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

时间:2024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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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西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本文共5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本文原稿由网友“点心”提供。

篇1:江西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

第一条 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依法登记注册确定。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公平竞争的权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市场准入、产业政策、投资方向、法律咨询、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质量保证、环境保护、劳动人事等方面依法管理,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有不利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内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认为该规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审查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 除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生产经营的项目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可以投资和经营,并自主选择生产经营的范围和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设置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

依法需要办理审批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城市公用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鼓励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农业开发和边远、贫困地区建设;鼓励兴办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从事社区服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国家、本地人民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和技术项目的,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地人民政府的政策优惠待遇。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采用购买、承包、租赁、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的,享受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同等的待遇。

私营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通过对外招商,与省外、境外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企业,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开展对外交流,参与国际贸易,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出口创汇产品。私营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为企业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相关手续。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因商务、学习考察、短期培训、技术交流等需要出国(境)的,公安、外事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鼓励私营企业技术创新,开发高科技产品,发展高科技产业,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竞标。私营企业可以申请或者接受委托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 鼓励和扶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发、培育、发展名牌产品,按规定程序参加名牌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依法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私营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私营企业出资入股的,其所占股份的出资比例由出资各方依法协商约定。

第十三条 鼓励转业军人、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规定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私营企业,其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获取法律、法规、政策、城乡建设规划等信息提供方便,支持社会各界建立信息咨询服务系统,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建立服务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等信用制度,以及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为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对信用好或者创利、创税、创汇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私营企业依法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上市。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采取非法拘禁他人的方式追讨债务。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土地使用权,或者拆迁属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所有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应当依法给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注册公司名称,可以冠以“江西省”行政区划的名称,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的规定申请注册登记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

私营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办企业集团。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在信贷、土地使用、用水、用电、上市融资、进出口经营权、使用外汇、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府计划项目、科技奖励、取得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引进人才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同等的待遇。

个体工商户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享受与私营企业同等的待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在评先进、劳动模范以及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同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科技和管理人才,为其提供人才服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与其他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同等对待,不得以企业性质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报考或者评审手续。对通过资格考试或者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本地户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要求在本地落户并符合条件的,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公办中、小学校接纳非本地户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超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公平竞争,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设置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得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应当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凡自立项目或者超标准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向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要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不得借评比、评优、达标等活动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购买有价证券和订购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及其他商品,或者在指定的报刊、电台、电视台及其他媒体刊播广告。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执法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干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重复检查。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加入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通过自律机制规范经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入会或者阻止其按规定退会;有关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不得利用入会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工会、妇联、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依照章程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应当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做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人民政府的联系沟通工作,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应当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会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可以帮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且经营业绩突出的;

(二)产品或者服务被认定为中国名牌、驰名商标或者本省名牌、著名商标的;

(三)开发新项目、新产品成绩突出的;

(四)发展高新技术或者出口创汇成绩突出的;

(五)对发展当地经济,帮助他人脱贫致富有突出贡献的。

(六)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突出的;

(七)安置城镇下岗职工、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残疾人就业成绩突出的;

(八)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人,不得以非本部门职责为由拒绝接受投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惩处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对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法设置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行政审批事项的,其行为无效,并由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过法定时限办理有关事项的;

(二)违法要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或者强制其购买有价证券和商品的;

(三)无法定依据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的,或者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不开具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的;

(四)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占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的;

(五)对投诉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六条 侵占、哄抢、损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财产,或者干扰、破坏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关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予以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江西省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条例》同时废止。

篇2:江西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

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和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也特别重视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相关数据统计和分析。税务机关在日常税务管理工作中,如在办理税务登记、税款入库、报表统计、税收分析等,也经常要划分纳税人的经济类型。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私营企业经济类型的特殊性,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时,其营业执照上并没注明是私营企业,以致容易造成政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关于私营企业的户数、从业人员、注册资金、税收收入等数据统计的不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私营企业税收收入、地方财政分享收入的统计和国家的宏观决策。因此,税务机关必须正确理解什么是私营企业。

什么是私营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8月28日,国统字〔〕200号)第九条规定:“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第4号令发布)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即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18日,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第六条规定:“凡由自然人为主申请,自然人出资额占注册资本51%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上述规定(按照私营企业管理)。”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上述四类私营企业中,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工商机关核发《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这两类企业均无法人资格;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税款入库和进行统计分析时,只要认真审查纳税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表和公司章程,对照上述标准就能准确划分。

另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时,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号前6位为工商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为企业经济类型识别号,私营企业一般为2.因此,看营业执照号码第7位是什么数字,也能正确划分是否私营企业。

篇3:对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探讨

对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探讨

西部大开发为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非公有制经济为振兴师市经济点燃了希望之火.农八师石河子市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创造了比较宽松的.发展环境.近几年来,师市非公有制经济以独特的竞争优势和旺盛的活力迅猛发展,成为师市经济的一个亮点,有力地拉动了师市的经济增长.

