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分析论文,本文共11篇,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本文原稿由网友“宇宙不管修”提供。
篇1: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分析论文
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分析论文
一、计算机软件保护现状的法律分析
( 一) 版权保护
1980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版权法修正案,将计算机软件正式纳入版权法的保护对象。由于美国计算机软件产业在全球的主导地位以及美国在全球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巨大影响,80 年代开始,世界各国也纷纷以版权法作为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主要形式。1994 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1 以多边条约的形式最终确认了对计算机软件应当采取版权保护。版权保护,尤其是软件发展的初期,确实有其优越性,表现在:
1.版权法保护的可行性
大多数建立起软件产业的国家都早已颁布和实施了版权法,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直接纳入到已有的法律保护体系中,节约立法成本。
2.计算机软件的作品性
计算机软件与文字作品、艺术作品等原有版权法保护对象确有相似之处。
3.版权法保护的便利性
对保护对象的要求较低,只要求具有原创性。
4.版权法保护的自动性
一般来说,作品一经产生,法律就会自动承认权利人就该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无须审批。当前,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世界主流导向是版权保护,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影响下,我国先后修订颁布了《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配套法规。但是在版权法保护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这种保护的弊端:( 1) 对软件保护范围的限制。版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的构思。2
( 2) 对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各国版权法对个人的传统作品所提供的保护时间往往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 年( 法人作品是50 年) 。3 而一项软件产品在市场上的经济寿命一般只是几年至几十年,太长的保护时间并不会给权利人带来利益,而是影响技术交流和进步。
( 3) 对软件“合理使用”的界定。软件不同于书面作品,其使用与复制是相伴的,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对其并没有针对性。
( 4) 版权法保护方式不要求作品具备“新颖性”,也就意味着先存在的相同作品,并不妨碍后出现者的版权,加之版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导致相似或相同的软件作品可能同时出现多个版权
(4)著作权法的保护显然无法满足对软件的全面保护,在软件权利人所应有的权利范围中出现了空白的区域,比如体现在软件中的独特构思和技术方案无法获得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因此在很多情况下,许多软件开发者通过“反向编译
(5)利用了他人软件中体现出的思想、创意、原理、算法和数学方法等,独立开发出“表现”形式不同的软件,从而避免了侵权。“净室技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 二) 专利保护
专利权具有稳定性和透明性,更适于经济权利的保护。它所保护的是体现了新发明或新设计的可以付之实现的技术方案。1981 年3 月美国在Diamond 诉Diehr 一案中主张软件发明具有可专利性,指出计算机软件本身如同数学公式,不属于可获得专利的主体,而计算机程序一旦与某种工序或结构的其他部分融为一体,那么作为整体的工序并因此成了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体。这一案例对后来其他国家给予软件专利保护有重大影响,成为非常著名的判例。此后,对应用软件作为技术方案给以专利保护的呼吁得到了多数国家的响应。1991 年12 月在东京召开的第三次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国际会议上,用专利法保护软件得到了肯定。用专利权保护软件确有进步之处:
1.专利法能够为软件最有价值、最核心的思想及功能提供保护。
2.专利法的保护期限比版权保护期短,更适于软件更新速度快的特点。
3.专利法赋予软件权利人的独占性,能够激励软件权利人继续不断的开发出新软件。
4.专利法要求软件权利人将软件专利公开,既可以促进软件发展,又可以减少以“反编译”手段的不利于软件权利人情况的发生。
利用专利保护软件的上述优势令其在软件法律保护方式的地位之争中赢得了较为重要的一席之地,但在日益获得扩大的同时,其弊端也暴露无疑:
( 1) 专利法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8 因此计算机软件只有与机器设备、工业过程等硬件相结合,带来新的技术效果才能授予专利权。
( 2) 专利审批程序漫长,手续繁琐,不能适应软件生命周期短的特点。专利申请的费用昂贵,维护费用高,使一些人望而却步。
( 3) 专利法给予软件保护的条件之一是要求专利申请人将专利内容公开,而公开软件内容无疑是将软件的思想及结构全部暴露,因此很多软件权利人不愿申请专利保护。
( 4) 软件适应新的运行环境,就必须对软件进行经常性的修改,如何把修改权合理的反应在专利权上的问题是专利法很难解决的。
在理论上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确实比版权保护更有效、更合适,但实际操作上,由于上述原因使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真正利用专利法保护其软件的数量相当少。
( 三) 商业秘密保护
软件开发者用商业秘密保护自己的软件产品是普遍现象。软件要取得商业秘密保护,须符合几个要件:秘密性、实用性、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这种“合理”要求权利人将此秘密作为一种财产,给以适当保护,如定制保密规范、制度、签订保密合同等。
作为商业秘密的软件既可保护表达,也可保护思想,兼顾了版权与专利权保护的双重优势,任何采取不正当手段或违约获取“信息”和使用“信息”的行为都在禁止之列。但商业秘密法相似于我国经济合同法,它只有被保护对象确实可以被泄露时,其保护才有意义,且其只对签约双方有约束力,却不能阻止第三人自行开发,反向工程产生同样功能的软件或销售、使用相似的软件,即权利人并不享有专有权。所以,通过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 四) 综合模式保护
鉴于以上各种单行法律保护制度的弊端,有些国家建立了一种综合保护模式,即利用现有的法律,以著作权法为核心,形成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组成的多层次保护体系。9 也有学者提出了对软件的工业版权保护制度,10 即把对软件的版权保护方法和专利保护结合起来,取二者之长,去二者之短,形成一种新的法律保护制度。11 但笔者认为,这些想法过于简单,通过对各种原本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的法律的简单叠加,非但不能起到综合保护的作用,反而容易形成各种法律间隙存在的保护空白上的尴尬或重叠的浪费,且易造成法律分工不明确,引起实际执行上法律适用的矛盾和模糊,从而为不法者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上的空档。这种形式上看似完整的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体系,实际上的漏洞绝对不可以忽视。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计算机软件虽然获得了法律保护,但法律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现状并不令人满意,正如计算机软件在不断发展一样,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也需要寻求新的对策。
二、探索新的软件保护途径
计算机软件既然兼有版权和专利权客体的双重性,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其中任何一类,那么这种特殊性决定了保护它的法律手段的特殊性。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形式均无法满足保护计算机软件的需要。因此,创立一种新型的法律保护制度对计算机软件实施专门保护,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首先,计算机软件的研发生产和其作为商品的流通交易是完全符合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客体对象的,且与它们所保护的其他对象并无实质差异,所以可以合理适当地使用现有的法律,节约立法成本。其次,在原先存在的法律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探求保护计算机软件问题的核心。计算机软件的特点,是其“功能性”远远大于其“作品性”,因此软件开发中的思想、算法应作为法律保护的重点。由此看来专利法更适合软件的保护,它所提供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确实能较好的解决上述问题,可是由于计算机软件经济周期短,修改率高等特点使其实施上缺乏可行性。为了解决此问题,很明显应从专利法在软件特点上的弊端入手,为计算机软件提供一种类似专利申请的专门方法,并且使这种申请在保证对创新性的严格审核基础上尽量减少繁琐的程序,缩短时间,同时为了鼓励创作,应减少费用上的限制,降低申请费用,而根据软件在市场上的运作情况,在维护费用上做出合理的调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有两种途径:
( 一) 补充修改有关的各种法律,减少法律上的间隙,或在版权、专利等法律上专门为计算机软件进行特别规定不难看出,这样一方面并不能解决法律重叠,管辖模糊的问题; 另一方面,反复的修改补充降低了法律的严肃性,而特地出台司法解释对软件保护进行专门规定也并不适当。
( 二) 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专门立法这里所说的专门立法12 是指专门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特点所进行的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吸收各种方法的合理部分,将软件所需要的特别保护充分体现出来,综合各方考虑,尽力使之完善,做到全面有力的保护计算机软件,从而推动软件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各国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实践表明: 无论将软件纳入何种法律体系,都会出现难以克服的弊端。各国为了软件的保护而对原有的版权法体系、专利法体系所做的修改,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都或多或少地破坏了原有的法律体系,随着软件产业的飞速发展,有关软件的问题层出不穷,这方面的法律纠纷也在日益增加,现有的保护模式已经很难适应实际需要。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护软件,使之与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相并列而不是硬性地纳入其中之一,是完全有必要的。软件产业的发展日新月异,不可避免的是法律上的滞后性。从这一点上也说明了为软件专门立法的好处,就是可以从修订、解释这一部专门法律来解决问题,尽量减少法律成本。
实际上,早在1971 年,WIPO 应联合国的要求,开始对软件的法律保护和国际协调问题进行研究,并于1978 年发表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把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客体进行保护的专门性法条。从它的'基本内容来看,是一种综合了版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多项知识产权内容的保护模式,既吸收了上述各项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又不同于其中的任何一种,因此说它是一种专门法模式的保护。然而,1978 年的《示范法条》并未在世界上引起预期的效果,根本原因是由于当时大规模的软件产业只存在于美国、日本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大多数国家的软件生产从80 年代才刚刚起步,没有现实的物质的需要,当然也就很难从立法上引起重视。而当时美国国内对于计算机软件主要倾向于以版权法来保护,由于美国在全世界范围内大力推行版权法保护,致使大多数国家被迫采取了版权法保护软件,这其中确实有美国急功近利的原因。尽管如此,这个《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还是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迪和可借鉴之处。
在我国制定专门的软件立法,本文认为可以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借鉴国外经验,提高软件的保护水平。以WIPO 的《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为蓝本,充分考虑和吸收国外的教训和经验,绕过外国人在软件保护历程中所走的种种弯路,使我国的软件保护立法直接站在一个较高的甚至是领先于世界各国的起点之上。
2. 尽可能为绝大多数软件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专门法无论是对软件的“作品性”,还是对其“功能性”都能提供保护。也就是说,专门法不仅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还保护软件最实质的、最核心的思想方法,从根本上体现对软件的价值保护。
3. 应该有软件的注册备案制度,但软件权利取得的手续要简便,条件不苛刻。
4. 软件权利人的权利应该是独占性的绝对权。软件权利应同其它知识产权一样具有其特殊的权利,即软件权利人享有独占权,或称专有权、排他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都承担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行使软件权利人的专有权的义务。
5.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软件权利。应该有关于保护用户的规定。为了防止过分的垄断以及社会公益,国际上以及国内都对专利权、著作权等专有权进行了限制,软件权利也不应例外。有关限制性的条款可以借鉴《专利法》、《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来制定。
6. 软件权利的保护期限适应软件的商业寿命短的特点。软件的更新速度快,淘汰率高,为软件提供的保护时间不易过长,应以其商业寿命为参照,才能调动软件开发者的积极性,顺应软件的发展趋势。
7. 应鼓励计算机软件公开以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计算机软件的最终价值体现在其“功能性”上,更接近专利意义上的发明创造,也应该进行充分公开,以促进新的软件的开发,继而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软件的专门立法保护是一种趋势,软件作为计算机领域的技术核心,其保护是计算机网络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而且很有可能成为计算机领域专门法律保护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上对各种方法的分析和推理都只是从保护计算机软件出发,但在考虑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同时,必须立足于我国软件领域发展的现实,包括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情况,不能忽视我国自身的法律文化传统和道德习惯。一定要有利于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具备可操作性。要在中国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门立法,还有一段路要探索,但是从长久角度看,专门立法应该是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必然。
篇2: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刍议论文参考
一、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审理中,权利人已经强烈地感受到,由于立法的目的原因,在有些情况下,使用《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保护,受其调整范围的限制,对权利人的保护显得有些不够充分,业界的人们纷纷开始寻求和选择更好的法律保护方式。近几年,在一些诉讼案件中,权利人比较多地使用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这无疑是权利人法律保护意识增强的体现。但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如何利用商业秘密实现其保护,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反映出很多问题。
具体表现为:
1.对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思想认识不够到位。
(1)对计算机软件的经济特征、技术特征及风险特征认识不足;
(2)对商业秘密与企业发展的关系认识不足;
(3)对现有法律的保护的方式认识的还不够充分;
(4)对计算机软件使用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2.对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界定的.原则和标准不清晰。
(1)计算机软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标准的划分及界定;
(2)计算机软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
(4)权利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3.对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不够到位。
计算机软件存在商业秘密是客观的,特别是对商业秘密的核心技术,业界的同行们心里都非常清楚。但是,能够自觉运用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却显得非常不够。有的企业管理领导层根本就没有保密的意识,也就没有保密的措施,有的虽然采取了措施,但是措施不到位,保密制度不健全。
4.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诉讼证据不到位,诉讼的多,胜诉的少。
由于权利人对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认识不到位、界定不到位、保护措施不到位、诉讼证据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诉讼的多,胜诉的少的被动局面。
