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会计监督权利论文

时间: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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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论会计监督权利论文,本文共8篇,希望您能喜欢!本文原稿由网友“橘狸”提供。

篇1:论会计监督权利论文

论会计监督权利论文

作为会计基本职能之一的会计监督,一直是会计学界关注的热点。从80年代的会计是否具有监督职能大讨论,到将会计监督作为一章写入《会计法》,以及近年来推行的会计人员委派制,都说明了会计监督的重要性和人们的关心程度。本文就会计监督的权利、结构和功能等问题谈些个人认识。

一、 会计监督是一项经济权利

为什么说会计监督是一项经济权利,而不是其他权利,其判断的标志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权利应当有法律或法规作为保障,《会计法》第16条和第22条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监督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把其作为主要职责之一。另外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第5条也规定,总会计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2、 经济权利应能够带来或体现经济利益,通过会计监督可以保护经济主体的财产安全与完整。通过会计监督能够防止企业不合理、不佥的各种经济行为,从而节约资金。

3、 会计监督作为经济权利应具有排他的力量,否则就不能称之为权利。本人认为,会计监督的排他权力表现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应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4、 作为经济权利,应当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与其对应,作为会计监督,与之对应的责任和义务,就是要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会计法》第27条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情况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样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局面意见,或者对严惩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会计监督是一项经济权利,从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分析也是成立的。第一,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各单位(或称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如资金的组织、分配和使用。第二,会计监督的方法有预测、计划、审核、检查、分析、执行等经济手段。第三,会计监督的结果表现为一定的经济后果,如保护经济主体的财产,解除相关人员的受托责任,使单位的经济活动趋于规范化、合理化。第四,会计监督最终的目的是使会计信息达到真实、相关、可比和及时,使所有者、债权人和各利害关系集团的权益得到合法、合理的维护,并最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 会计监督的权利来自于何方?这需要对会计监督权利基础进行分析。笔者认

为,会计监督权利来自于法律、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及会计工作自身。

1、 会计监督权利来自于法律的支持。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任何个人及经济组织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企业的各种经济行为更是如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实施监督是法律所赋予的一项权利。《会计法》第3章第16条至第19条明确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处理。会计机构、会计售货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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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会计监督论略

会计监督论略

摘要:企业监督在企业管理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会计监督是企业监督的一种重要途径,加强会计监督能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避免各种财务上的违纪违法事件的发生。

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会计监督:加强法律体系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强化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督促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职责到位;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关键词:会计监督;内部控制;社会监督

一、会计监督的定义

会计监督既是内部监督又是外部监督。

它在企业管理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监督是一种权力机制,会计监督的客体即监督的对象是企业内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经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会计监督的主体是经过授权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监督是经济管理的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促进各单位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在今天也就是在市场经济所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环境下,会计监督不仅存在,而且它所要履行的是一种现代管理所需要的监督。

会计监督是实施《会计法》唯一具体、有效的执业环节。

二、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观念淡薄,执法不严

这是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关键原因。

虽然新的《会计法》已颁布,但相关的配套的法律、法规没有跟上,使得即使出现违法违规事件,仍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处罚。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生诸多事件,从“深圳原野”到“云南红塔”,从“郑白文”到“银广厦”等等,都严重损害了公众股东的利益,但没有相关的法律对负责人进行制裁。

在会计监督过程中有些概念很模糊,如会计监督、审计监督概念模糊,执法机构职责、权限有待明确。

会计监督制度多年来一直表现出“重制定、轻落实”的倾向,检查中往往是查找违法违纪问题,忽视了监督体制本身的预测、防范职能和不断完善规范。

(二)企业单位负责人缺乏监督意识

尽管对会计人员赋予会计监督的权力,但由于受到企业管理当局的控制,不能正常运行。

一些单位负责人,往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搞账外账,极大地遏制了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经营者独揽大权,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法人治理不够合理有关,会计人员由单位聘用和任职,命运全都掌握在单位领导人手中,会计人员担心遭受他们的打击、报复,以致不敢坚持原则,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同流合污”。

(三)会计人员的素质不高

在企业当中,有些会计人员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压力,而做出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挪用公款等,而导致了会计信息失真。

有些会计人员素质较低,为个人利益而不顾国家利益。

会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在账簿上做文章,不按规事实上设置账簿或设置多套账等,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这些“制作过程”都是经过会计人员之手的。

前些年我国会计人员奇缺,而现阶段虽解决了量方面的问题,但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目前,我国有些会计人员的政治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加上不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影响了会计管理。

因此,会计人员的素质对会计监督的影响不容忽视。

(四)社会监督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会计受政府监督指导的程度比较高,社会监督体制总的来说是好的,有效的,并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

而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社会监督体制不强也是客观存在的,这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重要原因。

我国注册会计师专业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注册会计执法不规范做虚假报告,被审计单位强求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审计报告,这一举动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作用。