作 者:雍会 梁红军 冯绍斌  作者单位:石河子大学,新疆,石河子,83;石河子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新疆,石河子,83 刊 名:新疆农垦经济 英文刊名:XINJIANG STATE FARMS ECONOMY 年,卷(期):2003 “”(2) 分类号:F2 关键词: 

篇4: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编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

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究和开发,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发展。

第八条 鼓励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在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应当逐步转产空心粘土砖。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生产墙体和地面砖等材料。

第九条 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或者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生产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十条 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原料构成、生产规模等材料;

(三)质量标准检验及环境保护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报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为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自住房,不需缴纳专项基金。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下列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一)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

(二)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6月30日前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60以上的;

(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40以上的。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空心粘土砖的部分,不返退专项基金。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外,建筑工程使用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粘土砖,且新型墙体材料和空心粘土砖的应用比例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比例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对其中使用空心粘土砖部分,按实际应用比例的50返退专项基金,但在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偏僻山区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使用空心粘土砖的部分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返退专项基金,应当在建筑主体工程墙体粉刷前,向预缴专项基金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核验,并出具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毕,对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自核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基金;对不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自核验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用于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

(二)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包括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

(三)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和推广以及编制相关技术规程的。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的,应当向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经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鼓励境外、省外投资者在本省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科技开发、生产和投资。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有地方标准的,还应当符合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与环境保护要求,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

(三)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按规定征收、管理专项基金;

(五)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

(六)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订和编制本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的规范、规程、通用图集及验收标准。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由市、县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征收的专项基金应当及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南昌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按照《南昌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其他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应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开始时间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6月30日。

未列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区域,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要求和本地实际,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

第二十六条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室内地平线以上的墙体,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建设单位不得强令设计、施工单位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二十七条 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第二十八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除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偏僻山区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外,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并应当逐年减产。

经依法批准在山地、丘陵地取土生产粘土砖的,应当以挖丘平坡方式取土,取土深度不得低于耕地地面。

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一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对减、免、缓征的专项基金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分别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强令设计单位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或者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和本省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按合同约定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处以罚款。

(二)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或者施工单位违反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对违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批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新型墙体材料前景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对建筑技术产生巨大的影响,并可能改变建筑物的形态或结构。

新型墙体材料包括新出现的原料和制品,也包括原有材料的新制品。

新型墙体材料具有轻质、高强度、保温、节能、节土、装饰等优良特性。

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不但使房屋功能大大改善,还可以使建筑物内外更具现代气息,满足人们的审美要求;有的新型墙体材料可以显著减轻建筑物自重,为推广轻型建筑结构创造了条件,推动了建筑施工技术现代化,大大加快了建房速度。

有石膏或水泥轻质隔墙板、彩钢板、加气混凝土砌块、钢丝网架泡沫板、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石膏板、石膏砌块、陶粒砌块、烧结多孔砖、页岩砖、实心混凝土砖、PC大板、水平孔混凝土墙板、活性炭墙体、新型隔墙板等。

从功能上分,有墙体材料、装饰材料、门窗材料、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隔音材料、粘结和密封材料,以及与其配套的各种五金件、塑料件及各种辅助材料等。从材质上分,不但有天然材料,还有化学材料、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等。

