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国内金融监管的选择与举措论文,本文共11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本文原稿由网友“Barspingo”提供。
篇1:国内金融监管的选择与举措论文
国内金融监管的选择与举措论文
一、支持集中监管的观点
(一)有利于实现一致性监管,减少监管套利。上世纪80年代兴起至今的金融创新活动,对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最突出的表现是伴随着现代金融工程技术的应用,通过对传统金融基础资产和衍生产品的复制、捆绑、分拆和重新包装组合,银行、保险和证券各金融产品间的界线日益模糊,而对风险的定价这一所有产品的共性则被不断彰显。在此情况下,传统基于机构类型而不是风险类型的分散监管体系中存在着大量的监管政策不一致性,由此产生的监管套利活动对监管有效性带来了严重的冲击。
(二)有利于对金融集团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管。目前,多数国家或地区金融系统开始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通过复杂的内部交易,集团内各个金融部门形成了一个利益休戚相关的共同体,集中或合并监管成为金融集团监管的基本方法。在以金融集团为主体混业经营方式下,集中监管有利于增强各行业监管的协调与沟通,更好地理解金融集团业务交叉的本质,更好地制定金融集团的风险管理政策,从而减少监管盲区、提高金融集团合并监管的有效性。而且,从整个金融系统看,集中监管能更好地理解和监督不同金融机构在各市场的风险转移情况,更好地评估各种变化对宏观金融体系的影响,从而更好地调整或完善金融监管政策。
(三)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监管时滞。通过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当局能够最及时、最完整地获取整个金融系统的信息,并通过内部各部门间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做出快速反应,从而减少监管政策的内部认识时滞、决策时滞和行动时滞,提高监管效率。
(四)有利于强化监管部门责任。良好的外部监管问责、充分发挥市场纪律约束作用对建立监管机构履职硬约束至关重要,是监管治理的基本内容。但在不完全契约下分散监管产生的监管盲区,经常导致监管责任不清、责任推诿等问题,难以有效实施外部问责。集中监管将监管权力赋予一个机构,有利于增强外部问责的刚性,这对于改善当前的监管治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五)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集中监管通过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共用服务基础设施以及高效的内部架构,有利于提高监管机构的内部管理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同时,集中监管可以减少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上报,降低管理成本,并节约监管成本。
二、反对集中监管的观点
(一)实现一致性监管还存在困难和挑战。集中监管的前提是,将所有同质性金融活动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内。但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存在风险识别、度量和管理上的难题,很难将所有同质性金融活动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框架内,并对其实施统一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流程。而将金融监管活动简单叠加在一起的集中监管只能流于形式,同时还会造成监管套利已经得到有效制约的错觉。况且,监管当局在建立统一监管框架时,必须考虑不同金融业务本身的特点,要取得两者之间的平衡,存在很大困难和压力。
(二)集中监管可能加剧监管目标的冲突。监管政策的主要目标包括:金融稳定、投资者保护与市场诚信。在集中监管机制下,约束机制弱化使得监管部门具备为了一方面的利益而牺牲其他监管目标的便利,从而导致这些监管目标在一定情况下产生冲突。例如,在投资者保护目标下,监管机构往往会姑息问题机构,从而在长期内损害金融稳定。
(三)集中监管不是解决沟通与协作问题的唯一方式。对集中监管的另一个有力的反驳理由是,通过在各金融监管部门间建立高效紧密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信息的及时、完整共享,同样可以完成对金融集团和对整个金融体系的有效监管,而不一定必须借助集中监管的形式。不同监管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可以有效替代集中监管的部分功能。目前,各国乃至全球金融监管部门间建立的包括由银行(BIS)、证券(IOSCO)与保险部门(IAIS)组成的联合论坛在内的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对解决跨市场风险监管问题就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
(四)集中监管的规模与范围经济不明显。研究表明,集中监管的规模与范围经济并不明显。目前,只有FSA等极少的监管机构认为集中监管减少了他们的运营成本。集中监管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与一国的金融总量密不可分,集中监管更可能是一国金融业高度发达或一国金融总量较小下的产物。
(五)庞大的集权机构不利于良好监管治理结构的形成。集中监管一般是将原来的分业监管机构合并成一个庞大的监管机构。这一庞大的金融业集中监管机构可能形成监管集权,一方面可能加剧监管信息的不透明,使外部监督约束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可能使工作流程过于官僚化,不能对外部环境变化迅速做出反应,或将延长监管时滞。
三、我国金融业监管治理体制的选择
Martínez&Rose通过跨国抽样分析认为监管治理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最优金融监管模式,只有结合一国的金融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水平建立的监管治理体制才是最有效的。根据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产业发展趋势和水平,分业监管应当是我国目前比较理想的监管治理体制选择。其理由如下:
(一)我国金融产业发展结构不平衡、水平参差不齐。国内银行业“一业独大”的特征十分突出,在这种背景下建立集中监管体制,一方面容易导致某一部门监管在整个机构中占优势,例如银行监管部门可能拥有最多的职员和资源,使得机构整合可能演变为银行监管机构“收购”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过程,从而造成非银行金融部门监管的倒退。另一方面,容易加剧现有银行业和证券业、保险业发展的更加不平衡。监管治理体制科学与否的最终评判标准应是该种监管模式在实现监管目标方面体现的效率。实践中,Freshfields(2003)的一项调查表明,全球实施完全集中监管的国家占比仅为29%,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占比为38%,处于两者之间监管模式的国家占比为30%.由此可见,监管治理体制应当建立在各国金融产业发展的`现实水平基础上。
(二)金融业综合经营刚刚起步且具有较强的血统性。正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具有很强的血统特征。大多数金融集团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往往是以某个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跨行业投资设立其他金融机构,集团还存在着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主业,投资新机构从事其他业务更多是基于范围经济和共享分销渠道的考虑。除此之外的金融综合经营,无论在规模还是业务融合程度上都很低。因此,对我国金融综合经营业务的监管,完全漠视“路径依赖”的思路并不“经济”,完全漠视综合经营金融集团“血统性”的思路也并不“科学”。因此,当前我们更应该将工作重点放在主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上。
(三)监管机构“才分即合”可能产生一定的风险与效率损失。监管治理体制从一种模式转向另外一种模式,必须进行机构整合以及与机构变更相关的法律、文书的修订,这使得该机构至少在最初运转的几年难以较好地履行监管职责。成立一个新机构面临的不确定性还可能造成一些有经验人才的流失和士气低落。另外,机构内部管理的整合难度也不容忽视。如果从分散监管体制转向集中监管体制,整合前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定位与监管文化,一些IT和数据库等基础设施也存在差别。一份调查统计显示,完成机构整合至少平均需要1~2年的时间。,我国才最终确立了分业监管的格局,仅仅是法律文书的修订直到今天也没有彻底完成,我们应该珍惜这刚刚建立起来的稳定局面,避免短期内再次经受机构整合的阵痛,这也有利于维护监管机构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四、进一步完善现有监管治理体制的建议
尽管我们当前应维持分业监管的基本格局,但随着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的日益明显和规模不断扩大,为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监管治理体制,重点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9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北京签订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从本质上看,这种机制是在
现行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下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相互沟通与合作的权宜之计,不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必须加以改进。一是提升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法律地位。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予以确认,赋予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更高的规则依据,增强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性。二是适当扩大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成员,除“三会”外,还可考虑增加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从而达到在更广的范围内堵塞监管漏洞,及时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切实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形成合力。三是确保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有效运行。应通过联席会议交流和分析国内金融监管重复、交叉、缺位等问题,并加以协调,研究制定监管措施。对于通过联席会议未能达成一致的问题,可报请国务院研究决定。同时,在联席会议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化通讯网络等技术手段建立快捷高效的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平台。
(二)进一步完善主监管制度,强化功能监管。功能监管主要是依据金融活动的基本功能而实施的金融监管,即同类金融活动由同一个监管者进行监管,而不考虑从事该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类别。实施功能监管可使监管机构的注意力不局限于各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而是对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作出判断,克服多个监管机构所造成的重复或交叉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缺陷。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顺应国内金融业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潮流,逐步实现从传统的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一是进一步完善主监管制度。加强对我国金融集团发展趋势的研究,按行业分别完善各自的监管规则,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对金融集团监管的一般原则及总体要求,并依据其特征指定主监管机构,从而构建完整的监管体系。二是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研究,特别是对具有跨行业交叉特征的金融产品所具备的金融功能进行清晰的分析判断,以决定采取有效的监管方式,更好地实施金融业监管。
篇2:国内企业融资的现状与举措论文
国内企业融资的现状与举措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很快,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了极大的贡献。现在,我国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数的99%,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60%和40%,每年出口创汇占60%,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但近些年来由于企业竞争的激烈,使许多企业面临较大的困难,影响和制约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因素很多,其中主要的就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们必须解决这些问题,多给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促使它们在未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在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都相当高,如美国、英国、日本的国民经济中中小企业的比重都超过90%.它们在发展中都或多或少的也遇到了融资方面的困难。但是,其政府为其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支持,帮助其消除这些障碍,使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得到解决。我们也完全有理由相信,通过具体的研究、分析,在政策上进行调整和中小企业自身的完善,同样会使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得到很好解决的,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的发展。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和问题
1.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状况。目前,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状况并不十分理想。我国在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有1000多家,而且大都是国有企业,仅有那些产品成熟、效益好、市场前景广阔的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类的少数中小企业可以争取到直接上市筹资、或者通过资产置换借“壳”买“壳”上市的机会。尽管我国有关部门即将出台企业债券管理新条例,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将有所放宽,原先对项目的限制将有所松动,但对中小企业来说,在一定时期内还将不在众券商备选企业之列。职工集资是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手段。由于企业在开办初期很难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所以大多数中小企业采用职工集资的方式筹集资金。入股是改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大多数已经占总资产的10%.
