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借离婚规避债务现象的法律思考论文

时间: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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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对借离婚规避债务现象的法律思考论文,本文共7篇,供大家阅读参考。本文原稿由网友“小挽”提供。

篇1:对借离婚规避债务现象的法律思考论文

对借离婚规避债务现象的法律思考论文

对夫妻离婚债务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这些规定及做法使那些不愿偿还债务的夫妻,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放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她)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务,故意恶意地隐瞒债务,离婚后,债务人主张债务,要求他们偿还债务时,他们便相互推诿和推脱没有偿还能力。这些规避债务的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日益增加。特别是那些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者,其债权债务关系更加错综复杂,且数额也越来越大。负债公民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尽管作了很大的努力,也难以防止这种借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故笔者想结合我国目前现状,就在离婚案件实践中如何防止债务人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探讨意见:,

(一)查明离婚目的,实行债务担保制度

夫妻双方不管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协商离婚,还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与法院首先都应该查明他们离婚的目的。特别是婚姻登记机关更应查明夫妻离婚的目的。因为,法律规定在婚姻登记机关,夫妻双方只要自愿离婚,并协商好了对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便可领到离婚证。如果婚姻登记机关不查明夫妻双方离婚的内在目的,这很容易让那些有心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人钻空子。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有确切证据证明离婚双方不是为逃债而离婚,且符合离婚的其他条件,才可发给离婚证。这些证据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自行去调查、访问离婚双方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和其他熟悉情况的人,由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或无法证明不是为逃债而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坚持要离婚,又未申报债务的,婚姻登记机关应责令他们提供债务担保人(债务担保人应有一定财产且必须出具书面担保书)。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发现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债务或存在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债权要求他们偿还时,而离婚夫妻因离婚原因无法偿还,担保人对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查明离婚双方的确是为逃避债务而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不予办理离婚手续。人民法院则应判决不准离婚,并给予民事制裁。

( 二)发布申报债权公告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在调查过程中,应注重了解离婚双方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对那些从事商业活动又经营不善的家庭,为了防止因当事人隐瞒债务不报或只报部分债务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人公告,作为查明离婚双方债务的一种手段,通知离婚双方的债权人及时前来申报债权。公告时间、地点、方式由办案人员根据所了解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应注意,公告时间须计算在审限内,不能因此而超审限。

( 三)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夫妻债务分担问题时,一般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对债务的分担,然后法院加以确认,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财产状况判决。这种做法,不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还是法院判决,都将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由其中一方承担,实际上变更了债务人,从债权债务关系上说,债务发生了转移,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理论界称之为债务承担。债务承但的成立须由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达成债务承担合同或新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或法律直接规定。本文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不管是法院根据夫妻双方协议加以确认,还是法院直接判决都是法律直接规定。但是债务承担成立的另一个关键条件是须经债权人同意方能生效。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并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而由法院越权代替债权人处分债权,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对债权的处分权。至于夫妻单方所负债务,当事人为逃避债务,协商将该债务转移给另一方,由另一方负责偿还,而不征得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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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浅谈借离婚诉讼规避债务的防止措施论文

浅谈借离婚诉讼规避债务的防止措施论文

法律赋予了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离婚是为了解脱那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一起共同生活的夫妻精神上的痛苦。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以及公民在思想意识上的变化,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赋予离婚自由的权利,来规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其承担的义务。本文所探讨的就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假借结婚来逃避债务的问题。这里所指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和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

对夫妻离婚债务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这种做法往往使那些不愿偿还债务的夫妻,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放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她)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有的夫妻在离婚诉讼中,故意恶意隐瞒债务,离婚后,债务人主张债务,要求他们偿还债务时,他们便相互推诿和推脱没有偿还能力。这些规避债务的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日益增加。特别是那些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者,其债权债务关系更加错综复杂,且数额也越来越大。负债公民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尽管作了很大的努力,也难以防止这种借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故笔者想结合我国目前司法现状,就在离婚案件实践中如何防止债务人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探讨意见:,

( 一)发布申报债权公告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在调查过程中,应注重了解离婚双方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对那些从事商业活动又经营不善的家庭,为了防止因当事人隐瞒债务不报或只报部分债务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人公告,作为查明离婚双方债务的一种手段,通知离婚双方的债权人及时前来申报债权。公告时间、地点、方式由办案人员根据所了解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应注意,公告时间须计算在审限内,不能因此而超审限。

