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债转股的财务问题及评价

时间:2023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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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猪排要配辣酱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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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实施债转股的财务问题及评价,本文共8篇,方便大家学习。本文原稿由网友“猪排要配辣酱油”提供。

篇1:实施债转股的财务问题及评价

实施债转股的财务问题及评价

三年国有企业脱困在进入攻坚阶段,解决国企沉重债务负担问题就成为关键一役。继4月20日成立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之后,10月中旬(15、18、19日)东方、长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先后成立。至此,收购、管理、处置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大银行不良贷款的工作已各有其主。以目前的实际运作状况看,处置银行不良债权,对重点国有企业(尤其是512户国家重点企业,一般为亏损企业)实施债转股措施,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方式。债转股对整体搞活国有企业,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整体解困等方面的作用不可置疑,但具体到每个企业由于在偿债能力、获利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变现能力等方面的差别,评价债转股不能一概而论,要从企业实施债转股的风险、企业的资本成本、资产结构以及企业的价值等方面综合考虑、分析。

一、债转股从财务角度的理解

“债转股”简单地说就是由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将企业在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转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此时的债权人就变成了股东。从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可以看出,债转股(即准则中所称的.债务转为股本)是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转股中的债务人又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两类。目前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转股本实际较少,并且还受到《证券法》的较大限制,而非股份制企业对债转股的实际需求更大,也更为迫切,而且不受《证券法》的增股限制,这就是我们应重点关注和讨论的。

首先,债转股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尤其是债权人面临债权遭受损失的现实风险被迫采取的妥协行动,其核心是债权人作出的利益饶让,目的是希望以短期的利益损失来换取长期的有可能弥补短期损失的潜在收益。从债权人角度讲,是被迫将短期借贷行为转化为长期投资行为,将现实短期信贷风险转化为潜在的长期投资风险,同时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现实债务重组损失,这明显有悖于银行信贷业务的初衷,是银行不得已采取的下策。从债务人角度讲,是获得了即时的债务重组收益,在短期内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责任,企业是得到了“免费的午餐”;但从长期看,企业能否持续盈利,不在于财务负担的高低,而在于对资金的运作效率。而且债权人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必然会要求企业改变其内部治理结构,以求经营盈利并最终收回投资退出企业。

另外,虽然企业对股权投资不需要还本付息,但股本融资最后所期望的回报率实际上比债务融资所期望的回报率更高。这就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内外压力并分流了企业原有股东的未来潜在收益,而且企业在经营、财务、人事等各方面要作出严厉的调整。因此,“免费的午餐”实质还是要付出代价的,而且并不一定廉价。当然,如果企业最终重组成功,走上良性发展之路,这种代价是值得付出的。

此外,从我国目前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分离的法律现实看,银行不能直接把对企业的债权转为对企业的长期投资,只有再成立单独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购买承接银行的债权并负责转达为对企业的投资。这种制度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的风险但又加大了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实际上风险是被转移而未化解。同时,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处理得不好又会产生不负责任的道德风险。但对债务人来说,债权人的变更关系不大,其风险依然是如何走出经营和财务困境,实现盈利。

再者,债转股还要基于这样的前提,就是从会计角度看债务人还是处于持续经营状况,而不是即将破产或清算。只有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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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债转股”问题观点综述

“债转股”问题观点综述

一,债转股问题的提出及其改革目标

债转股问题在80年代末期就有人从银行资产多元化的角度提起过,1993年、1994年已有学者吴晓灵、周小川等从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等角度进行过探讨,本次政府将债转股问题付诸实践,是期望借鉴美国处理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经验,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借助债转股的方式,解决我国金融业存在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化解金融风险,同时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企业三年解困的进程。具体目标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不良资产的回收率。

不良资产的处理方式有多种,如转让、出售、置换、打包处理、证券化、债转股等;对于大量中小债权,可以通过出售、拍卖、转让等方式处理;但对于大宗债权,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理,能够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

(2)推动国有企业的解困进程。

债转股可以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使部分因负债率过高、利息负担过重的国有企业通过债转股扭亏脱困。

(3)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强化企业治理结构。

部分国有企业的产品有市场,但由于企业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经营管理不善而长期亏损,通过债转股改变企业的资本构成,可以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达到扭亏目标。

