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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法社会学问卷调查法的实证性
摘 要 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中的问卷调查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方法,这种研究方法具有法律研究方法中的实证性,本文从研究对象的客观性,研究过程的标准化,研究的推理过程,问卷的准确性角度分析其利弊,为今后该方法在法社会学研究中的使用提供借鉴。
关键词 问卷调查法 实证性 法社会学 实证主义
法社会学是对法的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的一门学问,在社会学中运用的研究方法,在法社会学中的研究中同样可以应用。
在对法律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法律在社会中所产生的后果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社会调查法是进行这种研究较为常用的方法,其中问卷调查法又在法律现象的社会的调查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法社会学调查中最为常用的一种调查方法。
以问卷调查运用为主的研究方法在法社会学研究中已是最主要的类型之一,在法社会学的调研中应用比较广泛。
美国社会学家艾尔?巴比称“问卷是社会调查的支柱”,英国社会学家莫泽则说“十项社会调查中就有九项是采用问卷进行的”。
问卷调查法,是指调查者根据研究的问题和研究的方案,通过设计一套要求被调查者回答的问题表来收集资料的方法。
作为具体方法的问卷调查法有着与之密切相连的方法论背景或基础,是区别于其他某些方法的重要标志。
问卷调查法的理论基础是实证主义哲学指导下的方法论,在本质上是一种实证性的研究方法。
实证主义方法论渊源于近代经验主义哲学,并在实验科学发展的条件下,由孔德首先提出来。
他相信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一样,有着客观规律,这些规律应该通过观察、实验、比较以及其它与自然科学一样的方法去发现。
其基本的观点是:一切关于事实的理论知识都以经验的实证材料为根据,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纯客观的,社会现象也如同自然界一样服从于基本规律,我们在因果规律的探究中,就能够确定社会的秩序和运行。
涂尔干实证主义社会学以客观性和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认为社会与自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一样都是受客观必然性支配,这就决定了其研究方法必然采用自然科学中研究自然现象的实证的方法,通过观察、实验、比较、检验等方法找到事物发展的规律及事物之间的联系。
解释社会规律的具体方法就是在自然科学中已成功运用的观察、实验和比较的方法。
正如涂尔干自己所说:实证社会学的“主要目的是将科学的理想方法扩大到人类行为的解释上,说明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社会现象的可理解性,对于科学和实践同样是必要的”。
①实证性的研究方法可以概括为通过对研究对象大量的观察、实验和调查,获取客观材料,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
笔者从问卷调查法的一些重要特征探析其实证性的特质:
一、从事物的现象出发体现实证的逻辑前提
问卷调查法主要针对社会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从中进行抽样调查,在进行抽样调查的过程中,抽样的标准以及抽样的准确度都经过精密的计算。
这种抽样调查的结果具有代表性,能够体现社会现实的一般状况,体现了从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规律。
进行抽样的问卷调查的设计主要针对现实社会中出现的各种表征,社会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各种现象。
问卷调查法主要针对这种出现的社会现象进行分别的归类统计分析,从而得出法社会学中所出现的各种法的表现形式,体现出法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问卷调查法所针对的调查对象体现了实证主义的逻辑前提。
实证主义强调知识必须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经验事实上,通过经验观察的数据和实验研究的手段来揭示一般结论,并且要求这种结论在同一条件下具有可证性。
实证主义排斥传统哲学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反对传统哲学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和高度抽象思辨的哲学,主张哲学应当建立在来自观察试验的经验事实和实证科学的基础之上,把哲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任务局限在与科学有关的范围和领域。
试图用“经验”、“感觉”、“要素”等取代传统哲学中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的对立,以“中性”哲学自居。
实证主义主张把知识局限在感觉经验或现象的范围之内,强调科学认识论的根本任务只是记录感觉、描述现象及其相互关系。
实证主义者认为,人们通过观察和实验,得到某个事物的色、香、味、声、形,那么人们对于这个事物的色、香、味、声、形的经验知识是可靠的。
“布莱克试图像研究自然现象那样研究法现象,试图从法现象中发现一个贯穿始终的描述法的发生与运行的根本规则或法则。他认为真正科学的法学研究是:(1)只分析法现象而不探索法本质;(2)法学的观念应是具体的,可与经验相参照;(3)从经验事实中不能推出价值判断。”②这三条原则构成了布莱克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核心,也是所有实证主义者所共同拥有的方法论信条。
问卷调查法研究事物的外在表象,并且对事物的外在表象进行统计、分类、分析,体现了实证主义研究事物的出发点,及从客观的外在表象为起点,具备了其实证性的起点。
二、高标准化要求从形式上确认实证性
问卷调查法主要针对调查的对象,设计一整套的调查问题,从纷繁复杂的各种法社会现象中,根据在工具及程序上的高度标准化要求,将原本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归结为事物的现象或者表象的一些规范化的问题,形式上表现出了从事物的现象出发来研究事物的本质。
问卷是进行变量测量和资料收集的工具,而统计分析则是处理这种虽来自于样本却要反映总体的,以问卷形式收集的大量资料的程序。
问卷调查研究的规范操作程序,还使得其研究结果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可以迅速反映动态的社会信息,应用范围十分广泛。
通过问卷来收集研究资料,所设计的问题与项目都是由研究者根据课题研究目的和课题需要,严格筛选和精心设计的简明易答的问题或表格,因而它的标准化程度较高,较容易对事物的表象与体现进行定量评估。
问卷调查法在工具及程序上的高度标准化要求,符合了形式上的实证性。
但是又常常使得原本很复杂的问题流于表面化,即形式的要求导致了内容的肤浅。
形式化的表面的问题,很难对被调查者产生某种思想、行为的背景原因,获得直接的、切实的感受。
无论是纷繁复杂的人类的行为,还是各种形式的社会生活现象,研究者在设身处地的研究同一问题,与他们面对一叠问卷表或一堆统计数据时,获得的感受是大不相同的。