( 二)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夫妻债务分担问题时,一般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对债务的分担,然后法院加以确认,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财产状况判决。这种做法,不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还是法院判决,都将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由其中一方承担,实际上变更了债务人,从债权债务关系上说,债务发生了转移,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理论界称之为债务承担。债务承但的成立须由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达成债务承担合同或新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或法律直接规定。本文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不管是法院根据夫妻双方协议加以确认,还是法院直接判决都是法律直接规定。但是债务承担成立的另一个关键条件是须经债权人同意方能生效。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并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而由法院越权代替债权人处分债权,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对债权的处分权。至于夫妻单方所负债务,当事人为逃避债务,协商将该债务转移给另一方,由另一方负责偿还,而不征得债权人同意,这更加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或转移单方债务时,应通知债权人到场,征询他们的意见。这样对离婚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承担人清偿债务时,可以减少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三)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

对于那些债权数额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债务分担纠纷的债权人,法院可将他们追加为第三人。离婚本来是夫妻双方的纠纷,不存在第三人,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把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从人身关系的离婚案件中分离出来,另外立案审理。债权人作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离婚夫妻及债权人三方可自行协商债务的分担及清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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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对厌学现象的几点思考论文

对厌学现象的几点思考论文

“厌学”即“厌烦学习”、“不愿意学习”。这种现象在当前的中小学学生中普遍存在,他们在学习上毫无兴趣,效率低,易健忘,成绩差。现在常把这类学生称之为“学困生”。主要表现为注意力不能集中,思想走神,心烦意乱,坐不住,无耐心,尤其是对书写、阅读有厌烦心理,作业拖拉,难以按时完成,字迹潦草,经常出错。并且,一半以上厌学学生不守纪律。虽经教育难以改变,严重时出现说谎、打架、逃学、出走。“十根指头有长短”,自然界中的任何事物都存在发展不均衡的现象,我们的教育事业也不例外。从古到今,无论是教育大家,还是初入讲坛的无名小辈,都有过无数次对班上学生学习状况不均衡的现象困惑过,思考过。人们常说“老师是再生父母”,谁不希望自己的孩子个个有出息,谁不希望自己的学生个个儿成绩优异。可是自然存在的现象我们如何去改变呢?这是摆在每位教师面前的一道难题。多少次我们为了那几个学困生绞尽脑汁,多少次在别人都下班后还在为那几个学习不努力的同学“开小灶”。虽然我们用尽了心思,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可是效果却不尽人意。近些年来,随着教育科研意识的树立,我对厌学现象进行重新认识、分析、思考。并且将小学生厌学想象的分析作为我的个人课题进行认真研究。

一、正确认识学生厌学现象。

要有允许此类现象存在的心理承受能力,坦然面对。又要有改变厌学学生的决心。我也曾为班上的几个厌学学生焦头烂额过,有时甚至为改变不了他们自负、忧郁。也经常听身边同事对这类学生抱怨,似乎这类学生在某种程度上打击了我们的教育积极性,成了我们教育过程中的绊脚石。可是,我们或许忽略了教育的真正意义。教育的根本不就是让学生从不会到会吗?如果从不会到会的过程都是那么轻松简单,教育岂能被称作一门复杂的艺术呢?如果没有厌学学生的存在,“厌学现象”就不会受所有教育工作者的关注。在这件事上,我觉得教师真应该具备孔乙己的心理才好,存在就让他存在吧。

二、科学分析厌学原因。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会有一定的原因,我们需要的是科学认识厌学现象,研究厌学原因。针对厌学现象,一方面我积极查找、阅读相关科普资料,专业书籍进行理论学习。另一方面,我以自己班上的学生为研究对象,通过观察学生言行,设计书面问卷,走访学生家长,组织各种“说真话、吐心声”主题活动找到了许多厌学原因。

对学习内容感到枯燥,无法产生学习兴趣。通过观察发现,班上的厌学孩子对体育、音乐、劳动、信息技术等学科怀有极高的热情。语文课上,如果组织生动有趣的活动他们也有兴致勃勃的表现。但是,只要涉及需要巩固和归纳概括的学习内容他们就会退缩。

