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实施保安规则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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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比菜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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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船舶实施保安规则中存在问题及对策,本文共11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比菜甜甜”提供。

篇1:船舶实施保安规则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船舶实施保安规则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2月13日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公约)关于国际反恐的修正案 ,并出台了于7月1日生效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由于此规则实施时间不长,还有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船舶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文章重点对此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作 者:黄国明 张世清 Huang Guoming Zhang Shiqing  作者单位:泉州海事局,福建,泉州,36 刊 名:天津航海 英文刊名:TIANJIN OF NAVIGATION 年,卷(期): “”(3) 分类号:U6 关键词:ISPS规则   实施   问题   PSC检查   船舶   保安计划   演习 

篇2:分析《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分析《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制度;合法权益

论文论文摘要:在改革脱困过程中,大批职工被裁减下来,下岗、失业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常见现象。但由于《劳动法》自身的不完善,加之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把脱困措施简单化,裁员手段行政化,致使部分职工的台法权益受到侵害。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手,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台上,比较全面地论述了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6年前发布实施的《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劳动法》的实施,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就业机制、劳动关系稳定、劳动保障体系,特别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都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日渐突出,迫切需要研究解决。

一、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1.企业劳动管理的法制环境受到干扰。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中央关于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目标,是从宏观经济管理的角度提出来的。脱困的办法应当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综合运用体制创新、结构调整、引进外资债转股、减人增效等多种措施,以便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由于体制陈旧、机制不活所造成的严重困难。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却搞“单打一”,把脱困措施简单化、减人手段行政化、减人目的`政治化。一方面,以“把经济搞上去就是最大的政治”为依据,努力在全社会造成有利于减员分流的舆论氛围。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向企业下达减员分流指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形成减员分流的刚性约束。在这种大的社会环境下,作为用人主体的企业,也急于找到一种“短、平、快”的办法来摆脱困境,以体现“讲政治”的要求,选择的结果自然是减人。因此,企业也开动宣传机器营造有利于减员分流的小气候,以使职工相信减人是大势所趋,只有减人国有企业才能脱困。在社会大环境和企业小气候的双重夹击下,职工与企业之间依法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越来越向有利于企业一方倾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进一步凸现出来,原本比较脆弱的企业劳动管理法制环境也变得更加脆弱。

2.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不够具体我国《劳动法》第27条关于经济性裁员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可见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是经济性裁员的两个前提条件。前者比较好把握,但作为后者,到底什么样的生产经营状况属于“严重困难”,《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在执行中也无具体标准。此外,法定的裁员程序中是“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而不是经其同意,“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而不是经其批准,这就为企业进行所谓的经济性裁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空间,加之政府的支持和鼓励,经济性裁员成为国有企业改革脱困过程中的主要裁员方式。一些企业为了搭乘“经济性裁员”这班车,甚至采取“割韭菜”、“一刀切”的办法大量裁减职工,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不够规范

1、事实劳动关系得不到劳动法的调整。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上仍然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第16条和第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说明,出现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在法律上的一个原因是,我国《劳动法》只允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不是口头的形式。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些企业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不够重视,对所招人员迟迟不订立劳动合同;有的个体、私营企业为了减少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支出.非法雇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少城镇大中型国有、集体企业招用“外委”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而“外委”单位却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虽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但却享受不到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平等协商机制。劳动合同的解除从双方的意思表示来划分,主要有“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协商解除”的法律行为,可出现在劳动合同履行的任何阶段,我国《劳动法》对“协商解除”没有规定限制条件,只要求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从近年来的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与劳动者和工会分别签订了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这样以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应包括企业、劳动者和工会代表,企业内部至少应建立起企业与职工、企业与工会,职工与工会三重协商制度,但实践中,由于“协商解除”的制约机制尚不完善,本应“协商解除”的法律行为往往变成企业“单方解除”的法律行为,并且由于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的条件尚未出现,企业为了使其行为合法化,一方面认认真真地发表征求职代会或工会的意见、上报裁员方案程序,找一块”挡箭牌”;另一方面,强迫职工自愿提出申请,造成“协商一致”的事实。这种由“协商解除”演变成企业“单方解除”的行为,实际上是企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劳动者,逼着劳动者离开企业,主体双方的不平等性是显而易见的。 3、一些企业自定的内部规章不合法。从劳动合同的特点看,企业有权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外设定合同条款,但设定条款一是内容必须合法,二是设定程序必须基于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的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并无违法和冲突内容,而实际上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标准。从劳动纪律条款看,有的企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里,企业有意将《劳动法》第25条第2款中“严重”二字省去,以便为其单方解除合同提供依据。还有的企业为了使这种依据合法化,将自定的《职工奖惩制度》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成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如违反《职工奖惩制度》某条某款规定时,企业有权解除合同”,这些规定甚至有这样的内容{“职工连续迟到或早退两次,一个月内累计三次的,企业有权解除合同”。从法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看,有的企业有意不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女职工在“三期”内、职工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以免提醒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看,达不到法定标准的现象更为普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更为严重。

篇3:浅析农村数学新课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论文关键词:农村 数学新课程 实施 问题 对策

论文摘要:我国基础教育的新一轮课程改革为农村基础教育提供了发展的机会,同时农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本文针对当前农村数学教育现状,着重分析了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师这两个决定因素在当前教育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农村基础教育是我国教育中的重点。随着新一轮课程改革在农村中小学不断推进,这为农村基础教育提供了发展的机会,同时也对处于相对薄弱的农村基础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作为县教师进修学校的数学教师,对于农村数学新课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新课程在农村教学中的实施,做得非常艰难。新课程实施的关键在于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师。但目前,这两者在教育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下面针对这些问题谈一下我的看法。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方面: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主管教育的领导机关,在这场新课程改革中,担负着重要使命,其职能作用发挥的程度,对于本县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重大。要想在农村顺利实施数学新课程,我认为需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1.充分发挥领导者服务的职能

当前,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同程度地没有把自己作为教育活动中的服务者。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参与到教育实践中,负责发布新课程信息,提供实施方案和建议,为农村教育服务。但他们通常很少亲临农村一线,缺乏对农村教育实际的了解,没有第一手的资料,不能发现和解决问题。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转变原来只担当领导者的观念,努力向服务者转变,做课改中真正的实干家。

