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上诉状范文

时间:2025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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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民事纠纷上诉状范文,本文共10篇,希望能帮助大家!本文原稿由网友“szmmjj”提供。

篇1:民事纠纷上诉状格式

自然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

上诉人名称:_____性别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民族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被上诉人名称:_________性别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民族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

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民事上诉状的结构和内容

民事上诉状由七部分组成:

1、上诉状的名称,即“民事上诉状”五个字。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判决、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应写明其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提起上诉的原审案件的案由。如离婚案、继承案等;上诉人因何案、不服何处人民法院、于何时、以何字、号(×字第×号)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的。

4、上诉的请求。这是上诉状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诉请求的内容应当概括地、准确地、有针对性地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审的判决或裁定,或者请求重新审理。

5、上诉的理由。这是上诉状最重要德望组成部分。上诉理由的内容可以从三方面提出:

(1) 认定事实方面。各种民事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是各不相同的,各种性质的案件有各种不同内容的事实。如继承案、赡养案、离婚案、经济合同案等案情事实都各不相同。当某一民事案件的原裁判在所认定的事实不实或不清、不准、不当甚至全部错误时,上诉人都可以有针对性地反驳错误的认定,陈述正确的事实,举出有关证据,摆明其中道理,提出上诉理由。所摆事实应当是客观的、全面的、符合实际的;所讲的道理应当是透明的、明确的、情理交融的。

(2) 适用法律方面。上诉人对原审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认为不当时,应当具体指出其不当之处,提出上诉理由。其内容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所违反的不同的`法律而提出,如:原判决离婚案中错误地引用了《婚姻法》的条款,债务案中错误地引用了《民法》的条款,经济案中错误地引用了《经济合同法》的条款等,应该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其错误引用法律的具体条款,并说明应正确引用的法律依据,以备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全面的、正确的审查。

(3) 适用程序法方面。上诉人如认为原审裁判有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的,如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而未调解就判决离婚等,可作为上诉的理由提出。

6、结尾。其内容为:

(1) 上诉状所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 上诉人签名并盖章。

(3) 具状的时间(年、月、日)。

7、附项。应列明上诉状副本×份;书证×份;证物×件。

民事上诉状的写法

民事上诉状是上诉人针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裁定有所不服而上诉的书状,是一审中败诉的一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原裁判中的错误或不妥善、不公平之处给予否定评价的上诉的书面形式。因此,民事上诉状最主要的写法是反驳法:

1、应当针对上诉人对原判决或裁定的不服之处,有的放矢。上诉人要把自己所认为的

原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之处找出来,是属于认定事实不当,还是所引用的法律发生了错误,抓得准才能驳得有力,无的放失是不能切中要害的。这就要客观地进行“三对照”:

(1) 原判决和客观事实相对照。

(2) 原判决和客观证据相对照。

(3) 原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和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相对照。经过对照比较,抓住关键性的几处错误,作为反驳的论点。

2、针对反驳的论点,摆出客观事实和证据,摆出正确引用的法律条款,据理论证,分清是非。在论证中应当针对关键性的、需要反驳的论点,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地加以论证,以达到明辨是非,按照客观情由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目的。为达到这一目的,论证的基本要求应当是有理有据而又充分,合情合理而又合法。

3、根据论证所得出的结论,明确提出对原裁判的主张。即在反驳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当之后,经扼要分析,提出自己一方的主张。这就是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裁判或者请求重新审理的结论性意见。使用反驳法的要求是:

(1) 针对性强。在上诉状中摆事实、讲道理,援引法律时,都应紧密围绕上诉人所不服的原裁判中的问题,而不是漫无目的或不着边际地陈述无关紧要的事实与理由。

(2) 说服力强。要针对原裁判的错误充分地加以辩驳,论证要有理有据,有事有证,以理服人。不能只有观点而无材料,也不能只罗列事实而无鲜明的观点。切忌陈词滥调,堆积辞藻。

(3) 逻辑性强。所论事实要符合客观事物的规律和逻辑的基本规律。人民法院对上诉状的处理

1、民事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且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

数提出副本,然后由原审人民法院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将民事上诉状连同原案卷和证据以及答辩状在5日内报第二审人民法院。