留守儿童缺乏家庭的关爱。在这些厌学孩子中,绝大部分都为留守儿童。他们大多寄养在保育院,父母几年也见不上一面。每次家长会,别的孩子都忙着布置教室,这些孩子却非常失落。记得有一次习作要求给父母写一封信,班上几个厌学儿童简短的几句话语深深印在我的心里。“妈妈,我希望你快回来给我买个生日蛋糕吧。班上同学过生日都吃蛋糕……”“我的学习不好,我怕上学……”可见,这些孩子的内心是多么孤寂。还有一次,正上课时,一个孩子竟然呜呜大哭起来。问其原因,他非常伤心地说:“我妈妈今天又走了。”这样的事情在我班时有发生,所以成了厌学的重要隐患。

社会环境的影响会让孩子走上厌学之路。目前社会上有少数人的“拜金主义”认为知识不重要,唯有钱才重要的思想对学生的学习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孩子幼小的心灵中,只要长大就能去打工,打工就能挣钱。另外儿童迷恋电视、游戏机、上网等活动也会直接导致厌学。

此外,家长疏于管理,教学手段不当等都会让学生产生厌学现象。当然,产生厌学的在因是多方面的,不能单一地从一两个方面去分析,不管家长还是老师都应该从多方面入手分析原因,寻求解决的办法。

三、积极改变厌学状态。

在教育教学中,改变学生的厌学状态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能有效地改变厌学状态。心理学认为“兴趣是一种喜好的兴趣,兴趣是人们探索知识,认识事物的意识倾向。”激发厌学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习的积极性,是有效改变厌学心理,提高学习成绩重要手段。要激发厌学儿童的学习兴趣,就要从改变教师的教学方法入手,把枯燥的学习内容变得生动有趣,吸引孩子们的注意力。如教学故事性文章,让学生把故事改为剧本演一演,学生个个跃跃欲试;教学说明性文章,让学生给说明事物前加上“我”后去读,枯燥的说明内容一下就变得亲切,充满童趣;教学写景类文章,建议孩子们将感悟的美景画下来;习作教学时,先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让孩子们有话说,说真话……

降低学习要求,循序渐进原则能帮助学生找回学习的信心。厌学学生本身就对学习反感,学习能力差,要求他们完成一般孩子的学习任务是很难完成的。与其让他们感到厌烦,浪费学习机会,何尝不给他们来个“退一步海阔天空”,适量减少学习任务。既让他觉得老师在关注他,也能保证学习的.实效。课堂上,只要求他们掌握基础知识,对拓展性内容不作要求。当他们的任务顺利完成时,要及时给予肯定,让其体验成功的快乐。

多些关爱,让理解和信任成为学习的动力。“亲其师,信其道。”许多厌学原因与老师有着直接的关系。我曾在《教师博览》上读过一篇文章叫《等待中,毛虫化成蝶》。作者于兰老师成功转化厌学学生的案例给了我很大的启发。特别是针对缺乏关爱的留守儿童来说,更需要老师的关爱。让他们把老师当作情感的依托。信任老师,听从老师的教导,爱上老师传授的知识。我班朱梦琪同学曾是一名典型的厌学学生。我曾多次通知其家长,几乎天天要求她补作业或重做作业,但收效甚微。直到有一次周末作文我让同学们给我写封信,从她的信中我算是找到了她厌学的原因。“吴老师,我知道您不喜欢我,我害怕您给我们上课。”于是,我找她交流了想法,并在平时特意增加和她接触的机会,有时和她握握手,拍拍她的肩。没过多久,再也没发现她拖拉作业,上课还总抢着回答问题。

勤于和家长沟通,家长的及时督促和鼓励对厌学学生非常重要。孩子的自我管理能力是有限的。龙莹就是我班的一个典型事例。去年春天,她天天不完成作业。后来,当我了解原因后,劝其家长加强管理。很快,她就从厌学现象中解脱出来。家长多些关爱,学生自然会摆脱电脑游戏的吸引,也会杜绝许多不良社会现象的诱惑,学生自然不会走上厌学的道路。

坚持不懈,耐心引导才能帮助厌学学生走上好学之路。厌学学生总是表现有些相似,有时,我们耐心地引导的确能让他们好几天。可是过不了多久,又变回原样。有的对我们的特别关爱假装无动于衷,甚至会出现逆反现象。

