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时间:2024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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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本文共4篇,供大家阅读参考。本文原稿由网友“美果大使馆”提供。

篇1:《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可谓是近十年中国法理学界乃至法学界最具影响力,最具争议性的著作。作为学术理论著作,它却一度名列畅销书排行榜,不仅成为法学学子课外必读的著作,专家学者著述立作的参考,也被关心中国法治建设的大众读者竟相捧读。一本学术著作,尤其是法学著作,能够受到如此高的礼遇,在中国知识界实属罕见。畅销书的流行,大多是因为媚俗,而它,却恰恰相反;深刻,促成了它在读者当中巨大的生命力,塑造了它在理论上持久的影响力,成就它在法治实践过程中的强劲的渗透力。 变革中的社会终究逃脱不了文化多元所导到的种种不幸。中国法治进程例外。在传统与变革之争中,人们往往以外在的现象为准则判断优劣,而忽视其本质根源。在对西方法律的移植过程中,人们也往往只由于看到西方法制下的繁荣,而没有看到他们的本土资源。中国是没有文艺复兴的,理性渠道的诉求习惯在中国是极少的。从而使我们开始彷徨,于是我们开始反思,然而大多反思的结果是“把‘现代法制’看作一个有待于明天实现的.理想,而把本土情境视为存在于今天的一种无可奈何的现实------从而我们面临的便是理想的不能实现和现实的不甘妥协之间的两难困境”。正是在此背景下,苏力用一种新的角度来分析这种困境以期寻求最佳答案。 全书从变法模式的讨论提出问题----如何建设中国的法治,从而反思法律的功能,进而提出其意见。从《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和《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我们看到的是文化多元而导致的法律多元在现实中对法治进程的某种阻碍或不谐调。这种阻碍往往被人们谁为只有时间才可消除,而忽视其对这种阻力产生的原因---------其价值预设------西方法治文化优于中国本土文化。从而建立文化价值等级秩序,而这种预设不可避免地也把问题的解决可能性全交付于时间,而非人。苏力运用吉尔茨关于任何法律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的观点,把这两种制度或观念的差别转化为两种知识的差别;而在知识上,我们很难判断其优劣高低(赵晓力语)。从而推翻了前述之价值预设,从而提出其解决方案。在知识平面化的前提下提出两种知识的沟通“在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法来同化民间法,而是应当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并希冀中国法学家们:“通过我们的努力来沟通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从而打破这种文化的隔阻”。  

篇2:法治与本土资源之间论文

法治与本土资源之间论文

内容提要:在当前的话语体系下,我们必须建构一种既符合我们本土特点又具备先进理论框架支撑的制度范式,即要注重解决中国自己的问题。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将被害人定位于当事人并赋予其一系列权利,但仍存在着被害人权利的众多缺失之处需要立法加以完善。具体应赋予被害人请求国家补偿权,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选择权,被害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创造一个良好的范式,给予被害人有力法律救济,彰显法律之正义价值。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缺失,矫正

The native resources foundation and rule of law

――On constructing the mechanism pertaining

to correct Criminal victims’ rights imperfection

LI PENG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Shanghai 42)

Abstract: The criminal procedure of our country although is clear and define the victims in the party concerned and give them a series of rights, but still exists a demand lawmaking of numerous imperfections of the victims’ rights take into perfect. We must construct or purchase a kind of system type matching our native characteristics and have advanced theories frame prop up , then make a point of solution of China own problems. The victims should be given the right to claim national compensation in a specific way, the natural person can request for spirit indemnity, The victims can separate supplementary civil case in court in pertaining to crime .we should create a good type of legal system, give the victims relief and show the justice value of the law.

Key words: the victims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imperfection rights; correct

一、问题的提出

从世界范围来看,维护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一直标领主流,被告人本位主宰着话语垄断地位。与此相反,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却长期被大大地忽略了。随着二十世纪中叶犯罪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日见高涨,被害人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障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应有之意,它使正义的天平得以平衡。许多学者认为:在此之前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研究重点是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而今后应赋予被害人平等防御权,使过于向被告人倾斜的天平恢复平衡[1] 从本质上来说,公正不应偏爱任何一方,原告和被告都不应受到过度的青睐或冷遇,诉讼双方应维系在均衡状态。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提高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地位,但对被害人权利保障仍有多处缺失,需要立法加以保障,安抚和平息被害人心理,衡平保护被害人权利,稳定社会秩序,确立国家法律尊严和法治信仰。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话语体系及环境下,如何架构属于我们自己的知识体系与制度,如何用世界的眼光来看待中国的问题,需要我们理性的分析与思考。我们不能仅仅从逻辑上提出一些看起来很美的制度,而不加以法律的实证分析与考量,我们也不能把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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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论“本土资源”与法治的矛盾冲突论文

