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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妇女儿童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
妇女儿童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
办事处位于科右前旗西南部,西南与吉林省##市胡力吐乡、万宝镇接壤,西与突泉县永安镇相连,北与旗内白辛、古迹、巴拉格歹三个办事处毗邻。全办事处辖10个村,29个自然屯,47个社。辖区总面积239.2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51699.84亩,全办事处现有4806户,其中外出1140户,总人口15946人,其中外出人口3175人。现有农业人口1XX人,占总人口的76.53%,办事处现有妇女6696人,占总人口的42.7%。通过土地排查清理结果显示,##办事处有861名妇女丧失土地(土地在娘家)占农业人口7.17%,有1207名儿童没有土地,占农业人口的10.05%。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生存和实现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是由于土地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广大妇女儿童的权利没有得到基本的保障,此类问题不仅事关农村妇女儿童生存与发展,而且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妇女在这方面的.咨询与投诉也一直不断。
一、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丧失原因及存在问题
(一)婚姻流动性和土地不可移动性原因
由于婚姻习俗,大部分妇女结婚后要从娘家迁移到婆家居住生活,而她们原来承包的土地是无法迁移的。土地这种生产资料的不可移动性和土地承包的稳定性无疑与妇女结婚出嫁的这种流动性产生矛盾。
(二)婚后妇女的土地权益缺乏保障措施原因
1、妇女在娘家到土地得,如婚姻嫁到外地,嫁入所在地村由于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妇女婚后就很难取得承包土地。
2、妇女原居住地虽为其保留了承包地,但实际上,这
些妇女由于路途遥远或其它原因很难去娘家从事耕种或向娘家索要其承包的土地,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妇女婚后实际上就变向丧失了。
3、一些愚腐闭塞的思想在农村一些地方还存在,“泼出去的水,嫁出门的女”,婚后的妇女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被长辈们剥夺了。
(三)新生儿童无地可分原因
由于土地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我办事处现有1360名儿童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出生,没有分到土地,年龄最大的13岁,最小的1岁,在法律面前,这是一种无奈。
(四)法律政策原因。
由于土地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儿童在没有出生时,就预示着其土地权益被剥夺了。
二、保护妇女儿童土地权益的建议
1、要提高广大基层干部保障妇女土地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维护妇女儿童土地权益的自觉性。
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移风易俗,提高广大群众法律素质,从本质上改变部分群众落后愚腐的思想,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根据《土地承包法》在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逐步完善法律,解决眼下农村妇女和儿童没有土地的实际问题。
4、建议村委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有关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方面的措施,对荒滩、荒地进行改造,解决一部分妇女儿童没有土地的问题,从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5、建议国家出台政策,将死亡人口耕地收回集体所有,分配给新生人口,最大限度的保护其权益。
篇2: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 7件(其中 4件,XX年3 件),涉及25人,其中重复上访 2 批 7人。占信访总量 181 件(126件,XX年55件)的3.8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情况和特点
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来源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码乡、经济开发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享受组上同等待遇问题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计其数上访;四是造成上访的原因焦点基本为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主要是法律规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于农村传统的影响,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外迁,即使不外迁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组的经济成员待遇,同时,对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权益侵害体现在:
1、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香花乡星塘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乡村经过多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
2、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周边城区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组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也不断增大。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政策上,虽然各级政府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土地权益纠纷,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问题和根源
1、受传统观念影响。受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姑娘理应到男家落户,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和经济利益。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组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这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
篇3: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近年来,xx县妇联围绕妇女儿童维权,在源头参与、社会协调、整合资源、提供服务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如何做好当前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带着这个问题,县妇联工作组采取分片集中座谈、单独拉家常等形式,和农户交心谈心,了解农民群众所思、所想和所盼,开展社情民意大调查,重点了解当前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调查表明,农村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
主要体现为:
1、农村适龄女童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逐渐缩小,女童的受教育环境不断改善,小学适龄儿童新生入学率达到99%。
2、农村医疗条件得到改善,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产前检查率、住院分娩率有所提高。调查显示,新农合医疗使农村妇女受益匪浅,20xx年,xx县孕产妇产前检查率达到98.13%。
3、农村妇女对权益保障相关法律的认知率有一定提高,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调查显示,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在调查涉及的与农民、农民工权益相关的法律中,农民对土地承包法的认知程度最高,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所了解。
4、多数农村妇女对村委会、妇代会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评价较高,认为妇联组织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作用较大。
存在的问题:
1、“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状况堪忧。特别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时,不管户口是否迁出,居住地是否变迁,村民小组基本上不考虑“出嫁女”的利益分配。《婚姻法》中“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的规定在农村形同虚设。如女子出嫁后,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便会被“理所当然”地全部剥夺。
2、家庭暴力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在农村农民或城市农民工家庭中,还存在着家庭暴力现象。且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困难、赌博、婚外情、家务琐事等。其中,经济困难是引起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3、妇女的参政议政意识有待提高。大多数妇女群众认为,“齐家治国平天下”自古以来都是男人的事情。绝大多数村,在村两委换届工作中,仅仅是出于工作需要,配置一名妇代会主任兼任计划生育工作主任,而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由女性任职的比例较低。
4、女性就业遭受性别歧视。许多企业在招收员工时,存在性别歧视,只招收男工,拒不招收女工。即使招收了女工,也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如年龄、岗位等,在工资待遇上,女工也明显低于同工种男工,同工不同酬。
5、农村留守妇女生活、精神压力较大。随着大量青年农民外出务工,留守妇女的丈夫常年不在身边,她们带着子女独居在家,“三重”(劳动强度大、心理负担重、情感流失重)、“三难”(撑家难、沟通难、团聚难)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引发的农村留守妇女权益受侵害事件时有发生。
6、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状况不容乐观。在调查中,发现因父母外出打工、经商,无法对子女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教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一般表现为单亲监护或隔代监护,往往引发监护力度不够、职责不明、监护责任倒置等诸多问题,给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了不利影响。
提出建议:
1、大力加强维权宣传,不断优化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环境。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培育他们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提高妇女儿童的维权能力。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维权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优化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社会环境。
2、完善学校和家庭教育,着重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学校要对留守儿童给予特殊关怀。适量需配备心理老师,以便及时对留守儿童进行疏导;要建立留守子女家长(监护人)与学校的定期联系制度。父母要注意亲子与孩子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在沟通内容上,不能只谈生活,应该全面了解其心理、身体、学习等方面的综合情况,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另外还要与孩子的班主任、监护人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共同商讨教育的策略与办法,使孩子从小就能在良好的心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
3、加大扶持救助力度,积极建立农村贫困妇女儿童救助机制。政府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助困、助医、助业、助学和司法援助等方面的救助政策。对贫困家庭的子女不仅要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还要对其高中、大学给予补助和支持。对贫困、孤寡、伤残、痴呆等妇女儿童在患重大疾病时给予医疗补助。
