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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分析论文
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分析论文
摘要:本文通过比较我国历史上三部会计法和两部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规定,分析了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变迁过程,并在剖析这种变迁的合理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地探讨了完善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途径,指出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和增加新的法律成分是完善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有效途径。
一、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变迁
我国目前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应的法律也有三个层次:第一层为刑法、民事通则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层为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第三层包括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职业道德规范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第二层法律是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该层没有规定的可依据第一层作出相应的处罚,第三层有更详尽的规定的应以此为准。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并没有列举所有的法律,而且对法律责任变迁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第二层次。
(一)《会计法》对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所作规定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历经了三部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颁布的'《会计法》、1993年12月29日修订的《会计法》、10月31日再次修订的《会计法》。为了了解我国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变迁,我们特别比较了三部会计法对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见表1),发现其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1.总体而言,1985年和1993年的会计法区别不大,但的会计法变动较大。1985、1993年的会计法在法律责任的条数、字数及内容上都差不多,19的会计法有8条约1 500字,而1985、1993年的会计法只有5条约500字,内容含量是其3倍,另外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责任主体都有明显的变化。
2.责任主体的变迁:经历了由1985年的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人和上级单位领导人到1993年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再到1999年单位领导人为主、会计人员为辅的变化。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要的一条就是政企分开。20世纪80年代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合一,企业经营的所有方面都受上级主管单位的调控,上级单位领导人理所当然要对会计信息失真负行政责任。因此1985年的会计法第28条规定,“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这与当时的经济大环境相适应。20世纪90年代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企业与主管部门纷纷脱钩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会计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也相应地删除了上级单位领导人。
1999年会计法又进一步划清了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法律责任的主次,这是数十年会计实践的结果,人们逐渐认清了会计人员的实际地位和作用。无论在经济还是在行政上,作为基层工作者的会计人员都依附于单位领导人,要求会计人员对单位领导人进行会计监督、对会计作假负较大的责任,显然不合理。因此这种变革是合乎实际的。
3.法律责任的变迁:1985、1993年的会计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全一致,1999年的会计法规定的责任种类仍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更明细。明确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如第42条增加了应予以处罚的10种情况、第44及45条对会计造假有详尽的限定、第46条对单位领导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为也有更详尽的说明。
细化了行政责任。1985及1993年的会计法只笼统地提到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但没有细分。1999年的会计法详细列举了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限期改正、罚款、暂停执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及刑事责任等,可供选择的处罚种类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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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分析
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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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变迁
