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收集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本文共5篇,欢迎大家前来参阅。本文原稿由网友“Shiina”提供。
篇1: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
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省局的统一安排,我们以“两税”接管为契机,以契税征管为把手,从整合征管资源入手,不断加强部门配合,全面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今年元至九月,共入库房地产业税收1943万元,同比增长76,房地产业税收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达到了10.8,同比上升了3.9个百分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我们的作法是:
一、依托两税接管,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的协作机制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已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税收涉及的税种多,纳税环节复杂,税源控管手段差,税收管理乏力。20xx年全市入库房地产税收1403万元,仅占税收收入总额的6.9,在第三产业提供税收总额中只占8.3。房地产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为地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移交地税部门征管后,尤其是“先税后证”的管理要求,为强化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房地产行业各税联合控管的一体化机制提供了科学的平台和可靠的保障。结合我市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特点,我们从理顺协作机制、整合内部征管资源入手,有重点地解决了以下三个问题:
(一)理顺征管机构。
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结构多元,形式多样,关系复杂,我们在税收管理上多年来一直采取的是按单一行业管理或按地段区域管理,征收管理上存在着条块分割,信息不通,环节断链,职责不清等弊端,管理混乱现象比较突出。“两税”接管后,我们首先从理顺征管机构入手,重点解决税务机关内部征管资源配置问题。按照税收管理的流程和环节,统一设置机构,将房地产行业税收比较集中的城区分局过去分散管理的征管机构统一到一个机构管理,设立了专门的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科(股)实行集中管理房地产业相关税收,较好地解决了因征管范围不明晰、征管环节多而出现的重复征管或者漏征漏管的问题,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两税”接管后,我们以契税征管为把手,认真分析了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现状,结合税收管理的特点,重点解决控管手段的问题。通过对房地产业涉及的各职能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划分,在各环节有针对性地寻求各相关管理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发挥职能部门的最大管理优势,堵塞各环节的税收管理漏洞。一是取得国土资源部门的支持配合。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契税的征收,过去管理上存在的一个最大的障碍就是信息不通、征缴滞后、欠税追缴难。由于地税部门对用地人的用地情况不清,并且纳税人凭土地用地通知书就可以用地,大多数土地从用地到办证有一个很长的时间跨度,待到办证环节征税时间就相对滞后。因此,我们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管理特点,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商,将土地应税时间提前到用地环节,即国土资源部门只要将用地通知书一下发给用地人,就通过电子信箱迅速将存量地和非存量地的用地信息传递给地税税门,地税部门对相关用地人的有关税收及时进行跟踪介入,实现了土地税收的前置管理。二是加强与房产管理部门的配合协作。房屋交易和发证环节是房屋契税征收和房地产业各税控管的核心环节。我们通过与房产管理部门联系,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了联合控管的方式,在房产交易中心设立了房地产税收审核专班,实地参入房地产计税价值的评估认定工作,审核和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并与房管部门实现了联网。三是密切与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协作。市行政服务中心是全市行政许可、行政服务和审核发证的重要窗口。在市政府支持下,地税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专门的征管窗口,与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联合办公的国土、房管等部门实现了网络联结,按照“先税后证”的要求,只有在地税税收征收窗口办理完税款征收并点击办理完毕后,国土、房管等部门的工作窗口办理相关权属证书的工作才能进行,否则,在网络联结上不能进行到土地、房管等部门的工作窗口,有效地实现了联合控管。四是与相关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牵头,定期召开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房管、财政、司法、地税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反馈信息,研究对策,实现了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社会化协作。
(三)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联系,流程管理、链条管理是整个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七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后,给我们指明了工作方向,一体化管理的思路也更加清晰,我们结合在曾都区一分局进行的试点工作,认真分析试点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召开了全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总结推广现场会,制定了《××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流程图》,修订完善了《房地产税收管理办法》和《建安业税收管理办法》,规范了房地产税收管理的方法和内容,为全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奠定了坚实的管理基础。
二、细化管理职责,落实一体化管理的既定目标
我们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征纳为宗旨,综合利用信息,加强跟踪管理,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促进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诸环节的有机衔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管理模式初步建立。
(一)综合利用信息。
虽然房地产业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房地产税收诸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是一致的,因而可以利用契税纳税申报以及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获取的信息,将房地产税收诸税种的税源控管联成一体。我们按照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流程,在房管、规划、国土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下,健全了部门联动的税收监控网络,多方采集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信息,对房地产权属转移双方的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位置、面积、转移时间、转移价格等相关信息,按照“五统一”的要求,在登录入帐的基础上全部输入微机进行管理,并及时传递、比对、整理、归集,按日录入,按周核对,按月订册,初步建成一个“集中管理、相互依托、数据规范、信息共享”的综合信息库,使之成为涉税信息处理中心和税源监控中心。