它只能获得书面的社会信息,而不能了解到生动、具体的社会情况。
因此也只是从形式上确认其实证性。
实证主义研究方法所采用的研究方式最为典型的是定量研究,通过定量研究将社会现象及其关系和变化趋势用精确的统计语言描述出来,从而达到认识和预测社会世界的目的。
定量研究在形式上确认高度标准化的要求,体现实证的准确性和严密性。
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涂尔干指出,社会学既然是以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的,那么它就必须注意到社会事实同时具有的物质性和观念性双重特征。
因此,社会学方法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从社会事实的物质性特征出发,社会学是可以借鉴自然科学中某些普遍性方法的;另一方面,从社会事实的观念性出发,自然科学方法又需要经过某种形式的改变,才能允许被应用到社会研究中去。
从法社会现象的物质性特征出发,即以形式的方式来体现其准确性、确认实证性。
诺内特对此评论道,“拒价值判断于千里之外的实证主义立场的实质,意味着在法学研究中宁要无知也不要偏见;但实际上偏见(即利益、同情、感觉力、兴趣等)具有促进思考的能量,在无视一切价值的场合知识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③问卷调查法也因此只是从形式上体现了实证性,而不能从本质上体现实证性。
三、逻辑演绎的特质体现实证性
问卷调查法的优点是它既可以用来描述某一事物总体的概况、特征,以及进行事物总体各个方面之间的比较,也可以用来解释不同变量之间的关系,体现其逻辑演绎的特质。
作为一种实证的方法,问卷调查法有着于众多自然科学方法相类似的逻辑程序。
问卷调查法的逻辑演绎的这种实证性质,决定了它与随机抽样、与统计分析密不可分。
或者说,问卷调查法实际上意味着抽样、问卷与统计分析三者之间存在某种必然的、内在的联系。
抽样解决的是调查对象的问题,问卷则是进行变量测量和资料收集的工具,而统计分析则是处理这种来自于样本却要反映总体的,以问卷形式收集的大量资料的必要方法。
问卷调查法的抽样、问卷与统计分析体现逻辑演绎的特质。
实证主义方法论最大的特点是,要求每一步演绎推断必须有坚实的实践基础,即推理的结果也可以直接用实践进行检验。
法社会学不仅客观地阐明法律现象“究竟是如何”,而且进一步关注于法社会现象的原因和规律。
实证主义把自然科学的方法论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认为科学的假说必须由经验证据来检验,某一理论只有得到经验证据的完备支持才是可靠的。
实证主义方法论认为,虽然社会科学在方法、技术的运用上有其特点,但它在理论建构、证据搜集与分析、理论检验等方面所运用的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无本质区别。
实证主义者坚持认为社会研究的逻辑方法是假设演绎法,科学假说的陈述必须由经验实施来检验,理论仅当它得到经验证据的完备支持时才是可接受的。
获取经验证据需要采用实验、系统观察、调查、访问、文献考察等方法,其中问卷调查法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方法。
实证主义者把自然科学方法论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把自然科学当做科学的范例,在他们看来,社会学是也符合科学的逻辑的,当然法社会学的问卷调查研究方法也同样体现这种逻辑演绎的特质。
问卷调查法中以抽样和问卷为前提,统计分析则是其逻辑演绎的具体表现。
四、问卷的准确性较低,其实证性降低
问卷调查法完全依靠问卷、依靠被调查者的自我报告来收集资料,调查者难以了解被调查者是认真填写还是随便敷衍。
填答问卷比较容易,有的被调查者或者是任意打勾、画圈,或者是在从众心理驱使下按照社会主流意识填答;或者被调查者对问题不了解,对回答方式不清楚,无法得到指导和说明;或者对问卷的回复率和有效率低,对无回答者的研究比较困难。
问卷回收不确定因素而影响回收率外,还有问卷的灵活性不够,多数问卷要求由结构式来回答问题,使被调查者的态度与观点不能充分说明和表达,并且,问卷调查与被调查者的文化素质有直接关系,特别是问卷要求用文字表述自己的观点或意见时,对文化素质较低的被调查者较为困难,因此问卷调查使用范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全面准确的反映客观现实的实际。
因此问卷调查法的准确性较低。
问卷调查法在法社会学的调查中,体现其实证性的特质,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的原因,以及问卷调查的问题不可能面面俱到而影响到其准确性。
法社会学进行研究的逻辑演绎的前提,即事物的现象出现了不准确的现实状况,那么在实证的逻辑演绎的过程中,由于其前提的不准确性,也导致了逻辑演绎结果的不准确性,降低了问卷调查法的实证性的特质。
而问卷调查法的.实证性的降低,主要原因在于问卷调查法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现实条件的限制,以及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在具体的问卷调查过程中,由于其人为因素的影响,其中当然也包括了主体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问卷调查法的实证性的程度有所降低,但并不影响问卷调查法作为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最主要的方法。
问卷调查法由于其明显的实证方法论背景、以假设演绎为主的逻辑程序、结构化、标准化的操作方式,加上它与抽样和统计分析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以个人作为主要分析单位、以精心设计的问卷作为收集资料的工具等众多特点,是一种有着明显的实证色彩,适于进行大规模的、定量研究的调查方法。
在法社会学研究中,它是一种从宏观的角度、采取定量的手段、依据客观的验证来认识和说明社会现象的调查研究方式。
现实社会是复杂多样的、多面向的,而人类对它的认识也是具有多种手段和多种方式的。
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中实证主义方法论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问卷调查法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中是最为重要的研究方法。
不同的视角和方法将导致我们认识现实的不同部分、不同面向从而得到不同的“社会实在”,从而获得不同的理论建构,问卷调查法从实证性的视角来解读法社会学现象,从法律所体现的社会现象的层面来研究法律的实施和建构。
理论的多元化从多角度对社会的实践的研究方法进行引导,实证主义的哲学及方法论为我们认识、分析、说明法的社会现实提供了一种理论视角和方法工具,让我们得以认识社会的某些部分、某些面向。
问卷调查法是实证主义哲学和方法论在社会调查研究中的具体体现,但是其在体现实证性的同时,由于其在实践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某些人为因素的影响,使得问卷调查法的这种实证性有所减弱。
从根本上讲,问卷调查法是具有实证性的社会研究方法,在法社会学的领域中同样得以适用,从法律的社会现象中通过逻辑演绎归纳出法的原因和规律,进而进行理论的构建。
注释:
①[法]涂尔干著. 狄玉明译.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1985.3.
②③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53.251.
参考文献:
[1]风笑天.方法论背景中的问卷调查法.社会学研究.1994(3).
[2]风笑天.社会调查方法还是社会研究方法?――社会学方法问题探讨之一.社会学研究.(2) .