篇5:为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构架新支点

为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构架新支点

省委、省政府召开的这次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是在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召开之后,为迎接首届中国民营企业交易会在昆明举办,我省民营企业发展将迈向新世纪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必将对云南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也将对昆明的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1998年4月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有力地促进了全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增加就业、增强经济活力、强化中心城市辐射功能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99年个体私营经济实现的增加值达116.9亿元,比上年增长63.3%,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20%,已成为昆明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一是总量有了较大增加。1997年至今年9月,昆明市个体工商户由9.1万户增加到11.1万户,增长22%;私营企业由1676户增加到9800户,增长了4.85倍;注册资金由22.1亿元增加到05.9亿元,增长3.8倍;从业人员由16.1万人增加到28.65万人,增长78%。二是规模不断扩大。1999年,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户均达到].6万元。私营企业注册资金户均达到91.44万元、分别比1997年增长33.33%和37.84%。逐步组建了一批实力雄厚的私营企业集团,观已有私营企业集团(公司)21家,比1997年增加l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市场的应变能力进一步增强,经营和生产能力显著提高。三是结构逐步优化。经过近几年快速发展,个体私营企业涉足领域已逐步拓展到各行冬业,初步实观了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经营。个体私营企业通过参股、兼并、租赁等形式,参与了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了所有制结构调整。四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个体私营企业根据自身特点,不断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今年1―9月,个、体私营经济上缴的税收达到4亿元,比1997年增长67.6%。同时,还吸纳了下岗职工3500余人,并积极为扶贫济困和希望工程等捐资100多万元,充分表达了个体私营企业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一、不断解放思想,深化对加快发展个私经济重要性的认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放心、放胆、放手地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提高认识是关键。两年来,我们联系昆明改革和建设的实际,在实践中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个体私营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着重抓好\"四个联系”和“四个提高”。

1.联系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五大精神,提高对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重要性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昆明个体私营经济纵比有了很大发展,但横比与沿海发达地区还有很大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思想认识存在距离。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有政治上的坚定和行动上的坚决。为此,我们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五大关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等重要论述,从理论上搞清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现阶段发展生产力,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使干部群众从思想上进一步冲破“左”的禁铜和旧有的思维定势,自觉破除了个体私营经济只能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的“补充论”,顺其自然发展的“自发论”,发展得差不多了的“满足论”,把思想统一到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上来,充分肯定它们在经济和社会上应有的重要地位、改变把个私经济“打入另册”的做法,真正做到放心、放胆、放手地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2、联系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提高对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紧迫性的认识。近两年来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集中表现为农产品流通不畅,价格持续回落,农民增收缓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二、三产业不发达,农产品加工、运销滞后。从昆明农村的实际情况看,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根据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采取灵活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有更大发展的精神,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要把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作为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重点来抓,作为培育县区经济新的增长点,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城镇居民新的就业渠道,县乡财政增收的新来源积极加以扶持。为此,我们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与搞好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结合起来,拓宽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路子,提高了农产品附加值,增加了农民收入。宜良县建立起上千人的鸭产品个体运销队伍,把肉鸭销往省内省外,1999年全县出栏商品鸭800多万只,农民收入上亿元;官渡区大力发展畜禽养殖、农产品加工为重点的个体私营企业,培育起高上高食品有限公司、昆明华曦牧业有限公司等一批龙头企业,搞活了加工、流通,拉动了生产。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促进了农村经济快速增长,去年全市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115元。

3、联系国有经济实施战略性调整,提高对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利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认识。国有经济实施战略性调整,逐步从一些竞争性行业中退出,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而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一些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将要实施关停并转,大批职工面临下岗再就业的选择,许多职工将投身到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从这一实际出发,我们把国有经济的调整改革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结合起来,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国有企业“退二进三”。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照顾。如支持“云纺”、“昆纺”等企业在原厂区办起小商品批发市场,吸纳省内外客商进场交易,安置了大批下岗的富余人员。同时,鼓励有实力的个体私营企业用兼并、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如云南天久股份(集团)有限公司与市汽车经贸运输公司联合兴力、“汽配商城”,诺仕达集团兼并“昆明中国旅行社”,云南泰隆宏瑞集团兼并市铝制品厂・等。这既使―些过去因资金紧缺、产品销路不畅、机制不活而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又使个体私营经济拓展了发展的空间。

4、联系全省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提高在西部大开发中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认识。中央作出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决策后,省里提出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的战略构想。昆明作为省会中心城市,在我国西部大开发和我省实施“两大一通道”建设中肩负着重要文撑点和排头兵的历史重任。基于这一认识,去年下半年以来,我们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在全省深入开展以“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开拓市场、搞活流通”为主题的解放思想大讨论的部署,引导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西部大开发中的重大意义,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解放思想、深化认识,用新的思路和方法去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找准结合点,推动个体私营经济的大发展。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全力推进个私经济的更快更好发展

