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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澳洲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展论文
澳洲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展论文
文章摘要: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新兴边缘性学科。其在短短几十年里,在西方尤其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并传入我国。对法律经济学一方面应看到它的研究方法与观察视角的新颖性与独特性;但另一方面也不能片面夸大其作用,将法学泛经济化。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 效益 资源配置 法律现实运动 法学泛经济化 法律的经济价值 定量分析 事前分析
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一门新兴的边缘性、交叉性学科“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的法学流派,开始跻身于传统法学流派之林,并因其视角之新颖,方法之独特和实际的运用价值,越来越引人注目,影响不断扩大,在法学界尤其在西方法理学界地位日益提高。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成为许多高等院校的重要课程,并且拥有自己的专门的学术刊物和有关的学术研究机构。本文试图从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发展轨迹和当前研究状况方面对其作一个简单介绍,并予简略评析。
一、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
所谓法律经济学,即用经济学的概念与方法去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学科。在西方尤其在美国,一般将其称为“法学与经济学”。例如,该理论研究领域中最具权威性、代表性的刊物就冠名为“法学与经济学杂志”(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称其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此外,该学科还有一些类似的称呼,如“法律的经济学研究”、“经济分析法学”等。概括而言之,它是一门由法学和经济学相互滲透相互融合而成的新兴学科。
法律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其核心思想是“效益”。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它几乎涉及到所有的部门法领域,既包括民法、经济法,又包括宪fa、刑法、行政法等。其研究目的在于建立解释法律现象与现实的全新的方法论结构体系,提供从法律的价值等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工具,它可用来服务于整个法律制度,也包括经济法制的变革和完善。[1]
二、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轨迹和研究现状:
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思想自始就有。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有了用经济观念分析法律规则的思想。到十九世纪中叶,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马认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更是广泛地论及了法律与经济的辩证关系。因此,有人称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
而经济学与法学的真正结合肇始于本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由于当时严重的经济危机所造成的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剧烈冲击使法律在此时显得苍白、无力与无能,促使人们寻求新的法律模式。这就必然要求改变传统的法学研究内容,改变纯粹的逻辑推理式的法律演绎和归纳法,于是在美国兴起了法律现实运动。人们开始将法律与包括经济在内的相关学科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以便能对已经出现的社会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在此背景下,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率先酝酿课程设置的改革,经济学开始成为法学院的正式课程,芝大也由此获得“法律经济学发祥地”的美誉。1958年,芝大法学院经济学教授阿隆迪莱克特(Aron Director)创办了法律经济学方面的最具权威性、代表性并对该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巨大促进作用的学术刊物——《法学和经济学杂志》,该杂志对推动法律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直到本世纪六十年代初之前,法律经济学仅局限于分析反托拉斯法等少数政府管制经济的成文法规,被人称为“旧的”法学与经济学。到六十年代初,芝大法学院高级研究员科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社会成本问题》和卡莱布雷斯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若干思考》这两篇论文的发表才改变了这一局面,被认为是开辟了“新的”法学与经济学的广阔领域。到了七十年代,是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并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其主要标志是芝大法学院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posner)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发表。该书后来多次再版,成为法律经济学史上的经典性著作。在该书中,波对法律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系统的阐述,并且几乎对所有的部门法领域进行了经济分析。至此,法律经济学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流派,终于以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独特的研究方法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而臻于成熟,并为人们所接受。