2.信用歧视。中央为了搞活企业,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方针政策,要求银行部门要重点支持大企业,确保大企业的信贷,对中小企业就不重视,在确保大企业的基础上才予以考虑,造成了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歧视,导致银行在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的不平等。缺乏对中小企业信贷需求的重视。据统计,工、农、中、建四家银行新增贷款20.85亿元,其中非国有经济贷款仅新增1亿多元,中长期贷款几乎为零。随着各国有商业银行提出业务向中心城市发展战略的实施,部分机构存在“重大轻小”的倾向,个别银行有诸如一定数额以下或注册资本金100万以下企业不贷的规定,恰恰断掉了贷款需求以“急、频、少、繁”为主要特点的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
3.缺乏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信用体系。就中小企业自身来讲,一方面,固定资产较少,不足以抵押,贷款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屡有逃费、悬空银行债务现象发生,损害了自身的信用度。同时,企业也深感办理抵押环节多、收费多,如在土地房产抵押评估和登记手续中,评估包括申请、实地勘测、限价估算等,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他向权利登记等,极为繁琐。
4.对非国有企业融资的歧视。长期以来,在政府和银行方面,都存在这样的观念,认为大型企业都是国有的,贷款给他们是国家对国家的企业,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中小企业大多数是非国有的企业,效益不稳定,贷款回收不好,信誉差,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所以银行一般对中小企业贷款十分慎重,条件较为苛刻。尽管现在比以前有所改善,但仍然存在这种现象。
5.一些区域性的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不规范,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经济中涌现出一批区域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本来应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己任。但在实际中,这些金融机构在业务发展上与国有金融机构有趋同的趋势,不能真正面向中小企业,存在一定的信贷歧视现象。很多中小金融机构将大量资金上存或购买国债,对急需贷款的中小企业却不予支持。
6.缺少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现在我国极为缺少切实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民生银行原来的初衷是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可是现在它已经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没有什么区别了,其他新组建的城市商业银行原来也是面向中小企业的,可由于资金、服务水平、项目有限,迫使它也逐步走向严格,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
7.中小企业贷款困难,银行也感到放款难。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取得银行贷款难。主要表现是:一是抵押难。中小企业可提供的抵押物少,抵押物的折扣率高,并且手续繁琐,收费昂贵,中小企业普遍难以承受;二是中小企业很难找到合适的担保人。一些效益好的企业不愿意给其他企业作担保,效益一般的企业,银行又不允许其作担保人,而中小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常常变得有名无实;三是一些基层银行授权有限,办事程序复杂繁琐。即使钱到手,可能已错过商机。而一旦借到款后,一些企业宁肯接受罚息,也不愿意办续借手续,免得再经历一番评估、登记、公证等全套贷款手续。这使得许多中小企业视银行贷款为畏途,而不得已走上民间借贷的途径。
8.在中间业务方面,满足中小企业交易需要的结算工具较少。国有商业银行很少对中小企业办理托收承付和汇票承兑业务及票据兑现。由于资金结算渠道不通畅,资金进帐时间过长,甚至发生梗阻,因而,使一些中小企业改用现金结算,加大了交易成本,削弱了中小企业竞争的实力。
9.在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我国目前尚缺乏统一的中小企业服务管理机构,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持保障,目前只是按行业和所有制性质分别制定政策法规,缺乏一部统一规范的中小企业立法,造成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法律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另外,法律的执行环境也很差,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局部利益,默许甚至纵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法律对银行债权的保护能力低,加剧了金融机构的“恐贷”心理。
10.我国中小企业缺少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途径。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上,对于新股的发行一直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总量控制的办法。以后,证券主管部门不再向各地、各部分分配股票发行的数额,而是分配新上市公司的数量。为筹得更多的资金,各地、各部委都竞相推荐大公司上市,中小企业进入证券市场融资非常困难。从企业债券市场看,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国家每年根据宏观经济的运行情况,确定当年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并具体分配到各地、各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批准债券发行的期限、品种和利率;中国证监会审查债券是否符合上市交易的资格,做出是否允许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审批决定。中小企业很难取得发行债券融资的资格。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根据以上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分析,中小企业融资难既有自身规模小,资产少,负债率高,担保能力弱;管理者素质低,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等级低;又有银行贷款风险大,成本高的问题;还有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的问题。因此,解决这些问题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搞活地方金融市场,多渠道为中小企业发展筹集资金。实行政策扶持,政府主导,立足地方,市场运作,化解风险。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必须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体制。在这方面,可以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经验,相应采取措施,尤其是在政策上应加大倾斜力度。其具体办法是:
1.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现有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条文主要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镇企业法》,这两部法规是按所有制性质和不同的组织形式分类立法的,缺乏统一的立法标准和行为规范。在金融信贷方面更是缺乏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保护法规。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各方面的政策和金融支持离不开立法支持。法律保证可从以下几个层次进行考虑:
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如美国的《小企业法》,日本的《中小企业法》;专业性、区域性或行业性的法律,如美国的《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日本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反对垄断的法律,如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快有关中小企业信贷制度的立法。应尽快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中小企业贷款的法律或规定。首先,要划分中小企业的分类标准,明确中小企业的界定方法。其次,要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信贷制度中的作用和功能,制定中小企业贷款的具体管理方法和鼓励措施。再次,要落实政府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财政资金渠道、执行机构及管理办法。
2.大力发展地方性金融机构。只要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标准,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如何,只要经过央行机关批准,工商部门注册,就可以开设地方性金融机构。并强化监督、鼓励竞争,形成规范的地方金融机构优胜劣汰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以聚集更多闲散资金,支持地方中小企业的发展。
3.逐步放开民间借贷市场,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对于民间主体的融资活动不能简单禁止,而是要用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明确融资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将其纳入正规的金融体系。
4.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政府要引导中介机构经过科学评估和论证,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和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信用体系。
修订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信用评级不利于中小企业,含有对中小企业的心理歧视。实践证明,盲目扩大经营规模的综合型企业集团并不比专业化生产的中小企业更能适应市场的变化和产生更稳定的效益,信用更强。因而,国有商业银行在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上也应及时调整策略,变重视企业经营规模为重视企业经营效益,取消某些歧视性的评价项目。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的担保机构少,资金缺乏。中小企业,特别是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是银行非常广大的信贷市场;同时,资金的紧缺又限制着中小企业的发展,但能拿出有效保证和抵押的中小企业却不多;另外,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会计制度还不尽健全,经营管理制度还存在不规范之处,贷款风险较大。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其它国家的经验,我国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应该是一个以政府担保为主,其它担保形式并存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可成立多种形式的信贷担保机构,开辟多种渠道筹集担保基金:由政府、社会中介组织、企业和银行共同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切实改进中介机构的服务,简化手续,降低标准;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有效财产的抵押范围。另外,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过程中应坚持预见性、能动性、创造性、协同性、渗透性、人本性和渐进性七项核心原则。