[3] 陈常森. 浅谈问卷调查中模糊性问题的处理方法.价值工程.(7).
[4]杨凤荣. 问卷调查中无回答问题的偏误及处理.调研世界.2006(9).
[5]曾琪. 谈谈问卷调查法在实际运用中的几点认识.消费导刊.(21).
[6]鲁志鲲. 问卷调查法.中小学管理.1993(5).
[7]傅克俊.实证方法在管理学研究中的应用.山东工商学院学报.(5).
[8]胡建新.实证方法在知识社会学中的地位演变.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3).
[9]郑欣.田野调查与现场进入――当代中国研究实证方法探讨.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3).
篇2:问卷调查了解学生法
问卷调查了解学生法
我认为作为班主任必须全面彻底地了解学生的所思所想,掌握学生的思想脉搏,才有可能有的放矢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而问卷调查是沟通师生思想的重要渠道。如果只是想当然地确定德育的内容与方法,那无异于瞎子摸鱼、闭塞眼睛捉麻雀,是难以取得实效的。因此每个学期我都要精心设计,搞一、二次问卷调查,据此而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还是举一个具体的例子吧。每届接手新班,第一件事往往就是搞次问卷调查,这已经形成了规律。这年的情况是这样的:经过深思熟虑,我在问卷上提出了六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你最敬佩的人是谁?后来统计的情况是:敬佩周恩来的11人,敬佩自己父亲的5人,敬佩郑智化(香港歌星、残疾人)的3人,敬佩自己母亲的3人,敬佩鲁迅、张海迪的各2人,而居里夫人、爱因斯坦、爱迪生、贝多芬、牛虻、萨达姆、李清照、诸葛亮、周润发、刘晓庆、拿破仑、秦桧、希特勒等各有一个崇拜者。据此我总结出几个问题:全班46个人,敬佩的对象涉及到24个古今中外人士,敬佩周恩来的最多,也仅有11人,仅占22.1%;其余的即便是举世闻名的伟大科学家,如居里夫人、爱因斯坦、爱迪生也仅各有一名拥戴者,这说明当今青少年崇拜对呈多元化趋势。第二,学生崇拜的对象不仅有伟人,而且还有秦桧、希特勒这样的历史罪人。这个令人触目惊心的情况,一则表明当今青少年不迷信宣传、不崇拜权威、不轻易服从,敢想敢说没有顾虑;二则表明当今青少年有些人是非不分,重才轻德、重强轻弱,因为秦桧、希特勒有所谓的才,所以就盲目崇拜。经过如此分析,我决定在今后的`工作中竭尽全力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使之明辨是非、立场坚定,德与才全面发展。另外一个问题,我提的是:你想以后从事什么职业?理由是什么?最后统计的情况是-依选择人数多少为序,医生9人、律师6人、科技工作者6人、从商5人、企业家4人、工艺美术业2人、导游2人、侦探外交官美容师服装设计师运动员软件设计人心理医生国际会计诸职业各1人,还有4人尚未确定。这之后我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以下的结论:第一,全班共选择出15种职业,五花八门,说明青少年思想活跃。第二,全班无一人选择教师职业,说明当今青少年多的是务实精神,因为他们看到教师工作辛苦,工资待遇相对还比较低。第三,学生的选择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利他型,如选择医生职业的同学选择原因是“可以治病救人”,选择律师职业的同学选择原因是“要铲除人间邪恶”;二是利己型,如选择导游职业的同学选择原因是“可以游遍名山大川”,选择企业家职业的同学选择原因是“喜欢老板的派头”。据此我认识到在今后的德育工作中要大张旗鼓地教育学生树立远大理想,把个人追求与国家需要统一起来。总之,通过这次问卷调查,我更进一步认识到德育工作的重要性。教育调查就是对学生、教师的各种情况或信息资料进行全面或局部的搜集、整理、分析和研究,从中找出规律,总结经验,做出客观结论的研究方法。而问卷调查是其中的一种形式。兵法讲:“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德育工作要想取得实效也必须知彼-深入全面地了解学生,而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有什么问题,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去了解、掌握情况,把准脉搏。班主任不要忘了问卷调查这一行之有效的招数啊!
篇3:法社会学特征探析
法社会学特征探析
法社会学萌芽于19世纪末叶.19法国学者埃利希<法社会学基本原理>一著的出版则为法社会学在社会科学中独占一席之地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法社会学迄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了.法社会学作为法学与社会学结合的产物和交叉性学科,从其初创到发展,从发展到成熟和繁荣,蒸蒸日上,笔者以为个中缘由实与自其身的独具特征或品格息息相关.关于法社会学这门学科的特征--一个法社会学基本理论问题我国已有学者作过一些探索,比如,有的归结为研究对象的独特性、研究方法的新颖性、学科归属的边缘性①.有的则归结为工具主义、历史主义、反形式主义和法律多元主义②.这些归纳和结论挖掘和捕捉了法社会学在不同侧面的特征,反映了作者们对同一事物在不同角度的'观察和发现,其积极的建设性意义不容否认.但本文认为,法社会学尤其是当代法社会学最重要的也最具实质意义的特征却被人们忽视了,那就是它的解释性和预测性.