我国目前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应的法律也有三个层次:第一层为刑法、民事通则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层为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第三层包括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职业道德规范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第二层法律是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该层没有规定的可依据第一层作出相应的处罚,第三层有更详尽的规定的应以此为准。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并没有列举所有的法律,而且对法律责任变迁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第二层次。
(一)《会计法》对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所作规定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历经了三部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颁布的《会计法》、1993年12月29日修订的《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再次修订的《会计法》。为了了解我国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变迁,我们特别比较了三部会计法对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见表1),发现其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1.总体而言,1985年和1993年的会计法区别不大,但1999的会计法变动较大。1985、1993年的会计法在法律责任的条数、字数及内容上都差不多,1999年的会计法有8条约1 500字,而1985、1993年的会计法只有5条约500字,内容含量是其3倍,另外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责任主体都有明显的变化。
2.责任主体的变迁:经历了由1985年的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人和上级单位领导人到1993年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再到1999年单位领导人为主、会计人员为辅的变化。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要的一条就是政企分开。20世纪80年代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合一,企业经营的所有方面都受上级主管单位的调控,上级单位领导人理所当然要对会计信息失真负行政责任。因此1985年的会计法第28条规定,“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这与当时的经济大环境相适应。20世纪90年代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企业与主管部门纷纷脱钩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会计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也相应地删除了上级单位领导人。
1999年会计法又进一步划清了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法律责任的主次,这是数十年会计实践的结果,人们逐渐认清了会计人员的实际地位和作用。无论在经济还是在行政上,作为基层工作者的会计人员都依附于单位领导人,要求会计人员对单位领导人进行会计监督、对会计作假负较大的责任,显然不合理。因此这种变革是合乎实际的。
3.法律责任的变迁:1985、1993年的会计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全一致,1999年的会计法规定的责任种类仍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更明细。明确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如第42条增加了应予以处罚的10种情况、第44及45条对会计造假有详尽的限定、第46条对单位领导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为也有更详尽的说明。
细化了行政责任。1985及1993年的会计法只笼统地提到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但没有细分。1999年的会计法详细列举了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限期改正、罚款、暂停执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及刑事责任等,可供选择的处罚种类增加。1999年的会计法还规定,对责任个人可处以~20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可处以3000~50000元的罚款。这种变化既便于执法,也利于对会计信息失真分而治之。
三部会计法都没有规定民事责任,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均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法》等对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所作规定的变迁
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依据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该法是对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注册会计师条例》的修订,另外,1月14日财政部发布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也是重要的处罚依据。同样我们也将这三种法规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作了比较(见表2)。
1.总体上三种法规对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大体相同,只是详细程度上的区别。1986年注册会计师条例没有单独的法律责任,相关的内容有两条共150字;1993年注册会计师法在第六章专设法律责任部分,4条共600字;19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共有40条约3000字。
