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对xxx县财政运行状况的调查分析及建议,本文共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本文原稿由网友“草根男”提供。
篇1:--对xxx县财政运行状况的调查分析及建议
●jiangxunzang
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xxx县按照上级的要求,调整了县乡财政管理体制, 对乡镇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 超收分成, 短收分担;收大于支,定额上解;支大于收,定额补贴;自求平衡,一定三年”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总体上看,体制运行基本平稳,财政运行质量有所提高,但县乡财政收支矛盾仍然突出,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运转和县域经济的发展。
一、当前县乡财政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权与事权不统一问题比较突出。政府职能和支出责任划分横向上“缺位”与“越位”并存,纵向上事权划分不清晰,财权与事权不对称。无论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还是实施的所得税分享改革,重点都是划分财权,而对事权和支出范围未作相应界定和调整,县乡政府理财自主权不强。一些具有收入职能的部门垂直管理后,地方政府支持经济发展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手段越来越少,县乡政府财力来源渠道趋于狭窄。同时,省、市对县、乡体制确定以后,存在“上级出政策、下级掏口袋”的问题,上级出台减少地方收入的政策较多,县乡政府难以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地方财力,加大了地方预算安排的难度。
(二)财政收入结构不合理,可用财力增长缓慢。分税制后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结构,从地方税体系来看,财税收入是大税种的小部分,小税种的大部分,税源零散,征收难度大、成本高,增收弹性小,难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分税制改革以来,该县财政总收入实现了一定增长,比1994年增加xxxx万元,增长xx%,但地方财政收入仅增加xxxx 万元,增长xx%, 其中农业四税就增加xxx万元。非税收入20比1994年增加xxx万元,增长xx %。 由此可见,地方可用财力增长速度缓慢和增长总量不大,地方财政收入明显低于财政总收入增长速度,且增长质量不高。
(三)县乡财政供养人员有增无减,增加了县乡财政支出压力。200x年底,该县财政供养人员达到xxxxx人,比1994年增加 xxxx人,增长xx%,仅工资性支出就增加 xxxx万元,超过x年地方财政收入xxx万元。由于财政供养人员大量增加,工资支出比重增大,导致人均可支配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加重了财政负担。
(四)经济基础薄弱,经济发展缓慢,财源匮乏。xx县是一个典型山区农业县,县乡经济以传统农业为主,财源单一。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农业税税率逐年降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来自农业的税收大幅下降,而二、三产业发展缓慢,没有形成支柱财源。国有企业亏损、破产大量增加,为县财政提供的收入大量萎缩,现该县仅仅剩下三家具有垄断性质的xx企业有盈利,而乡镇企业不发达,对县乡财政贡献不大,处在“粮食大县,工业弱县,财政穷县”的状况。
(五)体制不完善,削弱了县乡财政实力。实行分税制后,财政收入增益的相当一部分被上级财政拿去,好收的、大额的税种被上级财政上划或共享,留给县乡的是一些零星税种,征管难度大,结算复杂,县乡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困难。该县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由1994年的xx%下降到2003年的xx%,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1994年的'61.08%下降到 2003年的32.81%,呈“同向”下降。分税制后, 上划中央“两税”返还补助过低,该县完成上划中央“两税”从1994年的xxxx万元上升到2003年的xxxx万元,增加xxxx万元,但2003年上划中央“两税”只返还xxxx万元,仅比1994年增加xxx万元,占上划增加额的x%。 年实施所得税分享改革后,该县每年又减少可用财力xxx 万元左右。
(六)刚性支出增长过快,超出承受能力。近年来上级出台 了一系列增支规定,如对科技、教育、农业、扶贫、卫生、计生 等方面的投入都确定了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一些工程项目、增加工资等均规定县乡财政配套一定资金比例,仅和中央出台增资政策,2003年该县县乡财政需配套资金近xxxx万元,给县乡财政支出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七)县乡财政包袱沉重,加剧了财政困难。截止200x年底该县县乡政府债务总额达xxxx万元,其兄苯诱务xxxx万元, 主要是世行贷款项目借款xxxx万元,农金会及城信社清理举债再贷款xxxx万元,国债转贷资金xxx万元,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xxx万元。 每年县财政都要拿出一定数额资金用于归还债务,导致财政资金调度困难,县乡财政运转日趋艰难。
二、解决县乡财政困难的建议
(一)因地制宜发展县乡经济,促进经济增长,培植和壮大财源。从县乡实际出发,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做到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形成具有特色的经济发展之路。一是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增强农村经济发展后劲。对于农业大县,只有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才能富民强县,才能更好地促进财源建设。各级财政应加强以水利建设为重点的农业基础建设,把水利建设作为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的重中之重,加大投入。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走农业产业化道路,因地制宜发展依托城市的城郊农业、依托交通的国(省)道农业、依托优势的基地农业。二是科学引导,推进现有企业重组改制,支持骨干财源。要着力抓好结构调整,实现产业升级,产品换代;积极组织引导,推进企业重组,促进企业成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三是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培植新的财源增长点。