目前不少省市已出台了建立担保体系的办法,为支持成长中小企业的发展,开拓信贷市场,银行要积极协助和促进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要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手续和条件,允许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为抵押;建立政府贷款担保基金,为经过其评估发展良好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担保;建立中小企业共同担保基金,由政府加以引导,从而可以调剂各企业间的担保资源。建议设立地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除设立地(市)级担保机构外,区、(市)、县还要设立专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担保机构,鼓励企业间实行会员制的联保,从而形成纵横交错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担保资金实行政府的财政启动,各方出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5.鼓励中小企业投靠优势企业。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市场占有率高的大型企业吸纳中小企业成为它的零配件生产单位,按照图纸进行加工,生产其零件、配件。这既为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尖、特方向发展,解决了产品的销路,而且为中小企业找到了融资担保单位。更重要的是促进了整个社会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6.大力推进现有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的体制改革,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改造,建立法人治理机构,提高银行职工的整体素质,使其成为市场经营货币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当前要乘乡镇清理债务之机,追偿旧债,或仿照国有商业银行的办法,剥离不良资产。使其轻装上阵,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在地方金融机构中逐步推行利率市场化,利率是货币的价格,靠价格进行竞争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只要在政府适当干预下的利率市场化,就能搞活地方金融机构,提高其竞争能力。
拓展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种类和范围。应根据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运动的特点,推出灵活的、多样化的结算工具,畅通汇路,为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工具。应尽快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托收承付、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另外,还应利用金融机构网点众多、占有信息量大的行业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商机、经济政策、经营与投资决策咨询等多方面的信息服务。另外,我们还可以在其他方面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大其资金来源,在政策上给予积极且持久的扶持与倾斜,并逐步实现其在融资方面与大中型企业真正的“国民待遇”。
7.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成长型的中小企业融资实行减税、贴息、补贴等优惠政策。以调动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性。针对中小型企业量大面广,布局分散的特点,政府实行分类指导,鼓励优胜劣汰,采取适者生存的竞争性措施。对产品有销路,市场前景广阔,技术创新能力强,效益好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优先扶持。实行扶优扶。
8.各地要加速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进程,以全面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让中小企业成为经济发展的新亮点。中小企业是地方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地方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撑点,特别是在解决我国目前所面临的就业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应着重研究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重点通过搞活地方金融机构,多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以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使之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
9.建立对非国有中小企业的贷款制度。党的十五大就已经明确指出,非公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对非公有企业一视同仁,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不增加任何政治因素和顾虑地加大对非国有经济的投入力度。而且,随着国有小型企业的改制的完成,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的信贷市场基本上就是非国有企业的市场。例如在浙江、福建等地区则主要是非公有企业,即私营个体、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市场。如果银行忽视对非公有企业的的投入,便会失去一个大市场,失去一个最有活力、不断发展壮大而贷款风险又相对较小的效益增长点。
10.积极寻找风险投资资金。我国约有95%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企业规模小造成R&D费用投入不足,一些成果因企业财力不足不能进入中试而被束之高阁。因此,对于那些处于良好发展阶段且有良好前途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应积极与国内外的风险投资机构建立联系,寻找风险投资资金。同时,中小企业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其生产经营运作,塑造其良好形象,并应当加强其信息交流和商务沟通,从各种渠道,包括政府部门、咨询公司、银行等各方面获取信息,积极与国内外的风险投资机构进行交流,寻找其支持和帮助。
11.加强内部融资力度,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全员入股的资合与人合相结合的企业组织形式,它一方面可以调动全体员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另一方面则可以扩大企业的资金来源,将全体职工的闲散资金积聚起来,发挥规模效应。对于组建股份合作制发展好的企业,则可以转化为股份制公司,直至最后争取上市,突破融资的障碍与瓶颈。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可以克服中小企业传统的家族式管理的弊端,使中小企业走上开放式经营与管理,向最终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迈进。现在,已有许多中小企业通过改组改制不断壮大,有的已在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据统计,截止底,在我国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已有14家。这些企业都是由中小企业通过改组发展壮大而来的。这可以说是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之一。
12.建立中小企业行业协会或联盟。这种协会或联盟应是互助型的,它不仅可以为协会或联盟内的中小企业提供经营所需的信息,而且可以为中小企业相互间交流人才、技术、管理、资金等提供场所和条件。协会或联盟内的中小企业应加强互助合作,资金充裕的企业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技术先进的企业则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技术指导,还可以相互间提供贷款担保。这样,某些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则可以在协会或联盟内得到解决。而且,这种协会或联盟为其以后发展为集团公司或联营公司奠定了基础。
13.加大兼并与联营、合资的力度。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单个企业的力量已渐显单薄,因而,一股重组与兼并的浪潮袭卷世界各地。中小企业应借这一趋势,积极进行兼并或联营、合资。通过兼并某些资金雄厚的企业则可以解决其自身的资金困难,通过与其他实力雄厚的企业联营也可以达到这一目的。中小企业还可以积极引进外商投资,通过改组成为中外合资企业,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自身的资金实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学习外方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
14.创建新的企业经营形式。通过特许经营、代理制等新形式的引进,可以克服自身资金缺乏的缺陷,而且这些先进经营形式的引进,甚至可以引发中小企业经营理念的转变,引起其经营与管理的变革,在增强企业资金实力的同时实现其发展的飞跃。
综上所述,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对待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这一传统问题,我们不应当拘泥于传统观念的束缚,而应当以现代的观点去分析它,不仅要从国家政策的角度加大倾斜力度,而且也要从企业自身的角度去寻找对策。借鉴国内、国外的良好经验,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拿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并加以实施。这样,这一传统问题必将会得到良好的解决,中小企业必将达到一个发展的新境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篇3:政治因素决定金融监管体系选择论文
政治因素决定金融监管体系选择论文精选
一、交叉监管明显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极其庞大和复杂,交叉监管明显,金融市场源于殖民时期自发形成,银行体系最早得到发展,其金融监管体制也主要基于对银行的监管以及历次金融危机的推动而逐步形成。
各州和联邦分别对在州和联邦注册的银行进行监管,注册地成为界定银行监管部门的主要依据。对于在联邦注册的银行,成立于1870年的财政部下属OCC对非联邦储备银行(PED)的会员银行进行监管,其主要运行不是依靠财政资金,而通过特殊的制度安排,如通过支付服务和收取监管对象费用获得收入。而成立于1929年大危机中的联邦储备银行则对其会员银行、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它主要利用会员银行的资本金提供贷款获取利息,并从FEDWIRE的银行间大额支付及ACH零售支付服务中收取费用。美洲银行(BOA)每年就向OCC支付4000多万美元的监管费。上述两类银行大多是大银行。而对于在各州注册的银行,则由各州的银行厅监管。
由于银行具有是否加入联邦储备银行的权利,实际上也就获得了选择监管部门的权利。OCC与FED之间的这种平行结构造成二者之间的监管竞争,从而争相讨好金融界,单方面给银行松绑,以吸引银行加入或不加入FED的会员。如FED按照巴塞尔协议Ⅱ进行监管,而OCC和FDIC则按巴塞尔协议I监管。大通银行就曾因为FED的管制严格而脱离FED会员而转向OCC。FED与OCC在进一步紧缩还是开放银行管制上不断发生政策冲突。尽管FED、OCC可能长期在银行驻守,但如非必要,并不经常打扰银行的日常工作,甚至可能在银行下班后独立工作。
同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为在各州注册的非FED会员银行提供存款保险,主要是一些中小银行。储蓄机构监管署则负责监管在联邦注册的储蓄机构和储蓄机构控股公司,国家信用合作社办公室(09S)负责监管联邦注册和州注册且加入其保险系统的信用社。
至于证券业、基金业、保险业及期货业的监管,则分别由美国证券监督委员会(SEC)、联邦保险署(SIC)和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CFFC)负责。正如FED将稳定货币及支付体系的稳定性作为首要目标一样,保护投资者利益成为SEC对证券业监管的主要目标,因此它并不管理证券经营机构的具体业务,也不管理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而只要求投资银行、上市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提供连续的年度财务报告,监督其信息披露,并且只监管证券经纪业务,不管其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的监管则主要由州政府负责。