(4)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

国有经济要从部分竞争性行业中逐步退出,债转股有助于实现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目标。

二,债转股的'实际操作

债转股问题首先在已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试点。具体操作程序是由经贸委推荐,资产管理公司在推荐名单中选择,最后由债转股领导小组(由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批准;资产管理公司也可自行选择企业,但需报经贸委批准。目前经贸委已推荐进行债转股的企业有108家,另外492户正在做工作;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已签订债转股协议的企业有六家,涉及冶金、化肥、建材等领域;各企业债转股的模式因企业情况不同而各有差异,但重点是企业的产品结构、资本结构和治理结构,至于转多少主要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资金流量模型确定。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存续期限为,在进行债转股时需考虑资产管理公司的持股期限和退出渠道,信达公司的持股期限一般限制在四年,未来的退出渠道具有较多选择,如企业用自身的分红回购、由企业的母公司回购、地方政府作出安排或其它好企业收购、推荐上市、逐步减持股份、在国内外出售所持股权等。

三,债转股中存在的问题

(1)实际操作面临许多困难。

首先是符合经贸委提出的符合债转股条件的企业很少;其次是企业在债转股认识上有误解,将债转股视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优惠政策,甚至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部分能付息的企业不再付息,对银行产生了很不利的影响;再次是企业多头开户,债务由多家银行贷款构成,而各银行债转股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债转股协调难度很大;最后是大型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使债转股的实际操作复杂化。

(2)债转股的资金来源和亏损补贴问题。

债转股的资金来源有五条渠道:中央银行再贷款、定向发行债券、向商业银行借款、向中央银行一次性贷款、设立特种基金;但无论何种筹资方式,承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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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对“债转股”问题的探讨

对“债转股”有关问题的探讨

摘要:为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化解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方法之一;在目前经济和社会信用背景条件下,对债转股作用不能高估;针对操作中问题,改进和完善其实施办法。

为了解决我国国有银行中的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继续深化改革,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对部分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施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的战略部署。

一、债转股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债转股工作的开展在我国尚属首次,缺乏具体操作的经验,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经济、金融和社会信用环境中,此项工作实际运作中会遇到各种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并尽快解决,以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一)债转股对各方产生了不同的利益效益,由此使各利益主体对债转股的理解和认识出现偏差,以致影响债转股的具体操作和实际运作。债转股的落实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利益主体:以经贸委为代表的地方政府,以企业为主体的债务人,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债权人,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的阶段性股权者。

由于利益的不同,对债转股的运作,各方理解和认识有所差异。据调查,大多数企业把债转股当作一种优惠政策来理解,千方百计想搭上这班车。各地经贸委在确定债转股的企业时,为挤进国家经贸委的大名单,重点选择“贷款数量大”的企业和困难企业,而对于企业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是否为1995年以前的不良贷款,企业产品质量与销路、领导班子素质以及转制等诸多因素是否符合政策要求考虑不多。各商业银行提供的企业名单以还款无望、不良贷款负担重的企业为主,尽量剥离不良贷款,对于经营正常的企业则拒绝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求严格遵照中央12号文件精神审议债转股企业,而符合条件的又大多是运营正常的企业。对债转股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影响到债转股的具体操作和以后的实际运行。

(二)债转股具体操作和实际运行中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

1.多数上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债转股的条件。

按政策规定,债转股企业的申报工作由经贸委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完成,各地政府为了区域经济的利益,实际上报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数量大多不符合相关条件,并远远超过了符合审议条件的数量。一方面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多数企业无法享受这一政策,实际形成债转股工作“雷声大,雨点小”。

2.债转股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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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对“债转股”问题的探讨

对“债转股”有关问题的探讨

对“债转股”有关问题的探讨

摘要:为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化解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方法之一;在目前经济和社会信用背景条件下,对债转股作用不能高估;针对操作中问题,改进和完善其实施办法。

为了解决我国国有银行中的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继续深化改革,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对部分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施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的战略部署。

一、债转股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债转股工作的开展在我国尚属首次,缺乏具体操作的经验,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经济、金融和社会信用环境中,此项工作实际运作中会遇到各种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并尽快解决,以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一)债转股对各方产生了不同的利益效益,由此使各利益主体对债转股的理解和认识出现偏差,以致影响债转股的具体操作和实际运作。债转股的落实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利益主体:以经贸委为代表的地方政府,以企业为主体的债务人,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债权人,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的阶段性股权者。