法律经济学在其短短的几十年里就象是“澳大利亚的兔子”,在“知识生态学”中找到了一块真空地带,并以惊人的速度填补了它,其发展与成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瞩目。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日益繁荣与深入,法律经济学的影响日益增强,其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已由最初的“一枝独秀”到进入“春色满园”,越来越多的法学院与商学院开设了“法学与经济学”课程,有关论著接连问世,学术刊物日益增多,除原先的《法学与经济学杂志》外,又创办了《法学与经济学研究》、《法学与经济学评述》、《法律、经济学和组织杂志》、《法和经济学国际评论》等刊物。法律经济学也不仅仅囿于学术研究的“闺房”,而开始向司法渗透并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如在威廉诉英格理斯一案中,法官为了支持自己的判决,“在判决中将平均可变成本和边际成本曲线以及有关它们同确定掠夺性定价的做法之间的关系的讨论也包括进去了”。⑤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诉卡罗尔拖轮公司一案中,法官汉德(Learned Hand)提出了著名的汉德公式:BPL,即只有在潜在的致害者预防未来事故的成本小于预期事故的可能性乘预期事故损失时,他才负过失侵权责任。
法律经济学最早诞生于美国,但其迅速在各国传播,日益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在我国,近几年来,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也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虽相对于美国等国家,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还处于萌芽阶段,但正如专家指出:“我国目前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归根到底是通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与再分配,使权利与义务及其界限最优化,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我们的立法与执法应当适应这种改革,把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标准。为此,加强对西方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吸收其合理成分,用效益论来补充和改造我们的法律理论,是完全必要的。” 根据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经济角度对既有的法律重新评价分析,同时设计出以效益优先,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法律法规,对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对法律经济学的几点认识:
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从诞生发展至今,一路上都伴随赞誉与诋毁,既有人为之喝彩,也有人不以为然。本文试图从价值观与方法论上对其作简略评析:
无疑,发展经济与弘扬法治是人类的共同目标。法与经济作为社会的两大主题,已构成时代的基调。如果用单纯的法学或经济学的原理去评价某种经济现象或社会现象,无论如何都是只窥一斑。法律经济学以其新颖的视角,独特的研究方法将两大目标关联在一起,成为本世纪法学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重大创新。正如西方学者指出:“在以往五十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把追求最大限度的需要作为重点。”但另一方面,过分的法学泛经济化,抬高经济分析方法而贬低、排斥其它传统的研究方法对法学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害的。经济学理论在法律中的具体应用首先应体现在价值层次,亦即在公正、正义等基本价值名目中,为“效益”跻出一席之地,形成正义与效益双重标准的法律价值观;其次在立法、执法等层次上,应贯彻效益优先思想,突出法律的经济价值,并以此作为评判法律优劣、成败的一个客观标准。
在方法论上,法律经济学别具一格,它运用经济学尤其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对法律进行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的优势,它使人们的思维更趋于准确。经济学的优势在于它是一种事前分析,而法律仅仅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法律经济学将事前分析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可以对新法的制定或法律的修改后果进行事前分析,预防或避免法律制定的重大失误。这种方法大大开拓了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视野,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涵,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重大变革。但认为经济因素能解释人类行为的所有方面,以经济学概念将正义、权利、义务、过失等传统法学概念取而代之,将法学泛经济化无疑也是有失偏颇的。因此,实事求是地说,经济学方法只是研究法学的一种方法,我们不能片面强调其作用。要知道,任何一种法学流派,都有其缺陷和适用界限。但必须有一点明确,那就是运用经济学原理与方法分析法律问题不仅重要而且必要。深入研究这一理论并将其运用于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对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 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的法学与法的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203页。