同时,综合利用房地产转让信息,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随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让各种房地产信息归入税源管理档案,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最大程度的信息互通共享。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及时掌握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坐落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信息,了解或控制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税源,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对占用耕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及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掌握单位、个人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源信息,将转让方名称、识别号码,转让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与有关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漏缴税款的,及时进行追缴,切实加强在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收的管理。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有关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税源台帐和征收台帐,跟踪掌握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税源变化和征收情况,严格实行以票控税,促使购房者主动向房地产开发商索取不动产销售发票,大幅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元至9月,我们通过国土资源部门传递的信息对16户已取得用地手续但没发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218万元、契税350万元,对25户房屋交易没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追缴税款296万元,收到了较好的征收效果。
(二)规范管理职能。
我们以契税为把手,从房地产有关信息的.获取及处理,到房地产业有关税种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台账登录及相关资料的传递反馈,对每个税种的征管环节和办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并绘制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流程图》,进一步明确了征管岗位责任,形成了一条有序操作的传递链条。为搞好征收管理,我们实行“三个跟踪”:一是通过建立管理台账,分户跟踪了解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投资、施工单位、出包合同或协议以及建设施工进度等情况,及时登记掌握从事建设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等各税种税源情况,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有关税收征管的信息从立项到用地建设到税收征纳入库等情况一目了然。二是跟踪了解并掌握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进度、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监控商品房的存量变化,通过绘制《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情况平面图》等措施,跟踪监控商品房的销售进度,并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三是跟踪了解涉税执法程序,按照《税收管理员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落实执法目标责任制,规范执法文书,严格税收征管,对税收征管过程环节、税务部门岗位衔接环节、征纳事项告知受理环节实行全程监控,做到环环相连,程序公开透明,充分发挥了一体化管理的效能。
(三)提高服务质量。
一体化管理对内是一个整合管理资源、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过程,对外是一个便民高效、环节透明、服务更优的服务过程。在一体化管理工作中,我们提出了“一个部门负责,一个窗口服务,一条龙征收管理”的工作思路,把税收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简化了办税程序,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将“一窗式管理”理念和方法延伸到所有税种,变多部门办理为一窗式办结,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地税窗口统一办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涉税事宜,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各种税收在一个窗口实行一并征收。办税程序的简化,服务质量的优化,征管效能的提高,征收成本的缩减给一体化管理工作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和活力。
三、围绕一体化方案,创新和完善管理思路
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收的一体化管理是税收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必然要求,是“以计算机管理为依托,信息共享,环节相扣,链式管理,部门协作,联合控管”管理模式的有益探索,必须要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思路,丰富和完善管理办法,为一体化管理提供可靠的制度和管理保障。
(一)信息化铺路,是实现科学化管理的重要基础。
税收管理的科学化就是积极运用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手段为税收征管服务,“人机结合”,管理互动,以充分显现管理优势。具体到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中,就是充分利用房地产开发和转让信息,加强比对分析,掌握税源变化情况,特别要以当前契税征管中积累的信息为基础,对从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纳税申报过程中取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归集,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充实、完善房地产企业户籍资料和其他纳税人户籍资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把住房地产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准确、快捷地传递有关信息,做到数据集中、信息共享、查询方便,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纳税申报、税款入库情况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比对分析,促使税收管理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二)链条式运转,是落实精细化要求的必然要求。
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和现代税收管理的客观规律,要求我们必须创新思维,更新观念,树立科学的税收管理观,走精细化之路。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各岗位密切配合,各环节紧密衔接,要把精细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各个人员,落实到各税种的具体管理中,落实到各部门密切配合上,使之形成一个紧密的链条,不断提高对房地产行业诸环节的管理水平。
(三)部门间配合,是实现一体化管理的基本前提。
房地产税收与房地产开发、交易密切相关,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严格先税后证,实现源头控管,是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最基本前提。因此,必须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省及相关的联合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才能达到一体化联合控管的最大效果。
(四)一体化征收,是达到规范化目标的可靠保证。
