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简析《京都议定书》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本文共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羊羊与海”提供。
篇1:简析《京都议定书》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简析《京都议定书》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介绍<京都议定书>的产生由来,及其对我国经济将会造成的影响.指出<京都议定书>导致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循环经济发展,将促进我国的环保立法,并创造出排放权交易这种新型贸易方式.
作 者:姜达洋 作者单位:天津商学院经贸学院,天津,300134 刊 名:能源与环境 英文刊名:ENERGY AND ENVIRONMENT 年,卷(期): “”(3) 分类号:F752.4 关键词:<京都议定书>的知识脉络' > 经济增长方式 环境保护 环境立法篇2: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英文:Kyoto 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议定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気候変动に関する国际连合枠组条约の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是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12月,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继美国之后第二个签署但后又退出的国家。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已经预计从1990年到21[全球气温将升高1.4℃—5.8℃。评估显示,京都议定书如果能被彻底完全的执行,到2050年之前仅可以把气温的升幅减少0.02℃—0.28℃,正因为如此,许多批评家和环保主义者质疑京都议定书的价值,认为其标准定得太低根本不足以应对未来的严重危机。而支持者们指出京都议定书只是第一步,为了达到UNFCCC的目标今后还要继续修改完善,直到达到UNFCCC 4.2(d)规定的要求为止。
京都议定书
第一条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之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
(五)逐步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
(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措施;
(七)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八)通过废物管理及能源的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利用限制和/或减少甲烷排放;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的有效性。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它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断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调是有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的国情和潜在影响,应就阐明协调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审议。
第三条
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载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使其在至承诺期内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到时,应在履行其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方面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
3.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碳吸收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碳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应用以实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碳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报告,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予以审评。
4.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一所列每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1990年的碳贮存并能对其以后各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就涉及与农业土壤和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类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它活动,应如何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方式、规则和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的透明度、可核查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法学方面的工作、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根据第五条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此项决定应适用于第二个和以后的承诺期。一缔约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这些额外的因人引起的活动选择适用此项决定,但这些活动须自1990年以来已经进行。
5.其基准年或期间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9/CP.2号决定确定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履其本条中的承诺时应以该基准年或期间为准。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其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他缔约方也可通知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它有意为履行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使用除1990年以外的某一历史基准年或期间。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这种通知的接受作出决定。
6.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6款,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允许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履行其除本条规定的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7.在从20至20第一个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期内,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应等于在附件B中对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在199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确定的基准年或基准期内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总量所载的其百分比乘以5。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对其构成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源的附件一所列那些缔约方,为计算其分配数量的目的,应在它们1990年排放基准年或基准期计入各种源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去1990年土地利用变化产生的各种汇的清除。
8.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为上述第7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为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
9.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对本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中加以确定,此类修正应根据第二十一条第7款的规定予以通过。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1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七年开始审议此类承诺。