二、对策
1.在企业管理层建立起保密的法律意识。
在软件的工程开发的初级阶段,企业的管理者就应向其内部工作人员告知商业秘密的存在,做好保守秘密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早树立起保密的意识。
2.加强文档的管理。
如对文件进行编号、划分等级,配置必要的保密、防盗设备,确保秘密文件及其所处区域的安全等。又如建立项目开发档案,妥善保管立项论证报告、阶段性开发文档包括立项、论证、编写、调试、测试、各阶段的软件版本及终级软件版本等技术文档资料。
3.企业应限定知情人员的范围,将项目分解成若干项目,严格分工,员工只接触其必须完成任务的相关项目,总体方案由主要决策人员控制和把握。
企业应与掌握、接触商业秘密的关键人员如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明确这些人员的保密义务和泄密责任;对调离或退休的知悉该秘密的人员,提醒他们履行保密义务及泄密的法律责任。
在此特别需要强调指出,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与员工之间一般签订两种协议: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这两种协议是有很大区别的。
第一,保密的方式不同。保密协议也称为不披露协议,指企业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协议,它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披露。而竞业禁止协议是禁止从事竞争性的行业,它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与其任职企业有竞争的行业。
第二,保密的时间范围不同。保密协议并无时间限制,除非该商业秘密被他人突破,进入公知领域。而竞业禁止协议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并受法律的限制。
第三,违约的侵害后果不同。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时,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是实际存在的;而竞业禁止协议是对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当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时,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是推定的。笔者认为,竞业禁止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更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它能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保护起到更充分的保护作用。
4.重视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工作。
由于软件本身具有的脆弱性、易复制性、载体亦发生变化等特点,使得其证据保全与其他的保全有所不同。最好借助有经验且熟悉计算机软件的公证人员帮助,以提高证据的效力。
5.在诉讼中应当提交的证据种类。
(1)软件开发文档包括源程序和目标代码程序,纸介质和磁介质中的文件应当保持一致。
(2)软件开发的原始文档,如安装程序、文件目录、过程名、变量名、数据流程图、程序框图等、系统调用的说明、测试报告、保密措施,签定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内部管理制度等。
(3)有关请求损失赔偿的证据。如若对上述所述内容能引起注意,可在诉讼中举证时使软件权利人处于有利的地位。
6.其他说明性的材料。
(1)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是如何体现出来的即其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2)对软件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
(3)掌握该软件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
(4)所涉及的人员对该软件商业秘密掌握的程度;
(5)软件开发人员的分工情况;
(6)被侵犯的软件商业秘密是什么;(7)侵权人以怎样的方法和手段实施了侵权行为。
7.严格把握和控制向他人披露信息的时间、方式、范围。
必要时应与相关产品的供应商、批发商、销售商、转包商及顾问、律师等提出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参考文献:
李祖明: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J].工商行政管理; 11期; 43~45
黄东斌: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N].经理日报; 黄国民: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之我见[J].法制与经济; 1995年05期; 10~12
篇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文档:是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定、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计算机软件。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篇4: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技术分析论文
【摘要】计算机软件目前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以及社会生产各领域中极为重要的一种必备工具,但是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也会存在诸多安全隐患。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是确保计算机软件正常、安全运行的重要基础保障。论文主要介绍了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工作的重要意义、相关注意事项,分析了计算机软件应用中面临的主要威胁以及一些安全漏洞,最后分析了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程序以及几种较为常用的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技术。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技术
1引言
随着计算机的快速发展以及广泛普及应用,计算机软件种类越来越多,有的软件是商用软件,有的是个人应用软件,这些计算机软件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效率以及质量,对于社会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2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重要性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2.1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的重要性
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计算机用户的信息以及财产安全。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一定要加强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及早发现计算机软件在投入运行过程中的一些故障或者错误,然后再及时、有效更正计算机软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同时通过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可以判断计算机软件组装过程是否科学、合理,而且也可以及时为建立软件质量模型提供科学、可靠的数据依据,这样可有效确保计算机软件的安全应用。
2.2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的相关注意事项
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技术并不能作为一种防止软件程序中出现错误的`一种主要手段,因为通过检测只可以找出计算机软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错误的位置。在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几点。选择科学、合理的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方案。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工作中,一定要全面了解计算机软件的基本特性以及主要要求,然后结合相应的测试结果采用科学、合理的安全检测技术,同时应该制定相应的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方案,确保能够认真落实安全检测方案。一定要全面、深入分析。一般计算机软件程序相对较为负责,规模也比较大,相关人员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安全检测的时候一定要全面、深入分析计算机软件的性能以及需求等情况,而且应该了解系统级以及代码级等。在此基础上,选择科学、合理的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技术,这样才可以确保检测效率以及检测准确性。
3计算机软件面临的威胁以及主要的安全漏洞类型
3.1计算机软件面临的主要威胁