2.责任主体自始至终都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变化。会计法中并没有将单位视为责任主体,注册会计师法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责任主体,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法的做法更为合理。现代社会复制信誉机制的主要手段是现代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一个人的生命有限但组织生命可以无限,如果个人利益取决于组织价值而组织价值又依赖于它的信誉(即道德),则个人就会注意信誉。我们发现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也有同样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就获得了相应的职业地位,注册会计师的不道德行为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声誉并间接损害每个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同样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也可震慑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这种机制类似“连坐制”既使注册会计师有选择道德的内在动机,也使会计师事务所有对从业人员不道德行为进行惩罚的积极性,而这正是法律的关键所在。
3.法律责任的变化也不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罚款上,从有(1986年《注册会计师条例》)到没有(1993年《注册会计师法》)再到有(年《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赔偿责任上,从没有(1986年《注册会计师条例》)到有(1993年《注册会计师法》)再到没有(1998年《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这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变化刚好相反。
笔者以为,这种变化正体现了对会计中介机构及人员由于其违法行为给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是否负赔偿责任以及如何负赔偿责任等问题认识上的改变,注册会计师法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没有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函第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以及《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为确立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开了先河。类似的情况在美国同样存在,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最初是不负赔偿责任的,但随“诉讼爆炸时代”的来临他们不得不负起有
限责任,后来发展到所谓的“深口袋责任”,然而据报道近来美国会计界又有划定有限责任的趋势。
二、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有效性分析
任何行为都是成本收益权衡的结果,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责任主体也不例外。笔者认为,法律责任的有效性是责任主体的成本收益和法律监管成本收益相博弈的结果,责任主体行为的有效说明法律监管的无效,同样法律监管的有效也表明了责任主体行为的无效。这为我们进行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有效性的分析提供了行之有效的途径,可以分析责任主体行为的有效反衬法律责任的无效,也可以从市场的反应来直接分析法律责任的有效与否。
(一)微观分析:责任主体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理性分析
理性经济人是当代西方经济学的核心概念,这样的理性经济人同时具有“自私”与“理性”两大特征。人既不可能是纯粹的经济人,也不可能是纯粹的道德人,而是居于其间的理性经济人。其“自利”与“理性”的特点决定了人类在经济活动中既要“求利”也要“求德”,两者的最优组合最终决定了经济活动的道德水准和经济收益。加里。贝克尔(Gray Becker)和斯蒂格勒(G.Stigler)指出,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非经济领域,渎职犯罪(包括会计信息失真)的当事人都是追求自身最大化效用或利益,并能够进行收益成本计算的经济人。也就是说,责任主体的会计信息失真行为实际上是比较成本收益后的理性行为,而不是狂徒式的一时头脑发热。
1.责任主体的会计信息失真行为会给他们带来收益。美国会计学家Zeff在《经济后果学说的兴起》中说道:不同的准则将生产不同的会计信息,从而影响到不同主体的利益。也就是说,会计信息能产生不同的经济后果,可以通过改变会计信息来改变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这势必会诱使机会主义的责任主体有足够的动机让会计信息失真。促使责任主体从事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动机很多,李爽认为有7种:奖金动机、确保职位动机、借款动机、纳税动机、推卸责任动机、隐瞒违法行为动机、政治动机等。笔者以为这7种动机又可以归为两类:纯个人动机,如奖金动机、确保职位动机;单位动机但个人搭便车,如纳税动机。但无论是哪种哪类动机,都将给责任主体带来两类收益:
(1)经济收益。对于单位领导人而言,这种收益表现为,单位领导人因改变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获取的额外收益如奖金、股票的升值收入,或者因此而防止的既得利益的减少,这部分收益水涨船高弹性很大。单位领导人与单位的利益紧密相连,单位领导人通过改变会计信息质量水平维护单位的利益事实上也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所谓水能载舟也能覆舟,薪金报酬可以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也会使单位领导人的利益过于依附单位而敢铤而走险。美国经济学家赛斯拉。布克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大企业管理者的薪金暴涨,平均年薪涨幅866%,而同期普通工人的工资涨幅只有63%,这使得管理者过于担心自己的既得利益丧失,而采取如会计信息失真行为在内的许多败德行为。有资料显示,会计危机出现以来美国CEO的平均薪金已经由的300万美元下降到了去年的180万美元,尽管将会计信息失真的责任完全归于管理人员过高的薪金报酬有失偏颇,但如何确定合理的薪金报酬,在减少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与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之间权衡,是个值得我们思索的问题。
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这种经济收益表现为审计收费和企业在收购会计政策过程中的额外付费。美国一学者对180个更换注册会计师的公司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更换注册会计师前后的唯一显著不同就是收益,SEC也认为更换注册会计师是为了获得更有利的夸奖处理。而在此过程中,公司与注册会计师间难免有私下的交易。企业以额外的付费换取注册会计师的.合谋及有利的会计政策,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ESM政府证券有限公司审计舞弊案就是这类典型案例。