2、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将民事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如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对上诉案件的审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应当组成和议庭开庭审理。如认为可以不开庭的,也可以进行裁判。二审法院也可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二审人民法院对判决的上诉案应在三个月内审结;对裁定的上诉案,应在30日内终审裁定。

篇2:民事纠纷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范文一】

上诉人;殷素兰,女,汉族,1949年4月3日出生,职业;教师。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和平山361--6—3号,电话;6695 66122253

被上诉人;重庆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上诉人殷素兰因汽车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南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因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实用法律法规错误,认定证据证明对象错误,认定证据的合法性及效力错误。

请求事项;

1、撤销一审判决;

2、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加二审诉讼费用;

3、或依法予以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11月18日,重庆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将其所有的渝B06354号车辆发包给李庆新经营,经营期从1911月18日起至11月18日止。李庆新另向重庆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缴纳了15万元,获得了该车年11月18日至月18日的经营资格,由于特殊情况,李庆新将渝B-06354号车于6月23日转让于殷素兰,当日殷素兰与重庆市出租汽车总公司重新签订了合同,李庆新的权利义务随即转移给了殷素兰,殷素兰继续履行原李庆新与重庆市

出租汽车总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剩余期限,依法取得了原始承包人的相同的法律地位,随即;合同双方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6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出(重庆市主城蓝天行动方案)(-)年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要求主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其实施方案规定;A类控制区的出租车,公交车必须限期改造CNG(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否则禁止在A区内行驶,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车辆必须治理,经治理仍不达标的,强制提前报废。20—25座公交客运柴油车不能在A类控制区营运。达标排放的新车和在用车发放环保标识,未达标排放的不发环保标识,未取得环保标识的车辆不允许年审和上路行驶,上诉人经营的车辆已经过车辆管理部门年审,足以证明其排放已达标,行驶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其是26座公交车,也就说可以在A类控制区营运。

从文件内容看;重庆市蓝天行动(2005)41号文件以序言标明。要求有关单位,有关部门需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出租车,公交车限期改造以“必须”这种行政命令要求提出。可见,出租车,公交车只能限期改造使用CNG(天然气)第清洁能源。

209月13日被上诉人出具通知,称根据渝府发(2005)159号文件,即日收回车辆,其行为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渝府(2005)159号文件对交委(2005)227号请示文件的批复,要求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5-162)议定原则实施,领导小组

会议要求“市交委对上述方案进一步完善后,报市政府批转实施”。进一步完善;“说明还不完善,需要重新作出或补充作出相关内容予以完善。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申请人重新作出或补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该明白;该请示内容必须进一步完善(重新完善或补充完善)后,同时还必须获得市政府批转实施前,该请示内容是还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被上诉人在这种情况下引用该文件内容显然是错误的。

对一审判决书认定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能以足够的理由说明其马马虎虎,未认真细致,全面客观的审查事实真相及证据证明的对象。

1、一审判决书审理查明中称,渝交委财()60号文件能证明,确认,上诉人承包的车辆是非公共交通企业的车辆,不得享受公交减免规费政策,认定事实错误,其批复主题词就是;(关于公交集团所属巴士公司871等线路公交客运车辆减免交通规费的批复),渝公交文(2004)52号也是;(关于要求减免公交客运车辆规费的紧急请示),其内容明确了上诉人所经营的车辆在接收前与公交公司经营性质不同,接受后,在原包缴比例基础上又下降了十五个百分点,足以证明是公交车,享受了公交减免政策。

2、一审判决书审理查明中称,渝府发(2005)41号文件规定的A类控制区(是指主城九区)内的出租车,公交车必须限期改造使用CNG(天然气)能源,也显然是错误的,文件指明为(九区内的80

