的数量的粉丝和好友也是需要时间培养的。
第二,双微营销对内容要求较高。
与搜索引擎营销不同的是,做双微营销,对内容的要求非常高,内容又要吸引人,又要有营销性,这就要求内容管理人员花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钻研和维护。
(三)视频营销
1.视频营销概述
视频营销即通过制作并上传视频,通过视频将资讯传递给目标客户。
视频营销是未来的趋势,人们对图片和视频的认知是远远大于对文字的认知的。
同样的内容以视频的形式展现被认可和吸收的可能性会更大。
目前已有很多律师认识到这一点并开始实施了,有的律所以录制讲座,问答等方式进行视频营销,有的律所以访谈的形式进行视频营销,有的律所开始制作法制小短剧,还有的律所成立了自己的影视公司,准备制作法律题材的电视电影节目。
3.视频营销的优缺点分析
(1)视频营销的优点。
第一,传播速度快。
视频的传播速度要远远大于文字的传播速度,在网络通畅的情况下,人们的阅读习惯更趋近于选择视频而非文字。
第二,较文字影响力大。
视频给人感觉更直观、真实,而且人们对精心制作的视频的感受要远强于一篇精心撰写的文章。
(2)视频营销的缺点。
第一,门槛高。
制作视频首先要有必要的设备,除了设备之外参与录制的人员要经过一定的训练。
另外除了录制难度的门槛就是费用的门槛,因为优质的视频对于录制场景及设备都是由要求的。
第二,难度大。
一个视频,从准备到录制,到后期处理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
这其中需要对场地,设备,录制人员的服装仪表都有一定的要求。
后期的剪辑制作也是比较耗时而且需要一定技术的,很多律师个人是很难完成视频的录制的。
(四)与法律门户网站合作营销
1.与法律门户网站合作营销概述
与法律门户网站合作即与一些专门做内容和流量的在线法律平台合作,直接从他们手上获得案源。
目前这种方式是很多律师在无从获得案源的情况下比较优先选择的,合作模式也是非常多,而且也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发展。
2.与门户网站合作营销的优缺点
(1)与门户网站合作营销的优点。
第一,简单易操作。
一般合作平台都有成型的产品,律师只需要在众多产品中找到适合自己的,签订合同既可以开始获得自己的案源。
第二,无运营成本。
与其他营销方式不同的地方在于,与网站平台合作后律师不在需要花时间和金钱去运营和管理网站和内容,会有专业的人员进行打理,省去了很多运营的成本。
(2)与门户网站合作营销的缺点:第一,营销成本较高。
因为网站平台运用自己的技术获得了大量的客户,并且需要进行日常的运营和管理,还要盈利,对此律师就要支付相应的对价。
第二,命运掌握在他人手上。
依托于某一个网站平台获得案源,在没有其他营销方法的情况下,这个合作平台的发展好坏直接影响自己的案源有无。
互联网行业发展瞬息万变,如果把所有的鸡蛋放入一个篮子风险是很大的。
三、对律师网络营销的建议
律师网络营销不适合律师服务的全部业务领域,每一种方法也不是适合于每个人,律师做网络营销要选择适合的方式,并且要花时间钻研,不能简单的学习其他服务行业和快消品行业的模式,否则一定会适得其反,律师行业有其自己的特性。
在选择网络营销方式时可以扬长避短,发挥自己的个人优势。
加强对网络营销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的同时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以应对竞争激烈的律师服务市场。
律师网络营销的策略【2】
摘要:网络营销成为律师获得案源的一个新途径,但在我国属于起步阶段,文章介绍了开展律师营销的意义,包括宣传自身形象、增加案源、降低成本和客户关系管理。
从产品、促销、分销、服务四方面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策略。
关键词:网络营销;律师;客户
一、律师网络营销的概念
网络营销(On-line Marketing或E-Marketing)就是以国际互联网为基础,利用数字化的信息和网络媒体的交互性来辅助营销目标实现的一种新型的市场营销方式。
简单的说,网络营销就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为达到一定营销目的营销活动。
篇12:律师职业道德论文
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性质、任务和特点要求律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在执业过程中也应当遵循严格的纪律规范。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与律师对社会所负的特殊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它既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体现,也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
律师的职业道德与律师的职业特点及对社会所负的特殊的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是影响律师职业的最重要的规则,反映了律师职业的精髓和实质,也是法政发展状况的体现。
1、律师执业必须坚持以服务为中心
应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由于我国的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在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上都是体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建设,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所以,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上首先应当是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而不是为类似西方的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
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相一致的,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等方面而需要的,律师在这方面就是为维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服务的,为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服务的,律师如不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和人民的利益服务,将违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方向,不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是我国法律上所不支持的和所不允许的。
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它是以工农联盟为领导的,它是以工联盟为阶级的基础,它是以知识分子依靠力量之一,它是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它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制度为经济基础:它是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文化基础;它是以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结合为内容构成的。要使人民民主专政得到巩固,要使我们的国家能长治久安,必须依靠工人阶级、农民和知识分子的联盟,以及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政治联盟,而巩固这一联盟还得要依靠国家制定的宪法和各种法律来加以维护,既有民主,又有法制,民主与法制相结合,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因此,我国律师应体现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