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整合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因此,地税部门要把握好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接管的契机,以契税接管为把手,全面掌控税源信息,广泛收集、有效利用涉税信息,全面实行一体化征收,诸税种统管,紧紧抓住契税征管的关键环节,加强房地产各环节的税收管理,并结合本地情况,分步实施,由点到面,逐步规范,把房地产税收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台阶。
篇2: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总结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总结 整合征管资源 加强部门配合 全面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省局的统一安排,我们以“两税”接管为契机,以契税征管为把手,从整合征管资源入手,不断加强部门配合,全面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今年元至九月,共入库房地产业税收1943万元,同比增长76%,房地产业税收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达到了10.8%,同比上升了3.9个百分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我们的作法是: 一、依托两税接管,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的协作机制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已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税收涉及的税种多,纳税环节复杂,税源控管手段差,税收管理乏力。~年全市入库房地产税收1403万元,仅占税收收入总额的6.9%,在第三产业提供税收总额中只占8.3%。房地产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为地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移交地税部门征管后,尤其是“先税后证”的管理要求,为强化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房地产行业各税联合控管的一体化机制提供了科学的平台和可靠的保障。结合我市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特点,我们从理顺协作机制、整合内部征管资源入手,有重点地解决了以下三个问题: (一)理顺征管机构。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结构多元,形式多样,关系复杂,我们在税收管理上多年来一直采取的是按单一行业管理或按地段区域管理,征收管理上存在着条块分割,信息不通,环节断链,职责不清等弊端,管理混乱现象比较突出。“两税”接管后,我们首先从理顺征管机构入手,重点解决税务机关内部征管资源配置问题。按照税收管理的流程和环节,统一设置机构,将房地产行业税收比较集中的城区分局过去分散管理的征管机构统一到一个机构管理,设立了专门的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科(股)实行集?html>/>--> 务中心设立了专门的征管窗口,与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联合办公的国土、房管等部门实现了网络联结,按照“先税后证”的要求,只有在地税税收征收窗口办理完税款征收并点击办理完毕后,国土、房管等部门的工作窗口办理相关权属证书的工作才能进行,否则,在网络联结上不能进行到土地、房管等部门的工作窗口,有效地实现了联合控管。四是与相关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牵头,定期召开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房管、财政、司法、地税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反馈信息,研究对策,实现了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社会化协作。 (三)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联系,流程管理、链条管理是整个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七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后,给我们指明了工作方向,一体化管理的思路也更加清晰,我们结合在曾都区一分局进行的试点工作,认真分析试点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召开了全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总结推广现场会,制定了《××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流程图》,修订完善了《房地产税收管理办法》和《建安业税收管理办法》,规范了房地产税收管理的方法和内容,为全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奠定了坚实的管理基础。 二、细化管理职责,落实一体化管理的既定目标 我们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征纳为宗旨,综合利用信息,加强跟踪管理,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促进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诸环节的有机衔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管理模式初步建立。 (一)综合利用信息。虽然房地产业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房地产税收诸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是一致的,因而可以利用契税纳税申报以及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获取的信息,将房地产税收诸税种的税源控管联成一体。我们按照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流程,在房管、规划、国土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下,健全了部门联动的税收监控网络,多方采集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信息,对房地产权属转移双方的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位置、面积、转移时间、转移价格等相关信息,按照“五统一”的要求,在登录入帐的基础上全部输入微机进行管理,并及时传递、比对、整理、归集,按日录入,按周核对,按月订册,初步建成一个“集中管理、相互依
托、数据规范、信息共享”的综合信息库,使之成为涉税信息处理中心和税源监控中心。同时,综合利用房地产转让信息,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随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让各种房地产信息归入税源管理档案,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最大程度的信息互通共享。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及时掌握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坐落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信息,了解或控制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税源,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对占用耕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及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掌握单位、个人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源信息,将转让方名称、识别号码,转让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与有关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漏缴税款的,及时进行追缴,切实加强在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收的管理。