个街道,镇),其这80个街道(镇)以外的出租车,公交车就不需改造。

3、一审判决书审理查明中称;渝府(2005)159号文件批复,同意按请示的议定原则实施,并且称车辆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于2005年9月30日前调整退出,其也极度错误,批复是同意按(专题会议纪要2005-162)议定原则实施,其中对会议议定的内容五个大项中,只有三和四两大项为中巴车退出主城的实质内容,第三大项明确了用已经过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的,渝府发()84号文件作依据实施,第四大项;领导小组会议要求,市交委对该项方案进一步完善后,报市政府批转实施。也就是说该项内容是还没有获得通过的内容。会议最后的总结中;会议领导小组组长,副市长赵公卿专门指出,各部门一定要按照职能分工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重点提出《主城核心区20座及以上社会客运车辆调整规范工作方案》涉及到线路经营期问题,指明交委应积极与市政府法制办衔接。因此这第四大项内容还有问题需要解决,完善,报批,同意后方能实施。重点指明必须完善后报市政府批转实施。该文件是明确车型达不到要求的,必须2005年9月30日前调整退出,此车型与车辆只一字之差,但有千差万别,车型;词典上称型号,类型,即大型,中型,微型,根据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出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中确定上诉人承包的车就是大型普通客车,型号根据(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等证据确定如上诉人经营的车就是金龙XM6730型号。车辆和车型又岂能相提并论?

1、一审判决书审理查明中称;根据渝府(2005)159号文件规定,上诉人领取了保证金2万元,未领补偿款4.1716元,被上诉人收回持922线路牌的107辆车后,根据159号文注销107块线路牌,并对107辆车完清了报废手续,也严重错误,其被上诉人单方制定的补偿办法总额为4.1716万元包含2万元保证金,其2万元保证金合同约定为财产保证金,被上诉人已将车辆收回,不存在需要保证的财产,上诉人是以合同约定领回,与被上诉人单方制定的补偿无关,被上诉人虽然注销了107块线路牌,但并未对107辆车全部报废,现如今仍有这107辆车内的部分车辆在继续营运。又怎能以注销线路牌推断为报废车辆。

因此,上诉人对一审审理查明的`相关内容持否认态度。

针对一审判决书中对争议焦点,分析评议,法院认为。上诉人亦认定该大项的内容严重错误。

1、一审判决书对被上诉人是否违约,是否应赔偿上诉人损失问题,其一、认为上诉人承包的车辆属社会客运车辆,不是出租车或公交车,以被上诉人举证(1)、(2)、(3),上诉人举证(1)、(4)、(5)能证实,理由是公交车免征养路费,以及渝交委(2004)60号文件确认为社会客运车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约定为社会客运车辆。显然是特别错误的,被上诉人举证(1)、(2)、(3)根本无法说明,被上诉人举证(1)是渝府发(2005)51号文件是已经废止的文件;

(2)渝交委财(2004)60号文件非旦不能证明是社会客运车辆,而且还是只能说明是公交车,其申请也是要求减免公交车车辆规费,批

复也是对公交客运车辆的减免批复,其根本就不能说明公交车免交养路费;上诉人举证(1)、(4)、(5),也只能证明上诉人的车辆在被上诉人接收前是有社客编号31290接收后已变更为5222860(重庆市营业性运输车辆登记表),也只能证明现为公交车。减免的意思应该是既可以减少也可以免除,不是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减免”等于“免”,虽一定之差,却有千差万别,根据渝府发(2005)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必须交养路费,本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条规定: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按规定承担荣誉军人、残废人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等公益性义务的城市公共汽车免交养路费,其它没有承担第十五条规定的公益性义务的公共汽车只能按规定减交养路费。所以不是所有公共汽车都享有免交权利,如果以免交养路费来定是否属公交车,那么警车、救护车不就成了公交车了。(况且也不是所有警车、救护车都能免交养路费)。

2、一审判决书中称,依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10(重庆市营业性运输车辆登记表),一审称159号文规定持922线路牌为社会客运车辆,简直太错,159号文规定调整退出的为主城区内持922线路牌运行的20座及以上的社会客运车辆,人家持922线路牌的面包车等就不属其调整范围,还有持922线路牌的公交车等。

3、一审判决书中称,选择“一换一”置换方式的车辆必须达到2个条件(使用CNG即天然气,长度为7.9-8.9米),上诉人承包的车辆长度为7.25米,又是柴油车,属159号文件规定的调整范围的认定,简直是车拉西扯,159号文件是对置换后车辆的要求,假如达

到一审法院的认为必须达到的条件,就不用选择“一换一”了,并且其对持922线路牌置换这四大项明确指明还必需完善后报批,其正确说法是:(选择“一换一”方式的车辆必须是持922线路牌的20座及以上的社会客运车辆)。