政策扶持是促进个私经济发展的基础。1998年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结束以后。市委、市政府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昆明市《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按照“六不限”方针,从10个方面确定了44条鼓励个私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市工商、经贸、财税、土地、人事、劳动、公安、金融等17个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也结合实际,相继出台了加快发展个私经济的实施细则。在出台的扶持政策中,既兼顾一般问题,又突出重点,着力点放在化解资金、土地、人才等难点问题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切实加强对个私经济的资金支持。资金短缺是制约个私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对此,我市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引导信贷资金和实行税收优惠,三管齐下,切实加大了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一是由市财政拨款1500万元建立了财政扶持资金,并追加10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各县(市)区政府也从个私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中提取1―5%作为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扶持重点企业的发展。二是提高市属地方金融机构对个私经济的贷款比重。到1999年末,市商业银行共向个私企业发放贷款28.74亿元,占其贷款总额的71%;农村信用联社则向个私企业累计发放贷款1.1.38亿元,占其新增贷款总额的46.1%:三是税务部门按规定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为个私企业每年减轻税赋3000万元以上。四是为解决贷款准、担保难的矛盾,在实践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设立“盘龙区个体私营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开展为个私经济贷款担保的试点业务。五是由政府、金融部门适时制定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了资金运作,保障了资金投向,提高了资金效率。从资金的使用看,由政府、银行提供的资金,绝大部分已投入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支持的基础产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挥了资金扶持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个私经济素质的积极作用。

2、妥善解决个私经济的生产经营用地。针对个私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的获取土地难、手续不规范、生产经营场地不足的状况,我市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坚持个私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用地平等对待,以盘活存量土地为重点,在清理、补办、完善用地手续的同时,运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个私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据不完全统计,到1999年底,对全市个私企业符合补办用地手续的3416宗、3.31万亩土地,已按权限上报审批完毕;对手续完备的800宗、6000余亩用地正式下发了批准通知书、颁发土地使用证书500件、、嵩明、石林县正在创力、的个体私营经济园区和官渡区大板桥工业园区,在为个私企业提供新的发展空间方面作出了突破性的探索。目前,个私经济发展中场地不足和用地手续不规范的状况已得到基本扭转,极大地满足了个私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的需要。

3、积极为个私经济提供人才保障。个私经济的自身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取决于人才素质的高低。为改善个私经济的人员结构,进一步拓宽人才渠道,我市通过人事制度、就业制度、户籍制度改革,针对个私经济从业人员的不同情况,制定了保留身份、保管档案、评定职称、参加社保、申办户口等方面的具体政策,使一大批科技型、管理型、实用型人才进入了个私经济领域。到目前为止,我市依据投资额度、纳税水平、人才引进、应届大中专生进昆、小城镇落户的有关规定,已为从事个私经济的4780人办理了常住或蓝印户口,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个私经济的发展。今年,我市还将在摸清个私经济人才现状的基础上,将个私经济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开发战略规划,重点培养和引进创新型人才,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改变个私经济人才不足的局面c

4、进一步放宽个私经济的市场准入条件。按照“六不限’:方针,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我市现已全面放开了各类经营领域,允许个私经济进入国际市场、资本市场和高科技市场谋求发展,从而促进了个私经济向开放型、科技型、集约型方向发展,使个私经济的经营规模、档次、结构得到明显提升。云南南磷集团在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后,其主导产品黄磷已出口到日本、欧洲等海外市场。诺仕达集团、风驰明星信息产业集团的净资产已分别达4.3亿元和1.1亿元。为扩大规模、创新机制,两家公司在政府的支持下正积极筹备股票上市。民营科技型企业迅速发展,其开发的铝电解智能槽控技术、ZY―6000型光电断层扫描感烟报警系

统、原子印章设备、防伪印章技术、“肾衰宁”新药等高科技含量的技术和产品,填补了相关行业的空白,已先后进入产业化生产。

三、大力完善服务体系。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为加快个私经济的发展,政府不仅要给予有力的政策扶持,还应提供多方面的优质服务,为其创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近两年来。我市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从推功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围绕个私经济发展的需要,先后出台了10多个文件,为加强对个私经济的服务作出明确的要求。服务的内容从表面向深层拓展,初步形成了,包括办事制度、教育培训、户籍管理、人事代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舆论宣传、统计服务在内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受到了个私业主的欢迎。

l、为个私经济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我市各级、各部门普遍建立了公开的办事制度,公开办事原则、程序和方法,在登记注册、项目报批、经营范围、许可证管理、用地审批、职称评定、成果鉴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等方面,一视同仁,不分所有制成份,努力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个私企业有关人员申请办理出国护照的,自提供有关资料起15日内就可办结。我市的西山区工商、税务、劳动、公安等部门实行定点定时合署办公,为个私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极大地提高了服务效率,新办企业办理手续的时间从过去的几个月缩短为一周之内。