上述联邦监管机构的组成人员均由国会任命,任期大多与总统任期错开,只对国会负责。如FED并非美国政府的内阁组成机构,与财政部之间也没有任何人事任免关系,但其社会地位和公众威望却高于财政部。一方面,其政策制定主要依赖公开市场委员会,无需总统和政府的行政和司法体系中任何人批准;另一方面,FED最高管理机关的联储理事任期,理事会主席、副主席任期4年,虽然理事由总统任命,主席、副主席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但由于与政府换届错开,使得行政部门对其施加影响的空间大为缩小。FED作为中央银行,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既有联邦的,也有州一级的,针对不同的业务领域,设立了不同的监管机构,基本上届于分业监管的体制,这些机构之间存在着交叉和重复监管的现象。对于飞速发展的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投资基金,SEC仅掌握部分自愿登记的对冲基金情况,对于大多数以私人公司形式设立的对冲基金则毫无办法;而FED也只能基于稳定金融体系的考虑,要求对冲基金的交易对手方如银行等提供相应的数据。对于国会一再试图监管对冲基金和私入股权基金的做法,FED内部中立的十人专家委员会在6月最新的一次内部听证会上却不予以支持,至今仍无任何专门监管此类基金的法规。至于此类基金对新兴市场造成极大冲击,危及区域乃至全球金融稳定性的行为,无论是FED还是SEC或OCC都缺乏基本的国际间监管协调上的考虑。目前,它们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也局限于对各自所在国家银行在对方分支机构的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且局限于一年一次,缺乏经常性交换机制和应急救援机制。而国际清算银行(BIS)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组织的救援显然缺乏适应危机的应急作用,反而造成极大的困扰。这一缺陷在19亚洲金融危机中暴露得尤为充分。
此外,1991年,还设立了独立、中立的总统金融工作委员会,由FED、财政部及各类专家组成,为行政当局的金融决策更好地理解金融行业,监督金融政策的制定,提供专业性的.咨询意见。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应倾向于英国、德国或日本改革后的监管模式
前些年,以美国为主要样本而实行金融分业监管,其目的在于通过分业经营,促进金融各行业的发展,尤其是以往相对落后部门的发展进程,同时避免风险的相互传递。经过几年的实践,金融业得到一定发展,金融改革取得积极进展,金融监管的目标逐步明确,监管方法也有所改进。然而,随着金融开放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境外金融机构进入,其混业经营的模式以及在母国接受的混业监管与中国分业监管极不适应。一是境外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受到制约,不同机构、不同的业务受不同部门的监管,重复监管,监管过度突出,创新的效率下降;二是国内金融机构因受分业经营的限制,在竞争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在一些新兴业务中,完全处于被动地位,虽然也逐步开始向混业经营转化,但仍因金融监管部门的分歧,而常常陷入困惑;三是不同监管部门对于同一机构的不同业务,以及不同机构的同一业务理解存在差异,各自出台政策、规章,为金融机构利用政策进行套利提供丁空间,这就暴露出监管上的空白。
美国FED、SEC、OCC等部门及花旗集团、美林集团、高盛集团、美洲银行、大通银行、富国银行、巴克莱银行等业界机构的专家均表示,各国金融业发展情况完全不同,金融体制、政治体制差异很大,金融监管体制也不应照搬照抄,而应从本国实情出发,适时地根据金融发展的特点,调整金融监管的模式及功能、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及方法等。他们均认为,美国监管体制过于复杂,部门过多过于庞大,不主张中国模仿其体制特点,而倾向于英国、德国或日本改革后的监管模式。
(一)国际金融监管的理念由通过限制竞争来维护金融稳定
转向追求金融稳定、市场效率与监管成本收益的有机结合。英、德等国改革金融监管的目的在于提高本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这从英国迅速上升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的海外公司股票发行地和基金最发达的地区可以看出改革的成效。而日本等则是危机推动下适应金融全球化竞争的产物。监管机构的设立既非一成不变的模式,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也不是居高临下的关系,其核心是协助金融业的发展,敦促金融机构控制风险,为满足市场对外部监管的需求而提供监管服务,通过效率改进来维护金融的系统稳定。那种将监管作为外生变量,视为金融发展的成本而非风险的管理者、效率改进推动者的看法显然已不适应新的金融全球化与创新的形势。将监管作为服务,直接决定监管体制的内涵将发生根本变化,也是应对金融全球化与创新加速的挑战的积极反应,主动地为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提供信息服务、政策支持和支付结算服务等,而不仅仅是监督、管制和制约。
(二)重复监管与部门博弈不仅给金融机构造成过多的负担,而且也导致监管效率下降,拖延金融改革与创新的进程
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特点及最新的动态来看,各部门也开始意识到分业监管在混业经营和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面临巨大的压力,无论是基本信息的及时、全面收集,还是对市场波动的随机应变,都因体制缺陷而可能导致风险事件甚至冲击金融稳定性。因此,应试图在现行体制下,通过对信息收集的统一、共享,提高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除英、德、日等十四国外,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已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实行了某种程度上的综合监管,现在已有四十八国采取行动加强监管协调,消除监管空白。
政府机构改革形成的“三会一行”式的监管框架经过五年左右的实践,显现出与上述美国监管体制中极为相似的现象,相互间竞争越来越突出,协调却日益欠缺,“三会”之间通过联席会议实现协调、磋商的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一是每次会议间隔时间太长,丧失了及时交流、沟通的意义。二是对于会议议题由谁提出并主导,如对无法协调或协调结果得不到执行如何处理等事项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有效的约束,尤其是对一些边界模糊的新兴业务监管存在分歧,缺乏牵头和协调机构,很多事情不了了之,从而达不到协调的目的。三是金融领域的诸多业务如企业债券的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境外机构发行境内人民币债券、境内机构发行境外债券、私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零售支付结算服务等的管理却分别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门,这些部门并不在上述“三会”的联席会议范围之内。这些部门显然在实际行政权力和行政资源等方面都明显优于上述三个监管机构,而协调这些部门已经不是目前联席会议的功能所能解决的,仅仅依靠部门间联席会议解决监管部门间的争端难以取得成效。
因此,在改革目标上,可借鉴英、日等国经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将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型监管模式,从体制上解决现行监管结构和监管理念的矛盾。在机构设置上,则可参照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或日本的金融服务厅的模式。在操作上,借鉴日本的改革经验,分步骤进行操作。针对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在组织结构上,借鉴德国经验,考虑部门差异,对于金融市场跨部门的任务由专门的交叉部门负责,如交叉业务部门负责处理涉及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集团的交叉监管问题;负责处理涉及交叉领域的法律适用和立法问题,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此外,专设内部考核及预算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各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水平,提出意见和建议,编制部门预算等。此外,针对不同目的,设立多个不同的专业咨询委员会,集中民智,体现专业性特点,由金融市场各领域的专业机构人士、消费者代表和学者组成,为金融决策提供独立的专业咨询意见,并对各监管部门的执行状况提出评估意见。
(三)基于中国的政治生态,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独立于国务院的领导都不现实
中央银行内设的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由于其行政部门的特点,无法保证其完全地代表市场和社会各方的利益,其职能事实上仅限于相关政府部门的高层议事机构。因此,较为现实的是增加主要金融机构和专家的代表,逐步提高其独立性,增强运作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的理性预期。同时,借鉴十国集团的经验,设立跨部门的支付结算委员会,将建立标准统一、系统互联、转换有效的支付结算体系作为当前的主要任务,以促进支付结算体系的稳定。
(四)金融监管毕竟是来自外部的风险约束,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从内部有效地控制风险
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传输的自动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建立数据库、模型库、方法库,实现快速、准确、合理的预测和分析,提供内部控制的信息来源和最终决策支持。修改完善内控制度,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动态地适应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五)健全金融同业自律机制
强化市场自身的约束机制,加强同业公会在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中的作用,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同业公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金融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
应当指出,世界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最优的金融监管体制,任何金融监管体制都是根据本国的金融发展水平及政治体制特点所作出的选择。虽然金融监管体制对改善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但它只是为有效的金融监管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监管体制本身并不能确保有效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制本身其实也不一定是首要问题,加强金融监管的能力与效果才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目标,而且监管体制的选择最终还是取决于政治决定。
篇4:国内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举措论文
国内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举措论文
随着我国加入 WTO 和信息化社会的逐步发展,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正逐渐的深入,随之而来的便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遇到的各种问题。探讨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举措,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创新和提升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具有极其重要的实际意义。
一、我国中央政府的宏观管理措施
(一)高等教育立法。依靠国家立法对本国高等教育的进行控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过后世界各国高等教育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通过国家立法,使得政府和高等学府之间形成了有效的沟通体系,高等教育得以获得国家的投资,高等学府有足够的资金可以开设更多新的社会学科,通过这些,高等教育才能更直接的与社会联系起来,才能更有效的为社会的经济建设出力。相反的,高等教育只有做到了这些,才能不断的提高自己的社会竞争力。因此,国家一定要完善高等教育法规,努力维持相关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和执行力,让所有的问题都可以做到有法必依。
(二)高等教育拨款。近年来,我国各个高校的科研和教育经费经费都呈现出逐年紧张的趋势,因此,高等院校对政府的财政拨款的依赖性逐年严重,所以,现今高等院校的最重要的投资者便成为了中央政府,反之,财政手段也就成为了国家对高等院校施加权力、渗透意志、获取利益的最佳场所。另一方面可以转变政府对高等院校的投入方法,可以由政府全全负责改变为第三者代理式投入,或者进行合同制投入;政府也完全可以在高等院校的相关拨款中加入竞争制度,也就是说院校想要获得更多的经费,就要靠本身的实际工作绩效和科研成果。这种方法可以促进院校的科研能力发展,提高政府教育专项资金的利用率、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
二、地方政府的统筹管理