《马恩列斯论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页。
《马恩列斯论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9页。
Richard A Posner: The Economic Approach To Law ,第21页
克拉克森和米勒:《产业组织:政府、证据和公共政策》,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677页。
张乃根:《经济学分析法学》,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第20-22页。
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4页。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5页。
“澳洲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展“澳大利亚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展
篇2:“澳大利亚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展
“澳大利亚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展
文章摘要: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新兴边缘性学科。其在短短几十年里,在西方尤其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并传入我国。对法律经济学一方面应看到它的研究方法与观察视角的新颖性与独特性;但另一方面也不能片面夸大其作用,将法学泛经济化。关键词:法律经济学 效益 资源配置 法律现实运动 法学泛经济化 法律的经济价值 定量分析 事前分析
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一门新兴的边缘性、交叉性学科“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的法学流派,开始跻身于传统法学流派之林,并因其视角之新颖,方法之独特和实际的运用价值,越来越引人注目,影响不断扩大,在法学界尤其在西方法理学界地位日益提高。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成为许多高等院校的重要课程,并且拥有自己的专门的学术刊物和有关的学术研究机构。本文试图从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发展轨迹和当前研究状况方面对其作一个简单介绍,并予简略评析。
一、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
所谓法律经济学,即用经济学的概念与方法去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学科。在西方尤其在美国,一般将其称为“法学与经济学”。例如,该理论研究领域中最具权威性、代表性的刊物就冠名为“法学与经济学杂志”(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称其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此外,该学科还有一些类似的称呼,如“法律的经济学研究”、“经济分析法学”等。概括而言之,它是一门由法学和经济学相互B透相互融合而成的新兴学科。
法律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其核心思想是“效益”。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它几乎涉及到所有的部门法领域,既包括民法、经济法,又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其研究目的在于建立解释法律现象与现实的全新的方法论结构体系,提供从法律的价值等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工具,它可用来服务于整个法律制度,也包括经济法制的.变革和完善。[1]
二、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轨迹和研究现状:
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思想自始就有。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有了用经济观念分析法律规则的思想。到十九世纪中叶,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马认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2]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3]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更是广泛地论及了法律与经济的辩证关系。因此,有人称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
而经济学与法学的真正结合肇始于本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由于当时严重的经济危机所造成的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剧烈冲击使法律在此时显得苍白、无力与无能,促使人们寻求新的法律模式。这就必然要求改变传统的法学研究内容,改变纯粹的逻辑推理式的法律演绎和归纳法,于是在美国兴起了法律现实运动。人们开始将法律与包括经济在内的相关学科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以便能对已经出现的社会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在此背景下,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率先酝酿课程设置的改革,经济学开始成为法学院的正式课程,芝大也由此获得“法律经济学发祥地”的美誉。1958年,芝大法学院经济学教授阿隆?迪莱克特(Aron Director)创办了法律经济学方面的最具权威性、代表性并对该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巨大促进作用的学术刊物-《法学和经济学杂志》,该杂志对推动法律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直到本世纪六十年代初之前,法律经济学仅局限于分析反托拉斯法等