(2)政治收益。国家会计学院诚信教育教材开发组的调查表明,虚假会计报告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行政干预(约占54.55%)。我国自古就有官商一体的说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行为的干预无所不在,市场经济原则要求企业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但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官与商仍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市场的政府行为层出不穷。更可怕的是,企业内部也有政治的成分。张维迎认为,国有企业内部也有权力斗争,而且是产权安排的结果。国有企业产权安排带来的弊病之一,就是将企业由一个经济组织转换成一个政治组织,从而诱使企业内部人员将时间精力不是用于生产活动而是用于权力斗争。上述说明,无论是在企业内外,我国企业及其领导人身处政治环境,政治收益显然是其追求的目标。当然我国正着手改变这一状况,比如建立市场经济、完善法律体系以法治国、转换政府职能、取消国企管理人员行政编制等,但根除这一现象将很困难。美国也一样,上至总统竞选下到议员选举都离不开企业的政治捐款,安然公司的查处就与政府高官直接相关。
2.责任主体的会计信息失真行为也会有成本。这主要是会计信息失真行为被查处后的各种损失,包括管理惩罚成本、市场惩罚成本和违约惩罚成本。但又可以归为两类:一是有形成本包括罚款、行政处分、刑事处罚带给责任主体的损失,主要受相关制度规定的约束。这部分成本是固定的。二是无形成本,是其不道德行为败露后对声誉的间接影响,主要由道德水平的决定。一般来说,社会的道德水平越高,责任主体的败德行为所招致的损失也就越大,因此无形成本的弹性较大。
理论上,只要经济收益大于其成本,责任主体就有可能实施会计信息失真行为。首先,由于股票期权的存在和暗箱操作,会计信息失真的经济收益弹性很大;其次,成本基本是刚性的。这有两个原因,首先有形成本很低,比如对责任主体的最高罚款分别为:刑法20万元、公司法10万元、证券法30万元、会计法5万元,而实际处罚还要低,行政处分更无伤皮毛。另外我国目前还没有正式的民事赔偿责任,尽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但总的来说还是偏低;其次基本没有无形成本。这是因为我们的信用制度尚待建立。我国有11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和120多名注册会计师受到了行政处罚,100多家事务所和600多名注册会计师受到了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强制培训等处理,从这组数据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对责任主体处罚过轻。显然,我国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收益很容易超出其成本,责任主体的会计信息失真行为更有效,而法律监管的有效性较差。
(二)宏观分析:法律监管的有效性分析
法律监管是证券监管的一种形式,是政府行为也是经济行为,因此也是比较成本收益后的理性行为。法律监管的成本主要是法律制度的编写组织成本、运行成本和后续支出,而其收益主要是实施法律监管后减少的违法损失及法律本身的负社会效益。由于法律监管的有效性分析过于宏观,我们只能从法律监管后的市场反应间接地分析。
首先,如果法律监管有效,法律实施后相关的违法现象应该下降,反之说明法律监管效率不高。据胡奕明对~20我国对上市公司违法性会计信息失真的处罚统计表明,无论是违法的绝对量(分别为1、10、22、26、52、104家)还是其占上市公司的处罚比例(分
别为百分之0.19、1.34、2.59、2.74、4.78、9.01)都呈上升趋势,这说明我国目前的法律监管不得力。
再进一步看我国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处罚力度。陕西省审计学会课题组(2000)统计了22例在我国有很大影响的会计信息失真案例,结果显示:处罚时间严重滞后,80.91%的处罚在3年以后,会计信息失真给市场和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已无法挽回;另外处罚过轻,以针对内部管理人员的处罚为例,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市场禁入三类,较重的市场禁入只占2.11%,较轻的罚款占46.15%(且人均罚款只有3.44万元,低于会计法规定的5万元),而最轻的警告约占51.74%.
三、我国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完善
首先,要整合现有法律资源,理顺相关法律间的关系。目前与会计信息失真相关联的法律相当混乱,对同一事项的认定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解释,如对责任主体罚款的规定:刑法为2~20万元、公司法为1~10万元、证券法为3~30万元而会计法为0.3~5万元,相关法律间的混乱势必造成多头执法,这不利于对会计信息失真的监管。
其次,增加新的法律成分。一要加大处罚力度。著名学者波斯纳提出,通过法律手段监管的有效性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严厉性和发现概率,总体而言我国对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监管的法律手段还不够严厉。美国新近通过的《公司责任法案》将违规首席执行官的处罚增加到10~的刑期和100~500万美元的罚款,韩国商法第626条对不真实报告罪的处罚是5年以下徒刑或1500万韩元的罚金,法国商事公司法对不实报告罪的处罚是2年度监禁和3万法郎的罚金,相比之下,我国对责任主体的处罚就算不了什么了;二要将民事赔偿责任写入法律,我国法律规范过于依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对民事诉讼手段重视不够。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主要体现了惩罚,而民事责任主要体现了补偿,更重要的是,民事责任可形成一种利益机制以鼓励广大投资者参与监控,既转移了政府的监管成本又提高了投资者自觉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同的法律责任体现了不同的法律意图,对会计信息失真行为也会产生不同的威慑效果,民事责任的空缺使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的违法成本大大降低,不利于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这种局面必须改变。
参考文献:
[1]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J].经济研究,,(3)。
[2]张维迎。产权安排与企业内部的权力斗争[J].经济研究,2000,(6)。
[3]陕西省审计学会课题组。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效率分析[J].审计研究,2000,(3)。
[4]胡奕明。证券市场违规主体及其行为分析[J].审计研究,2002,(3)。
[5]李若山。新《会计法》实施情况的问卷调查分析[J].会计研究,2002,(4)。
[6]罗正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诚信机制的建立与完善[J].会计研究,2002,(8)。
[7]吴弘。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法律调控[M].北京:法律出版社,.