10.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或第十七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计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1.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从转让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减去。
12.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经证明的减少排放,应记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3.如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在一承诺期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量,此种差额,应该缔约方要求,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
14.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上述第一款的承诺,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依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关于履行这些条款的相关决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可采取何种必要行动以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后果和/或对应措施对上述条款中所指缔约方的影响。须予审议的问题应包括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
第四条
1.凡订立协定共同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附件一所列任何缔约方,只要其依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合并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附件B中所载根据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第三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就应被视为履行了这些承诺。分配给该协定每一缔约方的各自排放水平应载明于该协定。
2.任何此类协定的各缔约方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之日将该协定内容通知秘书处。其后秘书处应将该协定内容通知《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
3.任何此类协定应在第三条第7款所指承诺期的持续期间内继续实施。
4.如缔约方在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组织的组成在本议定书通过后的任何变动不应影响依本议定书规定的现有承诺。该组织在组成上的任何变动只应适用于那些继该变动后通过的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5.一旦该协定的各缔约方未能达到它们的总的合并减少排放水平,此类协定的每一缔约方应对该协定中载明的其自身的排放水平负责。
6.如缔约方在一个本身为议定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每一成员国单独地并与按照第二十四条行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如未能达到总的合并减少排放水平,则应对依本条所通知的其排放水平负责。
第五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不迟于第一个承诺期开始前一年,确立一个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体系。应体现下述第2款所指方法学的此类国家体系的指南,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予以决定。
2.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方法学。如不使用这种方法学,则应根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所议定的方法学作出适当调整。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除其它外,应基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评和酌情修订这些方法学和作出调整,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方法学的任何修订或调整,应只用于为了在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内确定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遵守情况。
3.用以计算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应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者。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定期审评和酌情修订每种此类温室气体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全球升温潜能值的任何修订,应只适用于继该修订后所通过的任何承诺期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篇3:《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
人类第一部限制各国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法案,全称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由联合国气候大会于19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月11日,在南非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最终通过决议,建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决定实施《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启动绿色气候基金。
《京都议定书》需要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之后,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5月签署并于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该议定书。12月,澳大利亚签署《京都议定书》,至此世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中只有美国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
截至,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了3.3%,但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的排放量比1990年上升了15.8%。,美国总统布什刚开始第一任期就宣布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理由是议定书对美国经济发展带来过重负担。
203月,欧盟各成员国领导人一致同意,单方面承诺到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减少20%。7月,八国集团领导人表示,愿与其他国家一起到2050年使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减半,并且发达国家排放总量届时应减少80%以上。经济大国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论坛领导人会议发表宣言,强调将全力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
2012年之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即所谓“后京都”问题是在内罗毕举行的《京都议定书》第2次缔约方会议上的主要议题。年12月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产生了“巴厘岛路线图”,“路线图”为20前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明确议程。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例,它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
20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责任机制
责任与义务
《京都议定书》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原则,要求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户的发达国家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而发展中国家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