[1] [2]
篇3:环境宏观经济学兴起与发展探讨论文
环境宏观经济学兴起与发展探讨论文
摘要::在市场大环境的制约下,宏观经济的整体规模等方面往往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而环境宏观经济学所研究的对象便是这一问题。然而,就环境宏观经济学的发展来看其仍处于刚刚发展的阶段,因此在理论基础方面还相对较为薄弱并且仍存在一定的漏洞无法对研究形成有力的支撑。但就其发展来看,其理论在未来也有着一定的创新之处,能有效促进这一研究中各理论之间的有效融合。
关键词:环境宏观经济学;IS-LM-EE模型;环境定向技术;商业周期
传统的宏观经济学往往更多的强调在需求及膨胀等内容方面的问题,而忽略了环境在宏观经济中的重要性。尽管在资本主义市场形势下环境对宏观经济并没有太多的影响,但当今社会世界经济形势已然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宏观经济形势也暴露出了极大的缺陷,其必然也需根据市场经济形式的转变而做出创新,将环境所具备的影响纳入其理论中,这也是环境宏观经济学出现的原因。下文将就环境宏观经济学的兴起与发展展开相关研究。
一、环境宏观经济学的兴起
环境宏观经济学出现于上世纪90年代,由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HermanE.Daly提出。其认为经济在其增长过程中应受其所处整体大环境的限制。受市场形式的影响,往往在环境、资源等方面会出现滥用等现象,因此,要切实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能保证在经济增长等方面的适度性。通过总结来看,其在环境宏观经济学方面的思想主要表现在:
(一)研究任务的提出
在研究中Daly认为要完善对环境公关经济学的研究,首先就必须对研究的任务等进行明确,而这一任务就是要针对环境宏观经济学制定相应的经济制度。这一任务就好比是要在船上设置承重线来明确其载重的标准一般,经济制度的制定就是为环境宏观经济设置同样的限制,以此来预防环境宏观经济超过其速能承载的负荷。其也指出,就如同家庭等经济形式从属于整体的经济市场一般,环境宏观经济也从属于大的自然系统,且这二者也相互承担能量的投入与产出,而这也正是环境宏观经济学的主要内容。
(二)研究主题的明确
关于环境宏观经济学的研究,Daly指出其所研究的内容更多的集中在规模等方面,而不是经济配置的相关问题。且在这一研究中其也对规模和配置等进行了划分,并同样以船的承重线进行比喻指出,当水位超过船的承重线之后无论船的质量有多好也难逃下沉的结局,同样,当经济的形式超过了在一定时期内环境所能接受的承载度,那么尽管经济形式使用如何优质的配置也难以继续发展。所以,针对环境宏观经济学的研究除了要制定相应的经济制度之外,还必须要在适度性的原则上研究其规模,以此来保证经济能得到持续的发展。
(三)重视相关的环境政策
以环境宏观经济学所研究的主题来看,其对经济所明确的规模往往和传统经济学中所指出的公平与稳定等方面的目标存在一定的共通性,因此,这也必然应成为环境宏观经济学所要研究的重点内容。然而,由于环境宏观经济学的规模适度可能与其他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性,因此,但规模和配合问题处于同一系统中时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这也就要求能在解决中采用相关的政策来作为工具。而Daly指出在这一问题中所运用的政策工具就是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出发来对人口的规模进行有效的控制,转变以往知识产量的观念而给予产率更多的重视。
二、环境宏观经济学的发展
HermanE.Daly提出了环境宏观经济学之后,有很多经济学家也对其这一观念表示了认同,并在Daly的环境宏观经济学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设想。如IS-LM-EE模型、环境定向技术、商业周期理论等等。
(一)IS-LM-EE模型
IS-LM-EE模型Heyes在21世纪初继HermanE.Daly所提出的环境宏观经济学之后所提出了一种模型形式,这也是对环境宏观经济学最具影响的一项研究。对于环境宏观经济学而言这是一种全新的理论框架,能有效对其进行重新的评估,且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其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相关理论的支撑。而之后的Lawn和Sim等也在IS-LM-EE模型上有所研究。首先,Heyes在IS-LM-EE模型的研究方面提出了“环境均衡曲线”的相关概念,为Daly的环境宏观经济学提供了理论支撑;其次,Lawn在Heyes的IS-LM-EE模型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扩展,融入净账户等相关的因素;最后,Sim同样对在Heyes的IS-LM-EE模型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扩展,但与Lawn之间不同的是其在模型中更强调产出方面的缺口问题。
(二)环境定向技术
环境定向技术是上世纪90年代末在环境宏观经济学的基础上利用其框架对技术、经济、环境这三要素的关系所进行的研究,也是在环境宏观经济学的基础上所出现的一个全新的研究方向,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在环境定向技术方面的研究。而在这一研究中也可针对对象的不同来进行进步模型的划分:首先,节能技术。其在环境定向技术中具有典型性,能放宽在源消费基础上经济增长与其之间的限度;其次,环境定向技术的进步模型。这一概念由Acemoglu提出要求能融入劳动及资本等不同的要素;最后,开放经济下的进步模型。这一模型主要是对封闭的经济体进行扩张,让其能在开放的经济形式中实现进步模型的建立。
(三)商业周期的理论
在以往,商业周期的相关理论主要是对经济波动的现象进行研究,但其主要从微观的角度对技术等进行研究,就往往存在一定的假设性。而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恶化,因此,在商业周期的相关理论中也应当融入相关的环境政策内容。而在这一研究中所采用的环境政策主要包括:“不确定冲击”背景下的环境政策、“商业波动”背景下的环境政策、“确定及不确定”背景下的环境政策、“能源密集度模糊”背景下的环境政策。
三、结语
综上所述,宏观经济学和环境之间往往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而就传统的宏观经济学来看,其往往忽视了环境的重要性,而对相关经济学的研究产生了一定的限制。而环境宏观经济学其提出了背景就在于环境在行为等方面的制约性,因而,要切实做好环境宏观经济学的研究就无法与环境等相脱离,因此,这一领域的研究在未来也将成为经济学研究发展的主流。
[参考文献]
[1]任力,梁晶晶.环境宏观经济学的兴起与发展[J].经济学动态,(09).
