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问答——考试工作,本文共12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本文原稿由网友“墙角一枝梅”提供。
篇1: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问答——考试工作
22.什么人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23.申请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具有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并有一定的专业工作实践经历。
24.报考条件中的相关专业指哪些专业?
相关专业指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
25.报考条件中对专业工作年限的具体规定了什么?
对中专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对大专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对本科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对第二学士学历、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取得博士学历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参加考试。
26.中药专业人员考试科目有哪些?
中药专业人员考试科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专业知识(一)、中药专业知识(二)、中药综合知识与技能。
27.中药专业知识(一)包括哪些内容?
中药专业知识(一)包括中药学和中药药剂学两部分内容。
28.中药专业知识(二)包括哪些内容?
中药专业知识(二)包括中药鉴定学和中药化学两部分内容。
29.药学专业人员考试科目有哪些?
药学人员考试科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30.药学专业知识(一)包括哪些内容?
药学专业知识(一)包括药理学和药物分析两部分内容。
31.药学专业知识(二)包括哪些内容?
药学专业知识(二)包括药物制剂和药物化学两部分内容。
32.哪些人员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可以免试部分科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
(2)取得药学、中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满。
33.可以免试的部分科目是什么?
对中药专业人员可以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对药学专业人员可以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
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34.如何理解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试周期?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两年为一个考试周期。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例如:应试人员于当年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第二年须参加另外两个科目的考试,若成绩合格则视为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若其中有一个科目考试成绩不合格,则第三年只承认第二年考试中合格科目的成绩,另外三个科目须重新参加考试,如此滚动。
35.考试周期对参加部分科目免试部分的人员适用吗?
不适用,参加部分科目免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36.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在每年的什么时间举行?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定在每年的十月举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具体时间是10月14日至15日。
37.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38.如何办理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手续?
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毕业证或学历证明、单位证明信,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39.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在哪报名?
党中央、国务院、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到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40.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设在哪里?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41.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谁负责?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
42.考试工作是如何分工的?
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实施。
43.如何理解考试工作中考培分开的原则?
考培分开的原则是指参与考前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工作。
篇2: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问答
1.什么人可以申请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凡我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 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历、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历。
2.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科目包括哪些?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为:
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学类考试科目:
药学专业知识(一):该科目包括药理学、药物分析两部分内容;
药学专业知识(二):该科目包括药剂学、药物化学两部分内容;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该科目包括中药学、中药药剂学(含中药炮制)两部分内容;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该科目包括中药鉴定学、中药化学两部分内容;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以上科目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的人员可根据专业要求,选择药学类或中药学类考试科目。
3.哪些人员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考试可以免试部分科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满20年。
(二) 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可以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考试。
4.何谓考试周期?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例如,应试者于当年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第二年须参加另外两个科目的考试,若成绩合格则视为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若其中有一个科目考试成绩不合格,则第三年只承认第二年考试中合格科目的成绩,另外三个科目须重新参加考试,如此滚动。参加部分免试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5.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在每年的什么时间?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十月。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的《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6.怎样办理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手续?
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学历证明、单位证明信)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定为每年4月。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可向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咨询报名的具体事宜。
7.如何确定考试地点?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8.20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采用什么考试用书?
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用书包括: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人事部重新修定的《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组织编写的《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
该套考试用书于2000年4月份出版发行。药学类全套考试用书264元,中药学类全套考试用书234元。
9.怎样订购考试用书?
需购者可直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筹)订购,也向当地的考试点、培训点订购。咨询电话:63457132.
(此问答依据国家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34号文件精神)。
篇3: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问答——相关政策
1.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是从哪年开始实施?
1994年3月15日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2.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于问题的决定》第43条:“要制定各种职业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25条:“要在医师和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中实施执业资格制度。”根据国家劳动部与人事部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3.执业药师由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学技术人员实施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和监督管理。
4.哪些单位需配备执业药师?
凡是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均应配备相应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5.执业药师资格通过什么方法取得?
执业药师资格通过考试的方法取得。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
6.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什么?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准入性考试,凡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国家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7.为什么要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为了实行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全面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即有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又有药事管理和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药师队伍,以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8.执业药师的职责是什么?
(1)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9.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同异点?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是指具有药学专业知识,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药学工作的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是药学技术人员的一部分,药学技术人员不一定是执业药师,但执业药师一定是药学技术人员。
10.执业药师在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的作用是什么?
(1)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2)驻店执业药师必须对医师的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3)执业药师应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11.未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怎么办?