由于利益的不同,对债转股的运作,各方理解和认识有所差异。据调查,大多数企业把债转股当作一种优惠政策来理解,千方百计想搭上这班车。各地经贸委在确定债转股的企业时,为挤进国家经贸委的大名单,重点选择“贷款数量大”的企业和困难企业,而对于企业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是否为1995年以前的不良贷款,企业产品质量与销路、领导班子素质以及转制等诸多因素是否符合政策要求考虑不多。各商业银行提供的企业名单以还款无望、不良贷款负担重的企业为主,尽量剥离不良贷款,对于经营正常的企业则拒绝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求严格遵照中央12号文件精神审议债转股企业,而符合条件的又大多是运营正常的企业。对债转股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影响到债转股的具体操作和以后的实际运行。

(二)债转股具体操作和实际运行中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

1.多数上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债转股的条件。

按政策规定,债转股企业的申报工作由经贸委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完成,各地政府为了区域经济的利益,实际上报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数量大多不符合相关条件,并远远超过了符合审议条件的数量。一方面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多数企业无法享受这一政策,实际形成债转股工作“雷声大,雨点小”。

2.债转股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道德风险。

从我国多年的改革实践看,每逢重大经济改革,总会有一些人为了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钻改革的空子,不少“好经”常常被念歪。所以,尽管推行债转股的初衷是好的,是要从“呆账经济”走向信用经济,但如果事先设计不好,实施过程中就会出现差错。一些本可以尽自己所能还旧款的企业,也积极进24入债转股行列,不思进取,使银行债权贬值。更有甚者,有些尚能正常付息的企业因等待债务转移,也停止向银行交付正常的贷款利息。

3.受社会信用度下降和债转股工作道德风险加剧的双重影响,商业银行正常的信贷工作受阻。

一方面部分企业受“欠贷越多越有利”错误思想的影响,对已到期且有能力归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采取“拖”的办法,致使信贷资金归位受阻;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债转股未结束之前,不愿也不敢发放贷款,导致信贷投放受阻。若这一问题不解决,不仅对商业银行营运产生负面影响,而且将使整个经济运行速度受阻。

4.如果操作不当,债转股有可能变成一种数字游戏。

债转股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利好”。这是因为长期以来,债台高筑早已使国有企业苦不堪言。但是,如果简单地通过债转股“减债”的办法,使国有企业原来欠银行的旧债变成了资产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国有企业由此降低了资产负债率,利息支出减少了,盈利增加了,账面上的数字是好看了,而国有企业体制依旧,债转股有可能变成一种数字游戏,这显然有违于国家出台债转股政策的初衷。

(三)债转股工作后续运作缺乏监管保障。

整体上看,企业落实债转股工作是国家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一步,最终目的是要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状况,成立股份制企业,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但目前债转股工作缺乏后续运作的监管保障。企业转股后各类国有资产应如何管理,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工作应如何考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仅次于国有股的第二大股东如何行使股东权益,特别是企业如何真正转变经营机制,完善经营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都缺乏有效的监管。

(四)债转股缺乏市场机制基础,谨防资产管理公司成为第二个农业发展银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债转股政策,必须按市场规则进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虽可以持有企业的股份,但不是永久性的,而是阶段性持股,这就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企业股份必须有尽可能多的、可靠的退出方式。而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不成熟,尤其是国有股在股市上不能流通,这就使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只能通过企业回购或向中介机构转让等方式退出。但是在目前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尚处于形式阶段的情况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成阶段性持股的使命,确实需要加快完善国企改革,并建立与之适应的市场机制。否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可能演变为政策性机构,其前景有可能类似农业发展银行,若出现这种局面,债转股政策的初衷,就可能成为“空中楼阁”。

二、对债转股有关问题的重新认识和建议

债转股的初衷是使银行和企业摆脱原来的风险,但与此同时也将所有的风险转移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果再考虑到债转股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风险和问题,我们认为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债转股的作用是有限的,由此所带来的相关问题需要重新认识。

