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住楼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时间: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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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某商住楼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本文共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本文原稿由网友“libin9238”提供。

篇1:某商住楼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某商住楼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商住楼工程纠纷申请人为承包方,被申请人为发包方,双方于9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建筑面积25000m2,承包范围:某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纸(除高压配电系统、消防、电话、电视、煤气等项目外)全部内容。合同价款4200万元,结算按实计,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约定,合同工期330天。工程于3月开工,6月通过竣工验收(申请日期为203月)。申请人于6月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仲裁委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委托书、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竣工验收证书、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通知单、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双方对工程量、工期、增加项目的单价,垃圾清运费用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㈠工程量计算:依据合同承包范围、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等送鉴资料计算。申请人提供的无现场工程师签字的签证,此部分签证的内容是否属实,鉴定人无法判断,不出具鉴定意见,

申请人提出的地下室外墙聚苯乙烯板保护层,设计图纸无此项内容,申请人未提供出相关设计变更的证据材料,不予计算。垃圾清运费用,根据合同应予计算,因申请人未能提供量的计算证据材料,由法院酌情处理。㈡计价:除设计变更新增项目外墙玻璃幕墙外,其余项目按合同中约定计价标准计价。外墙玻璃幕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了两份不同的单价确认证据(均有双方签字),鉴定人将时间在后的证据中确认的单价作为鉴定单价。

五、案例评述㈠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1、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工程价款的调整手续,导致部分项目的计价依据不足。㈡评述1、当证据材料存在缺陷,证明力不强时,提交证据的一方可提供其它证据材料进行补充,如无现场工程师签字的签证,根据合同属应计费用项目,可提交对方已接受此签证的证据及签证内容已发生的证据来补充。2、双方的工期争议因涉及到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奖,双方争议焦点为竣工日期是竣工验收证书的颁发日期还是通过竣工验收的报告申请日期。1月1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合同中双方应对提交竣工资料后组织竣工验收的时限进行约定),201月1日前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审报之日

篇2:某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造价鉴定

某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造价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申请人为承包方,被申请人为发包方,双方于195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为四栋8-11层建筑物组成,建筑面积45000m2,承包范围:某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纸(除高压配电系统、消防、电话、电视、电梯、煤气等项目外)全部内容。合同价款4950万元,结算按实计,合同工期400天。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对结算工程造价存在争议,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仲裁委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委托书、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竣工验收记录、变更、签证、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双方对材料信息价格计算期间、甲供材料、部分项目未施工、分包管理费、土方外运距离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㈠工程量计算:依据合同承包范围、施工图、变更、签证等送鉴资料计算。㈡计价:按合同中约定计价标准计价。材料信息价格计算期间合同中未约定,参考深圳市计价规定计,

甲供材料合同中未约定品种、数量等,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甲供材料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予扣减,仲裁委庭审调查属实后,在鉴定造价中扣除。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工程承包范围内项目部分未施工,由于该工程已竣工验收,被申请人未提供此部分项目的变更证据,鉴定造价不予扣减。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强行分包部分工程,应计取10%的分包管理费,由于申请人对此部分工程造价在提请仲裁时未提出请求,鉴定人根据送鉴资料无法确认是否属强行分包,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处理。土方外运距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提供了签证(时间在前)和会议纪要(时间在后)确认的距离证据,鉴定人不能确定土方外运的实际地点,鉴定人根据签证和会议纪要确认的距离分别计算,供仲裁委庭审调查后采用。

五、案例评述㈠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1、材料信息价格计算期间、甲供材料因合同条款约定不完整。2、部分项目未施工,被申请人未提供变更通知的证据。㈡评述1、材料信息价格计算期间的争议在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主要原因是合同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清,合同虽有约定但承发包双方理解不一致。工程材料价格是否调整,须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如可调整,应明确调整方式。2、土方运距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鉴定人一般会按下列原则处理:按实结算合同,根据发包方确认的土方外运距离、约定的计价标准调整合同价款;固定总价合同,若出现经发包方确认的土方外运距离与发包方发包时提供的参考土方外运距离不一致,方可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须承包人提供按合同约定的变更合同价款履行的确认手续来调整;固定单价合同,根据发包方确认的土方外运距离、已有的合同单价、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3、发包方强行分包的工程,承包方提出此部分工程造价请求,因属承包方的合同承包范围,若没有承包方同意的证据,鉴定人会给出鉴定造价,由司法机关裁定。

篇3:某综合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某综合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原告为承包方,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0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1幢11层框架结构的建筑,后经设计变更为1幢6层框剪结构的建筑,建筑面积30000m2,合同价为暂定价,结算按实计,合同工期600天。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告以被告不办理工程结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修改通知、现场签证、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原告单方结算书、被告未确认施工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土方运距,商品砼运距,停窝工损失费用等。