2.领导要改革评价制度

要落实课程改革,就要重视评价制度改革。在实践中发现,评价几乎成为制约课程改革理念真正落实的一个瓶颈,尤其在中学。教育行政部门、校长、教师,处于课程改革的不同层次,但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如何评介学校的工作。在目前中考、高考存在的条件下,考试作为一种导向,一种最主要的评介方法,对于课程改革起着引导作用。只要中考、高考仍然保持原来的价值取向,学校、教师就不可能真正贯彻落实课程改革精神。

3.要给教师创造稳定的、良好的就业环境

教师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没有稳定的教师队伍,就没有稳定的教育质量。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无论用工制度如何灵活,失业率如何高,中小学教师的岗位基本上是稳定的,法律保护中小学教师的就业机会不受影响。这样可以保证中小学教师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一种稳定的心态,赋予了一份为人师表的尊严,进而激发他们高尚、敬业、充满爱心的职业道德。

4.加强师资建设、切实改善农村教师的生活状况

农村数学教师学历低,相当多的数学教师没有接受过正规师范数学教育。这导致数学教对数学教材的把握和教育理念的贯彻受到限制,应用数学的意识淡薄,学生数学能力的培养受到很大的影响。这样的教师素质,不但限制了自身的发展,而且影响着教师对新课程的尽快适应,进而也制约着新课程真正有效的实施。虽然近几年国家和地方注意到了这一点,招收的一部分刚毕业的大学生充实到教学一线中来。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教师队伍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不安于讲台教学的教师为数不少,尤其是年轻教师,中小学教师更为明显。要搞好新课程实施,首先要切实改善农村教师的生活状况,从实际出发,关心、理解、体贴教师,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这样才能激发教师的进取意识、奉献意识,为新课程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加大教学投资力度,为新课程实施创造物质条件

数学课程的设计与实施应重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特别要充分考虑计算器、计算机对数学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的影响,应把现代信息技术作为学生学习数学和解决数学问题的强有力工具。但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一些农村学校由资金有限,甚至连一台计算机机也没,数学教师接触不到网络,无法获取课程网络信息,想让农村学生体验现代信息技术带来的力量,根本不可能。因此上级领导应加强学校的网络投资和建设,让教师获取更广泛的信息资源,提高自身的对新课程的认识,解除因硬件不足而造成的数学课程的实施障碍,促进农村数学新课程顺利推进。

二、农村数学教师方面

数学教师是课程实施的直接执行者,教师参与课程实施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对课程实施的成败起着关键作用。没有教师积极主动的参与,课程改革不可能获得期望的结果。但农村数学教师普遍存在观念转变慢、教学方式单一、专业素质偏低等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这类问题,我认为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首先、从观念上真正认可新课程

实施新课程的关键在教师,教师实施新课程的关键在于对新课程的认可态度。如果从观念上认可了,就会主动积极想尽办法执行新课程。但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农村数学教师观念转变慢,认为新课程偏向理想化,不大符合农村教学实际,对课程计划的实际可操作性持怀疑态度而处于观望状态,因而从思想上和行动上都没有去积极主动地探索新课程,而是消极被动的接受,造成教师用旧的教学观念教新的课程。这就要求教师首先要转变观念,适应新课程形势的发展,在课程改革中勇于实践,而不去做拦路者。

2.其次、采用开放灵活的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的数学能力

实施新课程的第二个关键在学生。农村学生生活比较封闭,获得知识的途径少,胆量小,会下意识地将教师看作权威的代表,再加上农村教师单一的教学方式,无形中束缚了学生的数学思维,压制了学生的创造欲望,限制了学生的发展。这与新课程一切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的基本理念相背离。因此在数学教学中,教师应采用开放灵活的教学方式,创造一个有利于学生生动活泼、主动求知的数学学习环境,留给学生开放的领地、自由思考的空间,激励学生主动探究,并通过亲身体验获得数学知识。使学生在获得基本数学知识和技能的同时,在情感、态度、价值观和一般能力等方面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从而培养学生探究的态度和数学学习习惯,发展学生的数学思维和培养学生的创造性。

3.提高数学教师的专业素养,增强实施新课程的信心

教师的专业素养决定着教育水平的高低。因此,教师的专业素养就显得格外重要。大部分农村数学教师在传统的教学中运作自如,但在目前新课程的实施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惑,由此产生压力,导致逐渐丧失了自信心。因此农村数学教师要不断充实自己,除了积极参加培训外,还要做好自我调整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系统地学习专业知识,特别针对新课程标准全新的内容。如新增的“统计与概率”,不仅把握具体学科内容,还需领会增加这些内容的目的,使学生形成良好的统计观念和概率思维,从而不断提高执教新知识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还要同数学课程专家交流,接受他们的指导,不断增强自信心,变压力为动力,冷静对待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挫败,有计划地实施新课程。

4.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教学

现代信息技术以生动形象的视听效果,对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保证课堂教学效果发挥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现代信息技术在推进课程改革,促使教师转变原有的教学观、学生观等方面呈现出强大的功能。合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将会给教育功能、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教育者及教育对象的定位带来巨大变革。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特别是通过网络实现资源和知识、思想的共享,使得教师在备课、学习中能充分的合作,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和专业化发展,成为具备教育教学科研能力的新型教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全日制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实验稿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中国教育报》11月27日第8版

篇4: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介绍了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分析了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作 者:许桂兰 XU Gui-lan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环境经济系,山西太原,030006 刊 名: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英文刊名:SCI-TECH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 ECONOMY 年,卷(期): 19(12) 分类号:X820.3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法律制度  

篇5:LBS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LBS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计算机技术、无线定位技术、GIS技术、无线通讯技术及移动互联技术的飞速发展,基于位置的服务(LBS)技术成为现实并在实际中得到应用,该技术能够随时随地满足用户的`位置信息服务请求.对LBS进行了简要介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目前仍然存在的问题,如产业链不成熟、定位精度不高、用户需求不足等.最后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如建立LBS产业联盟、与连续运行参考站(CORS)结合来提高定位精度、建立双向互动信息采集系统等,以期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作 者:王崇明 王泽民 朱李忠 WANG Chong-ming WANG Ze-min ZHU Li-zhong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测绘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刊 名: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 英文刊名:GEOMATICS & SPATI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年,卷(期):2009 32(3) 分类号:P208 关键词:LBS   存在问题   对策  