4、一审判决书又称,持922线路牌营运的107辆社会客运柴油车,对主城蓝天行动举足轻重,159号文件规定对持922线路牌的社会客运车辆必须退出,上诉人持的正是持922线路牌的社会客运车辆,又犯了对认定事实审查证据未客观细致、粗枝大叶的错,持922线路牌运行的107辆车,就有许多不是柴油车,有许多早已更新(已注销牌照),也无任何证据证明都是柴油车,159号文件也是对持922线路牌的一部分车退出,而上诉人承包的车早就不使用922线路牌了,有自己的线路标号(875)。又以何证据为依据认定上诉人承包的车是社会客运车辆,被上诉人单方制定的875线终止经营合同退款表就能证实是公交编线。

5、一审判决书又称,被上诉人按159号文对原告补偿4.1716万元视为合理,上诉人领取了2万元保证金视为上诉人同意执行159号文件终止合同。一审法院又粗心大意、主观意断:被上诉人单方提出的补偿4.1716元内包含上诉人2万元财产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是要退的,而不是被上诉人的补偿款,上诉人领取2万元财产保证金是因为被上诉人已收回车辆,不存在需要保证金保证的财产,上诉人依约退回财产保证金,并未在被上诉人单方制定的补偿表上签字,又怎能以此推定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执行159号文件终止合同,一审对被上

诉人的行为认定为合理,又根据什么证据证明合理的呢?

6、一审判决书还称:承包合同提前终止,是因政府要求涉案车辆退出客运市场,导致合同客体不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被上诉人意志之外的原因所致,被上诉人无过错和违约,并对被上诉人举证(1)至(6)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在这里可以说是一错再错,上诉人承包的车辆,政府并没有文件要求退出客运市场,159号文件针对社会客支车辆,其中明确说明必须按(专题会议2005-162)的议定原则实施,该专题会议第四大项,会议要求其必须对该方案进一步完善后报市政府批转实施,也就是说,在未重新完善和补充完善后同时获得市政府批转实施前该内容不具法律效力,该内容不完善的地方比如:(1)赵公卿副市长提出的对主城核心区20座及以上社会客运车辆调整规范工作方案涉及到的“线路经营期”的问题;(2)车型达不到方案第四条第二项车型要求的,必须在2005年9月30日前调整退出,该方案第四条第二项就没有车型,上诉人也找过相关部门查找,都没有找到。(3)“社会客运车辆”是人们习惯性对民营公交客车的称呼,用于政府文件,也有所不妥,从来政府相关文件都无此名词,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举证(1)合法,被上诉人举证(1)是已经废止的文件,其合法性在哪里?

7、一审判决书称:合同客体不复存在,是非常错误的:合同客体可以是物、知识、技术等,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技术这种客体,必须用经纪人作为载体,上诉人的合同客体是有车辆,有用15万获得的8年经营指标,其主客体为经营指标,但其必须以副

客体车辆作为载体,假如上诉人的合同客体消失,其车辆已经报废,被上诉人用什么去置换?

8、对原一审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被上诉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被上诉人无过错和违约的说法是无根据的、是错误的。被上诉人依约、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合同目的就能实现,被上诉人依法履行渝府发(2005)41号文件合同就能全面履行,然而被上诉人用与自己毫无关联的渝府发(2005)159号文件中还未完善的内容来张冠李戴,其主观用意是为了获得更大利益,而违法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过错和违约责任。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称损失金额是否成立的问题,上诉人举证

(9),虽为复印件,但有胡仕权提供的证明书,其证明书中称可以进行司法笔迹签定。在开庭前上诉人的代理人拿到一审人民法院,法院没接收,该单车经营书中明确说明被上诉人每月收到9970元,其它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该经营车辆营运记录有原件,上诉人的代理人亲自拿原件到一审法院的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处,审判长称复制其中的部分就可以了,为此上诉人的代理人才交部分复制记录,此二份证据,其中一份是来源于事实本身,属原始证据,另一份也可以通过鉴定等方式证实其真实性,以此结合其它证据证实上诉人的损失才能起到客观证明的效果,一审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是不对的。

从以上简述一审人民法院判书中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认定证据证明对象,证据的合法性及效力方面的错误,归纳如下:

1、对渝府发(2004)60号文件内容理解认识错误。

2、对渝府发(2005)41号文件内容理解认识错误。

3、对渝府发(2005)159号文件内容理解认识错误。

4、对被上诉人提供的107块线路牌报废手续,推断为是107辆车报废错误。

5、对被上诉人单方面制定的补偿表内容认识错误,以此据以推断上诉人同意按159号文终止合同错误。

6、在被上诉人没有出示任何能直接证明上诉人承包的车辆为社会客运车辆证据的情况下,在多种证据都能直接客观证明是公交车和座位数为26座的大型普通客车(即与159号文件)无关的情况下,误认为全部公交车都免交养路费,以此推断上诉人承包的车为社会客运车辆错误。

7、将上诉人承包车辆在明知现已有公交编号的情况下用其以前早就不用的社客编号认定为社会客运车辆错误。

8、对159号文件规定调整退出“922”线路牌的部分社会客运车辆理解为所有持“922”线路牌的车辆都全部退出的认识错误。

9、对选择一换一置换方式的车辆的本身条件理解错误。

10、对被上诉认提供的107块线路牌报废手续推断为107辆车为柴油车错误。

11、对被告提供107块线路牌报废手续推断为是社会客运车辆错误。

12、对被告提供的补偿清单在判决书中引用其内容又与补偿清单内容不符错误。

13、将上诉人承包的车辆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纳入政府要求退出客运市场的认定错误。

14、对合同客体不复存的事实认定错误。

15、对被上诉人作出无过错和违约的认定错误。

16、对合同不能履行是被告意志之外的认定错误。

17、对认定上诉人的损失金额是否构成错误。

18、对其它证据没有认真细致、全面客观审查错误。

19、在上诉人有明确证据清单顺序递交证据的前提下将顺序予以颠倒错误。

20、判决不支持上诉人一审中的请求错误。

据此:一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第一审的确存在马马虎虎,未认真细致、全面客观的查明事实真相及证据证明的对象,当然就构成了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认定证据的合法性及效力就错误,不以客观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过多的主观推断、想象。在被上诉人举证(1)渝府发()51号文上诉人只认可其真实性,并没有认定其合法性的情况下,并且此文件又于政府网公布,不依法审查其合法性的前提下,将已经于2005年4月就废止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拿来作为依据,并且认可其合法性。来认定案件事实足以证明一审人民法院(2006)南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存在过多的错误。

因此,起诉于你院,请求你院查明事实真相:

1、撤消原判。

2、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加二审诉讼费用。

3、或依法予以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殷素兰

附注:以上是以一审法院认定证据顺序展开

民事上诉状【范文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国,男,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灵宝市大王镇西路井村4组,现住灵宝市五亩乡台头村5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飞,女,1985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大王镇西路井村4组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灵民一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判令被上诉人返还我彩礼及修房现金2万元。 上诉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

1、(2011)灵民一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3至1行与第3页第1—4行已明确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拿彩礼40000元现金,金耳环1对、金戒指一枚、白金项链1条。原被告用被告给付的4000元购臵摩托车、冼衣机、电视、家具以及请客、修房等与(2012)灵民一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被告给付原告的4000元现金,原告除留10000元作为彩礼外,剩余的30000元用于购臵家电家具以及结婚待客、装修房屋、拍婚纱照等花费”。前后认定事实不一致。

2、既然两份判决书都认定上诉人给被上诉人40000元彩礼现金中有修房花费,况且此花费是上诉人婚前给被上诉人修房

屋、砌院墙、盖门楼、厕所的花费共计10000元,为什么判决只字不提被上诉人应当返还上诉人的修房花费呢?由此看来判决是明显错误的。

3、既然判决书认定4000元用于彩礼、买家具、修房、待客花费,那么被上诉人就不应承担一点责任吗?况且上诉人是男到女家,结婚花费修房按农村习俗都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但法院没判被上诉人承担一点费用,显然判决不公。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因被上诉人提出离婚,导致我居无定所,外借3万多元无力偿还,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就连孩子买奶粉钱都成了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彩礼及修房现金共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而原判对上诉人要求返还彩礼以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显然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我所花40000元用于彩礼、买家俱、结婚待客、修房判决不公。为此,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我修房款及彩礼现金20000元。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8月6日

篇3:民事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支付剩余货款****元,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止。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违约金只支付至起诉之日,系认定、理解错误,该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上诉人极不公平。