积极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作用的呼声一度很高,这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

但我国会计事务所由于体制原因、注册会计师监督不力等原因,使社会监督作用并没有正常发挥出来。

(五)单位内部控制度不健全

我国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有的单位是根本缺乏内部监督的控制制度,有的单位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以致会计秩序混乱、循私舞弊现象经常发生。

虽然有关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但政府部门实际上不能解决会计人员因实施会计监督而出现的诸如被打击报复等后顾之忧,从而严重挫伤了会计人员坚持原则的积极性。

三、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与对策

(一)加强法律体系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应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必依、执法严格、违法必究。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包括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的完整的会计监督体系,会计工作基本做了有法可依。

强化了处罚力度,树立了监督权威,纯洁了监督队伍。

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工作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等是实施会计监督的依据。

因此,会计人员首先要学好有关的法规及政策,以便依法监督,加强立法工作,改变过去传统的监督模式,建立起科学规范的会计监督方法体系。

(二)强化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师》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间、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还必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

(三)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首先要建立财会人员的`考核选拔机制,严把选人、进人和用人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应高于其他行业,这是由会计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然后应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会计监管人员素质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会计监管职能的发挥。

《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这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

会计人员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可以通过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进行约束,并由会计人员的自律性职业组织负责检查和监督。

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职业道德观念在会计监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会计人员应该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强化职业道德知识。

(四)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督促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职责到位

社会监督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正性而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

要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不仅应注重培养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队伍,还应加强注册会计师自身的素质。

作为注册会计师本人和会计师事务所更要注重本身职业道德、修养的培养,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这是真正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所在,也是走向自律的标志。

注册会计师应客观、公平、全面地进行评价对依法公开披露的单位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五)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内部控制是指一单位内部的管理控制系统,即为保证单位经济活动正常进行所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

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机能和实际效用看,准确的定位应当是内部控制,需求取决于两点:一是企业决策是否依赖于会计信息,二是企业是否通过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以取信于社会。

会计检查人员应定期检查凭证、账簿、报表等是否合理、合法、真实。

在日常的会计核算监督中,做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可以从以下几个要点进行:一是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二是加强对财务收支的审核和监督;三是加强对会计账 簿的监督;四是加强对物资、款项的监督。

参考文献:

[1] 丁连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 李文.会计法[M].北京:时代出版社,.

[3] 孟志浩.经济法学[M].北京:中央广广播电视大学出版,2005.

[4] 黄琪.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5] 孙浩帮.财务与会计[M].北京:中国交通出版社,.

篇3:监督会计≠会计监督论文

监督会计≠会计监督论文

在我国的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中,早已有了“会计监督”的概念,但至今尚无“会计监察”的概念。以至于在会计理论、会计立法和会计实务中,常常将“监督会计”混同于“会计监督”,造成了概念上的混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就存在着这样的问题。为此,笔者将结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并就“会计监察”概念的建立及其表述方法谈一点个人看法。

一、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从字面上看只是词序上的颠倒,但仔细分析起来,二者的含义是截然不同的。对于“会计监督”概念,大家都比较熟悉,也有比较成型的定义。一般会计监督的定义表达了以下几个基本含义:会计监督性质上属于经济监督;会计监督的范围限于经济组织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监督的客体为本单位经济活动,这个定义比较完整地表达了会计监督的基本含义。

而“监督会计”目前虽然还没有一个成型的定义,但它与“会计监督”概念有着严格的区别。其基本含义应是“对会计所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性质既属于经济监督,也属于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监督的范围也比会计监督要宽泛得多,是对诸多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监督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所确认的有关机构;监督的客体是会计主体的会计工作秩序,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我国新颁布的《会计法》就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会计凭证、会计账傅、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笔者认为,这里所规定的财政部门对各会计主体的监督,就是对会计工作秩序和具体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的监督,或简称“监督会计”。由此可见,“监督会计”与上述“会计监督”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

二、新《会计法》中不该发生的概念混淆

在新《会计法冲,将监督性质、监督范围、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根本不同的两种情况都作为“会计监督”加以界定,这显然造成了“会计监督”和“监督会计”两个概念之间不该有的混淆,也是对“会计监督”概念的不适当应用。《会计法》在“会计监督”一章的规定中,就既包括了本来意义上的会计监督内容,也包括了应当理解为“监督会计’他内容。例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等,应属于“会计监督”的内容。而在《会计法》的`同一章中规定的财政部门法计师事务所。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各会计主体所进行的监督,则应属于“监督会计”的内容。

在《会计法》中,将“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写入同一章中,这种作法从表面上看似乎问题并不严重,对两种情况作不同的理解就可以了。但结合《会计法》的其他规定去看,有些问题就不好解释了。比如,在《会计法》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中,已经将“实行会计监督”作为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加以确认,而在“会计监督”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却又加进了“监督会计”的有关内容。如果这种将“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划等号的作法能够成立,那么,“会计监督”是会计的职能,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监督会计”也可以被理解为会计的职能了。很显然,这样的认识和理解并不正确,已对人们产生丁一定的误导。