计算机软件在实际运行及应用过程中会受到多种多样的威胁,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软件质量威胁,但是在计算机软件开发环节就无可避免的会遇到这些问题。应用计算机软件的过程中,计算机自身的安全漏洞会为计算机用户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也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有的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这些安全漏洞恶意攻击计算机,盗取或者删除用户信息,这样会使用户承受巨大的损失。
3.2计算机软件安全漏洞
想要有效确保计算机软件安全,一定要全面了解、掌握计算机软件漏洞的相关内容,而且应该从不同的角度层次划分计算机软件安全漏洞的类型。如果是计算机操作系统,通常会采用C、C++来开发,这种语言具有灵活、使用方便、简洁等特点。但是随着计算机软件的不断发展及应用,也会出现各种安全漏洞,这样会在很大程度上威胁计算机用户软件的使用安全。这些安全漏洞往往包括缓冲区溢出漏洞,程序员编程技巧不高就极易发生这种安全问题,这样的安全漏洞在执行目标程序的时候显得非常古怪,甚至可能会完全崩溃。其次,格式化字符串也是一种常见的计算机软件安全漏洞类型,这种程序代码缺陷相对比较微妙,如果存在这种安全漏洞,进程内存空间内就会随意读写,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4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程序及常见的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技术
进行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根据相应的流程进行操作。如果是大型计算机软件,应该会采用比较大的子系统,但是这些子系统往往也会划分成几个不同的模板。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流程通常主要包括模块测试、组装系统、检测系统结构安全、测试软件功能及性能、系统测试等几个环节。模块测试中主要是检测子系统中比较小的那个模块,这样可以更广泛的突出辐射面,有效解决小模块中的一些安全漏洞。完成各模块测试后应该结合软件程序设计的实际要求重新组装所有模块,建成一个完整系统,然后再检测组装后系统结构的安全性。然后确保上述检验合格前提下有效测试系统软件的性能及功能,这样主要是保证系统软件功能及其性能能够完全满足计算机用户的需求。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手段比较多,应该结合计算机软件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软件安全检测技术。
5结束语
综上所述,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工作是保证计算机软件安全、可靠运行,确保计算机用户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因此一定要高度重视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技术研究,在不断实践中创新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技术。
参考文献
[1]邱进盼,李春光,刘洋.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技术研究[J].信息与电脑,(12).
[2]张开.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问题研究及检测实现方法[J].软件,(7).
[3]张新昌.计算机软件运行中安全检测技术的运用[J].科技传播,2012(11).
篇5:大学计算机软件教学方案分析论文
大学计算机软件教学方案分析论文
【摘要】新时期,高职院校计算机软件教学应以培养学生的软件操作能力为主。但在教学中,往往重视学术性研究,这使得教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文章从这一点进行分析,致力于提出有效的计算机软件教学改革模式,促进教学效率的提高,为社会培养好输送专业的人才。
【关键词】大学;计算机软件;教学;局限性
我国传统的计算机教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使得学生的职业能力不强,无法适应工作甚至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专业对口对于高职教育来说存在意义缺失,为确保高职教育和企业的稳定发展,应对当代高职计算机教学进行必要的改革。
一、当代计算机软件教学局限性分析
计算机教学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学更新速度慢,网络技术的更新速度快而高职院校计算机专业书籍的改版速度却较慢。陈旧的教材无法满足教学需求,课堂教学过分追求学术性的内容,而忽视了学生计算机操作能力的提高。职业化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缺失。第二:培养层次部分高低,采取统一的培养模式,在人才培养和输送上缺乏针对性,加之教学内容的影响,往往使高职院校毕业生毕业后缺乏一技之长,不利于其工作和生活。第三:高职院校计算机教学不能紧跟市场发展,教学内容中基础教学内容过多,并且与实践的结合并不明显。这都影响了大学计算机教学,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并实施教学改革具有必然性。
二、对计算机软件教学的定位
要解决目前计算机教学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对其教学改革进行定位。其中包括教学目标和教学方式的定位。其一,教学目标应注重培养专业化的软件人才,对当今社会需要的人才模式进行区分,对教学培养目标进行细化。就目前看,软件管理人才和操作人才均有缺失。在软件企业管理中,应注重成本的控制。为此在高职计算机专业应从基础的软件工作者进行培养,对专业进行细分,实现不同学校不同的专业设置,实现针对工作岗位的定向输送,当然这一教学方式实现的前提就是确保教学的专业性。另外,高职院校计算机专业应始终秉承就业为目的的教学原则,致力于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为其设置合理的教学内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其二:教学改革应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入手,注重于理论联系实践模式的实现。在高职教学阶段,开发创新的教学模式。培养应用型、专业型和综合型人才。计算机教学还应致力于培养理论扎实和管理能力强的人才,以计算机市场为前提培养人才,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从而在校内积累更多的经验,便于其日后工作顺利。
三、大学计算机软件教学方案分析
(一)问题式的学习方式
问题式学习强调教学的针对性,即根据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教和学。为学生学习构建真实的场景,鼓励学生解决现实问题,提高利用计算机软件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真实场景的构建,使学生认识到提高自身能力不可忽视,从而激发其学习热情,有助于其扎实基础知识的形成和稳定心理素质的培养。同时,这种教学模式改变了传统模式下学生的固定思维,使教学从重视理论转变成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类型相符,实现了学与练的过渡。
(二)项目引入教学法
项目引入教学法注重某一具体项目的引入,是对传统教学模式的补充。通过项目引入,建立了新的教学秩序。这种教学秩序以学生通过自身能力完成项目为主线,合理的项目选择不仅使学生成为学习主体,还能够开发其个性能力。项目教学法注重与企业需求之间的结合,在项目选择上,基于企业的项目需求,可将企业的真实案例引入校园,并且注重项目的更新。使学生能够接触到最近的计算机企业案例,促进其学习兴趣的提高。
(三)“双师型”教师的引进与培养
计算机专业教学之所以存在局限性,与教师的观念和教学能力是分不来的。现代社会需要专业的人才,综合性的人才。这要求教师也不断的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对于高职教育而言,因积极引进和和培养双师型教师,使教师既能够掌握先进的教学方式,还能够具有一定的实践引导能力。基于此,高职院校应为教师提供企业实践机会,并且聘请具有企业经验的教职人员,拓展其实践能力,对学生起到积极作用。在教学中,教师还应致力于缩短学生的工作适应时间,提高其专业能力。最后,计算机专业教师要突破教材的局限性,使其成为教学的引导者,而学生则成为教学的主体,从而使学生意识到实践的重要性。
(四)实训教学
实训教学使传统教育不再单一化,使知识更加直观化,并且能够与计算机软件操作相结合,有助于学生理解基础计算机知识。同时,与传统理论不同,实训教学将计算机生产中的案例分析引入教学,使学生能够有机会参与计算机网页设计,利用真实的设计,使学生掌握如何操作软件,确保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和教学目标的实现。
(五)实行校企合作模式
校企合作是大学所有专业发展的必然模式,实行校企合作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根本途径,也是降低企业压力和促使学校教育顺利进行的关键。在企业实习合格的学生可直接留在企业,减少了企业的招聘环节,有利于促进计算机行业的稳定。基于此的大学计算机教学要不断的更新,注入企业精神,学校通过努力为学生提供就业机会,致力于培养专业性人才。
总结
随着我国市场的快速发展,企业对人才的需求逐渐转变为全面性和技术性。为此,计算机教学也应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弥补现阶段教学中存在的缺陷。在具体教学中,应紧跟市场步伐,更新教学观念。通过校内实训和校企合作的方式实现教学过程,促进我国计算机企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谢文阁.计算机软件类课程教学模式的研究与实践.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12(1).
