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干警学两法心得

时间:2024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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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检察干警学两法心得,本文共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h9527”提供。

篇1:检察干警学“两法”心得

检察干警学“两法”心得

侦查监督处    贾双如

11月5日,高检院组织了《学习好贯彻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网络培训,由全国四级检察院检察干警参加。培训中,高检院孙谦副检察长对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童建明对修改后的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了解读,张军检察长做了重要讲话,现就学习心得情况总结如下:

一、明确职权定位,做好与监察机关的沟通衔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保留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包括14个罪名)以及机动侦查权。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监察委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委员会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和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委员会,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此项侦查权原则上应由市分院负责诉讼监督职责的刑事检察部门行使。

二、认罪认罚在审查逮捕阶段作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考虑因素之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三款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表明其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悔罪的态度,相较于不认罪情形,显然社会危险性明显降低。因此,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经审查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适用逮捕羁押措施,已经逮捕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扩大法律监督效果。这次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新增了提起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检察建议和巡回检察等手段和方式。为保证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法律已赋予了充分的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这些监督的手段和方式既赋予了我们权力,更赋予了责任,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就是失职、渎职!我们要用精用准、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努力做到双赢、多赢、共赢。

篇2:检察干警学两法心得

侦查监督处    贾双如

一、明确职权定位,做好与监察机关的沟通衔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保留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包括14个罪名)以及机动侦查权。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监察委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委员会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和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委员会,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此项侦查权原则上应由市分院负责诉讼监督职责的刑事检察部门行使。

三、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扩大法律监督效果。这次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新增了提起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检察建议和巡回检察等手段和方式。为保证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法律已赋予了充分的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这些监督的手段和方式既赋予了我们权力,更赋予了责任,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就是失职、渎职!我们要用精用准、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努力做到双赢、多赢、共赢。

篇3:学“两法”心得学习心得

【学“两法”心得】学习心得

研究室    张明蕾

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订,在省院组织下参加学习贯彻两法的电视电话讲座,以及个人自学后谈谈学习心得体悟。

法律的修订是法治社会、法治国家趋于至臻完美的必经阶段,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与国家的方方面面,社会的每个维度都息息相关,法律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有序运行最强大的支撑,是保卫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最锋利的武器,是公民进行价值评判的权威标尺。但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需要涵盖社会中各式各样的行为,为新出现的事物提供法律保障,为新产生的法律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所以,与时俱进是法律的天性,法律以修改的方式反馈社会的呼声,满足社会的需求,以修改的方式来对人民授予的各项权利进行制衡,特别是此次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的职权设置、办案组织、人员组成及行使职权的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检察机关行使国家、人民赋予的权力,履行检察职能提供充分保障。

法律的每一次修订都聚焦社会各界的目光,《刑事刑诉法》的修改更是焦点内的中心,《刑事刑诉法》又被称为小宪法,是对《宪法》授予的权力的再分配、再细化,是对公检法监机关的职权依据社会发展变化、法治观念的进步不断调整和完善,此次《刑事刑诉法》修订,授予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权,该项职能不仅仅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的.具体体现,更是人民将司法公正、寻求正义的深切厚望寄托在检察机关身上,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重要防线。《刑事诉讼法》得到热切关注更是因为其对人权的保护,在修订的诸多条文中都在体现着法律对保障人权的根本追求,严格每一个细小的司法行为,织密法律的大网,减少人为的肆意干涉,竖立条款划定范围,均是在为人权能够得到保护做出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人权、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更是义不容辞。

作为一名检察干警,我们的工作就是在两法划定的框架下履行职务,时刻保有一颗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敬畏之心,杜绝法外行为、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是我们检察干警的初心和使命。

篇4:学“两法”心得体会

民行处    孙冰冰

,在时间的长轴里,本应只是一个普通的数字坐标。可对于鹤检人而言,却注定是一个值得纪念的不平凡年。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让渡,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挂牌成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捕诉一体化”在实践中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迫在眉睫,每一位检察人都在变革的大潮之中砥砺前行。