按国家有关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如未配备,应限期配备。逾期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篇4: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问答——继续教育
55.什么是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针对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
56.执业药师为什么要接受继续教育?
为了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和技术素质,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依法执业。
57.为什么说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权利和义务?
执业药师必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执业药师所在单位须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它必要条件。
58.如何理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制?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培训、研修、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专题调研和考察、撰写论文和专著以及有组织的自学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分为指定、指导和自修三类。
59.什么是指定项目?
指定项目为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是执业药师的必修项目。执业药师参加指定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7学分。
60.指定项目如何组织实施?
指定项目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立项、公布并组织实施,由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
61.什么是指导项目?
指导项目为药学或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作为执业药师限定选修项目。执业药师参加指导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8学分。
62.指导项目如何组织实施?
指导项目分为两类。一类由举办单位面向全国举办,此类项目经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审批并向全国公布。二类由举办单位面向本地区举办,此类项目由所在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公布。
63.什么是自修项目?
自修项目为执业药师自行选定的项目,如参加学术会议、专题考察、撰写论文、专著等。
64.执业药师选定自修项目如何确定学分?
执业药师参加自修项目学习后,须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确认后,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登记盖章。
65.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后由谁登记确认?
执业药师参加指定项目的学习后,由项目主办单位登记确认。
执业药师参加指导项目的学习后,由项目主办单位登记确认。
执业药师参加自修项目的学习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确认。
66.《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的作用是什么?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
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证书由本人保存。
67.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内容、形式、学时学分数、考核结果、日期、举办单位。
68.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费用有什么规定?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应交相关费用;所交费用可从本人执业单位教育经费中报销。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篇5: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问答——注册管理
44.为什么要实行执业药师注册制度?
(1)是对获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在执业活动前必须经过的准入控制,注册机构通过对申请注册者的资格审核,符合条件才予以注册,同意准入。
(2)是对执业药师进行行政管理,加强监督调控的一种手段。
(3)通过注册制度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用人实行依法监督管理。
45.为什么要实行再次注册?
为了加强对执业药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是一次就可以要不断地对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态度、能力业绩等进行评价、检查和监督,特别是要考核其执业能力,是否保持和提高到必备的执业标准。
上述情况都是通过再次注册的形式来实现的。
46.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考核同意。
47.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机构设在哪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48.执业药师注册包括哪些方面?
执业药师应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进行注册。执业类别分为药学、中药学两类;执业范围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49.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几年?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须再次注册。
50.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是否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51.什么是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第一次到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为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52.什么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满(有效期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申请再次注册的执业药师必须有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记录。
53.什么是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执业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
54.什么情况下执业药师将予以注销?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4)受开除行政处分的;(5)因健康原因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篇6: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工作规划