[2]马涛.西方经济学的范式结构及其演变[J].中国社会科学,(10).
篇4:研究福利经济学的兴起和发展论文
研究福利经济学的兴起和发展论文
福利经济学是规范经济学,它是现代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在20世纪早期形成与英国,后来在美、法和北欧国家得到广泛传播和发展。福利经济学其实离人们的生活很近,人们生活中的许多事都会和我国的福利政策等一些相关政策关联,例如养老问题、医疗问题等其中都不乏福利经济学的一些知识,这些问题不可忽视也不容忽视。
一、福利经济学的概念
福利经济学的认知,首先离不开对福利,社会福利和经济福利这三个概念的认知。通俗来讲个人福利便是针对个人来说的,他可以理解为一个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获得物质或是一些心理满足,即个人接收到福利;而社会福利则是针对更多人群而言的,它是指一定的社会团体所获得整个福利的集合同时他也包括团体个人获得的福利。经济福利则是指直接以金钱获得的社会福利,它是针对于社会福利而言的,故它是社会福利的一部分,由此也决定了经济福利在社会经济学中的重要研究地位。
作为经济学的一门重要分支,福利经济学得到了许多经济学家的重视与研究,他们也曾给过福利经济学的一些定义,其中有一些早期的经济学家把福利经济学说说成是研究社会福利及其变化的经济原因的科学。而之后的一些著名经济学家也给出了自己的定义,例如著名经济学家庇古称其为研究增进世界或某一国家的经济福利的主要影响;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逊称其是一门关于组织经济活动的最佳途径,收入的最佳分配以及最佳的税收制度的学科。要更多地了解福利经济学,应知他作为一门学科的主要研究内容是什么,简单通俗的来讲福利经济学主要是研究一个国家或是社会如何才能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来使得整个群体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即社会经济福利最大。福利经济学是规范经济学,规范经济学是区别于实证经济学的,它用一定的道德标准对社会经济进行评价从而研究如何才能使得社会福利趋于最大及其相应的一些条件。
二、福利经济学的历史概况
福利经济学于20世纪早期形成于英国,它的思想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斯,但也有西方学者认为它最早起源于霍布森。在霍布森看来,传统的经济学只是一种只分析竞争制度中控制价格和人们收入力量而不关心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的商业学科,同时,他认为利润、利息、和经济地租都是:“不劳而获的增量”,现实中存在的收入分配不平等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则在他看来经济学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如何增加社会福利,发现现行社会制度下财富分配所依据的原则并提出改进财富分配以消除不平等的方法。尽管霍布森在福利问题上提出一些有价值的观点但最终并没有建立社会福利经济学的体系。真正的资产阶级福利经济学的产生的标志是英国剑桥大学著名经济学家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的出版,从此,福利经济学成了经济学中的一大重要分支。庇古也因此获得“福利经济学之父”的称誉。
庇古是英国古典学派的最后一个伟大代表,他在19出版的《财富与福利》中第一次吧福利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看待。现代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奠基人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提出了“消费者剩余”的概念,同时坚持着“经济学是一门研究财富的学问,同时也是一门研究人的学问”的思想。而庇古正是师承马歇尔并继承了他的思想并以马歇尔的基数效用论和局部衡论为理论基础,讨论经济福利方面的有关问题,从而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福利经济学体系。他的两个中心议题,其一是如何衡量和增进社会经济福利,其二是如何才能实现生产资源的最优配置。庇古通过分析这两方面得出了政府应当敢于经济的结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和凯恩斯国家干预论的流行让福利经济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个时期出现了一大批的福利经济学家和大量的'经济学的重要论文和著作,使得庇古福利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和内容大大增加,故庇古的福利经济学有被称为旧福利经济学,此后的福利经济学称为新福利经济学,以此划分福利经济学的两个阶段。
三、福利经济学的三个定理
福利经济学的出现正是由于社会现实中的一些问题的存在,人们为了解决问题才提出的学说。而其中三大主要问题正是福利经济学说三大定理出现的根源,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即为福利经济学的三大定理。
第一定理:在经济体制确定,其中的市场竞争均衡具有帕累托最优效率。在此之下,自由市场在市场竞争中可以自主调节有限的资源配置,合理的利用现有的资源并做到贸易利益最大化。
第二定理: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还得通过政府的插手来调节初始的资源分配才能使得之后在自由市场的自我调节之下达到利益最大化,这就是通常了解到的政府对市场经营体进行的税收调节。
第三定理:指不存在能够同时满足所有人的社会福利函数,即不能做到普遍的福利的平等与满足,故第三定理又称阿罗不可能定理。这三大定理的出现称为了后续福利经济学家的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当代福利经济学的发展
福利经济学中认为一个完全竞争的、一般均衡的市场体系会有资源配置效率。这一思想来自英国古典经济学的伟大代表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原理”,即我们经常在经济会议上听到的“一只看不见的手”,看不见的手对经济体制的自我调节使得经济体制能更好的存在并解决其中存在的一些基本问题,使得经济体制有着更高的存活力及可信度。通过看不见的手在背后无形操控才能使得经济体制稳定的运行下去,可见这其中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操控对当代经济学有着重大影响。继庇古之后,勒纳等人对庇古的理论进行了修改和发展,提出了序数效用论和补偿原理、消费者行为理论。