在立案时,由于立案庭要求必须明确违约金的数额以便于计算诉讼费用,所以诉状要求对方支付确定数额的违约金。庭审当中,上诉人着重强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一审法院却认为虽然上诉人在庭审中提出该要求,但是当事人起诉状中仅要求支付至起诉之日,同时在庭审中最后陈述阶段也仅是表明坚持诉讼请求,因此判决支付违约金至该日。

这是一审法院对庭审活动的错误理解。庭审中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的“坚持诉讼请求”,是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活动作出的最后陈述,对本案而言,就是坚持庭审中已变更的诉讼请求。否则,就是否定了庭审活动的意义。

另一方面,一审法院的.该判决对上诉人极其不公平。一审起诉之前,被上诉人就恶意拖欠货款,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之后,被上诉人又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拖延审理时间。本案自立案至作出判决期限就长达9个月,现在一审法院却判决违约金仅支付至起诉之日,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对上诉人明显不公平。

二、一审判决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系未查清事实。

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违约对上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一方面,被上诉人恶意拖欠货款,导致上诉人资金无法回笼,其钢材生意已产生了重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上诉人购买涉案材料款项的外债利息也越来越多。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就是考虑到这种巨大损失,才共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日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即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在双方的合理预期内约定的。

因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是合理的,法院应该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认定。

综上,一审判决没有查清事实,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上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改判。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时间:******

篇4:民事纠纷上诉状

上 诉 人:XXX,女,xxx年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木器厂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XXXXX

被上诉人:XXX,女,xxx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木器厂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XXXXX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xxx5)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一)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又作出(xxx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然而随后一审法院违背当事人自愿又将审判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并由独任审判员罗建于xxx5年11月9日以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这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直接影响到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各种程序权利,使得上诉人在一审中仓促应诉,导致了本案一审结果对上诉人极为不利。

(二)上诉人于xxx5年10月26日收到(xxx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一审法院将举证期限延长至11月5日,被告人于当日将调查取证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递交给了主审法官罗建手中。上诉方的证人将在一审中对影响本案的关键事实(即被上诉人是否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进行举证,然而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却认定我方证人出庭作证不合法,不予采纳。而且在(xxx5)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我方出庭证人刘红、胡万碧证言因何不予认可却未加以阐述。这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诉讼证据规则,从根本上导致了一审法院对本案关键事实认定不清。

(三)一审法院先判后审,明显司法不公。被上诉人领到判决书是xxx5年12月16日,然而一审法院判决书上的日期确是xxx5年10月7日。这明显是一审法院法官早在10月就已经拟定好了判决书,只等一审程序完结就可以盖章判决。一审法院漠视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庭审权利是典型的司法不公现象,望二审法院予认定。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被上诉人自1980年以来与家人基本不来往,对其父亲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同时对其父亲在1988年将房屋由41平方改建为85平方也没有作任何贡献,因此依法不应当继承财产。但一审法院却对以上事实毫不理会,也不予以认定。

(二)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存在被上诉人叶启均权利被侵害之事实,从而认为被上诉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属于认定错误。《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被上诉人自其父亲去世就知道其有继承权,且上诉人多次明确表示被上诉人未能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当继承财产。因此被上诉人早就知道了其权利被侵害,但时日至今早已超过2年。更何况作为被上诉人应当负有证明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其一审不予以举证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此 致

具状人:******

时间:******

篇5:民事纠纷上诉状格式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

上诉人名称:_____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被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书状,称为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的作用,主要是有利于保护第一审民事案件败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

篇6: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xxx,男 年 月 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农民工,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镇杨村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被上诉人 ,男, 年 月 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吴村镇河源村庚山 号,身份证号码 。

被上诉人 ,男, 年 月 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霞峰镇公堂村泉里8号,身份证号码 。

上诉人不服( )广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一审法院没有通知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司将其总承包的“井睦高速”建设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 , 承包后指示上诉人作为班组长管理施工。209月26日,被上诉人 在上诉人带班的工地受伤。后被上诉人 将上诉人和刘修发作为被告起诉于上饶市广丰区