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思路,引导农民进城创业、就业,从事非农产业,积极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让千家万户都成为纳税人。四是加速发展第三产业,培植新型财源。加快发展交通运输业、旅游、房地产及其他生产生活服务业,克服对县级地方整体经济增长“瓶颈”制约,改善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条件,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以当时既定的政府职能划分为前提的,这个体制已经实施了,这期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处于建立和完善之中。现在应适应政府职能的调整(“缺位”的补进,“越位”的退出)和上下级政府职能交叉情况的解决,调整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大力推进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针对市、县、乡三级管理级次较多的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发展定位,减少不必要的管理环节,提高体制运行的整体效率。市级财政应突出中心城市特色,逐步建成城市财政,把工作重点放在服务于中心城市发展上,收入主要来自于城市经济和城市经营,支出主要为城市提供公共产品;通过放权让利,对县乡的财政补助保持相对稳定,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壮大其财权财力,切实把县级财政建成实力财政;积极推进“乡财县管”改革试点,有条件的可逐步取消乡镇财政。
(三)完善转移支付办法,构建地方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进一步清理省对下的一般性专款,将分散在政府各部门的专项资金逐步纳入转移支付制度调整范围,提高专项拨款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效益性。实事求是地确定、降低欠发达地区专项工程的配套资金比例。建立健全省、市、县转移支付体制,加大对县转移支付力度。探索建立转移支付激励机制,拿出部分转移支付资金,将其分配与经济增长质量、收入增幅及结构、保工资程度、重点支出增长比例等挂钩,变“输血”为“造血”,调动各级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四)健全地方税制。现行地方税收体系还不完善,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多集中于中央,难以适应各地复杂的经济情况和千差万别的税源现状,难以保障县乡政府都有相对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不利于调动地方组织税收收入的积极性,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应深化税制改革,调整、改革税收征管制度,完善地方税体系,尽快建立和健全地方税制。同时,中央、省应加大对县乡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保证县乡财政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
(五)加大机构改革力度,减轻财政支出压力。合理划分政府事权关系,本着财权与事权对等的原则,重新界定省以下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规范财政支出范围。积极探索共同事务的经费负担办法,根据各方面受益程度,综合考虑县、乡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负担比例。在规范政府职能的基础上,统一预算内外资金,凡属政府行使职能取得的收入,应逐步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提高政府调控能力。进行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尤其是合并乡、镇及村级机构,调整基层教育布局,走集约化办学路子,压缩人员、减少开支,缓解县乡财政的支出压力。
(六)积极防范化解县乡财政风险。一是建立预警机制。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要针对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防范化解财政风险的有效措施,科学合理地确定监控指标体系和分析方法,对财政经济运行全过程进行预警监控,提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消除风险隐患,不断增强抗风险能力。二是加快经济发展,增强财政实力。要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管,确保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资产不流失、不贬值。要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改善财源建设环境,加大调整所有制结构力度,落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吸附作用,吸引和拉动银信部门、企业、民间资金对财源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增加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等方面的投入和扶持力度,推动经济发展,以增强财政抵御风险的能力。三是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债务管理。按照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对 债务实行归口管理,控制政府债务总量。科学测算和制订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中长期还款规划及年度还款计划,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增强化解债务的能力。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严格执行政府担保的管理规定,对市场竞争性项目要采取借款单位与贷款机构借贷直对方式,财政不予担保;对需要财政担保的技术性和工业性项目,一定要考虑实际财力和承受能力,完善贷款手续,落实好还款责任和还款资金来源。全面调查政府债务项目和还款金额,弄清底数,分清责任,强化还款意识,采取单位还款、预算扣款等有效办法,加快回收债务资金的速度。四是深化财税改革,提高运行质量。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建设,建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为主的财产税体系。同时,适度扩大地方政府税收管理权限,增强地方组织收入的能力。要坚持依法治税,从严征管,坚决堵塞收入漏洞,确保各年度财政收入任务顺利完成和年度预算收支平衡,为地方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在支出管理上,要严格预算管理,按照“调整结构、确保重点、压缩一般、加强管理”的方针,保证重点支出;全面推行规范化的部门预算、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硬化预算约束,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管;大力实施政府采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篇2:对*法院司法建议的调查分析