这些都是对我们的耐心发出的挑战。所以教师千万别期望一两次谈话就能让这些厌学的孩子感动,也别指望每个厌学学生都能在短期内发生巨大的改变。他们需要我们不厌其烦,不怕失败,长期不懈地付出。

教育是一门遗憾的艺术,厌学现象的存在不得不说是教育的遗憾。在研究厌学现象的道路上,我才迈出了一小步,还需不畏艰辛往下走。

篇4:对检察机关求刑权的法律思考 论文

对检察机关求刑权的法律思考 论文

求刑权,即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但就被告人的定罪,而且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量刑请求建议的一种权力。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自然要求,也是公诉改革、审判监督的一项具体措施,对于提高公诉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强化刑事案件量刑的公正性、防止司法腐败等方面均有积极的意义。但目前对量刑建议的改革还处于摸索阶段,各地基层院在具体行使量刑建议权时经常遇到一些问题。为此,笔者就检察机关积极行使求刑权的问题阐一孔之见,以供商榷。

一、检察机关求刑权的依据

从理论上看,求刑权是公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其题中应有之义。 实际上,公诉权就是一种刑罚的请求权,审判权是刑 罚的裁定权和一部分刑罚的执行权。刑罚的请求权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定罪,另一方面是量刑。所以,公诉机关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可以对量刑提出一个主张,是有理论依据的。公诉人在庭审阶段发表的公诉意见,动工是对起诉书的补充和完善,也是对起诉书中的求刑意见的具体化和明确化。过去公诉意见过于注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强调从重、从轻,对具体量刑只是含糊地请求法庭依法认定有罪,满足于有罪判决,而不能对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具体化、明确化。随着庭审方式改革的深入,将起诉书中没有明确化、具体化的量刑请求予以明确、具体,则是对公诉权的进一步完善。

从法律依据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关于公诉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的规定,可以视为检察机关拥有量刑建议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之一。就刑事诉讼的目的而言,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定罪问题,也是为了使被告人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公诉人在履行职责时必然会涉及量刑问题。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的任务来看,提出正确的量刑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和公诉人的权力,也是检察机关应履行的职责。

从法律监督职能看,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完善法律监督形式的重要途径。目前,检察机关对审判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对确有错误的或量刑畸轻、畸重的判决提起抗诉,但这只是事后监督,而且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宽,在判决后对法院的量刑监督难以操作,而量刑建议改革则是在庭审阶段公诉人以公诉意见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错误的发生,相对于抗诉而言,这种监督能以较低的诉讼成本获得较好的诉讼收益,也有利于司法公正。

二、检察机关求刑权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推行求刑权,可以有效制约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防止司法腐败的一种有效途径。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法定审判机关,具有唯一的定罪量刑权,人民法院的最终司法裁判权不容挑战。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一个现实,那就是,我国刑法在量刑体制上采用的是相对不确定刑,而且法定刑有较大的灵活性,多种刑种并存,同一刑种法定刑幅度太大,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膨胀,而法院队伍素质亟需提高,对其缺少足够的'约束和制约,致使大量的裁判不公、不当的案件屡屡出现。“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法官的裁量权也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司法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更需要约束和监督。因而,检察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求刑权,以有效制约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司法实践当中,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最主要方式是行使抗诉权。而每年各级法院提起抗诉的案件,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数量均是很小的。也就是说,目前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权的空间很小,力度很弱。但这并不表明各级法院的其他判决就无懈可击,合理合法。实践证明,法院的很多判决,虽然没有当事人的上诉和检察机关的(不能)抗诉,但问题还是不少的,有的甚至还是错误的,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就更多了。所以,我们必须纠正一种观点,即只要法院作了有罪判决,我们的控诉任务就完成了。我们应该站在更高的角度,将审判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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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新课程学习方式对转变学生厌学现象的思考论文

新课程学习方式对转变学生厌学现象的思考论文

心理学研究表明,情感是人们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人们需要而产生的内心体验,它跟需要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学习生活不能满足学生的生理、兴趣、精神等需要,或者学生的求知欲望与学校学习不吻合时,便会出现学习和需要之间的平衡危机,使学生的学习欲望减弱,造成学习意志和信念损伤,从而产生厌学的情绪。

一、学生厌学现象的表现

通过对近几年来我校学生厌学现象调查分析,厌学情况随年级增高而日趋严重,男生厌学比女生厌学严重,单亲家庭或父母不在身边的学生厌学现象普遍。具体特征表现为:

1、对某些学科学习无兴趣。

2、学习不认真,上课注意力分散,处于被动学习状态。

3、没有学习目标,无进取心,经常不做作业。

4、把学习看作负担,不安心在校学习,平时游手好闲,不良行为时有发生。

二、学生厌学现象的成因

具体地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1、造成学生厌学的客观原因有:教师长期固守单一的教学方式,形成教法定势,缺少创新,课堂语言匮乏,缺乏激情,造成学生的课堂倦怠心理。农村初中办学条件仍然比较落后;学生课余活动方式单一枯燥;学生学习过于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现象。

2、造成学生厌学的心理原因有:学生缺乏意志力,认为学习太苦,把学习看作负担,对学习生活厌倦和渺茫,感到是被迫学习,对自己要求不严;学生缺乏内在的学习动力,对人生理想价值追求出现偏差,对知识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许多学生对学习缺乏兴趣,抑制了探求知识、丰富生活的欲望;由于部分学生基础差,上课不认真听讲,无法完成作业,成绩下降,陷入学习困境;部分学生对校园单调生活缺乏热情,直接影响学习情感,个性特长得不到充分地发挥。

三、新课程新方式,转变厌学学生的学习行为

1、从兴趣和责任心入手,培养学生学习的自主性

主动性是怎么来的?一个是兴趣,怎么培养兴趣呢?新课程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平台,创造了很多条件,新的教材强调生活性,科学探究的都是与学生生活有关的东西,数学就是我天天在生活当中买笔、食品和衣服时都会遇到的问题。这样,教学内容和学生的生活相关联,和他们的经验相整合,就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活动经验及原有的生活背景,是良好的课程资源。

在初中数学“轴对称”这节课中,精心创设了“如何动手做出一个轴对称图形(图案)”的活动情景,不同的学生依据不同的生活背景进行活动,有的学生想到的是中国民间的剪纸――先将一张纸对折,在折痕的一侧剪下一块,打开即可得到一个轴对称图形的纸片;有的学生想到的是做墨迹――取一张质地较软、吸水性能较好的纸,在纸的一侧上滴一滴墨水,将纸迅速对折、压平,并用手指压出清晰的折痕,将纸打开、辅平,所得的图象就是轴对称图形;而有的学生想到的是扎眼――将一张纸对折,用大头针在纸上扎出一个图案,保证每次扎的眼都能扎透每层纸,将纸打开,所得的图案就是轴对称图形。显然不同学生从不同的生活背景和生活阅历出发,都能得到轴对称图形,大家共同分享发现成功的快乐,共享彼此的生活资源。

2、提倡以问题为主的探究学习,培养学生的质疑能力

部分厌学学生不喜欢对抽象的概念、法则、公式的弄懂、再现和应用,而喜欢自己去经历学习的过程,喜欢用自己的方法去探索问题。因此,要转变学生厌学现象,教师应该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或让学生在亲身体验中获得知识和启迪,把学科的概念原理体系和相应的探究过程结合起来,多引导学生自己探讨、自己发现,使每一个学生都有解决问题的均等机会,都能通过尝试解决问题去获得知识和方法,引发讨论和交流,让学生在这个过程中真正把握要点,理解知识。

3、开展积极有效的合作学习,提高学生的交往能力

新教材在学习方式上的改革之一就是合作学习,提倡课堂学习活动化、交际化。同学之间为了完成某项学习任务而结成合作伙伴关系,伙伴之间可以对共同关心的问题展开讨论,并从对方那里获得问题解决的思路与灵感,学习伙伴之间的关系一般比较融洽,但也有可能会为某个问题的解决产生争论,并在争论中达成共识,进而促进问题解决。在这个过程中,随着学生之间不同程度的`交往和互相配合,互相帮助,集体的荣誉感、责任感、领导意识,以及与他人的交往能力、合作能力、平等意识都会悄无声息得到增强。它不仅是一种认识活动过程,更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精神交流。

在班级中构建合作学习小组,以学习成绩、知识结构、认知能力、认知方式等因素为依据,一般采用互补的方式有利于提高合作学习的效果。如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和成绩差的学生搭配,有利于厌学学生的转化,并促进优秀生在辅导过程中实现对知识的融会贯通,认知方式不同的学生互相搭配,有利于发挥不同认知类型学生的优势,从而促进学生认知风格的“相互强化”,这使原本厌学的学生得到了强化学习。

