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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中美债务重组准则评析论文
中美债务重组准则评析论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所处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产生了诸如关联交易、产权变更、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商品期货交易以及衍生金融工具的运用和交易等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经济活动。本文拟就当前常见的企业间债务重组业务问题,就我国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6月公布,修订),以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77年6月发布的第15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债务人和债权人关于困境中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Accounting by Debtors and Creditors forTroubled Debt Restructuring)中有关定义、公允价值和重组损益报告等内容进行评析。
一、债务重组定义之评析
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最早的一项准则是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6号-《债务的提前清偿》(APB Opinion No.26,“Early Extinguishment ofDebt”)。然而,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由于恶性通货膨胀,使许多企业,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的偿债能力急剧恶化,并最终陷入财务困境和债务危机。与APBOpinion N0.26的规定不同的是,许多债务重组事件是债务到期日或到期后发生,这就迫使替代APB的FASB尽快制定出能指导和规范此类经济业务的准则。为此,FASB从1975年起,通过发布征求意见稿和召开公众听证会的形式,积极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经过近二年努力,终于发布了上述的第15号公告,并要求从1977年12月31日起实施。此外,FASB在1993年5月颁布、1994年12月15日生效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4号――债权人关于不良的会计处理》,作为FASB第5号和第15号公告的修订,也涉及许多债务重组的会计问题。
我国的原债务重组准则和修订后的准则都是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业务,但各自对债务重组的定义(适用范围)却有所不同。广义上讲,债务重组应包括所有涉及在债务重组日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既包括双方修改付款金额的事项,也包括修改付款时间的事项;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非处于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
然而,在美国,公告讨论稿的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债务重组往往是由于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或到期后,因财务困难而引发的;非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因其不重要或很少发生而不值得加以考虑。因此,他们建议将该公告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困境中的债务重组。FASB采纳了这种建议,在公告的第一段便开门见山地指出:“本公告为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因财务困难的债务重组’建立财务会计和报告准则”。并在第二段明确指出,此类债务重组的特征是债权人为债务人作出的让步。让步的目的是期望最大限度地收回投资(债权)。我国原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基本借鉴了美国第15号公告的作法,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所不同的是在判定是否作出让步时,我国没有采用现值技术,这就使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适用范围比美国第15号公告要窄些。
应该说,债务重组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我国企业间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和计量起到积极作用。然而,遗憾的是,在准则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是:某些上市公司利用同母公司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借债务重组业务操纵利润。因此,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决策有用性,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新准则对原准则进行了全面的修订。近年来,由于企业间竞争加剧,债务重组业务时有发生,同时考虑到原债务重组准则适用范围过窄,因此,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不再强调债务人的财务是否发生困难,或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作出让步。这就大大扩大了准则的适用范围。
二、公允价值应用之评析
当前,西方发达国家在会计界和财务界都普遍提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第32号准则《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一次公平的交易中,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交换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债务所使用的金额”。鉴于人类进入信息社会的今天,面对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面对诸如知识经济、人力资本、金融衍生工具等纷繁复杂的经济现象和经济活动,只有公允价值才能较为客观地反映会计主体在一定的时点(或时期)各项会计要素的实际价值,为正确评价或预测企业当前或未来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以至企业内在价值,提供相关而有用的信息。正因为如此,我国在制定原债务重组准则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首次在会计准则中提出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如原准则要求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时确认非现金资产和股权时采用公允价值;并要求以公允价值作为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该说,在会计计量中引入公允价值,既是我国会计理论与实务改革的一大进步,也是提高我国会计信息决策相关性的重大举措,同时也表明我国会计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进程中又跨出了重要一步。但遗憾的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资产及其类似资产的市价信息有时难以获得;此外,考虑到目前会计职业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以及可靠估计资产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和选择适当贴现率方面的困难,因此,采用现值尚不现实。正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公允价值很难取得,如果滥用公允价值,反而会引起会计信息更大的失真。因此,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尽量回避使用公允价值,而代之以广泛采用账面价值。只在第十条作为多项非现金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标准时使用公允价值。
但是,如果说,债务人是出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而采用其账面价值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是不得已而为之,尚有情可原;但要求债权人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值,这无论是从会计理论角度,还是从逻辑上都很难作出合理的解释。因为,会计要素应当在符合:定义、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四条标准以及符合成本效益和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加以确认。因此,从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角度看,上述债权人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确认受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值,是不符合资产的定义的。再从会计要素计量的角度看,计量问题是财务会计的核心问题,它是由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决定的,上述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值,不符合任何一种会计计量属性,因为债务重组不同于非货币性交易,在重组过程中,双方并不一定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也就是说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既不代表交换产出价值(exchangeoutput value),也不代表交换投入价值(exchangeinput value)。因此,以其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值极为不妥。
当然,准则的制定必然有一定的根据。首先,是会计对称性(accounting symmetry)问题,即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同债务人应用同样原则,债务人不确认转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债权人也就不能以公允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值。其次,新老准则在其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中,都强调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定同意修改债务条件(作出让步)的事项,即债权人在重组业务中起主导地位,因此,按照财务会计理论中经济后果说(e c o n o m i cconsequences),如果要求债权人以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而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立即确认为损失,很可能因其降低重组期间会计利润,而伤害债权人管理当局经济利润,如减少预计红利或违反债务契约,而遭到其强烈不满,并最终导致债务重组协议无法达成。
由此可见,公允价值计量仍是我国会计改革的方向和最终目标。
三、重组损益的确认、计量与报告之评析
在美国制定债务重组准则时关于重组损益的确认与计量大体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情况下确认转让财产的公允价值将付出昂贵的代价,容易受会计师主观判断的影响,另外,在损益表上确认同一项重组债务的财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的意义不大。因此,他们主张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受让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差额全部确认为重组损益。另一种观点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转让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对于评价和传递关于企业的有用信息是至关重要的。例如,在债务重组中转让的某些资产(如房地产),其公允价值往往高于账面价值;而另一些资产(如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往往低于其账面价值,所以,只有采用公允价值,才能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将企业持有某些资产的升值或贬值的有用信息充分地反映出来,间接向市场传递关于公司资产质量的有用信息。因此,他们主张,将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确认为财产转让损益,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美国FASB接受了后一种观点。要求债务人与债权人用转让(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重组过程中的利得或损失。
关于重组损益的报告问题,有三种观点:一是将其包含在当期损益表中;二是作为递延项目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三是作为缴入资本列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美国FASB在制定准则时,考虑到重组过程中的财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对信息使用者有信息含量,因此,赞成第一种观点,即在损益表中分别列示财产转让收益和债务重组损益。同时,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要求债务人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信息:(1)累计债务重组收益及相关所得税金额;(2)本期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累计财产转让损益;(3)每股累计税后债务重组收益。我国在制定债务重组准则(原准则)时,全面借鉴了美国作法,即要求债务人、债权人用转让(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重组过程中的利得或损失,并将此利得或损失包括在当期损益计算中。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准则制定者在准则制定过程中,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初衷。