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在一审开庭前,于10月7日,上

诉人向一审法院书面提出了追加被告申请书,要求追加 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上诉人认为,被申请人 系该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是劳务利益的最终受益者,同时,其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 ,显然存在非法选任承包人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被上诉人 的部分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 的损害是混合过错所至,被申请人 是民事诉讼法上“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但一审法院未作任何裁定,也未通知被申请人 参加诉讼。

2,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 的雇主。被上诉人 的损害应当

由被上诉人 和 公司承担。

承建“井睦高速建设项目”,将部分将部分建筑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 ,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的班组长,被上诉人,郑祥松系被上诉人 的雇员,其劳务向被上诉人 提供。因而被上诉人刘 才是被上诉人 的雇主,依法应当承担郑祥松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系该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是劳务利益的最终受益者,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原判决核定被上诉人误工损失过高。

被上诉人是左眼受伤,只有9级伤残,一审法院支持其11

个月的误工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二、原判决责任划分显失公平

被上诉人 作为劳务利益的接受者,依法应当承担主要的损害

赔偿责任;被上诉人 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有重大过错,且其在主张权利时,放弃对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从而存在选任承包人过失的责任主体—— 公司,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损害的30%以上。而原判决则判令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被上诉人刘 赔偿30%,被上诉人郑祥松承担10%,让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 有限公司无责法外,却让仅是被上诉人 工地的班组长——上诉人承担60%,显然是错误的。

综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重审。 此致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月4日

篇7: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字第___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公民提起上诉。

篇8:常用的民事纠纷上诉状经典

上诉状经典范文【模板一】: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上诉状经典范文【模板二】:

上诉人(一审原告):X省X市机械服务中心地址:X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夏X,男,1942年4月出生,汉族,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男,1947年5月出生,汉族,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现住X市X区XX街XX里X号,电话:XXX,

邮政编码: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市X区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朱X,男,系该局局长。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法院(1991)×法行初字第79号维持行政处罚的判决;二、要求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XX元。

事实与理由:

一、X市机械服务中心没有违反国家工商法律规定,其经营符合被上诉人审验的营业许可范围。前不久,××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审查我中心与某客户的经济合同时,认定我中心违反规定,有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并给予罚款处罚。我们认为,这种处罚是错误的。因为我中心虽然从事了一项原来营业许可之外的经济项目,但根据我市人民政府(1987)X发第X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已向市X进行了申报,并被批准增加经营范围。

此批示复印件附后。

二、我中心因受被上诉人的错误行政处罚,使信誉及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某些客户对我中心的信誉提出异议,出现了产品滞销,经营困难的情况。而且行政机关对我中心的罚款是从流动资金中划拨的,影响了我中心流动资金的使用和经营活动,使我中心经营收入受到极大损失。与去年同期相比

三、一审法院在(1991)X法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书中,消极维持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这个判决,显然是在没有尊重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为此,我们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

此致

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市机械服务中心(公章)

法定代表人:夏X(签字)

委托代理人:杨X(签字)

附:一、XX批准我中心增加经营范围的批示复印件一份;

二、我中心因受错误行政处罚造成经济损失情况一览表。

篇9: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某某,男,汉族,61岁,住某某村,电话: 。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李某,男,汉族,32岁,某村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羁押于 看守所。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xx)范刑初字第12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20xx)范刑初字第128 号判决书第一项,对被上诉人依法从重判决;

2、依法改判(20xx)范刑初字第128 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3840元。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对被上诉人量刑过轻,依法应予从重判处; 20xx年7月22日晚20时许, 被上诉人 李某某、李某(在逃)二人,手持凶器强闯民宅,无故闯进上诉人家中闹事,对上诉人拳打脚踢,致上诉人门牙被打脱,手臂上挨了一刀,血流如注。而二人看上诉人无法动弹,居然扬长而去。在当地派出所民警还没有赶到时,被上诉人又二次返回,又将老人二次毒打。民警赶到后,马上派人把上诉人送到范县中医院治疗,仅手臂伤口就缝合了近20针,20xx年