三、有必要建立‘偿计监察”概念

面对这些问题,有两种解决办法可供选择:一是对现有的“会计监督”定义进行修改,使之符合《会计法》中的规定,即在“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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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论会计监督概念的使用论文

论会计监督概念的使用论文

【论文摘要】目前,“会计监督”概念的含义较为混乱,有时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活动的监督,有时指法定组织对会计工作的监督。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会计监督”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为了加强与会计法规建设,应将“会计监督职能”与“会计监督”区别使用:“会计监督职能”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而“会计监督”则指法定组织对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

在我国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中,“会计监督”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而且频率极高。但是,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其含义却不尽相同,较为混乱。这种现象造成了人们对会计监督概念理解的歧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会计法规的制定与会计理论的探讨。为此,本文针对这一现象,对会计监督的涵义进行一些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会计监督机制现状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会计监督涵义的演变

对于什么是会计监督,直到目前,我国会计理论界仍没有统一的认识和完整的界定。有的认为,会计监督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有的认为,会计监督,就是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有的认为,二者兼而有之。这种认识上的不同,其实是由我国经济体制现实造成的。

传统观念认为,会计有两大职能。一是核算,二是监督。会计监督就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工作人员依据《会计法》赋予的权力,对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从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中就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制度、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在19重新修订的《会计法》中还是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这种会计监督,在计划经济时期是正确的,也是必要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都是国有或集体所有,单位负责人是企业的职工,会计人员也是企业的职工。企业是公有制,每个人都可以认为自己是企业的主人,每个人都应该为企业的利益负责。“会计法”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视和督促会计主体经济活动行为的崇高权势,来达到保护国家资产不受侵害的目的。会计人员自然有权力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会计人员的监督行为是受保护的,单位领导人也无权辞退或开除会计人员。

但是,在经济条件下,会计的这种监督职能却是行不通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都是私有制,单位负责人就是企业所有者,企业一切事务的决定权都在负责人手里。会计人员是企业招聘的员工,听话就用,不听话就辞退。会计人员根本没有权力监督企业负责人。一些国有企业,虽然体制没变,但现在普遍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一把手说了算。在对职工的上与私有企业一样,都实行制,所以,现在国有企业的职工也很少有人还认为自己是企业的主人,去对厂长、经理进行监督。现实中,有些会计人员对单位领导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抵制,但往往招致严重的报复。在这样情况下,让会计人员代表国家实施监督职能,实际上是不现实的一种空谈。另外,会计信息失真,都是与会计人员的直接操作有关。如果强调会计的监督职能,让他们自己监督自己,那么,这种监督也等于形同虚设。由于会计人员并不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地位,其人事关系、切身利益从属于所在单位,因此无法很好地行使对所在单位,尤其是对其上级――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会计监督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有增无减,会计监督有名无实,已成为企业的难点和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可以看出,会计代表国家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的职能逐渐弱化。会计监督的涵义也不断改变。年新修订的《会计法》中,对会计监督的规定就完全反映了这种变化。新《会计法》提出了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规定了要对有关单位实施;强调了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新《会计法》的这些规定是完全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现实的。将过去传统观念中会计是监督的主体转变为被监督的对象,使会计监督的涵义能够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经济实践。同时,根据我国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客观实际,构建一个由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三者相互联系,又各有特定职能范围的全方位的会计监督体系,对有效遏制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找到了准确的切入点。

二、“监督”概念使用混乱

在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中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而同时又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有关单位的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须经进行;、审计、税务、人民、监管、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显而易见,前者应该是对如何发挥会计职能所作的规定,而后者才是对如何进行会计监督所作的规定。

《会计法》将监督性质、监督范围、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根本不同的两种情况都作为“会计监督”加以界定,这显然造成了“会计监督”概念混乱,也是对“会计监督”概念的不适当应用。《会计法》在“会计监督”一章的规定中,就既包括了会计监督职能的内容,也包括了真正意义上的会计监督内容。例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活动的监督应属于“会计监督职能”的内容。而在《会计法》的同一章中规定的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所进行的监督,则应属于“对会计进行监督”的内容。

在《会计法》中,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的监督与其他部门和组织对会计进行的监督写入同一章中,这种作法从表面上看似乎问题并不严重,对两种情况作不同的理解就可以了。但结合《会计法》的其他规定去看,有些问题就不好解释了。比如,在《会计法》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中,已经将“实行会计监督”作为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加以确认,而在“会计监督”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却又加进了“对会计监督”的有关内容。如果这种将“会计监督”与“对会计进行的监督”划等号的作法能够成立,那么,“会计监督”是会计的职能,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对会计进行的监督”也可以被理解为会计的职能了。这样的认识和理解已对人们产生了一定的误导。