然而,在实施中我们确实遇到了不少困难。同美国相比,中国的经济环境在很多方面有不同。
首先,两国所有制形式不同,美国基本上是以私有制经济为主体,大多数重组企业间,均为真正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彼此之间产权极为明晰。因此,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裁决同意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多为市场化行为,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收回债权,以确保自身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债务重组过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出的让步是经过反复思考,讨价还价而最终作出的最低限度的让步。而我国目前以公有制经济占主体,上市公司大多是国有企业经股份制改制后上市,很多债务重组业务发生在母子公司或其他关联方企业之间,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造成许多国有企业在同其上市子公司债务重组过程中慷国家之慨,无原则地作出让步,“帮助”上市子公司“提升”利润,以达到配股及格线,或是摘掉ST、PT的帽子。因此,如果允许企业通过债务重组业务确认收益(财产转让收益和债务重组收益),无疑是为企业通过重组业务操纵利润、左右市场提供了方便之门。
其次,两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不同,美国资本市场经历百年历史,经过不断的监管与规范,资本市场已发育得相当成熟。据美国资本市场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已接近半强式效率。也就是美国大多数投资者能够凭借自身的财务知识或是借助财务分析师的帮助和多年投资理财方向的经验,能够对企业来自不同方面的收益和收益的可持续性及质量作出理性的评价,并依此作出正确的决策。我国资本市场从建立至今只有短短十余年历史,虽然得到迅猛发展,但仍处于起步阶段,是否达到弱式效率尚有疑问。也就是说,我国中小投资者尚不能自觉分辨公司陈报利润的来源和质量,而是机械地对其数量作出反应。这样,上市公司就有可能通过债务重组业务来操纵利润进而达到操控市场的目的。这样,如果允许债务重组业务确认收益,势必会误导不谙财务知识和报表分析的中小投资者。
最后,众所周知,美国是各类信息系统十分先进的发达国家,便捷的信息系统为其以合理成本取得各类资产公允价值提供了可能,也就为企业债务重组时正确运用公允价值合理区别财产转让收益和债务重组收益提供了可能。然而,我国目前各类资产的价格信息系统尚不完备,这为我国企业债务重组时采集公允价值和正确运用公允价值合理区分财产转让收益和债务重组收益带来了困难,并易受主观判断的影响。
综上所述,尽管债务重组业务中利用公允价值确认财产转让收益和债务重组收益存在信息含量,然而权衡利弊,在我国的债务重组中采用公允价值确认收益的时机并未成熟。因此,新准则中回避了公允价值计量,而代之以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并禁止在重组业务中确认收益,而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同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支出,这充分体现了准则制定者限制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良苦用心。
篇2:小议新债务重组准则论文
小议新债务重组准则论文
摘 要:12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方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极大的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防止了企业借重组之机操纵利润、粉饰会计报表。但其在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放弃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是否合适,修改偿债条件后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时需不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等。本文就存在的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债务重组公允价值现值
196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旧准则” ),并于1月1日起实施。该准则对规范我国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债务人借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等。针对这些问题,财政部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于201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 )。新准则的实施增强了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及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也极大地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
1、新旧准则的比较
1、债务重组的定义与方式。旧准则中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它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作出让步,而新准则中不再强调这两点。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即不管债务人是否处于财务困难,还是处于清算或改组状态,也不管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的,都应视作债务重组。这就扩大了债务重组的范围,与澳大利亚会计指南第11号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一致的,基本上属于广义的债务重组。由于债务重组定义的范围扩大了,随之重组的方式也有所改变:一是将旧准则中的“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拆分成了“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可以低于也可以高于债务的账面价值;二是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这一方式上,除了旧准则中的“延长债务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减少债务利息或免去应付未付利息”之外,还增加了“延长债务期限、延长债务期限并加收利息”等方式,这也体现了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并不一定要作出让步的特点。
2、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旧准则中,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因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转让的资产价值或将来应付金额的差额均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中。一些亏损的上市公司就利用债务重组获取额外的重组收益及巨额利润,以使亏损减小或是扭亏为盈,维持报表利润,使会计报表不真实。因此,新准则中对这点进行了修改,规定债务人因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转让的资产价值或将来应付金额的差额全部计入“资本公积”,不再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这样,债务人就不可能通过债务重组获取巨额利润,粉饰会计报表。如郑百文重组案中,债权人信达公司与债务人郑百文在重组协议中免除了其1。5亿元的债务。若按旧准则,1。5亿元则可全部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将对利润产生重大影响,误导投资者和报表使用者。于是财政部明令郑百文不能将1。5亿元确认为收益。按新准则规定,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这样一来,郑百文将得不到任何重组收益。此外,旧准则中,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只会产生重组收益,不会发生损失,因此不必做债务重组损失的会计处理。而在新准则中,由于除了债权人让步的债务重组,还有正常情况下的债务重组,所以债务人有可能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发生的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在于债权人对债务重组损失和抵债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的计量。旧准则中,债权人对所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都按公允价值入账,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然而,我国目前的生产资料市场、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完善中,又存在太多的人为因素,公允价值是否真的“公允”还值得怀疑,这对会计报表的真实可靠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于是新准则对公允价值进行了修改。当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要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因而不会发生债务重组损失。而公允价值也只是作为一种辅助计量方法,只在债权人受让多项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时作为标准数使用。
二、新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债务重组准则的几点主要变化看,新的准则将使投资者知悉质量更高的会计信息,了解上市公司更真实的经营状况,上市公司本身的债务重组行为也将受到极大的规范,着眼于改善经营状况的真实重组将取代报表重组。但在新的准则中,仍然有些问题值得我们共同探讨。
1、虚列资产,使会计报表不真实。债务重组准则修改后,债务重组的范围扩大了,不再仅仅局限于债权人必须让步。但目前我国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绝大多数债权人都是作出了让步的,也就是说,在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资产的价值一般都是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而债权人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则使所接受的资产的价值提高了很多,即在重组日到期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期间虚列了资产价值,尤其是当债务的账面价值远远高于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实际价值时,债权人大规模的`虚列资产,容易使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当然,债权人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的前提条件是期末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缺少相对活跃的市场和公允的市价,以及资产本身价值的不确定性,再加上企业自身的原因,不愿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不愿或完全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即使短期投资一般有活跃的资本市场,期末也可以通过选择计提跌价准备的方法来达到不提跌价准备的目的,使资产一直处于虚列状态,导致报表不真实。若期末债权人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实际上绝大部分都是债务重组损失,而并非资产减值损失。把债务重组损失转移到资产减值损失中,歪曲了企业的财务状况,易使投资者及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造成误解。
2、不符合一致性原则。当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是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却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而不能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实际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损失,这实际上是同一种会计业务,却采用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一致性原则。
3、给债权人操纵利润提供机会。当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可能为债权人操纵盈余提供新的机会。债权人在重组过程中作出了让步,发生了重组损失,却又不能计入债务重组损失,而必须计入资产的价值中,债权人就可能通过其他方法来弥补这个损失。例如,债权人可能通过与债务人的协议,将正常的债务重组变为附加条件的债务重组,它可能附带条件,要求债务人购买自己的产品,这样债权人不仅能够减少实际的让步损失,还能使减少的这部分损失正当的变为账面利润,而债务人也从债务重组中获得了好处,达到双赢的目的。
4、忽视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对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的情况,新旧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新准则另外还规定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小于或等于将来应收金额时,债权人不做账务处理。那么,在这种重组方式下,债权人首先要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债务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来判断是否进行账务处理。然而,修改债务条件往往会修改债务偿还期限,如将偿还期限延长一年、三年、五年,甚至更久。由于资金都具有时间价值,有可能会出现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小于未来应收金额,却大于未来应收金额现值的情况,也就是说,债权人实际上是作出了让步的,发生了让步损失,由于忽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而没有进行账务处理。例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30000元,到期时甲企业因资金困难无法还款,经协商,乙企业同意将债务金额减记至00元,并延期两年,年利率为当时市场利率9%,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则甲企业在修改债务条件后未来应付金额为200000*(1+9%*2)=236000元,大于重组前债务的账面价值。而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后,甲企业未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为236000*1/(1+9%)^2=198636。47元,小于重组前的账面价值230000元,则债权人乙企业实际上发生了230000―198636。47=31363。53元的债务重组损失,但按准则规定却没有进行账务处理。