作 者:刘焯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刊 名:社科与经济信息 英文刊名:SOCIAL SCIENCES AND ECONOMIC INFORMATION 年,卷(期): “”(1) 分类号:C91 关键词:篇4:法社会学的兴起论文
法社会学的兴起论文
一、法社会学兴起的必要性
面对资本主义工业化、现代化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自然法学派及分析法学派都开出了自己的“救世良方”,但依然无法准确地认识、解决社会问题,于是法社会学应运而生。
(1)自然法学派的弊端
古典自然法学派兴起于17世纪,它是在顺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潮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与古代及中世纪的自然法学派的区别在于它开始用人权代替神权,用社会契约代替君权神授,用国家代替教会,用民主共和制代替君主专制。它使人的自主性大大增强,使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解放,使社会不断朝前发展。人们开始相信人的理性和力量可以帮助他们追逐自己想要的一切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然而,随着市场的扩大,人们需求的增长,工厂手工业、作坊等已不能满足人的需求了,人们渴望以更快速、更高效的生产方式来攫取更大的财富。但是残留的封建专制制度及等级思想阻碍了人与人之间的进一步交流,人们迫切想要突破这种束缚。许多具有时代前瞻性的思想家已经开始为这种时代使命而奔波,格劳秀斯、霍布斯、汉密尔顿、洛克、孟德斯鸠等人开始对人们进行启蒙。所谓的启蒙就是要把人们从封建的、神学的思想和制度中解放出来,为建立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合理性、为争取自由平等的社会环境进行论证。做到了这一点,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使命就基本完成了。这种使命也决定了自然法学的宏大叙事风格及本体论的基本逻辑起点,留下了抽象和空大的病垢。19世纪的新自然法学派是在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概而言之,自然法学派的论证都是在理论层面进行建构,讨论的是应然的东西,从而因脱离社会实际生活而过于空洞,没有达到规范人世、服务人生的目的。
(2)分析法学派的窘境
分析法学产生于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它面临的课题是如何构建具体的法律规则以及考察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它以功利主义为理论基础,以实证主义为研究方法,坚持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分离。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主流社会思潮是最大限度地追求个人利益。分析法学家提出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们所标榜的功利旗帜曾经受到了人们的极大欢迎。这种理论在当时正好为资产阶级追求巨大的经济利益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因此,一部分人富上加富,许多商业财阀及巨头开始朝着垄断某个行业的方向发展。而大部分人由于没有资源、缺少机会或者自身能力不足而被远远抛弃在这快速飞奔的经济火车之后。效率至上、价值无涉的功利主义,不仅没有“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反而带来了“大多数人的不幸”。经济越发展,社会越无序,阶级越分化,各种工人运功越多,人们生活越艰难。这一切的实际后果都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出发点背道而驰。所以,作为当时主流理论的分析法学也不得不失势了。人类从未放弃过对促进社会进步方式的探讨,在发现了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弊端之后,人们开始思考从另一种角度来认识、思考社会问题。这个角度正是法社会学。
二、法社会学兴起的促成因素
(1)社会学的发展
社会学产生于19世纪末期,其创始人是奥古斯特?孔德。之后的斯宾塞、迪尔凯姆、韦伯等著名的社会学家也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描述。社会学家们的共同特征是都有化约为物①的心态,因为社会学的一个基本假设就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他们的行为是由社会和社会环境来塑造的,不会如空中楼阁般无处探寻,社会学的研究应当将社会事实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换言之,这一社会事实应当被化约为物。社会学的兴起为法社会学的兴起奠定了坚实而必要的基础。首先是研究对象。正如社会学将所有社会事实都化约为物一样,法社会学也将法律当作是一种社会事实,亦即一种真实存在的物来研究。要认识法律,要用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就必须先回到社会中去,认识影响、制约法律发展变化的各种因素,如经济环境、政治状态、风俗习惯、人口、地理因素等等。其次是研究方法。社会学的三种研究视角,即功能论、冲突论、互动论视角,在法社会学中都能看到相应的足迹。其调查法、实验法、民族志、个案研究等方法在法学界掀起了一股热潮。这些方式共同的特征是贴近社会,反映生活。它不仅关注某一个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还非常关注社会变迁的过程;不仅关注个人、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也关注城市、市场、家庭、政党之间,甚至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乃至整个世界的相互作用。弄清楚了这些社会事实,也就理清了法律运行的各种环境,只有这样,方能达到用法律来正确认识社会、规范人世的目的。
(2)实证主义哲学思想的启蒙
自文艺复兴后,西方世界一直沉浸在理性主义的乐观情绪当中。继自然、神这两个偶像之后,人们开始崇拜“理性主义”这一变相的“神”。从哲学宰制、神学宰制中走出的人,以为自己进入了一个自己宰制的世界,殊不知在那个世界里起着主宰作用的不是人自己,而是科学,我们称其为科学宰制。人在理性主义的驱使下对一切都感到快乐,这种乐观情绪一直延续到19世纪末期。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社会繁荣的深处也处处预示着危机。各种运动风起云涌,各种矛盾似乎一触即发,随之而来的是因未知而导致的恐惧,因恐惧而导致的怀疑。这种怀疑带来了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革命。人们开始质疑理性主义构建的世界是不是真正属于人的世界,这种不断的进步是不是一定会带来幸福。在理性的世界里如此确定的东西,在现实中看到的却是相反的事实:失业、罢工事件越来越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犯罪率不断攀升,各种冲突不断爆发……这促使人们开始思考从理性建构的完美中渐渐走入现实显示的残缺;在认识到残缺的基础上,思考如何修补它。思考的结果就是实证主义哲学的诞生。实证主义哲学产生于19世纪初期的法国,主要的代表人物是奥古斯特?孔德。实证精神是这样一种认识论:它承认不能获得绝对的概念,主张从事物的现状、发展的条件、兴盛或衰落的缘由去观察、推测事物之间的关系,而不会提出绝对的肯定或否定。实证主义哲学这种对社会事实的科学观察、分析以及对事物之间关系的客观发现深刻地影响了之后法学社会的产生与发展。如同实证主义哲学家们批判形而上学和唯物主义那样,法社会学家们采用这种新的哲学思想反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用博登海默的话说,“实证主义作为一种科学的态度,它反对先验的思辨,并力图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之内。”①正如19世纪美国最著名的实证主义者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由此可见,以实证主义的态度来研究法律是所有法社会学家们从实证主义哲学中汲取的养分。