由于《会计法》中对“会计监督”概念的不当使用,引起了和实务界对这一概念理解上的混乱。在讨论问题时,把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叫 “会计监督”,而把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及审计组织对会计所进行的监督也称作“会计监督”。这样,就造成了对“会计监督”概念从不同角度作不同的解释,使人们不知是指会计人员进行的监督,还是指对会计进行的监督。许多讨论“会计监督”的文章,也是忽而指这,忽而指那,各持一端,莫衷一是。

三、当前对“会计监督”概念的几种认识

最近几年,经济发展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一直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所以,会计监督问题被社会广泛关注。在讨论会计监督过程中,不少学者发现,会计监督概念使用上的混乱现象,已经对会计监督理论研究和会计监督体系的形成产生了影响。一些文章已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力求寻找解决的办法。目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现有的“会计监督”定义进行修改,使之符合《会计法》中的规定,即在“会计监督”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的监督原有定义的基础上,再加入近年来新衍生的对会计进行的监督的内容,构成完整的新的“会计监督”定义。实际上,这是比较困难的,难点在于新的定义实在不好梳理。因为在新的定义中必然既要包括“会计进行的监督”的含义,也要包括“对会计进行的监督”的含义,会带来文字表述上的繁琐累赘不说,更大的问题是,这两种行为根本就是两个不同的范畴,硬要说“会计监督”既包括这个,又包括那个,最终所给出的定义有可能会“非驴非马”,反倒增加了理解上的难度。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建立一个新概念来表述“对会计的监督”,叫“监督会计”,使之与“会计监督”区别开来。 “会计监督”代表传统的含义,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监督会计”则指对会计行为及会计信息的监督。建立起“监督会计”的概念,使之与“会计监督”截然分开,各有所用。实行这种方法存在的困难有:第一,人们长期使用“会计监督”这个概念已经习惯,再造一个新概念一般不太容易被人接受;第二,“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只是词序的颠倒,好像一种文字游戏,容易被人误解;第三,“监督会计”与“会计”、“监理会计”或“会计”等概念相类似,会被人认为是一种会计的类型。

当前,我国经济建设与经济管理急需在会计监督理论上有所突破,能够在新的会计监督理论下,形成我国会计监督的框架体系,使其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出无可比拟的作用,显示出巨大的威力。

四、分别使用“监督职能”与“会计监督”两个概念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运用“会计监督”一个概念对两种不同的事物进行表达,在讨论问题时很容易产生混淆。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根据我国会计界的实际情况及人们的一般思维习惯,笔者建议,应分别使用“会计监督职能”和“会计监督”两个概念。“会计监督职能”代表传统的含义,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活动的监督;而“会计监督”则专指对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这两个概念虽然有一定的联系,同属于经济监督范畴,但其监督的主体、客体、目标及内容均不相同,完全是两回事。“会计监督职能”是一种微观经济活动,而“会计监督”则是一种宏观经济管理活动。所以,分别使用“会计监督职能”和“会计监督”两个概念,对不同的事物进行表述,各有所指,互不相混,内容明确,便于理解。

1、会计监督职能

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职能是事物本身固有的功能。因而,监督是会计本身的功能,而非会计身外之物,所以,这种监督应该叫会计监督职能。

这种监督的主体是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经授权”概念,因为监督是一种权力约束机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只有经授权才能进行体现授权者意志的会计监督。比如,在企业,企业领导作为授权者,在允许的范围,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授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定的监督权力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其会计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领导的意图,实行会计监督。发挥会计监督职能的授权,只能是会计主体领导人的授权,不可能是国家的授权。

监督对象是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这里的“特定主体”,就是会计主体,即指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这个特定单位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政府机构。这里的“经济活动过程”既包括着经济活动引起的经济现象,也包括着同这些经济现象相联系的经济关系。

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其特点就是寓监督于核算之中,在执行核算职能的同时进行监督。监督目的是确保特定主体的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性,最终能够提高特定主体的工作效益。

所以,会计监督职能是特定主体利用会计对本单位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是代表单位领导人进行的监督,而不是代表国家进行的监督。

2、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指由法定组织对会计主体会计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与合理性所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本义是外力对某一事物的制约或约束。按照我国的传统文字使用与思维习惯,平常使用的“卫生检查”、“旧城改造”等等概念,人们一听就知道是指对卫生进行检查,对旧城进行改造。“会计监督”也是一样,大家都知道是对会计进行的监督。

会计监督的主体是法定组织,由国家监督机关与监督组织构成。对会计进行监督的国家机关包括政府的、、税务、人民、监管、监管等相关部门;社会监督组织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会计监督体系还包括内部会计监督,那么,内部会计监督机构则是指单位的内部审计与稽核部门,而不是会计机构本身。

会计监督对象是各单位的会计行为,监督的内容是会计资料。会计本身具有监督职能,那只是按照本单位领导人的授权,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会计监督职能的范围仅限于本单位。那么,很多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领导人指示或授意会计人员进行造假,会计人员是没有能力阻止的。况且,会计人员的利益与单位的利益关系具有很大的“趋同性”,许多会计造假事件都是会计人员主动参与。那么,对会计行为的监督只能由外部来实现。

会计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对单位会计行为的监督,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保证单位的经济活动合规合法,保证社会经济健康发展。随着国内的逐步发展、全面开放和中小企业的陆续上市及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会计信息质量问题显得愈加重要。失去会计监督,会计信息质量是无法保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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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龙筱刚:试论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J].江苏石油化院学报(社会科学版),(3).