一些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态度已经在发展中国家中受到了批评。例如,UNFCCC同意建立一套“普遍但有所区分的责任”,参与国达成了以下共识:
无论从历史上还是现在来看,发达国家都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 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量还是很低的; 发展中国家的排放控制应该和他们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另一方面,中国、印度以及其他的发展中国家被京都议定书豁免,是因为他们并没有在工业化时期大量排放温室气体并造成当今全球的气候变化。然而,有评论者认为,中国、印度、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将很快成为大量排放温室气体的国家。同时,如果这些国家不被京都议定书限制,则无法达成温室气体的减量。
支持京都议定书的人强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至关重要,他们认为正是二氧化碳引起全球变暖。参见全球气候变化分析。凡是本国国会批准了该项条约的国家政府都是支持该条约的。这当中尤为突出的是欧盟和许多环保组织。联合国和一些独立科学研究机构(甚至包括G8国家的科研机构)也都有报告从不同的角度支持京都议定书。
合作机制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的3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这些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碳交易市场等灵活完成减排任务,而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相关技术和资金。,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已达到300亿美元。
承诺期延续
《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即将于2012年年底过期这一事实,如果不能确保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将从根本上动摇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的法律基础,并将严重打击各方经过多年谈判所积累的互信。[7]
年12月11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下称《议定书》)第7次缔约方会议在南非德班落幕,大会最终通过决议,建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决定实施《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启动绿色气候基金。
大会坚持了巴厘路线图,在《公约》和《议定书》框架内进行谈判,各缔约方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原则进行了为期近14天的“马拉松”式谈判,最终大会通过了《议定书》工作组和《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的决议,建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取得积极成果。
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将主要负责制定一个适用于所有《公约》缔约方的法律工具或者法律成果,这项工作将于2012年上半年开始,不晚于结束。各缔约方要在工作组工作的基础上,从20开始根据该法律工具或者法律成果探讨如何减排,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大会还宣布,继续《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于开始实施,避免了《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结束后出现空当。会议还决定正式启动绿色气候基金,并成立了绿色气候基金管理框架。
第二承诺期
《议定书》第一承诺期于年开始并于2012年底到期,多哈气候大会将对《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机制和落实作进一步安排,能否确立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确保其按时实施,这将是衡量多哈会议成败的关键因素。会议各方将围绕三方面展开激烈讨论:
首先是参与《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国家及其各自的减排目标。目前(2012年11月),欧盟表示将履行第二承诺期减排目标;澳大利亚11月支持第二承诺期的表态也令气候变化谈判各方为之一振;美国则明确表示不会设定《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减排目标,且这一立场在多哈会议上转变的可能性不大;日本、加拿大等也公开表示不加入《议定书》第二承诺期。随着第一承诺期迫近结束,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明确第二承诺期减排目标的难度不断加大。
其次,关于第二承诺期的长度是5年还是8年,各方仍有分歧。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国为使发达国家增强减排力度,主张第二承诺期从20持续到结束,为期5年。欧盟则希望第二承诺期持续到年,为期8年。
此外,如何处理一些国家在第一承诺期产生的剩余碳排放配额,也需各方博弈。77国集团主张这些剩余配额不再顺延至第二承诺期,否则第二承诺期将变得没有意义。欧盟内部对此则有不同意见。
反对意见
有人认为京都议定书对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做得不够(纽埃岛、库克群岛和瑙鲁在通过条约时加上了这点),并且标准也定得太低,对延缓气候变化的趋势收效甚微。此外,最近对种植“京都森林”或人工植树造林可以减小二氧化碳排放,提高碳排放额度的规定又有了来自科学方面的挑战。最新的证据表明在小树苗生长的最初十年会将泥土中吸收的二氧化碳释放到空气中,不但不会减少二氧化碳,反而造成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加,而很多工业化国家已经把植树作为提高碳排放额度的重要方法以尽量避免硬性降低能源消耗减排。这一发现又进一步挑战了京都议定书的有效性。但是这一研究还表明十年后的树木对于减少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还是有益的,支持者人认为该研究至多只是为改良排放额度的算法提供了依据,却不足以彻底推翻植树造林对减轻温室效应的好处。
此外,一些理论家预言,即使世界主要工业化国家同意按照议定书规定的限额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整个世界范围内的排放量依然不会减少。如果工业化国家为了达标削减对化石燃料的使用,由于供需情况发生改变会导致世界范围内的煤、石油和天然气价格下跌,然后发展中国家就会增加用量,这些理论家预计非附件I国家对燃料(主要是煤)需求的增长会弥补附件I国家的减少量。但是这种预计却完全出自理论家们的主观想法,而缺少客观依据。
也有人认为京都议定书错误设定了“可持续性”的主要议题。在一方面同意建立一个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先例时,另一方面却忽视其他的可持续发展课题,例如减缓非附件I国家迅速的人口增长率,这显示京都议定书代表了一种反工业化的议程,而不是确实公平的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但反对该说法的观点认为京都议定书只负责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减轻大气温室效应的问题,而其他“可持续性”问题自然有其他相关专业的公约去解决。
篇4:俄罗斯履行京都议定书进展情况
俄罗斯履行京都议定书进展情况
203月15日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审议了俄罗斯执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的进展情况,并得出相关结论,现简介如下:
作 者:徐兴泽 龚惠平 作者单位: 刊 名:全球科技经济t望 英文刊名:QUANQIU KEJI JINGJI LIAOWANG 年,卷(期):2007 “”(8) 分类号:X3 关键词:篇5:外汇储备对我国经济影响论文
外汇储备对我国经济影响论文
【摘要】高额外汇储备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利有弊。它有利于增强国际清偿能力,应对突发事件,防范金融风险等;同时它也带来了较高的汇率风险,使我国承担着高额的机会成本损失等。本文深入的分析了高额外汇储备对我国经济的双重影响,并针对其影响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外汇储备影响对策
自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外汇储备一直呈递增态势。截至2008年3月底,我国的外汇储备额达到了16822亿美元。面对如此高额的外汇储备,我们必须有清醒地认识,那就是高额外汇储备是一把双刃剑,对我国的经济有着双面的影响。
一、高额外汇储备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1、高额外汇储备对我国经济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保证我国偿还外债。保证对外债的还本付息是每个国家外汇储备的作用之一。我国的外汇储备保留额度,与相应的外债规模和外债结构是息息相关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末,我国外债余额为3736.18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506.30亿美元,上升15.68%。其中,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1535.34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141.74亿美元,增长10.17%,占外债余额的41.09%;短期外债余额2200.84亿美元,增加364.56亿美元,增长19.85%,占外债余额的58.91%。