4、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农村妇女儿童生命质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府应逐年增加对农村保障的投入,同步调整农村低保标准,民政部门力争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体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就保。加快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效解决和缓解了农村妇女儿童大病无钱可治的问题,建议政府继续对农村贫困妇女儿童家庭倾斜财政资助比例。
5、加强维权服务,切实解决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加强对妇女的文化科技培训,提高妇女就业、创业的能力。大力实施妇女脱贫、小额信贷等项目,帮助妇女群众发展经济,提高收入,使她们拥有经济独立权,从而赢得家庭和社会的尊重。广泛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贫困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等,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迅速、便捷、多元化维权服务。广泛争取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妇女儿童救助基金、春蕾计划等多种公益活动,服务弱势妇女儿童群体,帮助妇女儿童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维权工作项目化、实事化。对侵害留守妇女儿童权益的拐骗、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继续加强打击力度,为留守妇女儿童的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6、加强维权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妇联维权能力。妇联组织要健全机制,创新载体,进一步发挥妇联组织在维护农村妇女儿童权益中的积极作用。要加大对妇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使妇联干部真正成为知法、懂法、用法的行家里手,真正能为妇女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充实维权工作岗位,加大维权队伍建设。除设立专职维权工作者外,要进一步团结凝聚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媒体宣传和维权志愿者四支队伍的力量,加强“宣传、帮教、救助”等多方位合作,聚集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妇女的切身利益,为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篇4: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尊重妇女、保护儿童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沭阳县委、县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始终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官墩乡稳步提升乡妇女儿童事业,该乡妇联深入村居调研,调研发现该乡妇女儿童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妇女儿童地位得到很大程度提高,同时也发现妇女儿童生活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妇女儿童生活现状
(一)随着招商引资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厂商入驻,乡中的现状闲散妇女劳动力也得到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提升了自身及家庭的收入,改善了生活,日子过得也越来越红火。
(二)乡里学校的设施配套越来越健全,安全校车也配备到位,给孩子们的上学提供了更为安全的保障。学校的师资配备也在逐步提升中,希望能为孩子们提供更好的教育。
(三)乡镇的保障工作越来越精细到位,低保、残疾儿童康复等一系列工作都在有条不紊的开展,争取为各种困难家庭提供更好的保障。
二、农村妇女儿童生活存在实质困难
(一)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在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号召中,还有一些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还在农村存在,导致一些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女性儿童受到侵害的事情得不到合法保护 ,主要还是因为这些妇女儿童的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该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二)留守儿童生活与安全保障。在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下,外出务工已经成了改变农村家庭生活状况的主要方式,一些年轻的父母不愿面朝黄土面朝天,他们有思想有勇气去探讨外面的新鲜世界,却留下了嗷嗷待哺或刚接受教育的孩子。他们跟着年老的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接受的也是爱,却是溺爱。养成孩子自娇自爱的不良习惯,导致一些孩子从很小的时候思想就已经不健康,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三)农村妇女健康保障。在农村,整体生活环境就比较差,再加上群众健康意识落后,使得一些妇女有了疾病都不到正规医院救治,往往是能拖就拖,直到无法救治才明白问题的严重性,可是已经晚了。
三、农村妇女儿童生活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抓宣传。大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妇女工作氛围,宣传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各级妇联在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抓服务。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代表和维护妇女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妇女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和首要任务。所以妇联要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带领全乡的妇女创造更美好的明天。
(三)抓培训。进一步加强广大妇女技术业务培训,增强她们的就业能力,提高她们的综合素质,然她们在家乡的土地上找到更好的工作,从而更好的改善自己及家庭的生活。
(四)抓教育。除了对学校要提高要求外,对留守儿童的爷爷奶奶也要加强教育,让他们更好的关爱自己的孙辈,也让孩子能够更好更健康的成长。
篇5: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维权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任重道远的事业,农村女性的维权工作更具有特殊性和具体性。在我们近年来接访的案例中,农村妇女占到了三分之二。相对于文化程度较高、接受事物能力较强、法律意识较浓厚的城市妇女而言,农村女性具有文化知识薄弱、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等诸多问题,因此农村妇女的维权工作就更为艰巨和复杂。多年来,我们一直把维权工作放在妇联工作的重要位置,希望通过我们的维权工作来帮助农村妇女解决一些问题。
一是政治觉悟有所提高。据统计,我市共有431行政村,其中女支部书记13人,女支部副书记8人,女支部委员121人,女村主任13人,女副主任13人,女村委委员118人,这些数字表明农村妇女已由过去的对政治漠不关心变为现在的主动参与。
二是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传统观念中,丈夫与妻子的关系是主从关系、附属关系、依赖关系,因此,她们认为像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这些都是家庭内部的事,知道的人越少越好。近年来,我们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多数农村妇女已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是经济条件有所改善。通过开展“四进家”、“双学双比”、“春风送岗”等活动,扩大农村妇女的就业渠道,鼓励她们自主创业,帮助她们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走出家门,或外出务工,或自主创业,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
四是医疗救助得到保障。妇女作为社会特殊群体,由于自身的生理特点及家庭与社会角色,她们的健康与保健更需要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特别是农村妇女由于经济落后、卫生保健知识匮乏、生活负担沉重等原因,更容易积劳成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农村妇女的基本健康、保健提供了保障。
一是自我保护意识欠缺。虽然大部分农村妇女遇到问题已知道来妇联求助,但真正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并不太清楚,尤其在财产方面,有些甚至对自己到底有多少共同财产不清楚,男方一旦提出离婚,等女方意识到需要搜集财产证据时,男方早已将有关证据毁灭或隐蔽起来,甚至把财产转移,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倒是不少,因女方举不出共同财产证据,其主张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结果往往会导致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
二是共同财产不明确。农村共同财产不像城市居民一样分的那么清楚,大部分农村房屋都没有房权证,有些还是村里的集资盖房,而我国农村的习俗一般是结婚由男方提供房屋,女方提供一些嫁妆,房屋即成了男方的婚前财产。其次,因男方无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经济管理支配权大部分又由男方实际掌握着,共同财产也无从查起。最终导致农村妇女离婚时财产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并为以后的生活窘迫埋下伏笔。
三是家庭暴力仍治而不止。尽管各级妇女组织和社会各界对反对家庭暴力做了大量工作,但反家暴工作仍然任重道远。从近年来的信访统计情况看,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有:夫妻因长时间相处无共同语言产生了情感危机,一时言语不和导致夫妻动手;丈夫在外打工,听信外人传言,怀疑妻子有外遇,便对妻子大打出手;网恋的出现使丈夫无法自拔,希望通过暴力使妻子提出离婚;随着社会的进步,一些经营不善的企业面临倒闭,职工面临下岗,产生生存危机,一些人便将对社会的不满发泄到妻子身上等。
四是老年妇女赡养问题。农村老年妇女与城市老年妇女的重大差异是她们没有工资,她们的养老主要还是靠传统的“养儿防老”模式。由于生活方式不同、无共同语言等多方面原因,部分农村老年妇女与儿媳关系紧张,经济上对儿子依赖,儿媳便把老人当成包袱不愿尽赡养义务,大多数老年妇女会忍气吞声,忍无可忍时会来妇联求助。
五是重男轻女思想仍存在。由于封建思想的残留,“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思想仍普遍存在于农民心中,大部分农民仍然想方设法生儿子,有些农村妇女因连生两个女孩被丈夫提出离婚,更有甚者希望借助第三者来替自己生个男孩,这也是导致第三者出现的重要原因。
1、加大宣传面,扩大培训范围。农村妇女作为权利主体,只有自己懂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要通过调查、问卷等多形式了解农村妇女的需求,针对她们的需求因材施教。要加大教育培训的.范围,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等形式,提高农村妇女的自身素质和能力。
2、合力制止家庭暴力,构筑妇女维权社会化格局。代表和维护妇女的权益是妇联的基本职能,但妇联组织不能唱独角戏,可以与
司法部门、民政部门、媒体等联手,通过举办法律知识巡回讲座、对因受家庭暴力致伤妇女进行救助、对一些重点案例进行爆光等方式,介绍一些妇女常遇到的法律知识,在提高妇女素质,不断增强妇女知法懂法的能力的同时也能对那些施暴者起到一种警示作用。
3、关注老年妇女,加强美德教育。农村老年妇女是目前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她们为人类繁衍后代、家庭幸福美满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毕生精力。建议社会将关心老年妇女工作纳入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启动“关爱农村老年妇女工程”,加大开展尊老、爱老、敬老的宣传力度,加强全民“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教育,让农村老年妇女安渡晚年。
4、建议健全完善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房屋对人们的生存、生活都非常重要。可一直到现在农村对它的权属登记还是空白,农村妇女更是深受其害,因此应尽快建立农村房屋的登记制度,保障农村妇女的房屋权利。
篇6: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有关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一、农村妇女发展状况
黑沟乡现有4个行政村,农村妇女4431人,占农村总人口49%,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农村妇女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经济参与平台不断拓宽,在生产发展中挑重担
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原来农村传统的“男耕女织”被现在的“男工女耕”所替代。我乡农村妇女从事种植业213人,从事养殖业167人,从事加工业205人,从事服务业 307人。农村妇女在种植、养殖、加工等各个领域大显身手,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
(二)求知求新求发展,在生活宽裕中闪亮点
通过学习和实践,部分农村妇女不断提高知识层次和技能,成为增收致富的先行群体,掌握实用技术的234人,获农民技术员职称的52人,全乡共有科技致富女能人467名,妇女示范基地11个。