为什么要变革?一言蔽之,规律使然。

《周易》云:“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

然而与变革同步而至的是困惑、是迷茫。日新月异的变化打破了长久以来形成的旧有观念和成型已久的固定工作模式。怎样正确履职?如何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

在全体检察人的期盼中,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给出了标准答案。

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结合个人工作,我首先对组织法中涉及“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的规定进行了率先梳理和重点学习:

一、明确了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组织法》总则第二条开篇点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也是《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明晰定位,法律监督应当是广义上的监督,是整个诉讼领域以及与诉讼相关领域全方位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是法律监督职能的本质含义。在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不作为等情形下,由检察机关承担起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职责,必要时提起公益诉讼,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也是纠正行政机关“不作为”“滥作为”,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兵利刃。

二、明确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权。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不少困难,最根本的原因是无法可依。过去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没有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权,随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修改后的《组织法》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这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抽象表述的进一步具体化,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权以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明确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组织法》第二十一条配套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审议意见中就有委员提出“既然增设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在增设公益诉讼的诉讼权情况下,同步授予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调查核实权就是有必要的”,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有利于公益诉讼的正常开展,提升诉讼质量。

四、明确了“一体化”办案模式。《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实践中,“一体化”办案模式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特别是在今年公益诉讼“三个专项”活动中,以检察工作“一盘棋”思想为指引,利用“市院为主导、基层院为主体的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整合了办案资源,形成了检察合力,办案效率得到大幅提升。

此次修法中,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有条文都进行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26条修改内容均与检察职能有关,为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张军检察长强调“要把贯彻实施‘两法’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高继明检察长也强调“要不折不扣把‘两法’中涉及检察职能的内容贯彻到工作中,抓好各项工作的衔接。”我将把学习贯彻修改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当做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在学深悟透、贯彻实施上下功夫,把两法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篇5:“一章两法”学习心得

“一章两法”学习心得

“责”字立身。责在学中明、在干中现。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我们都在行使国家法律赋予我们的公权力,行使的好与坏,事关人心向背、事业兴衰,责任须臾不能懈怠。做《监察法》的忠实拥护者和践行者。一要严自律。正人先正己,作为领导干部,要把学习《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作为自觉行动、政治追求,把尊崇宪法作为安身之本、立命之要;二要善传导,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组织领导班子和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宣传好、学习好、落实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用法遵法守法的浓厚氛围;三要惠民生,要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应只限于满足知法不犯法这样的最低要求,亦不应以怕犯错而不主动担当,画地为牢、原地踏步,要带头鼓励崇尚敢担当、干实事的价值追求,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几件实实在在的'好事。(自由路街道党工委书记  杨振宇)

身体力行,做“一章两法”的践行者。“纸上得来终觉浅 绝知此事要躬行”。无论是《中国共产党党章》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都是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经验总结,我们作为基层党员干部不能纸上谈兵,而要“亲身躬行”,做“一章两法”的践行者。要严格规范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健全廉洁档案,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廉政谈话制度。同时坚持带头执行民主、科学、依法决策,凡重大问题都提交办事处党工委科学民主决策会议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将重大项目资金管理情况、经济固定资产情况、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情况等纳入公开范围,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关键环节权力运行的监控,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搭建短信平台、微博账号、微信平台等途径,畅通举报渠道,方便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员的作用,使权力行使在阳光下进行。(铁西街道党工委书记 范淑霞)

“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止矣。”对待“一章两法”的学习,要在贯彻实施上狠下功夫,不能只是口上说说、纸上写写,必须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寸不让。作为一名基层干部,要时刻保持较高的政治站位,自觉把“一章两法”的学习作为一项严格的政治要求,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加压奋进,学思践悟,以理论指导实践,促进工作再上新台阶。同时,严格落实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在全办党员干部中推进“一章两法”学习,细化学习目标、创新学习形式,真正做到入脑入心,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解放路街道党工委书记 向卫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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