[2]滕欣欣.高职教育中计算机软件操作类课程教学现状与发探究[J].计算机与网络,(21).
篇6: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技术分析论文
2.1检测流程分析
在计算机软件的安全检测过程中,一些规模比较大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包括了很多个子系统,而不同的子系统中也有很多个不同的模块。通常来说,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的流程大致为:模块检测—系统组装—系统结构的安全检测—软件功能以及性能的检测—系统测试。其中模块检测是指对子系统中最小单位的模块检测,主要是为了实现检测范围的系统化、全面化等,进而在第一时间找到小模块中存在的风险。在检测完每个模块之后,要按照软件程序的相应需求进行模块组装,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之后还要对组装完成的系统结构进行安全检测。在确保上述检验报告合格的同时,还要对软件的功能以及性能进行检测,主要是为了实现用户需求和软件功能、性能的一致性。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的最后一步是对整个系统进行测试,从而确保计算机软件的安全性。
2.2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技术
2.2.1语法检测技术语法检测技术就是一种语法测试,如果输入的条件存在差异,那么出现的反应也会不同,主要是在被检测软件的功能接口形成一种软件,之后采取输入的步骤完成检测。该项技术在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的步骤为:首先,在计算机软件功能接口语言的基础上生成软件测试输入,之后检验输入计算机中各种语言的实际情况,最后进行计算机软件接口处语言和语法的识别,并且进行定义,完成计算机软件的安全检测。
2.2.2模型式检测技术模型式检测技术是在计算机软件的结构和行为基础上形成的,创建了具有安全检测功能的模型,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检测。主要的步骤为:要先对被检测软件的输入和输出过程进行分析,清楚软件内部的数据交换和计算过程,之后选择与软件相适合的结构模型,形成检测的案例,最后通过人工检测,查看是否存在安全方面的问题。
2.2.3故障注入式的检测技术故障注入式检测技术是在白盒模糊检测的基础上形成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将传统检测技术和动态监测技术结合在了一起,实际上是对传统检测技术的一种更新。工作人员应该认真选择故障模型,之后创建相应的故障树,通过反复检测之后,得到具体的反馈信息,从而对故障进行安全性的'检测。虽然该种检测技术是一种比较简单的技术,但是还是能将计算机软件程序中的重要问题显示出来,是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技术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能够促进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的持续发展。
2.2.4形式化的安全检测技术在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中应用形式化的安全检测技术时,应该先进行软件数学模型的建立,在形式规格语言的基础上对形式化的规格进行说明。在现在的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中,经常使用的形式化规格语言包括行为语言、有限状态语言以及模糊语言等。从具体的检测方法角度出发,形式化安全检测技术包括模型检测和定理证明。实际上,形式化安全检测技术就是利用数学模型来进行系统证明,我们谁都不敢保证系统中没有存在任何问题,所以说,该项技术能够确保保密设备的安全性。
篇7: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技术分析论文
对于计算机的运行来说,计算机软件安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影响着计算机是否能够安全运行,所以,为了确保计算机在安全的环境下顺利运行,一定要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安全检测,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价计算机软件的安全性。如果检测结果在标准的范围内,才认为符合运行要求,计算机软件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其实,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就是对软件中的风险进行预防和处理,而计算机软件的安全问题和其他软件的安全问题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如果普通的软件存在安全问题只会影响用户的体验,但是如果是计算机软件存在安全方面的问题,就有可能会使整个系统出现崩溃的现象。所以说,计算机软件的安全检测工作对提高计算机的性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定要对其引起重视。
篇8: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技术分析论文
在进行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时,要充分关注以下几点:首先,进行计算机软件的安全检测就是要检测软件的动态过程,进而确保软件在应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而且在进行计算机软件的安全检测时,要对软件的需求进行详细分析,其中最主要的是分析计算机软件的需求以及性能。一般情况下,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可能会比较复杂,而且规模也相对来说比较大,因此技术人员在检测过程中要对系统级和代码级进行认真的分析,从而加强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确保计算机软件运行的安全性;其次,在进行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时,还要确保实施方案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在进行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之前,要充分掌握软件检测的特点以及要求,并且利用正确的检测方式进行计算机软件的安全检测。另外,还要提高检测人员的专业素质,对软件安全检测中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从而确保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的效率。
4结束语
综上所述,计算机软件安全检测是一个系统性比较强的工作,而且检测的内容非常复杂、检测程序也比较严格。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软件安全方面的问题也经常发生,因此,计算机软件的相关人员一定要用科学合理的眼光来看待软件安全方面的问题,积极提升技术水平。在实际的工程中不断实践,从而确保计算机软件在安全的环境下运行。
篇9:计算机软件论文提纲
管理信息由信息的采集、信息的传递、信息的储存、信息的加工、信息的维护和信息的使用五个方面组成。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mis具有以下四个标准:确定的信息需求、信息的可采集与可加工、可以通过程序为管理人员提供信息、可以对信息进行管理。
管理信息系统概述
1985年,管理信息系统的创始人,明尼苏达大学的管理学教授gordon b.davis给了管理信息系统一个较完整的定义,即“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利用计算机软硬件资源,手工作业,分析、计划、控制和决策模型以及数据库人-机系统。它能提供信息支持企业或组织的运行管理和决策功能。”这个定义全面地说明了管理信息系统的目标、功能和组成,而且反映了管理信息系统在当时达到的水平。
管理信息系统论文题目
基于模型驱动的管理信息系统设计平台研究
基于.net的管理信息系统代码生成器的研究