(三)生活方式日益改善,在乡风文明中占主导
在基层妇联组织的引导下,广大农村妇女发挥自身性别优势,踊跃参与五好文明家庭、和谐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投身文明村镇建设,成为农村精神文明传播的主力军。80%的妇女在家庭中发挥主导作用,重视提高婚姻家庭质量,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四)着力整治生活环境,在村容整洁中唱主角
在美化、净化庭院的基础上,广大妇女积极参与村庄环境整治,不断优化家庭生活环境。各村妇女主动参与 “四清”(清草堆、土堆、粪堆、垃圾堆)和 “四学”(学政策、学文化、学技术、学法律)活动,广大妇女积极改厕、改灶,推广“沼气池”,大力发展循环生态农业。
(五)参政意识不断提升,在民主管理中作代言
农村妇女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各村村妇女主任在政治、经济等社会生活各方面成为妇女利益的代言人,在人大代表、村“两委”选举中发挥了较大作用。
二、当前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形成的原因
(一)妇女参政议政法律意识淡薄
虽然《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民主政治权利,但事实上,当前农村妇女参政议政的基础环境还较差,农村妇女本身也缺乏主动的参政意识,她们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参与率还很低,一些村委会、基层干部也往往忽视了妇女参与村行政事务管理的权利,致使农村妇女不能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政治权利。在农村各种经济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妇女比例极低;直接参政议政的农村妇女总体上仍存在着比例小、人数少、层次低、配角多的问题。目前我乡村妇代会主任进“两委”比例仅有14%。
(二)家庭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
一是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救助。在一些家庭,妇女通常被当作丈夫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打骂,这些妇女找到村里或者娘家解决,但村干部认为这是人家的“家务事”或 “民事纠纷”,有的甚至干脆认为是情理之中的事,便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而推脱。娘家亲人碍于家丑不可外扬及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传统观念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无形中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而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中,中、老年明显高于青年,贫困家庭及富裕家庭高于温饱型家庭。二是农村妇女在丧偶和离婚后再婚难。由于“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封建残余思想的存在,丧偶和离婚农村妇女再婚会受到来自世俗和家庭等方面的诸多阻挠,就算勉强被同意改嫁也只能“净身出门”,不得享受自己的财产处置权和对亲生子女抚养权。三是农村夫妇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由于许多农村妇女在经济上还没有完全独立,需要依靠自己的男人生活,这就使得农村妇女在家庭中根本没有什么地位可言,有的发现配偶与他人同居,也只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这类妇女多数年龄大,无经济独立,生活上依附丈夫,所以丈夫即使有了外遇,只要他还给家里钱用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农村妇女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
农村妇女就业的机会和待遇不平等。家政服务业是女性劳动力转移的集聚点,但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普遍低下。综合素质低制约了妇女在农村经济领域的发展。调查中显示我乡农村妇女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9.12%,小学文化程度占21.31%,初中文化程度占48.22%,高中文化程度占15.11%,接受过中专教育的有4.22%,接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仅占 1.12%。
(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限制
由于受封建思想 “夫权”“父权”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婚前依附于自己的父母兄长,婚后从属于丈夫公婆,没有独立的经济处置权,其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土地承包权被架空。农村土地政策历来坚持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许多农村妇女在结婚或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虽然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农村的土地承包责任制“30年不变”,但农村妇女一旦出嫁,其娘家承包的土地就会被收回,而她能否在婆家分得一份土地,则取决于婆家村里有无机动地或是否恰好遇到婆家村里调整土地。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村级妇女组织建设,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
确保基层妇女组织有人员、有阵地、有载体、有经费;保证村“两委”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培养一批女村支书、女村委会主任;推广“妇代会+协会”模式,开展“双培养、双带动”工作,把女能手培养成为妇代会干部,把妇代会干部培养成致富带头人。
(二)全面拓展素质培训,提升新型女农民发展能力
建议划拨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农村妇女培训体系,依托扶贫项目带动,对文化程度较高、学习愿望较强的农村妇女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依托农业产业大户和基地,对文化层次偏低、离不开家庭的农村妇女开展培训;与大、中专学历教育、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经营管理知识培训相结合,对农村女能人、女经纪人、女农民技术员等进行科技含量高的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新型女农民。
(三)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妇女发展
提供农业生产综合信息,争取在良种、技术、资金、加工、储运、推销等方面形成系列化服务。完善小额信贷制度,设立农村妇女创业基金,为农村妇女创业提供必要支持。建立农村托养机构,使农村妇女由家务劳动的主体真正转变为生产劳动的主体。
(四)健全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农村妇女维权体系
加强有关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广大妇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的作用。对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从性别视角进行修订和完善。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切实承担起维护广大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责。随时关注农村妇女维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提出对策,因势利导,建立健全农村妇女维权体系。
篇7:妇女儿童调研报告
20**年以来,**市坚持将妇女儿童事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全面实施妇女儿童发展两个规划,扎实推进妇女儿童实施项目,大力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儿童的社会氛围,妇女儿童事业取得长足的进步。
一、基本情况
(一)内生动力强化政府职责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去年我市将“妇女儿童关爱项目”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程,市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紧密协作,对照目标任务,明确保障措施推动了多项妇女儿童重点工作的完成。召开了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开展了妇女儿童工作督查评估。“十二五”以来,妇儿工委专项工作经费在人均1.2元的基础上,年年略有提高,我市出台涉及妇女儿童的政策30多项,妇女儿童发展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得以解决,惠及广大妇女儿童。
(二)自上而下完善工作机制
我市高度重视以制度建设推动工作落实,推进了多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辖市区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机制、大力度的经费投入机制、规范的监测评估机制等一系列机制的创新。妇儿工委办公室作为市政府社会事业口成员正式纳入政府管理序列,参加社会事业口工作例会。将全市重点难点目标进行责任分解,与各辖市区签订目标责任书,督促各级政府把推动妇女儿童工作作为不可懈怠的重要职责,抓紧抓好。各辖市区领回任务后再将目标管理向纵向延伸,由辖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妇儿工委(小组)逐级签订任务书,全面推进各项目标的实现。
(三)由点带面优化发展环境
当前,我市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政府的主体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同心协力、紧密合作,从而实现妇女儿童工作大的跨越、大的发展。去年以来,我市着力推动妇女就业创业扶持、妇女免费“两癌”筛查、流动儿童登记服务、困难群体关爱等一批重点难点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重难点问题的突破为我市妇女儿童全面工作的提升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在去年省妇女儿童重点指标监测评价中我市获得了第一的名次。全市妇女儿童的生存、保护、发展环境得到极大改善。
二、存在不足
做好新时期我市的妇女儿童工作,要求我们必须把上级要求部署、妇儿工作规律、我市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切实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十二五”时期,**进入了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奋斗期、转型升级的攻坚期、城乡一体的推进期、生态文明的关键期、改革发展的深化期,做好妇女儿童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妇女儿童的根本利益也面临着难得的机遇。虽然近年来我市妇女儿童工作不断加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妇女儿童事业发展还面临着不小的压力和挑战。主要表现在:
一是妇女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还需加快。市人大、政协中、委员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县处级正职女领导干部比例一直未达标,基层女干部储备不足,村委会主任中女性的配备率不达标,村“两委”中女性的配备率尚未达标。二是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依然存在。从这次的20项重点指标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女性就业率大幅度低于省规划目标,将会直接影响到我们“十二五”终期评估的达标水平。三是流动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有待改善。随着城镇化的进程,流动人口在全市人口比例中份额的不断提高,流动妇女的妇女病普查、流动留守儿童的教育等需得到关注,这些在刚才不达标指标的分析中也反映出来了。四是做好妇女儿童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思想误区。妇女儿童工作不光是妇联的工作,更是我们各行政职能部门的本职工作,有些部门、地区认为妇女儿童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不需要特别的关注,其实我们应该看到,对照周边城市,对照发展要求,对照群众期盼,我们的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水平和层次,千万不能满足于现在的水平。
三、下步打算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攻坚之年,我们要乘势而上,加倍努力,确保全面完成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结合省妇女儿童会议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情况,下一阶段,我们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落实好新一轮实事项目