(一)合理规划。当今世界高等教育最为发达的国家当属美国,美国之所以能够在高等教育上有着这种国际地位,跟它十分重视高等教育的规划有着十分紧密的关联。在美国的教育总体规划中有着这样的规定:“州政府试图确定现有各类公立学院的任务和服务范围,确立新建学院的标准,决定物质设备改造和建设的重点,以及依照潜在学生和公众的需求批准新建教育计划等等。”我国的高等教育目前是实行省级政府的整体统筹管理的制度,在实行次制度之后,就很难再以中央政府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高等教育的整体统筹管理了。目前来看,比较好的方法就是通过高等院校所在的地方政府进行统筹管理的方式,这种地方统筹的方法一定要从不同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出发,提出切实有效的教育发展目标,这样才能不断提高高等教育社会贡献力,实现高等教育的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适当拨款。如果本地政府想要充分有效的实行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地方政府就一定要拥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拨款制度。
当前地方政府需要做的就是改革高等教育事业费拨款这种老旧的拨款模式,拨款的多少不应该以单位人数为依据,应该先进行权威的高等教育评估,通过全面评估的结果来考虑拨款的多少,还可以通过学校的'办学效益来进行有效的调控,也完全可以将高等院校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考虑进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的做到拨款程序科学、公开、有效。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学校的重点学科的科研程度的不同给予针对性的专项拨款,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地方政府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或者重点学科,地方政府应当给予重点照顾。不仅这些,地方政府还可以在其他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方面给予专项的拨款或奖金,比如可以在当地高校之间评选出精神文明单位,或者优秀校园环境等等奖项。这样不仅能够使学校方面得到自己急需的资金,还可以从一个侧面激励学校各方面建设的热情。
三、社会参与管理
在世界各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我们不难发现,由社会参与的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这种情况在民办教育方面的发展尤为迅速很快。社会参与管理的形式很多:投资企业的执行代表会参与高等院校的重大决策;也可以由社会各界代表组成专门的高校董事会,他们的主要认为就是帮助学校筹措相关资金,参与高校重大决策的制定,对学校的正常教学进行有效的监督等等方式。虽然社会参与管理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中的社会参与管理却十分缺乏,并且存在很多实际问题。由于我国一直是实行传统的政府管理制度,致使高校对于社会的管理不会给予足够的重视,高等教育的管理权仍然在政府和高校自身手行,这种现象特别是在公办高校中体现的尤为突出。即使是在民办高校中,企业参与的管理也并不理想,注重科研和生产是企业的特点,这些特点都决定了企业的参与者往往对教学质量不会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会逐渐导致院校和企业之间出现分歧。所以,为了让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得以完善,政府和高校就一定要做到适当的放权,让更多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学校的各方面建设上,这样才能逐步的实现高等教育管理的社会参与,完善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改革。
四、发展高等教育中介组织
不论在哪个领域,建立有效的中介机构并充分发挥有效的作用,是一个领域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高等教育也如此。有效的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逐步科学化、民主化道路上的一个重要标志。中介机构的重要作用是作为高校与政府、高校与社会之间联系的缓冲机构,主要是起到润滑的作用。一方面中介机构能有效地将政府和社会各个层面的意图传达给高等院校,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时向政府和社会反馈高校的要求,中介机构可以有效约束政府和社会违背办学规律的强制性干预措施,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高校有悖于政府方针和社会发展趋势的错误倾向。欧美国家的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相对我国来说都比较发达,而我国的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则发展迟滞。这也是我国高等教育水平远远落后与欧美发达国家的重要原因,我国只有逐渐的完善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组织和建立,不断完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才能和发达国家之间拉短距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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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新时期金融监管的价值与借鉴论文
新时期金融监管的价值与借鉴论文
由于我国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中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其目标,因此,安全和效率成为了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这一法价值定位,具有法律价值的共性,也是为理论学界所通认。
一、金融监管中的法价值追求
在金融体系结构和运行方面,我国选择了银行主导型,这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也导致了多年全局性的资源浪费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聚。银行大量不良贷款的积累就是金融风险的集中体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越来越紧迫。
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它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不对称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况下而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监管的一般目标有两个: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二是保护公平竞争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障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这也决定了金融监管的两个法价值追求:安全与效率。
(一)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之一:安全
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有着比其他市场更高的风险性。首先,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成分复杂。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健康的市场秩序,使金融市场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要防止可能出现的欺诈、垄断和不合程序的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排除、抵御市场波动风险。其次,金融业(尤其是银行)是高负债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金融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盲目扩张资产导致资产状况恶化。再次,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是系统性风险非常高的行业。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其他银行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并危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正是由于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金融监管就显得格外重要,同时也决定了金融监管所追求的价值之一是金融安全。
(二)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之一:效率
金融市场作为市场机制,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能否具有较高的效率,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及必要的引导、干预和调控。金融监管正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不对称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况下而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试图以一种有效的方式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关于完全信息和对称信息的假设,在现实经济社会中是不能成立的,正是这一原因形成了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金融机构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造成金融监管的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道德风险是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个人或集体)必然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为了解决对道德风险的监督问题,只能由没有私利的政府来提供金融监管这种准公共产品,提高金融效率,克服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表明,金融监管的目标是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由此,金融监管所追求的恰恰是金融稳定基础上的金融效率。
二、金融监管应坚持安全与效率并重
安全与效率是法价值内的一对矛盾。在金融监管中,如何处理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金融监管的价值目标究竟应当以效率为本位,还是立足于安全的保障,是当下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变革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首先,金融监管应立足于金融效率。金融市场效率是资金在融通市场上所表现出来的有效性,注重金融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这种最优化在通常情况下表现为创造最大的经济价值。金融市场效率的高低对市场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很大。在高效率的金融市场上,投资者通过自己的效率组合减少其“个别风险”,市场通过高效运作减少其“系统风险”,以使收益稳定在较高水平上。在低效率的金融市场上,市场剔除系统风险的能力很弱,易受外来因素的冲击,投资者也因找不到或不能及时找到效率组合而缺乏抵御个别风险的能力,致使收益与风险波动很大。金融市场剔除风险能力的高低就成为市场效率的主要衡量标准。
其次,金融监管应兼顾金融安全。金融安全首要追求的是金融业的稳定发展。稳定的金融环境使微观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可以准确分析和预测;各交易主体,可以准确评估交易风险和收益。安全与稳定并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不排斥效率与竞争。事实上,有序竞争和不断提高的效率可以增强银行业抗击风险的能力。为此,监管者应致力于为银行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市场机会。金融安全正是为提高效率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因而,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同时必须要兼顾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
三、金融监管法价值追求的现实归依
