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

时间:2023年03月11日

/

来源:没头脑不开心

/

编辑:本站小编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本文共2篇,希望能帮助大家!本文原稿由网友“没头脑不开心”提供。

篇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

开庭笔录

案由:拆迁安置合同纠纷

时间:7月8日8时30分

地点:本院第二法庭(第一次开庭)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叶玉军 审判员徐安娜 代理审判员王萍

书记员:王鑫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陈帮红、陈道友与被上诉人合肥龙岗开发区罗岗村民委员会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这是上诉人陈帮红、陈道友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瑶民一初字第1449号、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审理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现在宣布开庭。

审: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将合并审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

上诉人陈帮红(原审被告),男,192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岗镇罗岗村卫南村民组。(到庭)

上诉人陈道友(原审被告),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到庭)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天发,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到庭)

审:宣读两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内容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龙岗开发区罗岗村民委员会,住所第合肥市长江东路龙岗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国建,主任。(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章继红,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到庭)

审:宣读合肥龙岗开发区罗岗村民委员会的授权委托书(内容略)

审: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没有异议?

均:没有异议。

审: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即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叶玉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安娜、代理审判员王萍组成合议庭,由叶玉军主审,由本院书记员汪鑫担任法庭记录。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已经告知了,以上诉讼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均:清楚。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以下诉讼义务在庭前已经告知了,你们是否清楚?

均:听清楚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先告知合议庭人员,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合议庭组**员、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属,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他们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均: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双方当事人有无证人出庭?

均:没有。

审:法庭准备阶段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审:现在进行当庭陈述。

先由上诉人简要陈述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或者宣读事实状。

郑天发:宣读上诉状 (内容略 详见上诉状)

1、请求撤销原判;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略)

陈帮红:我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经济损失。

陈道友:我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

郑天发:两上诉人补充的,由于我们一审没有提出,将另行起诉。

审:下面由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篇2:刑事开庭笔录

刑事开庭笔录

本文档用于法律类专业同学学习复制交作业或者开模拟法庭。程序经过三次模拟论证,2011年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的学生课本后面有本案的案情。学姐们帮你们省事了哦~呵呵

亲~记得评分哦~

临江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法庭笔录

时间:2000年8月9日9时0分至10时40分

地点:刑事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 旁听人数:36人 审判人员:审判长 周娴 审判员 刘卫娜 徐裴裴

书记员:苏林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被告人王强犯盗窃罪一案。

记录如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鼓掌、喧哗、吵闹,如对庭审活动有意见,可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书面材料;

4、轻关闭手机、呼机等通讯工具。

书记员:请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入庭就座。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押到候审,

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外等候传唤,请指示。

审判长:临江县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临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

王强犯盗窃罪一案。

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现在查明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我叫王强,

审判长:出生年月?

被告人:1970年6月6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临江县中山路246号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中专毕业

审判长: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现在无业

审判长:住址?

被告人:临江县中山路246号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有,6月10日被拘留,6月23日被逮捕。

审判长:是否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是

审判长:宣布法庭组成人员;

合议庭由临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周娴、刘卫娜、苏林组成,由周娴担任

审判长,书记员徐裴裴担任本法庭记录;临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卫娜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强委托临江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林出庭为其辩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

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

向法庭提出证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勘验或者检查、鉴定。被告人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告知法庭审理的主要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论及宣判。

公诉人是否有异议?

公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给被告人去掉械具,被告人坐下)被告人,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无异议。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你就起诉书对你的指控,向法庭作如实陈述。

被告人:六月二号那天,我去找陈会计要钱。他不给,还拿出一张会议通知,说

钱全部抵成修车款了。没找我要钱就是便宜我了。所以我很生气。然后,我出了税务局的大门。看到他的摩托车停在门外。离保安室很远的位置。就想他既然不给我的钱。我就把他的车退走。接着就去门口修车师傅王国那借了把钳子。用钳子把锁弄断,把车退走。在经过门口时被保安看到。他们阻拦我,我没有理他们,强行把车推走了。后来警察来我家把我抓到了公安局。其他就没了。

审判长: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王强,当时车停得很远是不是方便你作案?

被告人:是的,因为也离保安室很远。

公诉人: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由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你当时是为什么要退走陈明的摩托车?