对*法院司法建议的调查分析_[实习报告]
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漏洞和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针对这些问题向其提出相应的健全措施或改进工作方式,供其参考采纳的建议。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不仅有利于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有效地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弥补工作过失,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及各种纠纷的发生;而且有利于引导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在客观上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司法建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司法建议必须是法院通过审理某一案或某一类案件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如果是从其它单位或从其它途径(如新闻媒体)获悉而提出的建议就不是司法建议。2、司法建议中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处理,但它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种种联系,如不及时解决,将来还可能会出现类似的纠纷,达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3、司法建议只是人民法院提供的参考性的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司法建议的提出可以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任何阶段,不受诉讼程序和有关法律时效的限制。如从受理立案到判决结束,从当事人上诉到终审执行的任何环节都可以提出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效果,我们对近三年来的司法统计的基本情况、特点、存在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应当采取的建议和对策。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院在加强审判工作的同时,十分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把开展司法建议活动作为服务社会的一项重要手段,积极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和审判效果,在办案中着眼大局,加强调查研究,积极为发展大局献计献策,就审判和执行当中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对有关单位、部门和企业进行提醒、帮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到2003年,我院共发出司法建议56份,分别为14份、18份、24份,呈不断增长趋势。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与有关庭室人员座谈等形式进行调查,分析司法建议的开展情况,认为我院的司法建议工作还存在的相当多的问题和不足,大致有4个方面比较突出:
一是数量少。司法建议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部分庭室的负责人和审判人员只注重办案,而忽视了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2003年全年我院仅发出司法建议9份,占全年审结案件数量2552件的0.35%,远远没有达到我院2003年双百考核目标责任制的数量要求,没有一个庭室能够完成考核目标责任制中的司法建议任务,这种情况也与全年审结案件数量不相称,与人民法院面临的新的形势任务不适应。
二是质量差。司法建议在内容上,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司法建议的质量,所发出的多数司法建议书内容简单,寥寥几句话,用语简单,受建议单位操作性不强。从个案从微观角度提出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较多,而就某一时期、某一类案件反映出来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系统地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较少。对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思想教育提出的建议多,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监察纪检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少。
三是缺规范。首先是缺乏管理规范。我院的司法建议工作没有形成制度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提出司法建议没有一定的审核和备案程序规定,而是由各庭室在审判过程中或是案件审结后自行编写发出,且对应当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没有统一的具体规定,对如何送达司法建议和处理建议的反馈情况也没有明确规定,每月发出多少司法建议缺乏具体统计。其次是缺乏格式规范。我院的司法建议在形式上没有形成统一的格式样本,司法建议有的有文号,有的没有文号,有的文号是和案件编号一致,有的是随意编文号。再次是缺乏对象规范。受建议对象不够明确或不准确,多数司法建议是就案提出的,有时仅仅对案件当事单位提出,把司法建议当作案件审结后的一种善后手段,没有对相关部门或当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提出建议。
四是效果弱。受建议单位普遍对司法建议不够重视,在2003年发出的司法建议中,被建议单位没有一个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我院的,据侧面了解,只有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议撤销了一份土地证书,但也没有书面回复。这种对司法建议重视不够、采纳较少的态度影响了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积极性。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强。不管是法官还是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司法建议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认识普遍不高,司法建议虚无思想严重,认为司法建议可提可不提,或者建议就是建议,办不办理无所谓。