人对法的价值追求,即人通过法这种中介手段所要追求的理想和愿望。就法律的价值而言,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主体的人的有效性和积极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是指具有社会性的社会人的总称。法的价值的客体就是法本身,这个法是指广义的法,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总称,它包括法的制度、法的运行事实和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依此传统观点,金融监管法的价值,就是金融监管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类社会的满足和有用性。因此,我们应尽量从客观出发,以达到主观上美好的理想追求,给主观以现实的依托,使二者能在最大程度和范围内统一起来。要实现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就应当在金融监管的实务中找到其现实依托,以使法的价值追求与法的本身价值统一。
长期以来,国内银行监管往往立足于运用法律、政策的力量,通过采取直接的行政性控制手段,从外部规定整齐划一的监管措施来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应当说这对我国银行业的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但这种稳定是短期的`和相对的,缺乏可持续性。因为它不仅束缚了银行的自主性。而且大大损害了银行的创造性和竞争力,其结果往往是“风险防范力度加大了,但金融效率降低了”。我国的金融监管正处于转型和开放时期,安全与效率协调并重理念已经得到广泛认同。为此,我国银行监管机构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调整过去那种只注重风险防范而忽视效率的做法,使两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具体讲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监管目标上,要以效率的提高为着眼点,坚持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相兼顾。只有提高了效率,得到了发展,才能谈得上防范和化解风险,也才有金融稳定的基础。
2.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目前我国关于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也未予重视,势必使该机制处于虚设的状态。此外,我国尽管组建了全国性的银行业协会,但是其地位和作用尚未予以充分关注。我国应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建议,内部控制应从组织结构、会计规则、对资产和投资等方面来构建。
3.要规范信息披露制度。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事实上是会受制于信息效率这一要素的。一方面,监管系统信息能力的不足,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难以保障金融安全;另一方面,在金融监管信息不足的情况下即使加强了金融监管当局的控制能力,有利于维持金融秩序,金融效率仍然是低下的。因此,信息披露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尚未制定一套适应当前发展形势的信息披露规定。应尽快建立一套既能体现巴塞尔要求精神又符合我国实际的披露指引。披露指引应特别注意加强对资本充足率、资本结构、贷款质量、盈利能力和市场风险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披露。并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活动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此外,还应特别注意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的披露,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理是由参与保险的各金融机构向监管当局交纳一定数量的资金,当银行失败或挤兑现象发生时,这批资金即被用于偿付存款。根据传统理论,传染性不是特例,它在任何没有存款保险或独立央行的银行体系中都可能发生。为了避免发生银行危机,当局必须对每一银行倒闭提供保护,或通过向存款人提供广泛的保险来避免危机在银行体系中扩散,否则个别银行的倒闭将最终导致整个货币和信用体系的崩溃。
因此,应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机构,增强金融企业、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防范道德风险,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存款保险制度要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企业。
5.完善金融市场的退出监管制度。金融稳定是各国监管的目标之一,但它不应该成为监管当局的最终目标,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在金融稳定的基础上,追求金融效率的提高,金融稳定是一个全局性的概念,金融稳定并不意味着没有金融机构倒闭,个体金融机构的退出可能是金融效率和竞争共同作用的结果,反过来金融个体的市场退出,从本质上也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
市场退出是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最后一种处理方式,市场退出对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都可能产生巨大影响,因此,一个健全、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会最大限度减少金融企业市场退出对国民经济的破坏作用。不良资产的大量存在,是我国金融企业市场退出问题的最主要的金融背景。目前中国缺乏市场的退出机制,对于出现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要该清算的清算,该破产的破产,不能政府一味买单,应使金融风险处于有效的处置体系之下,从而为有效控制风险,实现金融安全与效率奠定基础。加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及时清理金融体系中的不健康肌体,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
篇6:我国金融监管方式的不足与完善论文
我国金融监管方式的不足与完善论文
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加速了全球经济一体化战略的逐渐形成,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成了多数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监督金融活动、管理金融领域的主要方式。在金融市场规模和体系不断拓展和完善的今天,金融监管在保障金融市场合理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过程中都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
基于金融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载的重要意义,本文就我国金融监管方式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一番了探。
在探究我国金融监管方式的过程中,本文首先对金融监管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简要的概述,并从金融体系、金融市场信息以及金融发展速度三个角度阐述了金融监管发展的必要性。在研究我国金融市场信息的过程中发现,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够完备是阻碍金融市场健康良好发展的主要因素,而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外部性等自身固有的属性都决定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必须有金融监管发挥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能,才能保证金融市场符合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与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金融业也表现出了强劲的发展势头。
在近几年的经济运行过程中,金融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建设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逐渐升级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加速增长的中流砥柱,所以金融市场的规模呈现出逐年扩大、逐年增长的趋势。虽然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金融活动的不断增多,进一步加速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进程的挺进,但是随着金融企业的不断增加,金融活动开展的数量越来越多,金融活动中的各种风险因素也随之增加。为了进一步有效地规范金融市场、监督金融企业、管理金融活动,实现金融市场发展可以为我国各项建设事业起到良好促进作用的目的,金融市场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随之出台,这给金融业的合理、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金融监管体系的出台,给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支持。在金融监管的发展督促下,我国金融市场初步达到了合理化、合规化、法制化发展的目的。但是由于我国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速度过快,金融市场的发展也表现出了不可忽视的高效性,这就暴露出我国金融监管发展的滞后性。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受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正在逐步朝向证券化、复杂化、微观化、多元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这就给金融市场中金融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进一步研究我国金融监管方式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本文以美国为例对其金融监管的发展脉络进行了介绍;然后对我国金融监管的体制沿革与现状进行了分析、总结和归纳,得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方式在监管模式、监管目标、监管措施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以及金融监管体制还不健全无法应对混业经营提出的挑战等结论。
在摸清了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局限性因素之后,本文比较分析了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主要内容,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实际情况,给出了改善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方式的对策建议:提出了转变金融监管思路以巩固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心地位、加强金融信息资源的建设与管理、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为应对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应该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权责明确以增强其监管独立性与协调能力;在加强社会和中介机构的辅助性监管,加强金融监管法制化的同时,也要注重发挥监管部门在监管实践中的主观能动性等诸如此类的改进措施,以使我国的金融监管朝向更加健康良好的方向发展。
篇7: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一、引言
近些年来说,世界上金融业中混业经营的发展越来越迅速,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金融监管会带来挑战和风险。一些金融危机的发生会给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就是由于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在现代金融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混业经营的普遍发展导致金融监管风险的提升,面对这样现象要加强对金融监管的力度,提升重视程度。金融监管主要是指在金融管理中从金融规划出发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管理。
二、金融监管体制创新发展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新型经营模式承担了重大的收益性,混业经营方式在我国也进行了实际性的应用,并且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相应的挑战。“混业经营”是金融业经营模式中分业经营的一种模式,目前国内外对混业经营的概念并不统一,并且缺少直接的概念含义。近年来国内外混业经营的模式已经成为有足够的经验,并且发展也逐渐成熟,但是对于模式的概念还缺少明确的界定。这样会对我国经营模式的理解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我国混业经营中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的的探讨。