论“本土资源”与法治的矛盾冲突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从本土资源论及中国的本土资源入手,通过对中西方本土资源的对比及对中国本土资源的反思和对西方法治的历史渊源和理念的介绍引出作者的对本土资源和现代法治建设的思考。在粗浅的分析了中国法治建设进展缓慢及本土资源对我们的法治建设的阻碍作用的现象后。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以充分的思想启蒙为思想基础。

关键词:本土资源、法治、法治的历史渊源、法治理念、思想启蒙

一. 引论

法治,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人类社会一种最理智的治国方略,可以从康德的一个命题中获得支持:“大自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1)对于这个社会,康德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大自然给予人类的最高任务就是必须是外界法律之下的自由与不可抗拒的权力这两者能最大可能的限度相结合在一起的社会,那就是一个完全正义的公民宪法;因为惟有通过这一任务的解决和实现,大自然才能够成就她对我们人类的其他目标。”(2)康德认为,法治是大自然给人类的最艰巨和最后的任务。康德的这一忠告似乎是对我们中国人说的。因为在西方社会,法治,这一最艰巨最后的任务早在康德忠告之前就已经实现,在试图走法治之路的中国倒真的成了最艰巨、最后的任务。

自“法治”赫然嵌入我国宪法以来,“依法治国”成了一句时髦的话而时常挂在中国上至中央领导人,下至普通老百姓的口中。仿佛我们只要“依法治国”了,我们就跑步进入法治时代了。但我们的法治建设走到今天,我们还只是停留在一些制度和技术这个层面上。因此,有学者忠告我们,“对于中国法治的思考,我们既不能停留在技术这一层面,也不能完全局限与现实社会,而是应当把它上升到一种政治哲学的高度,并把视野扩展整个历史领域。这样,我们所理解很把握的法治,将不是一些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技巧,而是一些具有普适性的精神和原则。”但很遗憾的是,由于我们的历史原因,我们的.本土资源与现代法治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这就使我们做了多年的“法律移植”梦到今天仍然没有取得我们期待的结果,同时也使“本土资源论”我们的法学界得到了相当的市场。但我要说,苏力教授的消极的甚至可以说是带有一点极端主义和情绪化的“本土资源论”只能将中国的法治建设引向人治,这在苏力教授后来的《认真对待人治――韦伯〈经济与社会〉的一个读书笔记》一文中可以得到印证。所以笔者认为,我们现在面临着这样一个选择,要么尊重我们的本土资源,回到人治;要么重构我们的本土资源,走上一条正确的法治之路!

二.平等与自由的悖论――中西方“本土资源”的差异

关于本土资源的定义,一般认为,所谓本土资源就是指生活在特定历史文化传统的人民由于其共同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所形成的习惯、惯例,并由这些习惯、惯例上升形成的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等社会资源.这些社会资源具有极强的影响力,甚至可以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影响人们接受新事物的愿望与能力。现在就让我们来认识以下中西方本土资源的差异。

自由平等是人类社会的两大基本价值追求,作为人类的基本价值目标,自由平等是早期人类的基本利益,即为物质财富的占有。平等表现为个体在群体生活中要求与其他成员一样均等的占有财富,而自由更多的体现在个体乞求合理的占有通过自己努力和奋斗创造出来的财富。发展到现在,在一个理智的法治社会,平等主要是公共事务的处理原则,通过平等可以制定出符合大多数社会成员利益的规则;而自由主要是市民在不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独立处理其私人事务的原则。换一句话说,平等主要出现在公共领域,而自由主要出现在私人领域。可以说,自由和平等一起构成了现代市民生活的基本原则。

虽然说自由平等在我们的现代生活中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东西方文明形成的过程中,自由与平等做受的重视程度是不一样的。在某种程度上说,东方文明在形成之初更重视平等,西方文明虽然也重视平等但相比之下则更重视自由。当然这与东方文明是大陆农业文明,西方文明是海洋商业文明有很大的关系!