目前比较统一的认识是国有企业因高负债而导致经营性亏损加剧和由于国有企业偿还能力有限而累及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加大。试想若高负债就亏损,那么“借鸡生蛋”又如何能深入人心。我们认为导致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所处的经济环境和企业存在着大量的非营运性资产而形成的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空耗等问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问题固然与国有企业分不开,但若内控严密、社会信用和法律制度完善,又怎么会形成如此之多的不良信贷资产。

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的风险问题,首先要使经济解困。我国目前处于以过剩运行、买方市场、结构失调、需求不足为特征的经济衰退时期,特别是入关后将使我国的通信、电子、汽车、农产品以及金融保险等众多行业面临新的挑战,因此经济大环境不改善,债转股无法达到化解金融风险的目标。其次,社会各界对债转股期望过高,而国有企业的问题不仅是债务问题,而且是内在机制、空耗、产权结构不合理以及外部需求不足而引发的竞争等问题的综合反映,债转股充其量只能在减轻债务负担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使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有一些改观,但幻想实施债转股便能使国有企业整体走出困境的想法,期望值过高,不现实。再次,债转股不能解决国有企业和银行及经济的所有问题。债转股政策实施只能解决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和金融风险依然存在,还需要研究解决办法。债转股政策只是对一部分国有企业有减轻债务负担、优化产权结构的作用,而不能替代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盘活自身的不良资产。此外实施债转股的国有企业1995年以后形成的银行不良贷款依然留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等待解决。最后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成使命的股权退出问题。债转股政策把风险从国有商业银行转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使其成为阶段性持股者,最终需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出售、重组、证券化等手段退出股权,因此需要有相应的市场与之匹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不可高估债转股的作用,它只是给国有企业提供了摆脱困境、寻求发展的良好契机。企业最终扭亏为盈,关键在于能否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相关改革,能否彻底根除导致国有企业步入困境的体制基础。因此,我们认为目前要在完善债转股制度上加大力度,使这一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一)防止企业通过债转股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发生。

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不良资产转移交接过程中,主动向企业和地方政府做好各项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操作程序,及时制止一些企业利用债转股随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二)预见并解决好债转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道德风险。

一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了参与债转股企业的重大事务决策外,还要对其日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管。二是要消除银行为降低不良资产比率而扩大进行债转股的动机。三是要坚持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的原则。

(三)拟实施债转股的国有企业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

由于股权是相对于股份制公司而言的概念,而现在拟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基本上都是传统的国有企业,对它们而言,只有债权的概念,没有股权的概念,也就是说它们现在尚不具备债转股的制度基础。要实施债转股,首先就必须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与制约机制,使国有企业直接面向股东,对股东负责,改变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现状,为实施债转股奠定必要的制度基础。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实行全新的经营机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说是一种全新的金融机构,因为它具有一般商业银行不具备的功能。它既可以接受或收购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又可以作为投资主体入股或参股企业实体,还可以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运营操作,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新成立的这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均是由原四大商业银行属下的信托投资公司改组而来的。其人员多来自四大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真正从事过和懂得现代投资银行业务的人员并不多,因此在经营机制上很容易沿袭旧的思路和做法。所以,新成立的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上一定要按市场规律运作,一定要实行能与国际接轨的全新的经营机制,以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真正起到盘活金融资产的作用。

(五)债转股要防止一哄而上。

一是要对照债转股的五项条件严格把关,慎重筛选,绝不能转“关系股”。二是在实施债转股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稳步推开。三是债转股的实施还应配合国家调整国民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的战略布局。四是还要尽快制定一个可量化的实施细则,以提高债转股这项政策的可操作性。

(六)经贸委、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等涉及到债转股的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把债转股工作搞好。

债转股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利好”,但债转股的有效实施,还需社会各方利益主体的真诚合作。对于企业而言,不能认为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只是银行的事;而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方面,也不能认为债转股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只是企业的事。各方利益主体要站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脱困这一战略的高度来把握债转股工作。

(七)大力发展证券市场。

企业实施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适当时候必将对其所持有的企业股份进行出售,这自然应该包括股票上市,而且从长远发展的眼光看,股票上市还应该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权变现的最佳和最主要方式。所以,为了盘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巨额股权,国家必须大力发展证券市场,扩大市场规模,增加资金来源,增强证券市场的承受能力。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鹤壁分行)张艳峰,骆波,王湘安

篇5:实施债转股的障碍分析

关于实施债转股的障碍分析

“债转股”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方法,其运作可以采用三种模式.但是由于商业银行法的限制,我国只能采用银行将债权卖给资产管理公司,由其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对股权实施管理,以达到最终收回不良债权价值的目的.必须确立资产管理公司的中心主体地位,并对其实施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法律障碍、机制障碍、动力障碍和人才缺乏的障碍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方能保证“债转股”最终目标的实现.