基于管理信息系统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创新研究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管理信息系统(cplmis)的应用研究
济南林业局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研究
本科教学的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的研究
中考管理信息系统的研究与开发
中小型建筑装饰材料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分析研究
元素化技术在变电管理信息系统开发中的应用研究
篇10:计算机软件的论文
计算机软件的论文
1计算机软件工程管理的内容
1.1管理用户
计算机软件工程管理中的用户主要指软件的使用者和评价者,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必须得到客户的理解支持和良好配合,开发商与客户之间的互动贯穿于软件开发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作为软件开发者,必须全程保持与客户的密切联系,时刻掌握用户的需求,根据用户反馈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改善,减少不确定风险的发生。
1.2管理组织机构
好的组织结构能够使系统更有效运转,作为一个有明确目标的管理组织,必须有明确的分工以及合理的人员结构。计算机软件管理组织结构主要有三种组成形式。第一种是主程序员组织机构。为统一意见,使团队更具凝聚力,每一个组织团队都必须有一个领头羊,计算机软件管理组织结构也是如此,必须配置一名高级工程师作为主负责人,负责协调规划、技术指导、分析意见并作最终指示。除此之外还需配备一名后援工程师,作为高级工程师的辅助人。最后还的有一个专家组,组员各自分工,负责自己专属的工作内容。
1.3管理控制
控制主要包括控制进度、控制经费、控制人员以及控制质量。控制进度主要是为了确保项目的有效性与及时性,是项目在预期内顺利进行并发挥应有的效果。控制经费主要是为了能在预算范围内达到良好的效果,尽量做到低投入高回报。控制人员主要是提高人员的积极性与稳定性,员工积极工作,发挥自己应有的水平,为团队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控制质量主要是为了保证提供给用户最好的服务,阶段性对质量进行监督与审查,保证项目高质量完成。
2计算机软件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2.1理论与实际之间的差距
软件工程管理过程中,工程师们会根据具体情况作需求分析,而需求分析却与实际业务操作之间存在一定差异,这是软件工程管理的一大难题,并将长期存在。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分析的片面性和浅显性,调查数据无法为分析依据提供强有力的支持,随着分析层次的递增数据的差异性会被进一步放大,最终得到的需求分析严重偏离实际。
2.2无法准确估计软件工程管理的工作量
软件工程不同于实物工程,其工作量具有较大的弹性,人为因素会对软件开发的进度产生重大影响,忽略人为因素的影响,计算机软件工程管理的工作量会很容易掌控。而人并非机器,当前计算机软件工程管理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只有在完善的情况下利用最准确无误的方法才能在一定范围内对工作量进行掌控。
3计算机软件工程管理与维护的方法
3.1构建完善的管理体系
人是一切活动的主体,凡事倡导以人为本,勾践完善的计算机软件工程管理首先得构建良好的人才体系。人在工程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体系发挥作用的'大小取决于人才体系的科学性。建立人才体系后需要人力资源管理的辅助,以此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人才落实到位,各项工作顺利展开,在一种和谐共进的气氛中提高软件工程管理的效率。
3.2加强风险分析
项目的风险是必然存在且不可避免的,只能通过一些风险预测手段将风险降到最低,防患于未然,所以构建完善的风险预测制度体系是首要任务。建立风险机制后需要树立员工的风险意识,让员工客观认识到规避风险的必要性,针对性采取风险预测与规避手段保障工程管理的顺利进行。
3.3加强人员管理的合理性
计算机软件工程管理与维护是一个团队的职责,团队成员共同承担责任,良好的团队意识与合作气氛必不可少。团队成员之间应该加强沟通,融洽相处,愉快合作。同时作为团队的一份子必须明白自己的职责所在,做好本职工作是基本前提。团队管理者应该调起团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大家都能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
3.4制定完善的软件维计划
为良好维护计算机软件工程,必须制定软件维护计划并贯彻实施。除建立在完善人才体系上的风险预测与规避措施外,还应定期对软件工程做维护与检查,适当进行一些测试手段及发展手段,尽量在问题爆发前找到根源并及时消除不利因素,尽最大可能保证软件工程的安全性。
篇11:分析个人利益保护论文
分析个人利益保护论文
[摘要]情况判决是指法院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为了保护重大公共利益而不予以撤销的一种判决,保护既存公共利益是情况判决的立法初衷。但在情况判决当中仍不能忽视对个人利益的应有保护。个人利益保护不能仅仅局限在事后获得赔偿方面,还应作为一客观要素,纳入到利益衡量的序列,成为判断公共利益损失程度以及是否适用情况判决的参照标准。
[关键词]情况判决利益衡量行政诉讼
一、从一个典型案例说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皖行终字第51号行政判决书:2001年8月,被告歙县人民政府与第三人黄山徽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小北街改造项目协议书》。2002年8月,第三人以(歙)房预售证第005号预售许可证向社会公开预售上述协议书项目开发范围内新建房屋。2003年3月31日,位于该改造项目范围内原告张铎所有的小北街15号的房屋(原告持有该地歙国用[2000]字第8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拆除,原告张铎提起要求撤销被告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歙县人民政府以《小北街改造项目协议书》形式规划、管理和利用小北街15号地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其判决理由是:虽然被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法庭的要求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应予撤销。但由于小北街15号地块事实上已被纳入小北街地段整体改造,且整体改造已全部完成,如判决撤销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故应适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以下简称第58条)之规定确认其违法。原告不服,认为小北街地段是商业开发,而非整体改造,撤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不应适用第58条之规定,即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2004年7月1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基于同样理由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案(以下简称为开发案)属于情况判决适用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据司法解释第58条,基于对涉案公共利益的保护,对本应撤销的被诉行政行为只确认其违法以保留其法律效力,从而使该公共利益得到保全。但案件的审结并不意味着纠纷最后的尘埃落定,违法的行政行为因为保护公益而逃脱了法律的应有制裁,个人合法利益因为公益的考量而失去了应有的司法救济,司法的公正,法律的威严在个案当中被模糊化。这些也正是情况判决制度自设立以来一直饱受争议的重要原因。本文拟就案中原告个人合法利益保护在实质意义上缺失的现实对情况判决制度中个人利益保护问题予以探讨,以图对个人利益保障这一法律目标在情况判决适用中得以更好实现并有所裨益。