三、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
金融分业的含义是指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是与工商业部门的业务脱离的体制。金融混业主要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业务之间相互交叉但是有不局限在自身营业范围内,并且实现混业的比较利益,从根本上能够提升金融业的运行效率以及竞争水平。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种属于业务上的混业,另一种属于金融控股权混业。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也逐渐深入。传统中分业经营的条件已经产生改变。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监管水平的有效提升,实现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并且近些年来我国金融经营体制的理念认识也不断发展,金融监管也发生了变化,由此可见分业经营会提升金融安全理念受到了质疑,并且制度中的效率优先已经代替价值有限目标。发展现状表明,分业经营的方式已经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在这时期,分业经营的方式开始逐渐向混业经营转变。目前世界金融行业处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背景下,由此可见,分业经营会导致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失去联系,阻碍了金融机构的创新发展,会制约我国金融企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已经把混业经营当成金融业经济体制发展的重要目标。在我国金融体制发展的大背景下,已经放宽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管理,根本的意义在于实现金融机构的效率和价值的提升,提升我国金融行业应对风险的能力。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面对的主要问题在于,要适应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适合我国情况的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制度。
四、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不能够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的有效监管,并且现阶段实行的监管模式不能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全面、适合的管理和监管。其次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这就会造成金融控股公司中混业经营的风险得不到有效的预防,要尽快实现相关的立法。对于目前进行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的监管法律方面存在法人管理和内控制度的空白。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中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相应的内控制度还存在区别,这就需要建立起更严谨的法人治理制度以及治理机构的内控制度。
五、完善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要建设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要想实现长期发展,要改变我国监管体系现状,调整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首先要实现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会合一”,改变多方运作的现状,建设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的具体实行中,要保证“三会”合一发展,建设“三会”之上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并且利用“三会”职能继续实现对银行、证券机构以及保险公司的管理。在实际的管理中要保证“三会”之间实现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保障信息流畅。面对两种不同经营模式,相关监管方式也要实现不同的监管。
(二)建设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导致出现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立法是保证混业经营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在现代我国对混业经营的法律管理的管理,导致出现金融机构控股和非金融机构控股的遐想,同时公司发展的状况也不同,存在监管交叉和空白的现象。立法的落后会导致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发展受到影响,并且也会影响金融行业。要保证立法的完善,在法律的影响下实现市场选择混业经营的发展。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近些年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缺失会导致越来越多问题的出现,并且会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面对这样的现象我国要建设在市场经济体制上包含存款保险制度的预防措施。
六、总结
综上所诉,金融行业发展环境的发展,对金融业的市场环境造成影响,改变了我国金融结构体制。混业经营是当下金融业发展的主要趋势,是在市场竞争中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在我国金融业发展过程中,不能够全面实行混业经营,也要结合我国实际市场情况,选择适合的金融监管模式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要保证制度建设的稳定发展,以此来实现金融防范风险体系的建立,提升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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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戴典.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转型建议及其法律框架———以混业经营趋势为视角[J].管理评论,,08:8-13+63.
篇8:供应商选择与管理论文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应对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以及越来越激烈的竞争环境,大多数企业往往将有限的资金与精力投入到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上面
而将非核心竞争力的业务交由供应商处理。选择正确的供应商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利润,可以保证企业产品的质量、满足顾客的个性化需求,可以保障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可以提高企业的产品开发水平。因此,供应商选择无论是从满足顾客需求方面,还是维持企业持续的竞争力方面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供应链管理下的供应商管理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企业提出了高产品质量、高水平服务、短交货期以及低成本的要求。所有这些要求企业能对市场做出快速反应,满足顾客的个性化需求。供应链管理是迎接这种挑战,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与传统的供应商与企业的关系不同,供应链管理下的企业更强调与供应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主张通过双方共同的努力来实现目标。他们之间追求信息共享、风险共担,相互依存,其供应商选择也不单单考虑价格因素,供应商优质服务,技术革新以及产品设计等方面也是供应商选择的重要依据。
二、供应商选择的方法
1.定性选择法
定性选择主要通过招标、直观判断及协商选择来进行。招标法是指各招标人根据企业提出的招标条件进行竞标,从而由企业比较各招标条件并选择供应商的一种方法。招标法有公开招标与指定竞级招标两种形式。
直观判断法是通过对采购人员的询问,结合对供应商的调查来评价、选择供应商的一种方法。协商选择法则是先确定几个供应条件比较好的供应商,然后分别同他们进行协商,找出并确定最佳供应商的一种方法。
2.定量选择法
定量选择发主要包括采购成本法与作业成本法。采购成本法主要是通过分析和比较各供应商的售价、采购费用及运输费用等各项成本支出,从而选择成本低的供应商的方法。作业成本法又称ABC法,是先将采购流程分解成作业,通过对各项作业的分析,找出各个作业活动的成本,从而确定最优的供应商的一种方法。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选择方法
常见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选择法主要有神经网络算法,层次分析法与数据包络分析法。网络神经算法是利用人工神经网络建立接近于人类思维模式的综合选择评价模型,从而选择供应商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算法复杂,不易掌握,且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撑。层次分析法是将思维过程层次化,然后将各层两两比较比较并检验,从而选择供应商的一种方法。数据包络分析法实际是线性规模模型的一种应用,解决多输入、多输出问题。
三、供应商选择的实施步骤
1.开展市场调研与分析
市场调研与分析主要对客户市场与采购市场的调研。当前的顾客需求是一种个性化需求,多品种、小批量是其主要特征,因此,企业首先要通过客户市场的调研来确定企业自身的需求。在此基础上,通过对采购市场的调研,找出针对哪些产品市场开发供应链合作关系才有效,确定是否有简历供应链合作关系的必要,从而确认供应商选择的必要性。
2.确定供应商选择的目标
供应商的合理选择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企业目标,但在不同情况下其选择目标是不一样的。因此,必须建立起实质性的、实际的目标。在大多数情况,降低采购成本是供应商选择的主要目标。但是在不同的情况下,优质的服务,优质的产品质量以及快速的交货期也有可能成为供应商选择的目标。总之,确立供应商选择目标是选择供应商的依据。
3.建立供应商评价指标体系
供应商评价指标提示是选择供应商的具体标准与依据,是供应商选择的关键。根据供应商选择目标的不同,以及具体的市场环境的不同,其指标体系也不尽相同。但一般情况下,产品价格、供应能力及质量是供应商选择的主要指标。
产品价格并不意味着是最低的价格,二是有竞争力的价格,是在综合考虑供货时间、数量、质量及售后服务的基础上确定的`最有竞争力的价格。供应能力是指供应商是否能够保证供应所需数量的产品。产品质量则以适中为宜,过高的质量要求更高的价格,而高低的质量会影响企业的信誉。
4.成立供应商选择评估小组
供应商选择涉及到企业的生产、销售、技术、服务、财务、物流等部门。因此,供应商的选择不仅仅是采购部门的事,而是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等共同参与讨论、共同决定的事,是一个集体决策。
5.确定候选供应商
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潜在供应商是确定候选供应商的主要途径之一。除此之外,从现有的供应商中进行筛选,通过对采购人员的询问,从商业网站、行业杂志等媒介上筛选供应商也是确定候选供应商的重要途径。
6.综合评分并确定合格的供应商
不同的供应商在不同的供应条件方面可能会具有一定的优势,在供应商选择上,一定要综合考虑。评估小组应根据指标体系给出综合得分以此来确定合格的供应商,并将评审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首先进行小批量的试用试销,合格后批准成为合作的供应商。
四、结束语
供应链管理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一种新型管理思想,已得到了广泛的引用。供应商选择是供应链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供应商的选择在其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上仍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因此建立健全供应商评价指标体系,晚上供应商评价方法将是今后研究的重点。
篇9:供应商选择与管理论文
[1]刘斌.利用供应链管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J].中国流通经济,.
[2]王兵,徐小斌,郑洪贴.基于供应链的采购管理[J].商业研究,.
[3]仲维清,侯强.供应商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模型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4]丁传勇,张星臣.基于主成分分析法的供应商评价与选择[J].现代物流,.