篇6:《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摘要:《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促进了我国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文中通过对《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结合了制度实施过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基本措施,为《小企业会计制度》进一步顺利实施提出了建议和方案。

关键词: 小企业 小企业会计制度 对策与方案

一、问题的提出

财政部于4月27日颁布并于1月1日开始在小企业范围内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在遵循一般会计核算原则的条件下,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制定的。这次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实施充分体现了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它健全和完善了企业会计核算体系,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加快了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小企业会计制度》在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等方面都与《企业会计制度》有差异,它更具有清晰性、灵活性、指导性和针对性。它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对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我们通过最近对制度实施情况的调查情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制度实施过程出现了相当多的问题,不同程度地阻碍了制度的顺利实施,导致制度执行无法到位。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本文试就《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若干对策。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制度执行的不完全确定性,导致制度执行过程中容易发生偏差

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小企业继续执行原来的《企业会计制度》,这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来看,无可非议。虽然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小企业既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据此而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特点如果从整体上考虑,只要企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了某一会计制度即可。另外从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出发,也应该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因此,符合小企业标准只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必要条件而已,即凡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小企业的标准,但并非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企业就必须执行,如有条件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但问题是有的小企业本来会计基础工作就比较薄弱,人员的素质也比较低下,原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就没有执行好,换句话说原来执行过程中就存在很多困难。加上这类小企业发展的态势显示近年内企业发展规模不会有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这类小企业如果转换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也许更适合其企业自身的特点。其价值就在于整顿和规范小企业会计工作秩序,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但这类小企业认为,只要不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就可以了。既然允许何必再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呢,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不仅要派员参加培训,而且制度转换也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何必自己给自己找麻烦,这种认识带有一定代表性。本来《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就是考虑了这类企业的实际,但部分小企业并没有充分认识到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价值所在。所以《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的不完全确定性,就会给部分对制度认识不足的企业开了绿灯,导致《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的现实价值发生偏离。

2、培训工作缺位,导致小企业对制度理解和实施力度不够

《小企业会计制度》颁布之后,为使广大小企业会计人员充分了解《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规定和方法,确保该制度在企业中的贯彻实施,各地财政部门举办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培训班,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小企业的会计或出纳人员。通过培训,使会计人员在短时间内有的放矢地学习,提纲挈领地了解《小企业会计制度》。应该充分肯定这种通过有计划有组织分期分批培训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做法对确保《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中的贯彻执行无疑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另外,这种培训方法也是常规的做法,因为通常我国颁发新的会计制度都是需要组织企业的财会人员进行培训的。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种做法如果针对财会工作比较规范的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而言,也许能达到比较好的培训效果。如果针对小企业也许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原因在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或执行,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影响因素是小企业领导者的态度。而领导者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对《小企业会计制度》内容与实施价值的认识。事实上很多小企业的领导者对会计工作的职能一知半解。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小企业的领导者对财会工作的认识只是停留在比较肤浅的认识上,他们比较关注的是盈利和税收的指标,往往忽视会计制度本身的价值。所以举办《小企业会计制度》培训

班,其培训对象不只是针对财会人员,也应该扩大到小企业领导者范围,只有让小企业的领导者真正了解《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其加强经营管理价值所在时,才有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

3、小企业内在不利因素影响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

(1)小企业会计机构设置过于简单,会计人员配备不全、工作不固定,分工不明确等原因,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由于小企业名目繁多,行业比较齐全,所有制形式多样化,经营规模较小,缺乏相应的决策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发挥不了应有的决策作用,业主基本上支配了企业的所有的经营活动,缺乏正常的业务报告制度,导致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的好坏完全取决于业主个人的能力与水平。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少小企业会计机构设置不规范,甚至个别企业不设置会计机构。即使是设置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分工也不明确,甚至是兼职,缺乏完善的内部牵制机制。所有这些都给《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2)小企业会计人员素质较低,也难于确保《小企业会计制度》准确无误地实施

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与大企业的会计人员相比,业务水平、文化层次不高,业务不精,素质普遍较低。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小企业的会计人员普遍存在两种不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的现象。一是学历层次比较低,无学历或改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数占绝大多数。二是年龄出现极端现象,呈现“一老一少”的局面。会计人员中的老者虽然有一定会计工作经验的积累,开展一般性的业务没有什么问题,但接受新知识能力比较差,对新制度消化慢,甚至出现消化不良的现象。会计人员中的'新者,多为刚离开学校走向会计岗位的年轻人,虽然他们比较系统地学习会计专业知识,但在实操能力比较弱,特别是在从事会计工作过程中缺乏会计理论基础扎实、能力强、业务熟的老会计的指导,导致在实践中会计技能提高比较慢。上述两种现象的存在都不同程度地制约了小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开展,也制约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的实施。在调查中,个别小企业会计人员表示,他们也认真地组织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但心有余而力不足。显然在这样一支小企业会计队伍中要求做到快速、高效、准确、无误地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确有困难。即使《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中能组织实施,但实施结果也必然大打折扣。

(3)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差,也不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在短期间内实施

众所周知,会计基础工作是做好会计核算的前提,它主要包括会计凭证格式的选择或设计、填制、取得、审核、传递与保管程序,以及会计帐簿的设置、格式、登记、核对、结帐等等。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小企业都是贪图便利,甚至看业主眼色行事,不少小企业从来就没有认真思考过如何规范地做好这些会计基础工作,而是得过且过,会计实操有一定随意性,没有严格执行会计制度。比如,原始凭证缺乏必要的审核程序,凭证、账簿、表格在市面上随意购买,相关政府部门硬性规定除外,很多做法都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甚至个别小企业还没有明确的成本核算方法与制度。不难设想在这样的会计基础工作上,要求小企业认真执行和快速推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也是非常困难的。

(4)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素质较低,也不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快速实施