这都极大地丰富了福利经济学的内容。当代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阿罗对当代经济学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他曾提出一个将个人偏好转变成完全的和可转变的社会福利函数,并借此来判断一种财富分配方式是否优于另一种财富分配方式。而这个函数是建立在四个前提条件之上的,他们分别是普遍性、帕累托相容性、独立性和非独裁性。在其看来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不能借助于社会福利函数来判断什么样的收入分配才是最好的,在福利经济学范围内,还没有一个逻辑上无懈可击的方式来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自二战之后,世界经济危机的出现及其巨大的影响力使得人们不得不更多的去研究资本经济的弊端,在此期间,政府的干涉即国家的宏观调控,使得国家福利制度的逐渐完善,同时也使得福利经济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此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批判了以柏格森、萨缪尔森为代表的社会福利函数论,他认为社会福利函数论更多的只是片面的,其中还应该加入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和切合实际。总之,福利经济学家对福利经济学的理解及认识都有一定的侧重方面,这才使得福利经济学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使得福利经济学成为当代经济学发展的重要分支。
五、小结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福利经济学必须取得一定的发展才能使得现实生活中的相关问题得到一定的解决。此外,应该知道,福利国家虽然不是以福利经济学作为理论基础产生和发展的,但福利经济学的一些理论对西方福利国家的发展是有相当影响的。而要维系国家的稳定发展,福利作为社会群体中个人的直接利益的获得,起到巨大的作用,而国家的最终发展必然离不开福利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可见福利经济学对今后国家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篇5: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经济学论文
2006年,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借此契机,村镇银行作为一支农村金融市场的新生力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其建立促进了农村地区投资多元化,在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加大农村地区金融业竞争力度、推动三农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然而,村镇银行作为一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时间不长,亦无成规可循,在法律制度方面更是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这不但影响了村镇银行功能的有效发挥,也阻碍了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和村镇银行特点,逐步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是保障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举措。
一、村镇银行概况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7年颁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2007年3月我国第一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正式挂牌成立以来,发展势头迅猛,截止2010年12月,全国已组建村镇银行275家。
根据银监会的工作计划,2009-2011年三年间,全国预计成立村镇银行1027家,占同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计划设立数的90%,这充分体现了政策设计对村镇银行的偏爱。
经过了四年的试点、推广和建设,村镇银行取得了长足进步,发展优势较为明显,范围逐步扩大到全国35个省、市、地区。作为一支新生的农村金融力量,村镇银行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活跃了农村金融市场,加大了农村金融业的竞争力度,在支持三农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吸储难、发展脱离“村镇”的政策初衷、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监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已成为当前制约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二、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困境(一)村镇银行的法律性质。在我国,银行分为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从村镇银行的设立和运营特点来看,它显然不是政策性银行。既然如此,它就应该是商业银行,但是村镇银行又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银行。首先,二者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不同。依《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第3款的规定: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而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次,在治理结构上二者存在差异。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而村镇银行的治理结构则相对简单灵活。第三,村镇银行在业务范围上有严格的地域要求,而商业银行则无此规定。因此,从法律性质上看,村镇银行是一种特殊的的农村金融机构形式,尽管它属于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又区别于传统的商业银行,是被赋予特殊市场定位的金融机构。