据初步计算,2007年我国外债偿债率为1.98%,债务率为27.84%,负债率为11.52%,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为14.40%,均在国际标准安全线之内。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短期外债比例过大,这将给我国债务偿还带来沉重的压力。因此,我们还必须保持一定的外汇储备规模,并使其与债务结构相匹配,提高清偿能力。
(2)有利于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当国际市场出现变化导致出口锐减,或因季节性因素及突发性事件造成临时国际收支逆差时,国家可动用充足的外汇储备来弥补逆差,无须采取压缩进口等影响国内经济正常运行的限制性措施。二是当国际收支发生结构性失衡,需要进行紧急或长期调整时,国家可以动用充裕的外汇储备进行调节,以缓和调整过程中的外部冲击,从而降低各种措施对国内供求均衡所带来的负效应,维持国内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
(3)有利于推进资本项目开放和人民币自由兑换。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创造条件,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的开放和最终实现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我国已经实现经常项目开放,履行WTO承诺放松外汇管制,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开放,为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做准备,这是我国目前面临的现实问题。而推进资本项目开放,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国家必须拥有足够的外汇储备。
(4)有利于实现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战略目标。我国进行积极主动的外汇管制调整,进一步放宽境外投资的外汇限制,以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早在2006年4月27日就透露,我国正计划取消全国境外投资用汇规模限制,以满足企业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需要。而且将重新颁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便把近几年境外投资外汇改革的试点经验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加以明确和巩固。同时逐步放宽机构和个人对外金融投资的规模、品种等限制,力争在扩大对外金融投资方面取得新进展。因此,充足的外汇储备能为实现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战略提供强大的资金保证。
2、高额外汇储备对我国经济的消极影响
(1)增加了人民币汇率升值压力,加剧了我国与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摩擦。持续扩大的国际收支顺差和巨额的外汇储备被认为是增加我国人民币汇率升值压力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我国外汇储备急剧增加而带来的人民币升值压力具有一定的虚增因素,很大程度上是强制结售汇制度的产物。强制结售汇制度使中央银行实际上扮演了外汇市场最终出清者的角色,而包括商业银行、企业和居民在内的外汇需求受到高度抑制,造成虚假的.“供”大于“求”,难以真实反映外汇供求水平,使由供求形成的价格与实际价格相背离。
(2)延缓了产业结构调整和国际竞争力提高。我国贸易顺差主要来自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的出口增长,而国有企业加工贸易增长乏力。加工贸易的发展尽管有利于我国的技术进步、出口增长,但也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一方面,造成我国贸易依存度过高,致使我国外贸出口缺乏持续增长的潜力。另一方面,阻碍了国内相关原料工业的发展,不利于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此外,加工贸易以外商投资企业而非国有企业为经营主体的格局,造成我国原有的大工业基础和技术基础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延缓了加工贸易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带动作用。
(3)限制了我国货币政策发挥作用的空间。由于国际经济发展不平衡,人民币采取固定汇率制度,在人民币缺乏弹性的汇率政策下,外部资本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等经济问题输入到国内,表现为高价进口和廉价出口。这样使得中国商品的国际销售价格较低,在国内加工制造能力过剩的前提下,每年形成巨大贸易顺差,不断强化人民币升值预期。同时还造成资本项目下外币的国际过剩资本输入到中国,尤其是美元的流动性过剩问题演变成为人民币的流动性过剩问题,使国内利率政策、其他金融和财政政策失去原本的效力,造成国民福利的损失。中国经济外部不均衡引发了国内人民币流动性过剩,人民币汇率弹性不足等问题,并且我国已经为此付出了代价。
(4)加大了持有外汇储备的风险。持有外汇储备的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它是指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利率的波动通过存款、贷款、拆借等业务影响商业经营成本和收益的可能性。2007年中国向国外借债3736.18亿美元,存在着高额的机会成本损失。外汇储备实际是对国外实际资源的购买力,它们若得到有效利用,就可以增加国内投资和加快经济发展。因此,一国持有的外汇储备,实质是将这些实际资源储备起来,牺牲和放弃利用它们来加快本国经济发展的机会。这是一种经济效益的损失,是持有外汇储备的机会成本,也就是使用国外实际资源的投资收益率的损失。由于外汇储备的机会成本等于其用于国内外投资发展经济的收益率,超过需求的外汇储备则意味着收益的减少和机会成本的加大。我国每年要引进大约600亿美元的外商投资,同时,我国又持着近70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闲置不用。这一方面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另一方面却是借钱给国外,其潜在的机会成本是巨大的。
二、面对高额外汇储备所采取的对策
面对高额外汇储备,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使外汇储备保持在适度规模,做到既不影响储备功能的发挥,又能降低机会成本。为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健全外汇储备管理法律制度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同样,在外汇储备的管理方面,也应当与时俱进,根据形势的发展完善立法,使我国的外汇管理和运营都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而目前,在外汇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中国外汇储备的“对外债权”性质是直接以“对内债务”性质为基础的,动用储备直接关系到中国公众的切身利益。而目前我国的外汇管理相关法律还没有对国企注入资本金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如何处理好对上述配置的资本金的合理运用,保护好公众对改制决策和目标的知情权,定位好汇金公司的法律地位,都涉及到法律的真空问题,容易引起争议。
2、优化外汇储备资产结构和币种结构的日常管理
对于外汇储备的管理,必须注意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合理组合。流动性是第一位的,必须保持外汇储备能满足日常支付和不时之需,其次还要注意安全性,最后才能谈到外汇储备的增值。在储备币种结构管理上要依据宏观经济情况,有进有退,审时度势。
3、深化改革现行的结售汇制度
2007年8月13日,国家外管局宣布,境内机构即日起可自行保留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这意味着在中国实行了13年的强制结售汇制度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为了适当降低外汇储备的过快增长速度,应该进一步改革结售汇制度,由强制结售汇向意愿结售汇转变,放宽企业、商业银行持有的外汇额度。
4、管理好中国投资公司
作为专门从事外汇资金投资业务的中国投资公司持有的外汇资产实际上已经不能再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外汇储备,其对内和对外投资所受的限制或约束相对较少,不仅能够投资在固定收益类债券上,也能够进行股权投资等长期投资和战略投资,特别是后一形式的投资更容易从长期实现国家或政府的某些意图。例如利用外汇资金注资国内金融机构,实现财务重组和提高资本充足率。又例如可以通过在全球范围内投资于资源、能源类上市公司的股权,实现国家的资源和能源安全战略。
总之,面对高额外汇储备,我们要辩证分析,建立起外汇储备适度性的观点,并要根据我国和世界经济形势的发展现实来确定适度的规模。同时要加强管理,更好地发挥外汇储备在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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