三、法社会学兴起的意义
法社会学的兴起既得益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及商业的促进,也离不开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吸收与批判。它像自然法学、分析法学一样远离了天国与上帝,并越来越相信人本身的力量,从崇拜理性发展为崇拜科学。所不同的是,在“彼岸世界的真理消失以后”,法社会学所要进行的是对“尘世”而非“天国”的批判。它秉承实证主义传统,相信可以用科学的方法研究社会与法律。无论是分析法学还是法社会学,都没有否定自由、平等、人权等基本理念。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关注生活实际的法社会学是在具体意义上完成自然法学自由、平等、人权的遗愿。应当指出的是,在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视野下,法律上的抽象平等与社会关系中的不平等、抽象的自由权利与多数人实现自由的条件束缚、抽象的人权与实际人权状况等等,存在着极大的反差与冲突。这种反差与冲突在其原有的理论框架下无法得到解决,于是,法社会学应运而生。随着法社会学的发展,许多法社会学家都尝试着给社会开出各种济世良方。迪尔凯姆通过研究社会劳动分工,提出了有机团结与机械团结的概念,在此基础上主张在现代社会建立一种与有机团结相适应的新道德。卡尔?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及其本质的批判,提出了共产主义纲领,企图打破资本主义旧世界,建立社会主义、之后为共产主义的新世界。韦伯试图从支配社会学、法律与经济伦理之间的关系(新教伦理)、统治类型的合法性问题等方面来解释世界,希冀达到头脑的清明。这些前人无论是站在解释世界还是改造世界的立场,都在尝试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探索完善社会的途径。法社会学已走过一百多年的历程,现在正蓬勃发展。正如法社会学不会提供对事物绝对好坏、善恶的判断一样,我们也不会用绝对的好坏、善恶、进步落后来评价它。能确定的是,法社会学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认识问题的角度,也为我们追述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探究改善社会的途径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性。
篇5:问卷调查法的应用交互设计
一、为何选择问卷调查法
产品方对于此次用研项目提出的需求如下:
初看上去,需求比较多、比较杂,似乎无法用一个方法解决所有问题,经过反复和产品方的沟通交流,就能挖掘出他们心中最希望了解的内容。再整理一下,就变成下面的表格:
最终结果除了要展示出网易XX用户的上述情况,还涉及对调查对象的多种分类,以及不同类别用户在具体题目上的横向比较——这可能更为重要。
而问卷调查法特别适用于调查:用户的使用目的、使用行为习惯、态度和观点、人口学信息;不适合探索用户新的、模糊的需求。
所以,此次调研项目适宜于选择问卷调查法作为主要方法(同时选用访谈法、运营数据作补充参考)。
二、问卷素材的来源和依据
1.二手资料(已有的理论、报告及行业资讯)
2.自己的使用体验、竞品分析
需要把自己培养成产品的深度用户,并且还要坚持使用竞争产品。这样有助于形成自己对产品的直觉和感性认识。
而竞品分析能帮助自己对产品有更充分的理解,让我们从感性认识中提炼出理性看法,同时确保能全面地细致地审视(不会遗漏重要细节)。
3.对产品设计人员、普通用户的简单访谈
“三人行,必有吾师”,自学完了,再让产品设计人员、普通用户教你一些知识吧。
此时的访谈采用轻松聊天的形式(半结构式),访谈的对象也是方便取样、就近选择——目的不在于得出什么结论,更多地是帮助自己进一步加深理解、穷尽多种可能性,为编写问卷做准备。
而且对于产品设计人员的访谈,还能顺便获悉产品部门工作流程、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可动用的资源等信息——看似无关紧要,其实能使我们最终调查报告的建议更有针对价值!
三、问卷细节
1.指示性说明
社会调查类的教科书里通常要求我们写上长长的一大段说明文字,但在互联网上有多少人会认真看一大坨文字?看看《don’t make me think》作者如何做的:从103个单词删减到41个单词(该书中文第二版,P34)!非必要信息不得出现在问卷的指示性说明中。
需要提及的核心信息无非就这几个:A.目的:帮助改进网易XX,也欢迎非网易用户作答 B.时间:3-5分钟 C. 匿名和保密 D.有奖:通过质量检核的完整答卷可参与抽奖
2.题目编制思路
3.题目设置需注意的细节
1)简洁、明确:有时这两者是个矛盾,但尽量做到平衡。
【例子】 您使用XX的历史多久?——简洁
您第一次使用XX是什么时候?——简洁、通俗
您第一次使用XX(不一定是目前最常用的这个)是什么时候?——稍微牺牲了“简洁”,但是更“明确”!
2) 态度中立、无诱导性
【例子】 您对目前常用的XX满意吗?
您对目前常用XX的满意程度为?
4.选项设置需注意的细节
1)选项互斥
【例子】 您平时上网较常浏览的内容为?
A.热点/头条新闻 B.娱乐八卦 C.时事政治 D.游戏/动漫 ……
选项A原本是为了对应于“每天都会看新闻头条、但对于内容领域没有特别偏好”的这样一部分人的行为;但A选项与后面选项存在着重叠,尤其A与C重叠的程度非常高。于是,删除C选项,把A选项改为“时事新闻”。
2)包含所有的可能
能否做到这一点,就反映出准备阶段的工作是否充分。当怀疑选项设置可能不全时,可以再去找产品、设计、运营人员探讨、核对。
此外,可以设置【其它________】选项,以确保用户始终可以作出选择;同时,选择【其它_______】选项的比例高低也反映了选项设置是否全面。
3)用户易理解
【例子】询问用户使用的手机操作系统时,选项“iOS(iPhone)、symbian(塞班)”就比“iOS、symbian”更容易理解,虽然前一种表达貌似不伦不类。
4) 变量的测量类型
实际工作中,只大体区分为“类别变量”和“连续变量”两大类。就统计测量层次上来说, “连续变量”比“类别变量”级别高,包含信息丰富,也可以使用稍高级的统计方法。所以,可能的情况下,尽量让选项“变为连续变量”。
【例子】 想了解用户平时分享站外内容的情况,两种选项设置(后一种更好):
A.分享B.不分享
A.频繁 B.经常 C.一般 D.很少 E.从不
5) 态度中立、无诱导性
【例子】选项“时事政治”改为“时事新闻”;“愤青”改为“热衷点评时政的普通人”
6)随机顺序呈现
若选项为事实性的、类别变量,而非按程度顺序递进的连续变量,那么选项应该随机顺序呈现给答题者,这样可以排除首尾选项或中间选项更易被选择的倾向。
5.避免反应心向
反应心向是指回答问卷的人具有一种比较固定的作答倾向。有时可能是有意识的:讨好出题者;给别人留下好印象。有时可能是无意识的:习惯回答“是”、“同意”;社会赞许性——避免社会文化规范里不赞同、或负面的评价;回避、防卫敏感隐私问题或社会禁忌话题。
在线下、面对面、有奖品的答题环境下,更易发生有意识的反应心向的问题。在互联网上、匿名的情况下,有意识的反应心向会减弱很多,无意识的反应心向也可以通过以下努力得到缓解。具体做法如下:
1)指示性说明部分:强调匿名和保密;强调认真、如实回答才能参与抽奖,
2)问卷中:非必要情况下,不要求用户填写收入状况、手机号码。即便确实是调查所需,也要说明缘由,且保留用户自主决定是否回答的权利。
3)问卷中:设计一些呼应的题目互相印证;并且可以适当采用反向计分的方式。
4)数据分析时:涉及自家产品和别家产品的满意度、好感度等这些态度评价的比较时,一定要小心得出结论(可能存在反应心向,用户对自己产品的评价很好)。
6.建立不同问题、选项间的呼应
一方面,可以互相印证,提升问卷的信度(当然,没必要仅仅为此而增加题量——得不偿失)。另一方面,便于在统计分析时采用交叉分析/列联表的方法——这会为你的调查报告在“丰富、准确、有价值”方面提升很多!