东方大陆农业文明以中华文明为代表,农业是东方人物质生活资料的主要生产方式。在这样一个农业社会,个人的力量在面对大自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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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暗夜的穿越者──对《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解读

暗夜的穿越者──对《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解读

对待一本成为畅销书的“学术”著作,我们总是要犹豫再三,畅销或许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拥有众多的读者不仅仅赫显作者的重要性,更主要的是它显示了知识或学术的重要性,显示了“我们”──知识产生者──在社会中的重要性。但是当我们以学术面目呈现出的知识在畅销中被不断地阐释和化约的时候,无论其结果是赞赏还是反对,它同样面临一种危险,它可能背离我们的初衷,走向我们所反对的东西:一种流俗,一种偏见,一种教条,一种不加反思的判断,一种没有前提的结论。因此,一本学术著作在显示知识的“社会效果”的同时,最有可能的是丧失学术的“知识效果”,而从学术立场或知识立场出发对其加以阐释以凸现它所讨论的主题,也许是我们抗拒流俗偏见、显示其知识效果的可能途径,因此,一本书的效果,无论是社会的还是知识的,不在于它说了些什么,而在于它是如何被说的。

无疑,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就是这样的一本书,它曾名列万圣书园的畅销书排行榜,在大众读者(尤其是大学生这一特定的读者阶层)中的影响力是可想而知的。同时,它在知识界(尤其法学界)亦受到了好评。[1]但令苏力苦恼的恰恰是在其畅销、流传中被简单化为这样一个公式:“苏力=本土资源=反对法律移植=保守派”。[2]这样一种不加反思的判断不仅仅是对一本书的误读,或对一个人的可能伤害,更主要的是这种判断掩盖了它所讨论的主题、掩盖了它对这一主题所作出的可能的知识上的贡献,掩盖了我们进一步加深对这些问题思考时可能选择的方向和出发点。

正因为如此,本文作为对《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以下称《法治》)一书的书评,并不单单是为了纠正流俗对《法治》的简单化判断,或为了对这本书加以学术上的评判或定位,它毋宁是在编织一张网,将《法治》一书中分散于各篇中的思想碎片置于它们由以肢解和发散的初始位置(这正是我们对待学术论文集困难于学术专著的地方),从而在它们的相互关系(冲突的、矛盾的、一致的、统一的或断裂的、不搭界的)中寻找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理解其意义、价值或可能的贡献;或者毋宁是在奏响一种音乐,唤起沉睡于片言只语的灵感中、匆匆忙忙的论断中或欲言又止的徘徊中的思想火花,激活它们的语言能力,既让它们说出它们想要说出的话,又让它们意识到它们所不可能说出的话。因此,这与其说是一种评判,不如说是一种对话;与其说是一种激赏或批评,不如说是一种分析或组合;与其说是得出结论,不如说是指出问题。而苏力尤其看重的“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下称“变法”)一文[3]无疑为我们提供了进入其核心思想的一个重要切口,我的分析就从这一篇文章开始。

在“变法”一文的开篇,也就是《法治》一书的开篇,苏力亮出了他要批评的靶子,即“强调政府运用强制力规制经济和社会的法制建设”的“变法模式”(《法治》,页3.以下凡引此书皆只注明页码)。单就“变法模式”而言,我们发现它有两个完全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指向:即国家作为制度实践的现代化规划和学者作为思维实践的现代化理论,此二者固然是相互关联的,比如说法律移植从法律现代化理论中获得合法性证明,或者法律移植使得法律现代化成为一种理论上的可能。但我们毕竟不能将这二种不同的实践简单地混同起来,起码要说,理论的正确与错误(我是在最一般意义上用这两个词的)不能由实践效果的成功与否或实践效果的满意与否来判断,理论既不能赢得成功的或有益的实践效果的全部功劳(尽管在一定意义上它会分享“荣誉”,比如社会契约论之于西方民主宪政),也不能承担失败的或有害的实践效果的全部责任(尽管在一定意义上它也承担“恶名”,比如种族优劣论之于种族屠杀)。因此,正象社会契约论并不是实现民主宪政的充分条件或直接原因,种族优劣论也不能为种族灭绝承担责任一样,法律移植理论或作为思维实践的变法模式,也不能由于法律移植在现实生活中的失败而证明它在理论上就是错误的,或者它在现实生活中的成功而证明它在理论上是正确的。换句话说,我们要在理论的“实践效果”和“知识效果”之间划开一条若即若离的线。

而苏力在对他要批评或论证的理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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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对本土资源的探析的论文

传统本土资源在幼儿园主题活动的运用论文

当地本土流行谚语

法治感言

法治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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