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来看,某项会计信息在会计报告中是被详尽、充分的披露还是被简要、粗略的列示主要是看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是否有利人们做出满意的决策。某些对大企业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使用者而言非常重要的信息,可能在小企业里显得毫不意义。由于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重合使得小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基本不存在,由于融资方式的独特性,从而使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与大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别,小企业的股东、税收部门、银行是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而这些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程度不高。尤其是小企业的经营者,本身经营素质就比较低,大多对企业实行粗放经营,除了关心盈利指标外,并不要求企业会计提供更多的信息,由此,造成小企业会计信息不全面、不准确。这也给《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增加了难度。

三、解决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中现存问题的对策与方案

1、要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培训工作确定新的培训思路

目前,各地普遍是组织小企业会计人员系统学习《小企业会计制度》,我们不否定这种培训对促进《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的作用,但效果仍不尽人意。究其原因,正如前所述,《小企业会计制度》在一些企业执行中受阻,更重要的是小企业业主的意识。虽然有个别小企业业主不愿意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但他们的认识更多的是停留在对《小企业会计制度》比较肤浅的认识上,即对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小企业有什么好处一知半解。为什么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更是迷惑不解。因此来自小企业主的障碍主要还是

认识上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在提高小企业业主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自觉性上下功夫,一个比较有效的做法就是加强对小企业业主的培训。即组织小企业业主系统学习《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对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和对小企业业主的培训,要有所侧重。对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重在业务上培训,对小企业业主的培训重要说明《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的价值,即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改善企业管理水平以及提高小企业经济效益有什么好处。如果采取双管齐下的培训方法,我们相信对《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无疑会起到更好促进作用。

2.各级财政部门应组织相应的高素质人才咨询队伍,深入小企业会计部门第一线,帮助小企业正确选择适宜的会计制度

如前所述,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小企业受到自身素质的限制,在选择企业会计制度时,往往带有很大的盲目性,连自己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制度》,自身都说不清楚,错误地认识只要不犯法,按规定执行会计制度就可以了,这是天大的误会,当然也并不排除人为的装糊涂。为此,各级财政部门(市县镇)应组织相应的高素质人才咨询队伍,深入小企业会计部门第一线,给小企业财会部门把把脉,帮助小企业正确选择适宜的会计制度,特别对不适宜选择《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应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劝其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必要时,强制性要求其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3.消除小企业内在的不利因素,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创造有利的条件

(1)加强小企业会计基础规范工作的建设,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

如前所述,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差,不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在短期间内实施。因此,要加快《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的实施,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规范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因为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即使组织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也不容易到位或发生执行上的偏差。为此,小企业应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依据,针对小企业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要设计合理的会计记录程序,要完善严密的凭证制度,要建立严格的日常核对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小企业规范组织与实施。

(2)构建完善的控制环境,设置合理的会计机构,严格划分不相容职务,设置适宜工作岗位,为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提供运行机制

控制环境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其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观念、方式及风格,组织结构,管理控制方法,内部审计及外部影响等等。构建良好的控制环境有利于小企业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健全符合小企业会计发展需要的会计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并为小企业改善会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此,小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小企业会计机构,并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不相容职务,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根据小企业的特点,会计核算宜采用集中核算的方式,即由会计机构统一办理;钱账分管、出纳不得兼任往来账户的核算工作;业务较少的企业一般可设会计主管兼总账会计、明细账会计兼稽核、出纳三个岗位。只有会计机构设置合理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问题,才能提供《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的良好运行机制。

(3)重视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培养,加快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为《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提供合格的人才保证

小企业要适应时代发展的步伐,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解决小企业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低,业务工作不适应的问题。为此小企业要自觉组织学习,小企业会计人员更应自觉学习,不断充电。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使小企业会计人员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具有扎实的会计知识、娴熟的会计技能。只有这样,才能使小企业的会计人员能够从较高层次理解《小企业会计制度》,做到充分了解该制度的内容、理解、掌握制度中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相关规定,用以指导、规范会计实务工作,提高会计业务能力,并提高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自觉性,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4)转变小企业业主的观念,为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清除不必在的障碍

如前所述,小企业业主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认识不到位,对会计工作重视不够。目前很多小企业的业主的法律和管理意识不强,重销售轻管理、重税收轻会计现象非常严重。很多业主对会计方面的知识、政策、法规存在着很大的认识误区。这已严重地阻碍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因此各政府部门一定要通过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宣传,使小企业业主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引起他们对会计工作的高度重视,让他们认识到不但要学会“赚钱”,更要学会怎么去“省钱”,统筹地“用钱”,使会计管理工作为更好地创造效益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会计工作的规范化。

综上所述,《小企业会计制度》虽然颁布并实施一年多了,但由于制度执行的不完全确定性、培训工作缺位、小企业内在不利因素的存在等原因,致使《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执行难度较大。但一套新制度的执行,总会存在一些问题。只要我们本着科学、合理、审慎的态度,从不同层面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一定能起到显著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田金玉,赵颜峰. 构建和谐会计环境 推进《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J〕.中国农业会计.(6)

〔2〕徐金仙.《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过程若干问题的探讨―执行环境、实施效果、建议〔J〕.会计之友(下).(2)

〔3〕刘亚莉等. 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综述〔J〕.财会月刊.2005(1)

〔4〕陈永凤,李哲,罗岱.《小企业会计制度》学习讲话〔M〕.北京:中国物质出版社,

篇7:简论《监督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简论《监督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实施已5年有余,然而今年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上海地铁的逆行,再次将监督的作用推上前沿。本文将针对该法实施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提出强化监督职能、提高监督水平的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监督法 监督水平自身认识

一、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简称《监督法》)于1月1日依法开始施行。该法是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本级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律,该法的制定完善了我国有关监督的法律体系,使得监督过程有法可依。其实施是国家对人民利益的有力保障,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及程序化建设的重要步骤。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监督法所规范的,不仅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还包括“一府两院”如何履行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义务。五年来,《监督法》的颁布和实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有效推进了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固定了一些社会认可的好的做法与经验,监督程序更加规范、情况更加透明、监督重点更加突出,监督方式更加完善等。可以说,《监督法》实施的每一步都是党和政府社会管理事务中的重点,为“发展才是硬道理”保驾护航。