2、真心实意为个私企业办实事。一是由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到私营企业现场办公、对昆明宏盛达公司组建集团、云南环亚轻型建材厂改扩建等进行了专题研究,帮助企业协调和解决有关问题。二是邀请个私业主参加一些全市性的经济工作会、座谈会,沟通信息,交流思想,既为其排忧解难,又引导个私经济为全市经济的发展作贡献。三是组织一些私营企业到外地开展经济协作考察,并签订了一批合作协议,推动私营企业向开放型方向发展。四是通过个体劳协、私营企业协会、工会等组织,聘请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并在500家私营企业中组建了工会组织,促进了职工队伍建设。五是将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事业逐步延

伸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现已有2000多名个私经济从业人员参加了社会保险。六是对个私经济从业人员广泛开展法律、安全、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了员工素质。1998年以来,在对全市160多家个私矿山给予免费技术咨询的同时,还为其培训特殊作业人员2200人次,促进了矿山安全生产。

3、为个私经济发展营造舆论氛围。多方式、多角度加强了对个私经济的舆论宣传,既有利于增强个私经济从业人员的自豪感、荣誉感,又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支持个私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市先后在一些国家级和地方级媒体上,通过专访、通讯、报道等多种形式,对个私经济发展取得的就成就和模范人物、创业历程、成功经验进行广泛宣传。《昆明日报》开办的“迈向21世纪的昆明私营企业巡礼”专栏,着重介绍了入选100强的部分私营企业,在读者中产生了较好的影响。此外,我市还利用媒体宣传国家政策、发布市场信息,促进和引导了个私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严格执法,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织部分,其生存和发展理应依法得到保障。在推进依法治市中,我们把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来抓,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云南省私营企业条例》和《云甫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l、抓好“三个条例”的宣传教育。第一个层次是把省里颁布的保护个1本私营企业的“三个条例”作为党政机关干部普法教育的内容,认真组织学习;第二个层次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使行政执法部门、党政机关干部、个体私营企业主及广大市民都知晓“三个条例”的内容,为贯彻好条例奠定了基础。

2、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三乱”是一度时期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结合全市开展“减负、清费、治乱”工作,责成工商、物价、财政、税收、公安、监察等部门,严肃查处“三乱”。两年来,全市对已取消的282项乱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和检查,堵住已取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重新进入收费范围的缺口;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审验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无证收费;从严查处了56个有“三乱”行为的单位,查出违纪项目93项,违纪金额2646万元,对违纪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有效地遏制了“三乱”的滋长蔓延。在此基础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收费的项目和范围。同时,各县(市)区也开展了“治乱减负”工作,如宜良县对1992年以来的64个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54项,并向社会广为公布。

3、加强执法检查。近两年来,结合贵彻“三个条例”,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多次组织检查组深入各县(市)区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就贯彻“三个条例”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执法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同时,建立了“昆明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诉中‘心”,公布投诉电话,指定投诉处理的责任部门,制定投诉处理的程序和时限,并接受社会监督,使侵害个体私营企业利益的行为及时得到查处,其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

面向新世纪,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将以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为新的契机和新的起点,进一步解放思想,牢牢把握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我国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国际大通道”的历史性机遇,在放心、放胆、放手发展的同时,从五个方面继续强化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的新支点。一是强化法律保护。加强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宣传,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力,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增加财政专项发展资金总额;积极开展和推广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信用担保机构试点,扩大融资渠道;加强宏观引导;在投资方向、投资决策、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三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真正把“政治上给地位,服务上给方便,政策上给优惠,经营上给环境”体观到各项工作中,让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者放心大胆经营、放心大胆发展。四是坚持走科技兴企之路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依靠科技上规模、求发展,加大合作开发和自主创新的力度,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合量和科学管理水平。尤其要引导他们加强与科研院所的联合,达到借梯登楼、借脑兴业。五是注重体制创新。要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明确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和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建立以资本运作为核心的经营机制,按《公司法》积极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个体私营经济的整体素质。

个体私营经济的调查报告

在个体私营经济研讨会上的讲话

江西省旅游条例

江西省技能鉴定

江西省面试导游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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