[3] 张玉芬:论会计职能会计监督问题[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1).

篇5:论会计监督系统及其运行

论会计监督系统及其运行

会计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形式或活动,是经济监督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本身又构成一个完整体系.会计监督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需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本文首先分析了会计监督系统的构成要素和构成过程,然后设计和测试了这一监督系统运行机制.

作 者:赵保卿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会计学院,北京,100037 刊 名: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PKU CSSCI英文刊名:JOURNAL OF BEIJ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年,卷(期):2002 17(2) 分类号:F23 关键词:会计监督   系统   监督权   机制  

篇6:论会计监督系统及其运行

论会计监督系统及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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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会计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形式或活动,是经济监督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本身又构成一个完整体系。会计监督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需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本文首先分析了会计监督系统的构成要素和构成过程,然后设计和测试了这一监督系统运行机制。

关键词:会计监督;系统;监督权;机制

从一般意义上讲,会计监督是指会计作为一种经济监督形式所具有的职能作用;但广义地说,它还包括对会计监督活动进行再监督的含义,这时的“会计监督”就体现了“监督会计”的另一层含义,即会计监督既指会计作为监督主体所实施的监督活动,也指会计作为被监督对象由其他经济监督形式所实施的监督[1].可见,会计监督系统是具有层次性的。这种层次性还表现在,会计监督有内部会计监督和外部会计监督之分。内部会计监督系统主要是指通过会计、内部审计等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及其所体现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经济监督;外部会计监督系统主要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中介组织等在得到授权或者受托的情况下,对指定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及其所体现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经济监督。

会计监督是经济监督系统的组成部分,其本身也是一个监督系统。这里,我们主要分析一下构成这一系统的内外两个层面上的内容,即内部会计监督系统和外部会计监督系统。

内部会计监督系统是微观层面上的会计监督系统。从目标上看,内部会计监督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保证单位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及其会计核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主体上看,内部会计监督的责任主体不仅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本身,也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等其他机构或人员。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内部会计监督的主要执行主体;从客体上看,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从方法上看,内部会计监督主要体现为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两种手段。从主要意义上讲,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共同构成了内部会计监督系统。核算监督主要依赖于会计核算职能的发挥,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核算监督的行为主体,制度监督则主要依赖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单位负责人是其第一行为与责任主体。内部会计监督系统的主要意义在于能形成单位的“自控”机制,在为单位内部服务的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单位其它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然而,单位内、外部利益主体之间(如企业经营者与国家、投资者、债权人)是存在利益冲突的,这种“自控”机制会因单位内部人员的合谋而失效,因而需要有高效的“外控”机制来保障。因此,在内部会计监督系统的基础上,还需要外部会计监督系统对经济活动进行再监督。

外部会计监督系统是由独立于被监督单位之外的主体来执行的,它以单位整体作为监督的对象,但主要通过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再监督来实施。外部会计监督系统由社会会计监督和政府会计监督两部分构成。社会会计监督即指民间审计监督,它是中观层面上的会计监督形式,其主要职责是鉴证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允性。政府会计监督指由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它是宏观层面上的会计监督形式。它要对政府负责,主要包括财政监督、国家审计监督、税务监督、证券监管、银行监督、保险监管等形式。各种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所针对的单位、监督检查的目的和重点各不相同,但强调的都是对单位会计活动及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都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从一般意义上讲,民间会计监督与政府会计监督共同构成了外部会计监督系统。社会会计监督主要通过对单位会计信息的鉴证来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以实现为投资者、债权人等社会公众服务的目的;而政府会计监督则主要通过对单位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核查来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以维护国家利益。

新的会计法就是从系统论的角度对会计监督进行了不同层次的界定,明确了它是由内部会计监督、注册会计师监督和政府会计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而这一体系又是由内部会计监督系统和外部会计监督系统共同构成的。

完善的会计监督系统,必须在有效的运行机制下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这就需要对会计监督系统存在的前提、产生的根源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作用机制等问题进行分析。

