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

来源:李小狼

/

编辑:本站小编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本文共4篇,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本文原稿由网友“李小狼”提供。

篇1: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充分认识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政策,初步建立了多层次、广覆盖、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群众生活仍比较困难,特别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比较突出。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既是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问题的有效措施,也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从我省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整合各方资源,把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当前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医疗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

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因患大病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各地要按照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步推进的要求,加快实施医疗救助制度,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今年内组织实施;其他地区要在全面组织实施。

医疗救助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筹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眼于救助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医疗救助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救助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3.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人员。

“其他应当救助的人员”的具体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救助方式。

1.农村救助对象统一纳入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的待遇,其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2.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家庭或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3.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因患大病,家庭或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4.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具体病种由省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和卫生厅确定公布。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结对帮扶等形式,帮助解决救助对象的医疗及生活困难问题。充分利用各类医疗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兴办面向困难群众的慈善医院、惠民医院,降低医疗费用,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三)救助标准。

各地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筹资能力,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救助标准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相衔接。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最高标准。对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经民政、财政部门审定后,可适当增加救助金额。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筹集和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

1.财政性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一般不低于人均3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等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数额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各地医疗救助支出金额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2.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资金管理以及申请、审核、发放办法由省财政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另行制定。

(五)医疗服务。

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地卫生、民政部门确定。

四、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认真制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实施。各地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协调机制,相互配合,共同抓好医疗救助各项工作的落实。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医疗救助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互相衔接、配套的运作机制。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医疗保险的管理,积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有关医疗经办机构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审核。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各地要认真落实事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以及村委会、社区的作用,主动接收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医疗救助制度稳健规范运作。

篇2: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

关于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

一、迅速建立市、镇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制度

(一)建立市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资金筹措渠道为市财政每年预算的.城镇低保对象医疗救助金85万元,红十字基金划入20万元,福利彩票地方留成部分划入100万元,合计205万元,专项用于资助困难镇区建立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

(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必须建立镇(区)基本医疗救助金,资金筹措渠道为本镇区红十字基金提取30%,有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的提取留成额20%,社会捐款,剩余部分由镇(区)财政预算拨付。

二、市、镇基本医疗救助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市级基本医疗救助金,用于资助困难镇区建立镇(区)级基本医疗救助金制度。账户设在市财政局,由财政局、民政局负责每年做出具体使用方案。

(二)镇(区)级基本医疗救助金必须真正用于资助低保对象。低保对象申请基本医疗救助金必须由户主持财政部门印发的医疗收费收据和全省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街道或镇民政部门按月或季度报销。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基本医疗保障额度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为限。(即城填人口42元/月,农业人口35元/月)。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把这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促进社会稳定、促进深化改革和发展、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有关落实情况,请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于11月29日前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府办汇总后报省。(联系人:市府办综合二科 方静,电话:8328031,传真:8316817)

篇3:青岛市建立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青岛市建立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一、基本原则

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救助)是建立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的基础上,为缓解城市困难居民基本医疗费支出负担的救助。

救助实行与医疗单位的扶贫病房、社会慈善机构的医疗救助以及行业、单位的医疗救助、互助相结合。

救助的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以及街道、居委会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

救助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坚持公示制,接受群众监督。

二、有关规定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

1.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2.我市患重大疾病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

(二)救助方式

采取降低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两种方式。

(三)救助重大疾病范围

1.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治疗的;

2.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3.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四)救助标准

1.低保人员到指定医院就诊时,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减收20%,普通住院床位费减收50%。

2.低保人员在低保期间,患有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当年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且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元的,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分别予以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0%和50%的救助,全年救助额累计不超过6000元。

3.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患有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当年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且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分别予以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0%和40%的救助,全年救助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三、审批程序

(一)要求降低医疗收费的人员,凭街道办事处出据的身份证明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到指定医院就诊。

(二)要求重大疾病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由居(村)委会调查核实、张榜公示,报街道(镇)审核;经市、区市医疗保险中心复核和区市民政部门批准后,由街道(镇)负责发放救助资金。

四、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降低医疗收费的费用,由指定医院先行挂帐,市内四区由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予以补助;其他区市由各区市财政补助。

(二)重大疾病救助资金,市内四区由市财政定额补助和四区财政共同负担,市级补助和区级配套资金比例为1∶1,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其他区市由各区市财政负担。