【例子】“选择目前这家XX作为您最常用的XX的主要原因为?”、“您对目前最常用这个XX主要不满之处为?”这两个题目的结果可以用来互相印证。
【例子】“您在XX上比较关心什么类型的人?”“您在XX上感兴趣的内容为?”这两个题目可以用来做交叉分析,能找出“人”和“内容”最典型、最具代表性的组合。
7.题目的排序
总体的题目排序原则如上,有时也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接触产品时间有先后关系、操作流程有特定的顺序”,此时局部的题目则按“时间/流程先后”排序。
8.问卷题量
先看问卷法和量表法的区别:
可以这样通俗地理解:量表是许多专家、花了大量精力在编制环节(工具本身的信效度很高);测试时需要的样本量稍小一些,就能达到研究目的。问卷原本就需要大量代表性的样本才能实现目的,况且问卷本身的信效度还欠佳,更需要大量样本了。
为了得到大量的样本,且希望数据质量较高,问卷本身就会受到限制——题量要偏少。实际工作中,将问卷总题目数控制在25题之内,平均答题时间不超过300秒(事后统计)。
四、预测试
经过了这么细致和长久的准备,似乎不会再有问题,迫不及待地想要投放问卷了。且慢!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此时应该再找一些产品/设计人员、普通用户来预测试一下(方便取样、最好找之前没有参与过讨论的人)。依据个人经验,这个环节还是能检查出一些遗漏问题的。
【例子】问卷中的一题:“您在XX上查找他人的方式为?”自我感觉选项中已经列举了各种常用方式,一位交互设计师在预测试时问我:为何没有“直接搜索找人”选项?原来我忽略了这个最直接、原始的查找方式。
五、问卷投放
除了问卷本身的质量,直接影响调查成败的因素就是样本质量(实际也就是问卷投放策略的考虑)。顺便总结一下,量表调查法最重要的是工具本身(量表的质量、常模指标)和高级统计方法;实验法最重要的是控制和操控(对无关变量的控制、对自变量的操控);而问卷调查法最重要的是样本(样本量足够大,且具有代表性)。想要样本量大,就尽可能多地动用投放渠道,当然还有些投放小技巧(越处于操作流程结束后、入口文案的排版越独立,反馈问卷的打开率越高,详见taobao UED渡劫的《卖家反馈的影响因素的量化研究》)。
这边着重谈一下样本代表性的问题。首先得承认,网上投放问卷不是完全随机抽样,我们无法苛求调查对象的各种特征完全匹配现实生活中的总体,但是,我们要尽可能争取覆盖到不同类别用户群,以具有更大代表性。
【例子】此次调查,我们除了想知道网易XX用户的情况,我们还希望能够了解新浪、腾讯、其它XX用户的情况。为此,我们做了以下努力:
1) 除了在网易门户投放问卷,我们希望尽可能扩大站外投放渠道比例,比如:全国各大论坛、一些搜索引擎页面、视频网站页面等,甚至最好能投放到其它门户网站(当然实际上不可能花这么多代价)。
2)当推广和市场部门的同事希望问卷的点击图片包含“网易XX”的字眼(可顺便起到广告宣传的作用)。对此,我坚决反对,因为这样无疑会严重影响“新浪、腾讯、其它XX用户”的点击。
3)在论坛投放问卷链接,市场的同事采用软文帖的形式,大意是“目前XX产品很火,大家可以去通过此问卷能了解XX产品”,写得幽默风趣、激发看帖人的好奇心。有同事不认可这种做法,认为不符合问卷指示说明的规范,可能会对用户作答产生影响。但我个人反而认为这是个比较好的技巧。首先,在工作中是不可能完美地遵循到所有的原则,一定要有“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的辩证思维方式,必要的时候须权衡利弊综合考虑。比如,此时我们最重要的目标是一定要覆盖到“新浪、腾讯、其它XX的用户群”,且数量还不能少。其次,看那种帖的时候,用户是采用的“扫描”而非“仔细阅读”的方式,顶多动用的是瞬时记忆,等跳转了页面、再阅读正式的问卷指示说明及填写问卷时,之前的瞬时记忆的影响很小。第三,问卷中让用户表达直接态度的题目较少,更多地是事实性的问题,这些问题本身难以受到诱导出现系统性的偏差。第四,我们整理数据时,还有一系列事后的数据检核手段。
4)设置自动的隐含题目,能区分来自各投放渠道的样本量(尤其是区分网易站内、站外)。
六、数据整理
通常数据的检核需删除不完整答卷、多选题全选的答卷、逻辑矛盾的答卷;准确且丰富的筛查手段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数据的质量(这一步可以在excel或者SPSS上完成)。
另外,还需要根据“答题时长”来筛除问卷(太短反映了不认真,太长反映了答题时受外界干扰较多)。采用SPPS中箱形图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答题时长”这个指标上的偏离值和极端值,及它们对映的问卷ID编号,这样就能很方便地删除了。
七、统计分析
问卷调查法因为变量的测量类型限制,可用的统计方法比较低级,描述性统计居多,有时会用到交叉分析、卡方检验(偶尔还可以用到相关分析、方差分析)。回过头来,再次说明问卷编制阶段就要考虑好可能用到的统计方法、以及如何尽可能地让选项设置为连续型的变量。
这个环节虽不像前面的环节直接关系调查的成败(因为有反复尝试的机会),但若能够合理且充分地利用统计技术,将会给最终报告的价值带来很大的提升。这与用研人员的专业素养有很大关系,需长期不断努力才能提升,此处不细谈。
八、总结
看似简单的问卷调查,要能做好且让它发挥最大价值,确实有很多细致的、值得推敲之处。一次用研项目(不管是不是问卷调查法),前期的准备和计划都非常重要,磨刀不误砍柴工!