四、新课程新理念,调动厌学学生的思维参与

在新课程新理念影响下,怎样调动厌学学生的“思维参与”呢?本人认为,应当创设情景,巧妙地提出问题,引发学生心理上的认知冲突,使学生处于一种“心求通而未得,口欲言而弗能”的状态,同时,教师要放权给学生,给他们想、做、说的机会,让他们讨论、质疑、交流,围绕某一个问题展开辩论。教师应当给学生时间和权利,让学生充分进行思考,给学生充分表达自己思维的机会,让学生放开说,并且让尽可能多的学生说,特别是原来厌学的学生,条件具备了,厌学的学生自然就会兴奋了,参与积极性就会多起来,参与度也大大提高。

总之,现代教育必须与社会生活实践有机结合,它是一个多样的、开放的系统。为此,我们必须关注学生的生活世界,重视学生的自主活动与交往。只有学生积极、主动、兴奋地参与学习活动过程,个体才能得到发展,厌学现象才能得到转变。

篇6:对我国现阶段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超龄现象的思考论文

对我国现阶段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超龄现象的思考论文

论文摘要:通过对近年来日趋严重的我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超龄现象的现状及中国足协对此所做处理、处罚情况的分析,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以促进我国青少年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

论文关键词:青少年足球运动员 超龄现象 骨龄

为何青少年足球比赛经常让足球专家们惊喜,褒扬之词在报刊杂志上频频出现。其间也曾出现许多少年英雄,可是一旦进人成年,一切就都发生了改变,未能按照专家们所期望的发展。究其原因,青少年足球队员超龄现象在作怪。超龄带来的危害波及到国家队以下各级梯队,直至国家队。为此,本文对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超龄现象进行透析,以促进我国足球运动健康发展。

1超龄现象分析

超龄现象由来己久,从少年儿童组的比赛到各级年龄组的比赛都充斥着更改年龄的现象,更有甚者,有的参赛队将队员年龄改小3一4岁,以大充小,以大打小。

我国最早发现超龄现象是在1985年“柯达杯”世青赛上,当时谢育新等数名球员篡改了自己的年龄,在这之后,中国球员参加的所有足球赛事几乎都存在超龄问题。八一足球运动员郑喜君为了参加U一23全国足球锦标赛全国足球联赛,对其年龄进行了更改,其后为了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和第9届全国运动会的足球比赛,又将其年龄进行变更;国少队参加亚洲区决赛前,足协对球员骨龄检测的结果是有的'队员超龄;在清除这些球员后,结果在与日本队的比赛中以0:7的大比分告负。-全国U一17球队冬训期间,足协对每支球队中的5名球员进行抽测,结果有66名球员超龄。

在“耐克杯”全国少年足球选拨赛中,成绩名列前四名的球队中都有多名主力球员超龄,这不仅给耐克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也使中国足协痛下决心打击足球球员超龄现象。月中国足协对参加国家少年队集训和在广东清远参加优势期集训的运动员进行了骨龄检测,有125人骨龄检测超标,占总人数的14.2%;5月,中国足协对参加全国U15大区比赛的9个赛区、12个会员协会的4006名青少年运动员进行了骨龄检测,结果共有1098人超龄。中国足校队、上海申花队、青岛海牛足校队和广东队的超龄率为零。超龄现象最为严重的是浙江绿城队,超龄率达45.7%,此外,成都队、四川全兴队、大连赛德隆队等的超龄率也比较高。

2中国足协对超龄率件的处理情况

中国足协对数次更改年龄的八一球员郑喜君做出停止一年参加全国足球比赛资格的处罚。中国足协在2001年大连全国足球注册工作会议上对超龄球员问题严重的火车头、河北、武汉、沈阳和湖北5家地方足协予以通报批评。对159名更改年龄反复制证的球员处以停赛2年的处罚;对351名更改年龄重复上报申请参赛资格证的球员处以停赛1年的处罚;对32名更改年龄的女足青年球员处以停赛2年的处罚。2001年8月24日中国足协注册办公室下发《关于对青少年足球运动员注册制证工作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要求各会员协会在规定时间内主动上报各种问题,中国足协将不予追究和处罚;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上报的问题,一经查出将加重处罚;对于违规球员一经发现将严厉处罚,并将追究有关协会、俱乐部、教练员等的责任。