3、对新准则的建议
1、恢复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会计,是指以公允价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一种会计模式,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1990年9月,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主席理事首次提出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后来经过协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1年10月正式制定了这方面的准则。时至今日,国际会计准则中涉及到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准则已有十几个之多,公允价值会计在各国理论与实务的发展也正显示出蓬勃生机。现在,我国的市场环境和会计人员的素质正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将是必然的。而且会计本身就是要传递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公允价值应该是最真实、公允的计量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它之所以会被利用来操纵利润,并不是因为它本身的不公允,而是因为一些环境和人为的因素。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需要修改会计准则,放弃好的计量方法,而是要注重相关辅助机构的工作质量,如评估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税务部门等,建立好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想办法提高这些部门的工作质量,把环境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减到最低,恢复公允价值的公允。所以,笔者建议债权人对所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仍按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2、引入现值。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号公告和我国台湾的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都强调了债权人作出让步,并引入现值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笔者认为,新准则中,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时,可以借鉴引入现值的方法。在不同的时间,资金的价值是不同的,而且资金的时间价值对企业的投资、财务管理等都有着重要作用,若忽视资金的时间价值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如前面所举的例子,乙企业若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则发生了31363。53元的债务重组损失,这也是实际发生的损失。所以,笔者建议在此引入现值,即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首先要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若前者小于后者,则不做账务处理。
参考文献:
(1)刘冬荣、吴炎太 债务重组会计问题研究 财务与会计导刊:(5)
(2)金静红 新旧债务重组准则比较分析 财务与会计导刊:2001(11) (3)王竹泉 对债务重组准则的一点建议 财会月刊:2001(8)
(4)胡汇杰 公允价值会计在相关准则中的应用浅析 财会月刊:2001(12)
(5)莫云、罗勇 小议债务重组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财会月刊:2001(14)
(6)姚晖 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前后的差异分析 财会月刊:2001(14)
(7)吴波、常青 债务重组准则的不足及改进意见 财会月刊:(1)
篇3: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分析及其影响论文
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分析及其影响论文
1、新旧会计准则差异及比较
(1)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
原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2)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
原准则的债务重组方式有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5种方式。新准则中债务重组方式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4种方式。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3)债务重组计量属性的变化
原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在原债务重组准则会计处理在计量属性上按账面价值入账,主要内容有:“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能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
(4)债务重组损益处理的变化
原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1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1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可能极大地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水平。
2、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原准则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很少涉及公允价值,也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新准则将原来因债权人让步导致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偿还负债获得的收益全部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由于新准则与旧准则最大的差异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1) 对债务人财务的影响
1。 可使债务人的负债减少,从而降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但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并不意味着企业偿债能力的增强,因为债务重组并没有增加债务人的资产总量,也没有增加资产的变现能力。
2。 可使债务人收益增加,但并不代表着盈利能力的增强。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获得以下两种收益: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理收益。因为这些收益是由于债权人的某些让步而取得的,只是当期的。债务重组并没有改善债务人的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根本因素。
3。 能够减轻债务人的未来财务负担。通过债务重组,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降低了企业未来的财务费用,从而降低资产使用成本。
4。 导致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变化,影响未来利益分配关系,从1定意义上讲会导致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虚增。由于债务重组可采取将债权转换为产权的方式进行,负债转化为所有者权益,导致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多,使债务人的原所有者权益结构发生变化,将影响到企业未来利益分配关系。
5。 可以盘活部分闲置资产。由于债务重组可以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债务人可以用闲置的资产而刚好是债权人需要的非现金资产来抵债,实现资产重组,从而盘活部分闲置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
(2) 对债权人财务的影响
1。 会导致债权人的资产减少,产生债务重组损失。新准则规定:(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先冲减坏账损失准备金,损失准备金不足以冲减的部分再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3)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4)以修改有关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收余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 可以减轻债权人部分经济负担,减少资金占用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通过债务重组,债权人可以收回1定量的货币资金或有效的非货币资产,减少财务费用负担,还可以收回部分由于收入和债权的同时确认而增加的资金垫付,如垫支的税金等。
3。 活化呆滞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产的真实性,保证速动资产的质量,增强资金的增值能力,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有利解除3角债。通过债务重组使长期呆滞的资金得以活化,恢复应收账款的速动性,对提高资金的循环质量具有1定的积极意义。
4。 可以避免部分坏账损失,消除部分潜亏因素,提高企业损益的真实性。通过债务重组,减轻债务人的部分负担,留有走出困境的机会,债权人也可避免更大的损失。另外,如果债权人的应收账款被拖欠过多、时间过长,便形成债权人的潜亏因素,所以通过债务重组使部分债权得以实现,可增强企业损益的真实性。
5。 可能改变债权人资产的性质,使部分流动资产变为长期资产。由于债务重组可通过债权变产权的方式进行,这样必然使应收账款变为长期投资。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
[2] 郑庆华,赵耀。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分析[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篇4:谈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分析及其影响论文
谈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分析及其影响论文
【摘要】,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并于进行了修订;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下称新准则)。研究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以及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债务重组;分析;影响
一、新旧会计准则差异及比较
(一)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
原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夸大清偿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条件条件,并突出清偿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清偿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清偿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二)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
原准则的债务重组方式有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五种方式。新准则中债务重组方式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四种方式。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三)债务重组计量属性的变化
原准则中按账面价值进账,新准则引进了公允价值。在原债务重组准则会计处理在计量属性上按账面价值进账,主要内容有:“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进账价值”。新准则引进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公道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能有效反映收进和用度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
(四)债务重组损益处理的变化
原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以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进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进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进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进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清偿务重组利得可以计进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进),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可能极大地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水平。