关于印发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0—20工作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监察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加大执业药师的工作力度,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业药师队伍,现将《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年—年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党政领导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执业药师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执业药师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执业药师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001年—2005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扩大执业药师的数量,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国务院医药卫生三项制度改革和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需要,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九日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001年—2005年工作规划
21世纪的第一个五年,是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全面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重要时期,也是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药流通体制改革和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关键时期。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出台,为执业药师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和良好的发展机遇,而目前我国执业药师的数量还远远不能满足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执业药师的整体素质和依法执业的能力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为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工作,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十五”期间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药品监督管理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推动国务院医药卫生三项制度改革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为目标,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积极配合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规划、gsp、gmp认证规划及医疗机构药剂质量管理,坚持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进执业药师工作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数量目标
通过实施2001年药品使用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各单位药学岗位符合规定条件的执业药师资格单科一次性考试认定政策、一年一度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达到以下数量目标:
1、2001年底执业药师人数达到4.5万人,从业药师人数达到0.8万人;
2、底执业药师人数达到10.5万人,从业药师人数达到1.2万人;
3、底执业药师人数达到12万人,从业药师人数达到1.5万人;
从业药师政策的有效期从2001年7月1日至6月30日。
4、20底执业药师人数达到13.5万人。
5、2005年底执业药师人数达到15万人。
(二)2001年—2005年执业药师配备目标
1、2001年12月1日以后新开办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2、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具有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3、跨地域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4、通过gsp认证的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5、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6、通过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房和制剂室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8、在年6月30日以前,药品经营企业可以配备从业药师来履行执业药师的职责。
2004年6月30日以后,必须在相应岗位上配备执业药师。
篇7: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有关规定
一、国家在药品生产和药品流通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其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药学专业人员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执业药师英文译文为: licensed pharmacist
二、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药师的水平和能力,其证书作为依法申请领办药品生产、经营或独立执行业务的依据。
三、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药学中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一年;
(二)药学大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六年;
(三)药学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四年;
(四)获药学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二年;
(五)获药学硕士学位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一年;
(六)获药学博士学位;
(七)已正式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的人员。
四、考试科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综合知识与技能(含外语)》
五、考试合格人员由市执业药师工作办公室颁发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印制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持证者按规定注册后,其资格在全国范围有效。
六、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同时也获得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资格。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担任主管药师职务。
七、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考试合格人员接到注册通知后,须在三个月内到北京市医药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八、申请执业药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九、凡脱离药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含二年)者,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若要重新注册,必须再次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十、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提出注销注册:
(一)死亡;
(二)服刑;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
十一、执业药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提供合格药品,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基本准则。
十二、执业药师必须熟悉《药品管理法》等医药法规、条例,带头执行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的各种具体规定。
十三、执业药师应不断更新知识、注意国内外医药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掌握最新的药学知识和先进的医药技术,以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十四、执业药师有权依法开办或领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申领企业执照的必备文件。
十五、执业药师有权参与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各环节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制定及对违反各项规定的处理。
十六、执业药师有权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规的部门领导的决定或意见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十七、一个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正式执业,并对其所分工的业务负责。
十八、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执业药师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收回其证书,并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九、对执业药师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规、条例造成不良后果的,所在单位应如实上报,由主管的医药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当地有关执法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停职检查;
(四)注销其注册,并收回《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执业药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十、注册管理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及时记录在资格证书中的惩罚登记栏内;凡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应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篇8: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定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篇9:中医执业药师资格经典考试心得优选
1、正确认识自己。
准确找出自己的长处和短处,以便明确自己学习的特点、发展的方向,发现自己在学习中可以发挥的最佳才能。
2、确定符合实际的目标。
订计划时,不要脱离学习的实际,目标不能定得太高或过低,要依据:
(1)知识、能力的实际;
(2)“缺欠”的实际;
(3)时间的实际;
(4)教学进度的实际,确定目标,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能达到为宜。
3、分阶段设目标
要在时间上确定学习的远期目标、中期目标和近期目标。在内容上确定复习的具体目标。 学习目标可分为:
(1)掌握知识目标;
(2)培养能力目标;
(3)掌握方法目标;
(4)达到成绩(分数)目标。
长计划是指明确学习目标,确定学习的内容、专题,大致规划投入的时间;
短安排是指具体的行动计划,即每周每天的具体安排和行动落实。
4、备考主次分明。
所谓重点:
一是指自己学习中的自己认为比较薄弱的部分;二是指知识体系中的重点内容。订计划时,一定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保证重点。
5、计划要全面,还要与自己的工作日程想匹配。
计划尽量时间上不与工作相冲突。
6、安排学习时间。
合理的规划出近几个月的有效复习时间,充分利用好每一分钟。这一时间的安排,应当成为制订学习计划的重点之一。
7、脑体结合,学习和其他活动应合理安排。
每天除了工作之外剩余的时间全部放在学习上,这是不可取的,要适当的缓解工作与学习的疲劳,适当的放松,可参加体育活动或出去郊游,但要控制好时间。
8、提高学习时间的.利用率。
时间是宝贵的,自觉提高时间利用效率,是每个考生备考复习上进行自我修养的重要内容。
(1)早晨或晚上,一天工作的开头和结尾时间,可安排着重记忆一些不好理解的内容;前提是在没有工作烦恼的情况下。
(2)周末或假期休息时,可安排比较枯燥的内容或自己不太喜欢的科目;利用充足的时间去掌握。
9、计划要留有余地。
10、注意效果,定期检查,及时调整。
检查内容:(1)计划中的学习任务是否完成(2)是否基本按计划去做(3)学习效果如何(4)总结得失,找出偏差,分析原因,以利改进。从而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自我激励、自我调整。
篇10:中医执业药师资格经典考试心得优选
第一章:八大考点 考点一:剂型分类
形态、给药途径、分散系统、制法、作用时间 1.按形态学分类: 固体(散剂、颗粒剂、片剂等)、半固体(软膏剂、糊剂等)、液体(溶胶剂、芳香水剂等)和气体(气雾剂、部分吸入剂等)
2.按给药途径分类 ①经胃肠道给药剂型:口服给药
②非经胃肠道给药剂型:注射给药、皮肤给药、口腔给药、鼻腔给药、肺部给药、眼部给药、直肠、阴道和尿道给药等
3.按分散体系分类
①真溶液类②胶体溶液类③乳剂类④混悬液类⑤气体分散类:如气雾剂、喷雾剂等。⑥固体分散类:如散剂、丸剂、胶囊剂、片剂等普通剂型。⑦微粒类:如微囊、微球等
4.按制法分类:
浸出制剂、无菌制剂等
5.按作用时间分类:
速释、普通、缓控释制剂等
考点二:药物剂型的重要性
① 可改变药物的作用性质
② 可调节药物的作用速度
③ 可降低(或消除)药物的不良反应
④ 可产生靶向作用
⑤ 可提高药物的稳定性
⑥ 可影响疗效(影响不是决定)
考点三:药用辅料的作用
① 赋型
② 使制备过程顺利进行
③ 提高药物稳定性
④ 提高药物疗效
⑤ 降低药物毒副作用
⑥ 调节药物作用
⑦ 增加病人用药的顺应性
考点四:药物化学降解途径
水解和氧化是药物降解的两个主要途径。
① 水解:主要有酯类(包括内酯)、酰胺类(包括内酰胺)
青霉素类分子中存在不稳定的β-内酰胺环,在H+或OH-影响下,很易裂环失效。 ② 氧化:酚类、烯醇类、芳胺类、吡唑酮类、噻嗪类药物较易氧化
肾上腺素氧化后先生成肾上腺素红,后变成棕红色聚合物或黑色素。 ③ 异构化
左旋肾上腺素—外消旋化作用;毛果芸香碱—差向异构作用;维生素A—几何异构化
④ 脱羧:对氨基水杨酸钠在光、热、水分存在的条件下很易脱羧,生成间氨基酚。
⑤聚合:氨苄青霉素浓的水溶液在贮存过程中可发生聚合反应,形成二聚物,此过程可继续下去形成高聚物。
考点五:影响药物制剂稳定性的因素
1.处方因素对药物制剂稳定性的影响 ① pH的影响
② 广义酸碱催化的影响
③ 溶剂的影响
④ 离子强度的影响
⑤ 表面活性剂的影响
⑥ 处方中基质或赋形剂的影响
2.外界因素对药物制剂稳定性的影响 ① 温度的影响
② 光线的影响
③ 空气(氧)的影响
④ 金属离子的影响:微量金属离子对自氧化反应有明显的催化作用 ⑤ 湿度和水分的影响
⑥ 包装材料的影响
考点六:药物稳定性试验方法
① 影响因素试验(高温、高湿、强光试验)
② 加速试验(化学动力学理论)
③ 长期试验(留样观察法)
考点七:药物配伍变化
1.物理学的配伍变化 ① 溶解度改变:安定注射液(含40%丙二醇和10%乙醇)与5%葡萄糖注射液配伍析沉淀
② 吸湿、潮解、液化与结块(散剂、颗粒剂)
③ 粒径或分散状态的改变(乳剂、混悬剂)
2.化学的配伍变化(熟悉例子) ① 浑浊或沉淀
混合;
水解产生沉淀:如苯巴比妥钠水溶液;
生物碱盐溶液的沉淀:大多数生物碱盐的溶液,当与鞣酸、碘、碘化钾、乌洛托品等相遇时能产生沉淀等;黄连素和黄芩苷在溶液中能产生难溶性沉淀; 复分解产生沉淀:如硫酸镁遇可溶性的钙盐产生沉淀。
② 变色:如含有酚羟基的药物与铁盐相遇,可使颜色变深。
③ 产气:如碳酸盐、碳酸氢钠与酸类药物配伍发生中和反应,产生二氧化碳。 ④ 发生爆炸:强氧化剂+强还原剂,如高锰酸钾与甘油
⑤ 产生有毒物质:如含朱砂的中药制剂与碘化钾等还原性药物配伍 ⑥ 分解破坏、疗效下降:如维生素B12和维生素C合用
考点八:药品的包装材料的分类
① 按使用方式:可分为I、Ⅱ、Ⅲ三类
② 按形状:可分为容器、片材、袋、塞、盖等。
③ 按材料组成:可分为金属、玻璃、塑料、橡胶及上述成分的组合.