说明:出于对公司产品保密的考虑,隐去有关信息。
篇6: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法社会学研究
有关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法社会学研究
本文是有关当代大学生法律服从的实证研究.根据调查问卷数据的研究,表明当代大学生法律服从基本上是规范性的,对于法律正义观,是重结果甚于重程序的分配正义.大学生对于法律意识的.初步形成在于社会认知和价值判断的有效促进.
作 者:蒋琳 作者单位:江苏工业学院,江苏,常州,213164 刊 名:考试周刊 英文刊名:KAOSHI ZHOUKAN 年,卷(期): “”(23) 分类号:G64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意识 法社会学篇7:词典使用研究中的问卷调查法
词典使用研究中的问卷调查法
词典使用研究的方法论研究是词典使用研究科学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本文主要讨论问卷调查法在词典使用研究中的`相关问题:适合问卷调查的词典使用研究课题、词典使用研究中问卷调查的基本类型及其优劣、词典使用研究调查问卷设计的基本原则和问卷结果统计分析.
作 者:罗思明 江晶晶 诸S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科技学院,浙江,315211 刊 名:辞书研究 PKU英文刊名:LEXICOGRAPHICAL STUDIES 年,卷(期): “”(1) 分类号:H1 关键词:问卷调查法 词典使用 研究方法篇8:问卷调查法的应用:网易问卷调查项目总结
一、为何选择问卷调查法
产品方对于此次用研项目提出的需求如下:
初看上去,需求比较多、比较杂,似乎无法用一个方法解决所有问题,经过反复和产品方的沟通交流,就能挖掘出他们心中最希望了解的内容,
再整理一下,就变成下面的表格:
最终结果除了要展示出网易XX用户的上述情况,还涉及对调查对象的多种分类,以及不同类别用户在具体题目上的横向比较——这可能更为重要。
而问卷调查法特别适用于调查:用户的使用目的、使用行为习惯、态度和观点、人口学信息;不适合探索用户新的、模糊的需求。
所以,此次调研项目适宜于选择问卷调查法作为主要方法(同时选用访谈法、运营数据作补充参考)。
篇9:广州高校法科学生法社会学思维方式的实证调查研究论文
广州高校法科学生法社会学思维方式的实证调查研究论文
何为法律思维?何为法社会学思维方式?对于这些涉及法律思维和逻辑方面的基本概念,人们知之甚少,学界也是近十几年才开始关注和研究。这些概念对于普通法科学生而言同样是比较陌生,况且也无相关课程的开设,即便是《法律逻辑》,讲授的多是形式逻辑方面的内容,并没有着重往法律思维的培养和训练方面来开展,法科学生在日后的专业课程学习中并没有清醒地意识到,更谈不上主动地运用这种思维方法来解决法律问题。其实,在法科学生的课程学习和讨论中已经或多或少用到了这种思维方式,但运用者大多是潜意识的,是与其他普通思维混沌或同步进行的。如何更好地认识法社会学思维方式?如何在课程学习中更好地运用这种思维来解决问题?这正是课题研究所要达到的目的。为此需要了解广州高校法科学生的人文素质现状,需要了解法科学生对法律思维以及法社会学思维方式的认知和实践的情况,为完善法社会学思维方式在理论法的教学实践提供充实的数据资料。
一、法社会学思维方式实证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
限于时间和人力因素,本次调研选取了广州市大学城十所高校中部分学校的法科学生进行调查。学校方面选择了广州大学、华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分别体现了广州市属院校、广东省属偏文科的综合性大学、广东省属偏理科的综合性大学的特征。学生方面,主要以法学本科生为主,辅以部分法学硕士研究生、非法律专业辅修法学的本科生和大专生,学生参与调查面的扩大主要考虑到让调查对象更具基础性和广泛性。
调查方法主要包括走访调研和问卷调研。课题组成员利用课堂教学间隙发放问卷,并发动学生在本校和外校发放问卷,还利用电子网络发放问卷,收集调查数据。共计发放调查问卷300份,收回300份,因课题调查所涉及的主题内容、调查对象的专业和层次、参与的人数等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此得出的调查数据和结论应该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二)调查提纲
这些提纲侧重调查的内容是广州高校法科学生的人文素养、法科学生对法律思维的认知情况以及在具体教学中的实施情况等:
1.您对法科学生的人文素质了解多少?(没听说过;不行;一般;还可以)
2.您对思维方式的了解有多少?(一般;很详细;一无所知)
3.您对法律思维的了解有多少?(一般;很详细;一无所知)
4.您对法社会学思维方式的了解有多少?(一般;很详细;一无所知)
5.您在法律课程学习中是否运用了法律思维和法社会学思维方式?(没有;不知道;有一点;有不少)
6.您学过的法学课程中有否提及或强调法社会学思维方式?(没有;很少;一般;经常)
7.您对目前的法学教学方法如何评价?(一般般;填鸭式无自主性;启发式很好)
8.哪些课程应该特别强调法律思维和法社会学思维方式的运用?(理论法;部门法;所有课程;大部分课程)
9.采用法社会学思维方式进行教学的课程效果如何?(没有明显效果;一般;很好;效果有待进一步确认)
10.您认为此类思维方式在教学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无所谓;有点用处;很有用处;关键是如何在教学中实施)
二、法社会学思维方式实证调查的分析
(一)调查数据
通过对调查问卷和走访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发现法科学生对“思维方式”、“法律思维”了解不多,知之甚少,有些甚至觉得对思维方式的了解没有必要,认为应该将时间和精力花在具体的课程学习上,只有少数同学对“法律思维”和“法学思维”有一定的.认知。
调查数据得出的基本结论总结如下:
1.90%的学生认为没有必要关注此类问题,学好十四门法律核心课程即可。
2.5%的学生认为有必要关注此问题,了解思维方式和法律思维有一些用处。
3.3%的学生认为很有必要关注此类问题,法科学生的思维方式培养非常重要,有助于提高思辨能力和深入理解法律问题。
4.2%的学生认为很重要,问题是如何来培养学生的法社会学思维方式,如何在课程教学中加以运用和体现。
(二)调查数据的分析
1.对“法律思维”的认知。调查数据表明,少数同学听过“法律思维”,但要说出其具体含义时就难以表达。其实,“法律思维”是与普通人的思维(Thinking like a person)相分开的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其概念内涵即便在美国本土的研究也是没有定论,可从多方面来理解,既可以简单理解为“法律人的思维”(Thinking like a lawyer),像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那样地来思考和解决问题,也可宽泛地理解为从法律角度来思考和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习惯或潜意识,国内外学者对此研究不少,观点不一。“像法律人一样思维”被默认为美国法学院的教育目标,这种思维被美国学者表述为多种术语的组合系统,如“案例方法”、“学会专业范式和法律话语”、“批判性思维”、“洞察法律背后的道德原则”等,中国学者也有自己的观点,法律思维只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中的一种,“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以理性思维为基础、以法律思维为核心,以法学思维为先导的思维习惯或思维定势,而法律思维就是以法律为坐标和工具,按照法律观念和逻辑来理性地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习惯和思维能力” ,还有的侧重从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角度来谈及,法律思维是“依据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包括法的价值层面和方法层面”。还有的认为法律思维包括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方式两方面内容,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