二、《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但是法律的实施是动态发展的过程,且法律本身也需要不断完善,监督法在实施过程中,凸显出了理论和实践的差距,随着信息的传递、各种阻力的影响,其威信和作用被削弱。笔者认为,在《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一)监督认识尚需提高

自《监督法》颁布以来,人们对人大监督职能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无论对于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而言,真正从国家政治制度的角度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人大监督权的却很有限,普遍存在着监督意识薄弱的问题。首先,地方监督缺乏明确性,监督对象发生偏离。对事的监督多,而对人的监督力度缺乏。这种“对事不对人”的监督方式存在严重的弊端,导致工作处于重重包围之下,而个人行为却游离于《监督法》之外,存在治标不治本的问题。其次,地方人大以事后监督为主,严重缺乏事前监督。“事后严格监督,事前忽视监督”现象突出,从而增加了事故的发生率,因此我们往往会看到事故发生以后,监督成了重点。“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监督更是如此,事后监督的“杀鸡儆猴”成本高,且效果不明显,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效率。再次,一些被监督者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观念,在思想上抵触,在行为上规避。有的认为人大监督是例行公事,对其开展的监督活动不屑一顾;有的认为监督就是挑刺,是对其工作的否定,对人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之任之,对专项工作报告回避问题,办理人大提出的审议意见敷衍了事;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向人大汇报工作时主要负责人不到场,人大评议其工作借故不参加的现象。

(二)自身建设尚需完善

监督法本身就是一个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怎样确保监督法的有效执行是重要前提条件。地方《监督法》的执行力度在于地方人大。地方人大有监督权、立法权、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宪法所设定的这些职权充分体现了地方人大作为地方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权威地位,提高了地方人大在中国地方政治活动中的影响力,然而地方人大的监督与法律的要求差距较大。地方人大一般以临时组织为主,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临时组织的成员往往是非专业的,在素质上不适应人大监督工作的需要,因为在地方人大的选举中,往往只考虑政治素质、代表阶层,而常忽视其参政议政能力,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尤其是在重要的违法审查过程中,既没有专门的审查机构,也没有明确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这就导致了监督的作用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因此,笔者认为监督法的建设、完善和实施需要有高标准、严要求的机构,其执行也需要有专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才能有效力、有力度、有影响。

(三)监督体制尚需理顺

《监督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释的监督职权,同时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审查司法解释的法律程序。可见,地方人大是地方公民代表参政、议政、监政的权力机构,但监督法的具体法规以及决议的执行却需要“一府两院”的配合,地方人大并没有实际的直接强制执行权。法律的执行如果缺少强度,就如同白纸空文,势必不利于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监督法》建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公开行使制度,然而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机关地位却受到地方“一府两院”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大虽为法律制定的地方最高权力机构,但地方党委并不受监督;(2)地方甚至出现反其道而行的现象,即党委监督人大,并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这种突出的矛盾导致不良监督现象的出现,使人大行使监督权遇到了严重的阻力。如在现行的体制中,地方各级政府的一把手通常也是地方同级党委的'第一副书记,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既不是同级党委的副书记,也不是常委,排在政府一把手之后;且如果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当地党委书记兼任,还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因此,人大常委会如果要监督政府的工作,从现实的工作角度有些理不直、气不壮,甚至还有无从下手、无所适从的境况,与其监督不了,还不如不去得罪人。于是在各级人大的监督中,就出现了一种怪现象,人大监督工作讲成绩的多,提问题的少;表扬的多,批评的少;肯定的多,挑刺的少;有时谈到问题也是避重就轻,或者干脆把问题说成是提希望,绕道而行。正如当今社会上群众戏说的“党委搭台,政府唱戏,人大鼓掌,政协看戏”。

三、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监督认识,强化监督职能

篇8:浅议煤矿党支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实施对策

浅议煤矿党支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实施对策

作为一名煤矿思想政治工作者,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我深切体会到在煤矿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中,党支部工作还存在很大缺点及漏洞,要想让党支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还需做大量的工作。

一、煤矿党支部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对党的政策宣传还存在务虚现象,对政治学习还存在被动、走过场的局面。思想教育工作具体实践中,大部分支部只在周五的安全学习中对党的政策教育一带而过,甚至有的支部只字不提,主要以生产经营为重点或以安全生产为重点。即使遇到重大会议精神,上级要求召开专门的党员学习会时,也是念念文件、读读报纸,并没有将党的精神实质贯彻给每一名党员,党员的思想政治意识逐渐淡薄,对党的会议精神没有深刻领会,当然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就不能给职工群众进行很好的宣传。

(二)党支部书记的素质不高,是支部工作搞不好的重要因素。过去煤矿招工中,对职工群众的文化水平没有太多要求,党支部书记的文化素质不高,导致了本支部工作的被动局面。比如,组织党员进行政治学习时,支部书记也是模糊不清,对党的政策领悟不深,无法给其他党员进行深层次的教育,形成了走马观花的局面。其二,有的党支部书记也是以安全生产为主,认为支部工作无关紧要,只要职工在思想上不出大的.问题就可以了。基于这种思想,对党的工作也是说一下动一下,不说不动,给职工群众造成了党的工作只是一种空洞的说教,没有切实起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作用。

(三)“三会一课”制度形同虚设,没有落到实处。据调查发现,大多数党支部工作的记录是由专人负责,很多会议并没有按照《党章》进行,只有遇到重大会议时,例如:选举、民主评议等会议时,才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有的支部甚至不召开会议,只是由个别委员研究后决定重大问题。因此在普通党员中产生了一种不信任党的情绪,有的人甚至发牢骚,“开会为什么没有通知我参加”及“全是领导说了算”等议论。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损害了我党民主的优良作风。其二是有些党支部组织党员学习或者开会时,部分党员会以各种理由请假不参加,认为学习是浪费时间,他们在家里学就行了。还有的党员认为学了党的政策也起不了什么作用,主要是当官的要学习好。因此,党员的素质不高,也是导致“三会一课”没有落到实处的重要因素。