王雄元
篇3:我国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分析和对策毕业论文
我国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分析和对策毕业论文
摘要:公司是一个经营主体和利益主体,市场经济就是鼓励公司参与市场竞争,获取合法真实的利润。会计信息的质量,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但是很多公司不是在经营管理上下功夫,而是在会计信息上做文章。在财务上弄虚作假,掩盖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当前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会计工作的首要任务,成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对策
1当前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
《会计法》中明确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核心就是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唯有真实完整才有可能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决策有用,而决策的有用性也恰恰是会计生命所系。
当前会计工作现实情况却事与愿违,会计信息失真令人触目惊心。据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显示,被抽查的159家企业中,资产不实147户,虚增资产18.48亿元,虚减资产24.75亿元,利润不实157户,虚增利润14.72亿元,虚减利润19.43亿元。因而,一个先后在国企、私企和股份公司工作过的资深会计,竟然找不到一家不做了假账的公司,于是发出了“社会需要假账”的感慨。由此可见,公司假账黑幕惊心。调查结果显示,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主要是“人为操作”造成的,一些公司领导直接授意会计人员造假。造假的方法多种多样,表现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原始凭证失真。有些公司的原始凭证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甚至采取制作假原始凭证的方法进行“变通”,使一些非法的收支变成“合法”的收支。
原始凭证的要素填写不全,使收支的资金渠道不能明确地划分,混淆了成本和专项基金的界限。财务账目管理混乱,在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科目的使用上,没有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来设置,会计核算缺乏系统性,账目混乱,账证之间、账账之间、账表之间、账实之间严重不符。会计报表虚假,具体表现在撇开账簿,人为调整报表数字,甚至编报两套报表,一套自用,一套对外提供,导致报表使用者不能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失真。收入的失真主要表现是截留、转移、坐支收入;成本失真的表现是多列或少列成本,甚至通过人为方式调整损益,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费用失真的表现是该进专项资金的直接进了生产成本;资产不实主要表现为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不能反映企业各项资产的实际拥有数额,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需要说明的是,会计信息失真、会计诚信缺失不仅仅是一般公司,更包括一些上市公司。如此看来,会计信息失真、会计诚信缺失是个普遍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必然会造成严重后果。
2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分析
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很多,如会计法规不健全、会计人员职业技能低下、惩罚过轻、打击不力、客观环境所迫、控制不全、监督不力等。第一,公司领导者的利益驱动所致。
①借款动机。向银行借款时,需要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考虑收益并确定借款是否安全,而事实上,真正需要资金的恰恰是那些偿债能力弱、无还款保证的企业。因此,银行借款大多是锦上添花,而不愿雪中送炭,为了获得银行支持,有些企业不得不粉饰会计报告,表现虚假的繁荣。
②纳税动机。所得税费用是以应税所得(会计利润调整项目)为计税依据来计算的,为了减少所得税费用,众多企业采取了隐瞒收入、虚列费用、该调整的项目不调整等手段降低应税所得,从而达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③责任动机。很多国有企业为了完成任务或体现业绩,在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获利、无法实现目标的情况下,求助于会计。会计则以与关联方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虚构收入;或单向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惜假收入、真纳税;或少转、不转有关的成本、费用,故意混淆不同成本项目、费用之间的分类等手段虚构利润,以完成或解除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安全动机、确保职位动机、政治动机、股票发行和上市动机等。第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人员的金钱观、物质观发生了极大变化,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不断蔓延,在职业道德教育基本没有的情况下,其心理防线极其脆弱,必然会导致高高挂起的熟视无睹、你情我愿的被动参与、利令智昏的积极谋划。其结果是丧失原则,丧失诚信,丧失了会计的立身之本。有些会计人员是迫于压力和自身就业和工作等而为。有些是主动而为。第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严。企业管理水平低下,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具体表现为:根本没有内部控制制度,或者有但只是摆设,从不执行;财务部门内部分工不清、权责不明;内部审计没有发挥作用、监督不力;无评价、无奖惩,不能激发积极性。
3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诚信是会计工作的立身之本,只有以诚信为本,不做了假账,方能走出目前的困境,重获社会公众的信任。
第一,加强会计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公司内部会计监督体系、社会监督体系、政府监督体系三个层次。有效的企业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可直接使契约各方受到约束,有助于有序制度框架的建立和完善,从而防范不实会计信息的形成。具体工作包括以下几项:建立健全各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和控制制度,使其真正发挥基础作用;完善政府监督体系,加大对违法性失真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刚性法律法规的“硬约束”;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充分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