二、情况判决中的利益衡量问题
情况判决制度由日本首创,经由我国台湾承继完善,之后在祖国大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中得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即是我国大陆适用情况判决的法律依据。情况判决是指依据一般行政法治规则,被诉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就应当予以撤销,但基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只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而不予以撤销,同时责令被诉行政主体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原告因该违法行政行为受到的损害的一种判决方式。其本质即在于对一个本应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考虑到公共利益只确认其违法,而继续保持该行政行为效力的判决方式。根据司法解释第58条之规定,我国情况判决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第一,涉案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第二,如果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利益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动力,决定着法律的产生、发展和运作,而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也在于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和协调。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时代里,利益冲突已经构成了社会常态。当利益冲突所引发的纠纷推列到法官的案前时,依法对所有涉案利益进行衡量、取舍和协调就成为纠纷解决不可缺少的司法历程。在情况判决当中存在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现实冲突:一方面是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涉案公共利益可能会遭受重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如不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涉案的个人合法利益则不能得到本应有的保障。由此,作为法解释方法的利益衡量原则在情况判决的适用当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需要衡量撤销或不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给公共利益带来不同的影响;另一方面则需要在涉案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进行衡量,而后者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保护各种合法利益的是法律追求的目标。由于情况判决“承认‘违法却合乎公益’的情况的存在,而使得公益判断脱离法治主义的束缚,极端情况下有可能沦为行政机关乃至司法机关的独占与恣意”1.从而也为涉案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更大显性或隐性的威胁和损害。同时由于公共利益自身固然的抽象性,以及法律对其“重大”程度判断标准规定的模糊性,决定了情况判决在把法院推到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裁判者”的位置,留给法官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的同时,也给留下了诸多的技术难题,造成法律实务中个人利益的在实际意义上的沦丧的现象屡见不鲜。故此,情况判决适用条件得到法律和法理学家的众多关注。而在这当中对个人利益的衡量与保护则成为关注的焦点。
三、个人利益是利益衡量中的独立因素
情况判决中当事人利益保护不仅仅在于获得事后赔偿,还包括是否适用情况判决的选择判断过程中,也就是选择适用情况判决的利益衡量过程中不单单考虑公共利益,而要考虑一切应考虑因素,把个人利益加入对利益衡量的序列当中。
公共利益不应该是情况判决中利益衡量的唯一因素。现代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具有一致性和冲突两个方面,个人利益至上或公共利益至上的绝对主义都是非理性的。公共利益也并非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就某种层面上讲,公共利益只不过是每个具体的个人利益中具有共性的那部分的总和,其源于个人利益而又独立于个人利益。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的某一具体时空之下,两者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着冲突与矛盾。
无可置疑,“大公无私”、“以大局为重”的精神理念,仍是我们传统文化和现代精神文明建设所倡导的主旋律。公共利益至上的观念在我国有更多的社会基础和文化积淀,对我们的法官影响也更深。以保护既存的公共利益为立法初衷的情况判决制度的'设置,不能不说在某种程度上是受到了这种观念的影响。然而诚如有学者所说的那样,“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只能是体现一种道德上积极的观念,从法律公平和正义的角度看,却未必可行。”1
国家的存在、法律的设置,从根本目的上来讲是在对个人权益的实现,从而个人权利以及其后所隐含的个人利益应被作为公共权力的起点和终点,这是逻辑上的必然。如此一来,如果我们单纯以公共利益为理由来否定个人利益,不仅会损害个人追求利益的积极性,进而导致社会利益总量的下降,也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国家和法律的异化。
情况判决即是以利益衡量之法解释方法来解决行政争议的判决。利益衡量在行政个案中的最大意义在于当涉案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尽量地在二者之间寻找到妥协的方案,在确保优位利益的同时把让位利益的牺牲程度降低到最小限度。也就是说,“利益衡量的结果应使各种利益尽可能的最大化”。2而就笔者的理解,利益的最大化应指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把它放在情况判决中利益衡量的领域上来讲,也就是要求利益衡量的结果选择,应以衡量对象对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增进的增进量或减少社会整体利益损害的减少量的大小为依据,而不能简单仅因为是涉及到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就忽略对个人利益的关注。
基于此,笔者认为公共利益至上的绝对主义是极不适当的,在公共利益并不存在恒定的优位位阶,它并不能够独立成为否定个人利益正当的、充分的理由。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当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利益应当优先得到保护,但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通过利益衡量来确定优先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在个人利益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时候,也应当予以保护”。3这也就意味着,情况判决之所以对公共利益予以倾向性保护,并非在于或仅在于公共利益的性质,而是基于某种衡量之后的一个选择。