分析会计监督存在的前提,不能不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角度入手。监督和被监督之间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但更多的情况是双方易于形成利益冲突。利益冲突形成会计监督存在的前提之一。利益冲突的形成原因,从理论上讲,是由于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企业内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目标取向不同而形成利益冲突。所有者将资本投入到企业,就是要为了使其保值增值,可以综合表述为企业价值最大化。而经营者的目标与所有者是不一致的,经营者可能更为关心自己的薪金、声望、地位等。所有者的资本一旦投入企业,就形成法人财产,经营者可以支配这些财产,经营者在享有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自然关注其自身利益。在一般情况下,为在任期内取得经营业绩,经营者会倾向于采取风险较大的方案甚至是违法经营等短期行为,而不是采取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方案;为提高自身声望与地位,会不计成本追求企业的规模扩张等。这些做法,会在不同程度上损害所有者的利益。正是由于这种利益冲突,需要设计有效的约束机制来保证所有者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实现,会计监督正是在这一需求之下产生的。经营者要以会计资料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所有者以会计报告来衡量自身目标的实现程度,以会计监督防止利益受损。

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是会计监督存在的前提。根据非对称信息理论,市场上买卖双方各自掌握的信息是有差异的,通常供方有较完全的信息,需方有不完全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希望通过输出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使自己获利,而较少信息的一方则通过各种手段去获取信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规律来达到自利的目的,这就是经济学所关注的“机会主义”和“损人利己”现象。在会计上,有的会计人员及其组织利用这种不对称的信息规律,采取“隐瞒财务信息”、“虚假会计信息”等方式进行作弊。具体表现有三:一是会计人员自身利用信息优势谋取私利。二是会计人员与经理人员采取合谋的手段进行舞弊。上已述及,经理人员关注的是自身的收入、声望和地位等,与所有者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有所不同。在公司制企业中,股东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是通过财务报告来了解企业的。而经理人员直接经营企业,掌握企业全面的信息,他们可以通过隐瞒企业的真实信息来达到自身的目的。三是企业所有者利用信息优势欺骗企业外部相关利益人。尽管企业要通过会计报表向外部披露企业的财务信息,但是企业的真实情况可能只有企业内部人员知道,这使企业有条件提供假会计资料来偷漏税、骗取银行贷款或骗取其他信用等。

因此,必须构筑监督体系来解决由于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利益冲突,否则企业不可能正常运转下去。而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信息主要是指会计信息,那么所实施的也必然是会计监督。不进

行会计监督,财务欺诈或会计造假会盛行,使市场交易费用变得无穷大,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转;也使人们会逐渐怀疑会计信息的可信度、有用性,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存在方式。既然一方要隐瞒信息,另一方要窃取信息,那么双方博弈的“均衡点”应是通过会计监督系统促进会计财务信息公开、公平、公正。

现在再分析会计监督产生的根源。会计监督是一种行为,也是一种权利,如果行为者没有权力,就无法实施监督。会计监督权来自于两权分离后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企业中,存在着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它们之间呈树状结构,一般的企业具有四个层次:所有者(股东)――经理人员,经理人员――中层各职能部门,中层各职能部门――普通员工之间分别存在一个委托代理关系。在第一层次中,所有者拥有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他将财产交与经理人员经营管理,当然有权监督经理人员;在第二个层次中经理人员将经营权进一步分解,委托各职能部门行使,当然有权监督各职能部门;第三个层次道理同第二个层次。在企业外部,国家对国有企业拥有所有权,从而拥有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权。在我国,这种监督权是授权财政部门来行使的。同时,国家也授予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以会计监督权。

会计监督系统的作用机制是在分析会计监督的存在前提和产生根源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如上所述,在公司制企业中,存在着多层代理关系,维护这种代理关系,是会计监督系统存在并得以有效运转的根本动机。这不仅需要企业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会计监督制度,更需要企业会计制度的有效。

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要进行监督。经理层受所有者之托,经营管理企业,在经理层与各职能部门之间,存在这样的矛盾:经理层要确保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以履行受托责任,而各职能部门可能只关注自身的利益。那么会产生这样的问题:经营者如何保证自己目标的'实现?如何有效激励并制约下级为自己的目标服务?要对经营管理活动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及时了解和有效控制,运用会计监督系统是必不可少的。在购进、销售、生产、支出、损益形成处理、筹资投资等环节的会计监督,实际上就是以经营者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是通过委托会计人员实现的。通过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最终保证经营者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在这一层次,会计人员实施的监督是最基础性的,也是最重要的。但是,在企业的权利制衡结构中,会计人员处于经理阶层与普通员工的中间层次,处于这样一种地位的会计人员如何能实施会计监督呢?上已分析,会计人员的监督权因经理人员经营权的进一步分解而产生。任何层次的监督人都会偷懒,如何保证会计人员会有效运用这一监督权呢?如果没有良好的约束激励机制,会计人员同样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2],即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因此在设计会计监督系统时,按互相牵制的原则设置会计岗位,通过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来防止个别会计人员的离轨行为。同时,经营者对会计人员有效的监督给予物质上奖励或提升的机会来激励监督的积极性。会计人员的直接责任人是经理人员,只要经理人员有足够的利益刺激和恰当的约束机制,这一层监督的运行应当是顺利的。