第二章:六大考点
考点一:药物的溶解度、分配系数和渗透性对药效的影响
1.溶解度: 亲水性或亲脂性过高或过低都对药效产生不利影响。
① 水溶性(亲水性)是药物可口服的前提
② 药物透过生物膜(磷脂)要求有一定脂溶性
2.脂水分配系数(P): P值越大,脂溶性越高
3.渗透性:
药物既具有脂溶性又有水溶性。
生物药剂学分类系统根据药物溶解性和肠壁渗透性的不同组合将药物分为四类:
篇11:执业药师考试考后资格审核方法
执业药师考试考后资格审核方法
根据吉林人事考试网发布的《吉林省年度执业药师考试考后网上资格审核公告》获悉,吉林网上资格审核办法及时间如下:
预合格考生登录吉林省人事考试网,在便捷通道区域点击“考后资格审核” 栏目,进入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资格考后网上审核系统,按照有关要求网上填报信息及提交相关材料扫描件,主要流程如下:
(一)登录系统
预合格考生凭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核系统,用户名为预合格考生的身份证号码,密码为身份证号码的后六位,登录后请尽快点击“密码修改”栏目修改密码,如因密码被盗或篡改而影响资格审核的,责任自负。
(二)信息填报及上传资格审核材料
进入系统后按照操作提示填报有关信息。预合格考生要保证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填报信息不全、材料被退回或者有误的`将不能通过网上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期间保持联系方式畅通,提交完相关材料后,请随时密切关注考后审核系统考试机构给出的审核意见,并按相关要求办理。
上传材料时间:3月20日至4月10日14时(4月2日至4日休息),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网上提交材料,考试成绩一律按照无效处理。
预合格考生按照规定时限上传网上资格审核所需的毕业证扫描件等有关材料,确保上传材料图像清晰、真实有效且符合报考条件,一旦提交将不可修改,信息及相关材料提交后等待审核。审核机构对预合格考生网上上传材料有异议的,考生必须在审核时间内积极配合到审核机构现场提供相关材料原件。
(三)查看审核结果及申请复议
审核结果的查看时间:4月11日至12日16时,具体查询办法为登录考后网上资格审核系统查询审核状态。预合格考生对资格审核不通过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属地原则申请复议,复议提出方式为电话申请,复议截止时间4月12日16时。
(四)通过人员公示及证书领取
复议工作结束后,省人事考试网将公示通过考后网上资格审核人员名单。证书领取请关注吉林省人事考试网“证书领取通知”栏目相关消息。领取证书时须提供合格考生网上上传相关证书材料原件(原件审后退回),《学历学位及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上交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留存备案。证书发放时间请关注吉林省人事考试网相关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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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我国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基本情况
国家医药管理局与人事部于1994年3月 15日联合颁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人事部于1995年7月5日联合颁发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赋予其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职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人事部对原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并颁发了新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分为药学和中药学两个类别。几年来,在国家人事部的支持和医药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起步是良好的,发展是健康的,工作是顺利的,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执业药师队伍。
一、初步建立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框架
以《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为基础,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相继出台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现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有关药品分类管理制度、gsp规范、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方面,均对执业药师提出明确要求。对建立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推进执业药师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基本建立了培训、考试、注册、经线教育工作体系
根据执业药师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原有的基础上,精心组织修订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经人事部组织审定后颁布实施。并以考试大纲为依据,组织征题、命题工作,还组织编写了各科“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除少数省市外,大多数地区建立了执业药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基地。考前培训与继续教育体系的建立提高了参加考试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了执业药师考试的合格率,也有利于注册后的执业药师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执业水平和能力。另外,各省有专人负责执业药师工作,对执业药师进行注册登记,加强管理,形成注册管理体系。
三、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提高各级领导和全社会对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重视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实施以来,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反响,得到广大医药界领导、专家、管理人员及药学技术人员的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召开两次大型专家会议,郑局长亲自到会讲话要求各省局做好对执业药师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挂帅抓这项工作,成立专门机构,确定相应人员,并给予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首批执业药师注册时,有些省市还召开大会,举行隆重颁证仪式,新闻媒介争相报道,加强宣传力度,有力地宣传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同时各省市还制定激励机制和措施,鼓励有条件的人员积极报考,提高执业药师的待遇(如上海、山东、浙江、江西、福建、黑龙江、深圳等地),这些措施的实施对提高执业药师地位和树立执业药师威信起到了很好的效果。特别是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推行以来,对执业药师的数量和质量要求日益提高,需求量更大,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从市场机制的角度提高了执业药师的地位和作用。
四、健全组织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领导,推动执业药师工作的进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成立“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业务归口局人事教育司,具体负责执业药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最近组建了培训处负责执业药师的宏观管理工作。
此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还组织执业药师专家组,负责命题考试、继续教育、编写教材、咨询服务等工作。各省局也在人事(教育)部门设立专人负责执业药师工作,一个从上到下的执业药师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已基本形成,为今后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五、具有了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队伍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15073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到1998年底,我国已注册登记的执业药师有近七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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