篇10:新时期城建融资的现状与举措论文
新时期城建融资的现状与举措论文
当前,随着对城市基础设施需求的日益扩大,建立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以政府财力直接投入为主导,行政配置资源为主体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已无法适应城市化进程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打破公用行业市场垄断,开放城市基础设施市场,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行以市场化为取向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最终建立政府融资平台化、公用事业民营化、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主体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融资渠道市场化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一、目前城建投融资平台的现状及问题
1.现有投融资平台脆弱,缺少实体支撑
按照“政府投资、国企运作”的模式,各地通常以无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为资本组建国资总公司作为投融资平台,然后以政府信用为担保进行融资并负责项目实施。由于缺少实体支撑,几乎没有经营现金流入,其财务指标通常达不到基本的信用标准,必须依靠政府资源的支持,才能勉强维持平台资金周转。
2.债务问题突出,债务风险凸现
一是筹资渠道单一,城市建设债务主要表现为对银行尤其是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还贷压力大;二是债务结构不合理,多为中短期贷款,资金还贷期集中,可持续能力不强;三是净资产负债率高。城市建设项目基本上是公益性项目,投资回报少,必然造成融资规模不断扩大,而资本金却未能与负债总额同步增长,造成了净资产负债率畸高。
3.项目管理机制混乱,损失浪费问题严重
目前,城建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一般由建设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成立国有独资子公司作为建设业主,各子公司的组织体制不健全,管理人员不专业,违规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一是招投标不规范,存在规避公开招投标,评标把关不严,业主擅自变更招投标结果等问题;二是项目超概算严重,很多项目实际投资超概算50%以上;三是项目建设和基建财务管理不规范,普遍存在变更设计施工、违规签证、提前支付或多付工程款等问题。
二、现行投融资体制运行中已暴露出的弊端
1.投资主体单一
目前,城建、市政、交通等领域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均为各主管部门成立的国有独资子公司,呈现分散融资、单一建设、垄断经营、统一还贷的局面,这些公司拥有代行政府职能的天然业主地位,与政府往日成立指挥部直接参与投资和建设没有本质区别。
2.成本约束弹性化
现行模式其实就是“借贷主体是国资总公司,投资主体是各子公司,最终负债的还是政府”。这样,各子公司既不承担偿债风险,又缺少必要的约束机制,造成各种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普遍存在损失浪费资金的现象。
3.融资渠道狭隘化
现行的投融资体制,融资渠道单一,高度依赖银行,不利于民间资金、企业资金和外资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事实上,许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有意向出资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但缺少准入规则,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管理呈封闭式运行,使外界参与投资出现瓶颈效应,抑制了企业和个人参与经营性项目公平竞争的积极性,阻碍了政府之外的资金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对下一步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
1.及时转变思想观念。长期以来,城市建设的传统体制使得人们对城市建设中公用行业的理解发生偏差,往往只注重它的社会公益性、福利性的一面,认为公用行业向社会提供服务应该是无偿的,即使收费,也只能是象征性的。实践证明,无视公用行业经济属性的观点,只能导致这一行业的不断萎缩和衰亡。今后必须真正树立“经营城市”的理念,以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来运作城市建设,构建城建资金的良性循环机制,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2.拓宽城建投融资渠道,节约政府投资,解决制约城建发展的“瓶颈”问题。在投融资时应注重直接融资,加快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步伐,建立科学的、合理的筹资渠道,完善筹资方式,形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筹集、使用和偿还过程的良性循环机制。主要是从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以及各种融资模式的组合方面进行研究,挖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营利点,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实现市场化的投融资格局。
3.盘活存量,搞活增量,推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盘活存量资产、搞活增量资产和激活无形资产是经营城市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相辅相成,互为条件。通过经营城市,最终要使城市资本实现“投入――经营――增值――再投入”的良性循环,真正实现“以城养城,以城建城”。
4.实行“政企分开,投、建、管分离”,提高运行效率。实行“政企分开,投、建、管分离”,可消除原有体制下严重的“等靠要”现象,政府可以把主要精力转向为投资者服务,为各类投资者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同时,政府应防止从统办统揽的职能定位极端走向全盘推向市场,由市场主宰的职能虚位极端,在整个城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必须切实加强政府的监管、导向、调控作用。
5.加强对城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1)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关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为强化建设资金管理提供保障,做到“二控制一加强”。
(2)加强审计监督。把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过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包括对工程合同、支付凭证和工作量的审核,控制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确性,并严格审核项目用款,减少项目资金沉淀。
(3)配套进行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功能。通过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设计施工总承包制以及项目代理制等方式,对项目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6.建立城建发展专项资金,完善偿债机制。建立稳定的城建发展专项资金和可靠的贷款偿还机制,是保持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篇11: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工作的举措论文
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工作的举措论文
1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基础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公路有着线路多,里程长,分布广,密度大的特点,单纯依靠国家补贴或地方自筹都面临着养护资金、养护机制等新的矛盾。因此,如果不及时探索和研究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问题,不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公路的养护机制问题,就严重地影响了党群、政群关系,损害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农村公路属公益事业,是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大抓特抓的事情,这是关系到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的大事,非抓紧抓好不可,制定对公路养护原则、养护管理机构和养管费用筹措以及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出台一系列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在养护机制、资金、人员等方面予以认真落实,层层签订农村公路养管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目标,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明确,奖惩明确,使养护和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执行新机制是关键
解决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问题,必须改革现行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把农村公路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的职责,纳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合理划分农村公路的管理层次和管理权限,建立适宜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2.1农村公路养护走向,市场化道路。必须加快培育和发展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建立适应市场规律的运行机制,撤消现有的公路养护道班,允许和鼓励组建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养护工程专业队或公司,参与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竞争,逐步转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护企业,推向市场。改变目前公路养护生产单位过于分散、效率低下的状况,实现规模化、专业改变目前公路养护生产单位过于分散、效率低下的.状况,实现规模化、专业化、机械化,以提高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也有利于公路管理机构从生产型向管理型的转变。2.2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成立办事高效,人员精干、面向社会的新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列养的农村公路进行调查,负责监督并调控的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
3农村公路管养面临的问题表现
当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主要存在:3.1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体系不完善,大量的乡村公路缺管少养,只能由乡政府或村委会组织沿线居民进行简单的季节性或临时养护工作。3.2养护管理的行政法规、技术标准不健全等。3.3重建轻养现象严重,建养关系不协调。不少地方存在以建代养,甚至只建不养的现象。3.4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资金严重匮乏,无法满足正常的维护、养护工作需要。3.5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低,抗灾能力差,受到建设资金投入等条件的限制,建成的农村公路普遍性地存在技术等级偏低、抗灾能力薄弱的缺陷。3.6养护技术水平低下,扫帚、铁锹仍是最主要的生产工具,工艺粗放,设备简陋,养护质量难以保证。3.7专业养护人员少,综合素质不高或周边他人临时代养这一来保证不了维护质量。
4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
要求,在各地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方面应力求解决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和资金筹措机制4.1理顺关系,明确责任。要对农村公路实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必须根据《公路法》规定和交通部颁布并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让农民成为农村公路的主体。建议在乡镇设置一名专职的交通协管员,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规划和建、养、管工作。公路管理部门应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充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护质量的考核工作,做好交通协管员、养护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及协调管理工作,做好养护资金专款专用的审核工作。4.2管理体制方面。明确管理职责,理顺管理体制。改革现行农村公路行政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农村公路的管理层次和权限,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立权责明确、事权统一、运转协调、监督有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4.3拓宽渠道,筹集资金。要对农村公路实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养护资金保障是关键。从目前情况来看,农村公路建成通车后听养护资金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由固定的、充足的资金投入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显然是不现实的。虽然上级公路主管部门正在研究对策,因此,要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问题,必须拓宽筹资渠道,扩大融资方式。4.4养护机制方向。健全养护机制,利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沿线村民的养护积极性,合理配置公路养护资源,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养护新机制。4.5组建队伍,确保畅通。要对农村公路实行长期有效的管理,还必须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农民养护工队伍。公路养护是一项长期性、连续性的工作,所以它要求养护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同时,农村公路又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管理难的特点,在养护作业上又是“单兵作战”,因此,在选择养护队伍时要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能独挡一面的养护能手。农村的公路管理与养护环节较弱,只要我站认真贯彻管养创新机制,相信这方面的工作可以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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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水利工程施工方案的选择论文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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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声乐教学曲目选择要求论文202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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