实事项目是妇女儿童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要把实事项目的推进和落实作为我们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今年,妇女儿童关爱工程继续纳入《**市重点工程》,我们相关职能部门将围绕妇女创业就业、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儿童安全保护等重点民生领域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同时,今年省政府妇儿工委推出了-全省妇女儿童新八件实事,围绕基层妇女参与民主管理、爱心母婴室创建、智慧家庭服务平台、儿童安全保护、家庭文明建设、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等八个方面,这是一项全省协同推进妇女儿童民生幸福的民心工程,我们**作为妇女儿童工作全省第一方阵的位置,这项工作是对我们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也是我们**妇女儿童工作创造亮点和形成经验的一个良好平台,妇儿工委是一个组织协调机构,很多妇女儿童重点项目都需要形成合力才能完成任务,在这里我希望各级妇儿工委及其成员单位举全市之力、整合资源、通力合作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二)谋划好市“十三五”规划
今年是谋划全市妇女儿童工作新一个五年发展方向的关键之年,我们要将编制“十三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作为贯穿全年的首要业务工作,抓住编制契机,积极推动将妇女儿童发展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推动将妇女儿童民生实事更多进入政府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为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十三五”妇女儿童规划的编制工作不是妇联一家的事情,涉及到我们全市今年五年妇女儿童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成员单位要重视这项工作的开展,并积极参与新规划的编制工作,配合开展调研,立足科学发展,从本地实际出发,系统深入地研究妇女儿童发展重点领域、目标措施,早日形成充分体现规划的基础性、超前性、导向性作用具有**特色的“十三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
(三)准备好省“十二五”终评
今年是我市实施“十二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迎接省终期评估的准备之年。查找薄弱环节。针对妇女儿童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抓好目标落实、措施落实。根据省、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涉及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部门职能主动开展工作,从量化指标、工作指标及重点项目等提出明确目标和要求,对涉及妇女儿童的实事项目、难点指标集中力量攻克薄弱指标、巩固提升达标质量,全力实施、积极推动规划的实施。完善监测体系。我们在做好省重点指标监测排序分析自查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我们市级重点指标年度达标排序制度,通过市级指标的排序来推动全市各辖市区、各部门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视。开展自评自查。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自查活动,通过监测评估自查活动的开展,全面了解各级、各部门的履职情况,妇儿工委成员单位职责及任务完成情况,全市妇女儿童发展实际情况,为今后五年妇女儿童发展面临的重点工作谋划思路和畅通渠道。
(四)凝聚好妇女儿童合力
妇女儿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妇女儿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保障,把妇女儿童工作做得更好。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既是政府必须承担的义务,也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公共政策体系,作为衡量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标,做到思想到位、行动到位、工作到位。各级妇儿工委要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职能,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既定目标,各负其责,相互协作,扎实推进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实施。
篇8:妇女儿童调研报告
20xx年,沙州镇妇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理清思路,强化措施,全面开展各项妇女工作,突出抓好妇女创业就业、教育培训及和谐家庭创建等重点工作,团结带领全镇妇女为推动我镇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就我镇妇儿工作自查如下:
一、引领妇女参与和谐社会建设有新成效
1、继续巩固“和谐家庭创建”活动。镇妇联把家庭创建活动作为妇联组织参与精神文明建设为重要抓手,以“创建和谐家庭促进和谐社区”为主题。开展了以倡扬新风尚、改变传统观念和落后陋习为主要内容的“巾帼示范”创建活动,培树和谐家庭示范点3个,示范户27户。
2、积极推进家庭教育工作。镇妇联把家庭教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实施了《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巩固提中小学、幼儿园学校教育,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宣讲团,就家庭教育及儿童中的突出问题深入学校宣讲。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表彰优秀小公民、优秀学生108名,优秀家长17位。
3、组织开展“创平安家庭行动。镇妇联把“平安家庭”创建作为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抓手,会同公安、司法部门扎实开展了“三八”妇女维权法制宣传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及“万名妇女学法律,家庭平安促和谐”普法读书活动,参与群众达3000余人。继续开展平安家庭创建示范点、示范户活动。
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新突破
1、推动“两纲”实施。对“两纲”目标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全镇妇女婚前检查、预防出生儿缺陷、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破伤风等重点难点指标取得了很大进展。
2、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接待处理了婚姻家庭、劳动权益、家庭暴力等案件。我镇8名个人、3个集体被评为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三、妇联组织自身建设有新进步
以基层组织创建活动和争先创优工作为载体,增强基层组织活力,加强了妇女工作作风建设,着力抓了规章制度的执行,坚持工作重心下移,注重与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妇联工作的宣传力度。
四、开展创建和谐家庭活动有新举措
大力实施“和谐家庭创建行动”,以和谐家庭创建统领各类特色家庭建设工作,不断拓展了群众性和谐创建活动,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以家庭文明建设为主题的家庭卫生改进、庭院环境治理等各类弘扬家庭美德、倡扬社会公德、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选树和谐家庭示范户、示范点及道德模范个人和家庭。结合妇联成立60周年,组织开展了各类群众性文化体育庆祝活动,在广大家庭中弘扬和谐精神、培育和谐理念,促进和谐文化建设。
通过自查: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镇广大妇女工作者的努力下,我镇的妇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妇联组织的工作机制和方式还需要进一步创新;在推动解决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方面还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工作职能向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转变有待进一步加强;工作手段、方法、活动载体还需进一步完善;部分妇联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存在一些差距。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深入研究和探索,切实加以解决。
篇9:加强城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加强城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xx区在20xx年左右就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到20xx年底,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5.1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11.01%。近年来,xx区从改善民生,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加大投入,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老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xx区老龄工作基础比较薄弱,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存在主要问题
(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迅速增长,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一是养老服务设施严重不足。全区养老服务机构能供养老年人入住的床位数仅为老年人总数的.0。49%,低于全国1。59%的平均水平。二是对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扶持力度不够。全区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只有1家,提供半护理和全护理养老服务。民办养老服务业场地小,设施差,医护等专业人员缺乏,虽然政府有关部门在税费减免、用水、用电等方面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但仍运转困难,发展缓慢。
(二)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薄弱
xx区约有65%的老年人生活在农村,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基础薄弱。一是农村大量外出务工劳动力的转移,使农村留守老人、“空巢”老人日趋增多。农村老年人收入水平普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赡养纠纷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虽然已在xx区全面实施,但保障水平还比较低。
(三)老龄事业财政投入不足
20xx年1月起,xx区对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80周岁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年发放120元;90周岁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年发放240元,高龄津贴标准较低。
二、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措施和对策
(一)推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积极应对老龄化,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xx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工程。要把发展老龄事业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逐步建立稳定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二)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
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是老年人最为关注的核心利益问题,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要继续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同时,加快推行和不断完善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和五保供养制度等。认真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进一步完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逐年提高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高龄津贴标准;要充分考虑老年群体的特殊情况和需求,保障好老年人的切身利益,保障好老年人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三)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要加快以居家养老为基础,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不同层次、满足不同需求的服务。一是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一批社区为老服务中心,健全服务网络。二是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家政服务,在用地、融资、税费、水电气等方面加大优惠扶持力度。三是加快为老服务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护理人员培训工作,鼓励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参与为老服务。
(四)进一步推动老龄产业发展
