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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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熊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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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本文共6篇,欢迎大家前来参阅。本文原稿由网友“熊冶”提供。

篇1: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一、科技奖励基金的来源

(一)从起由市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100万元;

(二)坚持自愿的原则,不搞摊派,由各企业单位自愿赞助,金额不限;

(三)广泛接收社会各界人士(包括港、澳、台胞或华侨)的捐赠。

二、科技奖励基金的用途

主要用于奖励对我市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科技工作者。

三、科技奖励基金的奖励范围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科技成果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具有市级以上的技术水平,且对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列入市科技奖励的范围。

(一)每两年评一次的海口市科技进步奖的获奖者;

(二)完成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或自选课题的科研成果的市属单位或个人;

(三)市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各行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

(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且能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

(五)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对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科学管理具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为科普教育、专业技术教育等科学文化教育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七)其它为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工作管理者。

四、科技奖励基金的管理

(一)成立市科技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管理。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奖励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成立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科技奖励的评审工作。

(三)科技奖励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基金的使用统一由市科技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科技奖励实行等级奖励,分别设立一、二、三、四等奖。经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审定的奖励等次,奖金分配额参照《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执行。根据资金来源情况,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

(五)科技奖励坚持公开、公正、民主、择优、准确的原则,注重质量,讲求实效。

(六)科技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和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保证科技奖励基金管理和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凡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申请奖励资格;已经批准授奖的予以撤消;给国家、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八)参加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违反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担任评审工作的资格。

五、科技奖励基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每两年评一次的科技进步奖按《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有关程序审批。

(二)本办法所规定奖励范围第(二)款至第(七)款按下列程序审批:

1.凡申请科技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填报《科技奖励申请表》,经本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一齐报科技奖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2.科技奖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

3.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将获奖单位和人员名单统一报市政府批准后授奖。

六、科技奖励基金的管理汇报制度

科技奖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年底应向市人民政府汇报科技奖励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励基金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励基金的设立,对于引导广大青少年永远缅怀邓小平同志的丰功伟绩,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进一步激发创新热情、开发创造潜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励基金是一项公益性基金。基金设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主要奖励在校大、中、小学生,每年奖励100人左右。以来,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和邓小平同志亲属的关心支持下,400名来自全国31个省(区、市)和解放军系统在科技创新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具有较大科技创新潜力的大、中、小学生被表彰,充分发挥了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的导向和示范作用。为加强与港澳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工作,推动港澳地区青少年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在邓小平同志亲属的倡议下,从开始,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奖励对象拟扩展至港澳地区的在校学生。

为扩大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励基金的影响力,在重点做好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选表彰的同时,基金还资助开展了“未来杯”全国中学生创意设计竞赛、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论坛、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夏令营等丰富多彩的科技创新活动。今后一个阶段,团中央将重点考虑在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励基金的支持下,深化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选表彰工作,进一步整合共青团、青联、学联和少先队已经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品牌,逐步构建和完善由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励基金统一支持的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体系

篇2: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海口市科学技术奖。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分设以下三个类别:

(一)海口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海口市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三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评奖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评委),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海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审定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市奖评委办公室设在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市奖评委由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人选由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市奖评委聘请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海口市科学技术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五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科技人员;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决策人。

第六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较大技术创新、先进技术标准制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公共性、普及性工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较大技术创新,保障重大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的。

第七条 海口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将重大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第八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

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8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4项,二等奖不超过6项。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可以授予特等奖。

海口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项目不超过5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

第九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经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十条 推荐单位应根据申报范围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真填写推荐意见表,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上报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的奖励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组织不同的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各评审组应当按照海口市科学技术奖评定标准,以集体评议和个人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项目提出推荐奖励的等级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荐授奖的理由。

第十二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并拟定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向市奖评委报告,由市奖评委进行综合评审后,作出获奖项目、人选和等级的审定。

第十三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奖评委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布的项目、人选或等级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并应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奖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授奖。

第十四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海口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项奖金20万元。

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1万元,特等奖奖金7万元。

海口市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

第十五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每个奖项的奖励额度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口市财政部门提出。

第十六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获得海口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经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重大问题的,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作为他人骗取海口市科学技术奖的,由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报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海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月20日起施行。1993年8月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海府[1993]71号)同时废止。

科学技术的作用

经济发展

中国的劳动生产率只有发达国家的1/40。科学技术一旦转化为生产力将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其作用大大超过了资金、劳动力对经济的变革作用。

军事上战斗力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但“冷战”思维依然存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是威胁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主要根源。科技强国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共同选择。

政治上影响力

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已成为国际政治斗争中的一个筹码和大国地位的象征。邓小平曾指出:“如果六十年代以来中国没有原子弹、氢弹,没有发射卫星,中国就不可能成为较有重要影响的大国,就没有现在这样的国际地位。”