(四)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工作监管不力,是造成党支部工作被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企业的党支部工作搞得好与坏,与一个企业上级党组织的监管、组织有很大的关系。只有上级搞得好,下面的工作才能搞上去,也才能落到实处。但在煤炭企业中,党组织也存在不重视党员教育,对党的政策宣传较少、较浅,没有深入地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没有实时地组织党员召开动员大会,对支部工作关心、过问较少,只是教条的一年中检查两次党建工作记录,并不落实学习、会议等是否真正落到实处。党群工作人员很少深入基层,了解不到基层信息和党员的实际工作情况。这就造成了支部工作“一级哄一级”,只要记录做全就能蒙哄过关的现象。

二、针对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一)学习由“被动”转化为“主动”。针对有些党支部不重视学习的情况,首先上级党组织要制定学习计划,必须将党员学习作为一项长久的任务去完成,并以此来考核党支部的工作,形成和安全学习制度一样的制度,并要求每名党员在学习中做好笔记,做到深刻领会。对完不成党员学习计划的支部要进行重罚,对学习搞得好的支部进行奖励,长此坚持一段时间后,让学习成为每名党员的自觉行动,慢慢转化为主动学习,逐渐提高学习型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注重培养党支部书记的综合素质,选拔德才兼备的支部书记。基于煤矿这种特殊的群体,决定了党支部书记素质不高,支部工作被动的局面。党群工作部门应加强对支部书记的培训和教育工作,例如在每月的支部书记例会上,坚持一小时的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培训,培养支部书记的学习兴趣和习惯,逐步提高他们的业务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使他们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只是个人素质的提高,更重要的是要担任起本支部党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其次,在选拔任用党支部书记时,要注重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出能够胜任支部工作的优秀党员做党的领导。据我了解,部分区队党支部书记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有的甚至不会写字。这就造成了支部工作被动,搞不上去的原因。

(三)“三会一课”制度应由企业性质决定分别对待,不应死搬硬套、不切实际。《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一月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一次支委会、一次党小组会;半年召开一次党课。但为什么这项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落实下去呢?主要是大家认为党员大会主要是以党的重大决策为主,与生产经营关系不大,即使开会也主要是业务工作方面的事情居多。其实,我认为,大家的看法有误。大家都知道,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煤炭企业党员的职责就是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既然是为职工群众服务,当然就免不了为安全生产服务。党员大会变成与安全生产经营相关的会议有何不可,党员是职工群众中的一份子,并不单单是党员的身份,党员大会以安全生产为主召开合情合理。对党员的学习教育也完全可以在周五的安全学习会上进行,只有遇到涉及党内秘密及党的重大决策时可以单独举行党员大会。这样一来,“三会一课”自然而然地就落到了实处。

(四)党群工作部门应承担起责任,深入基层,了解党员所需的同时对党支部工作进行监督。党群部门的工作人员大多都是支部有困难才解决问题,其余时间都坐在办公室办公,并没有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造成了支部工作无人监管。我认为,党群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分片到人,每周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并将了解到的情况如实反映给党组织,党组织及时协调解决。并对各支部“三会一课”等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形成考核机制。其次,党群部门应适时召开党员大会,宣传党的重大政策会议精神及决策,宣传矿最近出台的有关决策及会议精神,形成党员有组织、有依靠,时时提醒党员不忘自己肩负的使命:凝心聚力搞生产,全心全意为群众。

篇9:浅析企业员工实施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绩效考核的概念

绩效考核是一种正式的员工评估制度,它通过系统的原理和方法来评定和测量员工在职务上的工作行为和工作效果,它是企业管理者与员工之间进行管理沟通的一项重要活动,绩效考核的结果可以直接影响到薪酬调整,奖金发放及职务升降等诸多员工的切身利益,绩效考核的最终目的是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在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同时,提高员工的满意程度和未来成就感,最终达到企业和个人发展的“双赢”。因此,绩效考核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企业充分利用资源、培育核心竞争力、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这对企业实现制度性的可持续发展起着显著的支持作用。

二、绩效考核方法

公司以强化提高利润为中心的管理理念为指导,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提高管理水平。通过有效的绩效考评系统,逐步在全公司形成以细化、量化员工个人考核为核心导向的绩效管理机制,确保工作流向清晰、业务衔接顺畅,最终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业绩,从而提升公司业绩,增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一)设定关键绩效考核指标,公司根据上一年度的预算情况,以及各部门职能的不同,科学、合理的设定各部门的关键绩效考核指标。

(二)制定详细的岗位说明书,通过开展定编、定岗、定员工作,制定详细的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职责,并根据岗位说明书确定各岗位的关键绩效指标。

(三)完善的绩效考核程序,成立目标管理及绩效考核机制领导小组,并在各部门成立绩效考核监督小组,结合部门实际情况设定目标管理及绩效考核方案,根据管理权限逐级考核,首先由员工个人自评,然后直接上级依据考核细则对下一级员工的绩效进行考核打分,间接上级(高于员工二级的分管领导)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评估、确定。

(四)考核频次,对员工实行月度考核(个别工作也可以根据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间作为一个考核周期),季度总结的原则,每月初进行初评,继而进行考核认定。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月初,对员工上一季度的考核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得出季度得分,同时,对个别不合适的绩效考核指标按照权限进行调整,保证绩效考核体系健康有效的运行。

(五)考核的评价与反馈,以员工绩效考核为依据,对员工实行“星级”制管理,每季度的绩效得分加总平均作为员工当季度的考核得分,季度考核成绩前5%者为本单位“三星”级员工,考核成绩后3%者为本单位“一星”级员工,其余为“二星”级员工。本单位于每月中旬将上月的绩效考核结果反馈给职工本人,同时建立员工个人绩效考核档案。员工对考核内容和结果如有异议的,员工在提供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可以向直接上级进行沟通,沟通未果的,可以向间接上级提出申诉,由间接上级进行协调,协调后仍有异议的,可向本单位绩效考核监督小组提出申诉,调解仍未果的,可向公司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机制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由公司领导小组作出仲裁。

(六)奖惩机制,员工每月奖金和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得分高的奖金高,得分低的奖金低。同时设立绩效考核季度奖,对被评为“三星”级的员工,每人每次奖励450元;对于被评为“一星”级的员工,从下一季度起,被列为考核关注对象,单位指定专人带教,帮助其提高工作绩效,如连续三个季度考核为“一星”级员工者,在原单位培训三个月,培训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待遇,