要积极发展老龄产业,加强产业规划,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外商投资创建老龄产业,大力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休闲、健康、养生、文化等服务市场和老年特殊用品市场,开发建设功能配套的高端养老休闲示范社区,发展多种特色的养老服务,推动老龄产业向社会化、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发展。
(五)进一步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要利用社区宣传栏加强《老年法》的宣传力度,强化维护老年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在社区建立法律服务网点,公布法律咨询电话,形成较为完善的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同时开展老年维权月活动,举办老年维权大集、法律讲座、送法律进社区等系列活动,把贴近老年群众生活的法律知识送到老年人手中,进一步在全市形成关爱老年人、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组织编写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案例,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的犯罪行为。加大对虐待、遗弃、殴打、伤害老年人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使老年人有屈能诉,有冤可申。还可联系各级法院对涉老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并开辟老年法庭和维权绿色通道,实施诉讼费缓减免制度,让更多的老年群众享受到无偿的法律服务。
篇10: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调研报告
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最直接最根本最现实的利益。随着国家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和补贴力度不断加入,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被充分调动,同时,征地、流转使农村土地日益增值,广大农民对土地的关注度前所未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成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点问题。
一、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现状
1994年8月,我县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决定》(徐委发[1994]25号)文件精神,按照“强化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好使用权”的要求,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82年算起,在原定20xx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不变,即延长到20xx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后,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以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
截至目前,全县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农户达25.56万户,延包面积114万亩。为进一步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我县又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制。推广使用了专业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标准化土地承包合同文本,从承包合同签订的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签订承包合同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同时,各镇以村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原始档案,设立土地登记台帐,确保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资料的完整,有效避免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流转、住址、户籍发生变动所产生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轮土地调整20xx年来,因国家建设征地,农田水利建设,村镇建设用地,农户内部成员出生、死亡和婚嫁等原因,使部分农户承包的土地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农户之间承包土地面积不均衡属普遍现象。个别镇村出于农业招商引资和农业规模经营的需要经常到市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反映,要求重新调整土地。特别是在当前我县青壮年男子普遍外出打工的背景下,妇女毫无疑问的成了农村的主力军。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价值的大幅增加,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以及财产权益保护难度却越来越大。
二、我县农村妇女权益缺失的表现
1、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
一是部分行政村的“村规民约”侵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受户籍变迁决定农户家庭承包耕地多寡和一些地方的男女不平等“村规民约”的影响,农村妇女结婚后,到男方家落户,导致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益流失。如:“妇女如嫁出本村,农嫁非,仍保留土地;农嫁农,其土地收回”;有的地方每年有固定的时间对全村人口变动进行了解,已经出嫁或即将出嫁的`女性土地将被收回。如果出嫁女在婆家没有相应地调整到土地,则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即使村集体坚持了土地“三十年不变”,由于出嫁女已经离开了村庄,其承包耕地使用权无偿让给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承包耕地使用权。二是法院判决离婚时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导致离婚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不到保障。农村妇女离婚后,按照农村的习俗,很少继续在婆家生活,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三是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主要是由子女、是否改嫁、与夫家及其家族的“感情”等多种因素的作用而产生不同的后果,权益难以保障。丧偶妇女年龄较大、在夫家生活时间很长且子女已经成年或即将成年,这类妇女在夫家及其家族中的地位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土地权益在这股力量的庇护下得意保全;丧偶时子女尚小,改嫁的意愿和可能性较大,原家庭和家族逐渐淡化对他们的感情,土地可能被村集体收回,也可能被夫家分割;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甚至有纠纷,丧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实体权益因失去家庭庇护而流失,甚至原有财产也可能被家族其他成员剥夺。
2.宅基地分配权基本缺失。
在城乡结合部,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地方的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份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2人都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这就导致了城乡结合部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农村妇女都丧失了宅基地分配权。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土地被征用后,虽然县、镇两级政府都明确要求实行男女平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妇女在分红及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权益也受到损害。这主要表现为外嫁女、农嫁非、离婚女、丧偶女、性别歧视等几种。
(1)外嫁女。
一是多数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农村妇女出嫁后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有些地方为了保护出嫁女的土地,制定了“妇女出嫁时可以带走土地”的地方法规,但由于传统习俗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女儿出嫁后不能再回娘家争地,否则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实际上出嫁女很难在娘家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土地权利。二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由于不同地区甚至不同村庄之间的土地分配和流转方案不同,造成了农村妇女在婚姻的流动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权。有的地方为了土地使用公平,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凡迁出或取消户口退地,新增人口进地”,嫁到外村的妇女,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强行收回,但新居住地却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这些妇女的土地及相关利益因出嫁而完全失去。
(2)出嫁不出村妇女。
由于各地经济条件不同,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妇女与次发达或不发达的村农民结婚后,一般不愿意把户口迁移到夫家村,而是仍然滞留在娘家村,其子女户口也在娘家村,这些村庄一般都会以“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责令其迁走户口,同时强制收回其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利润或土地补偿费时,她们也得不到自己应有的那一份补偿款。
(3)农嫁非妇女。
“农嫁非”是指农村女孩嫁给城镇男子,由于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娘家村要强行取消她们的户籍和土地承包权,但其本人及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婆家村也不予落户分田;其本人及其子女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也不能参加土地及其相关利益分配或只能分到一半;也有的地方出嫁不出村的妇女空挂户不分田,还有的地方这些妇女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农业发展基金”,否则不予落户分田,其子女即使交纳“农业发展基金”,14岁之前也只能享受半个村民的待遇。
(4)离婚丧偶妇女。
有的地方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强行收回,也有的妇女在离婚后,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娘家村却拒绝恢复其土地承包权;还有的在离婚后男方村里强行取消女方户口,并收回责任田,娘家村也不给分地;也有的是离婚后前夫再婚,对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给其中一人落户分田;有的地方农村妇女丧偶后,无论其能否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村里强行将其户口取消,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户口、田地。
三、妇联组织参与解决的我县农村妇女权益缺失途径
1.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中的主导作用。
县镇政府应加强管理,努力协调各方关系,引导村民依法制定土地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健全和完善土地仲裁制度,加快仲裁机构的建设。
2.发挥妇联优势,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县镇妇联应当进一步发挥贴近妇女群众的组织优势,采取多种手段,通过报纸、广播、文艺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通过宣传提高基层组织和农村妇女自我维权的能力;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各类协调机制的合作优势,对于严重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耐心细致的做好群众工作,区分情况,推动问题的解决。
3.加强农村普法建设,贯彻男女平等。
就目前而言,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尤其妇女文化水平较低,自己权益受到侵犯已习以为常,很多时候,跟本意识不到权益受到了侵犯。在感受到自己受到侵害时,由于认知有限,他们也往往找不到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由于社会、家庭地位不高又缺乏法律知识,农村妇女普遍存在“忍”的心理。针对这一问题,提高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增加社会对他们的认可十分必要。