二、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原准则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很少涉及公允价值,也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新准则将原来因债权人让步导致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偿还负债获得的收益全部计进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计进当期损益;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由于新准则与旧准则最大的差异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进当期损益。 (一) 对债务人财务的影响
1. 可使债务人的负债减少,从而降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但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并不意味着企业偿债能力的增强,由于债务重组并没有增加债务人的资产总量,也没有增加资产的变现能力。
2. 可使债务人收益增加,但并不代表着盈利能力的增强。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获得以下两种收益: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理收益。由于这些收益是由于债权人的某些让步而取得的,只是当期的。债务重组并没有改善债务人的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经营治理等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根本因素。
3. 能够减轻债务人的未来财务负担。通过债务重组,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降低了企业未来的财务用度,从而降低资产使用本钱。
4. 导致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变化,影响未来利益分配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会导致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虚增。由于债务重组可采取将债权转换为产权的方式进行,负债转化为所有者权益,导致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多,使债务人的原所有者权益结构发生变化,将影响到企业未来利益分配关系。
5. 可以盘活部分闲置资产。由于债务重组可以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债务人可以用闲置的资产而恰好是债权人需要的非现金资产来抵债,实现资产重组,从而盘活部分闲置资产,进步资产利用率。
(二) 对债权人财务的影响
1. 会导致债权人的资产减少,产生债务重组损失。新准则规定:(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先冲减坏账损失预备金,损失预备金不足以冲减的部分再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进当期损益。(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进当期损益。(3)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进当期损益。(4)以修改有关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收余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进当期损益。
2. 可以减轻债权人部分经济负担,减少资金占用量,降低资金使用本钱。通过债务重组,债权人可以收回一定量的货币资金或有效的非货币资产,减少财务用度负担,还可以收回部分由于收进和债权的同时确认而增加的资金垫付,如垫支的税金等。
3. 活化呆滞资金,加速资金周转,进步资产的真实性,保证速动资产的质量,增强资金的增值能力,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有利解除三角债。通过债务重组使长期呆滞的资金得以活化,恢复应收账款的速动性,对进步资金的循环质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4. 可以避免部分坏账损失,消除部分潜亏因素,进步企业损益的真实性。通过债务重组,减轻债务人的部分负担,留有走出困境的机会,债权人也可避免更大的损失。另外,假如债权人的应收账款被拖欠过多、时间过长,便形成债权人的潜亏因素,所以通过债务重组使部分债权得以实现,可增强企业损益的真实性。
5. 可能改变债权人资产的性质,使部分活动资产变为长期资产。由于债务重组可通过债权变产权的方式进行,这样必然使应收账款变为长期投资。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郑庆华,赵耀.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分析[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篇5:试析对债务重组会记准则的探索论文
试析对债务重组会记准则的探索论文
摘要:本文就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存在的采用账面价值计价会产生负面效应,以及会计核算存在困难等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
一、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一)债务重组准则中采用账面价计价,会产生负面效应
1.以账面价值计价,会引起会计行为的不对称性。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计量属性,可表现为现行市场价格、可实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等。在我国现行会计实务中,很多情况使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如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计价等。然而,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中,如在判断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没有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评价标准,却采用了不同标准,导致不同债务重组条件下,判断债权人对债务人重组的标准不同,引起会计行为的不对称性。
2.采用账面价值会削弱债务重组会计的合理性。根据货币时间价值理论,等量的货币在不同时点具有不同的价值,折算到同一时点才具有可比性。在修改条件的债务重组中,准则把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直接与债务重组时的债务账面价值进行比较,未把将来应付金额进行适当的折现,导致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会计缺乏合理的理论基础。同时,如在修改条件的债务重组中,企业所得税的存在,使公允价值(现值)在企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一种税收转移效应,即债权人与承担了公允价值引人条件下理应在由债务人承担的税负,这显然具有不合理性。
3.采用账面价值使现行债务重组在实务操作中陷人了窘境。以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为例,由于未采用公允价值对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进行适应的折现,使相同的会计处理反映性质不同的'债务重组情况,其会计处理不能与性质不同的债务重组条件形成合理的对照关系,不利于真实地反映债务重组客观实际情况,致使债务重组会计实务操作难以把握。
(二)债务重组会计核算存在困难
1.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对解决企业间债务的拖欠问题虽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以物抵债”的方式,对债务人而言,在一定程度上无疑是“饮鸡止渴”,使企业经营资金短缺,愈加陷人困境;对债权人而言,难以确认抵债资产的价值,加长了货币的回笼期,使企业蒙受损失。
2.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重组方式虽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它可使债务人在不动用其生产经营资金的情况下,减轻债务压力,债权人可加强巩固与债务人企业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开拓多元化经营格局,拓宽投资渠道,分享债务方企业的未来收益。但这种方式会使债权人企业的流动资金被大量占用,给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另外,债权人企业未来收益的高低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会计上难以确认和计量。
二、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改进建议
(一)根据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采用比较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
1.对债务重组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事项(包括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债务转为资本),其会计处理存在两种观点:第一,认为债务重组和资产置换是“一项任务”和“一个整体”,是债权人免除若干债务的条件,二者不可分割,应当按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第二,认为是“两项任务”,债务重组后债务仍需偿还,而资产置换是另一项业务,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具体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笔者认为,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将其分为两项业务处理较妥当。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其实质是债务人将其非现金资产销售(转让),收回现金后再偿还债务,因此这部分收益应属于经营性损益,但这部分损益是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来实现的,若将其一次性计人当期损益,可能会以税金、分利等方式流出企业;若将其全部计人资本公积,也不符合经济业务的特征,笔者认为,应将这部分损益计人“递延损益”,并分期转人以后各期。对于债务转人资本,它属于资本交易,按照国际惯例,资本交易应直接调整所有者权益,不应在利润表中列示。
2.在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方式中,“将来应付金额”不应包含债务重组日至债务重组清偿日应支付的利息。因为,修改债务条件,意味着双方变更了原有的合同关系,确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未来利息是在新合同续存期内债务人的预计支出或债权人的预计收益。实务中,企业的利息收支,一般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已计人相应的会计期间,未来利息支出计人重组日新债务的账面价值中,不符合利息费用的核算惯例,同时也减少了重组收益,且以后支付时直接冲减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不增加财务费用,这样不能真实地反映债务人的筹资成本。因此,如果把未来利息计人“将来应付金额”,一方面会使债务人少计债务重组所得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其报表无法真实地反映因债务人自重组日至债务清偿日占用此部分资金应发生的财务费用。
(二)逐步完善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
虽然账面价值计价比较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不高的状况,在一定时期内可使会计信息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验证性。但账面价值只能告诉人们在取得资产或形成债务时所花费的成本,却不代表其本身价值。有时,采用账面价值一方面无法避免企业间(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舞弊行为,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方便;另一方面则为希望通过正常债务重组,盘活企业资产,扩大规模的企业制造了不小的障碍。因此,账面价值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和暂时性的计量基础。在可计量性条件制约下,资产或债务的价值应体现在其预期的现金流人和流出上。并且,如果债权人在获得多项非现金资产时,为了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人账价值,公允价值非常重要。因此,债务重组计价基础应尽快在适当的时候恢复公允价值。并且,从发展趋势看,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深人和会计人员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为公允价值在会计领域广泛引人提供了合理的保证。为了确定公允价值,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政府物价部门可协同工商及市场管理部门,定期在有关报刊或电视广播上公布活跃资产的市场价格,为确定债务重组的公允价值提供依据;同时以债务重组中要求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参与,防止重组双方转移利润,逃避税款;监督、审核重组双方公允价值的确定,保证会计信息的权威性、公证性的真实性。
(三)加强债务重组中的税收管理
对于债务重组的涉税行为,准则中并未明确规定。如具有盈利的债权人企业,与作为关联企业的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的重组损失减少了利润总额,少交了所得税;而债务人把重组收益计人了资本公积,并未增加企业利润和所得税,却增大了企业资本。因此,关联企业之间完全可能根据避税需要,随意相互重组,从而使关联企业既增大资本又少交了所得税。因而,笔者建议:
1.对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在税前不得抵扣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以防止债权人利用债务重组转移税前利润,逃避所得税;对债务人的重组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2.各级税务部门应认识到债务重组行为对实现经济增长与税收增长具有促进作用,对企业合理的债务重组应给予积极支持,同时遏制一些企业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以避税为目的的随意重组行为。
3.加快《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政策的协调性,使债务重组行为有法可依。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利益的同时,进一步规范重组行为,并提高纳税意识。
篇6:论债务重组新准则的探讨的毕业论文
论关于债务重组新准则的探讨的毕业论文
[论文关键词]债务重组 会计准则 比较
[论文摘要]债务重组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运行中经常碰到的题目,正确地处理该类题目对确认企业会计要素十分重要。文章对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进行了分析,并就新旧准则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和研究。 贸易信用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运行中为加快商品周转而经常运用的手段,它一方面为购销双方主体解决了资金瓶颈题目,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大量的债务纠纷。债务人到期无法按既定条件偿还债务不仅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而且也会给自己的贸易信誉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债权债务双方可以选择一种较为经济的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即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为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表露,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于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并于进行了修订;2月财政部在制定新的准则体系中,对该准则再次进行了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下称新准则)。本文针对新准则的主要内容及其与旧准则的差异进行了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和表露共四章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1、债务重组的方式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将债务转为资本;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往应付未付的利息、延长偿还期限等(不包括上述1、2两种方式);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指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
2、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进当期损益。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进当期损益。
(3)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进当期损益。
(4)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以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以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进当期损益。
(5)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进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进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进当期损益。
(6)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3、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进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预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预备,减值预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进当期损益。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进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以为债务重组损失计进营业外支出。重组债权已经计提了减值预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减值预备,以冲减后的余额,计进营业外支出。
(3)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以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以为债务重组损失计进营业外支出。重组债权已经计提了减值预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减值预备,以冲减后的余额,计进营业外支出。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以为债务重组损失计进营业外支出。重组债权已经计提了减值预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减值预备,以冲减后的余额,计进营业外支出。
(5)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照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的规定处理。
4、有关表露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表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应付金额。
(5)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表露有关债务重组的下列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
(4)或有应收金额。
(5)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二、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1、新旧准则的定义不同
旧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夸大清偿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条件条件,并突出清偿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清偿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清偿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但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2、新旧准则中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
新准则中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3、新旧准则中会计处理的不同
新准则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宽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进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进营业外收进;对于非现金资产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现举例说明新旧准则中会计处理的差异。
例:2月10日,顺达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天意公司,同时收到天意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面值100000元、年利率7%、6个月期、到期还本付息的票据。当年8月10日,天意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兑现票据,经双方协议,顺达公司同意天意公司用一台设备抵偿该应收票据。这台设备的历史本钱为10元,累计折旧为30000元,评估确认的原价120000元,评估确认的净价95000元,天意公司发生的评估费1000元,对此固定资产提取减值预备9000元。顺达公司未对债权计提坏账预备(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解析:债务人天意公司按新准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81000
累计折旧 30000
固定资产减值预备9000
贷:固定资产12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81000 1000=82000(元)
债务重组收益=应付票据账面价值(面值 利息)―转让设备公允价值=103500―95000=8500(元 转让设备收益=设备公允价值95000―评估费1 000―设备账面价值(120000―30000―9000)=13000(元)
借:应付票据103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2000
营业外收进――债务重组收益8500
营业外收进――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13000
债务人天意公司按旧准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资本公积=应付票据账面价值(面值 利息)103500―评估费1000―设备账面价值(120000―30000―9000)=21500(元)
借:应付票据103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1500
由此可见,新准则的处理比旧准则多确认收益21500元(8 500 13000),从而使当期利润增加21500元。
债权人顺达公司按新准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借:固定资产95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8500
贷:应收票据103500
债权人顺达公司按旧准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借:固定资产103500
贷:应收票据103500
由此可见,新准则的处理比旧准则多确认损失8500元,从而使当期利润减少8500元。 三、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综上所述,由于新准则与旧准则最大的差异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将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进当期损益(原准则计人资本公积),所以执行新准则后,进行债务重组将增加债务人当期利润、减少债权人当期利润。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全国同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
篇7: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分析论文
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分析论文
[论文关键词]: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公允价值现值
[论文摘要]:为适应会计国际趋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使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准确、客观地反映各种复杂的现实经济业务,20财政部对准则进行了修订,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本文以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20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为依据探讨了有关债务重组的定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新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等债务重组中的会计准则问题。
一、债务重组定义
国际上对债务重组所下的定义从总体来讲反映了两种思路,一种是广义的债务重组,一种是狭义的债务重组。广义的债务重组认为所有涉及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都应视作债务重组。最能体现这种思想、最具代表性的是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会计指南第11号将债务重组定义为:“为了改变或解除债务人对现存债务的责任而采取的行动,其中不包括债务的消除和可转换债券转为股权”。狭义的债务重组认为只有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债权人对债务人做出了让步事项的才视作债务重组。最能体现这种思想的是美国。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号公告的定义是:“债权人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基于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原因,对债务人做出的平常不愿考虑的让步事项”。
新准则[3]把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把“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而旧准则[2]的定义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可见旧准则是广义的定义,而新准则为狭义的定义。
笔者认为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⑴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适用其他准则;