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有关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税源台帐和征收台帐,跟踪掌握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税源变化和征收情况,严格实行以票控税,促使购房者主动向房地产开发商索取不动产销售发票,大幅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元至9月,我们通过国土资源部门传递的信息对16户已取得用地手续但没发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218万元、契税350万元,对25户房屋交易没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追缴税款296万元,收到了较好的征收效果。 (二)规范管理职能。我们以契税为把手,从房地产有关信息的获取及处理,到房地产业有关税种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台账登录及相关资料的传递反馈,对每个税种的征管环节和办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并绘制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流程图》,进一步明确了征管岗位责任,形成了一条有序操作的传递链条。为搞好征收管理,我们实行“三个跟踪”:一是通过建立管理台账,分户跟踪了解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投资、施工单位、出包合同或协议以及建设施工进度等情况,及时登记掌握从事建设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等各税种税源情况,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有关税收征管的信息从立项到用地建设到税收征纳入库等情况一目了然。二是跟踪了解并掌握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进度、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监控商品房的存量变化,通过绘制《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情况平面图》等措施,跟踪监控商品房的销售进度,并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三是跟踪了解涉税执法程序,按照《税收管理员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落实执法目标责任制,规范执法文书,严格税收征管,对税收征管过程环节、税务部门岗位衔接环节、征纳事项告知受理环节实行全程监控,做到环环相连,程序公开透明,充分发挥了一体化管理的效能。 (三)提高服务质量。一体化管理对内是一个整合管理资源、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过程,对外是一个便民高效、环节透明、服务更优的服务过程。在一体化管理工作中,我们提出了“一个部门负责,一个窗口服务,一条龙征收管理”的工作思路,把税收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简化了办税程序,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将“一窗式管理”理念和方法延伸到所有税种,变多部门办理为一窗式办结,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地税窗口统一办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涉税事宜,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各种税收在一个窗口实行一并征收。办税程序的简化,服务质量的优化,征管效能的提高,征收成本的缩减给一体化管理工作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和活力。 三、围绕一体化方案,创新和完善管理思路 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收的一体化管理是税收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必然要求,是“以计算机管理为依托,信息共享,环节相扣,链式管理,部门协作,联合控管”管理模式的有益探索,必须要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思路,丰富和完善管理办法,为一体化管理提供可靠的制度和管理保障。 (一)信息化铺路,是实现科学化管理的重要基础。 税收管理的科学化就是积极运用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手段为税收征管服务,“人机结合”,管理互动,以充分显现管理优势。具体到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中,就是充分利用房地产开发和转让信息,加强比对分析,掌握税源变化情况,特别要以当前契税征管中积累的信息为基础,对从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纳税申报过程中取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归集,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充实、完善房地产企业户籍资料和其他纳税人户籍资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把住房地产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准确、快捷地传递有关信息,做到数据集中、信息共享、查询方便,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纳税申报、税款入库情况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比对分析,促使税收管理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二)链条式运转,是落实精细化要求的必然要求。 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和现代税收管理的客观规律,要求我们必须创新思维,更新观念,树立科学的税收管理观,走精细化之路。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各岗位密切配合,各环节紧密衔接,要把精细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各个人员,落实到各税种的具体管理中,落实到各部门密切配合上,使之形成一个紧密的链条,不断提高对房地产行业诸环节的管理水平。 (三)部门间配合,是实现一体化管理的基本前提。 房地产税收与房地产开发、交易密切相关,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严格先税后证,实现源头控管,是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最基本前提。因此,必须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省及相关的联合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才能达到一体化联合控管的最大效果。 (四)一体化征收,是达到规范化目标的可靠保证。 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整合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因此,地税部门要把握好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接管的契机,以契税接管为把手,全面掌控税源信息,广泛收集、有效利用涉税信息,全面实行一体化征收,诸税种统管,紧紧抓住契税征管的关键环节,加强房地产各
环节的税收管理,并结合本地情况,分步实施,由点到面,逐步规范,把房地产税收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台阶。
篇3:房地产现场案场管理经验
从策划经理转变为销售经理,虽然只是一个名称的变化,但是却有了更多的感慨.以前负责策划的时候感觉,案场销售应该比较简单.但是当自己真正的从事一线管理的时候感觉根本不是那么一回事,如何做到人员管理,如何把握客户?如何解决销售人员之间重重关系?如何使得销售团队更具战斗力?等等都是以前没有想过的问题,我一直在想作为一个销售经理应该的职责是什么?他的存在价值是什么?用什么东西来衡量?也许销售业绩是考核销售经理最有效的信息,但是绝对不是这样简单,大家是怎么认为的?
销售经理在销售团队的作用是精神领袖的作用,同时兼兄长和导师的职责. 销售经理第一步要让团队认同和尊重,其次才是管理作用,有一套严格可行的案场制度 ,对客户,尤其是有影响力的客户应非常了解并建立良好的关系.
销售经理的职责是率先团队有效的完成销售任务,同时让客户对项目有认同感, 首先作为一个案场的管理者,必须“人治”与“法治”相结合.案场管理应该从第一天规范起来.让大家懂得什么是团队!是责任!案场经理也许可以不是最好的销售员,但必须可以把所有的销售员组织起来.以上感想不知道对否,出于工作中的感想!
人员管理包括销售人员对本项目的忠诚度,处理销售人员之间的“勾心斗角”(多数项目都存在哦)的利益之争,合单提成的分配.....这些都要销售经理亲历亲为!!!我想当好销售经理的第一步就是先管好自己的团队,当好核心凝聚力,才能做好销售!!
