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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港口装卸设备的安全运行与创新管理
港口装卸设备的安全运行与创新管理
近几年来,厦门东渡港码头已成为我国最大的进口荒料石材的集散地.笔者所在的.石材操作大队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计件承包协议,承担公司所有进口荒石的堆垛、装车发货、场地整理等安全生产任务.石材装卸是一种危险性极高的作业,相对于石材作业量的巨增.设备数量明显偏少,使得设备长期处于满负荷运转状态.如何确保设备的性能,尤其是设备的安全性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
作 者:赖传彪 Lai Chuanbiao 作者单位: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渡分公司 刊 名:港口装卸 英文刊名:PORT OPERATION 年,卷(期): “”(3) 分类号:U6 关键词:篇2:港口散货全自动装卸设备研究与开发
港口散货全自动装卸设备研究与开发
介绍了上海港研发并应用的全自动散货抓斗卸船机、全自动散货装船机和全自动斗轮堆取料机的关键技术与实现原理,包括远距离物料轮廓检测技术、适用于散货船舶与散货堆场的装卸设备自动控制技术、智能辅助决策、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以及这些技术与装备的`集成应用和一体化控制的实现.该项技术的研究成功,使我国实现了港口散货的高效自动装卸及堆场作业,实现了港口散货作业的管理与控制一体化,为建设全自动散货码头奠定了基础.
作 者:包起帆 Bao Qifan 作者单位: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82 刊 名:港口科技 英文刊名:SCIENCE & TECHNOLOGY OF PORTS 年,卷(期):2009 “”(2) 分类号:U6 关键词:港口 散货 自动控制 设备 研究 开发篇3:信息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
引言:电力作为地区和国家衡量当地经济发展的主要标志,其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文章结合电力信息安全的发展现状和电力信息运行维护中所常见的一些问题做了阐述,简单地就电力信息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进行了分析,希望能给从事本行的同仁们一些建议和意见。
我国的电力信息化发展相对比较晚,在沿海一些发达城市,上个世纪中期才有了电力生产自动化的应用。
电力信息的自动化发展给电力企业带来了诸多便利,特别是在电网调度、信息控制以及电力营销系统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电力信息的安全成了电力企业稳定运行的前提和保障,分析电力信息网络的安全运行和管理是当前电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
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研讨和分析。
1电力信息化发展现状
最近几年,我国大部分城市的电力通信网已经完全由数字微波、光纤、卫星等一系列的高科技技术替代了过去单一传输手段,从而形成了一个多渠道、多元化的干线通信网络。
我国信息和通信网络基础建设的规模,比底整整翻了两番。
随着电力企业与电力通讯系统的同步建设,信息交换量也在水涨船高,对系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实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是衡量整个系统的综合指标,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有逐步建立了电力信息网络,国家电力信息网络作为电力系统的专用广域网,主要采用了数字网络复接技术与分机交换技术,为数据的传播奠定了独立自由的发展渠道,从而实现了电网调度的一体化发展模式。
篇4:信息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
2.1电力信息安全的问题分析
电网的安全运行前提就是要有一个可靠稳定的平台,目前有些电力企业只是实现了电力信息的自动化,而缺乏电力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只有国家一级的电网公司才建有安全管理系统,省级以及地区的部分电力企业把电力信息的安全运行只是给予防火墙和杀毒软件。
面对当前网络病毒的猖狂环境,只依靠一个简单的杀毒软件是不能解决安全问题的,杀毒软件只能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并不能整整将所有的黑客阻止门外。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阻止黑客的非法入侵,电力企业必须要将电力信息的安全运行作为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更高级别的加密技术以及更具有专业化的防范技巧构建一个独立安全系统,只有这样才能给日后的信息传输打下一个安全的基础。
2.2电力信息安全运行维护
随着我国电力产业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其所伴随的相关产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而导致了电力产业整个行业的技术升级和机遇挑战。
由于电力产业具有公益性、基础性、独占性以及区域性等比较特殊的特点,所以电力产业的发展得到了各届领导的重视和关怀,这样就为我国电力信息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开足了马力,然而发展的同时也迎来了不同的挑战和问题,尤其是电力信息的安全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为严重,所以我们必须要将电力信息安全运行的管理放在首位。
针对广域网、局域网的特点,电力企业在进行一些数据的网络传输的过程中,通常都是在基础数据层完成整个系统平台所有的数据录入,通过提供一个系统外部的数据接口,利用数据仓库的模式对其进行具体的存储,针对数据查询功能、数据的`发布功能,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指令和更改,为了确保数据的安全,一般都会对软件功能和一些综合性的硬件设备进行相应的权限控制,这样就可以从系统的底层维护和确保了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在决策支持层的运行过程中,一般都是结合多方业务所处理的具体信息,利用系统自身的数据仓库对其进行技术分析和挖掘,从而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为电力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制定具体的执行策略、效益评估报告、市场开发分析数据、企业形象设计与公共关系等一系列的管理行为,为电力高层管理者的决策提供一个详实、科学的参考依据。
3电力信息安全运行的对策分析
通过对电力设备行业的进一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在信息化发展的进程中:因为每一个系统在具体规划和建设的过程中,缺乏一致的协调,从而导致了各项系统之间难以实现交融和互动,加上每一个系统的开发时间不同、技术人员所熟悉的软件和技术不同,直接导致了系统的操作、数据存储、系统硬件、系统运行以及运行环境之间难以融合的尴尬局面,由于系统之间难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互动,这样就造成了所有系统的条块分离,往往会构成一个区域型的信息数据库。
所以我们必须要在全面调研和总结之后,结合所有单位不同的需求和实际需要的具体功能进行设计和开发,建立科学的物理模型和系统逻辑模型,根据具体业务流程进行子系统的划分,每一个功能模块的实现都确保不同企业之间信息的传输和储存,将电力企业的信息管理融于到自动一体化的管理之中。
首先要科学合理地设互联网络结构和通信协议,保证网络资源共享与管理信息网能够进行实时的信息交换。
其次是科学地安排通信网络和计算机实施,在确保信息安全传输的前提下,要进一步简化每一个传输信息的通道路径,通过规范设计网络集成方案,提高电力信息准确性、规范性、时效性的处理。
再次是设计实现人机交换界面,最大限度地使用每一条数据信息,对电力企业的日常生产运行活动进行核算和控制,为各级管理人员提供第一手辅助决策信息。
最后新系统的管理模式,将结合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财、物等方面一体化综合管理。
4结束语
综上所述,电力企业信息网络是一个特殊而又新颖的网络系统,在信息的传输和交换过程中势必会遇到一些管理和技术上的漏洞和不足,只有管理者能够重视这些安全威胁,通过一些特殊的应对措施和手段,还是可以将所有的威胁将多最低,目前最为常见的处理方法是尽可能地选择一些先进的企业版防火墙,在此基础上再利用密码编码和不同算法就能够有效地防御系统收到黑客的攻击。
事实告诉我们先进的密码算法、网络安全体系架构、病毒防治软件、IDS和高强企业版防火墙等都是确保网络安全的利器,然而很多实力证明堡垒往往是从内部被攻破的,所以说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才是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的根本,因此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机制,为电力信息的安全运行铺平道路。
参考文献
[1]姚军,中科网威助力工业网络信息安全[J],企业研究,2O12(12).
[2]薛江阔,绿色通信网络保证电力信息安全[J],旅游纵览,2O13.