第二,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素质建设。全面实施职业道德教育,坚持会计诚信原则,要求会计人员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履行职责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论遇到何种情况,不丧失原则,不图谋私利。这就要从思想认识、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上对信息提供者、注册会计师乃至投资者实施全方位诚信教育,强化道德自律意识,保持职业良知,从根本上消除虚假泛滥。真正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坚持原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使会计信息在质量上无技术性差错。通过自我教育和社会教育来提高个人职业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建立一套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系统,结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实现监督评价作用。
第三,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自律教育。自律即是会计人员用自己的道德观念自我约束自己、自我控制自己的不良欲念,保持清醒的头脑,在财、权、色的诱惑下,坚持准则,对原则戒歪曲、对领导戒迁就、对亲朋戒徇私、对威胁戒怯懦、对私利戒谋求。会计信息失真归根到底是会计人员失职,重塑会计诚信归根到底是重塑会计人员诚信,因此,会计人员应洁身自律,取之有道。
第四,加强法律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惩处做出明确规定,要明确公司领导人的会计责任,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等负有的责任。既要加大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又要加大民事赔偿力度。不仅对违规企业实行制裁,也要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对造假行为的惩治。综上所述,普遍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使会计的诚信丧失殆尽,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影响。因此,重塑会计诚信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篇4: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探讨分析论文
1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及其现状
1.1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从法律责任层面来看,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对于相关合同条款的审计、审计报告的出具、相关信息的披露等,要严格按照职业准则和注册会计师的行业标准。如果在实际从业过程中,违反了上述的标准准则,则注册会计师有可能面临刑事、民事以及行政等三方面的责任。
1.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现状
①我国注册会计师遭受行政诉讼的现状。从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出现的大部分处罚案件来看,主要还是以行政性的处罚为主,而民事责任方面追究的较少。但是在西方国家,却更偏向于民事处罚。以行政处罚来代替民事诉讼,这更加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得到强化和扩展,但是这样会使处理注册会计师案件的结果不够清晰,给人的感觉是缺少威慑力。所以,笔者认为在以后处理这种案件,可以考虑把行政诉讼转为民事诉讼,让受害方减少损失。
②我国注册会计师遭受刑事诉讼的现状。虽然几起注册会计师发布虚假会计信息现象的出现,给正处在发展阶段的中国证券市场造成了不小的振荡。但是,随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涉案公司及人员依法惩处力度的加强,曾经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对的证券市场重燃希望。谁能想到,银广厦事件、东方锅炉事件又搅乱了这场平静。这接二连三的事情让投资者觉得法律的约束力在涉案人员身上得不到体现,影响了投资的积极性。
③我国注册会计师遭受民事诉讼的现状。我国最高法院在1月出台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投资者依法索取赔偿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性开端,但因为相关审判法律实体还未出台,关于“重大遗漏是否属于虚假陈述”这个问题,我国的不同法规之间有所差异。该根据哪部法律哪条法规进行判断就成了一大难题。
2界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需要考虑的因素
2.1充分认识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特点
①审计结果和企业内部控制的程度密切相关:会计师在审计活动过程中如果受到企业内部控制执行力不够的限制,会影响审计结论的准确性。
②审计过程中信息来源的广泛性:会计师在审计目标的过程中除了依靠个人经验、能力以及使用者的判断,还会受到当时经济、政策因素的影响。
③责任对象多少的不确定性:会计师名义上接受一家企业的委托进行审计活动,但是他得出的审计结论会直接影响到数量不明的投资者,甚至这个数字会超出会计师本人的预期,承担着极大的社会责任。
④审计结果和公众期望不符:投资者想要的是审计结论的绝对性,但基于审计程序的固有缺陷以及会计师本人自身能力和经验的局限性,审计人员只能“合理确信”结论的“公允性”。这种期望和实际的差距也会影响界定的准确性。
2.2相应法律法规制度的沿袭和使用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所以在规范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应该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本身。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去调整过去的经济活动和事项,不但违背法律适用原则,而且不合常理。并且在前文中笔者也提到过对于同一个问题,不同的法律之间规定也不一样,难以得到“普遍接受”。
2.3社会各界的适当关注和理性接纳
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出现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完善和发展只依靠其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在成立初期。目前职业会计界和法律界在对待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上的争议,很可能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受到重创,从而使更多的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难以维持。当然,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生存问题并不是意味着就要容忍其不法行为,相反我们更应加大惩处力度,来保护那些依法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们。对于其审计结论可以适当的参考,但不可过分依赖,会计师也不能保证其“绝对性”。