(三)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市内四区按照现行的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其他区市按照各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四)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把政府救济及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提供的各种资助,纳入救助资金专户,统筹安排。

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具体实施细则,市内四区的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制定,其他区市由各区市政府制定。

篇4:加快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的初浅思考

加快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的初浅思考

摘要:党的十七次代表大会提出,要把“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作为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困难群众的制度性安排。因此,只有通过尽快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才能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利,提高困难群众健康水平,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民生目标。

论文关键词: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思考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建立,城乡居民的医疗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相当部分的社会贫困人群因没能力缴纳保费而游离于制度之外,或有部分虽已参加基本医保的人群,因患有大病、重病,个人(家庭)负担沉重而放弃治疗,他们迫切需要得到社会的医疗救助。加快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已成为缓解社会贫困群体医疗难题,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

一、加快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的现实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关心社会贫困人群的生活和医疗问题。2005年,国务院转发民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标志着我国医疗救助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经过几年的努力,虽然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社会贫困人群对医疗的需求等要求很不相适应,在某些地区这方面的问题还相当突出。2008年底,盐城市亭湖区总工会对108户城市低保家庭和293户特困职工家庭进行了医疗保障调查。调查结果显示:32.5%低保和特困职工患有慢性病,19.6%的患有重病,12.5%的是残疾或瘫痪,其他家庭成员中有35%的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他们中间只有65.7%的人群参加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而有25.3%人群没有任何医疗保障。低保和特困职工人群医疗费负担相当沉重,常年处于入不敷出的困境,其中医疗费约占总支出的50%以上。由此可见,贫困与疾病的发生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贫困人群的医疗需求显得更为迫切。

二、医疗救助制度建设中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贫困人群在患病时获得医疗救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对病人进行救治,对贫困人群医疗救助也是人道和人权的充分体现,在政府主导和社会的参与下,对贫困人群进行医疗救助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存权的重要方面,也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二是坚持救助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医疗救助保障水平的确定应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社会财力相对有限,对贫困人群只能提供可能的低水平的医疗救助。三是坚持医疗救助制度与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医疗救助制度建设中需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措问题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是医疗保障体系中一项重要制度,是医疗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政府强调公平最直接的体现。在社会医疗保险模式下,政府应当为低收入或无收入贫困人群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给予低保障的医疗救助,这也是国外普遍做法,因此,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政府应当义不容辞承担起主要责任,并根据经济增长,救助对象的需求,政府的拨款要逐步加大。同时,也应广泛动员社会的力量,通过社会捐款、福利彩票公益金等多渠道筹集,拓宽医疗救助资金的总规模,增强医疗救助的能力。

(二)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问题

由于各地救助资金有限,如何合理确定救助对象,是顺利实施医疗救助计划面临的难题,也是医疗救助政策制定中关键环节。为提高救助资金使用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确定救助对象应掌握在当地最贫困的家庭和最困难的人群中,界定最贫困家庭,主要从家庭人均收入指标上来衡量是否贫困,比如采用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贫困线,当然这相对好掌握些,因为,在贫困线以下的'人群各地都有一定标准和统计数据。确定最困难人群,就相对难掌握些,因为他们的生活水平一般都在贫困线以上,但由于长期疾病,导致家庭的贫困。由此,医疗救助对象确定首先是贫困人群,这类人群的生活水平仅能维持在生存状态,没有多余的支付能力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而且这类人群往往也没有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其次是因病致贫的人群,他们收入虽然高于贫困人群,但因患大病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而致贫,他们在这段时间内更需要医疗救助。

(三)医疗救助保障水平的确定问题

合理确定保障水平是关系医疗救助效果和制度运行持续性的关键。保障水平确定过高,有限救助资金无承担能力,不利于资金的有效利用,对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有一定的冲击。保障水平确定过低,则起不到实现救助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学民、华迎放:《法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中国劳动保障》2004年第6期。

2 顾昕、高梦滔、张欢:《医疗救助体系与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性》,《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3 李华:《医疗保障规制的国际经验与启示》,《经济纵横》2007年第9期。

4 苏萍:《美国医疗救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才智》2008年第13期。

浅议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青岛市建立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完善制度保障

加快国企改革和制度创新步伐

低保医疗救助申请书

下载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精选4篇)
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