4.整合社会力量,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形成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合力。
县镇政府要充分认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加强对村规民约的规范和监督,要依法监督、审查村民自治的具体内容,对于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要及时责令其纠正,对于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要主动解决,及时化解矛盾。对于村民土地承包权与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纠纷案件,司法部门要畅通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司法渠道,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处理,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法院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并明确规定此类案件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办理,从而为农村妇女维护土地合法权益敞开司法救济之门。
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
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男娶女嫁从夫居”,“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旧观念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村民、村干部、基层法院和相关部门,还有很多农村妇女自己。这使得妇女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依附地位在土地权益问题上,很容易将出嫁女、离婚女、高龄女等排挤出局。
(2)村民自治缺乏监督与管理。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依法办理村内的事情。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事务完全被作为村民自治的内部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自行处理。虽然《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都有明确规定,但大部分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妇女的土地权益及经济利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而法律对村规民约缺少监督和管理体制。
(3)利益冲突。
近年来,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部分经济发达村出嫁女不愿意将户口迁出,而嫁进来的妇女逐渐增加,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与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僧多粥少的局面下,村民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纷纷向利益低头,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从根本上来说,这是农村经济水平低下,农民生活水平不高造成的。
(4)法律政策存在缺陷。
这是造成司法救济无法实现的主要原因。一是可操作性差。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享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地位,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却没有规定一旦出现权益受到侵犯该如何去处理。二是法律之间的可协调性差。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常常会出现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三是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法律对出嫁女是否仍有村民资格,以及村民资格应按照何种程序进行认定缺乏明确的规定;现代户口制度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存在矛盾;产权分配制度的滞后;裁决机制的缺位等等。
篇11: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调研报告
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调研报告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xxxx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xxxx县妇联依据日常律师代理案件积累的经验,又采取进村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全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的现状
(一)政策落实到位,措施得力,保证了农村妇女依法取得土地承包权
自实行土地延包政策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土地承包政策,确保广大农村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因婚嫁等原因出现的妇女土地承包问题,基本上都采取以下四种办法加以解决:一是“动帐不动地”,即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大政策下,采取微调的方式,由减人户将承包田转为机动地,向集体交纳承包费,由集体对妇女给予一定的补偿;二是由集体先从机动地中划出一部分地分给这类妇女,等到村里调地时再把地割给她们;三是对暂时没有分割土地的妇女由村办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四是按结婚先后排队,抽多补少加以解决。近年来,随着婚丧嫁娶,全县有部分妇女暂时没有土地。镇村两级及时实行了这种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既解决了人地矛盾,又保证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了社会安定。
(二)法律意识增强,保证了农村妇女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
从调查的情况看,近年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发展纲要》的贯彻实施,以及各类培训班的举办,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得到很大提高,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护。同时,农村妇女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入,在土地承包中因性别歧视受到不平等待遇时,能够及时到政府、妇联、信访、法院、法律服务部门反映,要求公正解决。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正规化和有序化,保证了农村妇女能够灵活主动地选择自己的致富之路
近年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农业机械化大面积推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大批劳动力脱离土地,外出务工,土地承包与经营产生了矛盾。为适应这一新形势,部分乡镇党委政府在保证土地承包政策稳定性的前提下,建立了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通过转包、转让、租赁、等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广大农村妇女既没有丧失土地承包权,又能够摆脱土地的束缚,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和知识,从事经商、运输、农产品加工、餐饮和服务业等产业,为当地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生机和活力。
二、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
虽然xxxx县绝大部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但在少数村,侵害妇女承包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有的村在村规民约中规定出嫁女、离婚妇女户口一律迁出,未迁出者不得参与本村的土地承包;有的村不分给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应得的征地补偿金;有的村通过讨论自行决定给不给出嫁女、离婚妇女承包地;有的出嫁女户口一经迁出,娘家村便抽回土地,而婆家村则迟迟不能予以落实等等。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习俗的作用。“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古老的“三从四德”虽然在法律或者制度中已经销声匿迹,但依然顽固地存在于人们的习俗和观念中,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就是,完整的家庭中几乎所有的户主都是男性。另外,妇女婚前跟父母一起生活,结婚后移居丈夫家庭,即所谓的“从夫居”,这使得妇女所在的村庄和家庭都把她们看成暂时的成员,一旦出嫁,将不再享受娘家与土地相关的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获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而在男方居住的村要得到承包地则要等到土地调整时才能实现,如调整周期过长,出嫁女将长期得不到承包地。
(二)法律与政策存在的漏洞。我国宪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和《继承法》也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但并没有规定这种保障的办法。《土地承包法》虽然有妇女结婚、离婚、丧偶时有关土地承包的规定,但过于原则,条文少、不细化,法律与政策还缺少社会性别视角,许多政策从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比如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都忽视了妇女的个体土地权益。正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实际中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决于镇村的决策,而镇村依然保留着以男权为中心的财产分配习惯,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也是不足以为奇的。
(三)现实的利益驱动。在城镇周边地区,地少人多,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加上土地的商用开发价值逐年攀升,因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最容易被侵害。同时,受利益驱动,一些村庄为了不让出嫁女参与征地补偿金的分配,规定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承包地一律被村集体收回。
(四)村规民约违背政策法律。中办[]9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都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本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妇女有权选择其户口所在地。一切与法律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相违背的村规民约均应废止,绝不能以“小政策”对抗国家法律。然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利益驱使,部分村干部和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以村规民约、村民大会通过等借口,要求出嫁女户口一律迁出,不迁出的村集体不分配给其承包地,严重侵害了妇女选择居住地和承包地的权益。
三、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教育宣传力度,破除陈规陋俗,倡树文明新风
各级妇联组织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采用各种宣传手段、向社会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广大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的突出贡献。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破除封建陋习,树立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各级政府应对所辖地区的乡规民约进行检查
1、是对村规民约制定程序进行检查。对于只由少数人制定的.村规民约,应责成村委会按照《村民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重新讨论决定。
2、是对村规民约的条款内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按照《村民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对与国家有关法律相抵触的乡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要进行清理;对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
3、是对以“乡规民约”有规定为由,公然歧视农村妇女的行为、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