个人利益应纳入到利益衡量的序列当中,关注个人利益是选择适用情况判决的重要因素。我国情况判决制度法律规定中对公共利益的损失程序判断标准未作明确规定,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个缺憾。之所以对公共利益损失程序的判断标准给予关注,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司法解释第58条对情况判决限制以“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这另一前提条件,这当中有个不言自明的暗示:如果该损失未达到“重大”之程度,则不得适用情况判决。同时《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比较这两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之程度,是否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是否适用情况判决的关键因素之一;其二,情况判决实则是对宪法共同所保护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衡量之后的结果。而从逻辑上讲,“衡量”应该是双方或多方之间相比较的过程。如果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或衡量对象,所谓“衡量”也只能沦为单方面的意志判断。或许我们可以从抽象的层面,用比例原则对以“公共利益”或“公共福祉”为理由限制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判决予以拘束,但如果缺失具体、客观层面上的规制,情况判决的适用则可能因全系于法官的主观价值判断,缺少一般的根据而难免会落入脱离法治的窠臼;其三,公共利益的抽象性决定了在公共利益界定方面存在着必然的自由裁量空间。这即意味着我们只能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衡量过程中进行客观规制,才能真正在防止情况判决的被滥用方面有所作为,以保护个人利益不受看似合法却实则违背立法意旨和立法精神的伤害;其四,公共利益与人个利益是行政权力运行的并行目标,任何偏废与立法意旨都是相违背的。由此情况判决在同受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所采取的妥协方案应是对二者进行“衡量”而非“取舍”的结果。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性质不同,二者难以进行直接的比较,所以确立一客观标准具有了重要的意义。由此看来,对情况判决中涉案公共利益的损失程度这一客观适用条件的判断标准予以明确的规定,是严格情况判决适用条件,更好实现情况判决制度立法意旨的关键步骤之一。
对公共利益损失程度的判断,日本和我国台湾均以“考虑原告所蒙受的损害的程度,其损害的赔偿或者防止的程度及方法以及其他一切情况”(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1条)、“经斟酌原告所受损害、赔偿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事情”(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198条)作为利益衡量参照的标准,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即在我国情况判决的适用条件或法律适用过程当中,应把原告方的个人利益纳入到利益衡量的过程当中,考虑原告方所受的损害程度、其损害赔偿或防止的程度及方法等一切因素。一方面是为规制情况判决制度的滥用,另一方面则是对情况判决中的个人利益予以应有的关注和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个衡量比较的过程当中,应该杜绝单纯以经济效益为取向,去追求利益衡量所谓的“利益最大化”。首先,公共利益包含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等多方面的内容,法律的尊重、法治的维护也是公共利益内容之一。其次,单纯以经济利益为衡量标准会造成法律价值的扭曲,在一个以经济效益为取向的分析方法中,由于政府“实行程序所花费的成本,比私人因此所得到的利益更为明显可见,而且政府的负担是较不可避免的……从而(使)不可避免的行政成本重于个别程序保障所导出价值,而使程序的保障相形之下被牺牲”1,而最终导致“原本应该受到正当程序条款保障的私人,反而失去践行程序的权利”。2即如果单纯以经济效益为取向,去追求利益衡量所谓的“利益最大化”,很容易会造成近乎所有的衡量结果都对政府有利,而使得个人合法的利益在实质意义上被架空,从而使情况判决沦为法院对剥夺个人合法利益行为正当化的手段,最终落入司法恣意的窠臼。故此,我们在进行利益衡量时,应对其适用的范围、必须考虑的要素作更为严格和周全的设置。这当中有学者认为“如果个人利益因为涉案行政行为的撤销,也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时……也应该适用情况判决”3的观点,就是单纯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理解“利益最大化”,从而扩大情况判决适用范围的典型表现,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至于涉案第三人的利益损害应如何处理,因属于另一层面的问题,在这里不作深述。
四、结语
回归到“开发案”中,可以认为本案之所以适用情况判决,并非仅因为“小北街改造”这一开发项目是属于“公共利益”,而是经过衡量该公共利益“如判决(被告行政行为)撤销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之后所作的法律适用。我们姑且不论本案中对该“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否合适,纯粹从法律适用的逻辑这一点上来看,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该案的判决结果无疑是正确的,由于法律规定缺失,法院在处理过程、判决理由中没有交代个人利益在利益衡量过程中的作用。
对公共利益损失是否“重大”的标准的界定是“开发案”审判应考量的焦点所在。然而一审过程中法院的判决理由只列举了“小北街改造”这一开发项目是属于“公共利益”、“如判决(被告行政行为)撤销可能造成(该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但对该可能损失程度之所以能够界定为“重大”的参照标准和论证过程并未作以说明。二审中二审法院认同该理由成立但同样也未对此两个方面进行说明。在目前,对这个标准的把握和过程的论证,我们只能冀求在法官“心证”过程中能够存在并得以良好的运用和运行。这固然是我国行政审判书本身的沉疴所在。而笔者认为,由于公共利益本身固有的抽象性,出于对个人利益保护之目的,应该更多地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衡量标准中注入更多的客观因素,把个人利益纳入到利益衡量的序列当中,明确利益衡量应考量的因素,以图缩小法官在情况判决中可以自由裁量的空间,为情况判决立法初衷的正当实现提供更多更为务实的保障,而把它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最好途径。
1「中国台湾」翁岳生主编:《行政诉讼法逐条释义》,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562-563页。
1甘文:《利益衡量与司法审查》,《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3年第2期,第144页。
2甘文:《利益衡量与司法审查》,《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3年第2期,第156页。
3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1叶俊荣:《环境行政的正当法律程序》,自印本,1997年版第79页。
2胡玉鸿:《关于“利益衡量”的几个法理问题》,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第37页。
3余凤、李晓萍:《行政确认违法判决中相对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载《民主与法制》,2006年第10期,第34页。
- 计算机软件实习个人简历2022-12-17
- 正式的计算机软件买卖合同2023-10-03
- 计算机软件行业个人简历2025-10-17
- 试析法律该如何保护边缘群体2023-01-20
- 七年级《我们受法律特殊保护》说课稿2025-03-06
- 商业银行经营“三性”原则的法律分析2022-12-11
- 计量经济学分析论文2022-12-11
- 财务报表分析论文2025-01-04
- 党性分析论文2025-06-08
- 浅谈法律语言学的理论基础论文2023-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