2001年12月中国足协对骨龄检测超标运动员做出过如下处罚;骨龄检测超标运动员一律不得人选国少队、国青队和国奥队。收回骨龄检测超标运动员的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停止参加大区及全国足球比赛一年(停赛日期自本通报下发之日起)。停赛期满,在中国足协办理相关参赛手续,领取参赛资格登记证,根据运动员骨龄检测超龄情况参加相应年龄组比赛。在停赛期内不得参加中国足协举办的训练营活动,可参加省和大区举办的训练营训练,但不能参加比赛。对骨龄检测超标人数较多的浙江绿城足球俱乐部、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成都市足协、厦门红狮足球俱乐部、天津市足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足协、河北省足协、辽宁省足协、广州市足协提出通报批评。9月2日中国足协对原国家少年足球队现鲁能足球学校球员杨林林处以禁赛2年的处罚,原因也是超龄。

3结论与建议

3.1中国足协对我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超龄的处罚措施,随着这种超龄现象的频繁发生而逐渐加大力度,处罚措施也日趋正规化、严格化。然而,中国足协处罚的力度和深度并没有让顶风做案者望而生畏。国际足联在1988年对墨西哥足协因派出超龄球员参加世青赛断然对墨西哥所有国家队球员处以禁赛2年的处罚,让任何国家的足协都不敢再犯。国际足联的这种决心我们必须效仿。

3.2加强运动员、教练员、青少年足球队工作者的思想素质教育,充分认识到“以大打小”对中国足球的危害和“超报年龄”的百害而无一利。

3.3青少年足球教练员和职业教练员的收人有着天壤之别,但其对中国足球未来的贡献却远大于职业教练员。超龄现象的核心问题就是“急功近利”,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调整青少年足球教练员的待遇,建立业余运动员对教练员的终生所有制,将经济学中的“期权激励制度”引人足球法规中,使教练员可以从其培养出的优秀运动员的整个运动生涯中受益,充分调动青少年足球教练员的工作积极性。

3.4“以大打小”主要是由短期目标利益驱动下的短期行为的恶性循环所致,中国足协应该制定以世界杯为中心,奥运会、全运全、省运会三圆形成的同心圆的长远战略,以所形成之合力共同促进中国足球的健康发展。

3.5在抓青少年足球运动发展的大方针上,足协管理层没有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虽然足协近年曾向“以大打小”的现象开过刀,不惜以国少未能打进世界级大赛为代价,但那只是治标不治本的外科手术式的打击形式。要想彻底解决青少年足球的二假年龄”问题,就必须标本兼治。

篇7: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的思考论文

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的思考论文

我国人事制度改革随着国家改革开放以及各项改革的逐步试点与扩展也进行了不少尝试,国家在2002年正式提出了对全国范围内的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随即在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办发〔2002〕35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据此,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02年12月16日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式开始。

2003年3月24日四川省人事厅公布了《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等样本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03]43号), 2003年6月13日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教人[2003]22号),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也在今年暑假期间正式实施。

编者对《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以及《聘用合同书》样本进行了研究,对于这两个文件内所涉及到的“人事争议仲裁”问题,围绕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依据我国现行仲裁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原则进行初步研究,作浅析如下:

〖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第一阶段:建立了国际贸易仲裁与海事仲裁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以行政决定的方式,首先建立了国际贸易仲裁与海事仲裁。先后实施了:

1、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1954-05-06】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03-31】

3、国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1958-11-21】

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9-01-08】

建立了民间仲裁机构、当事人自愿选择、选择适用国法律和国际惯例、一裁终局等原则的'国际贸易仲裁制度。

二、第二阶段:1、建立了经济合同仲裁、技术合同仲裁制度

进入80年代,我国为适应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我国颁布实施了《经济合同法》,为与此配套,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失效]【1983-08-22】》。此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1号颁布《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失效]【1991-01-21】》。至此建立起了适应我国当时经济发展需要的经济合同仲裁与技术合同仲裁制度。

2、建立了劳动仲裁制度

进入90年代,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开始松动,劳动者已在各企业事业开始流动,为适应劳动人力市场的需要,适应劳动争议解决的需要《劳动部办公厅转发上海市试行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两个文件的通知【1991-11-28】》,我国开始在上海市国营企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试点,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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