7月25日范县公安局法医门诊给上诉人做了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 被上诉人先后两次闯入老人家中,气焰嚣张,无法无天,且在致老人受伤住院后丝毫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一次也没有向老人道歉的意思表示,实在令人愤慨。被上诉人在非法侵入住宅后没有悔罪表现,在有经济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未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也没有进行任何精神上的抚慰。老人受伤后,其家属未得到被上诉人及其家人的任何歉意表示和相应赔偿,且另一加害人至今在逃,给上诉人带来人身安全上的潜在威胁,而被上诉人本人态度更是一直很强硬,在法庭上仍然拒不认罪,没有任何悔罪之意,使上诉人感到恐惧,旁听者愤慨。

被上诉人的残暴行为使上诉人身心备受摧残,至今仍然感到头晕目眩。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被上诉人不但强闯民宅,还把上诉人砍伤,已造成严重后果,且属于共同犯罪,手段凶狠,社会影响恶劣,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虽然一审公诉机关没有对被上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也没有对被上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进行量刑,但被上诉人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客观存在,并造成上诉人轻伤的严重后果,难道上诉人在被上诉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当晚就遭受轻伤仅仅是巧合或者自伤自残?如果不能对犯罪分子从严惩处,就不能平息民愤,就不能完全保护守法人的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害。被上诉人的犯罪行为完全臵道德与法律于不顾,其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是在向人的尊严和法律挑衅,不从严惩处就不

能捍卫他人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对犯罪恶行的容忍就会有更多的犯罪恶行以效法。

故请求二审法院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对被上诉人加重处罚,以体现罪刑相应的刑法原则,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一审判决没有支持上诉人请求的经济赔偿,依法应予改判。 被上诉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强闯民宅,持刀伤人,对于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一审判决没有支持上诉人的经济赔偿请求,实属于法不合。

综上所述,故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以抚慰受害者,以平息民愤,以警示世人,以正法纪,以昭天理!

此致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1月31日

篇10: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的优秀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模板一】:

上诉人:赵某。

被上诉人:杨某。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二、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改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杨某相应房屋补偿款;

三、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婚生小孩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承担2000元抚养费用。

1、原审判决仅以婚生小孩杨X表示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就将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根据该条规定,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只是作为判决考虑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决唯一决定性的因素。原审判决仅根据婚生小孩杨X的意见,而完全忽视上诉人更有利于抚养小孩因素,将婚生女儿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判决认定,“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及小孩生活、学习的实际情况,并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将婚生小孩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歪曲法律条文、偏袒被上诉人的表现。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养条件的事实,也没有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事实,就以原则性、概念化的理由将婚生小孩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错误的。

3、婚生小孩杨X、杨Y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显然,婚生女儿杨X、杨Y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1)上诉人拥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上诉人在江西萍乡市强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南昌,月收入有3000元。上诉人在南昌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2)上诉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抚养下有利于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而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小孩与其共同生活对小孩健康成长不利。上诉人思想健康、性格开朗,注重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能多方面启发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反观被上诉人,性格偏激,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实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将上诉人殴打至严重脑震荡就是实例。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对孩子身心健康影响很大,如果小孩长期生活在这种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中,会养成偏激的思维方式,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培养健康的生活心态。

(3)婚生小孩杨X、杨Y均系女孩,随着年龄的增长,其生理和心理问题会越来越多,更需要母亲的指导和帮助。由被告对其抚养无论是对其现在还是未来的生活更为适宜。且母性的关怀、体贴、细心对抚养、照顾孩子具有天生的优势。而且被上诉人性格冷漠,平时不管是对女儿的生活还是学习都不闻不问。

如果小孩判给他抚养,小孩不仅得不到母爱的关怀,而且也得不到父爱。

本来离婚就已经对小孩带来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爱和母爱的关怀给她们带来第二次伤害,那对她们的健康成长会带来严重不利的影响。

(4)上诉人作为女性也40来岁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上诉人抚养孩子的生活环境更加稳定;而被上诉人男方的年纪正值壮年,其今后再婚并生育的可能性很大,会给小孩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

综上,一审法院将婚生小孩杨X、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婚生小孩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

二、一审法院将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判给被上诉人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依据婚生小孩杨X、杨Y判由被上诉人抚养且按揭贷款人为被上诉人,从而判决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由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这一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女方其并没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时根据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故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该房屋应判归上诉人所有。

2、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得知,被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这一举动导致家庭关系无法在继续维持,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该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

据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在查实究竟后,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年七月九日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模板二】:

上诉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 本文提供最新离婚起诉书范本,以供读者参考。

上诉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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