作 者:徐荣梅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河南,郑州,450002 刊 名:经济经纬  PKU CSSCI英文刊名:ECONOMIC SURVEY 年,卷(期): “”(1) 分类号:F271 关键词:债转股   运作模式   边缘性不良资产  

篇6:《“债转股”问题观点综述》论文

《“债转股”问题观点综述》论文

一,债转股问题的提出及其改革目标

债转股问题在80年代末期就有人从银行资产多元化的角度提起过,1993年、1994年已有学者吴晓灵、周小川等从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等角度进行过探讨,本次政府将债转股问题付诸实践,是期望借鉴美国处理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经验,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借助债转股的方式,解决我国金融业存在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化解金融风险,同时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企业三年解困的进程。具体目标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不良资产的回收率。

不良资产的`处理方式有多种,如转让、出售、置换、打包处理、证券化、债转股等;对于大量中小债权,可以通过出售、拍卖、转让等方式处理;但对于大宗债权,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理,能够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

(2)推动国有企业的解困进程。

债转股可以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使部分因负债率过高、利息负担过重的国有企业通过债转股扭亏脱困。

(3)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强化企业治理结构。

部分国有企业的产品有市场,但由于企业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经营管理不善而长期亏损,通过债转股改变企业的资本构成,可以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达到扭亏目标。

(4)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

国有经济要从部分竞争性行业中逐步退出,债转股有助于实现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目标。

二,债转股的实际操作

债转股问题首先在已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试点。具体操作程序是由经贸委推荐,资产管理公司在推荐名单中选择,最后由债转股领导小组(由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批准;资产管理公司也可自行选择企业,但需报经贸委批准。目前经贸委已推荐进行债转股的企业有108家,另外492户正在做工作;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已签订债转股协议的企业有六家,涉及冶金、化肥、建材等领域;各企业债转股的模式因企业情况不同而各有差异,但重点是企业的产品结构、资本结构和治理结构,至于转多少主要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资金流量模型确定。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存续期限为,在进行债转股时需考虑资产管理公司的持股期限和退出渠道,信达公司的持股期限一般限制在四年,未来的退出渠道具有较多选择,如企业用自身的分红回购、由企业的母公司回购、地方政府作出安排或其它好企业收购、推荐上市、逐步减持股份、在国内外出售所持股权等。

三,债转股中存在的问题

(1)实际操作面临许多困难。

首先是符合经贸委提出的符合债转股条件的企业很少;其次是企业在债转股认识上有误解,将债转股视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优惠政策,甚至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部分能付息的企业不再付息,对银行产生了很不利的影响;再次是企业多头开户,债务由多家银行贷款构成,而各银行债转股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债转股协调难度很大;最后是大型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使债转股的实际操作复杂化。

(2)债转股的资金来源和亏损补贴问题。

债转股的资金来源有五条渠道:中央银行再贷款、定向发行债券、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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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浅谈债转股的问题及对策(jrx1)

90年代以来,国有企业高负债及商业银行高不良资产问题日益成为阻碍中国经济运行的“绊脚石”。为此,国家组建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实施债权转股权方案,以期提高国有企业整体效益,降低银行不良资产,即实现所谓的“双赢”效应。债转股的出台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债转股仅是解决企业“病急”的一种权宜之计,属不得已而为之;还有人认为债转股是拯救那些陷于巨额债务泥潭而不能自拔的国有企业的一剂良方,其前景喜人。在此,我们对债转股的前景问题做出以下探讨分析。

一、转股的定义,目的及作用

债转股,就是以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与企业部门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管理公司与实施债转股企业之间持股与被持股,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也就是说,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成为企业的股东,对企业持股或控股,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

付费论文:7000多字   有目录、参考文献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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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债转股实施的风险研究论文