(三)、应明确规定,土地承包书上应写上夫妻二人的名字,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夫妻双方签名才能生效,防止妇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土地承包权益,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
(四)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保证在土地承包中依法行政
继续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等相关妇女土地权益法规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学习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注意向农村基层干部宣传,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划分中自觉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制定有效措施,对违反法律规定,经批评教育又不改正者,坚决给责任人行政处分。
(五)鼓励妇女参与经济发展,为自身权益的保护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
各级妇女组织要通过转移劳动力等有效形式,积极引导农村妇女离开锅台,走出家门,参与二、三产业的发展。同时,广开农村妇女农外就业渠道,不断提高竞争能力和水平,使广大农村妇女在争取男女平等中实现经济独立,在家庭中取得经济地位,从而为维护自身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篇12: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情况调研报告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7件(其中4件,20xx年3件),
涉及25人,其中重复上访2批7人。占信访总量181件(126件,20xx年55件)的3.8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情况和特点
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来源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码乡、经济开发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享受组上同等待遇问题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计其数上访;四是造成上访的原因焦点基本为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主要是法律规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于农村传统的影响,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外迁,即使不外迁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组的经济成员待遇,同时,对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权益侵害体现在:
1、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香花乡星塘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乡村经过多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
2、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周边城区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组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也不断增大。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政策上,虽然各级政府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土地权益纠纷,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问题和根源
1、受传统观念影响。受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姑娘理应到男家落户,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和经济利益。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组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这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
2、依法解决该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缺乏必要的解决手段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而且有的村本来就是村上的主要干部反对,即使大多数村民同意,因支书或组长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实;找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市妇联,市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镇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诉,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为此,妇女要求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妇女去找法院起诉时,法院答复暂缓受理外嫁女土地权益侵害案。因此各个部门在解决此类问题上显得拖沓和被动,使受到侵害的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难。
3、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
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三、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我们认为一是有违背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二是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问题不妥善解决,带来不稳定因素;三是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组干部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在农村形成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2、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废除与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建立执法监督制度,严惩渎职人员。目前,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不力现象的发生,固然有历史、立法的原因,但“执法不严”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因此,应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职责,建立起相关执法监督制度,加大对渎职人员的惩罚力度,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村民或社员代表会的决定、村规民约进行彻底清理,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3、积极争取政策,提高妇女参政比例。当前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这种状况,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争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干部”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当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关政策,为女性当选“一把手”提供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
篇13:妇女儿童维权调研报告
妇女儿童维权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推进维权工作的开展,深入了解各村妇女维权工作情况,xxx市xxx镇妇联于10月份在全镇开展了维权工作调研活动。通过听取各村妇代会主任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分析信访案件等形式,对维权工作的创新与发展,以及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出现问题和挑战进行了调查分析,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多年来,各村妇女主任组织充分发挥职能,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积极协调妇女维权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在女工劳动权利和劳动就业方面。针对集体私营企业的女工劳动保护问题,妇联组织积极主动联合人大、司法、劳动、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深入各类企业中,对女职工保护工作进行宣传,有力地维护了妇女劳动权利。在劳动就业方面,镇政府组织各类培训,提高妇女劳动技能。
2、在儿童接受教育方面。我镇儿童接受教育的程度不断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率为100%。此外,我们积极帮助贫困家庭儿童入学。
3、在妇女儿童健康权利方面,xxx镇积极鼓励广大妇女儿童按时进行健康普查。
4、妇女问题社会化:虽然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妇联的基本职能,但仅靠妇联解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近年来,各村妇女主任加强了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拓宽了维护渠道,初步形成了社会化维权格局。
1、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在各村妇女的来信来访中的大部分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大多数妇女当面临离婚、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问题时手足无措,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离婚的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由于大多数妇女后随丈夫居住,许多夫妻的住房时男方的产权或购买的部分产权,离婚时一旦分割房产,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所以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并不是因为婚姻还能维持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确实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二是家庭暴力取证难。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2、妇女维权工作机制已不适应时代要求。比如:以往妇联维权工作都是说服教育式,唱独角戏,凭着自己的热情去调节、去呼吁,往往力量不够,解决不多问题。
(一)转变维权工作的机制,形成了维权工作的社会化格局。妇联组织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代表,首先要由说服教育式的妇联独家维权向依法维护的社会维权转变。妇女的权益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要积极争取,依靠党委和政府及司法的支持,善于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维权问题,实现维权工作社会化,形成社会化维权大格局。
(二)建立社会化维权网络,形成新时期维权新体系。
1、建立健全调查的信息网络,形成新时期维权新体系。积极发挥妇女信访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妇女的.倾向问题,进行深入化调查研究,做好信息的反馈。
2、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保护网络。与镇司法所配合健全妇女维权合议庭,由妇联维权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避免因司法不公正,判决不当而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运用法律直接维护妇女权益。与派出所配合,成立家庭暴力报警中心,乡镇暴力投诉站。使家庭暴力事件有人管。
3、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网络。妇女权益的实现往往需要诉诸于法律,但有一部分妇女因为经济困难而打不起官司,法律援助解决了这一问题。妇联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与司法部门联合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目标是解决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问题,让所有妇女都在法律公正的保护下生活和工作。
4、建立健全维权监督网络,与司法配合对“两法”“两纲”的事实情况进行定期视察,对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提出议案、提案,调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目标是使关于妇女权益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总之,建立妇女维权新体系,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从而达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并较好的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一根本宗旨。