我认为用销售业绩来考核销售经理是最具衡量标准的方式,所谓成者王侯,败者寇。所有一切的努力,包括对销售队伍的管理、销售人员之间的关系协调,客户源的分析、寻找、把握,销售案场的管理艺术等等,其最终的目的就是提高你所在案场的销售业绩。如果销售业绩不行的话,那么说明你的工作是基本失败的。
具体说到案场的管理,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人员的管理。其中可以分为几部分,一是专业方面的管理。作为销售经理除了在培训期对销售人员专业知识的严格把关外,平时在销售人员接待客户时要注意有选择的倾听,以把握销售人员在实战中的不足,为其提高业务能力,同时充分利用晚例会的时间,找出典型案例,共同分析,以期大家的相互交流户动,共同提高。此外还可以通过采盘、定期业务学习等各种方式提供销售人员进行业务学习的平台。二是制定合理的现场管理流程,这方面的内容很多,包括接待客户的流程、轮换制度,电话接听制度,分单制度等等,不细说了,虽然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但基本制度是一样的。三是合理奖惩制度。四是销售人员的利益保障及时。五是销售经理的个人人格魅力。
销售经理的职责,复杂的就不说了,只说简单的问题:1:组建朝气蓬勃、富有战斗力的销售队伍;2、完成销售任务;3、通过销售服务建立开发产品的良好的口碑效应及开发企业品牌的传播;4、通过对销售的整体控制,达到开发项目的利益最大化。
案场管理的核心是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目标管理体系,让所有人都明确公司近期的目标,这样大家都清楚自己目标是什么,应该干什么,怎么干。销售经理的精力可以放在过程控制,如指标量化,考核调整等事情上,而不会埋头于具体的琐事中找不着北。
具体的执行可以依靠表格化管理、制度化管理来进行,激励士气和维持沟通对管理者来说比销售工作还重要,因为那是销售的本职工作 打个比喻吧,案场经理就像一颗螺丝钉。
案场经理的重要职责如下:
1、首先组建一个销售团队,提拔认真、负责、听指挥的助手也就是主管,由于项目的不同,也就是说,高档中档低档项目的不同,你需要的团队人员特质也不同,这个需要你影响行政人事部门按你的思路组建队伍;
2、你的销售队伍最需要知道他的气质,高端盘需要好的服务气质,需要大方的举止和得体的销讲,这个是由你来决定和打造的,是队伍的第一要素;
3、接下来你要负责和策划部、甲方沟通你的销讲,常说的“销讲百问”,内容包括产品,交通,价格,区位,规划,绿化,面积,功能,卖点你必须随时准确记得,并对销讲内容进行考核,置业顾问的销讲过关后方可接待客户,接待客户过程中你还要在旁听取,不行要重新考销讲;
4、在向客户公布价格,签订协议,签订合同前,必须从你这里确认价格和房源,方可办理,同时,哪些房源要销控都需要现场经理来掌握,并随时更新电子销售台帐和手工销售台帐;
5、同时整个销售队伍如果过了公提(即开盘期,统一平均分发提成)时期,进入个人打单期,置业顾问会因为强弱和运气的不同,销售业绩也不同,总的来说,所有人实力平均的团队最好带,而有特强的,特弱的团队就需要高超的带队能力了,一定要提防互相抢单的现象;
6、和甲方和策划部门的交接需要正式的文字手续,大忌口头传达的指令,也是经常出现错帐的原因,所以价格的调整、甲方的特别优惠、项目的策略优惠,需要一清二楚,落实到文字,公事公办;
7、另外一定要注意现场销售人员的超范围承诺,对项目是致命的,至少不要留下文字;
8、和现场甲方财务的关系要处理好,为了不影响辛苦战斗在一线的销售人员你别无选择,甚至要熟到可以违规操作的境地才算完;
9、银行的关系也是重要课题,要常维护,开发商的各个部门,包括销售部、工程部、财务部都是大力公关的重点,方便你的现场管理,也方便你的佣金的提取;
客户接待规定:
1、接待顺序以销售员考勤签到的先后为准。
2、从第一个签到的销售员到最后一个销售员接待完毕为一个接待轮回,依次类推。
3、销售员按照排班表的时间上班,早到或迟走可以按照正常的接待顺序接待客户。
4、若当值销售员未打任何招呼不在现场,则被跳过,由下一个销售员接待,该销售员不给予补接。
5、接待已成交客户回访不计接待名次,跳过可优先补接一轮,接待未成交老客户回访,计接待名次,不给予补接。(成交客户指已经买筹或已经购买了的客户。)
6、未成交的老客户带新客户到访,只计销售员一个接待名次,已成交老客户带新客户来访,新客户未做客户登记的,则不计名次,新客户 做客户登记的,则计名次。
7、当天新客户或未成交老客户当天重复多次到现场,只计一个接待名次。
8、已被接待的客户未离开现场前,当事销售员未经项目经理许可,不得再接待新客户。
9、销售员接待客户期间,如有其未成交老客户到访,销售员可选择同时接待或指定他人代接老客户,无指定则由排位最后的销售员帮忙接
待,如当事销售员选择接待新客户,则不论老客户是在当事销售员还是在帮手销售员上当日成交分半。老客户当日未成交,则计当事销售 员接待名次,帮手销售员可补接一次,如当事销售员选择接待老客户,则新客户完全归属按次序接待的销售员。
10、销售员在接待客户过程中,如发现该客户为同事在本项目的老客户,须第一时间通知该同事并交由该同事接待,并计该同事接待名次,销售员则可优先补接,如该同事休息,应电话通知,由其指定同事接待,联系不到,则继续接待,当天成交为分半,不成交则为义务接待,可优先补接新客。
11、来访客户必须留下真实姓名和电话(包括英文名),并经销售员签名,才视为有效客户登记,所有客户归属问题,均以此为原则:
1)以有效客户登记的先后秩序确定其归属权。客户登记有效期为15天,如超出15天而销售员登记跟进本里又无近期客户跟进记录的,视为归属权丧失。
2)不完整的客户登记视为无效登记,发生争议时,不拥有客户归属权。
3)同姓名不同电话,得不到证实则属无效登记。
4)同电话不同姓名,则视乎是否直系亲属关系。
5)客户成交的归属权追溯期为成交当日起七天。
6)成交客户与登记姓名不同以直系亲属关系为判断依据。
7)直属亲属关系是指父母、夫妻、兄弟姐妹。
12、同行、建筑、装修、广告、记者、推销等非购房身份的人员,其一开始就表明身份,或者销售员在接待时三分钟内,或是在没有出到售楼处大门,知道其身份,要向项目经理报备(如果项目经理不在场,则由销售主管负责),项目经理安排接待次序里最后的销售员接待或由该销售员接待但可以补接。
13、客户拒绝销售员接待亦计销售员的接待名次。
14、销售员不以任何理由中断正在接待的工作而要求接待新客户。
15、老客户带来的新客户的归属权原则上属原销售员,但新老客户必须同时到场或新客户表明自己的身份并点销售员的名接待,如新客户自己先到现场,与老客户分批进来,已被正常接待后才知道,则新客户归属正常接待的销售员。
16、未成交老客户带新客户到访,如原销售员不在场,应电话通知原销售员。如联系不到或原销售员表示不能到现场,则由当值销售员接待,如老客户成交则见前面条款,新客户则归属于当值销售员,如新客户与老客户有直系亲属关系分单,反之不分单。已成交老客户带新客户来访发生上述情况,成交分半,归属权属当值销售员,并由其负责跟进。
17、如新老客户同时又带另一新客户到访,新老客户其中之一指定接待过他们的任一销售员接待,则另一新客户归属该接待的销售员,如新老客户不指定,则由该两名销售员当天签到顺序前者接待,成交分半,归属权属接待销售员所有。
18、有效老客户回访,如当天所有销售员都未能确认其身份,由当值销售员接待,当天成交至少可分半,不成交则属义务接待,可优先补接。如原销售员在此老客户成交后在有效追溯期内查出并确认,与当值销售员分半,逾期查出不能分半,同时此客户完全归属当值的销售员。
19、其他地盘帮忙的销售员的老客户来访则由当值销售员接待,当场成交分半,不成交则补接,不分归属权。
20、凡销售员间发生客户归属权争议,由项目经理作最终裁定,销售员必需服从。
篇4:转:房地产交易税收
转:房地产交易税收
行业税收 房产交易税收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2
-07-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9]210号.... 2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
1999-12-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 财税字[1999]278号.... 2
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
-05-3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74号.... 3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4
2006-7-18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108号.... 4
关于住房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7
2006-12-2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74号.... 7
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8
-03-21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7]33号.... 8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9
-09-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税[2010]94号.... 9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9-07-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9]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燕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屋限于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8月1日起执行。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12-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 财税字[1999]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局:
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具体办法为:
(一)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产存储。
(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三)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四)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五)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为了确保有关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有关地区房地产交易情况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
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5-3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 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四)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 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 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配合,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加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工作。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7-18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本条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的规定。为方便出售住房的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加强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收取、退还和有关管理工作。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要求,按规定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专户,为缴纳纳税保证金的纳税人建立档案,加强对纳税保证金信息的采集、比对、审核;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纳税保证金的征收、退还政策及程序;认真做好纳税保证金退还事宜,符合条件的确保及时办理。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宣传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一是要持续、广泛地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对纳税人和征收人员如何缴纳住房交易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辅导;二是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中介机构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协税护税作用,促使其协助纳税人准确计算税款;三是严格执行住房交易所得的减免税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纳税人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做好涉税资料审查鉴定工作;四是对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个人住房交易所得,要及时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关于住房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12-2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四)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配合,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加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工作。
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2007-03-21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进一步堵塞了管理漏洞,但一些地区反映,个人房屋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仍有一些问题不够明确。为了更好地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针对一些地区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房屋交易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各地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
(一)确定合理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办法。工作基础较好,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直接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但定价时要考虑房屋的座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不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参照下列一种方法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1.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政府公布的上述信息未及时调整的,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应考虑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因素。
2.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金额或者房地产交易网上报价。
3.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
(二)各地区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得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的管理制度,确定有关交易房屋的最低计税价格,避免在办税窗口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即时确定计税价格。
(三)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
(四)对于财政部门负责契税征管的地区,由省级财税部门制定房屋交易最低价格管理办法;地市级及以下财税部门制定本地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对于税务部门负责契税征管的地区,由省级税务部门制定房屋交易最低价格管理办法;地市级及以下税务部门制定本地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二、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税务机关应加强住房装修费用扣除的管理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计算缴纳转让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装修费用:
1.纳税人提供的装修费用凭证不是有效发票的;
2.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与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姓名不一致的;