⑵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子以规定。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
⑶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未做出让步,则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因此将债务重组的定义恢复为19准则的定义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虽然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在文字上与年准则的定义[1]一样,但新准则的适用范围比1998年准则的适用范围广,这是由于债务重组定义对“让步”的判断标准不同,1998年准则未采用现值计算,而新准则借鉴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号公告的做法,采用现值计算来判断债权人是否做出了“让步”。
新准则规定,以修改债务条件(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进行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而言,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享有股权公允价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受让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现值更能真实反映债务人、债权人在债务重组活动中的利得和损失,现值概念的引入,使得债务重组具体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
2、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一)公允价值的概念。
公允价值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各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概念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基本意思是一样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指出:“公允价值,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交换的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债务所使用的金额。”英国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中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指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而不是在强迫或清算拍卖交易中,交换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所使用的金额。”我国将其定义为:“以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二)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
(1)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
(2)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恢复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意义
从理论上讲,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合理、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①公允价值更能体现某一时点上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②有助于全面反映债务重组对企业的实际影响,正确分析企业的经营成果。如以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资产转让损益与债务重组损益的性质不同应分开核算,只有公允价值的运用才能清楚地将其区分开来。
恢复公允价值,保持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在新的会计准则中由于在《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合并》等具体准则中部分引入公允价值,为了保持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在债务重组准则中应引用公允价值计量。
恢复公允价值,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我国企业要开展世界贸易,就要提供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信息。公允价值计量通常被认为能为决策者提供最为相关的信息代表了财务会计未来发展的方向。目前,公允价值已被越来越多国家的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采用。
3、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一)债务人的处理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二)债权人的处理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等。重组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债权人收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现金资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入账。
五、新准则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一)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实际操作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中涉及到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准则已有几十个之多,公允价值会计在各国理论与实务的发展也正显示出蓬勃生机。同时,我国的市场环境和会计人员的素质正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将是必然的。而且会计本身就是要传递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公允价值应该是最真实、公允地计量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本身并不存在问题,它之所以会被利用来操纵利润,往往是因为市场环境和人为因素。而在目前市场经济不完善,尤其是生产要素市场存在缺陷的条件下,公允价值的取得和现值的计算在实际操科中可能存在不少问题。实际操作时能做到的只能是选择最接近公允价值的计量,尤其在资产或负债不存在公平市价的情况下,需要通过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探求公允价值的情况。大多数时候,公允价值的确认只能来源于双方协商,那么公允的程度就有待提高了;同样现值利率的取得也会存在具体困难。这些都给公允价值计量留下可选择的空间。在日前市场机制不健全,投资者还要以企业财务报表指标作为投资决策依据,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尚不合理的情况下,不排除因受自身利益驱动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利用此进行利润调节和会计造假的情况。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要注重相关辅助机构的工作质量,如评估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税务部门等,建立好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想办法提高这些部门的工作质量,把市场环境因素的影响减到最低,恢复公允价值的公允。
(二)关于重组收益的问题
新准则规定,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目期损益。相比旧准则而言,重组收益最终计入了目期损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作为资产转让损益。然而就如98年准则,一些亏损的上市公司就利用债务重组获取额外的重组收益及巨额利润,以使亏损减小或是扭亏为盈,维持报表利润,使会计报表不真实。这就需要修改现金流量表的相关项目。由于债务重组不是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它的损益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相应的现金流入或流出,因而对当前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把由于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或损失从补充资料的净利润项目中扣除,这样对净利润调整后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才会是真实的数据,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现金流量表的主表和补充资料中所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相一致。因此为了保证新准则的顺利实施,应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净损益,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这样处理可以较清楚地了解债务重组收益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提高会计数据的质量。
4、结语
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是在年修改1998年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基础上做出的进一步修订,它更能反映现实经济运行的特点,同时与国际会计准则在保持一致的基础上更为其体,更其有操作性。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贯彻和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促进企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篇8:中外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比较论文
中外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比较论文
市场的深入,一方面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越来越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使企业之间的竞争更趋激烈。企业应能够随着外部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不断改变自身的经营方式,善于管理,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但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等,使财务状况发生困难,表现为产品滞销、积压、资金周转不灵、产品开发滞后等,导致盈利能力下降或出现亏损,现金流转不畅,出现暂时性的资金短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这使得债务纠纷屡见不鲜。虽然按我国的,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达成正式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中止。此外,即使债务人进入了破产程序,也可能因为相关的过程持续很长,费时费力,结果还可能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如数收回。于是,就有了另外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即债务重组,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近年,我国不少企业遇到债务重组,但没有相应的规范,因此,制定发布债务重组准则,规范债务重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显得十分迫切。1995年财政部决定立项制定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于12月完成征求意见稿。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在6月制定完成并对外公布。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分为引言、正文和附则三部分。其中引言部分提出了准则规范的范围以及债务重组会计核算中的主要,即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正文部分包括定义、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披露五个段落。附则说明了准则的解释权归属和生效日期。
二、比较
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中对应《财务会计原则公告第15号―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4号―债权人对借款减的会计处理》(下称第15号公告和第114号公告)。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涉及债务重组的是《会计准则指南第11号―债务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下称第11号指南)。在会计准则中对应的是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13号―财务困难债务重组之会计处理准则(下称台湾准则)。
(一)关于定义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其中,让步的涵义为: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这里所指金额是总金额的概念,而非现值概念。美国第15号公告中债务重组的概念与我国准则中定义基本相同,存在的差别仅在于其引入现值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澳大利亚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比我国准则中定义的外延要大。不仅涉及到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还涉及到其他情况下的债务重组。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的定义也与我国具体准则中的定义大致相同,存在的差别仅在于其引入现值计算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