四、鉴定说明㈠工程量计算:依据原、被告双方确认的送鉴资料计算。原告提供的停工证据资料仅为停工报告、被告的复工通知及被告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由于证据资料说明停工事实存在且原因明确,鉴定人依据深圳市计价规定,停工损失按下列方式计算,供仲裁委庭审参考: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现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及外墙脚手架工程量,现场施工人员计10个窝工工日/人,可移动施工机械计10个台班/台停滞费,不可移动施工机械按停工期计算停滞费,外墙脚手架工程量按实搭面积计算。㈡计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价。鉴定资料中无土方运距确认资料,由于工程位于市区,余土确须外运,鉴定人暂按土方外运1km计算造价,并计算土方外运每增1km运距的单价,供法院庭审调查确认实际运距后调整土方外运造价。商品砼运距原告提供的停工证据资料为原告与商品砼供应商的供货合同,超运距未经被告确认,不计。停窝工单价及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单价按当时深圳市计价规定计,外墙脚手架摊销单价按停工期计算。

五、案例评述㈠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签证。㈡评述1、涉及追加合同造价和索赔事件的发生,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签证和索赔手续。2、原告采购的材料单价未经被告确认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取。

篇4:某商业中心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位商业中心申请人为承包方,被申请人为发包方,双方于1月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为六层框剪结构,地下室1层、地上5层,建筑面积为:32333m2,合同价款2090万元,合同工期230天。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内为固定总价,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计算;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按实计算;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文件,均须经甲方批准,甲方批准指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单位公章后生效的书面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至今未办理结算为由,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仲裁委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包括:委托书、合同、合同补充协议、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含施工联系单)、设计图纸会审纪要、会议纪要、开竣工报告、施工方案、函件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的,结算是否应调整;会议纪要中记录的现场工程师同意增加的项目工程造价否应计取;变更项目中材料单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四、鉴定说明㈠工程量计算:根据仲裁委提交的鉴定资料,按施工合同约定计算经甲方批准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费用;甲方代表已签字但未加盖公章的签证、会议纪要中涉及造价调整的项目单列,供仲裁委庭审时参考。㈡计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按合同约定的预算单价计算,变更项目中材料单价(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单价确定方式无法确定的)按双方确认的单价计算,未提供确认单价且不能协商一致的,鉴定单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参考市场材料价确定。五、案例评述㈠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1、合同价款调整、材料单价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确认手续。㈡评述1、固定总价合同价款的调增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合同价款调整手续,会议纪要中涉及造价调整的内容与合同优先解释的协议条款相冲突时,承包方应将涉及造价调整的内容报经发包方批准或在会议纪要中详细列明调整的办法。

2、变更项目中材料单价(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单价确定方式无法确定的)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单价确认手续。双方未履行材料单价确认手续,鉴定人只能参考市场材料价格确定单价。

篇5:某住宅小区市政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某住宅小区市政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申请人为承包方,被申请人为发包方,双方于203月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市政管网、中庭广场施工图内全部工程,合同价暂定为145万元(合同约定按实结算),合同工期120天。申请人于年3月开工,于2000年10月竣工验收。申请人于以被申请人一直未办理结算为由,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仲裁委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包括:委托书、施工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竣工验收证书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核对的结算工程量清单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管沟开挖的土方工程量产生争议;大理石的粘贴方式产生争议;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的计价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㈠工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核对的结算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现场勘察记录等资料计算。送鉴资料中没有管沟开挖的地面标高证据资料,鉴定人根据场地平整后的地面标高(施工图标高)计算管沟开挖土方工程量。售楼处零星项目拆除,因属承包范围外施工项目,双方应办理现场签证确认,送鉴资料中没有相应项目的证据资料,不予计算。㈡计价: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计价方式计价。大理石按施工图说明的水泥砂浆粘贴套价。

五、案例评述㈠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1、申请人没有提供管沟土方开挖的地面标高证据材料。2、申请人没有提供大理石按干粉型粘结剂粘贴的证据材料。3、申请人没有提供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的签证或施工指令等证据材料。㈡评述1、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造价鉴定的依据是证据材料,证据不足,会导致工程造价不予计算,因此,各方应加强施工及文档资料的管理。2、没有设计变更,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施工。3、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零星工程施工,应有现场工程师的指令等证据。

篇6:某厂房桩基础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为预制管桩基础工程,原告为承包方,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2月1日签订了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500万元,其中φ500×125管桩结算单价为228元/m,φ400×95管桩结算单价为138元/m,工期为60天。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办法:

①结算单价为包死价,不得调整。

②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结算。

③设计变更按实际发生计算。该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7月25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5月10日。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办理结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桩基础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包括:委托书、施工合同、起诉状、答辩状、证据交换笔录、桩基础施工图、地面标高测量记录、压桩记录、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现场签证单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的确定存在争议,法院移交的质证资料显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现场签证、自然地面标高测量记录、压桩记录签字人的有效性、真实性提出质疑,对施工图没有经过被告的签字、盖章,不予认可。现场签证单中涉及签证内容以外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否计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时办理合同价款调整手续,是否计算工程造价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㈠工程量计算:根据法院提交的施工合同、施工图(施工图的设计单位、工程名称与合同约定的一致,且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应作为计价依据)、现场签证、自然地面标高测量记录、压桩记录等资料,分别计算工程量,

对现场签证等资料中的签字人姓名作出说明,签字人是否属发包方和监理单位的现场工程师,其签字的真实性、有效性请法院认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增加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时办理合同价款调整手续)由于鉴定资料证明已施工,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计算造价已明确,鉴定人将该部分工程造价单列,由法院庭审裁定是否计取。

㈡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五、案例评述㈠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1、由于无相关资料证明发包方授予工程师现场签证的职权,产生争议,造成现场签证签字人有效性的质疑。

2、现场签证的签证内容不完整。

3、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时办理合同价款调整手续。

㈡评述

1、承、发包方应加强对施工资料的收发登记管理。

2、现场工程师的任命及职权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任命、更换应有书面通知。

3、现场签证中的签证内容是工程结算的计价依据,对签证内容以外实际所发生的费用,无计价依据则难以计价,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

4、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时办理合同价款调整手续,方可有效保障承包方的权利。

5、证据资料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鉴定人向法院提出须提供说明补桩原因的资料后,原告方补交了设计院的补桩联系单。

篇7:某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某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某大厦的钢结构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为承包方,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年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合同价款(暂定)、合同工期,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结算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项目单价按照预算单价包死。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被告一直未办理结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包括:委托书、合同及附件、诉状、答辩状、庭前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施工图、竣工图、关于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说明、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会议纪要、变更的函、监理总结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的确定存在争议,根据法院移交的质证资料显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合同及合同预算予以认可,对施工图、竣工图不予确认(理由是没有经过被告的签字、盖章);对变更项目采光天棚聚炭酸脂阳光板单价不予认可,

四、鉴定说明㈠工程量计算:根据法院提交的施工合同、施工图、双方确认的变更函计算,法院提供的鉴定资料中显示,原告未施工的项目不予计算。施工图的真实性、有效性请法院认定。㈡计价:分部分项工程按合同约定的预算单价计算。由于变更项目采光天棚聚炭酸脂阳光板未提供详细设计变更,双方均未提供该变更项目单价的确认证据,鉴定单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参考聚炭酸脂阳光板市场材料价确定。

五、案例评述㈠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1、由于原告即是施工方又是设计方,原、被告在合同中未对施工图的设计编号进行约定,也未提供施工图的收发登记证据,造成鉴定人对施工图的有效性难以确认。部分变更未提供设计变更单,原告仅提交了自行绘制的竣工图证据。2、变更项目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单价确认手续。㈡评述1、承包方应加强对施工图纸、变更资料的收发登记管理。2、合同约定变更指令均应以书面形式。因此,竣工图与施工图相比,任何变更均应提交书面变更指令的证据材料,证明施工图的变更,若没有,鉴定人无法确定变更的施工主体。3、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变更项目的单价确认及合同价款调整。

篇8:某商住楼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商住楼工程原告为承包方,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2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6800万元,明确约定了工程计价原则,合同工期310天。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对结算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起诉状、答辩状、竣工图、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会审纪要、工程联系单、土方工程的测量标高、被告与第三方签订的土方施工合同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地下室底板、基础承台土方、地下室外墙及顶板防水工程、钢筋用量、钢筋套筒锥型螺栓接头费用、掺UEA膨胀剂防水砼等项目造价及被告对部分签证不予确认而发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㈠工程量计算:依据送鉴资料中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原告诉讼请求的地下室底板、基础承台土方,被告称由第三方施工,并提交被告与第三方签订的土方施工合同,原告提交了土方工程的测量标高(无被告方确认),并补充提交了证明由原告施工的会议纪要,

因涉及资料的有效性,鉴定人将地下室底板、基础承台土方工程单列,由法院庭审裁定。原告提交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说明部分钢筋接头采用套筒锥型螺栓连接,因无相关签证证明,仍按图纸注明的电渣压力焊计算。被告不予确认的地下室外墙及顶板防水工程,原告补充提交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由法院确认资料核实后计取。被告不予确认的部分签证费用单列,由法院庭审裁定。㈡计价:工程造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计。掺UEA膨胀剂防水砼单价,原告提交的证据资料为图纸会审纪要(复印件),未提供相关签证和有效的配合比施工资料,鉴定人按普通砼计价,掺UEA膨胀剂增加费用单列,由法院认定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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