3.发票由建材市场、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开具,且未附所购商品清单的。
(二)纳税人申报扣除装修费用,应当填写《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式样附后),在《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上如实、完整地填写每份发票的开具人、受领人、发票字号、建材产品或服务项目、发票金额等信息。同时将有关装修发票原件提交征收人员审核。
(三)征收人员受理申报时,应认真审核装修费用发票真伪、《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与有关装修发票信息是否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准扣除装修费用。审核完毕后,有关装修发票退还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所记载有关发票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选取一些发票到开票单位比对核实,对疑点较大的发票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同时,要加强对建材市场和装修单位的税收管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要在房地产税收征收场所公示房地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公开办税流程及所需资料,以及虚假申报、偷税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附件:《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略)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0-09-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税[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转自:bbs.esnai.com/thread-4749789-1-1.html
篇5:乡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经验介绍
(2006年9月8日)
一、背景
90年代以来,随着卫生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医疗市场的放开,我县卫生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非法开展诊疗活动,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存在一村多室、诊疗技术操作不规范、乡村医生进药渠道不规范、超范围行医和截留病人等现象。所有这些,严重危害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干扰了医疗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此,任桥镇依据《固镇县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结合该镇实际,于1997年5月在全县率先开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任桥镇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方面的具体做法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辖区的广大人民群众,任桥镇卫生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为了病人,全院员工齐心协力,从诚信做起,努力打造群众满意的诚信利民医院。通过全院上下共同努力,该院在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一体化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不少宝贵经验,赢得了周边群众的赞誉。
(一) 认真组织,广泛宣传发动
为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并积极参与,任桥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出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出黑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基本知识和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目的,引导乡镇卫生院职工、乡村医生正确认识和理解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要求他们要端正态度,增强对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加日常工作中的质量意识、服务意识,让大家认识到医院的兴衰与本人的关系,让职工认识到自己在单位的价值,引起职工的共鸣,增加职工的凝聚力,从而为下一步的人员下派和优化组合打好基础。
(二)合理选择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行政村卫生室
按照“实际需要、方便病人”的原则,选择条件较好的卫生室作为一体化管理对象,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如经考察首批确定铁北街道、站东、清凉、官沟等卫生室作为试点,随后又将张韩、迎水、李庄、四门诊纳入一体化管理。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各个村卫生室的场所和设备或租或买,形式不一,如张韩村卫生室是自购设备,而官沟村卫生室房屋则是任桥镇卫生院出十万元购买官沟片政府的办公大楼等。
(三)并转资产,恢复集体办医
在设点的各地,除对在村卫生室行医的乡村医生进行统一调配管理外,任桥镇卫生院还对原村卫生室的药品、器械等进行处理。对乡村医生的药品和器械及其他物品(如房屋、桌椅等)盘点清理作价、登记造册、转归集体所有,由院部进行统一管理。
(四)规范设置,实行“五统一”管理
1、机构统一设置:即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按照规范化卫生室设置标准建设,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四室”独立设置,房屋外观整洁、室内布局合理,摆设规范,墙白地平,通风良好,光线明亮,窗明几净,交通便利。
2、人员统一选配:各试点村卫生室人员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院部派出,二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当地优秀乡村医生。卫生院选派业务能力强的医生到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工作,对村室从业的乡村医生开展传、帮、带、教等活动。乡村医生也有计划的定期到卫生院进修学习。
3、药品统一配送:药品的最初来源也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是院部统一配送,二是从乡村医生手中打价购得。其后的药品由所在的乡镇卫生院药库统一调拨,药品价格由院部统一制定,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药价。院部安排专人负责核定药品数量、价格,每月二十五日各试点村卫生室都要进行药品盘点,并依据盘点数做好药品报表,交给院部办公室统一核对,院部采取以销定存,药房采取以存定销的核对方式。此外,每月的处方也要交到院办进行核对。这样就有力地控制了村卫生室药品的不明支出和私自购药行为。
4、财务统一建帐:对于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财务管理,卫生院认真审计各种医疗用品价格,把所有的医疗耗材全部纳入成本核算,从奖金中扣除。各试点村卫生室实行医疗、药品收入支出两条线,收入全额上交,多劳多得,奖金完全与综合效益挂钩,由院部统一发放到个人或卫生室负责人,卫生室负责人享有院部主任奖和与综合效益相挂钩的其他福利。
5、业务统一管理:一是卫生院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业务工作统一安排、统一实施,统一考核,特别要保障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二是对乡村医生的培训进行统一安排,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脱产学习和上下交流等形式进行。三是严格执行诊疗操作规程,改变不合理的诊疗方式,消除医疗事故隐患。四是要求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治疗和转诊有记录、有门诊病历。实行24小时值班制。
通过以上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措施,任桥镇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工作逐步发展、规范、普及。
(五)加强内涵建设,促进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提高