二是制度建设落后。法院对司法建议工作没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目前司法建议虽然在实践中已得到人们的承认,但我国的法律尚未把它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法院的工作评比也没涉及此项内容或虽涉及但没有作为考评重要内容,法院每年的评先选优没有把开展司法建议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对整体没有开展司法建议活动的缺乏制裁措施。
三是司法建议缺乏强制性。因司法建议没有强制性,受建议人并不一定接受,建议人因工作徒劳也失去了积极性。从另一角度来说,法院在司法建议中不受任何实体和程序的约束,不建议也不算失职,无人追究,不影响工作成绩,这些都会影响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数量。
四、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教育,提高认识。首先法院要重视司法建议工作,要把司法建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名法官要认识到,开展司法建议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官的法律义务和职责,只有消除引发案件的症结问题,才能有效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积极促进社会各方遵守宪法和法律。其次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负责人要进一步澄清认识,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领导,对落实司法建议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再次是被提出司法建议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进一步端正态度,并根据自身情况积极采纳建议,就提及的建议督促有关人员落实,弥补工作中的漏洞,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反馈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将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作为考察内部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完善制定有关司法建议法律。要以法律的形式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规定司法建议的地位、内容、形式,规范司法建议的程序。让司法建议与判决、裁定、决定、通知、命令、公告等结合起来,构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文书种类,以便处理法院在诉讼中遇到、发现的各种问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司法建议制度建设。人民法院应把司法建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司法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制度确定下来,确立专人负责,统一管理。为使司法建议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在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行政文件没有出台以前,可以自行制定关于加强司法建议的暂行办法,在司法建议的地位作用,适用的范围和对象,行文格式及主要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规定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审理各类案件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管理制度中的重大漏洞,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渎职行为,以及对人们生命安全有继续危害的行为等。统一司法建议的审核和备案程序,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各业务庭写出司法建议初稿后,送交专门机构审核或备案;统一行文格式和编号,全院统一格式和文书编号,在专门机构登记编号,各业务庭不得自行编号。统一送达和反馈意见处理程序,司法建议作出后可以直接送达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由其主管部门转交。法院可以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送达和处理反馈意见,也可以由各业务庭自行掌握。
(四)统一司法建议内容。要逐步规范制作样式。撰写司法建议书要有的放矢,易于落实,用词要准确。司法建议的内容既可以指出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提出解决的方案,可以建议机关、企业建立健全某些规章制度,司法建议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修改某些规章制度,甚至建议收回个别难以执行的文件等。还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某些企业的责任人和职工作出行政处理等等。
(五)努力提高司法建议质量。一是注重及时性,发现问题,及时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时效性;二是强调针对性,注意发现深层次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做到一事一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针对性;三是提高指导性,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注意调查研究,提高司法建议的指导性,力争使每一件司法建议都收到实效;
(六)加强司法建议考核。为真正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对审判人员的工作考评中,提司法建议的数量、质量作为考察审判人员能力的一个项目,将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引入审判人员的岗位目标考核,强调抓出效果,对发出司法建议书并产生良好效果的审判人员根据《法官法》的规定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鼓励,对应发出司法建议书而未发出的审判人员,则酌情予以处罚。每发出一篇建议和建议被发送单位采纳而向该院反馈意见及获奖的司法建议,都将在目标管理中获得相应的加分,调动法官参与的积极性。