社会进步

科学技术所开拓的生产力创造了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但对科学技术的使用不当,又引发了世界范围内极其严重的环境问题。

篇3:海口市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海口市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奖励资金的申报、评定、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环境保护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用于奖励对本市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资金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资金来源:

(一)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二)社会捐赠;

(三)其它合法来源。

市政府每年安排额度为15万元的奖励资金,并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第六条 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资金奖励:

(一)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作出重大发明或提出重要建议,采纳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的;

(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法律知识,成效显著的;

(三)研究、推广、引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推行清洁生产以及建设环境保护示范项目,成效显著的;

(四)争取或引进环境建设资金,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渠道,成效显著的;

(五)举报、查处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污染事故,贡献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为本市环境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资金奖励的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单位和个人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奖励,不需另行申报。

第九条 资金奖励的评定: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认定。

(二)认定结果经专家、学者等评定并在媒体上公示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并给予奖励。

第十条 每年进行一次奖励,奖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名,每名奖金为10000元;二等奖不超过10名,每名奖金为5000元;三等奖不超过15名,每名奖金为1000元;鼓励奖若干名,每名奖金为500元。当年结余的资金,滚入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奖励评定结果于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公布并进行颁奖。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查处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污染事故的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能就同一事项同时或先后申报市政府设立的环境保护奖励资金及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等有关奖励。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获奖后如被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已获得的资金,并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的意义

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增强节约 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

有利于增强投资吸引力和经济竞争力实现转型跨越

有利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利于民而又利于国的关系到千秋万代的政策

地球环境的恶化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于是,环境保护日渐得到了各国的重视。但是,由于环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与经济发展、社会问题有着比较难协调的冲突,因此,对于环境保护概念的理解也日趋新颖和合理。

环境保护就是通过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措施,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还要依据人类的意愿,保护和改善环境,使它更好地适合于人类劳动和生活以及自然界中生物的生存,消除那些破坏环境并危及人类生活和生存的不利因素。环境保护所要解决的问题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身心的健康,防止机体在环境的影响下变异和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以及保护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活动。

篇4:某股份公司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某股份公司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高效的公司绩效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长奖励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奖励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的基金。

第三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为:

1.效益奖:奖励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2.创新奖:奖励提出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意见,并被采用后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关人员。

3.成本奖:奖励为公司降本增效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安全奖:奖励为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5.企业文化奖:奖励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6.特别贡献奖:奖励为提升公司知名度、美誉度,以及为公司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董事长奖励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经营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购买国库券、企业债券、股票和投资基金。)

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五人组成,公司董事长兼任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制订董事长奖励基金预算和使用计划提供建议;

2.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董事长奖励基金使用情况;

3.制订及完善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4.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及使用效果提出评审意见;

5.提名基金奖励获奖人员。

第七条董事长奖励基金按公司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一定比例预提。董事长奖励基金每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5。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3时,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提取;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3~5时,由董事会确定提取。

第八条董事长奖励基金上年度余额及利息结存转入下年度基金账户,作增加基金额处理。

第九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到会委员半数通过决定基金的使用方案。在该使用计划范围内由董事长授权董事长基金奖励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具体安排使用,董事长奖励基金委员会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对董事长奖励基金进行财务管理,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账户,单独核算,定期向董事长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基金财务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监察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篇5: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称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基金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基金管理、使用和监督使用等。

第五条 基金的征收范围与标准:

(一)宾馆酒店按旅客入住征收:五星级或相当五星级的每人每天8 元,四星级或相当四星级的每人每天6 元,三星级或相当三星级的每人每天4 元,二星级或相当二星级和非星级的每人每天2 元(已挂星级宾馆酒店免征旅游团队基金);

(二)旅行社根据旅游年业务收入按 3000 元至30000 元分段核定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三)对经海口港口过海到其它省(区)的旅客、车辆征收:大车每辆次征收3 元,小车每辆次征收2 元,旅客每人次征收0.5元;

(四)商品房按销售额、存量房按评估额的 0.3%征收(交易双方各0.15%,首次购买保障性住房以及拆迁安置房的免征基金);

(五)购买新机动车车价在 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下的按0.3%征收,车价在10 万元以上至20 万元(含20 万元)的按0.4%征收,车价在20 万元以上至30 万元(含30 万元)的按0.5%征收,车价在30 万元以上的按1%征收(特种车、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免征基金);

(六)打高尔夫球的客人按 30 元/人·场征收;

(七)娱乐与服务业(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KTV、酒吧、电子游戏城、美容、保健按摩、足浴、水疗等)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或按房间、桌位、台机、场位等定额收取,标准由文体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5000 元/月的免征基金);