广义上讲,所有涉及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或时间)都应视为债务重组,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务人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我国具体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了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根据现有会计规范就能够解决,不需要另立新准则予以规范。
(2)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
(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有的并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比如,债权人未作出让步,即使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也不需要用新准则来规范。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之所以在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时没有采用现值计算,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1)成本――权益原则。
(2)我国会计信息的需求以及会计信息提供者的能力。目前,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在作经济决策没有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而且,采用现值对会计核算和审计验证带来诸多困难。
(二)关于债务重组方式
我国具体准则中规范的债务重组方式为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转资本;
(3)修改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美国准则与我国准则所包括的重组方式相比,唯一的差别在于:在第15号公告的框架下,修改债务条件后,可能出现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不管是否含或有支出)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而在我国准则的框架下,这种情况是不作为债务重组处理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与我国准则所包括的债务重组相比,第11号指南所包括的重组方式有些特别,比如,用新债偿旧债,也算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而在我国准则中认为不是。台湾准则的差别类同美国第15号公告在重组方式方面与我国准则的差别。
(三)关于债务人转让资产给债权人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规定在此种债务重组方式下,债务人应作如下会计处理:(1)转让的资产为现金时,转让的现金与重组非现金资产时,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与其本身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美国公认会计准与中国台湾准则的规定与我国具体准则的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规定与我国准则规定大致相同,但由于债务人用以偿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比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还要高,因而可能出现重组损失的情况;再者,债务人用以清偿的金额可以是按现值计算确定的,也可以不是,这也会使第11号指南下所得出债务重组损益与我国具体准则框架下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可比。
对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以及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与我国具体准则中的规定一致。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没有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四)关于债务转为资本
在此种债务重组方式下,对于债务人的处理,我国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如下:(1)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2)债务人为其他时,其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美国公认会计准则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设计的(其他企业可以参照使用),因而未考虑我国具体准则所指的“其他企业”情况。除此之外,美国第15号公告的规定与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一致。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美国第15号公告的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则没有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
关于债权人的账务处理,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及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与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未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五)关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
对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不涉及或有支出),我国具体准则中规定: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在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中,由于其对让步的判断与我国准则有些不同,因而第15号公告还涉及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情况(但将来应付金额的折现值比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小)。此外,第15号公告的规定与我国准则的规定一致。中国台湾准则与美国准则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1号指南规定,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债务应视作新债,新债接公允价值入账,也就意味着,内含在新债务中的实际利率为当前风险调整利率;同时也说明,债务的剩余期间内的利息费用应以内含在新债务中的利率来确定,新债务的账面价值始终应等于从这个利率对剩余现金流量实现后的值。由此可以发现,第11号指南与我国准则的主要区别在于:
(1)修改条件后的债务视作新的一项债务,并以公允价值入账;
(2)将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这种情况也视作债务重组。
对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不涉及或有收益,)我中准则规定将重组债权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重组损失。美国准则中,第114号公告的规定已取代了第15号公告的规定,核心的变化在于债权人要用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原则处理重组债权。中国台湾准则中,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人将来应收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的情况也作为债务重组事项,并要求在债务的剩余期限内利息时采用实际利率法。
对于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作如下规定:或有支出应计入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以确定债务重组收益。实际发生的或有支出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如或有支出没有发生,则应于债务结清时确认为当期重组收益。美国第15号公告规定比较复杂。
(1)含或有支出后将来应付金额仍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时,其处理法与我国准则相同。
(2)如果不含或有支出时小于、含了之后却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在以后计算所有效利率时或有支出应予除外,且实际发生的或有支出在不含或有支出的将来应付金额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内时,应作为债务的偿还处理,不能作为利息费用处理,只有超过该差额的部分才能确认为利息费用。这种情况在我国准则的框架下是不作为债务重组处理的,中国台湾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美国第15号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没有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对于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我国准则中规定以确定债务重组损失时,或有收益不计入将来应收金额。实际发生的或有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这个,美国第114号公告的规定已取代第15号公告的规定,核心的变化在于债权人要用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原则处理重组债权。中国台湾准则的规定比较复杂:在计算有效利率或重组债权损失时,原则上不考虑或有收益。或有收益于实现时确认为当期的利息收入。但是,如果在重组日该或有收益重现的可能性权大,且金额可以合理估计,则可以将该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总额中以计算债务重组损失。如因此而减少本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则在该减少范围内的或有收益实现时,应冲减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余额,不作利息收入,超过部发才作利息收入。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没有涉及或有收益的会计处理规定。
(六)关于披露
对于债务人的披露,我国具体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如下有关债务重组的: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收益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如果债务重组收益金额重大,则对于上市公司,其应作为非常项目在附表中披露;而对于其他企业只在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美国第15号公告还要求债务人披露如下内容:债务重组收益的所得税费用后的余额与加权平均普通股总数之比。台湾准则与美国第15号公告的规定类似。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的要求。
篇9: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事项探讨论文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事项探讨论文
摘要:企业债务重组是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基础上,债权人在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费的发布造成部分企业经济财务出现困难,原本采用旧准则,然后把债务重组中所现差额归到当期损益科目,对其进行盈余管理,进一步控制利润行为不会再实现。文章以企业债务重组事项差别为基础,对上市公司进行分析,阐述我国企业债务重组出现问题。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近些年以来,债务重组情况在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中已经屡见不鲜,新的会计准则已经在实践中开始应用,并且还在深入发展。新会计准则处于不断完善与修订之中,所做调整以实际情况为基础,从内容上进行大幅度调整,与之前相比,还是做了较大调整。新会计准则的调整,已经引起社会相关人士大范围关注,而且逐渐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债务重组进行总结,并且提出相应建议。
一、债务重组概述
旧会计准则主要是针对企业采用非现金方式对相关债务进行偿还,账面价值可以进行计量,新会计准则进行非资产偿还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实施核算,按照国内采用的新国际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好是可以引入国内会计核算体系中的,而且是进行会计核算方式修改的重点。所谓的公允价值计量指的是市场价值,这项资产会在将来的现金价值中作为资产重组或者是负债重组来进行会计核算。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从债务重组计量属性方面还是做出部分调整,不再是将历史成本作为计量的.属性,引入公允价值之后进行会计核算。
二、新旧准则差异分析
(一)重组方式方面
新出会计准则在原有会计准则基础上将范围进行缩小,重组的方式也有所辩护:第一,把原有会计准则的账面价值现金应偿还债务与非现金资产应偿还债务进行合并,成为资产偿还方式;第二,对于旧会计准则中提到的其它重组方式可以将债务偿还的期限延长,而且会适当的增加一定利息,对于本金的数额会减少,总体来说就是压缩成本,减少本金与利息的一种新型方式。
(二)会计处理方式方面