(七)督察落实司法建议。每年集中一定时间,对发出的司法建议进行梳理清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别情况,逐件督促落实。建立司法建议的回访和意见反馈制度,不断改进司法建议工作。定期了解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和带动接受司法建议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做好治理工作,扩大和巩固审判的效果。对落实司法建议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致函建议重新制定整改措施;对只有整改措施而没有落实的,致函抓紧落实;对那些领导不重视,依然我行我素,拒不采纳建议的单位,除再次发函外,将发现的问题、司法建议的内容、落实整改的情况等书面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部门、纪检和党委、人大的主要领导同志反映,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坚决堵塞漏洞。对涉及部门较多,需要共同采取措施的,请党委政府出面做好协调工作,拿出整改的建议方案,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
(八)提高司法建议权威。为促进司法建议工作,可以请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台支持配合司法
篇3:对*法院司法建议的调查分析
对*法院司法建议的调查分析 -调查报告
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漏洞和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针对这些问题向其提出相应的健全措施或改进工作方式,供其参考采纳的建议。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不仅有利于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有效地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弥补工作过失,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及各种纠纷的发生;而且有利于引导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在客观上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司法建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司法建议必须是法院通过审理某一案或某一类案件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如果是从其它单位或从其它途径(如新闻媒体)获悉而提出的建议就不是司法建议。2、司法建议中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处理,但它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种种联系,如不及时解决,将来还可能会出现类似的纠纷,达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3、司法建议只是人民法院提供的参考性的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司法建议的提出可以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任何阶段,不受诉讼程序和有关法律时效的限制。如从受理立案到判决结束,从当事人上诉到终审执行的任何环节都可以提出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效果,我们对近三年来的司法统计的基本情况、特点、存在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应当采取的建议和对策。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院在加强审判工作的同时,十分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把开展司法建议活动作为服务社会的一项重要手段,积极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和审判效果,在办案中着眼大局,加强调查研究,积极为发展大局献计献策,就审判和执行当中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对有关单位、部门和企业进行提醒、帮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到,我院共发出司法建议56份,分别为14份、18份、24份,呈不断增长趋势。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与有关庭室人员座谈等形式进行调查,分析司法建议的开展情况,认为我院的司法建议工作还存在的相当多的问题和不足,大致有4个方面比较突出:
一是数量少。司法建议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部分庭室的负责人和审判人员只注重办案,而忽视了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20全年我院仅发出司法建议9份,占全年审结案件数量2552件的0.35%,远远没有达到我院年双百考核目标责任制的数量要求,没有一个庭室能够完成考核目标责任制中的司法建议任务,这种情况也与全年审结案件数量不相称,与人民法院面临的新的形势任务不适应。
二是质量差。司法建议在内容上,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司法建议的质量,所发出的多数司法建议书内容简单,寥寥几句话,用语简单,受建议单位操作性不强。从个案从微观角度提出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较多,而就某一时期、某一类案件反映出来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系统地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较少。对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思想教育提出的建议多,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监察纪检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少。
三是缺规范。首先是缺乏管理规范。我院的司法建议工作没有形成制度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提出司法建议没有一定的审核和备案程序规定,而是由各庭室在审判过程中或是案件审结后自行编写发出,且对应当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没有统一的具体规定,对如何送达司法建议和处理建议的反馈情况也没有明确规定,每月发出多少司法建议缺乏具体统计。其次是缺乏格式规范。我院的司法建议在形式上没有形成统一的格式样本,司法建议有的有文号,有的没有文号,有的文号是和案件编号一致,有的是随意编文号。再次是缺乏对象规范。受建议对象不够明确或不准确,多数司法建议是就案提出的,有时仅仅对案件当事单位提出,把司法建议当作案件审结后的一种善后手段,没有对相关部门或当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提出建议。
