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立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时间: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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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了青岛市建立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本文共6篇,供大家阅读参考。本文原稿由网友“不要做逃兵”提供。

篇1:青岛市建立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青岛市建立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一、基本原则

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救助)是建立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的基础上,为缓解城市困难居民基本医疗费支出负担的救助。

救助实行与医疗单位的扶贫病房、社会慈善机构的医疗救助以及行业、单位的医疗救助、互助相结合。

救助的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以及街道、居委会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

救助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坚持公示制,接受群众监督。

二、有关规定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

1.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2.我市患重大疾病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

(二)救助方式

采取降低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两种方式。

(三)救助重大疾病范围

1.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治疗的;

2.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3.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四)救助标准

1.低保人员到指定医院就诊时,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减收20%,普通住院床位费减收50%。

2.低保人员在低保期间,患有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当年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且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元的,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分别予以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0%和50%的救助,全年救助额累计不超过6000元。

3.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患有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当年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且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分别予以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0%和40%的救助,全年救助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三、审批程序

(一)要求降低医疗收费的人员,凭街道办事处出据的身份证明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到指定医院就诊。

(二)要求重大疾病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由居(村)委会调查核实、张榜公示,报街道(镇)审核;经市、区市医疗保险中心复核和区市民政部门批准后,由街道(镇)负责发放救助资金。

四、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降低医疗收费的费用,由指定医院先行挂帐,市内四区由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予以补助;其他区市由各区市财政补助。

(二)重大疾病救助资金,市内四区由市财政定额补助和四区财政共同负担,市级补助和区级配套资金比例为1∶1,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其他区市由各区市财政负担。

(三)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市内四区按照现行的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其他区市按照各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四)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把政府救济及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提供的各种资助,纳入救助资金专户,统筹安排。

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具体实施细则,市内四区的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制定,其他区市由各区市政府制定。

篇2: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充分认识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政策,初步建立了多层次、广覆盖、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群众生活仍比较困难,特别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比较突出。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既是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问题的有效措施,也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从我省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整合各方资源,把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当前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医疗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

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因患大病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各地要按照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步推进的要求,加快实施医疗救助制度,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今年内组织实施;其他地区要在全面组织实施。

医疗救助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筹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眼于救助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医疗救助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救助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3.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人员。

“其他应当救助的人员”的具体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救助方式。

1.农村救助对象统一纳入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的待遇,其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2.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家庭或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3.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因患大病,家庭或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4.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具体病种由省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和卫生厅确定公布。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结对帮扶等形式,帮助解决救助对象的医疗及生活困难问题。充分利用各类医疗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兴办面向困难群众的慈善医院、惠民医院,降低医疗费用,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三)救助标准。

各地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筹资能力,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救助标准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相衔接。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最高标准。对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经民政、财政部门审定后,可适当增加救助金额。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筹集和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

1.财政性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一般不低于人均3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等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数额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各地医疗救助支出金额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2.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资金管理以及申请、审核、发放办法由省财政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另行制定。

(五)医疗服务。

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地卫生、民政部门确定。

四、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认真制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实施。各地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协调机制,相互配合,共同抓好医疗救助各项工作的落实。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医疗救助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互相衔接、配套的运作机制。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医疗保险的管理,积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有关医疗经办机构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审核。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各地要认真落实事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以及村委会、社区的作用,主动接收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医疗救助制度稳健规范运作。

篇3: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负担,认真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称“新农合”)等政策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全市医疗救助水平,根据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助〔〕7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医疗救助的日常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住院和大病救助为主,兼顾门诊;

(二)以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为主,兼顾边缘群体;

(三)个人自付、社会帮扶与政府救助相结合;

(四)救助标准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以下称“低保人员”);

(二)本市农村五保对象;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低保边缘家庭人员(以下称“边缘困难人员”);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

第五条 医疗救助方式

(一)日常医疗救助。适用于低保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及70岁以上老人。

(二)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救助。适用于所有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大病种类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规定的病种相对应。

第六条 医疗救助标准

(一)对享受日常医疗救助的人员,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给予救助,年度日常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0元。

(二)低保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中住院和门诊大病患者,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按55%比例予以救助,年度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5万元。

(三)边缘困难人员中住院和门诊大病患者,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按55%比例予以救助,年度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25万元。

以上各类医疗救助标准随经济社会的发展,由市民政、财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医疗救助结算方法