律师应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因为律师的主要职业是接受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所以在这方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2、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即要忠于法律和事实。这是律师的质量要求。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一部宪法和法律,并且都要求忠于法律和事实,因而,我国的律师在这方面应当忠于我国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掘。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律师存接爱当事人的委托,担仔代理人,参加的各种诉讼案件或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或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忠于事实真相,立足子客观事实,使自己的活动始终建立在有充分可靠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基础上,不能提供虚假的证据证明,妨害公证的判决,以显失公平,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要求律师在进行业务活动中,必须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为标准,不乱套、不乱定,立足于现有法律标准来办事,法律上没有规定的,不能乱找一条来套,否则容易出现莫须有的现象发生。
3、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律师应当坚持真理,维护正义。律师的责任是法律帮助,在真理上应当坚持真理,在正义上应当维护,在业务服务中,应该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而活动,要坚持依法独立执业原则,抵制和排除非法的干预,除独立于权力外,还应保持经济利益上的独立性。
4、廉洁自律,维护职业形象
在道德上,律师要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纪律上也应该廉洁自律,这样才能具有职业上的声誉,才能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的职业形象。在收费方面,要注意确定和掌握合理的收费标准,不要乱收费、摊费、否则在社会上会产生负面的影响,有损于职业形象。5、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服务
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我们认为这应该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高尚道德品质;当当事人有事请求提供法律服务时,在诚实信用上应该本着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精神去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始终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部过程,不要背信弃义,出尔反尔,给当事人造成麻烦。尽职尽责上律师应该勤勉服务,有效率地工作,不无故拖延时间,要恪尽职守、不敷衍马虎行事,否则,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应有的侵害或损失,或者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而延误之。
5、保守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律师在业务上要注意保寸职务的秘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经常遇到涉及国家的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事等,当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到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的隐私时.不得泄露出去。反之,如泄露出去,涉及到国家秘密的,会使国家的财产、国家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会使国家的安全受到威胁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涉及到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会使当事人的财产受到侵害.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时,会侵犯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这是法律上所不允许的。
律师在业务上保守职务秘密的同时,还值得注意到另外的三个问题:一是当遇到某些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损害他人的利益预谋违法犯罪时,律师在其业务中,不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去协助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否则会影响到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审理。二是对于当事人提供预谋违法犯罪的情况,律师应不能为其保密,而应当告知有关司法部门予以制止或予以制裁,使其当事人提供预谋违法犯罪的事情得到制止。三是如果当事人错误地控告律师,而律师又只能根据与职务秘密有关的材料反驳当事人的控告,这时律师对这些材料也应该不须保5、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服务
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我们认为这应该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高尚道德品质;当当事人有事请求提供法律服务时,在诚实信用上应该本着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精神去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始终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部过程,不要背信弃义,出尔反尔,给当事人造成麻烦。尽职尽责上律师应该勤勉服务,有效率地工作,不无故拖延时间,要恪尽职守、不敷衍马虎行事,否则,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应有的侵害或损失,或者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而延误之。
6、保守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律师在业务上要注意保寸职务的秘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经常遇到涉及国家的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事等,当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到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的隐私时.不得泄露出去。反之,如泄露出去,涉及到国家秘密的,会使国家的财产、国家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会使国家的安全受到威胁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涉及到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会使当事人的财产受到侵害.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时,会侵犯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这是法律上所不允许的。