篇14:镇《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汇报材料
镇《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汇报材料
近年来,**镇妇联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上级妇联工作会议精神,以促进妇女发展为目标,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手段,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团结带领全镇妇女同志,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为建设小康**作出新的贡献。现就我镇从1月以来《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工作作如下汇报:
我镇妇联组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创造性地履行职责,更好顺应民心,创造民乐,排解民忧,赢得民意,高度重视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领导重视,为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提供组织保证
近年来,镇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任副组长,人大主席***、党委委员***、党委委员、妇联主席***、党政办秘书、青年干事***、司法所长***、国土所长***、农技站长***、计生办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为妇女儿童工作的开展作坚强后盾。同时,镇党委书记、镇长多次听取妇儿工作的情况汇报,并把妇儿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着重加以解决,并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亲自过问,督促落实,支持解决对妇儿工作经费的投入、统筹协调力度等重大问题。
二、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今年是全国妇联的法制宣传年。我们按照全国、省、市、县妇联的统一部署,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主要是配合镇司法所制定“五五”普法规划,着重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议等法规,并且举办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1、以服务“三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中心,积极开展科技、文化、卫生、法律法规等“五下乡”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如镇农技站到**村开展服务“三农”的科普活动,镇司法所深入学校、村组以培训、会议形式开展的法律知识、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活动,等等。
2、以纪念节日为契机,大力宣传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镇妇联利用“三・八”、“六・一”等纪念活动日,大力开展《新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镇妇联配合镇计生协利用“5・29”协会活动日举办“国策杯”文艺晚会,宣传男女平等、儿童优先原则。通过开展这些活动,对促进我镇妇女的发展和青少年健康成长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二、积极推进妇女参政议政
根据我镇女干部指标偏低现状,镇妇联向党委作了专题汇报,引起了镇党委领导高度重视,加大了女干部的选配力度。现在全镇村级女干部20人,其中进入支委的11人。镇女性党代表15人,人大代表1人,不断提高我镇女干部参政议政能力。
三、妇女劳动就业得到优化
我镇紧紧围绕“人才强镇”、“科技富农”、“产业兴镇”战略,狠抓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工作。今年共举办6期技术培训班,为125名妇女进行了技能培训,46人实现了再就业,有38人找到了就业岗位。通过培训,有60多名农村妇女掌握了1-2门实用技术。如**村妇女***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大胆尝试,组织全村村民利用200亩稻田进行稻田养鱼近3万尾,并创办腌鱼加工厂,既有效地解决了本村广大妇女就业问题,也推动了我镇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镇妇联配合镇司法所镇派出所加大对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的'监督和督办力度,使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真正纳入人大的法规监督范围,为有效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打下良好基础。一年多来,我镇还未出现拐卖妇女儿童、贵遗弃女婴等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
五、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我镇在农村土地承包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并且与镇计生办、国土所配合,对农村两女户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如两女户享受双份责任田,申请住房宅基地有优先权等。近年来我镇还未出现一例妇女因结婚、离婚、再婚享受不到利益的案件。
总的来说,我镇妇联在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宣传力度不够,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问题等等都是有待加强,今后我们将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着重解决涉及妇女儿童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我镇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篇15: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为了进一步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按照省总精神,我们重点对漯河市郾城区雷鸣鞋业有限公司,(制造业)利思达商贸有限公司,(商业服务业)郾城大酒店、(饭店餐饮业)三家非公有制企业进行了调查,这三家非公有企业都属于女职工密集型企业,共有职工306名,其中女职工175名,女农民工155名,我们共走访工会干部、管理人员、一线职工、未婚和已婚各层面女职工36名,调查以座谈、问卷的形式进行,现将情况归纳如下:
一、非公有企业的现状
1、组织比较健全。这三家企业都有工会组织,有女职工工作者。有的还制作有工会规章制度的版面,比如雷鸣鞋业有限公司,不但有组织,而且做到制度上墙,并且签有集体合同。
2、没有侵权现象。从调查情况看。这三个企业都能正常运转,效益较好,工资都能正常发放,没有发现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也没有劳动争议案件和上访案件发生,企业都能照章纳税,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
3、注重劳动保护。这三家非公有制企业都属无毒无害作业,比较重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天气炎热的夏天,女职工在劳动时都能享受降温待遇,工厂有风扇,超市、酒店有空调,女职工劳动时发有工作服、工作帽等。对待劳动保护和安全问题都能够执行劳动保障局和安全局的有关规定,无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1、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视工会女职工工作,特别是对工会法、工会知识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规不了解、不执行、认为只要照章交税、文明经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就行了,表面上看没有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现象,但实际上,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纳五种保险,不组织妇科病检查、不签订集体合同,(个别签订集体合同的也流于形式)企业只是签订用工合同,职工了解的只是厂规厂纪和有关生产方面的`问题。
2、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较低,在走访中,绝大多数女职工不了解国家关于女职工保护的有关法规,不知道女职工特殊权益有哪些,怎样维护自身权益就更无从谈起,她们只知道,干一天活挣一天钱,给工资少或不发工资就不干,或另找门路或回家,她们认为如果结婚怀孕就会辞去工作,在家休息,等孩子大了想出来干活时再出来找工作干,她们认为私营企业不是正规单位,干一天算一天,没有长远打算,对签不签集体合同,对合同中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等内容并不在意,认为无所谓。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1、企业老板不懂工会法。他们认为:企业是自己辛辛苦苦创办的家业,又不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才有职工退休制度,才应该交养老金,私营企业就是给我干活我就给工钱,不给我干活,我当然不给工钱,你上一天班发一天的工资,干一件活算一件活的钱,不存在生孩发工资的问题,再说农民工都有地,老了干不动活没人养时还有村委会照顾,村里“无保”政策、敬老院都有,我们不需要给他们交纳养老金、失业金等等。
2、女职工自身素质低,一是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国家有关女职工保护的规定;二是认为结婚生孩子回家是应该的,自己为保护好孩子,就不会再出来上班;三是认为自己在家生孩又不给人家干活,当然也不该领工资;四是认为自己有地,出来干活就是挣个活便钱;五是认为自己今天去包饼干,明天去包瓜子,想在哪干就在哪干,也不指望企业养老。
3、客观原因,一是因为郾城以前是农业大县,刚刚转为市区,农民工大都有土地,企业一般实行的是计件工,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女职工到了怀孕期,就主动辞职回家生孩子,一般等到孩子断奶后再出来工作,这就不存在怀孕调换工种、延长工作时间,大月份孕妇从事夜班劳动,产假报销发工资,哺乳时间等问题,也造成了无侵权案例的表面现象。二是农民工大都住在附近,如果对企业不满意,随时她们就换地方找活干,真正找不来合适的工作,就回家务农,不象大城市的农民工干千里迢迢去打工,得不到工钱,一天吃住就无着落,举目无亲,手中无钱就回不了家。
这里的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只好自认倒霉,他们一般不上访,选择的办法是离开,另找干活门路。正因为以上原因,县区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及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发生率相对较低,表面上看是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执行的好,但实际并非如此,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随着土地的逐渐减少和市区中心的不断扩大,随着经济全球化各类新兴企业的拓展和民营经济的迅速掘起,随着观念的转变、城市居民政策的放宽和农民特别是年轻女性外出做工比例的增高,一些不良老板在大城市已无立身之地他们就会把目光转向郾城这样的小城区,而这些小城区也正在极力招商引资,以各种优惠政策来吸引各地老板前来经商,因此,农民工维权问题就显得日益重要,特别是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问题已成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之一,如果一旦出现问题后果将不堪设想,因为不远的将来,广州、深圳的企业掘起浪潮就会波及像郾城这样土地资源丰富,农村剩余劳动力多,交通便利,极富吸引力的小城市。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女职工工作,高度重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
建议如下:
1、民营企业工会组织要规范,不能流于形式,要切实履行职责,正常开展活动。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企业虽然建有工会,但是不规范,特别是女工干部经过培训的寥寥无几,工会干部不清楚自己的职责,认为工会可有可无,女职工问题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没有列入议事日程。
2、要提高女职工素质,让她们知法懂法,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维护的能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知道国家政策是什么、怎样以法讨回公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高自我维护的能力。
3、要加强对企业老板的教育,尽管企业老板法律意识在逐步增加,但是对工会法特别是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维护规定还知之不多,有些即便清楚也不愿意遵守执行,这就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并辅之以检查监督,使执法检查的过程变为私企老板提高认识,自觉遵守落实法规的具体行动。只有老板重视,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和维权工作才能真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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