(一)医疗救助实行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同步结算。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救助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系统同步结算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区县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医疗救助与新农合系统同步结算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二)各区县民政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在册的低保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边缘困难人员基本信息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全市当月在册的低保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边缘困难人员基本信息汇总后录入同步结算平台,并及时维护。

(三)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中住院和门诊大病患者,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同步结算平台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类别和救助标准进行医疗救助金的'结算。

(四)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同步结算的具体方法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确定。

第八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须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享受救助。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对低保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进行补助。

第十条 对农村五保对象,在实施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每名五保对象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安排医疗补助金,统筹使用于补助五保对象的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办法解决。

第十一条 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费用减免制度实施办法(暂行)》(宁政办发〔〕1号)和市物价局、卫生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宁价费〔〕238号)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困难居民就医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 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二)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外的费用;

(三)违法违规所致伤害;

(四)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

第十三条 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予救助。对所骗取的救助金额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适用范围为本市江南八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确定本地区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经本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医疗救助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和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资金等多渠道解决。

(二)医疗救助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医疗救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均要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定期审计和监督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原《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宁政发﹝﹞128号)同时废止。

篇4: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

关于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

一、迅速建立市、镇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制度

(一)建立市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资金筹措渠道为市财政每年预算的.城镇低保对象医疗救助金85万元,红十字基金划入20万元,福利彩票地方留成部分划入100万元,合计205万元,专项用于资助困难镇区建立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

(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必须建立镇(区)基本医疗救助金,资金筹措渠道为本镇区红十字基金提取30%,有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的提取留成额20%,社会捐款,剩余部分由镇(区)财政预算拨付。

二、市、镇基本医疗救助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市级基本医疗救助金,用于资助困难镇区建立镇(区)级基本医疗救助金制度。账户设在市财政局,由财政局、民政局负责每年做出具体使用方案。

(二)镇(区)级基本医疗救助金必须真正用于资助低保对象。低保对象申请基本医疗救助金必须由户主持财政部门印发的医疗收费收据和全省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街道或镇民政部门按月或季度报销。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基本医疗保障额度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为限。(即城填人口42元/月,农业人口35元/月)。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把这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促进社会稳定、促进深化改革和发展、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有关落实情况,请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于11月29日前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府办汇总后报省。(联系人:市府办综合二科 方静,电话:8328031,传真:8316817)

篇5: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近几年来,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一、**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基本情况

1、农村医疗救助情况。

制定出台政策。根据《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依托,以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切实保障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农村因灾因病农民的基本医疗需要,我市于经过近半年时间认真调研,经市民政、卫生、财政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共同会商论证、市法制办依法公证、市政府同意,出台了《**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各县区也制定了农村医疗救助实施规程或规章制度,纳入考核目标。积极筹措资金,落实了每年按每人30元筹措资金,其中市按每人6元,县区按每人24元。其中10元用于帮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的个人应承担的部分,20元作为第二次救助。积极实施救助,20以来,除省给予我市的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我市各级共筹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940.8万元,其中,市、县(区)财政投入719.2万元,各级彩票公益金105万元;社会捐助及其他投入116.6万元。每年全市参加农村医疗救助人数占全市农村人口3.2%以上,共资助参加新农合人数为48.6527万人次,资助参加新农合后二次救助人次人数达1.6908万人次;资助资金总额达979.683万元。

2、城市医疗救助情况。

为解决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依托我市建立的以大病统筹为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惠民医疗卫生服务平台,本着以救助城镇困难居民患大重病、慢性重症疾病为重点,目前我市正在酝酿出台《**市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希望通过建立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统筹基金,对城镇困难居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存在困难和在医治重大疾病、慢性重症疾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后存在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按实际情况再给予一定限额救助的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城市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指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至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城镇居民享受生活补助费的行政事业单位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市总工会核定的城镇居民特困职工,城镇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对象(指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至保障标准150%以内的),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形式: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负担的部分费用。医疗救助对象重大疾病、慢性重症疾病就诊的,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分不同对象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存在主要问题

通过各级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市医疗救助政策实施以来,贫困群体就医难得到了一定缓解,特别是对患重大疾病的农村贫困群体及时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救助,充分体现了市委和人民政府对贫困群体的关爱和帮扶。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医疗救助存在着一定问题和困难。