被告人:就是因为他没给我钱。我一时气愤。

辩护人: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要求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审判长:可以宣读。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赵光明 男 29岁 临江县税务局保安 证明内容:我在

6月2日10时30分左右,与同事李健正在值班,看见以前在税务局工作的王强将会计陈明的嘉陵摩托车退走,当时我们感到怀疑,就去上前阻拦他,但没拦住。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李健 男 29岁 临江县税务局保安 证明内容:我在6

月2日10时30分左右,与同事赵光明正在值班,看见以前在税务局工作的王强将会计陈明的嘉陵摩托车退走,当时我们感到怀疑,就去上前阻拦他,但没拦住。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王国 男 34岁 临江县税务局门口修车师傅 证明内容:

2000年6月2日上午10点左右,我正在税务局门口修车,王强从税务局出来去我那拿了一把钳子,他只说了句:“王师傅借钳子用一下”因为太熟,我也没问他做什么。就借给他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张华 女 25岁 临江县税务局后勤工作人员 证明内容:

2000年3月23日我将我们单位的车牌号为冀AG0123的黑色大众汽车送到临江县华子汽车维修厂维修。25日提车。总过花了2530元,单位出的钱。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李小朋 男 32岁 临江县华子汽车维修厂维修工人 证

明内容:2000年3月23日时,有一位叫张华的女士开着车号是冀AG0123的黑色大众汽车送到我们汽车维修厂维修。总共花了2530元。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刘庄 男 32岁 临江县税务局局长 证明内容:我单位

在开会后决定开除王强,同时,将未支付的工资俩千元与修车款相抵。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下面要求出示有关物证、书证,由被告人辨认。

审判长:可以出示。

公诉人:来源于现场提取犯罪工具钳子的照片(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来源于现场提取被损坏的车锁照片(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来源于现场提取被盗的摩托车照片(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被害人的陈述(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临江县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痕迹)(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临江县税务局门口的监控录像(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临江县价格事务所关于嘉陵摩托车的作价证明(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临江县税务局关于开除王强并用工资抵做修车款的会议证明(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 临江县交通大队开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 临江县税务局的修车费用单和发票(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 临江县税务局3月20日公车使用记录(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公诉人:审判长,控方证据提供完毕。

审判长:由被告人及辩护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审判长,请允许宣读书面证据。

审判长:可以宣读。

辩护人:临江县中山路宁安小区居委会关于王强无前科、无劣迹的证明。(宣读略)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异议?

公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审判长,辩方证据提供完毕。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承认我的犯罪事实,是我一是不冷静和长久以来的不懂法铸成的这些

犯罪行为。希望法庭可以宽大处理。审判长,自行辩护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宣读辩护词)

(第一轮完毕后)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发言?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还有辩护发言?,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本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人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认罪,我只是为了要回我的工资,我真的不是故意犯罪,在我家里我

最重要的劳动力,老婆身体不好,孩子还小,都需要我的照顾。我是中专文凭,工作很难找。做重体力劳动的工作根本不能养活家里人,孩子

上学要钱,看到孩子和别人家的对比,总是感觉亏欠孩子的。当时我已经三个月没找到工作了,所以那天我没要到钱才很愤怒的想到了推会计的的摩托车。我当时真不知道我的行为是犯罪,我只是想推他的车抵我的'工资,我真诚的政府悔过,希望法庭能给我宽大的处理,能让我早点出来照顾家人。谢谢法庭。我说完了。

审判长:现在休庭,休庭后被告人阅读笔录,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移交有关证

据材料,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将被告人带下去。

(评议后)

审判长: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王强休庭期间你阅读庭审笔录没有,是否签字?

被告人:阅读了,也签字了。

审判长:开始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 临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强涉嫌盗窃一案,经过法庭审理,听

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审查了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有关证据,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人提供的临江县税务局门口的监控录像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王强的盗窃行为。辩护人提供的临江县中山路宁安小区居委会关于王强无前科、无劣迹的证明证明了被告人是初次犯罪,且主观恶意性不大。本庭予以确认证人赵光明的证言、证人李健的证言、2000年6月2日临江县税务局门口监控录像和,临江县中山路宁安小区居委会关于王强无前科、无劣迹的证明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人王强犯有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0年8月10日起至2000年9月10日止)

判决书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被告人王强,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人:挺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将罪犯王强带出法庭,送回临江县看守所继续羁押。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审判长:周娴

审判员:刘卫娜

审判员:徐裴裴

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苏林

合肥市政府工作报告

开庭陈述范文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实习报告

扣押笔录范文

合肥市环境污染调查报告

下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整理2篇)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