篇5: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CCAR-85-R1)经7月15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20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导航设备的开放、导航设备的关闭、导航设备的运行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40条,自1月1日起施行。10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2号公布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则》(CCAR-85)予以废止。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运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导航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密切相关的,为航空器运行提供引导信息与位置数据的仪表着陆系统(包含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等地面无线电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导航设备,以及提供航路、航线使用的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四条 导航设备的投产和特殊开放实行许可管理,定期开放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的许可和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的受理与审核、特殊开放申请的许可,并对导航设备定期开放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导航设备的投产开放,是指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的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特殊开放,是指导航设备经特殊校验后的重新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定期开放,是指导航设备实际运行后按照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完成校验后的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关闭,是指导航设备不提供服务。
第二章 导航设备的开放
第一节 投产开放
第七条 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应当进行投产校验,并取得投产开放许可。
第八条 申请投产开放许可的导航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设备安装符合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并且验收合格;
(二)设备经飞行校验后符合相关的技术规定和标准;
(三)设备试运行结果正常、稳定、可靠;
(四)设备台(站)址已经批准;
(五)设备的频率、呼号已经批准;
(六)设备型号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
第九条 申请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填写的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二)飞行校验机构出具的飞行校验报告;
(三)设备台(站)址批复文件;
(四)设备频率呼号批复文件;
(五)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
(六)设备试运行用户报告和记录数据;
(七)民航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民航局审核。
第十一条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受理申请的地区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将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和受理申请的地区管理局。
第二节 特殊开放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下导航设备应当进行特殊校验,并取得特殊开放许可:
(一)飞行事故调查需要时;
(二)设备大修、重大调整或重大功能升级,包括设备的工作频率、天线系统、场地保护区域、电磁环境等因素发生改变,或者设备主要参数发生变化、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发生改变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系统运行风险增大并无法通过地面测试调整进行有效控制时;
(三)停用超过90天的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时;
(四)设备维护人员、管制人员、飞行人员等发现设备或信号有不正常现象,不能提供正常导航服务时;
(五)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特殊校验时;
(六)其他需要特殊校验的情况。
第十三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申请导航设备特殊开放,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填写的导航设备特殊开放申请表和导航资料增改表;
(二)设备特殊开放的情况说明;
(三)合格的特殊校验报告。
第十四条 地区管理局受理导航设备特殊开放的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并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开放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开放的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放,并说明理由。
第三节 定期开放
第十五条 导航设备应当按照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进行定期校验。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自定期校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按照本规定附件填写的导航设备定期开放备案表和定期校验报告报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地区管理局在收到导航设备定期开放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因校验结论限用而影响飞行程序正常使用的情况,应当及时作出是否继续开放使用的结论。同意继续开放使用的,予以备案。不同意继续开放使用的,不予备案,并责令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关闭该设备。
第十七条 导航设备在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内完成定期校验,结论为合格的,予以备案,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导航设备定期校验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第十九条 导航设备定期校验结论存在限用,但不影响飞行程序正常使用的,予以备案。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校验结论开放使用该设备的同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公布其限用范围。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导航设备限用状况以及对安全运行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 技术论证
第二十条 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过程中,针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问题,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应直接组织或者要求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第二十一条 在导航设备开放许可审查过程中进行的专家技术论证,其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技术论证的专家应当从空管技术专家库中选取。
第三章 导航设备的关闭
第二十三条 取得开放许可和批准并处于正常运行的导航设备不得擅自关闭。
第二十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需要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在征得相关运行单位同意后,可以临时关闭设备。但应当提前制定维护、检修计划,尽量缩短设备关闭时间。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临时关闭导航设备前,应当评估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制定应急预案并且做好应急准备。
第二十五条 导航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立即关闭该设备:
(一)导航设备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的;
(二)导航设备不能提供准确、连续、可靠的引导信号的;
(三)导航设备超过规定飞行校验周期或者定期校验结论为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 导航设备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应当关闭。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关闭情形消失后(需申请特殊开放的情况除外),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立即恢复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导航设备不再提供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关闭并撤除。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关闭相应的导航设备:
(一)未取得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将设备投入使用的;
(二)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导航设备应当关闭,但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未予关闭的;
(三)导航设备应当特殊校验而未进行特殊校验的;
(四)导航设备特殊校验后未经地区管理局许可开放使用的;
(五)导航设备定期校验限用结论影响飞行程序正常使用,不予备案的。
第三十条 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关闭后需要重新开放使用的导航设备,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申请投产开放许可。
第三十一条 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关闭后需要重新开放使用的导航设备,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申请特殊开放许可。
第四章 导航设备的运行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保证导航设备运行符合民用航空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保持导航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运行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公布:
(一)导航设备的开放、关闭、中断、恢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
(二)导航设备频率、呼号、位置、工作时间或信号覆盖范围的改变;
(三)导航设备处于飞行校验期间;
(四)导航设备飞行校验结论限用,经评估对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五)其他影响飞行的定期维修活动。
第三十四条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对导航设备运行情况及导航台电磁环境与场地保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开放许可的,由地区管理局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民航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其已经取得的许可。
第三十六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未取得导航设备开放许可将设备投入使用的,由地区管理局予以制止,并建议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者和相应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应当进行特殊校验而未进行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关闭处于正常运行的导航设备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导航设备应当关闭未予关闭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导航设备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开放使用的。
第三十八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完成定期校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地区管理局备案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备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在航行通告中公布导航设备限用范围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临时关闭设备前未征得相关运行单位同意或未按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保持导航设备的持续适用的,或在导航设备出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通用机场导航设备的开放与运行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月1日起施行。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2号公布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则》(CCAR-85)同时废止。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篇6: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运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导航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密切相关的,为航空器运行提供引导信息与位置数据的仪表着陆系统(包含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等地面无线电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导航设备,以及提供航路、航线使用的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四条导航设备的投产和特殊开放实行许可管理,定期开放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的许可和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的受理与审核、特殊开放申请的许可,并对导航设备定期开放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本规定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导航设备的投产开放,是指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的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特殊开放,是指导航设备经特殊校验后的重新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定期开放,是指导航设备实际运行后按照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完成校验后的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关闭,是指导航设备不提供服务。
第二章 导航设备的开放
第一节 投产开放
第七条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应当进行投产校验,并取得投产开放许可。
第八条申请投产开放许可的导航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设备安装符合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并且验收合格;
(二)设备经飞行校验后符合相关的技术规定和标准;
(三)设备试运行结果正常、稳定、可靠;
(四)设备台(站)址已经批准;
(五)设备的频率、呼号已经批准;
(六)设备型号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
第九条申请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填写的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二)飞行校验机构出具的飞行校验报告;
(三)设备台(站)址批复文件;
(四)设备频率呼号批复文件;
(五)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
(六)设备试运行用户报告和记录数据;
(七)民航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民航局审核。
第十一条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受理申请的地区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将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和受理申请的地区管理局。
第二节 特殊开放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下导航设备应当进行特殊校验,并取得特殊开放许可:
(一)飞行事故调查需要时;
(二)设备大修、重大调整或重大功能升级,包括设备的工作频率、天线系统、场地保护区域、电磁环境等因素发生改变,或者设备主要参数发生变化、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发生改变以及其它可能导致系统运行风险增大并无法通过地面测试调整进行有效控制时;
(三)停用超过90天的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时;
(四)设备维护人员、管制人员、飞行人员等发现设备或信号有不正常现象,不能提供正常导航服务时;
(五)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特殊校验时;
(六)其它需要特殊校验的情况。
第十三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申请导航设备特殊开放,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填写的导航设备特殊开放申请表和导航资料增改表;