因此,对普通国人不应有所要求,但对学习法律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而言却是必须要了解的。即使对“法律思维”的概念说不出所以然来,也应该对此类术语有清醒的认知,意识到它是什么,何时应该运用此种思维,然后才是对其概念内涵的深度理解。或者说,法科学生应该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主动自觉地运用法律思维来分析思考,运用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解释等使法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使法律问题朝着制度化的轨道运行而不是演变为政治问题和道德问题来解决。
2.对法社会学思维方式的认知。课题实证调查数据反映出法科学生对思维方式和法社会学思维方式的认知非常有限。思维方式是一种职业群体所特有的标志或特征,并非短期可以学到,而是要靠长期的培养和训练,法律思维方式正是这样一种日积月累而成型的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是围绕着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而作为法律思维方式所属的“法社会学思维方式”,则是一种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独特的视角、立场与方法,强调从整体性思维角度出发,秉持社会立场,对法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对社会中的法律以及具有法律意义的其他社会现象进行经验研究与法益分析。
法社会学思维方式其实借鉴了法社会学的立场和研究方法来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强调用一种外在、审视的态度来学习、理解和运用法律,带着一种社会现实的眼光来看待法律的运行,这种思维方式能够使学生尽快融入社会现实,提高其应变能力。这种思维方式不是简单地套用传统的三段论“归纳-演绎-推理”来推导出常规的审判公式,而是前置式地嵌入法社会学的研究视角,在传统的法律适用之外,更关注法律的社会实施效果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这种思维方式在理论法课程的教学中尤为重要,要求学生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课堂内容不限于理论讲授,而是将问题和案件置于社会现实中,要求学生多角度、多层次来分析看待。
篇10:法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官造法
法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官造法
内容提要:立足于立法中的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分析立法中根深蒂固的缺陷,比较和区分两大法系中法官适用法律的不同方法与结局,系统阐释司法实践中法官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几种状况,探析法官造法的必然性与限定性。关键词:立法,造法,自由裁量权,法官
在法治进程中,把法律发展得重心压在立法上,完全指靠立法机关开动立法机器,出台、制定或批发大量的法律、法规,希冀法官被动、机械地依赖和服从法律,这是不现实和不可能的。当法官面对法律的漏洞和缺陷时,他将如何适用法律?是成为机械运用法律的法匠,还是通过法律解释,自我创设可适用的法律和规则?[1]法官能否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将“法外”因素-带进或“插入”司法中时,其造法的依据和局限是什么?这是本文思考的主要问题,本文的写作方法多少运用了法律社会学[2]和现实主义法学[3]的方法,文中有很多不足或偏激之处,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有为与无为:立法中的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
自近代以来,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始终伴随着人类的发展。以笛卡尔和卢梭等人为代表的理性主义者认为“人生来就具有智识和道德的禀赋,这使人能够根据审慎思考而形构文明”[4]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17、18世纪盛行于欧洲大陆的唯理主义,对成文法规则采取绝对的信奉,他们相信:法律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法律是人在其理性和智识的作用下精心设计的结果,是人类可以驾驭的人为创造的产物,是人类能够积极、主动扩展的策略。只要人类制定出完善、周密、清楚的法律,把一切社会关系都置于法律的调整之下,构建出健全的法律体系,就能规范和奠定社会秩序。于是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非常重视立法工作,开动立法机器,指望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作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带动或推动社会的发展。这种观点被19世纪欧洲大陆的德、法等国非常推崇,概念法学或法典万能主义就是这种思想影响的结果,后来发展到极端,欧洲大陆国家无不希望制定一部完美的法典,巴不得写下生活所需要的一切法条,比如法国民法典的制订目的之一就是“希望预见一切,简化一切”,再如1794年的《普鲁士地方普通法典》就有17000多条,1832年俄国法律汇编也竟达42000多条,从那时开始,国家制定法或法典化极为普遍,法规的数量之多,内容之庞杂真是令人叹为观之。
概念法学秉持理性主义信念,对人类的理性能力和语言力量深信不疑,他们强调法律的逻辑理性,坚持“成文法至上”和“法典之外无法源”。在这种观念的引导下,构建一个上下之间层次分明,层属关系结构严谨的“法律体系”是完全可能的,这一法律体系可以把世间万物需要法律规范的东西涵盖进去。成文法体系或法典是“被写下来之理性”,它不存在任何漏洞,人类制定的法律具有“逻辑的自足性”或“论理的完结性”,法官们探求法律意思,寻找法律理由,只需依“概念而计算”,或纯粹的逻辑推演,无须也不应当进行目的考量、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法官完全可从一个“法律体系”中逻辑地推出所有法律规范,从而解决纠纷[5].
进入20世纪后,利益法学代表人物赫克最早推翻了概念法学所编造的法律无漏洞、法律具有逻辑自足性的神话。赫克认为:“即使是最好的法律,也存在漏洞。”“因为,其一,立法者的观察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其二,立法者的表现手段有限,即使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在立法上完全表现出来。”[6]以休谟、托克维尔为代表的经验主义更是认为“制度的源始并不在于构设与设计,而在于成功且存续下来的实践”[7]立法可以发现并记载这一切,但却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