债转股实施的风险研究论文

银行与企业间的不良债权债务问题已构成中国现阶段最为突出的经济问题,阻碍着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上世纪90年代初,在解救国际债务危机经验的启发下,利用债转股处理银企债务症结的思路在我国流行起来。

债转股政策的提出,可谓“一石二鸟”,希望籍此能够在帐面上,把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部分剥离,换取一张良好的资产负债表,轻装上阵,以全新的面貌参与市场的竞争;对企业则卸下其沉重的债务负担,不再每年承担银行借贷的本金、利息,改成向股东分红,借债转股之机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债转股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风险。

一、来自企业的风险

“债转股”政策的出台,能使获得这种机会的企业立刻卸掉沉重的债务负担,大大减少企业的财务费用,减轻企业经营困难,从此不必还本付息。因此,为了抢到“债转股”的名额,企业开始各显神通。

债转股原意旨在“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由于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但对于经营情况尚可、有能力按期偿还贷款及利息的部分国有企业来说,却是一种不公。他们因为经营得当,反而少了一个“无偿”获得资本金的机会。

二、来自地方政府的风险

债转股的实施,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是相当的,因为两者的利益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企业若能够摆脱债务困境,走上良好发展道路,那么将为地方带来税收、解决就业等一系列好处,能推动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的经济增长。债转股对于地方和产业部门讲,是一次负债资源变为投资资源的再分配。地方政府会怂恿那些资不抵债、生产经营没有市场前景的企业进行包装,提高身价;对于本身经营状况不错的企业降低标准,使之混同于债转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债转股工作因是由国家经贸委、有关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进行的,因此,上下信息流通是不对称的,操作一方并不能全部了解企业的真实信息,加之操作方的人员限制,考虑成本和时间因素,企业的上报和其条件的甄别还由地方经贸委来进行,这就更加弱化了监督机制。

三、来自银行的风险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在这项政策实施中的最大直接受益者。根据政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按帐面值对银行不良资产进行1:1的收购,银行可把这次剥离范围之内的.所有不良资产经过特定的程序,全部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本身则换取由财政部担保的债券。这样一来,存在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的大部分不良资产就转眼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张完美的资产负债表,银行在没有巨额不良资产的压力下,有机会重新调整经营思路,轻装上阵,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另外,按照目前银行资产质量的状况,需实施债转股的这部分坏账,实际上比那些不能进入债转股序列的坏账质量还要好一些,因为这些企业还有扭亏为盈的可能性。而那些更差的资产,银行对它们已经不再存有希望,因此,银行首先想到的是要剥离那部分真正的坏账。根据目前企业运行的状况,银行在进行新一轮放贷的过程中,仍然面临很大的风险。而对于政策规定的那些可以剥离的部分不良资产,因为它们毕竟在某种程度上还能为银行带来一部分的利息收入,银行可能并不急于进行操作。这样,银行会采取相应措施,努力使不该被收购的不良资产被收购,使该被收购的不良资产尽可能延缓被收购。许多企业有挤进债转股名额的主动要求,银企联合作假在所难免。

四、来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工程中,应该是担负重任的主角,其运作分为三步:资产重组、管理重组、变现。

目前实施的债转股,在管理重组这一环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质上没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利和监督权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阶段性股东最后要把手头的股份进行变现,真正化解风险。这一过程不外乎三个渠道:转让、回购、上市。但是,是否有投资者愿意购买,企业是否有能力回购,能否成功上市,并不是由资产管理公司一厢情愿就可以实现的。我国的债券市场规模尚小,股票市场尚需进一步规范,基金的发展刚刚起步,可以预见,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将严重制约债转股实施。

债转股把债权转换为股权,对企业来讲,原来的还本付息变成了按股分红,而这只是形式上的一种改变,或称之为帐面游戏,并不能从实质上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赢利能力,反而使债权这种硬约束变成了股权这种软约束;对银行来讲,从表面上看,不良资产比例过大的问题是解决了,但其是否抓住了这个契机,改善自身管理,增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存发展能力,却不是债转股能确定的。这样的结果便是债转股成了“最后的晚餐”,无论企业、银行还是地方政府,为了享受这“天上的馅饼”,会采取各种手段争取“债转股”的名额,从而加剧了赖帐经济。

企业债转股潜在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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