(二)设备特殊开放的情况说明;
(三)合格的特殊校验报告。
第十四条地区管理局受理导航设备特殊开放的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并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开放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开放的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放,并说明理由。
第三节 定期开放
第十五条导航设备应当按照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进行定期校验。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自定期校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按照本规定附件填写的导航设备定期开放备案表和定期校验报告报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地区管理局在收到导航设备定期开放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因校验结论限用而影响飞行程序正常使用的情况,应当及时作出是否继续开放使用的结论。同意继续开放使用的,予以备案。不同意继续开放使用的,不予备案,并责令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关闭该设备。
第十七条导航设备在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内完成定期校验,结论为合格的,予以备案,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导航设备定期校验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第十九条导航设备定期校验结论存在限用,但不影响飞行程序正常使用的,予以备案。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校验结论开放使用该设备的同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公布其限用范围。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导航设备限用状况以及对安全运行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 技术论证
第二十条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过程中,针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问题,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应直接组织或者要求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第二十一条在导航设备开放许可审查过程中进行的专家技术论证,其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二十二条参与技术论证的专家应当从空管技术专家库中选取。
第三章 导航设备的关闭
第二十三条取得开放许可和批准并处于正常运行的导航设备不得擅自关闭。
第二十四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需要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在征得相关运行单位同意后,可以临时关闭设备。但应当提前制定维护、检修计划,尽量缩短设备关闭时间。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临时关闭导航设备前,应当评估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制定应急预案并且做好应急准备。
第二十五条导航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立即关闭该设备:
(一)导航设备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的;
(二)导航设备不能提供准确、连续、可靠的引导信号的;
(三)导航设备超过规定飞行校验周期或者定期校验结论为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导航设备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应当关闭。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关闭情形消失后(需申请特殊开放的情况除外),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立即恢复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导航设备不再提供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关闭并撤除。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关闭相应的导航设备:
(一)未取得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将设备投入使用的;
(二)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导航设备应当关闭,但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未予关闭的;
(三)导航设备应当特殊校验而未进行特殊校验的;
(四)导航设备特殊校验后未经地区管理局许可开放使用的;
(五)导航设备定期校验限用结论影响飞行程序正常使用,不予备案的。
第三十条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关闭后需要重新开放使用的导航设备,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申请投产开放许可。
第三十一条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关闭后需要重新开放使用的导航设备,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申请特殊开放许可。
第四章 导航设备的运行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保证导航设备运行符合民用航空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保持导航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三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运行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公布:
(一)导航设备的开放、关闭、中断、恢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
(二)导航设备频率、呼号、位置、工作时间或信号覆盖范围的改变;
(三)导航设备处于飞行校验期间;
(四)导航设备飞行校验结论限用,经评估对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五)其它影响飞行的定期维修活动。
第三十四条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对导航设备运行情况及导航台电磁环境与场地保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开放许可的`,由地区管理局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民航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其已经取得的许可。
第三十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未取得导航设备开放许可将设备投入使用的, 由地区管理局予以制止,并建议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者和相应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应当进行特殊校验而未进行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关闭处于正常运行的导航设备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导航设备应当关闭未予关闭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导航设备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开放使用的。
第三十八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完成定期校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地区管理局备案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备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在航行通告中公布导航设备限用范围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临时关闭设备前未征得相关运行单位同意或未按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保持导航设备的持续适用的,或在导航设备出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
第六章 附 则
篇7: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4号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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