我国原有会计准则规定要将债务人重组之后的收益归入“资本公积”科目,最终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新会计准则针对债务人来说,如果债权人有所让步,则债务人就可以将重组之后的收益归于当期损益,作为企业利润。从上市企业角度分析,可能会出现当期利润的增加情况,此时每股收益会有所提升。与此同时,新会计准则对于债务重组之后的收益进行了明确规定,收益归于“资本公积”,防止企业人员用资本公积对经济亏损进行弥补。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影响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为迅速,尤其是加入WTO世贸组织之后,上市公司经济交易额处于上升状态。但是因为国内资本市场发展时间相对较晚,政策与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部分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率低,经营管理不当等。新企业会计准则带来影响有以下几点:
(一)重组损益方面
因为新会计准则中尝试加入公允价值的概念,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经过确认之后,势必会影响其它财务状况。举例来说,债务人在用存货对债务进行抵偿的过程中,债权人用公允价值将存货入账,其自身价值就会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相对减少,当期净利润与所得税费用也会相应减少,不过从本质上来说债务人利益得到提高,债权人利益受损。
(二)盈余管理方面
现阶段公允价值计量还缺乏一定的规范性,上市企业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对公允价值进行变动,控制企业债务重组之后的损益情况,进而调整利润与其他损益科目。另一方面,企业经营者管理不当,就会出现上市公司亏损,导致出现偿还问题,为能够保留上市资格,债权人与债务人可能会意见一致,经过债务重组,对于部分或是全部债务进行豁免,从而对二者利润进行控制。因此,上市企业在新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要求下,可以采用债务重组的方式实施英语管理,以求自身利益能够最大化。
(三)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方面
新准则在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下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说明,突出了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条件,排除了当债务人并没有处于财务困难的条件下进行清算或者改组的债务重组。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和小股民的利益,避免部分上市公司想借助债务重组获得不正当利得,一般股民对于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有了更加准确的掌握。四、结束语总之,企业应该利用好债务重组的机会,克服重组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采取多方措施,盘活存量资产,提高企业的资产运营效率,使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企业虽然获得一些良机,但是也还存在一定弊端,需要大家共同克服。
作者:衡睿杰 单位:汉中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明欣:债务重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J].财会月刊,(26).
[2]李为词.企业债务重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与实例分析[J].涉外税务,2010,(8).
[3]张国富.新旧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的差异探讨[J].会计研究,,(12).
篇10: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变化探讨论文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变化探讨论文
债务重组在当前的改革与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于改善我国不合理的资金结构,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有着积极的作用。为了规范企业的债务重组核算,财政部曾于1998年6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后又于2001年1月对其作了较大的修订(以下称为旧准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化,考虑到各方面利益及诸多因素后,财政部于今年2月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来代替旧准则。新旧准则有较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债务重组的定义、重组资产的计量属性、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处理方式以及在报表中的披露事项等有所变化。本文拟对新旧准则的变化予以探讨,以加深我们对新准则的理解,以便能够正确地运用于会计实务中。
一、几个重要术语定义的变化
1、“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
旧准则第2条将“债务重组”定义为“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新准则定义为“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比较这两个定义可以得出至少三点信息。
(1)两者最大的差别就是旧准则认为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不管债权人有没让步都是债务重组;新准则则认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让步时,才能定义为债务重组。旧准则的定义没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个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似乎过于宽泛,易于造成不恰当的诱导,只要双方认为需要就可以达成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从而改善企业资金结构,使资产负债率达到一个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这肯定有悖于市场中利用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的.初衷。
(2)新准则的定义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一般来说,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就是因为没有能力如约履行偿债义务,如果债权人不作适当的让步,可能会使濒临困境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健康运行。这样做肯定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但是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3)旧准则中提到“法院的裁决”,新准则将其改为了“法院的裁定”,一字之差,其实是因为旧准则中错用了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作出的是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作出裁决。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做出的判定;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裁定所依据的是程序法,而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很显然债权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应由法院作出裁定不应使用“裁决”。
2、“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定义的变化
旧准则在第2条分别给出了“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的定义,但在新准则中把这两个术语改为了“或有应付金额”(第七条有定义)和“或有应收金额”(第十二条有定义)。术语名称虽经更改,但概念却无实质性变化。另外,新准则在第七条增加了一项:“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这样规定在会计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这些重要术语定义的变化充分体现了新会计准则对经济业务属性的适应性,准确把握了债务重组的实质,符合会计认定的要求,为会计核算提供了依据。
二、入账价值在计量属性上的变化
1、旧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
在旧债务重组准则中希望回避“公允价值”,按账面价值入账:“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但是又在第10条提出“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在第13条也提到了“公允价值”。可见,旧准则想极力回避“公允价值”但仍躲不开它,这有些矛盾。
2、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
新准则弥补了这一点,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从而保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笔者认为是基于以下考虑的:第一,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中比较侧重于公允价值的,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融资活动愈来愈多,而且国际上广为提倡“国际会计协调化”,为了同国际经济活动规则和会计规则接轨,我国在制订会计规范时也应该向国际准则看齐。第二,在我国,市场经济已有很大的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也不断发展和完善,比如房地产交易市场在很多城市都很活跃,为资产评估中市场价格的取得提供了充分的资料;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众投资者经过十几年的磨练已趋于理性化,股票的市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价值,这样资产或股票的公允价值就可以取得。因此在新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就符合现实需要。
事实上,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如仅仅因为公允价值不易取得而放弃采用这一重要计量属性,将不利于我国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三、债务重组中损益处理的变化
1、重组收益确认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应该说,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提高信息质量可靠性、减少会计寻租行为的决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和市场的公平规则,少数将无法借债务重组达到操纵损益,欺骗利益相关人的目的。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这样,对一些本来无力还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的水平。
2、重组损失处理方法的变化
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的损失,旧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属于企业偶发的经济事项,债权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属于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损失,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置“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加以核算。新旧准则在表述上有些差异,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有两个变化:一是将旧准则中“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改为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二是明确规定已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即对债权人而言,应先确认为坏账损失而后是非常损失,因为坏账损失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一个风险因素。虽然说法有变化,但在实际账务处理中无较大差异。
损益处理的变化反映了国家对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视,虽然某些企业可以利用准则确认利得提高利润,但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一股独大”不会继续维持,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则也逐步健全,利用债务重组粉饰报表将不能长久。
四、披露要求的变化
不管是新旧准则都要求债务人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3)或有应付金额/或有支出。不同的是新准则增加了两项披露要求:
(1)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2)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新准则关于债权人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也增加了一项披露要求:“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也更适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足之处,在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不能兼顾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相关性可能会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程度,误导中小投资者。希望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有关法规的健全,新准则真正成为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的有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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