另外,在涉及到员工的职务升迁绩效考核档案中的得分情况也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三、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虽然有一套完备的绩效考核制度,也利用到了绩效考核的结果。但由于绩效考核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减弱了考核在工作中应起的作用。

(一)没有重视岗位分析,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减少管理成本,公司并不是将所有岗位职责、要求都作为考核指标,而是根据企业经营目标,选择关键绩效指标作为绩效考核指标,这样很容易导致绩效考核指标的过粗、岗位职责模糊、工作规范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出现。

(二)组织执行力度不够,执行力不够是许多企业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绩效考核也是如此,再好的考核制度不能很好地执行也是白费精力,而造成绩效考核执行力下降的主要原因有:1.绩效考核相关培训不充分;2.绩效考核指标本身设置的不合理;3.人际关系因素的影响;4.各部门、上下级沟通机制不完善;5.“对事先对人”的惯性与文化。

(三)绩效考核思想没有在基层得到很好的推广,公司绩效管理思想只被很少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所掌握,没有在基层得到真正的推广,在执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的问题,甚至有些部门认为绩效考核是人力资源部的事情,与其他部门无关。同时,在绩效考核体系的设计上,有些过于追求一步到位的指标设计,而没有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而使部分考核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起到效果。

(四)绩效考核没有反馈,结果没有合理利用,首先容易出现根本没有将考核信息进行反馈,考核工作成为走过场,考核结果的人为操作性较大等;其次,部分单位没有将考核结果及其对考核结果的解释反馈给员工,致使员工无从知道自己的真实情况,也无从改进。

四、对策

针对绩效考核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公司系统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就显得非常必要。而解决方案不应是一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式的对策堆砌,切实有效的解决之道才是根本。

(一)科学的进行岗位分析,岗位分析是绩效考核不可或缺的前提,在设计绩效考核表之前,一定要对所要考核的员工的工作岗位要有详细的了解,明确绩效考核的标准,使考核标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二)加大对各级员工的培训和宣传,通过培训和宣传,使员工对绩效考核系统的组成及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非常了解,而且对员工实施绩效考核方案的内在联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最终通过培训和宣传,使体现人本管理的绩效考核成为大家的共识,从而更大的挖掘出员工的个人潜力,达到考核的目的。

(三)在对待考核结果上,一方面要保证公正、公平的态度,另一方面还要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员工不同的气质差异,采取个别沟通的方式,把绩效结果反馈给员工,并帮助他们分析、查找结果好坏的原因,从而激发起员工重新崛起的希望,树立搞好工作的信心,帮助他们和企业一道成长和进步。

(四)提倡全员参与的绩效考核理念,全体员工的主动参与意识是绩效考核成功与否的一个关键,它能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对考核认真负责,避免考核过程的形式化、过场化,从而有力地推动了考核的开展,并有效地提高了考核的效率与准确性。

(五)建立有效的绩效沟通和反馈机制,建立良好的绩效沟通渠道,使绩效考核结果反馈畅通无阻。有效的反馈不仅能使主管人员切实掌握员工实现目标的进展情况,更能通过交谈与沟通及时旨定成绩,提高员工的满足感,达到一种激励作用,以使其更加努力地工作。

员工的绩效考核,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企业的竞争力。基于员工在绩效考核本身的战略价值,企业必须意识到考核中出现的问题是无法回避的,企业应当予以正视并分析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才能发挥绩效考核在激励员工、培育企业文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巨大作用,并真正使绩效考核在企业战略目标和组织目标的实现中发挥巨大作用。

篇10:《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

摘要:阐述了仲裁的性质和法律特征,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实施以来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和立法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仲裁;仲裁法;仲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1995年9月实施以来,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各地仲裁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但是,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人们对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性质、作用及权威性还缺乏一定的了解甚至偏见,不少合同纠纷当事人认为,判官司从古到今是公家的事,一个民间组织能起什么作用。加上宣传和司法配合不够等问题,致使新成立的仲裁机构的受案率远远低于行政仲裁时期,使仲裁的应有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本文试就仲裁的性质、特点及如何克服仲裁活动存在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仲裁制度的法律特征

传统的民间仲裁,是指居中而断,也就是发生民事争议后,双方当事人约请有一定威信的第三者依据道德情理评断是非曲直。作为法律制度的仲裁,是在保留仲裁解决争议的基本形式的前提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民事争议做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仲裁法》在参照国际仲裁通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对我国原先的仲裁制度作出了重大改革,明确了仲裁的法律属性,主要体现在:

1. 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特征。《仲裁法》规定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员一律采取聘任制,不设专职仲裁员。

2. 仲裁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仲裁法规定是否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3. 仲裁具有排他性的特征。《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在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时,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只能选择其一,即“裁审自择”的.原则。

二、仲裁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仲裁法》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在仲裁机构的努力下,仲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毋庸讳言。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新设立的仲裁制度目前还远远没有实现法律赋予其的职能和作用。突出表现在受理案件少和裁决书难以执行两个问题上。 一是全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目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发生的纠纷比实在太少。二是审结的案件的执行率也不够高。究其原因主要是:

1.《仲裁法》的宣传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分别自1981年和1983年颁布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在仲裁合同纠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社会上形成了要仲裁找工商的习惯。《仲裁法》颁布实施以后,按照法律规定,行政仲裁改为民间仲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退出仲裁活动。由于官本位思想的长期影响,社会上对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产生了不信任感,认为以前工商局头戴大盖帽仲裁,办案尚且吃力,一个民间组织能办什么案。加上仲裁机构由过去的五千多个锐减为一百五十多个,使好多不能设立仲裁机构的地、县所在地误以仲裁机关不复存在,故在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条款上要么什么不写,要么直接约定诉讼解决。

2.仲裁办案质量不高。办理案件质量和水平的高低是仲裁活动的核心,办理仲裁案件与诉讼案件一样,除了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具备公正和廉洁这些基本条件外,还应该熟知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与具体办案的技巧。根据目前各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经历来看,绝大部分人员以 前根本没有审理过具体案件,没有经历过从书记员到法官这个过程,只能是边学习边办案。另外,一些长年从事律师工作的仲裁员,由于职业习惯的影响,在仲裁活动中不知不觉形成角色倒置的现象,只对选择自己当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负责,而不是对全部案件负责。以上两个问题是造成当前仲裁案件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