四是效果弱。受建议单位普遍对司法建议不够重视,在2003年发出的司法建议中,被建议单位没有一个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我院的,据侧面了解,只有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议撤销了一份土地证书,但也没有书面回复。这种对司法建议重视不够、采纳较少的态度影响了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积极性。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强。不管是法官还是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司法建议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认识普遍不高,司法建议虚无思想严重,认为司法建议可提可不提,或者建议就是建议,办不办理无所谓。
二是制度建设落后。法院对司法建议工作没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目前司法建议虽然在实践中已得到人们的承认,但我国的法律尚未把它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法院的工作评比也没涉及此项内容或虽涉及但没有作为考评重要内容,法院每年的`评先选优没有把开展司法建议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对整体没有开展司法建议活动的缺乏制裁措施。
三是司法建议缺乏强制性。因司法建议没有强制性,受建议人并不一定接受,建议人因工作徒劳也失去了积极性。从另一角度来说,法院在司法建议中不受任何实体和程序的约束,不建议也不算失职,无人追究,不影响工作成绩,这些都会影响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数量。
四、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教育,提高认识。首先法院要重视司法建议工作,要把司法建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名法官要认识到,开展司法建议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官的法律义务和职责,只有消除引发案件的症结问题,才能有效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积极促进社会各方遵守宪法和法律。其次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负责人要进一步澄清认识,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领导,对落实司法建议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再次是被提出司法建议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进一步端正态度,并根据自身情况积极采纳建议,就提及的建议督促有关人员落实,弥补工作中的漏洞,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反馈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将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作为考察内部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完善制定有关司法建议法律。要以法律的形式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规定司法建议的地位、内容、形式,规范司法建议的程序。让司法建议与判决、裁定、决定、通知、命令、公告等结合起来,构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文书种类,以便处理法院在诉讼中遇到、发现的各种问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司法建议制度建设。人民法院应把司法建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司法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制度确定下来,确立专人负责,统一管理。为使司法建议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在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行政文件没有出台以前,可以自行制定关于加强司法建议的暂行办法,在司法建议的地位作用,适用的范围和对象,行文格式及主要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规定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审理各类案件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管理制度中的重大漏洞,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渎职行为,以及对人们生命安全有继续危害的行为等。统一司法建议的审核和备案程序,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各业务庭写出司法建议初稿后,送交专门机构审核或备案;统一行文格式和编号,全院统一格式和文书编号,在专门机构登记编号,各业务庭不得自行编号。统一送达和反馈意见处理程序,司法建议作出后可以直接送达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由其主管部门转交。法院可以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送达和处理反馈意见,也可以由各业务庭自行掌握。
(四)统一司法建议内容。要逐步规范制作样式。撰写司法建议书要有的放矢,易于落实,用词要准确。司法建议的内容既可以指出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提出解决的方案,可以建议机关、企业建立健全某些规章制度,司法建议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修改某些规章制度,甚至建议收回个别难以执行的文件等。还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某些企业的责任人和职工作出行政处理等等。