所有者要通过对经营者业绩的考核与评价实施监督。所有者与经营者由于各自目标不同,会出现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那么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所有者如何保证自己目标的实现?如何有效激励并制约经营者为所有者的目标服务?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是否尽到责任,这是公司治理结构中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如果不对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与评价,我们所说的对经营者的监督就只表现在形式上。在这方面会计可以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可以利用会计信息考核与评估所有者资产是否保值增值,管理人员有无营私舞弊等。所有者正是通过会计监督系统的有效运作,把对经营者的监督落到实处。但是当经理与会计人员出现“合谋”这一较为复杂的情况时,对其实施监督,首先要考虑经理人员的利益激励问题。在传统的独资、合伙企业,由于经理人员集所有权和经营权于一身,拥有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因而经理有足够的刺激去监督会计人员。在公司制企业中,对经理人员实行待遇丰厚的年薪制,或采用股票期权等分配方式,将经营者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利益一致化,从而提高经理层监督的积极性,解决经理人员与会计人员的“合谋”问题。其次,考虑如何监督经理阶层。尽管通过激励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经理人员与会计人员的“合谋”问题,但因经理人员与会计人员属内部代理层次,不触及财产权关系,其“合谋”动机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解决问题的一般做法是,建立“三权分立”的法人治理结构,由董事会进行重大问题决策,并借助监事会进行日常监督,另外借助企业外部的会计监督形式予以监控[3].

会计监督作用机制的良好运行,有赖于全方位的保障措施,健全法制是其中之一。对此,我们提出以下意见:首先,应进一步完善《会计法》。新修订的《会计法》较前虽有很大改进,但是仍有一些地方需进一步完善。如会计报表由不直接负责经营管理工作的董事长在会计报表上签章并承担责任,同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会计师要在会计报表上签章,而总经理要不要签章并承担责任?监事会是否应该对会计报表履行监督程序并在会计报表上签章并承担责任?在《会计法》中对这些问题应做出明确规定。又如,外部会计监督形式对企业往往会造成重复检查,但却都能查出现新问题,然而没有哪个监督部门做最后结论,并承担责任,企业经营者的会计责任没有被真正解除。因而《会计法》应作出关于会计责任解除的相应规定,即规定除故意欺诈外,会计报表一旦被某个会计监督部门认可,该部门就应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负责,这样可以强化会计监督系统中各个层次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其次,不断健全和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体系。目前需要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与《会计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或者实施办法,以保证《会计法》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财政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会计监督实施办法、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等规定。同时,要对现行的会计法规、制度进行清理,严格有关会计规章制度的报批和备案制度。特别是要对地区性的会计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对不适应新形势要求、不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抵触的,要及时进行修订。

再次,促进《会计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具体操作应与相关法律衔接紧密。如由于《会计法》适用于全社会各单位,对国有单位的违法行为人可以追究其行政处分,而对私营企业主则不易操作。因此,在相关法规中要明确他们的行政责任。又如《会计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照《刑法》,对会计犯罪行为规定很少,仅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在《刑法》中应增加与《会计法》相应的会计犯罪的内容。

最后,规范《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关系。目前,我国颁发并实施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4],对企业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完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处在并行状态。在这种情况

下要处理好《会计法》、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关系。《会计法》不宜具体,不应过分强调操作性,不应将属于会计准则甚至属于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归人其中。至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二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都是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均属于具有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5],两者都是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作出的规定,但由于二者涵盖的业务内容不同、侧重点不同、适用范围不同等,尤其是根据我国具体的会计工作实际,它们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并存,二者不可互代。即使是现在实行了统一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情况依然如此。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财务管理[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3]会计监督实务[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4]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5]刘玉廷。《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国特色及与国际惯例的协调[J].会计研究,2001.

赵保卿

篇7:强化会计监督论文

一、当前我国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会计监督的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比如:个人所得税的交纳。一些纳税人在社会上有多重收入,但由于缺少会计监督,这类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根本达不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造成事实上的偷税、漏税现象,归其原因,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来完善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个人的经济监督。如对于上市公司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证券法》只对处罚造假者做出了法律规定,却没有明确其赔偿责任,处罚力度也很有限,在处罚的金额远低于获益金额的情况下,处罚就难以起到威慑的作用。通过制定严格的会计准则来抑制证券市场的虚假重组、利润虚增等操纵利润的行为,打击证券投资市场上的投机活动是有一定作用的,但长期来看,作用是有限的。如果市场不规范,企业同样可以绕过新会计准则达到操纵利润、操纵市场的目的。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保障条件主要有规范的市场机制、合理的会计准则、公平的中介机构、独立公正的外部监督和执法机构以及具有足够职业判断力和相应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新会计准则。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人员,因此会计人员的素质将直接决定会计监督的效果。虽然说大部分从事会计岗位的人员都具备了一定的专业基础,但是综合素质离真正履行好会计的职能还有差距。部分会计人员固步自封,不与时俱进,对会计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对业务知识钻研不深,履行会计监督的能力不具备。