4. 法院对仲裁活动支持不够。《仲裁法》第6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个规定体现了司法对仲裁活动的支持。仲裁法第5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又分别赋予了法院撤消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这实际是法院对仲裁的一种审查权,体现了法律对权力机关的相互制衡作用。从目前的规定看,无论是审判的经济案件还是仲裁的经济案件都存在当事人不主动执行问题。所以仲裁裁决的案件几乎百分之八十以上都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些法院在接到申胫葱兄俨貌镁鍪槭?由于部门利益作祟,认为是仲裁机构在抢自己的饭碗。故对申请书不是束之高阁就是设法找理由不予执行。使得申请人在仲裁无效的情况下,再花一份诉讼费到法院重新起诉。这些现象虽然不是很多,但对仲裁机构造成的影响很坏。使申请人误以为仲裁机构是光收钱不办事的闲散组织。

三、解决仲裁工作存在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仲裁机构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实施组织和市场的监督机构。是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市场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为了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对当前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克服改正。

1. 加强宣传。对仲裁制度的宣传工作,以前主要是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做,《仲裁法》颁布后,随着仲裁由行政走向民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仲裁的宣传工作基本放弃。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力量有限,在对新仲裁制度的宣传声势和时间上,远不如以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宣传有力。针对这一问题,各级政府应出面协调各有关部门,将仲裁法的宣传纳入全民普法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各仲裁机构也应在受理案件工作的同时,和律师事务所一道定期到社会和企业宣传仲裁的优势和特点。长期不懈地坚持下去,才能逐步改变人们对仲裁制度“养在深闺人未识”的被动局面。

2. 扩大案源。有无充足的案源,是仲裁机构能否长期存在的基础。针对目前各仲裁机构案源普遍少的局面。政府法律部门应协调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主的其他合同行政监管机关,让这些部门在对合同实施监管的工作中,向合同当事人宣传仲裁制度的特点,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将协议仲裁的条款写进合同。示范合同文本在我国已推行了近十年,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新制定和修改示范合同文本时,将仲裁条款和诉讼条款同时列入合同纠纷处理方式的条款中,以方便当事人选择使用。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只能在设区的市成立,为了方便无法设立仲裁机构的地区,各仲裁机构应在试点的基础上,选定一批优秀仲裁员,逐步在地、县设立仲裁工作站,提高仲裁工作的知名度,扩大案件来源。

3. 提高仲裁质量。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决定一经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的这一特点就使得仲裁的公正性、合法性显得至关重要。要提高仲裁质量,首先要保证仲裁员的质量。各地仲裁委员会在聘任仲裁员时一定要把坚持公道正派、懂法律、懂专业作为聘任仲裁员的主要标准。对现任仲裁员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应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案方面的业务为主。另外,还可以通过组织办案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分析活动等形式,不断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要建立考评制度,各仲裁委每年至少要对仲裁员进行一次考核,对称职的要表扬,对不称职的应在下届聘任时不聘,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予以解聘。各仲裁委要通过办案实践和定期业务培训以及考核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培养一批公道正派、业务素质高的首席仲裁员。通过他们的工作,提高仲裁委员会的影响,带动其他仲裁员素质的提高。

4. 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仲裁的结果,最终是通过执行来实现,根据《仲裁法》第62条规定,仲裁裁决书一经送达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地主动履行。如果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为了解决好仲裁裁决执行问题,各仲裁机构在注意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首先,要克服改正两种不正确的思想, 一是要克服改正满足于一张裁决书就完事大吉的思想; 二是要克服改正执行工作与己无关的思想。其次,是在仲裁过程中要向当事人认真宣传仲裁法第62条关于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裁决书的有关规定和申请的具体程序。第三,要和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建立联系制度,向法院的有关领导和执行庭的办案人员宣传仲裁工作的特点和作用,以求取得他们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8月31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z].

篇11:建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建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一、建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建筑管理规范的缺失。建筑工程从规划到竣工验收是一个繁琐、复杂的过程,它包括了工程的招标、施工、竣工、验收、销售以及售后。由此可见,建筑工程的管理涉及了许多的领域,在对其进行管理时,必须要确定全面、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如果在对建筑工程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缺乏一定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就会导致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与施工的质量无法形成安全、科学、合理的操作规程。建筑施工工人在施工的过程中,就会无章可循,违章的操作,忽视建筑物施工质量,从而为建筑工程的质量以及安全带来直接的负面影响。

2.建筑工程管理体制的不完善。由于我国的建筑项目管理方式落后,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在施工的过程中使用封闭式的管理模式,使得施工人员在对各种信息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显得比较随意,同时,由于封闭式的管理模式使得管理人员无法对市场的发展形势进行详细的掌握和了解,在进行项目的决策时就无法做到科学、合理。而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缺乏完善的建筑管理体系不仅会给项目的规划、质量、安全以及成本的'控制带来许多的负面影响,而且还会导致施工人员分配不均,管理不当等现象的出现。

3.建筑工程人才管理的问题。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动力之一,不仅涉及的领域较广,而且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有着推动的作用。但由于建筑工程项目较多以及工作量巨大,在对建筑工程进行管理时就需要高端的专业人才对其进行管理,从而对建筑工程的管理有序性提供保障。但由于我国建筑行业对管理人才的不重视,以及传统理念对高薪聘请的限制,使得在建筑工程管理的过程中多为资质不高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导致建筑工程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二、建筑工程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1.对建筑工程的相关规范进行完善。当前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着最为严重的问题就是建筑工程管理相关制度以及规范的不完善。因此,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对建筑的管理规范以及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加入不同种类的建筑管理办法和法规。同时,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使得施工人员在施工的过程中有章可循,管理工作有序性的完成,并将责任了落实到个人。

2.对建筑管理人员的进行培训。管理人员作为建筑工程管理过程中的主要人员,就必须要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因此,施工单位可以聘请经验丰富的专家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从而,加强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以及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还可以定期地举办管理人员经验交流的茶座会、讲座等,使不同项目的管理人员之间进行交流与沟通,互相学习,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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