篇5: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探讨分析论文
3.1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因素
在我国,大部分的事务所都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以不足百万的注册资本承担数亿甚至数十亿的业务,公司以极少的投入成本获取极大的收益,很难保持独立性。一方面,被审计单位事先和受托事务所进行“交易”,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审计结果;另一方面,事务所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往往降低审计质量,出具虚假报告来争取客户。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而且自身专业能力不能胜任所审计事项。
3.2被审单位方面的原因
①被审单位存在错误或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由于疏忽,在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出现纸漏,或者故意出具不实的报告都会形成责任问题。前文曾说过注册会计师承担着巨大的社会责任,由于上述原因会使注册会计师受到控告。
②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破产。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经营者为了使损失降到最低,会投诉会计师审计失败。
3.3法律环境存在缺陷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处于发展中,各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影响了人们的判断依据。在一些行业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还比较落后,没有明确标准的法律依据,不利于注册会计师从业的合规发展。
3.4社会经济方面的因素
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社会原因是社会大众对注册会计师期望值过高。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扩大,市场的`投资者和相关利益者,对会计审计结果的准确程度要求不断提高,对于相关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也有了较高的要求标准。但是,披露一些企业的真实负面情况,会给注册会计师个人和相关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②行业竞争激烈,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篇6: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探讨分析论文
4.1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采取的措施
①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将会计师事务所比作一个“公司”,那么出具的报告就是“产品”,产品的不合格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打击。再加上现在经济形式多种多样,审计业务也更为复杂,不加强质量控制,怎么保证事务所的发展。
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本人应当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坚持自身的独立性。保持独立性,避免和被审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这样就能更好地履行自己对社会公众的责任。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的要求执行,保持职业谨慎原则,降低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③充分发挥行业内部的自律管理作用,建立健全行业内诚信体系。为此笔者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建立诚信记录制度,诚信查询和信用评级制度等;二是建立健全对犯错者的惩罚制度,加大惩处力度,提高犯错成本;三是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对有违反规定的个人和事务所被排挤出市场;四是保证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要求事务所依靠服务质量取胜,而不是靠讨好被审计单位来赢得客户,树立诚信的标杆。
④谨慎选择客户,深入了解客户。在许多案件中,注册会计师之所以不能发现错误,是因为他们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不熟和不了解该行业的情况。会计师审计的不只是会计报表上的数字,还要对该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一定的了解,只有对企业做了全面的了解,才能避免在审计过程中出现错误,从而能更加慎重的选择客户,防止不必要的投诉发生。
4.2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的解决思路
①成立专业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目前,市场经济正在朝着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当遇到一些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的案件时,普通法院很难对此做出合理界定。那么成立一个专业的委员会就有了必要性。
②政府应加强对审计单位及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监管。证监会,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应该密切关注审计市场,对那些存在违规操作的公司和个人加大惩处力度,使其犯罪成本高于收益。
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协调不同类型的法律之间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尽量使之趋同,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在何种情况下究竟要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明确其对象和范围。另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有关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等专业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规定中,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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