(三)会计监督手段少、违规成本低。监督作为一种权利,常常与利益相伴,即监督与奖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有效的奖惩结构,监督作用和效力就随之削弱。近年来,对于各种监督部门的力度和效力,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财政部的会计监督和检查效力远远落后于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税务局。

(四)内部会计控制设计不合理。目前,有些企业也建立了相关的会计控制制度,但缺乏科学性。实际工作中待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才设法堵塞或予以惩罚,导致内控成本较高,收效甚微,使会计控制失去效力。有的企业只重视钱财物等有形资产的管理控制,而忽视了对员工素质、信息等无形资产的'控制,使会计控制不能全方位的发挥控制作用。还有的企业会计控制制度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导致问题出现后不能及时准确地追究责任,从而影响了会计控制的执行效果。

二、关于强化会计监督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监督有法可依。进一步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对《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切实有效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审计准则》,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一是要制定会计监督的具体措施,当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过程中,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二是对于会计人员的任免调配要予以改革和完善。对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会计的任免由上一级行政事业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任免,确保了会计人员施行监督的主体性和独立性。对于地方企业单位,制度要规定对会计人员的薪酬待遇给以提高;对于充分履行会计监督职能达到重大成效的人员,企业必须予以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三)提升会计队伍层次。作为会计监督的主要人员,会计队伍的层次和能力应得到进一步提升,使广大会计人员想监督、能监督、会监督。对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要贯穿于每位会计人工作的始终,经常性、周期性进行教育,使其时刻牢记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对于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要及时、有效、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和学习,使其能够掌握会计监督的知识和技巧,能在日常工作中熟练应用。对于会计人员的任免,要从严管理,在学历、经验、思想认识层面都要把关。

(四)建立和完善惩防结合的会计监督机制,提高会计监督与整改结合度。基于现实的检查资源和能力,我们能够实施监督检查的范围还非常有限。因此,政府监督应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入手。除了监督检查,有必要将事前的日常监督监视工作和预警工作深入进行,同时以事后监督检查和结果分析反馈相互结合,从而有效的利用资源,提高会计监督效率和效果。

(五)强化会计监督手段,提高违规成本。当务之急是整合各部委的监督职能,统一协调,加大财政部会计监督的检查和处罚力度。这就要求赋予多种手段以扫除工作阻碍,严惩根本性的违法行为,从而在源头上提高违法成本,形成以财政部会计监督为主的多层次协同监督格局,共同构铸会计监督统一体系,提高会计监督效力。

篇8:强化会计监督论文

强化会计监督论文

强化会计监督论文【1】

摘要:随着会计涉及范围的不断扩展及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高,会计工作又面临一些新的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保障,更需要加强对会计的监督和管理。

关键词:会计监督 基本职能 问题 解决方法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会计涉及范围的不断扩展及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高,会计工作又面临一些新的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保障,更需要加强对会计的监督和管理。

一、我国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有的会计监督体系已逐步完善,但也存在着不足。

一方面会计工作者无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

另一方面,很多会计人员理论欠缺。

因此强化企业会计监督职能,做好会计监督工作是当务之急。

二、我国会计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会计定位造成的局限

会计信息是重要的经济信息来源,因此编造虚假的会计信息,就成为一些单位和个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会计隶属于企业,会计人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很难旗帜鲜明地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二)监督脱节

1、内部监督的局限

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侧重于企业的经济利益,发挥的监督作用极其有限。

2、外部监督不健全

以财政、税务、审计为代表的政府监督,其重点是对财政资金收支的监督,偏重于国家利益而不够重视企业、事业单位的特点和需要;而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主要目的主要是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查错防弊则为次要目的,相对降低了社会监督作用。

(三)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

虽然新的《会计法》已颁布,但是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会计管理混乱。

(四)企业单位负责人缺乏监督意识,阻碍会计的有效监督

有些管理者,对财务人员履行职责重视和支持不够,有时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人员作假账,阻碍了会计工作的有效监督。

(五)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有待加强

我国会计人员总体素质不高,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会计失真在所难免。

三、如何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

(一)宣传学习《会计法》,思想上重视企业制度建设

认真学习《会计法》,以强化会计的监督职能作用;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制,在机制上、制度上达到规范行为的效果。

(二)转变监督观念

财政监督要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树立法律观念、管理观念、控制观念和效益观念。

(1)法律观念。

财政监督工作不仅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经济行为,而且要用法律法规依法调整和规范自身的监督行为。

(2)管理观念。

财政监督是强化财政管理的重要举措,以管理的理念从事财政监督是财政监督观念最根本的转变。

(3)控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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