(五)努力提高司法建议质量。一是注重及时性,发现问题,及时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时效性;二是强调针对性,注意发现深层次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做到一事一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针对性;三是提高指导性,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注意调查研究,提高司法建议的指导性,力争使每一件司法建议都收到实效;
(六)加强司法建议考核。为真正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对审判人员的工作考评中,提司法建议的数量、质量作为考察审判人员能力的一个项目,将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引入审判人员的岗位目标考核,强调抓出效果,对发出司法建议书并产生良好效果的审判人员根据《法官法》的规定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鼓励,对应发出司法建议书而未发出的审判人员,则酌情予以处罚。每发出一篇建议和建议被发送单位采纳而向该院反馈意见及获奖的司法建议,都将在目标管理中获得相应的加分,调动法官参与的积极性。
(七)督察落实司法建议。每年集中一定时间,对发出的司法建议进行梳理清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别情况,逐件督促落实。建立司法建议的回访和意见反馈制度,不断改进司法建议工作。定期了解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和带动接受司法建议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做好治理工作,扩大和巩固审判的效果。对落实司法建议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致函建议重新制定整改措施;对只有整改措施而没有落实的,致函抓紧落实;对那些领导不重视,依然我行我素,拒不采纳建议的单位,除再次发函外,将发现的问题、司法建议的内容、落实整改的情况等书面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部门、纪检和党委、人大的主要领导同志反映,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坚决堵塞漏洞。对涉及部门较多,需要共同采取措施的,请党委政府出面做好协调工作,拿出整改的建议方案,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
(八)提高司法建议权威。为促进司法建议工作,可以请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台支持配合司法部门司法建议落实的意见,要求全县各部门对法院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在5日内回复法院。涉及个案、个事、个人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在回复时,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办法,确定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在回复法院的同时,上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凡在规定期限内逾期不回复的,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全县通报;如因司法建议未认真落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综治委对被建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
篇4:对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相关思考及建议论文
对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相关思考及建议论文
摘 要:本文通过对现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探讨,对其相关优势和存在的问题分别进行了阐述,并据此提出了一些改革的策略和建议,以期可供借鉴或参考。
关键词:省管县 财政体制 改革
一、背景
近年来,国内部分省市为了解决县乡财政困难,发展县域经济,开始推行县级财政省级直管制,来充分提高财政工作的效率,保证财政资金的及时到位。就山东而言,自2009年起我省开始实施省管县财政体制试点改革,将包括商河、莱阳、高青、安丘、惠民在内的20个县或县级市纳入本次改革试点的范围内,并已开始逐步实施。
相对于传统的市管县,省管县是指省级财政跨过市一级财政,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直接面对县级财政开展相关业务的一种财政管理形态。这种财政管理形态可以充分解决以往市一级对县级干涉过多,对其省级拨付资金进行部分截留,县级对其自身经济发展没有发言权的弊端。除此之外,还可节约大量的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有效的解决了信息失真发生的可能性。
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优势
1.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实施后,由于市一级中间环节的取消,省级财政可以直接结算至县,实现了市级与县级财政主体地位的平等化,从而有效的避免了市一级对省级财政资金的截留,而通过省级与县级的直接交流和对话,可充分增强省级对县级财政的调控能力,有效避免了由于存在中间环节所导致的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以山东为例,由于第一批所试点的'20个县(县级市)大都属于经济不发达的县域,有些甚至为贫困县,本次试点改革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即为财政资金的拨付。
2.有利于“三农”事业的发展
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实质上是在财政方面对公共资源进行重新分配,其目的就是从体制上解决县级财政资源不足的问题,使其可以集中财力发展县域经济以及各种社会事业,提高乡镇居民、农民的人均收入。由于县级所直接面对的为基层乡镇和农村,农业问题的解决、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以及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都需县级财政直接予以解决,因此从这一点上看其意义重大。在改革后,县级财政可以有足够的资金投向上述领域,极大的推动了三农问题的解决。