(二)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制度困境。如前所述,村镇银行在其四年的发展历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归根结低,是由于配套制度的缺失和不健全。一方面,从法律性质上看,村镇银行属于商业银行,因此,村镇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适用《商业银行法》、《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一般法却并不能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另一方面,2006年《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后,中国银监会又陆续出台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6项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组织的行政许可和监管细则。但是影响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监管、市场定位、担保机制、税收优惠等问题的相关配套制度仍存在缺失和不健全的现象。
三、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对策(一)美国社区银行发展的制度保障及其启示。我国的村镇银行是在借鉴西方国家社区银行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理论界也将村镇银行的属性定位于社区银行。社区银行是来源于西方金融发达国家的概念,是指:“在一定地区的社区范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设立、独立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主要服务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中小银行。”美国是世界上社区银行发展最成功的国家之一,尽管美国银行业并购竞争激烈,但社区银行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新的社区银行始终在不断出现,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已成为美国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极大地推动了美国地方经济的发展。
美国社区银行的成功,自然离不开其自身独特的优势支撑,然而其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也是极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在美国,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构建了社区银行定位和生存的法律保障,其中又以《反托拉斯法》、《社区再投资法》、《小企业法》等三部金融法律制度对社区银行的影响最为深远:众所周知,《反托拉斯法》是一部反垄断法,按照该法规定,美国银行之间的并购,除了银行监管机构同意外,还要经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同意,这实际上保留了规模相对较小的社区银行在大型银行激烈的并购活动中的生存空间。《小企业法》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而制订的,其目的是促使商业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发放贷款,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设立二级担保市场、指定小企业贷款优先银行(通常是社区银行)等。《社区再投资法》规定,美国的各类存款金融机构必须为所在社区的小企业提供融资。这种“社区再投资表现”是监管部门审批一家银行增设分支机构或兼并其它银行时考察的一项重要指标。这有效改变了商业金融机构只愿从小企业和个人客户手中吸取存款而不愿意向他们发放贷款的现象。
美国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为社区银行的发展建立了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框架,在这个监管框架下,社区银行在与大型商业银行的竞争中牢牢把握住了自身的发展方向,定位于为所在社区小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最终取得了成功。从我国村镇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定位不清,监管不明等情况来看,美国的.经验无疑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只有建立起类似美国社区银行那样的监管框架,在加强机构监管的同时,充分的发挥村镇银行的内控机制、行业组织的和社会监督机制的监管功能,建立起风险监管和合规性监管并重的日常监管、市场准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体系。
(二)我国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构想1、完善村镇银行支农性制度建设。当前农村地区金融环境不完善,金融保险制度欠缺的情况依然严重,在巨大的商业利益的驱使下,村镇银行很难抵制利润的诱惑而甘于一心服务三农经济,因此就出现了“村镇银行不村镇”的现象。而脱离农村的村镇银行是无法找到可持续发展路径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构建村镇银行支农性制度。