1、救助对象中无钱看病问题仍然严重

目前救助对象患病没钱看病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救助对象患病无力交纳住院押金,影响了病情正常治疗;二是医疗救助起付线过高。我市农村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300元与90元的农村低保标准高出3倍多,这意味着将花去医疗救助对象3个多月的基本生活费。因此造成救助对象因无力支付基本医疗起付线费用,而不能及时就医难以享受医疗救助;三是目前我市采取的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属于医后救助方式,相当多的救助对象在患病后由于无力支付住院费或医疗费,而放弃治疗或延误治疗的问题突出。

2、医疗救助比例及标准偏低

我市目前实施的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各县区对医疗救助比例及标准规定的普遍偏低,比如,新浦区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对其住院医疗救助按25%、35%、45%三个比例实行救助,分为300-5000元、5001-10000元、10001元以上,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显然救助比例和标准有些偏低。就救助比例而言,一名农村低保对象要得到10000元医疗救助自己要拿总医疗费的50%以上。按农村低保对象一般性住院治疗需费用10000元计算,按300元起付线,25%、35%的比例救助,此人只能取得救助金2325元。那么,该家庭需要承担7675元的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的76.75%。

而一名农村低保对象每月享受的保障标准为90元,一般低保家庭很难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这就造成了申请医疗救助人员“少”,使大量患常见病、慢性病的.贫困群体无力负担医疗费而放弃治疗,影响医疗救助的实际效果。

3、无人员编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救助工作

医疗救助工作是民政部门的一项新业务,医疗救助工作事关广大贫困群众的基本生存权益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多年来,各县区、各街道无医疗救助专项编制,工作人员大都兼有多项工作,任务繁重,时常忙于紧急事务的处理工作,无专门精力将医疗救助工作做实做细。由于无专项编制,定岗、定员不确定,身份待遇不落实,且又人员流动性大,培训过人员流失,造成基层工作人员中新手多、素质不高、责任心低、业务生疏,对救助政策不了解,不托底,无法做好救助政策的解释和基层矛盾的疏导工作,造成经常性的上访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

4、筹措救助基金困难

目前我市按每人年30元救助资金预算,其中市按每人6元,县区按每人24元。从实际情况看,资金总量远远达不到救助对象所需的实际数,人为造成了对救助对象报销补偿率较低。从目前的报销情况看,住院费用平均补偿金额450元,住院补偿率只在30%,绝大部分由个人自负,明显低于标准。

三、解决问题对策及建议

为切实缓解贫困群体就医难,加大政府医疗救助力度,使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更加惠济贫困群体,针对目前医疗救助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适当提高基本医疗救助比例、标准及降低起付线标准

为满足城乡特困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使患常见病、慢性病的特困人员得到及时治疗,防止常见病因得不到及时医治引发大病的情况。对策:将基本医疗救助中农村低保对象起付线降低为100元,城市低保对象起付线定为200元;将农村基本医疗救助比例上调整20%,城市基本医疗救助比例定为50%、60%、70%三种。

2、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同步救助制度

**市的医疗救助政策采取医后救助的方式,造成相当多的救助对象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而放弃治疗。为更好地服务救助对象,使他们切实享受到医疗救助政策。对策:探索建立同步救助制度,对救助对象中确实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住院费和治疗费的患者,可凭定点医疗机构或转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通知书到县区民政局申请同步救助,经县区民政局与医疗机构确认情况属实的,县区民政局按基本医疗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最高救助标准的50%提前预付给患者或其直系亲属,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治疗。同时,救助对象或直系亲属应凭医疗票据及时到县区民政局进行核销平帐,对不积极配合销帐的,取消其家庭今后的医疗救助待遇。

3、为各区、街道配备医疗低保救助工作专项编制

**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各县区、各乡镇社会救助工作日益繁重,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健全各县区低保医疗组织机构,经过多方努力工作争取,市民政局设立城乡低保管理处,东海县民政局设置了低保管理中心,其他县区民政局目前工作仍由救灾救济处科室兼管,街道、乡镇和村居委更谈不上专职人员问题。建议:争取为各县区设立低保办公室,配备编制2—3名人员,各街道、乡政府设立社会救助保障所,配备编制1—2名人员。

篇6: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年度合并实施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年度合并实施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现予以转发。

根据意见提出的目标,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于2015年底前合并实施,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意见全文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标任务。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于2015年底前合并实施,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的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加快推进城乡统筹,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二)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三)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四)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

(五)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三、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在评估、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扩大政策覆盖地区,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已经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地区,也可以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给予救助。

(三)明确就医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四)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

居民医疗救助申请书

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居民困难补助申请书

低保医疗救助申请书

五保户医疗救助申请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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