3.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为了充分解决城乡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必须对其县域经济进行重点扶持,通过更多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投入,来壮大县域经济、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城乡稳定。在实施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后,省级可通过对其财政的综合调控,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来将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各项资金和政策给予充分落实,为县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硬软件环境。就县级而言,其可以充分利用发展空间扩大,权力使用灵活,财政资金充裕这一良好机遇,推进自身县域经济更好更快的向上发展。
三、省管县体制改革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国内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实施的具体模式来看,可具体分为三类,一为全面放权模式,即省财政将原来隶属于市一级的大部分经济管理权限下放至县级,其以浙江为代表;二为区别对待模式,即改革的对象主要为省内经济不发达县,通过对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补助力度来扶持其发展,其以山东为代表;三为稳妥渐进模式,即由省市先共同对县级财政进行管理,再予以逐步放权,其以吉林为代表。虽然这些省市在其改革初期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同时却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主要如下:
1.行政与财政管理体制的矛盾
从目前来看,已实施改革的各省市所遭遇的首要问题即为行政与财政体制存在着固有矛盾,这是由于财政在实行省管县后,相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却没有随之予以改革,依然按照省管市、市管县这一传统体制来予以管理,因此使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例如,实施省管县后的县或县级市的行政权、审批权、人事权和其他行政管理依然由市级来进行管理,明显超出了其财权所能承受的范围,形成了市级财权与其事权不对称的现象,这种财权的架空将必然会为今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留下隐患。
2.市级财政管理的积极性下降
在实施省管县后,市一级不再具有对其改革县或县级市财政的重要管理权,因此其职能也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主要以监督检查、报表汇总以及业务指导为主。由于这些职能仅属于财政管理的一般权限,不具有硬性约束的效力,因此其必然会影响市一级实施管理的积极性,后者不会再对省级所出台的对县级增支政策和项目资金予以相应的配套。此外,省管县的实施还会使市一级财政工作的重心予以转移,其极有可能不会再加大对县级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从而也影响了县级其他工作的相应开展。
3.省级财政管理总体压力加大
以山东为例,在实施省管县前,省级财政直接管理的只有十七个地市,而在此次改革实施后,省级财政直接管理的范围将扩大至三十七个,除了原有的地市之外,还增添了二十个直接管理的县(县级市)。由此可见,省管县必然会使省级财政管理的压力加大,这不仅表现在财政工作的强度和难度方面,而且还表现在现有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上。目前县级政府所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县乡财政困难,而省管县的实施虽然可以初步缓和这一矛盾,但更重要的是中后期的持续拨付,这无疑又给省级财政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省管县体制改革存在问题的改革建议
1.统一行政与财政管理体制
在实施省管县后,省、市、县三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权限要予以相应明确,并努力将地市级财政的主要职能转移至保证该区域公共职能发挥、为其辖区提供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上,实现市、县两级行政职权的合理划分。对于县级与财政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市级应逐步予以退出,而对于包括县级在内的全市的社会公共事业,依然需要在市、县两级共同予以分担,且市一级还要加大对其的投入力度。此外,市级还应负责对县级财政工作的执行质量及力度进行监督检查,这也是对省级财政予以协助的表现。
2.充分理顺市、县两级关系
改革后,市级依然要加大对县级财政工作的支持力度,对县级经济发展进行扶持,努力使此次改革的效果落到实处。虽然原由市级财政负责的对县级进行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各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补助、贷款资金管理等转由省级财政负责,但是市级财政依然需要对县级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政策和制度以及综合性工作进行管理,依然需要发挥其在调查研究、决策、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长期来看,由于市级仍然是县级的领导机关,因此上述职责的履行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
3.积极完善省以下分税制度
由于在省管县后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有所变化,因此必须以政府职能、税基流动性、财政需要、受益范围等为依据,对省、市、县三级税收进行重新设置,以合理平衡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为此,首先应将税基较广、流动性不大、收入稳定和有利于征管的税种作为县级财政的主体税种,以改变目前县级没有主体税种的不利局面。其次,对于省、市、县之间的共享税,应通过省级财政根据各级政府财力状况的不同来确定相应的分享比例,再予以合理划分,在必要时还应向市、县两级予以倾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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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继红:关于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思考 .[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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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柏铭:“省管县”财政体制的再创新 .[J]. 浙江经济,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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