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领导干部差额选拔心得体会,本文共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本文原稿由网友“szhaocai”提供。
篇1:领导干部差额选拔心得体会
领导干部差额选拔心得体会
领导干部差额选拔是干部人事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扩大民主的一次完整结合,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意义十分重大。我认为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强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在决策层的“选择权”上寻求了突破。通过差额选拔,对一个岗位的领导干部由单个人的定向选择变为多人的多向选择,大大拓宽了选人渠道,扩大了择人范围,为扩大知人、识人、选人、用人视野从制度层面上进行有效改革,使选出来的人都是优秀的人、适用的人、能干事的人。
二是增强了选人用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了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它打破了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的观念和做法,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了良好条件,为想干事、会干事、干得成事的干部提供了施展才华的舞台,从而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营造了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
三是进一步扩大的民主,强化了监督,落实了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实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表决”的全程差额制度,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每一个重要环节的参与者,对选拔任用对象都有了选择余地和真正的“选择权”,从根本了克服了过去存在的“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弊端。
近几年来,我们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差额选拔方式,一般是正职干部选拔时按1:2进行,副职干部按多1人进行,例如应选3名副职,则实行4选3,个别提拔任职时按1:2进行,但组织定向培养或挂职煅练的不实行差额选拔,最后在表决时严格按得票顺序来确定选任干部。这种选拔方式体现了差额选拔的积极性,在人事制度改革上跨出了成功的一步,但由于制度建设不够完善,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导致问题还比较突出,这主要体现在没有实行全程差额选拔,例如在推荐、考察、酝酿、表决过程中,只有表决这一步是实行差额选拔,在其它环节基本上都是实行定向选择,所以在差额表决时形成所谓的“陪选”,当然这主要突出在正职干部选拔,如在副职干部选拔时大多数是实行了真正的差额表决,但是比例太小,从选1名副职到选多名副职都是按比拟任职数多1人进行,竞争力没有得到真正体现。
要完善领导干部差额选拔,我个人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加强:
一是严把“三关”,即群众关、能力关、表决关。通过群众推荐、素能测评、差额表决三个关键环节,实行全程差额,层层淘汰。在群众推荐上建立公开透明的“阳光”运行机制,由单一的干部推荐向干部和群众共同推荐转变,形成“多数人选人”的开放选择方式,把干部提拔任用的提名权、初选权交给群众。在能力测试上采取现场出题、随机抽题、现场答题的方式对竞争者进行能力测试,充分体现选拔方式的科学性。在差额表决上则形成了决策权的制约机制,在领导班子内部增强了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制衡。
二是实行全程差额选拔,即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表决,从而扩大选拔范围,形成优秀人才群贤毕至的“吸纳”效应,尽可能让优秀人才进入组织的视野,有利于科学评价干部,从优秀干部中优中择优。
三是敢于把现任的岗位拿出来竞争,一则体现了差额选拔的坚定性,二来向所有在位的领导干部发出一个信号,就是说每个干部的位子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必须以作为求地位,从面形成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激励机制。
以上是我个人的拙见,有错误和不过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仁们批评指正。
篇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20xx年颁布以来,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变化使得《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本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中央决定重新修订并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通过对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学习,主要有一下几点体会:
一、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强化了选人用人的科学性
修订后的《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进干部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设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
20xx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要求,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以此为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要求,加强道德、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三、新修订的《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原则进行了调整
干部任用原则由六变七,新增“五湖四海、以德为先” 干部任用原则,“五湖四海”主要在《干部任用条例》第十条中明确提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以德为先”的原则体现在第二十七条:“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篇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1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变化,对20xx版《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修订,为今后的干部选任工作提供依据和导向。通过认真学习条例全文,结合自身工作,我有以下三方面体会:
一、以德为先,德才兼备为核心。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以德为先”的选人原则,突出强调干部选任要重实绩、重能力、重优秀年青基层干部的新导向和参考但不唯民意、采用但不唯测评成绩的方式方法。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坚持重政绩,重“公论”,客观、准确地衡量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工作作风、业务素质、大局意识和创新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把干部推到工作实践中磨炼考验,将个人修养体现为智慧、能力,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肯干事、能干事优秀的干部选拔到科级岗位。
二、领导带头,公平公正为基础。在干部选任中,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条例》,正视权力、用好权力,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源头防止不正之风,能够公正、公平,坚持条件、标准、原则,调整和使用干部。在用人决策方面,不断加强和提高自身政治素养,重视发展党内民主,坚持人人平等,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集思广益,广泛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激发班子成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多方面接触基层群众,夯实基层基础,切实提高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和威信力,进一步构建和谐高效的干部选任氛围。
三、强化监督,体制机制为保障。能不能选好、用好、保护好干部是对我们党性修养的检验,也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考验,一定要立足部门定位和岗位职能,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坚持把好“推荐关”,把基层党组织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干部首要的、不可逾越的基础环节,由基层组织严格把关推荐人选;坚持把好“民意关”,把公开竞争、民主测评作为选拔干部的主要途径,由干部职工来参与决策和选拔;坚持把好“酝酿关”,根据民主测评,结合工作实绩,由基层组织综合考虑提出初步意见;坚持把好“考察关”,由局党组派出工作人员,深入所在单位,面对面与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干部职工进行谈话征求意见,提出考察意见;坚持把好“决定关”,将考察意见汇报党组,经党组研究,按照《条例》规定,做出任用决定;坚持把好“监督关”,党组任用决定意见在局系统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重点对计划生育、干部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征求意见。
通过学习,进一步把握了新《条例》的精神实质,更加明确了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一岗双责责任”,全方位加强了干部选拔任用的体制机制建设,推进和强化了全系统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化、规范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