首先,在财税法上要给予村镇银行优惠和支持。实际上,世界各国的农业发展都依赖于强有力的财政政策支持,如法国,政府每年都要拨出一部分贴息资金给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以支持其农业发展。因此,在推动村镇银行银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要充分运用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在财税法中明确规定财政对支农贷款的支持、具体内容可涉及地方政府的财政奖励、税收优惠、政府贴息、政府注资、风险补偿等。这样,可以弥补村镇银行在支农贷款发放的利益不足,保持其支农定位。
其次,制订保证村镇银行支农性定位的强行法规范。目前,中国银监会出台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39条规定: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
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但综合现有规定来看,其存在措辞不清、界定模糊等缺陷,且停留在提倡性或者说是倡导性阶段,在支农性制度规定方面的力度仍然不够。
因此,应在《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制订保证村镇银行支农性定位的强行性规定,明确规定其支农性标准,对不达标的村镇银行采取一定的惩处措施。
2、完善农村地区担保制度。担保问题是制约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从三农贷款的现状来看,农民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农民能提供的担保物范围狭窄,合规性差,如果严格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进行审查,那么能顺利取得贷款的农民很少。
担保问题如不能解决,村镇银行的支农贷款服务必然遭遇重大阻碍,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担保制度。
一是要放宽担保物的法律限制,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目前,从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来看,农村抵押权的客体范围较小,虽然承认了农民对以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抵押权,但却否认了农民对除此之外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
对农民来说,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是较有价值的财产性权利,法律对此项权利的抵押加以限制,严重影响了农民的融资能力。而我国法律对土地使用权处分的限制也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现受到影响。因此,一方面,应通过立法明确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另一方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构建合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客体的抵押权,能够顺利的实现。
二是要创新担保方式,不断推进担保机制改革。为了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支持力度,使农民依法顺利取得贷款,促进三农发展,全国各地纷纷试点新的担保方式并进行担保机制改革,涌现了银保合作、农户联保、林权抵押担保等担保方式,但从实践来看,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农户联保手续较为复杂,一个农户要贷款,就必须寻找有共同贷款需求并相互信任的其他农户,分别填写申请表等待审批,这个过程可能需要长达几个月。因此,必须结合农村信贷的特点不断创新农村担保方式,并在原来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担保机制改革。
3、完善村镇银行监管制度。目前,对村镇银行的监管主要是借鉴了商业银行的监管条款,虽然针对村镇银行的特殊性,在存款准备金率、资本充足率方面做了调整,但是却没有考虑到村镇银行在地域性和服务对象特殊性的特征,对其业务,尤其是信贷业务没有明确的监管要求。同时,在其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方面,监管也存在缺陷。因此,必须结合村镇银行自身的特点,首先在村镇银行的监管原则、监管机构及其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其次,一方面要借鉴《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制订出符合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需求和其自身特点的市场准入监管制度、日常审慎监管制度、合规性监管制度、问题村镇银行及村镇银行市场推出制度。
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明晰其产权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结构。第三,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监管的做法,利用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等社会监督机构,弥补监管力量的不足,建立一个全方位的监管体系。第四,要建立严格的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村镇银行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结 语
建立村镇银行是解决我国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及金融服务缺位等“金融抑制”问题的有效之举。法律制度的建设必然会滞后于村镇银行的发展,但只有不断发现问题、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在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村镇银行才能不断发挥其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实现其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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