(八)餐饮业(饭店、酒家、酒店、餐厅、咖啡厅、茶艺馆、冷饮厅等)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或定额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参考年度营业额核定(营业额未达到10 万元/月的免征基金);

(九)烟草专卖零售的,按专卖零售商向烟草公司进货批发额的0.5%征收;

(十)酒类生产企业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之和的2%征收;销售企业和个人按营业额的1%征收;

(十一)城市自来水按 0.02 元/吨向企业征收。

第六条 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征收:

(一)对入住宾馆酒店的旅客征收基金的,由宾馆酒店代收代缴;

(二)对旅行社征收基金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对经港口过海到其它省(区)的旅客、车辆征收基金的,由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四)对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代收代缴;

(五)对购买新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收代缴;

(六)对打高尔夫球的客人征收基金的,由高尔夫企业代收代缴;

(七)对娱乐与服务业(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KTV、酒吧、电子游戏城、美容、保健按摩、足浴、水疗等)征收基金的,由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部门代收代缴;

(八)对餐饮业(饭店、酒家、酒店、餐厅、咖啡厅、茶座、冷饮厅等)征收基金的,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代收代缴;

(九)对烟草专卖零售商征收基金的,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代收代缴;

(十)对酒类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商务部门代收代缴;

(十一)对城市自来水企业征收基金的,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收代缴。

基金按月征收。对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本基金,情节严重者,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条 征收基金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由财政部门设专户储存,按照“先存后用、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自求平衡”和“取之于社会、用之于人民”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基金使用应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部门专项预算资金管理。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商财政等相关部门每年底提出下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当年基金节余可留存下年使用。

第九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政策性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要商品储备的补贴;

(四)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

(五)保障供给、促进流通的政府资助;

(六)基金的 30%用于农业补贴;

(七)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用水、用气补贴;

(八)必要时,自来水企业的成本补贴;

(九)市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调控等工作。

第十条 基金使用程序:

(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计划性与应对突发性因素相结合原则编制基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由使用单位向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调查核实,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给予拨款。有偿使用基金的单位应同价格主管部门签订偿还协议。用于各区农副产品基地建设部分的有偿使用基金,由区财政承借承还。

第十一条 未按协议偿还基金的单位,将不再安排使用。截留、挪用等违反基金使用规定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对城镇居民的各种价格补贴、主要副食品储备专项补贴,仍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8 月11 日起施行。 年发布的《海口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

(一)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三)对低收入群体实施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四)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的价格信息。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篇6: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称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基金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基金管理、使用和监督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 基金的征收范围与标准:

(一)宾馆酒店按旅客入住征收:五星级或相当五星级的每人每天8元,四星级或相当四星级的每人每天6元,三星级或相当三星级的每人每天4元,二星级或相当二星级的每人每天2元(已挂星级宾馆酒店免征旅游团队基金);

(二)旅行社根据旅游年业务收入按3000元至30000元分段核定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三)对经海口港口过海到其他省(区)的旅客、车辆征收:大车每辆次征收3元,小车每辆次征收2元,旅客每人次征收0.5 元;

(四)商品房按销售额、存量房按评估额的0.3%征收(交易双方各0.15%,首次购买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拆迁安置房的免征基金);

(五)购买新机动车车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0.3%征收,车价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 万元)的按0.4%征收,车价在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0.5%征收,车价在30万元以上的按1%征收(特种车、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免征基金)。

第六条 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征收:

(一)对入住宾馆酒店的旅客征收基金的,委托宾馆酒店代收代缴;

(二)对旅行社征收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对经港口过海到其他省(区)的旅客、车辆征收基金的,委托海南省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代收代缴;

(四)对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代收代缴;

(五)对购买新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代收代缴。基金按月征收。对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本基金,情节严重者,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条 征收基金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由财政部门设专户储存,按照“先存后用、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自求平衡”和“取之于社会、用之于人民”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当年基金节余可留存下年使用。

第九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政策性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要商品储备的补贴;

(四)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

(五)保障供给、促进流通的政府资助;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基金使用程序:

(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计划性与应对突发性因素相结合原则编制基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由使用单位向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调查核实,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给予拨款。有偿使用基金的单位应同价格主管部门签订偿还协议。用于各区农副产品基地建设部分的有偿使用基金,由区财政承借承还。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对城镇居民的各种价格补贴、主要副食品储备专项补贴,仍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8月11日起施行。发布的《海口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价格调节基金如何征收

(一)本次规范和完善后的价格调节基金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征收。

(二)符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要切实履行基金缴纳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征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对违反征收管理规定,截留、坐支、挪用价格调节基金,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征收使用对象

(一)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三)对低收入群体实施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四)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的价格信息。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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