律师在业务上保守职务秘密的同时,还值得注意到另外的三个问题:一是当遇到某些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损害他人的利益预谋违法犯罪时,律师在其业务中,不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去协助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否则会影响到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审理。二是对于当事人提供预谋违法犯罪的情况,律师应不能为其保密,而应当告知有关司法部门予以制止或予以制裁,使其当事人提供预谋违法犯罪的事情得到制止。三是如果当事人错误地控告律师,而律师又只能根据与职务秘密有关的材料反驳当事人的控告,这时律师对这些材料也应该不须保密,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
(二)律师的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纪律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是职业道德的有关内容制定的成文规定,内容也是相互渗透,相互重合的。律师是专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肩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因此,规制律师执业,使其尽职尽责履行职责,制定严格的纪律规范律师执业。
1、律师工作机构
律师的执业纪律是律师协会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业准则,那么律师应注意哪些职业纪律规范呢?
在其工作机构中,律师要遵守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工作规章和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如果无视组织纪律,不循章以规,规章制度只流于形式,那是无法把自己的工作搞好的,律师在社会上也就失去自身存在的价值了。在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律师不能私自接受,也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额外报酬或其他财物。当被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时,不应拒绝和疏怠履行。如果拒绝和疏怠履行,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援助或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在律师事务所收费方面,不得违反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不得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另外,也不能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同时执业,否则会变成执业上的垄断,这是律师职业纪律规范方面的要求。
2、律师在诉讼和促裁活动中的纪律
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不得唯利是图,这应当是律师必须注意的纪律。律师在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当中,不得与本案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仲裁人员在非办公场昕接触,不得向这些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在法庭土要遵守法庭、仲裁庭的纪律,要尊重法官和仲裁员。注意遵守出庭时间,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与履行职务有关的程序规定。在参与刑事案件诉讼中,应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其他人会见还在押犯罪嫌疑入、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如果不遵守这些纪律,将有损于律师忠于法律、维护法律和维护社会正义的尊严,会影响各种案件得到公正的判决、裁决,当事人合法权益会受到不应有的侵害。
3、接受委托,诚实服务。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去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在代理或辩护业务中不能作虚假承诺以谋取其利益,律师如不遵守这些执业纪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没有得到正当维护,反而是在倍加受害,雪上加霜了,在社会上势必造成很坏的影响。
当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知道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时,律师应该拒绝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如果明知其错误仍然为其服务的,那就等于助长了当事人的违法性,自己便是唯利是图之人了。同时成了个知法违法之类的人了。这是法律上所不支持,所不允许的。
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不能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反之如果允许律师这样做的,委托人的原当事人在司法诉讼中就容易处于不利的地位,律师在这一方面在社会上显然失掉了存在价值的意义,这也显然是法律上所不允许的。
当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已经完成之后的除外。如果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就去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在利益冲突上律师容易有利可图,就容易会扰乱案件的公正审理,会导致当事人中的一方权益受到侵害,昕以这是不道德的,司法上更是不允许的。
4、律师同行的纪律
律师在同行之间关关系中应注意的纪律。随着我国社会丰义市场绎济的不断溧入与发展,有些律师由于受到经济利益上的驱使,在同行之间不是互相团结协作,而是不择手段地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名誉、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事务来进行业务垄断。关于这一现象,我国的法律是禁止的。为了我国的律师在同行之间互相团结协作,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业务水平,律师同行之间应当禁止贬损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禁止给委托人或介绍人各种名义的财、物和利益许诺,禁止利用新闻媒介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禁止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和一些其他的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只有这样才能共同维护法律上的尊严,促进社会的进步与文明。
律师的业务主要是维护真理、维护法律、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所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显得非常重要,它能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提供持续、稳定的良好环境创造有利条件,还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的发展推波助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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