任桥镇卫生院在对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同时,不断加强卫生院的内涵建设,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一切为了病人的服务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创新管理手段,主动开展帮贫助残活动,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1、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任桥镇卫生院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树行业新风”的服务宗旨,尽可能地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便捷、廉价的医疗卫生服务。首先,苦练内功,着力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采取了“送出去,请进来”的方针,选派一批素质高的技术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邀请一批知名专家到我院进行临床指导。其次,加强硬件建设,改善就医环境。医院斥资先后购置了南京依维柯和沈阳金杯两台救护车,车内配置有空调、暖风、氧气、担架和急救药品并向群众郑重承诺:24小时免费接送病人。同时还设立了急救专线电话,24小时专人值班;修建了宽敞明亮的输液大厅,配有柜式空调、大屏幕彩电、饮水机等设施。这些措施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还为病人营造了安全、温馨的就诊环境。
2、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才实行人性化管理
在人才管理上,任桥镇卫生院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人性化管理的原则,对于高职称、高学历人员,提高工资待遇;对外出进修学习人员,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给予200元生活补助,报销一切学习费用;鼓励在职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学习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对在全县“三基”考试中,取得前三名的同志,给予物资奖励;对科室带头人和业务骨干,根据工作需要妥善安置其家属和子女,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本院职工直系亲属生病,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登门探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充分让每一位职工都感受到医院大家庭的温暖。这些措施的实行,增强了卫生院的凝聚力,形成了职工自觉学习、不断提高的良好氛围。在目前公立医院受到民营医院冲击的情况下,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无一流失,这为医院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人才基础。
3、帮贫助残,发扬人道主义
“服务群众,奉献社会,造福乡梓”是任桥镇卫生院一贯遵循的服务宗旨。卫生院对辖区的五保户、困难户、军烈属、残疾人的就诊费用实行部分减免。具体做法是:病人可凭镇、村两级证明,经核准后,对其减免20%的费用;对特别困难的家庭,经院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免去其全部医疗费用。同时,卫生院开展了对辖区内失学儿童、孤儿、残疾人进行帮扶捐助活动,并形成长效机制,原吴庄村靳桥村民组8岁的靳小展父母双亡,生活无依无靠,卫生院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开展捐钱赠物活动,帮助她过上正常生活,顺利读完小学、中学,直至其能够自食其力。像许庙村的王先军、迎水村的张小虎等等,都先后受到卫生院院的资助。卫生院对公平敬老院和清凉敬老院的老人定期进行义诊和看望,给他们带去日常生活用品和药品,使他们时刻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对于那些中秋节、春节不能出院的病人,卫生院为他们献上鲜花和节日的祝福,送给他们月饼、猪肉、水饺、元宵等过节食品,让他们充分享受节日的气氛。这些举措为卫生院带来可观的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丰硕的社会效益。
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内涵建设的开展,任桥镇卫生院的业务收入逐年提高,医院职工待遇不断改善,推动了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发展,提高了医疗服务能力,为当地群众身体健康提供了保障。
三、存在的问题
任桥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更加巩固,村级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在满足群众医疗防保需求,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上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由于工作涉及面广,尚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村卫生室人员整合难度较大。由于乡医之间利益分配存在着诸多矛盾,合并后经常发生纠纷,存在着明合暗分的问题,给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工作量。群众对此也不够理解,主要是怕一旦合并后,形成独家经营,没有竞争对手,影响服务质量。
(二)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差。根据我县2002年村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村卫生室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但是,随着农村居民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目前多数村卫生室房屋面积均不能满足正常医疗服务需求,多数村卫生室设置时间长,房屋破旧。所有这些都为正常医疗活动的开展埋下了安全隐患。
(三)多数乡村医生医疗技术水平低、只能处理一些常见病、多发病,不能满足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对财务报帐及数据统计不明白,在报帐时经常出现差错,给卫生院核算工作带来很大工作量。
(四)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认识不高,县财政对村卫生室投入不到位,影响了村卫生室的发展。
四、搞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本着积极推进、稳妥运行的原则,抓好村卫生室制度的落实,规范诊疗行为。在村卫生室人员整合问题上做到积极引导、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成熟一个,合并一个,不搞一刀切,避免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消除不良因素对一体化工作的影响。
(二)加强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选择合适位置,按照村卫生室设置要求建设村卫生室。当地村民委员会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三)加大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力度,建立乡村医生医学继续教育档案,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突出培训重点,乡村医生每年医学继续教育达到规定学分。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或脱产、半脱产学习,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医学学历和医疗服务能力。加大村卫生室财务管理指导力度,卫生院一体化管理人员定期下乡指导乡村医生做好财务统计工作,做到数据准确,统计真实,报帐及时。
(四)县、乡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一体化管理工作,县财政要对村卫生室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 班主任管理经验论文2025-04-17
- 税收论文2023-03-15
- 税收征文2022-12-11
- 光机电一体化技术2023-02-24
- 小学班主任管理经验1200字2023-06-07
- 学校管理经验交流会讲话2023-04-07
- 自我管理经验体会范文2023-01-10
- 税收基础知识试题2023-09-21
- 一季度税收工作总结2023-10-10
- 街道税收的工作计划202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